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是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有两种,属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标准房价计征,年税率为1.2%;属于出租的房产,以租收入计征,年税率为12%。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概述 城市房地产税是国以城市的房屋、土地为课税对象,按照标准房价、地价或租价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中国对房屋、土地的课税已有近二千年的历史。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1950)中列有房产税和地产税。1951年8月政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件》,将两税合并。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逐渐增多,财政部确定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中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由有关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1986年10月1日开征房产税以后,对房管部门及国内个人改征房产税,对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义务人 城市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对纳税人新建或购买的房产,应分别自建成验收或购买的次月起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尚未竣工先行使用的房产,应先就使用的部分从使用的次月起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征税范围内拥有房产的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如果不在房产所在地(即房产所在区县辖区内),由房产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含承租人)代缴城市房地产税。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出租房屋,且不在房产所在地,并委托他人代管的,可由代管人或承租人协商,推举一方为城市房地产税代缴义务人。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征税范围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的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解释范围和征收范围与房产、土地使用税含义一致。税率城市房地产税的税率为1.2%。计税依据和税率城市房地产的计征依据为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为1%。(二)地产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为1.5%。(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阶不易划分的城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为1.5%。(四)标准房地价不易确定的城市,依照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为15%。标准房价,当按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参考当地现时房屋建筑价格分类,分级评定。标准地价,按土地位置及当地繁荣程度,交通情形等条件,参考当地一般土地转让价格分区、分级评定。标准房地价,按房地坐落地区、房屋建筑情况并参考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标准房地租价,按当地一般房地混合租赁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 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中,将城市房地产税原附加并正税征收,税率调整为:(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1.2%。(二)地产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1.8%。(三)房地产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者,税1.8%。(四)房地产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的,税18%。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一)房产税税额=标准房价×适用税率(二)应纳地产税=标准地价×适用税率。(三)标准地价与房价不能划分的税额:应纳房地产税=(标准房价+标准地价)×适用税率。(四)按照房地租价缴纳房地产税的税额:应纳房地产税二房地产租价×适用税率。 减税、免税下列房地产减征、免征城市房地产:(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3年城市房地产税;(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1/2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纳2年城市房地产;(三)其他经批准减税、的房地产。上述第(一)、(二)款规定只适用于一般居民(包括华侨、侨眷及港澳台同胞)。 征收管理城市房地产税按季或按半年分期交;由当地务机关确定。纳税应在房地产评价公告后1个月内将房地坐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房屋添建、改装,因而变更房地价格者,在变更、转移或竣工后10日内申报。免税的房地产,也要办理申报。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的处以罚金。纳税人隐匿房地产不报或申报不实,企图偷漏税款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下的罚金。不按期缴纳税款的,除限日追缴外,还按日处以应纳税额1%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以上不缴税款,税务机关认为无正当理由的,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纳税对象 城市房地产税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外籍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等,而且仅对中国境内房产征税。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代缴。 税额计算 城市房地产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例1:某外商经营的饭店房产价值8000万元,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税率为1.2%,该饭店每年应纳城市房地产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8000万元×1.2%=96万元 例2:某外商出租一座楼房,全年租金收入1000万元,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税率为18%,其应纳城市房地产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1000万元×18%=180万元 税种分类 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一是以房价为计税依据;二是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与计税依据相应,城市房地产税的税率也分为两种:按照房价计税的,税率为1.2%;按照房租计税的,税率为18%。 