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确定全国统一征收使用牌照税。1950年4月,财政部颁发了《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草案》试行。1951年9月,政务院正式公布施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内企业征收的这种税,并入了工商税中。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个人和外国侨民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征收。使用牌照税以行驶的车、船为征税对象。凡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除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都是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税率采用定额幅度制度。各省(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核准实施、备案。船舶规定统一的税额。 税额 汽车税额 (1)乘人汽车每辆每季15元至80元;(2)载货汽车每净吨位每季4元至15元;(3)机器脚踏车,二轮者每辆每季5元至15元;三轮者每辆每季8元至20元;(4)兽力驾驶的非机动车每辆每季1元至8元;(5)人力驾驶的非机动车每辆每季3角至6元;(6)脚踏车每辆每年2元至4元。 船舶税额 (1)机动船按净吨位计征,并根据船舶大小规定每吨每季税额,50吨以下的3角,300吨以上的1元1角;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计征,并根据船舶大小规定每吨每季税额,10吨以下的1角5分;11吨至50吨的2角,300吨以上的3角5分。应税的车、船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领取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免税的车、船,除另有规定者外,亦应申请登记,领取免税牌照并缴纳牌照工本费。
产品税产品税是以生产、进口或采购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对其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对产品课税,在中国已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周朝征收的“山泽之赋”就带有对物课税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实行过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其中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就是对产品征税。 产生发展 产品课税制度在中国历史悠久。随着历史的发展,对物课税制度的名称、内容及其社会属性等也随之不断变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先后实收过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等。其中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即属于对产品征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的征税范围虽不全是对产品征税,但对产品征税部分构成这两种税的主体。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将原工商税征税对象中部分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品划作产品税的征税对象,形成了独立的产品税。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同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这两个法规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产品税制度的建立,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筹集现代化建设资金,调节产品结构,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服务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点和作用 产品税曲线图产品税是中国税制中积累财政资金,调节经济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税种之一,其收入总额约占整个税收的一半。其主要特点和作用是: ①收入及时、稳定、可靠。因为就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而言,产品税在生产环节实现销售时就率先征收,收入及时;另一方面,应税产品不论其成本及盈利状况如何,都以其销售收入额等作为计税依据缴纳产品税,收入稳定。 ②采取价内税形式。有利于运用税收杠杆,配合价格手段,调节社会生产和消费。 ③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按不同产品设计税收负担,同种产品同等税负,不同产品税负不等,使企业间竞争处于同等纳税条件下,便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 ④计税依据同应税产品的销售价格或采购价格一致,计算简便易行。但是,产品税按销售收入全额计算征收,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弊病,一般只适宜于对某些产品起特殊调节的作用。 内容 产品税征收管理会议根据产品税条例规定,产品税征税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应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在中国广泛推行增值税以前,产品税的征税范围较为广泛,几乎包括全部工业产品和大部分农、林、牧、水产品,共计270个税目。由于产品税按产品销售全额征税,对以前环节转移而来的已税因素要重复课税,不利于生产专业化、协作化发展。因此,从1986年起,国家决定把原征收产品税的部分工业产品陆续改征增值税。截至1991年4月,在产品税的原260个工业品税目中,已有174个税目划入增值税范围,只保留卷烟、酒等86个税目继续征收产品税。应税产品除“大型电力”一项采用定额税率外,其他产品均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60%。 ②计税方法。应税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较为复杂。税法根据不同情况,就产品税的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税额计算等规定有不同的计税方法。大致分为一般计税规定和特殊计税规定两类。一般计税规定是:工业产品以产品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由生产销售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环节纳税。