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税则(ConventionalTariff)是指一国与其他国家通过贸易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定形式而制定的税则。协定税则的税率要低于自主税则税率。 协定税则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是国际贸易格局中普遍适用的关税制度。协定税则并不必然对国家的关税主权构成侵犯,只是作为协定税则形式之一的片面协定税则才对国家的关税主权构成侵犯。鸦片战争前,清政府的税则制度是自主单一税则制度,近代中国的关税税则是列强强加于清政府的片面协定税则。 近代中国的税则制度对中国造成的危害和屈辱并不在于它是协定税则,而是因为它是片面协定税则。在论及近现代中国关税制度时,应区分协定税则的不同形式,以利于准确地表述协定税则与国家关税主权的关系和准确地揭示中外不平等条约中的协定税则作为“片面协定关税”的特性,以利于对中国近代的协定税则作准确严谨的评判。 参考资料http://www.cqvip.com/qk/96994X/200303/7804075.html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本关于中国税收制度的基础性教程,主要探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印花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18种税的相关税收制度,分税种讲解中国现行税收政策精华。广义的税收制度不仅涵盖各税种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为保证这些法律法规得以实施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管理体制等。 中国税制 本书适用于财政、税务、会计、财务管理等财经专业本科生的教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研究生及MBA、EMBA、MPACc学员的学习用书,对于从事税收研究的科研工作者及企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者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目录 理论篇 第1章 税制基本理论 1.1 税收制度概述 1.1.1 税收制度的概念 1.1.2 税收制度体系 1.2 中国税收制度 1.3 税制要素 1.3.1 纳税人 1.3.2 征税对象 1.3.3 计税依据 1.3.4 税目 1.3.5 税率 1.3.6 纳税环节 1.3.7 纳税期限 1.3.8 税收减免 1.3.9 法律责任 1.4 税收的基本原则 1.4.1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1.4.2 税法的适用原则 1.5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1.5.1 税务登记 1.5.2 账簿、凭证管理 1.5.3 纳税申报 1.5.4 税款征收 1.5.5 税务检查 流转税制篇 第2章 增值税 2.1 增值税概念及增值税类型 2.1.1 增值税的概念 2.1.2 增值税的类型 2.2 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2.2.1 征税范围 2.2.2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2.3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比较 2.3.1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2.3.2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2.3.3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2.4 税率与征收率 2.4.1 基本税率 2.4.2 低税率 2.4.3 征收率 2.5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5.1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2.5.2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2.6 进口征税和出口退税的计算 2.6.1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2.6.2 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2.7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和纳税期限 2.7.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7.2 纳税地点 2.7.3 纳税期限 2.8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2.8.1 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2.8.2 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2.8.3 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2.8.4 专用发票开具时限 2.8.5 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要求 2.8.6 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2.8.7 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2.8.8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3章 消费税 3.1 消费税概述 3.1.1 消费税的概念 …… 所得税制篇 资源税制篇 财产税制篇 行为目的税制篇 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附录B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附录C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附录D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附录E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附录F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附录G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附录H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参考文献
概述 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是指建立在纳税人自核、自填、自缴方式基础上的一种纳税申报制度。所谓自核、自填、自缴,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内,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开税收缴款书、自行向国库缴纳税款的一种纳税方式。 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是税收征管机关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颁布的程序性规范,是现代税收征管的基础,也是提供优质服务、实施有效征管监控和税务稽查的前提,建立这项制度是我国自1994年以来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它是相对于过去实行的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等税收征收方式,主要依靠纳税人独立完成的纳税申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的配套工作 与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相配套的主要工作有: 1、确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纳税程序。 