关税税则(Tariff) 关税税则概述 关税税则又称海关税则、关税税率表,是指一国制定和公布的对进出其关境(customs boundary)的货物征收关税的条例和税率的分类表。表内包括各项征税或免税货物的详细名称,税率,征税标准(从价或从量),计税单位等。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有的按商品加工程度划分,有的按商品性质划分,也有的按两者结合划分。按商品性质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拟定的《布鲁塞尔税则目录》。这个税则目录就是以商品性质为主,结合加工程度进行分类,把全部商品分为二十一大类,九十九章(小类)1097项税目。各国可在税目下加列子目,税则中商品分类之所以如此繁细,反映了商品种类增多,同时也是为了便于实行关税差别和贸易歧视政策,它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关税税则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的变化而相应调整。事实上,我国的关税税则几乎每年都有程度不同的变化和调整。 关税税则中的商品,一般根据进出口商品构成、关税政策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而进行组合分类。各国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按商品的加工程度划分,如: 原料、半制成品、制成品等;有的按商品的属性划分,如水产品、农产品、畜产品、纺织品、机械产品等;有的先按商品属性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 关税税则的种类 关税税则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种,大多数国家实行复式税则。 单式税则 所谓单式税则,指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同类商品的进口,没有差别待遇,在垄断前资本主义时期,各国都使用单式税则,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在关税上指差别和歧视待遇,都改用复式税则,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肯尼亚等还在使用单式税则; 复式税则 复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有两个以上税率,对来处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使用不同税率。各国复式税则不同,有二、三、四、五栏不等,设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一般是普通税率最高,特惠税率最低。 资本主义国家使用复式税则是为了贸易竞争的需要,对不同国家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或为获取关税上的互惠,以保证其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来源,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民族经济,发展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经济合作,也使用复式税则 关税税则的特点 关税税则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税税则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①关税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极为繁细,税率变动频繁,其目的在于使商品税率的高低或增减更具有针对性,以便加强关税的保护作用。 ②关税税则由单式税则向复式税则发展,以便通过复式税则实行关税差别待遇或贸易歧视待遇。 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 CISS业务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 不自主关税 临时反倾销措施 保护关税 关税 关税结构 减税 出口加工区 协定关税 国定税则制 税收政策 经济一体化 自由贸易政策 财务英语英汉对照表 财务英语英汉对照表 (C) 财务英语英汉对照表 (T) 贸易壁垒 进口税 进口附加税 领事发票 更多条目(22)... 关键字 关税税则,海关税则,关税税率表,Tariff schedule,Customs Tariff,进口关税税则,Customs tariff,Tariff Schedule.