农林牧水产品以应税产品的收购金额或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在收购或销售环节,由收购者或生产销售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纳税。进口产品以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为依据,在报关进口环节由经营进口的单位纳税。特殊计税规定主要是:自制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个别用于企业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等,分别规定于使用、提货、移送环节,比照同种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税,无可比照的,按税法规定的组成价格计税。 ③减税免税。产品税的减税免税分为两类,一类是长期减免,即税法上明确规定给予某些产品以减税或免税;另一类为临时减免,即根据国家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给予某些产品的临时性减税或免税。 相关法律 产品税网上统计为了适应中国进出口贸易发展和改革外贸体制的需要,根据产品税条例(草案)和增值税条例(草案),作如下规定:一、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下同)和其他单位进口的产品,应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二、下列进口产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经国家批准进口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原材料(包括辅料和包装物料)、零部件;经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案批准免税的产品。专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分别不同产品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三、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自营进口的产品,应直接向海关交纳产品税或增值税。进口单位委托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产品,由代理进口的单位向海关代交产品税或增值税。四、进口产品一律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产品税或增值税,计税公式如下: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税额)÷(1-产品税或增值税税率)应征税款=计税价格×产品税或增值税税率五、进口产品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1‰的滞纳金。六、对减免税进口的产品,转作其他用途或在国内销售的,应按规定补交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七、外贸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已税产品,除原油和成品油外,在报关出口后,应将所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税款退给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退生产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属于产品税征收范围的工业品,退最后生产环节已缴纳的产品税税款;出口已税农、林、牧、水产品,退收购环节已缴纳的产品税税款。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报关出口后,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除免征本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扣除项目”已缴纳的税款。八、出口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产品,均应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填写“出口产品退(免)税申请表”,并附发票(副本或影印件)、《出口产品证明》等有关票据和证明,向本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后予以退(免)税。 进出口产品税 汽车产品税课税对象1.出口货物退税企业应在其出口货物装载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后,向其报关的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专用报关单(浅黄色)。出口货物在口岸海关直接办理出口手续的,由企业在口岸海关办理。出口货物在内地海关报关后转关至口岸海关出口的,内地海关在收到口岸海关的转关的通知单回执后,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价格等签发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海关签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时间为: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至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2.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后,因此,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要待货物提取出仓库并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海关才能签发出口货物退税装用报关单。通过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企业应在货物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向处境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3.提取出口保税仓库货物销售给国内企业或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定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4.企业遗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可以补办,补办时间为自该出口货物办结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时,企业应先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申请,税务机关经核实出口货物确实未办理过退税后,签发《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企业得到《报告》后,应该到出口货物原签发海关去办理补办报关手续。