申报纳税程序可以有三种选择: (1)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开缴款书并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盖有经收银行收讫税款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 (3)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上应付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款的入库由税务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参与单位的国库办理。对于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纳税人,可按现行办法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以现金结算税款,提倡并逐步推行使用信用卡。 2、规范统一纳税表格。规范统一纳税表格时既要考虑纳税人填写使用的方便,又要顾及应用计算机处理的便捷。规范表格将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统一分税种的纳税申报表、税款缴款书格式,并规范其内容;第二步,简化、合并有关表格,包括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合并和表列内容的合理化;并将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一体化。 3、统一申报方式。纳税申报可采用三种方式: (1)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送达税务机关。 (2)邮寄申报。即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税务机关。 (3)电子申报。在有条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纳税申报表列信息及有关资料传输给税务机关。 第(2)、(3)种申报方式的采用,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依法委托社会中介组织代理申报的,可以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 4、合理设置申报受理点。纳税申报的受理地点要相对集中,提高层次。城市一般应以区局、分局为单位设立;中小城市有条件的可一个城市统一设1—2个;县城原则上只设一个;农村根据不同情况,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并逐步相对集中。
概述 关税 关税(tariff),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税收。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开放度的主要标志。关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是指一国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或者物品征收的一种税。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其中第五章为《关税》。2003年11月,国务院根据海关法从新修订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含义 关税是指国家授权海关对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 关税的征税基础是关税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该货物销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后,经过海关审查确定的价格为完税价格。 关税应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税种 关税相关书籍 一、按征收方法划分1.从价关税:依照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作为标准征收关税。2.从量关税:依照进出口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箱”、“百个”等)征收定量关税。3.混合关税:依各种需要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从价、从量的混合征税。4.滑准关税:关税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的税。可以起到稳定进口商品价格的作用。 二、按征税商品流向划分 1.进口税(importDuties),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正常关税(NormalDuties)。 2.出口税(ExportDuties),特点是:本国商品占垄断地位;限制本国资源外流;保证国内生产或生活需要;对付跨国公司转移价格;改善贸易条件,防止“贫困化增长”。 3.过境税(TransitDuties),又称为通过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商品征收的关税。 三、按差别待遇和特定情况划分 1.最惠国税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和普通税率(CommonTariff) 适用范围: (1)最惠国税率适用于与该国签定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 (2)普通关税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定这种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 (3)正常进口税是指最惠国税。 2.特惠税(PreferentialDuty),是指某个国家或经济集团对某些国家的所有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特点: (1)有互惠的,也有非互惠的; (2)互惠的特惠税典型:英联邦特惠制的; (3)非互惠的特惠税典型:洛美协定 3.普惠税GSPTariff(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 三个原则: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 关税相关书籍 基本目标: (1)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益 (2)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 主要方案: (1)受惠国和受惠商品范围的规定 (2)关于原产地的规定 4.进口附加税(importSurtaxes) (1)差价税(VariableLevy) 即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了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照国内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也称滑动关税,是欧盟农产品“闸门价格”。 (2)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ies) 一种进口附加税,1979年“东京回合”规定,“凡是一国产品向另一过出口时,该产品出口价格低于正常贸易中用于国内消费的类似产品可比价格,就视为倾销”,正常可比价格为出口国国内市场批发价格。 适用条件: 存在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威胁或严重阻碍国内某一产业的兴建。 (3)反补贴税(Counter-VaillingDuties) 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是指对直接或间接的接受任何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政府对出口产品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适用条件: ①进口商品接受了政府的直接或间接补贴,且进口商品是世贸组织禁止的; ②是补贴对本国已建成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威胁或严重阻碍国内某一产业的兴建。 征收目的 海关 财政关税(Revenuetariff),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 保护关税(Protectivetariff),为保护国内经济行业而征收。 