简介 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又称“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就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在跨国公司大量发展以后,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多层子公司独立经济实体之间的重叠征税,在一定条件下也视为国际双重征税。 产生原因 国际双重征税 1、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基本原因在于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这种冲突通常有三种情况: 1)不同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使得具有跨国收入的纳税人,一方面作为居民纳税人向其居住国就世界范围内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向收入来源地就其在该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这就产生国际双重征税。 2)居民身份确认标准的不同,使得同一跨国纳税人在不同国家都被认定为居民,都要承担无限的纳税义务,这也产生了国际双重征税。 3)收入来源地确认标准的不同,使得同一跨国所得同时归属于两个不同的国家,向两个国家承担纳税义务,这又产生了双重征税。 2、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双重征税的另一原因。 当今世界,除了实行“避税港”税收模式的少数国家外,各国几乎都开征了所得税。由于所得税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推行,使国际重复征税的机会大大增加了;更由于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扩大,使国际重复征税的严重性大大增强了。 弊端 国际重复征税对国际间经济关系发展的妨碍是极为严重的,主要表现在: ①国际重复征税违反了税收公平负担原则。 ②国际重复征税阻碍了国际资金流转、商品流通和技术交流。 ③国际重复征税阻碍国际性的专业化分工和落后国家与地区的经济开发,从而不利于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 ④加入WTO后,中国相应的要承认一些国际上关于税收方面的多边协定,虽然双重征税的问题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并不会从根本上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1] 清除方法 免税法全称为“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税的所得免于征税的方法。 免税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自外国并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因双重税收管辖权而导致的双重课税。 1)全额免税法 全额免税法,即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课税时,允许从其应税所得额中扣除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那一部分所得。这种办法在目前国际税务实践中已不多见。 2)累进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即居住国政府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给予免税,但在确定纳税人总所得的适用税率时,免税所得并入计算。也就是说,对纳税人其他所得征税,仍适用其免税所得额扣除前适用的税率。目前实行免税制的国家,大多采用这个办法。 2、扣除法(Foreign Tax Deduction) 扣除法是居住国政府允许纳税人就境外所得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从国内外应税所得中扣除的一种方法。 扣除法的指导原则是把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交纳的所得税视为一般的费用支出在计税所得中减除。与免税法对比,在扣除法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高,国外所得并没有完全消除重复征税,只是有所减轻。 3、抵免法 抵免法的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是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根据这一方法,居住国政府按照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计算应纳税额,但允许纳税人从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 抵免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1)直接抵免 所谓直接抵免,是相对于间接抵免而言的,其含意是允许直接抵免的外国税收必须是跨国纳税人直接向来源国交纳的。 直接抵免的基本特征是外国税收可以全额直接地充抵本国税收(称全额抵免),可能的限定条件是同一项跨国所得的外国税收抵免不能超过居住国的税收负担(称限额抵免)。 2)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一般适用于对公司、企业的国外子公司所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 子公司不同于分公司,它只是母公司的投资单位,它与母公司不是统一核算的同一经济实体,而是两个不同的经济实体,两个不同的纳税人。