税务问题 《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 城市房地产税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是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凡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公安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凡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汽车,如流动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冷藏车等均应征收车船使用税。对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的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征税或免税。专用汽车根据其功能吨位,参照机动载货汽车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关于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3年,3年后应按规定征税。 法律法规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房地产税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词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关税 船舶吨税 城市房地产税 车辆购置税 筵席税 参考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http://xicheng.tax861.gov.cn/ssfd/sz/csfc/display.asp?more_id=356016[2]无忧会计 http://www.51kj.com.cn/news/20071227/n153636.shtml[3]找法网 http://china.findlaw.cn/fangdichan/fangchanshuifei/zsfdzx/
产业税 又称“不动产税”。指一些国家为调节不动产收益,对房屋、建筑、公寓、和土地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为产业的所有人,征税对象是房屋、建筑、公寓、土地的年值即租金。产业的年值根据每年产业估算的租金总收入来计算。具有代表性的是新加坡产业税,其起征点为年租金18元。税率原来按照产业坐落的地点而定,1978年政府为了适应经济开发政策的需要,将新加坡划为三类地区,分别适应相应的税率:(1)不发达地区建筑物,税率为18%,土地税率为12%;(2)半发达地区,建筑物税率为27%,土地税率为18%,(3)发达地区,不论建筑物或土地,税率一律为36%。但是,从1979年开始,新加坡逐步调整产业税税率,到1983年,税率开始实行不分地区,不分何种产业,统一定为23%。产业税对用于宗教、教育、慈善和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建筑物实行负税。税收由产业所有人分别于1月和7月缴纳,即每半年计算缴纳一次。新加坡还于1974年1月1日起开征了产业税附加税,规定在核定的产业年值基础上加征10%,随产业税一起缴纳,也是每半年缴纳一次。但是,下列符合条件的产业可以免征产业税附加税。(1)新加坡公民拥有的产业;(2)新加坡永久居民拥有的产业;(3)在新加坡创建的公司拥有的产业;(4)依法在新加坡注册并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拥有的产业;(5)每年缴纳6元税款的产业;(6)驻新加坡外交使团拥有的产业;(7)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的产业;(8)代表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受托管理人或合法代表掌握的产业。 相关条目 所得税 增值税
简介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 与其他税种相比,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征税款要求保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2)属于一种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征收,其本身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负担水平,不是依据纳税人获取的利润水平或经营特点而定,而是根据纳税人所在城镇的规模及其资金需要设计的。城镇规模大的,税率高一些;反之,就低一些。这样能使不同地区获取不同数量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因地制宜地进行城市的维护和建设。(4)征收范围广。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作为税基,征税范围比其他任何税种的征税范围都要广。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二是限制了对企业的乱摊派;三是调动了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积极性。 [1] 纳税人 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业务,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而施工企业从事工业生产,其所属预制构件厂、车间将预制构件用于企业所承包的工程等,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自然,施工企业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另外,施工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增值税的,也应当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基本介绍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业务,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而施工企业从事工业生产,其所属预制构件厂、车间将预制构件用于企业所承包的工程等,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自然,施工企业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另外,施工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增值税的,也应当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购,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法律条规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征收方式 税务局(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三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三税”相同。