海关凭《报告》补签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5.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出口料件“登记手册”。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货物,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在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后,可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章。 7.出口货物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如海关已签发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人需将该报关单退交海关;如企业以交国家税务局办理了退税手续,则应向税务局申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在办理退关或退运报关时随报关单等一并递交海关,才予办理退关或退运。 8.对出口企业违法骗取退税的行为,由海关和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相关词条 关税 屠宰税 牧业税 燃油税 奖金税 遗产税 环境税 筵席税 车船税 烟叶税 参考资料 [1]产品税资讯网http://news.google.cn/news?hl=zh-CN&q=%E4%BA%A7%E5%93%81%E7%A8%8E&gbv=2&ie=UTF-8&um=1&sa=X&oi=news_result&resnum=4&ct=title[2]产品税信息网http://www.drcnet.com.cn/DRCNet.Common.Web/DocViewSummary.aspx?docid=-128461&chnid=401&leafid=1246&gourl=/DRCNet.Common.Web/DocView.aspx
从价税是按照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计算公式是: 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 如中国1997年税则规定,税则号列9004.1000项下的太阳镜应征税额为其进口完税价格的20%。从价税为从量税的对称。是以课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形式为标准,按一定比例计算征收的各种税。是依税收的计税标准进行的归类。 概述从价税“从量税”的对称。按税收计征标准划分的一类税。凡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按一定税率计征的税种,都是从价税。一般来说,依据课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从价定率计算征税,可以使税收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增值额、营业额以及纳税人的收益额密切相连,能够适应价格、收入的变化,具有一定的弹性,较为合理地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从价税的税负轻重与征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的高低成正比变化。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尤其在物价上涨时,税额也随之增加,能够保证税收的稳定。同时,从价税中的累进税其税负轻重还受到征税标准的高低与征税标准所适用的税率的高低成正比变化的影响。国家通过不同税率结构的设计,可以有效地实现量能纳税和公平税负,并达到各种调节目的。但从价税也有不足,实行从价税,价格提高税额增加,不利于改进商品包装;确定和计算从价税的价格和金额,无论在方法上还是手续上都比较复杂,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增加一定困难,容易发生纠纷。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货币税逐渐代替实物税。从价税得到广泛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多数税种,如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都属从价税。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不是单一的,因此如何确定计税价格,往往直接关系征纳双方的利益。从价税一般都以实际价格为计税标准。如中国的产品税规定,工业产品按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对采购的应税农产品,按实际采购价格计算纳税。有些特殊情况,从价税计税价格的选择还需考虑与其他有关政策的配合。例如关税,世界各国采用的征税价格标准很不一致,大体上分为到岸价格、离岸价格和法定价格三种。选择什么价格为计税依据,既要符合国际规则,又要考虑国家的外贸政策和财政收入。 主要征税方式 从价税第一,由于从价税是按照货物的价值计算的,可以较容易地估算出应得多少财政收入。第二,从价税税额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从价关税对加工程度高的产品或奢侈品的进口构成障碍。例如,从量税为1升/2美元,对于价值2美元一瓶的廉价酒来说,税率为100%;而对于价值20美元一瓶的高价酒而言,只相当于10%的税率。10%的从价税对于较廉价的酒的税赋为0.2美元,较昂贵的酒的税赋为2美元。第三,在国际关税减让谈判当中,以从价税为基础容易比较各国的关税水平及谈判关税减让。但是,按从价税征收的关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何种方法确定应税的完税价格。因而,假如海关确定完税货物价值为1000美元,那么,按照10%的从价税就得征收100美元的关税。海关如果确定完税价格为1200美元,那么,进口商就不得不为同一商品交纳120美元的进口关税。如果海关不以发票上列明的价格作为确定价值的依据,而采取其他方式,那么,关税减让对贸易产生的好处就会大打折扣。因此,为了确保进口商应纳关税不高于进口方关税减让表中所确定的正常关税水平,确立对货物进行估价的规则,便显得至关重要。 优点从价税①从价税的征收比较简单,对于同种商品,可以不必因其品质的不同再详加分类。②税率明确,便于比较各国税率。③税收负担较为公平。因从价税税额随商品价格与品质的高低而增减,比较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④在税率不变时,税额随商品价格上涨而增加,这样既可增加财政收入,又可起到保护关税的作用。在征收从价税时,较为复杂的问题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指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是决定税额多少的重要因素。目前发达国家多数规定以正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所谓正常价格是指独立的买卖双方在自由竞争条件下成交的价格。若发票金额与正常价格一致,即以发票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若发票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则根据海关估定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也有的国家以CIF价或FOB价作为完税价格。