所以,母公司从子公司可得到的,只是子公司缴纳所得税后按照股份分配的一部分股息。因此,对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股息计征所得税时应该予以抵免的,不能是子公司缴纳的全部所得税,只能是这部分股息所承担的所得税额。所以,这种抵免不是根据实纳税额直接进行,而是按换算的股息应承担的税额进行间接抵免。 4、低税法 低税法,就是指对居住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或对来源于本国所得的非居民纳税人,采用较低的税率或减免等优惠政策,如比利时政府规定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按正常税率减征80%。[2]
国定税则制(National Tariff System) 目录 1 什么是国定税则制 2 国定税则制的类型 什么是国定税则制 国定税则制亦称通用税则制或自主税则制,是指一国立法机构或行政部门独立自主地制订的关税税法和税则。目前,由于出现了最惠国优惠关税、特惠关税等多种协定关税,国定税则制度已很少使用。 国定税则制的类型 国定税则制分为两种: 1、自主单一税则制。这是最早、最简单的税则制度,是一国自行制订实施的海关税则。自主税则只有一栏税率,不利于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区别对待,争取互惠。 2、最高最低税则制。这种税则是对全部税目或一部分税目同时制定最高、最低两种税率。最低税率适用于与本国订有互惠协定或有最惠国条约的国家;最高税率则适用于没有互惠协定的国家。两栏税率均由本国自主订立,无须与其他国家协商。 制定最高最低税则时,通常将最低税率作为保护税率。税率高低按本国的进口利益制订,最低税率一般比最高税率低一、二个税级。一国在与别国进行经济贸易谈判时,可用已定的最低税率争取对方的优惠关税待遇。最低税率也是最惠国待遇的优惠税率。不过,目前这种税则制度已很少使用,这主要是由于出现了最惠国优惠关税、特惠关税等多种协定关税,现大多数国家使用多栏税则制。
目录 1 什么是离境清税制度 2 离境清税制度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3 离境清税制度的纳税担保 4 离境清税制度的工作程序 5 离境清税制度的注意事项 什么是离境清税制度 离境清税制度,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离开国境前,必须向税务机关缴清所欠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边防或海关限制其出境的一项制度。 离境清税制度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实行离境清税制度,有两个法定的必要条件:一是需要出境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有欠税,或单位纳税人在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前有欠税;二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欠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不能依法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且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中第一个条件是前提条件,第二个条件是必要条件。 离境清税的执行范围包括: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阻止出境只能对自然人实施,因此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是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直接对纳税人实施,对单位纳税人,则通过对其法定代表人阻止出境,实施离境清税制度。 在此应注意,纳税人或他的法宝代表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符合阻止出境条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等非我国公民在内。当然对外籍人员的离境清税制度,还要考虑到不能与我国同外国签订的有关条约、协定相冲突。 离境清税制度的纳税担保 1、担保人担保,担保人须是在中国境内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即有足够的资金或财产支付其担保的税款)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论其是否具有纳税担保能力,均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以保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防止权力干预和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 2、财产的担保,纳税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其未设置或未完全设置担保物权的在中国境内的财产作纳税担保。 