比如,某施工企业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承包工程,按规定应当就其工程结算收入在B市缴纳营业税,相应地,也应当在B市缴纳与营业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预缴税款 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三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三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四)税款缴纳 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三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三税”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工作要求 房价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地方税收规模较大的税种,其收入任务能否完成年增收计划,直接关系到1998年中国工商税收超收1000亿的大局。1998年,总局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增收计划为307亿元,但中国1月至10月只累计完成233.8亿元,完成计划的76.2%,后两个月平均每月要完成37亿元,比前10个月平均每月需多收14亿元。对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抓紧最后一个多月的时间,大力组织收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任务的完成。收入进度较快、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要尽量多超;收入进度慢、任务完成不理想的地区,要认真分析原因,克服困难,努力挖潜,确保完成收入或最大限度地缩小短收差距。短收的缺额,要用其他地方税增收补平。二、要抓住税收潜力大、欠税数额多的重点地区、行业和企业,做好督收清欠工作。对清欠中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采取坚决措施,将欠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清缴入库。三、要将检查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税收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重点内容来抓,大力打击偷逃税行为,清理漏征漏管户,做到查、补、罚并重,以查促收。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和信息,齐抓共管,共同为税收超收作贡献。地税局要主动与国税局加强联系,了解和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源变化情况;国税局在检查增值税、消费税和清理欠税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地税局,以便同时清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国税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区,要切实抓紧组织收入工作,保证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计算方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相关问题 探讨问题 一、凡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如铁路运输、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五个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等单位,在其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作为中央预算收入。 二、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财政部财预字第197号文件规定,7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入库,3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入库。这些单位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按比例上缴中央,一律留给地方,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五、根据中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国务院发布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七、纳税人在被查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八、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概述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表示:随着国内汽车消费刚性需求与潜力逐步提升,2011年购置税优惠政策肯定会取消。 [1] 税种简介 金卡服务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第二条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报告第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第八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第十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一条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十三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第十五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第十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收内容 税务大厅 一、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将该车辆退回车辆生产厂家的,可凭生产厂家的退车证明办理退税;退税时必须交回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该车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退税。二、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由车辆生产厂家为车主更换车辆的,可凭生产厂家的换车证明及所更换的新车发票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并交回原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更换新车后,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等于原车辆的计税价格的,则只需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原车辆计税价格的,则按差额补税或者退税后办理变更手续。三、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被盗抢或者其他原因,车辆的发动机号、底盘号或车辆识别号被涂改、破坏的,凭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的相关证明,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计算方法 车辆购置税报告会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 比如,消费者购买一辆10万元的国产车,去掉增值税部分后按10%纳税。