中国以CIF价作为征收进口税的完税价格。相关条目自然垄断、财政职能、增值税、财政支出、市场失灵、累进税率、财政平衡、基金定投、起征点、紧缩性财政政策、税负转嫁、消费税、国际收支失衡、国家预算、资本预算、完全基金制、农业税、财政学、税务行政处罚、从价税、拉弗曲线、市场调节、自动稳定器、瓦格纳法则、税收饶让、财政投融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延期纳税、开放经济、税收效应、国民收入再分配、税源参考资料1、http://www.chinaacc.com/new/253/257/284/2006/1/ad5432873517160021976.htm2、http://www.jdds.gov.cn/publicize/72/2003-07/20030726121030-100029.html3、http://www.bjwto.org/smes/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2766
从量税正文 从价税的对称。以课税对象的重量、容积、面积、长度等计量单位为标准,按固定单位税额计征的各种税。是依税收的计税标准进行的分类。中国的盐税,按盐的重量(吨)和单位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按应税车辆数和每辆应纳税额计征。产品税中的个别品目,如对大型电力发电,规定以千度发电量为计税标准,每千度征税10元,也是从量税。 关税凡采取从量征收方法的也是从量税。这种类型的关税以商品的重量、长度、容量、体积、面积和数量等为计税标准。其中,如何计算商品重量是从量征收关税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的标准不一,大体上分为毛重(商品加内外包装的全部重量)、净重(除去所有内外包装的商品重量)和法定重量(商品加内包装或零售包装的重量)三种。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从量的方法征收进口税。战后,世界通货膨胀已经成为经常性现象,许多国家对大多数进口商品逐步放弃从量税而采用从价税或以从价税为主的征税方法。 采取从量计征方式的优点是:税收负担相对稳定,计算征收较为简便,同时还可鼓励改进商品装潢、包装。配图相关连接
从价财产税(Valorem Property Tax) 目录 1 什么是从价财产税 2 从价财产税的分类 什么是从价财产税 从价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应税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财产税。其特点是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视其所拥有财产的价值大小而定,从价财产税通常受价格变动的影响较大。 从价财产税的分类 从价财产税又可分为财产价值税和财产增值税。 1、所谓财产价值税,就是按财产的全部价值计算课征的财产税。在现实中,财产的计税价格又有原始价、重置价和市场价之分。 2、所谓财产增值税,是指按财产的增值部分计算课征的财产税,即只对财产的现值超过原值的增值部分征税,而不考虑财产的总价值或财产净值。
基本介绍 主体税种是“辅助税种”的对称。以税种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划分标准所归纳的一类税,即在一国税收制度中占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税种。其基本特征是:(1)在税收收入总额中占较大比重;(2)调节幅度较宽,作用广泛,是体现政府税收负担等政策的主要载体;(3)其税收制度相对稳定,征税制度的变化影响整个税制体系的变化。一国的主体税种表明该国税制模式的类型。现代各国主体税种的类型主要有以所得税为主体税,以社会保险税为主体税,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等几种。主体税种可能是一种税,也可能是一个税系或税类。我国现行税制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 应具备的条件 主体税种应具备的条件:(1)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2)在体现国家政策和履行税收职能方面起主要作用;(3)税法和征税方法的变化会对整个财政经济和税收制度产生较大的影响。
简介“主体税种”的对称。以税种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划分标准所归纳出的一类税,即在整个税制结构中处于辅助地位,为主体税种起辅助作用的税种或税类。其主要特征是:(1)具有特殊功能。以特定收入和个别调节为目的,在某一经济领域内课征,能弥补主体税种无法替代或发挥的功能。(2)设置比较灵活。辅助税种牵扯面小,课征范围窄,可以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地设置。(3)税负一般不能转嫁。负担较直接,便于发挥调节作用。(4)收入量较少。一般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不大。辅助税的设置,取决于国家某一时期对特定收入的需要或特定经济政策所决定的调节目的。但在设置中,应注意与主体税种的配合,应适应税制模式的总体要求,应力求简化及辅助税种之间的合理职责分工。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辅助税种包括财产税系、资源税系、行为税系。
简介 地方税 世界各国对于地方税管理权限的划分大体有三种类型:①立法权与管理权完全属于地方,地方政府可以决定课征地方税收。②立法权属于中央,地方政府有较大的机动权限。③立法权和基本管理权均属于中央,地方政府只负责征收管理。 在主要西方国家,地方税在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中的比重一般不高,而且通常由一些收入零星且不稳定的税种组成。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享有相对独立的征税权,销售税和财产税是美国州和地方政府的主要地方税种,地方税的比重约占40%;英法两国的地方税征管权更小,地方税比重仅占20%左右。 在中国,明确划归地方管理和支配的地方税份额比较小,而且税源分散,收入零星,但对于调动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保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解决地方特殊问题有一定意义。1984年以前,国家明确划为地方税的有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等少数几个税种。1985年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后,又陆续增设了一些地方税种。现行地方税主要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等税种。此外,还将下列税收列作地方固定收入:①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地方国营企业调节税;②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30%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③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建筑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等。