离境清税制度的工作程序 1、相关税务机关执法环节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通知其在出境前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2、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出境。 3、阻止欠税人出境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阻止纳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 4、欠税人结清了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或者向税务机关提供了相当于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或者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的,应及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解除限制出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阻止纳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 离境清税制度的注意事项 1、欠税款的纳税人或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前提是:是就地缴纳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 2、对于未足额缴纳其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又不能或不肯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对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部分缴纳其应纳税款、滞纳金的,对不足部分仍须提供纳税担保,否则税务机关亦可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时,必须填写纳税保证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及其他担保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4、纳税人进行财产担保的,必须填写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注明担保财产的价值,担保的范围、期限等。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累进所得税制就是根据收入的高低确定不同的税率,对高收入者按高税率征税,对低收入者按低税率征税.
税制沿革 1775年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人民进行争取民族独立的革命战争,次年宣布独立。1783年英国承认美国独立。1781~1787年这13个州组成邦联国会。此时这一松散的州际联盟尚没有征税权。部分州只对有些船舶征收吨税或限制关税。在全部财政收入中,税收比重极低。1787年,美国制定新宪法,规定联邦政府享有独立征税权。关税成为联邦的主要收入来源,此外还征收少量消费税及一些直接税,各州政府主要课征财产税和人头税等。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美国联邦政府实行扩大消费税和提高税率的政策,消费税比重急剧上升,关税退居次要地位。至1902年,消费税占联邦税收总额的比例高达95%。在州一级税收收入中,财产税仍居于主导地位。1913年,美国第16次宪法修正案赋于联邦政府以所得税征收权,美国税制开始向以所得税为主体过渡。这以后,所得税法几经调整和完善,税收收入增加很快,到1982年,在联邦全部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收入占47.6%,具有所得课税性质的社会保险税收入占32.9%,公司所得税占7.5%,形成以上述三种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格局。 税制结构 联邦税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为主,此外还有遗产与赠与税、消费税(包括一般消费税及专项用途消费税)、暴利税、印花税等。关税是由关税署负责的税种。各州一级税制不完全一致,一般有销售税、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继承税、机动车牌照税、州消费税等。地方主要以财产税为主。此外有对旅馆营业、供电、电话使用征收的营业税、许可证税等。美国各级政府的税收总收入在80年代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稳定在26~28%。各级政府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80%以上,联邦政府税收收入则占财政收入90%以上。