征收财政关税的条件: 1.商品的进口需求缺乏弹性; 2.税率不易过高; 3.税率高到了完全禁止进口的程度,就是禁止性关税。 纳税方式 海关 通常的关税纳税方式是由接受按进(出)口货物正式进(出)口的通关手续申报的海关逐票计算应征关税并填发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凭以向海关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税款交付或转帐入库手续后,海关(凭银行回执联)办理结关放行手续。 征税手续在前,结关放行手续在后,有利于税款及时入库,防止拖欠税款。因此,各国海关都以这种方式作为基本纳税方式。 计算方法 1.从价关税的计算方法 从价税是按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标准计征关税。这里的价格不是指成交价格,而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因此,按从价税计算关税,首先要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关税 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关税的商品计算方法 从量关税是依据商品的数量、重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来征收关税的。它的特点是不因商品价格的涨落而改变税额,计算比较简单。 从量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关税的计算方法 复合税亦称混合税,它是对进口商品既征从量关税又征从价关税的一种办法。一般以从量为主,再加征从价税。 混合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3.滑准关税的计算方法 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因此,实行滑准税率,进口商品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与从价税的计算方法相同。 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的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汇率 关税 5.特别关税的计算方法 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特别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特别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2010年9月1日起,海关总署将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进口关税免征额度从现在的港澳台地区400元、其他国家和地区500元统一降至50元。[1] 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是指在关税缴纳期限内履行其关税给付义务的纳税人,被海关课以应纳税额一定比例的货币给付义务的行政行为。 征收滞纳金的目的是通过使滞纳关税的纳税人承担新的货币给付义务的方法,促使其尽早履行其关税给付义务。 关税后纳制 关税后纳制是海关允许某些纳税人在办理了有关关税手续后,先行办理放行货物的手续,然后再办理征纳关税手续的海关制度。关税后纳制是在通常的基本纳税方式的基础上,对某些易腐、急需或有关手续无法立即办结等特殊情况采取的一种变通措施。海关在提取货样、收取保证金或接受纳税人其他担保后即可放行有关货物。 关税后纳制使海关有充足的时间准确地进行关税税则归类,审定货物完税价格,确定其原产地等作业,或使纳税人有时间完成有关手续,防止口岸积压货物,使进出境货物尽早投入使用。 影响 关税分析图 征收关税是一国政府增加其财政收入方式之一,但随着世界贸易的不断发展,关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不断下降。每个国家都会对进出口的商品根据其种类和价值征收一定的税款。其作用在于通过收税抬高进口商品的价格,降低其市场竞争力,减少在市场上对本国产品的不良影响。关税有着保护本国生产业的作用,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其不利的影响也在逐步显现。 以下的分析是在对自给自足的经济体静态分析的基础上加上进出口及关税的影响。 从静态的角度看,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鼓励了对进口国资源进行不适当地分配。在分析的过程中,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跟对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都是在考虑利益如何被分配。关税对经济的影响对不同国家不同。这些不同主要存在于消费总量和生产效率。根据消费总量可将国家分为大国和小国。根据本国生产效率跟全球生产效率的不同可分为低效率,等效率和高效率国家。高效率的情形总是比较少的,多数情形是等效率。小国低效率:对此类商品,此国消费很少,但是生产效率很低,因此要进口。损失的消费者剩余分为四个部分:一部分(a)转化为生产者剩余,一部分(b)因为净国的低效率生产而消失,一部分(c)转化为国家财政收入,还有一部分(d)因为价格上升,数量减少等不利因素而消失。b+d是此国的净损失。 大国低效率:对此类商品,此国消费很多,但是生产效率很低,因此主要是进口。跟小国低效率情形,消费者剩余分为四个部分。但是因为是大国外国生产商会贡献一部分关税收入(S)。因此如果S>b+d,那么对此国而言,关税好像会带来净利。带来净利的同时也提供了对此国生产者过多的保护,而过多的保护不利生产者成长起来。当S=b+d,形成了最优关税点。在这一关税水平,没有为此国生产者提供过多的保护。 小国高效率:对此类商品,此国消费很少,但是生产效率很高,因此主要是出口。可以进行分析,但是适用的情形比较少。如果进口国对此类商品征收关税,那么出口国生产商就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发现对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对出口国有利。也可以仅仅对出口到征收进口关税的国家的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大国高效率:对此类商品,此国消费很多,而且生产效率很高,因此可能是净出口,也可能是净进口。这一情形比较复杂。可以发现对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对出口国有利。
概述 爱国·纳税即税收的种类,指征的什么税。“税收种类”的简称,构成一个税种的主要因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税、免税及违章处理等。不同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也往往是税种名称的由来。同时,每个税种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其存在依赖于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 目前我国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五大类,共19多种。 构成一个税种的主要因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等。每个税种一般都制定一个实体法,规定其具体的税制要素,由征收双方遵照执行。如现行税收制度中,对增值税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税种是研究制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层次,是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具体体现,也是研究税制结构的层次之一。每个税种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其存在依赖于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新的税种会产生,旧的税种也会发展、演变、分化、合并,乃至消亡。一个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税种构成该国家或地区的税收体系,其税种的选择与配置,主要决定于该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 我国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共有具体税种20多个,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遗产税和赠与税、证券交易税、农(牧)业税等。