上述地方税的立法权限属中央,地方享有程度不同的机动权。 种类 税务登记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2、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7、房产税, 8、车船使用税, 9、印花税, 10、屠宰费, 11、农牧业税, 12、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13、耕地占用税, 14、契税, 15、遗产或赠予税, 16、土地增值税。 税改 表彰先进 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时建立的,其后在收入划分方面虽有多次调整,但基本框架未变。1994年税改初步确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税收制度,对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强化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税改出台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为了改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持续下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持续下降的局面,这次税改较多地考虑了增强中央可控财力,在地方税制的设计与建立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地方税缺乏主体税种,收入规模小、税源零星分散,调节经济的力度弱等,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财权上收、事权下移的趋势,导致地方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等。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应建立完善地方税体系,既考虑中央的宏观调控效果,也要考虑地方的发展需求,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地方税如果没有体现“地方”特点,就谈不上地方税。现行的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体系中,一些地方税有演化为共享税的趋势,共享税也不规范。地方税首先应突出“地方”特点,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地方税制在适应一般地区的普遍性安排的同时,还应有适应老、少、边、山、穷地区的特殊性制度安排。地方税应有区域特点,可以省或大区域为界。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地方相对灵活的税权。尤其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早已有原则性规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授权。但是,在实践领域进展不大。国家出台税收政策,当然应以全国的普遍情况为背景来设计,但也应尽可能照顾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适当考虑一些特殊地区的特殊利益和需求。现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税收自主权不仅极少,而且与一般地区并无多大差别。在新一轮地方税改革中,希望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更多一些相对灵活的税权,以便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少数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地方税制的改革完善要纳入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整体设计中,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第一完善地方税的税种。现行地方税法规、政策有的滞后,不适应变化了的经济社会形势,有的又过于超前,可操作性不强。税制改革要有阶段性目标,先从容易做的开始,逐步推进。当务之急是把现有的地方税种完善起来。地方税的法规条例有的还是上世纪50、80年代的,已不适应现状。第二拓宽地方税的税基,扩大地税规模。在时机成熟时开征一些新税种,如物业税、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等,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一些相对固定的政府收费项目,也可划归地税管理。以后各地地税系统的工作应是两个方面,一是地方税收,一是比较固定的行政收费。现在强调建立节约型社会、节约型机关,而多头收费,各自为政,造成收费成本过高,征收不规范,管理相对人奉行十分不便。费改税改一批,而对近期不能改税的政府固定收费统一由地税部门收取,这是拓宽税基、扩大收入规模的重要途径。这不是为部门利益考虑,而是为了节约行政成本,优化行政服务,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分税制后,现在税收收入按税种分别划分为中央、地方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按收入归属,理论上现有税种被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但现实中,各税种之间的衔接、协调仍有许多欠缺。在税基方面,一些税种有交叉;在一些具体规定上也有许多方面需要补充完善。如一个纳税人同时欠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时,应按什么顺序清缴(包括是先清欠税款,还是先清缴滞纳金)呢?现在没有明确,由各地执行把握。而当企业资金不足以同时缴纳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时,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就会发生冲突,国、地税系统之间就可能发生竞相对纳税人施压以求争先入库的矛盾。现在在一些税种的会计处理上,也存在不够协调的问题,如对纳税人流转税的减免不能列入所得税扣除项目准予扣除,又构成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使盈利纳税人实际上享受的流转税减免额少于批准额。另外,各税种的税目、税率之间也应协调配套。 减免税优惠政策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长期看对税收的增长也是有利的。但减免税也影响了当期税收的增长,在一些贫困地区,财政支出压力大,减免税若没有相应的转移支付政策相配套,地方财政难以承受。如广西有一个市糖业是其支柱产业,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制糖企业所得税由33%降为18%,由于财政政策不配套,该市财政缺口很大,只好打报告要求延缓两年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情况在发达地区是不可想象的。