计算公式是100000÷1.17×0.1=8547元。 如果消费者买的是进口私车,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此外《办法》对现行的做法进行了修改,对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事宜,无需再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办法》中还明确了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回国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办法》规定,对已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发生退车的以及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管理方法 奇瑞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一、车主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三、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研究调整 1、2009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2009年将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研究调整车辆购置税政策。2、 根据安排2009年将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继续推进电价改革,完善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继续实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制度,鼓励使用再生水。研究调整车辆购置税政策。进一步扩大用于节能减排的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研究开展污水处理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 现象点评 车辆购置税 1、汽车消费鼓励政策要退市,现在汽车销售这么红火,小排量购置税减免优惠政策应该不会再延续了,2010年以来全国的汽车销量都有了很大幅度的增长,原本用于鼓励汽车消费的小排量购置税优惠政策自然没有存在的必要。很多业界人士都表示,这一优惠在2010年年底结束后,应该不会再延续。 2、从2008年底开始实施的小排量购置税减半优惠本应在2009年年底时结束,政府在综合各种因素的考虑后,最终决定把原来的“1.6L及以下排量车辆购置税减半”的优惠更改为“1.6L及以下排量车辆购置税按7.5%征收”的优惠政策,并把优惠期延至2010年的12月31日。 3、相对于2009年的优惠,2010年的购置税优惠少了2.5%,但市场销量仍节节上升。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预计,2010年中国汽车销售将达到1700万辆,比2009年增长25%,达到美国历史上的最高水平。面对这些数据,众多媒体与业内人士都认为,应尽快取消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4、如果购置税优惠取消,对于广大购车者来说,购车的成本可能会增加2000多元。购置税优惠车型覆盖多集中在8万-12万元的经济型车型,消费群体对价格比较敏感,售价10万元的车可以减免2500元。 5、不少业内人士也认为,假如这部分减免到2010年真的不再延续,将会刺激部分消费者提前释放消费,进而在年底前买车。2009年年底就发生这样的现象。 优惠取消 车辆购置税 持续了两年的车辆购置税优惠将在2010年年底正式结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将于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专家认为,优惠取消将对整个车市产生一定影响,但由于节能汽车可获得3000元补贴的政策还将持续,小排量汽车销量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实际上,早在此政策出台前,就已经有优惠取消的传闻传出,而这一传闻也导致了小排量汽车销售在年末上演一轮疯狂大戏,很多城市出现1.6l排量及以下车型全面吃紧的现象,部分畅销车型甚至停止预订。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认为,这一优惠政策已经到了结束历史使命的时候,因为在车辆购置税优惠等系列优惠政策下,我国的汽车产销量在两年内翻了一番。[3]
简介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具有以下特点: (1)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单位和个人对占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国家既可以凭借财产权力对土地使用人获取的收益进行分配,又可以凭借政治权力对土地使用者进行征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质上是运用国家政治权力,将纳税人获取的的本应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集中到国家手中。 (2)征税范围广。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我国境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征税范围较广。 (3)实行差别幅度税额。为了有利于体现国家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幅度税额。对不同城镇适用不同税额,对同一城镇的不同地段,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也确定不同的负担水平。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2] 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征收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税收优惠 主要有两大类优惠: 一、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国有重点扶植项目免税 可以和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结合起来学习。 一、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 (4)市政街闭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一共是15层的大厦,一单位租用5层,一单位租用10层,则并不是只占有一层的单位交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从11条起算国家的重点扶植项目。 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4、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5、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从当月起交税的,如填海、开荒山整诒的土地和废弃地的用地自使用之日起开始。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如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将“从严从高”征收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按高限执行。 “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如需突破税额幅度上限、进一步提高适用税额标准,须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征收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如是表示。 业内专家认为,按高限确定税额、允许发达地区“突破税额上限,进一步提高税率”都暗含鼓励的政策倾向,明 确了通过税收政策调控房地产的意图。如果都按“上限”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么大城市每平米将按30元征收,中等城市每平米也需支付2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确表示,要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对今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幅也下了明确“指标”,即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 “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通知强调,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力度应大一些。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有关专家指出,原来地方政府重视土地出让金给地方财政带来的收入,因此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征收方式,此次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通知也是为了严格土地税收政策。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对土地调控政策的协调一致,另一方面更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 通知还指出,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通知还强调,“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社科院财贸所专家称,城镇土地使用税虽会增加房地产企业的成本,但其实际影响可能会小于土地增值税“清欠”。通知提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从高、从严”,“以及提出税收增幅,严格控制减免税,甚至允许‘突破税额上限’,结合最近频繁出台关于土地的税收政策等一系列调控措施,这些措施频频明确政策信号———通过增加成本控制房地产”。[1] 暂行条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第17号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3]
简介 车船税车船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拥有或者管理车辆、船舶的纳税人征收的一种税。需要缴纳车船税的车船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车辆,一类是船舶。其中,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货汽车和载客汽车,还有三轮汽车、低速汽车以及摩托车这几类。另外我们对一些专项作业车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也是要征收车船税的。船舶作为机动车和非机动驳船作为车船税的征收对象。车船税是对车船的拥有者、管理者征收的税收,这个税也应该由车辆和船舶的拥有者和管理者来缴纳。 城乡公共交通系统对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出行需要,缓解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交通拥堵,以及促进城市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国家目前重点扶持和发展的对象。因此,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照顾是一种政策上的倾斜。这种公共交通事业有很明显的公益作用,乘坐公共交通的乘客大多数都是中低收入者,是普通的公民。公交系统体现公益性就是公交票价是由国家行政控制的,由行政定价。整个行业的盈利水平很低,甚至有些都是亏损的,要靠地方财政的补贴才能维持正常的运转。国家给予减免税照顾也是十分必要的。出租车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交通车辆,如果对出租汽车减免车船税,而对其他营运车辆正常征收车船税,则不能体现税收公平性和公正性原则。 历史沿革 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 解放前,不少城市对车船征收牌照税。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6年9月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有关规定,该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 车船税法 车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第七条 条例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条例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九条 条例第三条第(五)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第十条 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的我国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车船税第十一条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条例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三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十四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五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已完税或者按照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条例第四条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暂行条例 2007年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一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第三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第五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六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八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税费改革 车船税课税对象改革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主要基于这样几点考虑: 一是外资企业适用1951年颁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而内资企业适用1986年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外税制不统一,不符合简化税制与公平税负的要求。 二是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税范围不尽合理。