其中,遗产和赠与税、证券交易税暂缓开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税种的增减变动也会继续,最终会基本稳定下来。 主体税种 “辅助税种”的对称。以税种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划分标准所归纳的一类税,即在一国税收制度中占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税种。其基本特征是:(1)在税收收入总额中占较大比重;(2)调节幅度较宽,作用广泛,是体现政府税收负担等政策的主要载体;(3)其税收制度相对稳定,征税制度的变化影响整个税制体系的变化。一国的主体税种表明该国税制模式的类型。现代各国主体税种的类型主要有以所得税为主体税,以社会保险税为主体税,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等几种。主体税种可能是一种税,也可能是一个税系或税类。我国现行税制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 辅助税种 “主体税种”的对称。以税种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划分标准所归纳出的一类税,即在整个税制结构中处于辅助地位,为主体税种起辅助作用的税种或税类。其主要特征是:(1)具有特殊功能。以特定收入和个别调节为目的,在某一经济领域内课征,能弥补主体税种无法替代或发挥的功能。(2)设置比较灵活。辅助税种牵扯面小,课征范围窄,可以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地设置。(3)税负一般不能转嫁。负担较直接,便于发挥调节作用。(4)收入量较少。一般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不大。辅助税的设置,取决于国家某一时期对特定收入的需要或特定经济政策所决定的调节目的。但在设置中,应注意与主体税种的配合,应适应税制模式的总体要求,应力求简化及辅助税种之间的合理职责分工。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辅助税种包括财产税系、资源税系、行为税系。 我国的税种 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介绍是:“目前,中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19个税种,其中,16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另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 [1]
概述 环境税可溯源到由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所提出的庇古税(Pigouivaintax)。庇古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古典教科书的方式,属于直接环境税。它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或经济活动的危害来确定纳税义务,所以是一种从量税。庇古税的单位税额,应该根据一项经济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效益的均衡点来确定,这时对污染排放的税率就处于最佳水平。 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排污者生产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两者相等。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 Arthur Cecil,1877—1959)最先提出,这种税被称为“庇古税”。 历史溯源 环境税可溯源到由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所提出的庇古税(Pigouivaintax)。庇古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古典教科书的方式,属于直接环境税。它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或经济活动的危害来确定纳税义务,所以是一种从量税。庇古税的单位税额,应该根据一项经济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效益的均衡点来确定,这时对污染排放的税率就处于最佳水平。 按照庇古的观点,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原因是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从而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因此,纠正外部性的方案是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只要政府采取措施使得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与相应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相等,则资源配置就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种纠正外在性的方法也称为“庇古税”方案。 庇古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古典教科书 庇古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古典教科书的方式,属于直接环境税。它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或经济活动的危害来确定纳税义务,所以是一种从量税。庇古税的单位税额,应该根据一项经济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效益的均衡点来确定,这时对污染排放的税率就处于最佳水平。 庇古税的意义在于:首先,通过对污染产品征税,使污染环境的外部成本转化为生产污染产品的内在税收成本,从而降低私人的边际净收益并由此来决定其最终产量.其次,由于征税提高污染产品成本,降低了私人净收益预期,从而减少了产量,减少了污染。第三,庇古税作为一种污染税,虽然是以调节为目的的,但毕竟能提供一部分税收收入,可专项用于环保事业。即使作为一般税收收入,也可以相应减轻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压力。第四,庇古税会引导生产者不断寻求清洁技术. 但庇古税的实施难点在于,它的理想化动作,必须以税收t等于社会最优产出点上的边际外部成本为前提,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了解污染损失的准确货币值。但这很困难,或者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污染的影响不仅具有多样性、流动性、间接性和滞后性,而且限于人类的认知水平,还具不确定性,而有的损失很难用货币来表示,譬如说物种的灭绝。因此,在实践中,庇古税缺乏可行性。一个变通办法是,通过设定环境标准来替代理论上的最佳点,并以此为目标来设计税率。现实中的污染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思路。事实上,只要对污染行为征税,就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庇古税的作用,虽然税负不能完全等同于理论上的理想水平,但若实际税负与之越接近,则作用越明显。 按照庇古的观点 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原因是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从而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因此,纠正外部性的方案是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只要政府采取措施使得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与相应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相等,则资源配置就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种纠正外在性的方法也称为“庇古税”方案。 