1988年,在联邦税总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占45.36%,公司税占10.68%,社会保险税占37.26%。在州一级税收总收入中,1986年对货物、劳务征税占59.62%,个人所得税占28.97%,公司税占1.83%;在地方一级税收总额中,财产税占70.04%,对货物、劳务征税占20.01%,个人所得税占5.89%。 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为美国公民、居民外国人和非居民外国人。美国公民指出生在美国的人和已加入美国国籍的人。居民外国人指非美国公民,但依美国移民法取得法律认可有永久性居住权的人。其他外国人即为非居民外国人。美国公民和居民外国人要就其在全世界范围的所得纳税,而非居民外国人仅就其来源于美国的投资所得与某些实际与在美国的经营业务有关的所得交纳联邦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采用对综合所得计征的办法。课征对象包括:劳务与工薪所得、股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营业所得、资本利得、退休年金所得。从所得中应剔除的不征税项目有:捐赠、夫妇离婚一方付给另一方的子女抚养费、长期居住在国外取得的收入、军人与退伍军人的津贴和年金、社会保险与类似津贴、雇员所得小额优惠、州与地方有奖债券利息、人寿保险收入、小限额内股息等。可扣除项目有:在国外、州、地方缴纳的税款、医疗费用、慈善捐赠、付借款的利息、意外损失、取自政府储蓄计划的利息等。可以抵免的项目有:家庭节能开支、抚养子女及赡养老人费用、已缴外国所得税。从总所得中扣除这些项目后的余额即为实际应税所得。依差额累进税率计税,按年计征,自行申报。家庭可以采用夫妇双方共同申报办法。 公司所得税 课税对象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所得,贸易与经营所得,资本利得,其他不属于个人所得的收入。实际应税所得是指把不计入公司所得项目剔除后的总所得作法定扣除后的所得。将应税所得乘以适用税率后,再减去法定抵免额即为实际应纳税额。其中,可扣除项目主要有:符合常规和必要条件的经营支出与非经营支出,如经营成本、雇员工薪报酬、修理费、折耗、租金、利息、呆帐、法定可扣除的已缴税款、社会保险集资、广告费等;公司开办费的限期摊提;折旧;亏损与意外损失;法人间的股息;研究与开发费用等。可抵免项目有:特定用途的燃料与润滑油抵免、研究与开发费用增长的抵免、国外税收抵免、财产税抵免等。 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本国法人指按联邦或州的法律在美国设立或组织的公司,包括政府所投资的法人。本国法人以外的法人为外国法人。本国法人应就其全世界范围所得纳税,而外国法人则就其在美国进行贸易、经营的有关所得,以及虽然与其应纳税年度内在美国的贸易、经营无关,但来源于美国的所得纳税。公司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 社会保险税 目的主要在于筹集专款以支付特定社会保障项目。其保险项目包括:退休金收入;伤残收入;遗属收入;医疗保险。纳税人包括一切有工作的雇员、雇主、自营业者等。对雇员的税基为年工薪总额,包括奖金、手续费、实物工资等。对雇主的税基则是其雇员工薪总和。采用比例税率(酌情按年调整)。对超过规定最高限额的工薪额不征收。 失业保险税 以雇主为纳税人,采用比例税率。税基由雇员人数及支付雇员工薪数决定。失业保险税也在各州征收,允许在州征税额中抵扣已交联邦失业保险税部分。州的失业保险税纳税人为雇主,但也有少数州同时对雇员征收。所征税款主要为失业工人建立保险基金。此外还有专门适用于铁路工人的“铁路退休保险税”和“铁路失业保险税”。 州消费税 美国各州税制不尽相同,大多以一般消费税为主,也有选择单项消费税,如对汽油、烟、酒等征收的。多在商品零售环节对销售价按比例税率课征,又称销售税或零售营业税。 税收管理体制 美国的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根据权责划分,对税收实行彻底的分税制。联邦与州分别立法,地方税收由州决定。三级税收分开各自进行征管。这种分税制于美国建国初期已开始形成。联邦一级税收的基本法律是1939年制定的《国内收入法典》,1954年、1986年分别作了修订。 美国负责联邦税收法规管理事务的机构,是财政部内所设负责分管税收政策的助理部长办公室。这一部门协助部长、副部长拟订和执行国际税收政策,就税收法案负责同国会联系,对影响税收的经济形势进行分析,为总统的预算咨文提供未来税收的估计,并参与国际税务协定谈判。税收立法权在参议院和众议院,由财政部提出的税收法律、法令经国会通过,总统批准后生效。 税收征管机构为国内收入局与关税署,国内收入局负责联邦国内税征收及国内收入法案的执行。关税署负责关税征收。国内收入局局长由总统任命,直接向财政部长报告工作。在局长领导下设行政与法律两大部门。三位副局长分别领导行政部门的三类工作;主管业务副局长领导对纳税申报的审计与检查,税款征收,监督免税以及在税收犯罪调查中与司法部门合作;主管政策与管理的副局长负责建立长期的财政管理计划,研究处理国内收入署的安全机密,监督税收出版物发行以及雇员培训;主管资料处理的副局长负责处理纳税申报资料,收集并统计背景资料,设计信息流通系统,监督检查国内收入局的计算机系统。法律部门由主任顾问负责,该部门根据国会通过的法令起草细则,对税法的特别案件发布公开或不公开的裁定,代表国内收入局在全国各地的法院参与诉讼。国内收入局总部只对征收工作给予概括性指导与指示,实际征收工作由在全国分设的7个地区税务局负责。地区税务局有权对征管中的问题作出决定而无须总局批准。地区局下设若干区局,直接进行税收征纳管理工作。由于美国实行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税制,所以地区局以下实际工作主要是对纳税申报表予以审查。