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拖拉机征税,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征税,显然有失公平的原则,也不能体现国家的惠农政策。 三是税额标准几十年没有调整,明显偏低,收入规模太小,致使该税种的作用难以发挥。四是没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征漏管现象严重。 新车船税与原来施行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相比,首先是实行了内外税制统一。原来的车船税是对内资企业征收的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内外资企业实行两种不同的税制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世贸原则的。通过这次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改革,把两个税种合并,实行了新的、统一的车船税条例。原来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性是使用和财产两者兼有的税收。而这次我们把新的车船税定位为财产税,这也是为我们今后建立中国特色的财产税制度做了一个必要的准备。和原来两个税种相比,税额有所调整。 车船税进一步对免税范围做了调整,突出解决了税负不公的问题。举一个例子来说,过去的车船使用税对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车辆是免税的,这次调整取消了这条规定,体现了税负的公平。另外,原来车船使用税的规定是对非机动车也要进行征税,而从环保的角度以及照顾低收入者的角度考虑取消这条规定是有利于体现中央的政策精神的,对低收入者给予必要的照顾,同时也体现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实行了新的征收方式,极大方便了纳税人纳税。过去由于车辆的数量不多,而且主要集中在公车上,一般都实行到税务部门直接交税。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进入了普通家庭,汽车的数量急剧增加,再采取原来的方式交税的话会给纳税人带来很多的不便。因此我们就尽可能地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快捷、方便的环境和条件。 新的车船税条例公布的时候在征收方式上做了一个重大的改革,就是对应纳税车船的拥有者或者管理者在购买交强险的时候就一并把车船税交了。纳税人为车辆的事情跑一趟可以一举两得,省了很多的时间。 新税收 2010年10月15日,国税总局网站透露消息,国车船税新政策将分为7个梯度按照排量进行征税,与现行政策相比,排量在1.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负减轻,特别是1.0-1.6为720元,1.6-2.0为1200,在这两个范围内,是广大普通消费者一般选择购买的,然而这个阶段的车船税却上涨,毕竟给广大的普通市民带来更大的负担。大排量乘用车税负则大幅增加。 专家指出,此次全国人大对车船税立法,在实现提高原税法法律级次目标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现行车船税税制进行改革,使车船税的征收与乘用车的排量挂钩,从而体现出鼓励节能减排的导向。该专家表示,在他了解到的车船税改革方案中,车船税新政策主要体现为,乘用车将分为7个梯度按照排量进行征税,其中,排量在1.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负减轻,主体乘用车车型税额适当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税负则大幅增加。按照不同排量实施阶梯式征税,其目的就在于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引导消费者节能减排。[2]
船舶吨税船舶吨税是海关代为对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其征收税款主要用于港口建设维护及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建设维护。开征船舶吨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52年9月29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概述 船舶吨税是对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中国船舶征收的一种税。 船舶吨税的征税范围 船舶吨税船舶吨税是对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征税。但对以下各种外籍船舶.免征船舶吨税:1.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船舶;2.有当地港务机关证明,属于避难、修理、停驶或拆毁的船舶,并不上下客货的;3.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之泊定埠船、浮桥宽船及浮船;4.中央或地方政府征用或租用的船舶;5.进入我国港口后24小时或停泊港口外48小时以内离港并未装卸任何客货的船舶;6.来我国港口专为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并符合上述第5条规定的船舶;7.吨税税额不满10元的船舶;8.在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船舶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船舶吨税以船舶注册净吨位为计税依据,净吨位尾数不足0.5吨的不计,达到或超过0.5吨的按1吨计。船舶吨税按船舶净吨位大小分等级设置单位税额,每一等级又都分为一般吨税和优惠吨税。无论是一般吨税还是优惠吨秋,又分别按90天期和30天期制定吨税税额。优惠税率适用同中国签有条约或协定,规定对船舶税费相互给予优惠国待遇的国家或地区的船舶;对于没有与我国签订互惠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船舶适用一般税率征税。 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船舶吨税由船舶使用人(船长)或其委托的外轮代理公司为纳税人。船舶吨税分为9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两种办法,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填报。海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经审核后,按其申报的缴纳用眼计征船舶吨税。船舶吨税纳税人,在海关签发吨税缴款书之次日起7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逾期未缴纳的,则要按日征收滞纳金。纳税人缴清船舶吨税后,海关填发船舱吨税执照,交纳税人收存。 历程(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1991年交通部对税率表进行修订,1994年2月25日交财发〔1994〕206号文再次修订 。 纳税人 船舶吨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港口行驶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中国租用航行国外及兼营沿海贸易的外国籍船舶。 税额标准 船舶吨税按船舶净吨位和使用期确定累进税额 标准,分为一般税额标准和优惠税额标准。具体税额标准为:1一般税额标准,适用于与中国没有贸易协定的国家,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90天期的,机动船按净吨位从500吨以下至1千吨以上划分为5级,税额标准为每吨15元~45元;非机动船从30吨以下至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7元至1.05元。