征收庇古税的理论依据 庇古税是由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所提出的控制环境污染这种负外部性行为的一种经济手段。那么,什么叫环境污染呢?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或污染因素排入环境,超过了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使环境的构成和状态发生了改变,环境质量恶化,影响和破坏了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环境污染既是一种行为,也是一种物品,作为物品也可以称之为“受污染的环境”。由于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们生活质量的下降,因此它是一种厌恶品。要是环境污染仅仅是一种厌恶品,那么只要生产者不去生产它、消费者不去消费它即可。因为,理性的生产者总是追求利润(正常商品的生产)的最大化,理性的消费者总是谋求效用评价最高的消费组合。 不幸的是,环境污染不仅是一种厌恶品,而且是一种厌恶公共品。公共物品是与外部性密切相关的。所谓外部性就是某经济主体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了他人的行为,而该经济主体又没有向他人提供报酬或索取补偿。同时也受到另外一个人所控制的某一经济活动X[,m]的影响,就存在外部性。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环境污染具有负外部性。它表现为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一致。在没有外部性时,私人成本就是生产或消费一件物品所引起的全部成本。当存在负外部性时,由于某一厂商的环境污染,导致另一厂商为了维持原有产量,必须增加一定的成本支出(如安装治污设施),这就是外部边际成本。私人边际成本与外部边际成本之和就是社会边际成本。 庇古税的优势 庇古税可以达到资源有效配置,能够导致污染减少到帕累托最优水平。污染者权衡保持污染水平所支付的税收和减少污染少交税所获收益,控制成本小于税率,则污染减少,直到二者相等时,达到污染最优水平。这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优势:首先在静态条件下,因为只要有污染就会被征税,企业出于少交税的目的也要控污;其次在动态方面,若税率不变,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可以减少对未来税收的支付,庇古税这种提供进﹁步减少污染的动态效率与静态效率一起被认为是与其他方式相比的主要特点。 庇古税对外部的不经济有矫正性的功效。它通过税收的方式对生产和消费中的外部成本进行矫正。使产量和价格在效率的标准上达到均衡,矫正的边际私人成本,使企业认识到在社会层面上的成本。所以又名“矫正性税收”。而作为矫正性税收的另一角度的优势在于,它很好的避免了税收的扭曲性效应。比如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过高时,人们会以闲暇替代,有奖懒罚勤的副作用,相反,庇古税正是对外部不经济调整为经济,是修正性的,在初衷上就避免了扭曲效应。 在实践中,征收环境税、提供补贴、发放污染许可证、收取押金都是间接控制方法。征收环境税与提供补贴相比,是阻止而不是鼓励资源流人污染严重的企业;无需确定污染的基准点,只需确定单位排放量的税金就够了;可附带得到一笔财政收入。征收环境税与发售许可证相比,许可征的发售有膨胀的可能,存在炒买炒卖的投机性。征收环境税与收取押金相比,收取押金的操作相当麻烦,且只能限于很小的范围内。由此可见,征收环境税的确是一个理想的环境保护手段。 庇古税的发展 庇古是英国现代经济学家,英国新古典学派的最后一个伟大代表。由于环境污染这种负的外部性的存在,造成了环境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与不公平,这促使人们去设计一种制度规则来校正这种外部性,使外部性内部化。庇古在研究外部性的过程中,也提出了解决外部性的税收方法,即征收庇古税。庇古税即用税收手段迫使企业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当对一个企业施加一种外部成本时,应对它征收一种税,该税收等于该企业生产每一单位产品所造成的外部损害,即税收恰好等于边际外部成本。即污染者必须对每单位的污染活动支付税收,税额等于负的外部性活动对其他经济行为者造成的边际外部成本,即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私人成本的差额。通过征收这样一种税收,污染者便将负的外部性内部化。 1.西方发达国家利用税收政策来加强环境保护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许多国家的探索和实践证明,利用税收手段治理环境已经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有了进一步的改善。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征收硫税,从征收方法上看,一般根据主要能源产品的含硫量或排放量计算征收。碳税最早由芬兰于1990年开征,碳税一般是对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按其含碳量设计定额税率来征收的。OECD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应用经济手段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在这方面,丹麦堪称“楷模”。推行生态税收制度不仅有效地保护了丹麦的环境,而且为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发展积累了资金,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使丹麦在欧盟国家中成为经济增长率最高的国家。 2.利用征收资源税节约能源的使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限制高能耗产品的使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资源的浪费和过渡消耗。开采税是美国对自然资源主要是石油的开采征收的一种税。开采税可以通过影响资源开采的速度和数量来影响环境,它会抑制处于边际上的资源的开采和经营活动,促使减少资源的开采。荷兰的土壤保护税是由省级部门对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土壤保护中直接获益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为保护土壤提供资金。瑞典的一般能源税是对石油、煤炭和天然气征收的一种税。 3.在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的排放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在丹麦,对废物收税已经使垃圾填埋成本翻倍,使垃圾焚烧费用增加70%。从最近的统计数字来看,家庭垃圾减少了16%,建筑垃圾减少了64%,其它方面的废物也平均减少了22%。废物回收率也大幅度增加,纸类增加77%,玻璃增加50%。在美国,37个州中大约3400个地方社区对家庭垃圾征税,征税依据是家庭垃圾丢弃量,结果垃圾丢弃量明显降低,回收率明显提高。 庇古税的效应分析 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特别是科斯理论的广泛传播,环境经济学界对传统的环境经济手段——庇古税颇有微词,似乎有了科斯方法就不要庇古方法,有了科斯手段就不要庇古手段。(注:参见拙作“论环境经济手段”,《经济研究》,1997年第10期。在该文中笔者对环境经济手段作了新的分类,根据经济手段是侧重于政府干预还是侧重于市场机制这一标准,将环境经济手段分为庇古手段和科斯手段,其中庇古手段包括征税、补贴和押金退款等。)笔者认为,这是人们在理解科斯理论时的一种误解。本文先对征收庇古税的理论依据进行描述,然后提出征收庇古税的基本模型并对庇古税的效应进行分析,再就科斯对庇古税的批判进行重新评判,从而从理论上肯定庇古税的存在价值,还庇古税以应有的地位。 一、征收庇古税的理论依据 庇古税是由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所提出的控制环境污染这种负外部性行为的一种经济手段。那么,什么叫环境污染呢?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或污染因素排入环境,超过了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使环境的构成和状态发生了改变,环境质量恶化,影响和破坏了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环境污染既是一种行为,也是一种物品,作为物品也可以称之为“受污染的环境”。