简介 亦称纳税年度。也就是对于那些按年计算征收的税种,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等,由税法规定的计算征税的起止日期。我国现行征税年度的规定主要采用公历制,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对于特殊情况也作了特殊规定,如纳税人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征税年度;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征税年度。 其他规定 同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还规定“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征税年度。”
简介 澳门税制 澳门税制(tax system in macao),中国澳门地区税收法规和征收制度的总称。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澳门属于实行避税港的地区之一。澳门现有14个税种,其中直接税8种,即专利税、纯利税、营业税、业钞税、物业转移税、职业税、赠与税、遗产税;间接税6种,即印花税、消费税、旅游税、彩池税、枪械税、旅客离境人头税。直接税是澳门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专利税和彩池税的税率由政府与经营专利事业的团体及公司直接进行磋商,以“合约”形式确定,而无需经过立法机关批准,这是澳门税制的一大特色。娱乐业、旅游业是澳门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主要对幸运博彩专利征收的专利税一直是澳门最主要的税种。来自娱乐业、旅游业的税收收入占澳门全部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与“避税港”国家或地区的税制相似,澳门也只行使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只对来源于澳门地区的所得或位于澳门的财产征税。纳税人在澳门地区承担的税负也处于较低的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国政府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其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特区政府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减和其他税收事务。[1] 特点 澳门税制的特点:税种少、税负轻,实施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 澳门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避税港税收制度,具有税种少、税率低、税负轻、实施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等特点。[2] 具体特点有: 1、税率偏低,所得补充税最高只是盈利的百分之十二,是全球低税率地区之一。 2、只有在澳门地区内经营业务或工作所收取的收益,才含括在课税收益内。3、 所得补充税A组纳税人的年度亏损,可以在续后三年的盈利内扣除。 4、自置物业办厂者,无论个人商号或有限公司组织,都可以申请豁免房屋税。 5、不动产即使于使用的首年度已经按月摊折,第二年仍然可以将其全年摊折率增加至百分之二十,以示优待。 6、离岸公司更有多项税务豁免。[3] 沿革 澳门税制沿革 作为澳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的税收,其税制历史非常悠久,明清政府在澳门行使税务管辖权有300余年,从1574年(清康熙二十四年)已在澳门开始设立海关、税馆,对葡商征课地租、船税,澳门的“关部行台”,是清代中国4大海关之一。1845年11月,葡国国王单方面宣布澳门为自由港;1849年,澳督阿马留封闭了澳门“关部行台”,开始向澳门居民征税,从此葡人直接在澳行使税收权力,迄今达140余年,期间可分为两大阶段。以1974年葡萄牙“四·二五”革命为界,可分为两大阶段:前阶段125年,澳门税收基本听命于葡萄牙而无自主权,税收以赌饷为主;后阶段自1974年迄今近20年,澳府有其本身的债权债务,拥有财政税制自主权,对财政税制陆续做出改革调整,立法会有权就税制立法,澳府税收大增。[4] 从1849年开始,澳葡政府便向澳门居民征税,迄今达140余年,期间可分为两大阶段。即以1974 年葡国“四·二五”革命为界为两大阶段:前—阶段共125年,澳门税收基本听命于葡国而无自主权,税收以赌饷为主;后一阶段自1974年迄今近20年,葡澳政府有其本身的债权债务,拥有财政税制自主权,对财政税制陆续做出改革调整,立法会有权就税制立法,澳门税收大增。