30天期的,按90天期的税额标准减半确定。2优惠税额标准,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90天期的,机动船按净吨位从500吨以下至1千吨以上划分为5级,税额标准为1.1元~32元;非机动船从30吨以下至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5元至0.75元。30天期的,机动船按90天期的税额标准减半确定;非机动船从50吨至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25元至0.4元。 计税方法 船舶吨税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缴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分别适用一般累进税额标准和优惠累进税额标准,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税额标准-速算扣除数。 具体内容 船舶吨税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前项应完吨税船舶,毋庸另向税务机关完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第二条吨税分三个月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两种,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报,其税级税率列明如下:(一)按三个月期缴纳者。(二)按30天期缴纳者,照前表税率减半征收。进口船舶应自申报进口之日起征,如所领吨税执照满期后尚未驶离中国,则应自原照满期次日起续征。第三条应征吨税船舶的国籍,如属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条约或协定,规定对船舶的税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该船舶的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按三个月期缴纳的吨税税率如下:按本条规定纳税之船舶,如申请按照前条办法按30天期缴纳,照上表减半征收。第四条外国籍及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在到达及驶离设关港口,按海关规定须向关申报进口与结关者,应将船舶吨税执照一并交验。如进口时原照已经满期或前未完纳吨税者,应并在申报进口时填送申报单,交验(一)船舶国籍证书(或港务机关签发的收存此项证书之证明书),(二)船舶吨位证明,向关申报完税。第五条前项船舶,其吨税执照之有效期间在申报进口后满期者,及专在港内行驶者,均应于原照满期时按前条规定向关申报纳税领照。倘自满期次日起5日内不向关申报完税,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论罚。第六条特准行驶未设关地方之外国籍船舶,应同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到达或驶离港口时向当地港务机关交验船舶吨税执照(无港务机关地方应向当地边防公安机关或部队交验),在原照满期时,并应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报由当地税务局依本办法代征吨税发给执照,逾期不报按第十四条论罚。第七条纳税人应自海关(或税务局)签发吨税缴款书之次日起5日内(星期日及规定放假日除外)缴清税款,由关(或局)填发船舶吨税执照,逾期由关(或局)自第6天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应纳税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作为海关罚款入库。 第八条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及中国公私营企业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在租用关系开始或解除时,其原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或船舶吨税,如尚未满期,得仍继续有效。惟期满后应即按照当时使用关系向关报完吨税或向税务局报完车船使用牌照税。第九条船舶因经修理,原净吨位有所增减,在原领吨税执照有效期内,不再调整税额。惟于下期完纳吨税时应按吨位变更后的吨位证书,申请核定税额。如吨位增高而匿不申报,希图漏税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罚。第十条已完吨税之船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得验凭所交港务机关证明文件,按其实际日数,将执照有效日期,批注延长:(一)船舶驶入我国港口避难、修理者;(二)船舶因防疫隔离不能上下客货者;(三)船舶经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征用或租用者。第十一条下列各种外籍船舶,免征吨税:(一)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之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船舶。(二)有当地港务机关证明之避难、修理、停驶或拆毁的船舶,并不上下客货者。(三)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之泊定趸船、浮桥趸船及浮船。(四)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征用或租用的船舶。(五)合于暂行海关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毋庸向关申报进口的国际航行船舶。第十二条船舶使用人如于该船未到达港口以前办理结关手续者,须向关递送书面保证,担保俟船舶驶入港口后交验吨税执照,或遵章完纳吨税请领执照。此项执照的有效日期,亦应自船舶申报进口之日起算。第十三条船舶使用人所领吨税执照,在有效期间内,如有毁损或遗失时,得向原发执照海关(或税务局)书面声明,并请另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第十四条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纳税领照者,除限期办理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三倍以下之罚金,以海关罚款入库。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历史 船舶吨税 闽海关时期船舶吨税称梁头税。它根据船只的长、宽和梁头的高度相乘的容积计征税费。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政府准许闽海关开征沿海帆船梁头税。闽海关的梁头税征自国内外商船。国内商船按梁头丈尺计征。凡南台、厦门、泉州、涵江等4口各类商船,1丈以内,每尺征税银5钱;1丈以上,2丈以下征银1两;2丈以上征2两,每年征2次。至于各县小商渔船,除减折丈量外,每尺征银3钱至5钱不等,一年两征,偶或一年一征。国外商船分为4等,规定分别征银1400两、1100两、600两、400两,而实际上均减征2折,分别实征1120两、880两、480两和320两。据此,一等船每尺征银6.22两;二等船每尺征银5.71两;三四等船每尺征银4两。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1843年10月)后,根据不平等条约,海关规定凡商船进口按吨位每吨缴银5钱,小船不及150吨者,每吨缴银1钱。咸丰八年(1858年)后,凡船150吨以上,每吨交纳船钞银改为4钱,不及150吨者照旧。交纳船钞后,4个月内转往其他通商口岸,“毋庸另纳船钞”。 新关设立后,闽厦两关按章对外商轮船征收船钞。闽海常关对国内民船征收梁课和船例。 根据咸丰八年(1858年)的《天津条约》,闽厦两关征收的船钞主要用于口岸的海务建设。同治七年(1868年)四月,奉总税务司令,海关所征船钞由海关委员按月核算,7/10交本口税务司作建造灯塔之费,其余3/10解交总理衙门,作为同文馆经费。 同治九年(1870年)十一月,海关奉命施行《征免洋商船钞章程》。