由于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们生活质量的下降,因此它是一种厌恶品。要是环境污染仅仅是一种厌恶品,那么只要生产者不去生产它、消费者不去消费它即可。因为,理性的生产者总是追求利润(正常商品的生产)的最大化,理性的消费者总是谋求效用评价最高的消费组合。不幸的是,环境污染不仅是一种厌恶品,而且是一种厌恶公共品。公共物品是与外部性密切相关的。所谓外部性就是某经济主体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了他人的行为,而该经济主体又没有向他人提供报酬或索取补偿。用函数形式表示就是:F[,j] =F[,j](X[,1j],X[,2j]……,X[,nj],X[,mk])(j≠k)。这里,X[,i](i=1,2…,n,m)是指经济活动,j和k是指不同的个人(或厂商)。这表明,只要某个经济主体j的福利受到他自己所控制的经济活动X[,i]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另外一个人k所控制的某一经济活动X[,m]的影响,就存在外部性。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环境污染具有负外部性。它表现为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一致。在没有外部性时,私人成本就是生产或消费一件物品所引起的全部成本。当存在负外部性时,由于某一厂商的环境污染,导致另一厂商为了维持原有产量,必须增加一定的成本支出(如安装治污设施),这就是外部边际成本。私人边际成本与外部边际成本之和就是社会边际成本。 . 假如完全竞争厂商的私人边际收益为PMR,私人边际成本为PMC,社会边际成本为SMC,由于厂商污染所引起的外部边际成本为XC,那么, SMC=PMC+XC,这种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偏离可以用图1 加以表示(注:参看(美)K·E·凯斯、R·C·费尔著:《经济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版,第559页;方福前著:《福利经济学》,人民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97页。): (a)和(b)的区别在于:在完全竞争条件下, 代表性厂商的私人边际收益(PMR)与需求曲线是重合的,并且是水平的; 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代表性厂商的私人边际收益(PMR)处在需求曲线之下,并且是向右下方倾斜的。在没有环境污染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的产量决策按照PMC=PMR的原则确定,即e[,1]点所决定的产量q[,1]。存在环境污染时,如果由于污染所导致的外部成本XC不是由他本人来承担,则代表性厂商仍会把产量确定在q[,1]水平下。 由于厂商的污染行为导致了XC的外部成本,使边际成本曲线由PMC移向SMC。这时,从社会的角度看,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产量决定应按照SMC=SMR的原则来确定,即图1中的e[,2]点所决定的产量q[,2]。可见,由于负外部性的存在, 使完全竞争厂商按利润最大化原则确定的产量q[,1] 与按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确定的产量q[,2]的严重偏离。(q[,1]-q[,2] )的产量就是资源过度利用、污染物过度排放、有污染的产品过度生产的低效率产出。这部分产出既不符合效率最优的原则,又不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总之,存在负外部性时,厂商的利润最大化行为并不能自动导致资源的帕累托最适度配置。 二、征收庇古税的基本模型 由于环境污染这种负外部性的存在,造成了环境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与不公平的本质,这促使人们去设计一种制度规则来校正这种外部性,使外部效应内部化。按照庇古的传统,经济学家主张使用税收的方法迫使厂商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当一个厂商施加一种外部社会成本时,应该对它施加一项税收,该税收等于厂商生产每一连续单位的产出所造成的损害,即税收应恰好等于边际损害成本。值得说明的是,这里所讲的“税收”概念是一个学术概念,实际应用时既可以是税收,也可以是收费,如环境资源税,环境污染税,排污收费等。 图2与图3分别是完全竞争条件下和不完全竞争条件的征税模型。(注:参看杨瑞龙:“外部效应与产权安排”,《经济学家》 1995年第5期。在杨文中仅说明不完全竞争厂商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的不一致,本文中笔者把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与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厂商与行业的均衡状况作了比较静态分析。)(a )图用来表示供求均衡的变化,(b)图用来表示定产决策的变化。图2与图3 的唯一区别在于代表性厂商的边际收益曲线(PMR)的斜率。在完全竞争条件下, 代表性厂商的边际收益曲线与需求曲线是重合的,而且是水平的;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代表性厂商的边际收益曲线落在需求曲线下方,并且是向右下方倾斜的。由于征税,边际损害成本(MDC )事实上由厂商以付税的方式支付。由于厂商考虑到税收并因此而衡量损害成本后,厂商的产量决定发生了改变,即由原来q[,0](根据PMR=PMC的原则而定)减少到q[,1](根据PMR=SMR的原则而定)。厂商产量的减少导致整个行业的均衡价格发生变化,即由p[,0]上升到p[,1]。在新的均衡价格p[,1]处, 生产者和消费者支付的货币数量足以抵补全部资源成本和厂商造成的损害成本。q[,1]数量的产出是有效率的。值得注意的是, 行业供给曲线就是单个厂商边际成本曲线的总和,这意味着行业供给曲线向左上方移动,抬高了均衡价格。并且, n n Q[,0]=∑q[,ni](i=1,2…,n);Q[,1]=∑[,1i](i=1,2,…,n) i=1 i=1 相关词条关税奢侈税 个人所得税 环境税
基本资料 我国石油企业被指为行政性行业垄断暴利 在中国,“暴利税”指的是中国相关垄断行业企业,如石油、房地产和股市等行业收取的特别收益金;国家财政部从2006年3月起开始对国内的石油上游开采企业征收的非税收入。“暴利税”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一般说来,按照规定,起征门槛定为40美元/桶。对于40到60美元的部分,征收比率为20%到35%不等,对60美元以上部分统一按40%的比例征收。 特别收益金与“暴利税”的区别并非仅仅称呼上的不同,依照《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别收益金是以“非税收入”的形式出现的,而“暴利税”则是税。两者直接决定了收益金最终去向的不同。 2009年8月份,中国两大石油巨头从2006-2008年三年间上缴了2100亿的特别收益金,也就是俗称的“暴利税”。其中,中石油上缴了约1600亿,中石化则上缴了约530亿。 事件背景 按理说,征收暴利税后,将相当一部分暴利上缴国家财政,将这些资金用到公共设施以及还利于民上,垄断企业的利润得到了有效监控和控制。这种“现代版的杀富济贫”,遏制了垄断企业肆意挥霍的可能性,减缓贫富悬殊,群众对垄断企业的愤懑情绪会缓解很多。 但是,2006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和财政部下发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自2006年3月26日起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眼下,暴利税的征收还仅仅局限在中石油等石油企业,是个案。更多垄断企业坐享国家政策,坐拥“天上掉馅饼”,却不缴纳暴利税。而且,缴纳暴利税只是一种个别性的“情绪化动作”,而不是写在纸上的法制化动作。业内专家透露,目前暴利税并未被提上国税总局的日程,仅仅处于一些专家提出相关意见阶段。“主要是暴利税还未引起重视。” 垄断企业常为公众所诟病 暴利税不仅针对石油业,还应该包括电信、移动等垄断行业。暴利税还能够解决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垄断带来的高利润如果被垄断企业享受,这些企业的员工收入相对较高,会造成社会收入分配差别较大的情况。希望暴利税早日走进大众生活,成为国家重要税种,为推进社会和谐、创造社会公平发挥积极的调节功效。 