澳葡政府的税收约占历年财政总收入的 50.60%,澳门历年的税收结构大致保持在直接税与间接税之比为70:30的水平,这一比例近年有逐步上升之势。 澳门税制源自葡萄牙税法并结合澳门情况而制定。分散税源和分开征收、多采用事后计缴,实行公平计征,同一税源不重复征税,凡在澳门收受利益者均需纳税等,是澳门税制的基本原则。澳门税制有其特点:税种简单,税率低平,多年来为亚洲国家、地区中税率最低的地区,专业税成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以博彩税最为突出,占直接税约7成,占财政收入约3成。 澳门地区的税制,与大部分经济发展至相同程度的国家一样,由各种不同税项组成。澳门的税种,从来源区分,包括按照收益、财产或财富及按照资产、劳务征收等税项。从性质上来区分,则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两大类。 澳门税项目前共有17种。直接税是直接对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征收的税项,具体名目有属于直接税类的包括纯利税、职业税、房屋税、营业税、房屋税(业钞)、所得补充税、博彩税、专利税(其中赌业的专利税约占直接税总收入的60%)、物业转移税等;间接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或消费者征收的税项,包括消费税(约占间接税总收入的60%)、印花税、旅游税、彩池税及多项签发证明、法务行政、稽查收费等。赠予与遗产税也属于直接税税务范围之内的。基于此项税务历年来对政府财政收入并未带来很显要的增长,原因主要是受课税对象的多寡数目所影响。因此,政府亦未特别注意这项税例的修订工作。现行的赠予与遗产税税例是按1969年6月颁布的有关法例执行,当受益人在接受第三者赠予或承继一笔遗产时,均须向财政司申报,经过适当的评估价值后,按具体税率表规定而征税。一般而言,倘属继承遗产的个案时,由于要把各类物业或财产办理合法的承继手续,在律师楼或经法院受理的话,受益人或纳税人必然也要课征遗产税。然而,一部分未办理合法继承产业的情况下,受益人未必一定缴纳遗产税。 按照法例规定,凡遗产价值超过澳门币1千澳门元者,即要缴纳遗产税,税率由7%到12%,视受益人与遗产原有人之关系而定。遗产价值超逾100万澳门元以上者,课征税率则最高,由12%至24%。有关的亲属关系的排序为子孙后代,父母,祖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第三类亲属,其它人等。澳门税务每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 31日止,是澳门地区的税务及财政年度。所有在此期间开业的店号,税项均由开业的月份至年底计算。该年度制由澳门政府通过税制作硬性规定,各企业必须遵守。 澳门现行的税制基本上引用自葡萄牙,经过不断修改而成。特别是作为外商来澳投资,首要考虑因素的各种直接收益课征的税项,包括职业税、营业税、所得补充税及房屋税。主要是引用葡萄牙在60年代进行税制改革后所使用的一套。虽然引入澳门后,经过多番修改,已有基本上的分别,如1964年进行第一次改革,以较现代化的方式征收。 1977年,政府成立“税务条例析讨委员会”,重新颁布四项税收的征税章程,但仍保留了原有的特征,除了根据收益进行征税,还针对收益个人征收所得补充税等。虽然上述四项直接税设立已久,但澳门在1978年之前,根本没有完整的一套税制,当时政府亦不强制性地要求有关公司商号申报各项税项。1978年5月,政府颁布了《会计核数业务管制条例》,同年9月再颁布一系列的税法规定,经过多年来不断的将有关条例修改完善,澳门的税制至今经已走上了轨道。 澳门税制中,有关课税种类的订立,界定课征对象,税项税率订定(包括赋予税务豁免或税收优惠),均属立法会的权限。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也订明,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它税务事项。专营税制由法律另作规定。至于税务执行方面,澳门政府财政司主要负责本地区总预算册的编制、执行及控制、核算,并对营业税、职业税、房屋税、所得补充税4项直接税负起评核及征收责任。其它税项则分别由经济司、立契官公署、旅游司等多个政府部门分别负责。 作为税务主要行政机构的财政司,在1978年税制改革以前为厅级,称为财政厅。为了配合税制改革,提高税务执行部门的素质和专业性,就原有部门进行了重组,并给予两项重要的工作包括财政行政及公共财政的稽核,原来的财政厅亦转变为财政司,下辖两个厅级部门(财政行政厅及公共会计厅)。其中财政行政厅辖下包括行政及公物及税捐部门,执行主要的税务行政工作。税捐部门包括税务行政暨咨询科及课征缉查科,另外设有澳门区及海岛区的财政厅及收纳处。由于改组后的新架构仍未能配合税制改革需要,先后在1985年和1988年进行两次检讨和修订。由1988年沿用至今的架构组织,属下部门包括税务法庭、政府立契、公共会计厅、组织暨咨询中心、行政及财务处、财政策划厅、公物行政厅、资料及策略研究室及税捐厅。其中税务主要直接执行部门税捐厅辖下的正式架构,包括税务稽查处、税务行政暨咨询中心、澳门财税处。 澳门财税处分为各科及有两个财税分处。同时为着课征稽查目的,非正式的成立了两个中心:A组纳税人稽查中心及资料搜集科。从上述财政司架构近几年的变迁,可以看出一个特点,即主要执行税务行政的部门其独立性和专业性提高程度有限,相反,其从属性却不断加强。反映了有关当局无意将税务收入列为主要的公共财政收入及将税务作为政府经济政策重要工具。 以上曾经提到,澳门的税制特点是低税率,这符合了澳门作为自由港的角色。