对进口未开舱并在2日内即驶往它处的;自签发船钞照之日起4个月内复进口各通商口岸的;受洋商雇佣运载旅客行李、书信、食物、供应品及其它免税物品的;来自外国、进港避风的(来自其它通商口岸持有4个月执照的,应将其在港内避风之时记入执照予以扣除);中途进港添煤并无搭客或起卸货物的以及引水等船舶,免纳船钞。 光绪八年(1882年)十一月,闽厦两关施行《通商口岸海关征免船钞章程》。明确规定,除兵船、引水、游历等船只免纳船钞外,所有火轮、商船、拖船、趸船、艇只、驳船等均须按所注吨数如数纳钞。船舶进口2日限满,均应纳钞;在2日内如开舱起卸货物或上下旅客合计至20%的即须纳钞。 民国9年(1920年)8月17日,总税务司署电令福建各关,所有摩托艇、舢板、帆船均须持有执照并交纳吨税,作为内地运输工具的所有类似船舰视同汽艇,同样须持照并缴纳吨税。 民国22年(1933年)3月10日后,福建各关对所有超过150注册吨位的船舶,每吨征收法币0.65元,150吨以下者征0.15元。同日起,停止对甲板货物征收吨税。 抗战胜利后,海关于民国34年(1945年)10月9日起实施财政部《征收船舶吨税办法》,凡吨位逾百吨之轮船,每一注册吨数,征收吨税法币65元,百吨以下征15元。行驶内港之民船,免征吨税。 由于通货膨胀,民国36年(1947年)2月5日,闽厦两关奉财政部令,提高吨税税率。轮船在百吨以上者,每吨纳法币650元;百吨以下者150元;航海木船,一律照一百吨以下税率征收;其它内河行驶之木船,仍免征收。 民国37年(1948年)8月21日,国民政府改行金元券。8月28日,海关再次将吨税提高10倍,并按法币300万元等于金元1元之比,折征金元券。 民国38年(1949年)8月后,至1950年12月,福厦两关沿用民国旧制,对航行船舶征收船钞。 1951年1月1日,实施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发的《海关代征吨税办法》。船舶吨税划入财政部税务总局主管的车船使用牌照税范围,中国籍船舶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使用牌照税,外籍船舶及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吨税由海关代征。 1951年10月1日,奉财政部通知,吨税不作代收,直接纳入海关“关税收入”项下。 1952年9月29日,执行海关总署发布的《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以3个月或30天为一缴纳期,区别机动船或非机动船,按吨位级别计征。 1954年11月30日,奉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通知,对由中国租用(包括国外华商所有的或租用的)航行国外或兼营国内沿海贸易的外国籍船舶,暂征吨税。 1979年,对台贸易开展以后,根据有关规定,福厦两关对台湾公私企业的船只,按本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对待,不征收吨税。对外国籍船舶和台湾与外国合营企业的船舶,如果已经台湾海关征收了吨税,在吨税执照有效期内,不再征收吨税;如执照已经期满,则按章征收吨税。 1980年后,海关征收的船舶吨税呈增长趋势,应税船舶有外籍货轮、客货轮、豪华旅游船、外商租用的中国货轮、中外合营的客班船、货轮及其租用的货轮等。 根据交通部、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国银行、经贸部联合下达的《关于将海关吨税划交通部管理问题的通知》,自1986年10月1日起,船舶吨税改由海关代征,不再纳入中央金库,由纳税人自开户银行直接汇解北京中国银行总行交通部船舶吨税帐下。1987年5月7日,对以外汇支付的船舶吨税款,一律按当天牌价折算成外汇人民币直接汇解。 1987年2月22日,奉交通部、海关总署、财政部联合通知,自1987年3月1日起,海关对船舶吨税进行调整,将船舶分为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以90天或30天为期,分别按一般吨税或优惠吨税税率征收。 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热点直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税费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 经交通部审核,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对外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附件 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56) 芬兰、瑞典、丹麦、也门、俄罗斯、突尼斯、德国、阿尔巴尼亚、苏丹共和国、朝鲜、越南、加纳、斯里兰卡、刚果、巴基斯坦、挪威、古巴、智利、缅甸、秘鲁、墨西哥、希腊、塞浦路斯、保加利亚、波兰、日本、菲律宾、新西兰、荷兰、阿尔及利亚、扎伊尔、埃塞俄比亚、罗马尼亚、肯尼亚、阿根廷、泰国、新加坡、孟加拉、比利时、南斯拉夫、阿曼苏丹国、巴西、意大利、马来西亚、韩国、克罗地亚、老挝、 相关词条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环境税 屠宰税 牧业税 燃油税 物业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 农业特产税 参考资料 [1] 航运在线 http://club.sol.com.cn/bbs/bbs_msg.asp?id=8936[2]船舶吨税 http://www.jscj.com/jscjshuiwu/sw54.htm
目录 1 差饷概念 2 差饷历史 3 差饷估值 4 差饷缴交 5 差饷宽免 差饷概念 差饷是香港的一种地税,早期称警捐,是香港政府为香港境内地产物业征收的税项,为间接税之一。除差饷外,部份香港物业须另外向政府缴纳地租。 差饷历史 香港早于1845年已开始征收差饷,《差饷条例》于1888年制订。香港政府首年差饷收入为529英镑,约2540港元。早年维多利亚城的差饷,按屋租计算每100元租金收13.5元,山顶则每100元租金收8.75元,九龙及其他乡村则收7元。在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差饷增加至每100元租金收17.5元。 “差饷”的词语有“差役的粮饷”,即警察的薪金之意。差饷的收入在早期主要用以维持香港警队所需,除此之外,差饷亦被用作其他公共服务,包括食水、街灯及消防等服务开支。在市政局及新界区域市政局解散前,差饷收入亦供两局用以提供各种市政服务。 差饷估值 差饷的征收及估值由香港差饷物业估价署负责。差饷的计算,是先由差饷物业估价署为每项物业计算应课差饷租值,应课差饷租值的定义,是估计物业在指定估价依据日期作出租用途时,可取得的合理年租金。应课差饷租值是参考同区类似物业于估价期间租金的市价,按照物业的面积、位置、设施、质素及管理水平等进行调整而计算。假如楼价上升,租金会跟随上升,应课差饷租值亦会随之而上升。物业的应缴差饷则是以应课差饷租值乘以一个百分比的差饷征收率计算(2006-2007的财政年度仍然是5%为差饷征收率),再分四期缴交。 差饷缴交 香港所有地产物业,包括私人物业及公共房屋,均须根据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饷条例》评估差饷,但建于新界乡村的村屋,及由新界原居民拥有的丁屋,则可获豁免缴交差饷。自住物业的差饷由业主缴付,如果物业是出租,缴交差饷的责任则由双方所订的租约条款决定,一些租约指定由租户缴交,另一些租约则可能在租金中“包差饷”,即由业主缴交。缴纳者如认为应课差饷租值比市价为高,可向差饷物业估价署提出反对。差饷每年分4季预缴,每季初,估价署会对物业发出征收差饷通知书,差饷的最后缴交日期,则为每季的首个月月底(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及10月31日)。 差饷约占政府总收入的5%。在2005年至2006年财政年度,估价册约有220万项估价,单位总数约有283万个。2005年至2006年度,差饷征收率为5%,估价则以2004年10月1日的租值为依据。 差饷宽免 政府曾在2001年、2002年的施政报告及2003年沙士爆发期间,宽免所有物业的差饷,以纾缓香港市民当时面对的经济困境。2001年及2002年宽免第一至第四季度的应缴差饷,以每户2,000港元为上限;2003年则宽免7月至9月季度的差饷,住宅物业宽免额上限为1,250元;非住宅物业上限则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