另外,“暴利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公众受益,为了避免“暴利税”转嫁给消费者的情况,实施“报复性涨价”,还应该为暴利税设计出一套科学、规范、严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目的初衷 国家之所以征收石油暴利税,是因为石油资源属于公共资源,石油公司在垄断公共资源赚走高额利润的同时,却给下游企业以及公共利益带来损失,需要特别征收暴利税用来弥补各种损失。所以,征收石油暴利税,既有经济意义,也有社会意义。 公众疑惑 2006年开征的石油暴利税,对公众而言,至今来说既搞不清楚几大石油公司每年分别上交了多少暴利税,也不清楚上交的暴利税究竟用于何处。由于公众不知情,无法监督,心里就有不少疑问。 3年一共征收了多少暴利税 众所周知,中国从油源勘探到批发进口,全部由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三大巨头垄断,这也意味着三大石油巨头都要上交暴利税。但现在专家只披露了中石油、中石化两家公司上交暴利税的大概数字。由此公众要问:三大石油巨头3年来一共上交了多少暴利税? 石油暴利税究竟用于何处 暴利税 根据当初官方说法,暴利税用于补贴石油下游企业的亏损,以及油价上涨为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带来的损失。公众要问暴利税是否专款专用?究竟多少用于补贴下游企业亏损?采用的是什么样的监督机制? 有没有少交石油暴利税 2008年9月,有媒体披露,中石油、中石化两巨头分别改变了挂靠油种,而这一做法使得两大公司石油暴利税的上缴总额有所降低;对于是否涉嫌少缴石油暴利税的问题,中石化有关负责人并未给予明确表态。直到今天,中石油、中石化的那场逃税风波,既不见相关企业正面回应,也不见征收部门的官方说法。 暴利税的征收及使用情况详细披露 暴利税征收的这几年,公众只看到零散的暴利税信息,征收部门财政部每年并没有完整地向公众披露暴利税的征收及使用情况。在我看来,暴利税既不涉及国家机密也不涉及商业秘密,理应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关部门理应尽早向公众交一份有关暴利税的答卷,以消除公众的疑虑。 法律规定 目前,中国在反对暴利行为中仅有一部1995年原国家计委出台的《制止谋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但近年来鲜见以此规定进行处罚的事例。此规定具有半计划经济特征,14年的社会变革已使其不再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很多条文已不具有可操作性,执法部门难以据此执法。 相关行业 随着中国房地产企业盈利空间的扩大,民众期许,对房地产开征暴利税,可以降低高居不下的房价;而即便房价不降,更多的税收也可以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专家建议 石油行业的暴利税 目前征收暴利税“实际上难以操作”。什么是暴利?多高的利润算暴利?界定起来非常困难。而且还得区分行业,例如一些服务业酒水价格翻倍都不能算暴利,而房地产超过10%的利润很多人就认为属于暴利了。 除非为此单独立法。需要立法作出界定,设立标准,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仅仅通过税收调节是难以奏效的,不管是降低还是提高税率,开发商都不可能让购房者获益,重税甚至可能让开发商猛抬高房价,把负担转嫁给购房者。因此他建议,除立法征收暴利税外,政府同时要用“看得见的手”干预市场价格,不能让房价无限制上涨。 暴利税征收的是所得税,属于价外税,理论上是难以转变成价内税的;但由于房子对民众而言是必需品,需求量太大,开发商很有可能让购房者“消化掉”暴利税,本来征收暴利税的意愿是好的,结果弄巧成拙。专家认为可以开征暴利税,但必须在开征前设立有效的法律制度,达到预期效果。地方政府并不愿意去征收,因为他们担心征收暴利税会影响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和GDP增长”。 应当通过立法来反对和打击房地产的暴利行为,而不是通过立法来让其合法化,征收暴利税恰恰是变相的对暴利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因此建议应制订反暴利法而非暴利税法。 房地产行业涉及广大民众的基本生活和根本利益,民众已深受暴利导致的高房价所害,有关部门应当以此为契机,制订反暴利的法律法规。对民众而言,房地产的暴利流向成谜,很多利益流向了灰色地带,这样的暴利更应当立法予以打击。 比较以往的规定,立法中应明确执法主体;如何认定暴利行为、制约和打击暴利行为;执法部门不作为如何处罚;受暴利行为侵害者为何维权获得赔偿”四部分内容。反暴利法最终就是要达到不能让违法者有便宜可占、有利可图,不能让守法者或者受害者永远吃亏。
类别 财产按物质形态可分为: 财产税①不动产。指土地和土地上的改良物,如附着于土地上的工矿企业、商店、住宅等。 ②动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前者如耐用消费品、家具、车辆等,后者如股票、公债、借据、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财产税类是指以各种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体系。财产税类税种的课税对象是财产的收益或财产所有人的收入,主要包括房产税、财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税种。对财产课税,对于促进纳税人加强财产管理、提高财产使用效果具有特殊的作用。中国财产课税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遗产和赠与税在体现鼓励勤劳致富、反对不劳而富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是世界各国通用的税种,中国虽然列入了立法计划,但至今也未开征。 动产较难控制,其财产价值额也不易确定,故多数国家仅对不动产征税,主要是对土地及土地上的改良物征税,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发生遗产继承等,也对动产征税。当代世界各国对财产课征的税收主要有:房屋税、土地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税、流动资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和契税等。 特点 不动产财产税的特点 主要有: ①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位置固定,标志明显,作为课税对象具有收入上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②纳税人的财产情况,一般当地政府较易了解,适宜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有不少国家把这些税种划作地方税收。如美国课征的财产税,当前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占其地方税收总额的80%以上。 ③以财产所有者为纳税人,对于调节各阶层收入,贯彻应能负担原则,促进财产的有效利用,有特殊的功能。[1] 国外财产课税 国外财产税 外国对财产的课税 财产课税既有对个人全部财产课税和对某一种财产课税的区别,又有对财产占有额课税和对转移中的财产额课税的区别。各国对财产课税的具体名称很不相同,如美国称财产税,英国称不动产税,联邦德国称不动产取得税,意大利称不动产增值税,荷兰称不动产转移税,墨西哥称房地产税等。西方国家对死亡者财产课征的有遗产税、赠与税和继承税等名称。如美国对死亡者的全部财产课征的称遗产税,对死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的称赠与税,由州政府课征的称继承税。 中国财产税历史 税务总局中国对房产征税始自古代。周朝行“廛布”,“廛”为市内邸舍,“布”为对公舍的收税,是早期的房屋税。唐德宗建中四年(783)设“税间架”,即以房屋为课税对象,是一种财产税,因过于苛重扰民,不久即被迫废除。清朝末年开征房捐,直到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都在继续征收。随着田宅、马牛等财产转移而课征的契税,起源于东晋的估税。宋开宝二年(969),规定人民典、买田宅,应在两个月内向官府输钱,请求验印,名曰契钱。元、明、清朝和中华民国时期的国民党政府,也都征收契税。对遗产税的征收,为期较晚,中华民国初年虽有过创议,但延至中华民国二十九年(1940)才正式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曾列有遗产税,但截至1986年尚未开征。现行财产税主要有房产税和契税。 具体税种 房产税 财产税以城市中的房屋为课税对象,按照房价、租价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曾单独征收房产税。