但它与其它地方最大不同之处,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财政区域是其税收只占公共财政收入的极小部分,不能成为一项政府经济政策的有力工具。一般来说,在已发展或发展中的国家,税收已不只是作为政府吸收公共行政活动经费的途径,在大部分时间,它成为政府干预国家整体经济甚至出于政治目的有力工具。要达到此目的,其税收应占公共财政总收入的相当部分,正常情况是在一半左右。但在澳门,税务收入往往不及政府财政总收入的2成。反而非由行政当局所能控制的博彩税收却占了近3成。有关比例在1992年开始有所变动,原因是政府开始公开拍卖土地,卖地收入已开始超越博彩税收,这样下来,在几年内,税收所占比例还有大幅下降,不过,澳门弹丸之地,土地资源毕竟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利用税制作为本澳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其可能性是非常低的。特别是近年来政府在进行各项税例、税率修订时,均有意逐步减少税收在公共财政总收入中的比例。非由政府方面所能控制的收入,占公共收入的大部分,将成为影响澳府收入的不稳定因素。 1988年澳门公共财政总收益为294100多万澳门元,比1988年增长 20%。其中,博彩税收94500万澳门元,增长37%,占总收入的32%。八项主要务收入(包括营业税、职业税、房屋税、所得补充税、旅游税、印花税、遗产及赠与税、物业转移税等)总收入为50500多万澳门元,增长20%,占总收入17%。1989年财政总收入386600多万澳门元,增长 31%,博彩税143100万澳门元,增长51%,占总收入37%,八项税收61400多万澳门元,增长25.9%,占总收入16%。1990年财政总收入601500多万澳门元,增长56%。其中,博彩税193600万澳门元,增长35%,占总收入32%;八项税收74600多万澳门元,增长25%,占总收入12%。1991年收入766100多万澳门元,增长27%。其中,博彩税256700多万澳门元,增长33%,占总收入33%;8项税收 93400多万澳门元,增长25%,占总收入12%。1994年收入1281123万澳门元,增长5%。 税种 税种主要有营业税、职业税、所得补充税、印花税、房屋税、物业转移税、旅游税、遗产税、专利税和消费税等。 ① 营业税,亦称“公钞”。凡在澳门经营商业、工业或其他工商业性质活动的个人或团体均为纳税人。营业税按不同行业所持牌照,确定不同等级的年固定税额,并附征5%的印花税。公共运输、出租汽车等行业全年的税额为150澳元;针织、建筑、不动产交易等全年税额为500澳元;离岸银行适用18万澳元的最高年税额。非牟利性的中小学及技术学校、捐赠社会慈善的文艺演出、报刊出版和4人以下的家庭小型工场免征营业税。营利事业的固定资本额或投资额不超过6000澳元者,按适用年税额减半征收。 ② 职业税。以工作收益为课征对象,包括薪金、工资、佣金、奖金、分红、补贴、赏金等。纳税人分为两种:一种是雇员和散工。雇员,俗称“白领”,一般指从事脑力劳动的人,包括同雇主直接合作,不计月薪的人。散工即工人,俗称“蓝领”,从事技工或手工艺者也属于此类。另一种是自由职业者,包括律师、工程师、设计师、建筑师、医师、会计师等。对政府公务员、神职人员以及年满60岁的工人免征职业税。职业税的起征点为每年40800澳元,采取10~15%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另附征5%的印花税。 ③ 所得补充税,即纯利税。是澳门的主体税种。除向赌场征收的专利税外,收入居于首位。征收对象主要是个人公司、合伙公司、任何性质的有限公司以及在澳门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所赚取的收益额,其次是房屋的成交额。所得补充税采取16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2%,最高税率为15%,另附征5%印花税。所得补充税是对纯利课征,毛收入允许扣除税法规定准予列支的成本费用。对工业楼宇和工场设施还允许在购置年度提取按价值额20%的首期折旧。对个人经营工商业活动的收益,在扣除法定负担后所课征的所得补充税大于该纳税人工作收益已缴的职业税时,补征其差额税款。 ④ 印花税。征收范围广泛,采取定额或定率征收。除营业税、职业税、所得补充税和物业税附征5%印花税以外,一般商业买卖,如价格低于100澳元,豁免印花税,高于100澳元而低于250澳元者,贴0.5澳元定额印花,250澳元以上者征2‰印花税。 ⑤ 房屋税,也称“钞销”。以房屋收益为课征对象。房屋用于出租的,以年租金收入为该房屋收益,自用的房屋,按评估收益计税。为鼓励房屋更新,新楼宇的税率为10%,未扩建或改建的旧楼宇,税率为16%。 ⑥ 物业转移税,俗称“司沙”。凡房屋或土地发生交易时,课征物业转移税。在房屋税免税期交易的,税率为4%,免税期过后交易的,税率为6%。依据买卖双方申报的成交价和政府评估的市价,以两者较高的价值计税。由买方缴纳。另附征5%的印花税。 ⑦ 遗产税。依照遗产总额以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不同而订有高低不同的全额累进税率,属于继承税性质。 此外,澳门资源缺乏,出口货物需办理“出口准许照”。在澳门制造而出口到有配额限制的国家的货品,按货品离岸价格收取1%的手续费(惯称出口税),其他货品免税出口。进口货物不加限制,同时不征关税。只对烟、酒、汽车等少数货品进口课征消费税,属于关税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