由于房地紧密联系,1950年7月调整税收,把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51年8月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实施以来,对筹集市政建设资金,贯彻合理负担原则起过一定作用。1973年以后,把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见流通税),对房产管理部门、有房地产的个人和外侨继续征收房地产税。随着城市经济的日益发展,大量住宅、厂房、商店的兴建,为了促进城市房屋、土地的有效利用,对设在城镇的各种经济单位都有征收房地产税的必要。1984年10月,根据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决定,把城市房地产税分设为两个独立的税种,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计税标准分为从价和从租计征两种。房产的实际价格难以查考的,可按照评定的标准房价或租金据以计税,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房产税实行按年计征,征收期限一般规定为一年或半年征收一次。为了加快城市住宅建设,鼓励居民自有自用房屋、新建和翻修房屋,鼓励归国华侨和侨眷投资兴建房屋以及港澳同胞汇款回国兴建房屋,对上述房产可给予一定的减免房产税照顾。 房产税以房产为对象,按照房产的现行评估价格计算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房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以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房产出典的,以房屋承典人(即受让人、使用人)为纳税人;对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以房产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中国境内的“三资”企业暂不缴纳房产税。现行的房产税采用从价计征办法。税率为1%-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录地经济情况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评估值。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评估值×适用税率。 财产税企业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立交房产税明细账,反映房产税的计算和缴纳情况。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应计入管理费用,所以,在计算出应纳房产税额后,应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若按季预交月摊销,则在预交时,借记待摊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以后分月摊销时,再将待摊费用转入管理费用。 契税 契税对房产在买卖、典当、赠与(包括有奖储蓄中的中奖房产)和交换而订立契约,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的征收对象是房屋产权的转移行为,包括房产的买卖、曲当、赠与和交换活动,相应地,契税可分为买契税、典契税和赠与契税三种,税率分别为买价的6%、典价的3%和现价的6%。契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屋受让价格(买价、典价、现价)×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 4月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交纳契税。此后,由于国家规定土地不准自由买卖,征收契税的范围大大缩小,但只要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行为,仍须交纳契税。 契约缴纳的契税,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契税是一次性的税种,可不在应交税金账户反映,而是缴纳时直接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 遗产税 遗产税即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也称为"死亡税".遗产税有助于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各国及地区征收遗产税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类: 1.总遗产税制。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2.分遗产税制。这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将遗产分给继承人,然后就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课税。纳税义务人是遗产继承人,税负的大小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而定。 3.混合遗产税制。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时再就继承人的继承财产额征一次继承税。 开征遗产税可节约资本,平均社会财富,减少社会浪费,提倡劳动所得,增加国库收入,补充所得税的不足。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1598年创始于荷兰。以后其他西方国家,如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先后开征。 财产税:遗产税土地使用税 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使用土地的面积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则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则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定额幅度税率,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建制镇、工矿区以及农村规定不同档次的税额,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面积为依据,按照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为反映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及缴纳,企业可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应交土地使用税明细账,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若按季预交分月摊销则将季度预交的土地使用税项计入待摊费用账户,然后分月摊销。 财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取得收入而就其增值的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凡有偿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0%、40%、50%和60%。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时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而扣除项目的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严格说来,土地增值税是一种利得税,而非财产税,企业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是企业一项经常性的经营支出,应计入经营税金及附加账户。非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因土地使用权已在无形资产账户中反映,则应将应纳的土地增值税,记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 相关词条 财产 房产 不动产 动产 土地使用税 契税 土地增值税 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