而在广西一些贫困地区,财政十分艰难,地方政府呼吁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地方财政收入时要考虑地方的承受能力,与财政政策相配套。如取消农业税、屠宰税,调高营业税起征点,导致乡镇财政收入锐减,但乡镇党政机构改革滞后,人员没有相应精简,财政负担依旧,因财政转移支付跟不上,乡镇级党政机构缺乏稳定的财力支撑,一些乡镇财政举步维艰。 国外实行分税制,有很多成熟的经验,一些方面完全可以洋为中用。如在大的原则方面,事权、财权和税权相匹配,给地方以一定的税收自主权,这一分税制的基本原则,就很有借鉴价值。税收自主权可因税种的不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现在的政策表面上看一视同仁,其实由于各地客观条件存在差异,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不利于经济社会落后地区的发展,这也使中国税制的科学性、公平性受到影响。 地方税体系 地方税体系是指构成各种地方税,其收入的一定规模,明确界定的权利,税收,收集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的统一体。因此,地方税务系统从地方税,税收收入规模,税务司和有权实施行政机构组成的四个部分。虽然这四个因素中的地方税体系的地位和影响的不同,但它们是密切相关的充分的连续科学,合理和有效的地方税收体系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四。文章从四个方面,地方税务系统对外国的比较分析。 首先,外国地方税务机关的比较分析 一般而言,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税务机上海法瑞儿关应包括四个方面:①税收立法权,也就是说,税法制定并颁布了建立有权税。立法权限的税收中处于核心地位。②有权解释税法:这是根据基本的税收法规,以补充基本法的规定和执行细节的能力。③收集和管理的权利:包括征收税款和停征权,以及所产生的税收收入的过程中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决的权力,收集遇难者的尸体。④征税的权利,调整:具体的,包括增加或减少税目,调整税率,减少税收方面的特权。 正确的税收是一个等级划分的重要内容的金融体系,税收制度也是一个协调机制,在各级的有机组成部分。当我们讨论了这个问题,当地税务机关,而事实上,在谈论税务机关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一定程度的权力集中和权力下放,并集权并不是绝对的或绝对的集中场所。特别提到了上述四套是中央权力在正确的地方在什么权利的问题。地方税体系从国外的情况: 1。强调,中央税权的主导地位的税务司的共同权利。值得一提的是,这两个国家的统一,或联邦制国家,无论是实施专制式的三权分立模式分散执行国家或分散模式的国家,国家通常有征税的权利,根据中央权力地方税,地方税,以作出正确的制衡的权利,中央税。例如,虽然美国有一个高度自治的地方政府,但在正确的税务问题上仍然存在着“双重制约”,即联邦国家以及地方和国家税收权力移交给地方的制约。 2。从征税的权利,一定程度的权力集中和权力下放,税务司的权利,有三种模式: ①分散:分散的特点,各级政府已经给予了很多税务机关,最典型的美国代表。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相对独立行使税收权力,包括立法权,解释权,引进停征有权调整的权力和优惠的权利,这是形成一个统一的联邦系统不同的国家和地方的税收制度这种独特的模式,双方的根本原因。的优势,这种模式是要确保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地方的财政自主权,组织和操纵的财政资源,以实现其财务职能和财政的目标,但同时这是一个正确的税收在各级协调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②适度集中,相对分散:是指权利的某一部分税收划归中央和其余归地方,如立法权集中,实施分散的所有权,如德国和日本。在德国,绝大多数的税收立法权集中在联邦,各州在联邦尚未行使其立法权的范围内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权力,但地方当局没有说明下列立法税。和正确的收集和管理,除关税和联邦税以外的其他权利,税收征管已分配给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特别是着眼于国家一级。日本和德国是最相似的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和权力下放的管理使用权在地方,但中央和地方税收的权利,限制了一些更详细和具体的,地方政府在执行“地方税法”的行动是受了一些有关规定的限制,如税收否决权制度,税率的具体规定的上限,甚至一个统一的税率。的方式,如果管理得当,可以反映集权而不是具有约束力的,分权,而不是权力下放的优点。 ③集中:是指税务机关的基本集中在中央和地方权力机构较少,如在英国,法国,印度和韩国,无论中央税或税收或地方税的立法权都分享集中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不仅其专有享有某些税收调整权和收集电机功率。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正确的影响,税务司的重要因素模式,集中模式为基础的税务司的权利,广泛分布在统一的国家和中央系统国家,权力下放的分配模式,在大多数州和分权的国家,而部门之间的权力集中和权力下放适度集中现有的模式是相对分散的单一国家,而且也存在于联邦制国家。 3。的四个要素,税务机关看,首先,几乎所有国家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特别是对关键的地方税收,特别是立法权力,即使是在联邦制国家(除美国),税下放权力,主要是指一些零星小税所拥有的地方立法权,如德国,除了娱乐税,狗税,捕鱼和狩猎许可税和税收以外的其他税收立法的国家一级政府,其他税收立法主要集中在联邦。在印度,无论中央税,地方税或税收分享立法权,无例外地都集中在中央。至于中央政府的权力,掌握的内容范围,地方税和税收规定的名称,只有一个原则问题,还是非常具体的地方税,如纳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征收方法非常详细的规定,集中的权力和广大发展中国家采取后一种办法。在前一种情况下,一些税务余地有权分散,但后者没有。其次,除了其他税收的立法授权,在三权分立常常分散在地方,而在专制国家,除了收集和管理权相对集中在中央,但这些权利已经出现在最近几年,一定数额的权力下放的趋势,如韩国,法国,分别为20世纪以来,70年代和80年代进行了自扩大地方自主权和财政权力下放的改革,使当地税务机关有相当程度的扩大,使规模的地方税收收入提高。韩国地方税,如该国的总比例占税收总额经历了从1975年10.2,1985年和一九九五年12.2上升21.2过程中,地方税,这一规模的重大变化,反映了地方税收收入的扩大权力。 4。权的税务司和标准化的法律制度:从实际出发,法律形式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征税的权利,是一种解决纳入一个共同的做法,如美国的联邦宪法与州和地方税的权利,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原则上规定,日本和韩国的权利,地方税是根据“地方税”所定的形式。这一切,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收管理和执行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将有助于保护当地政府的合法权利的执行情况税。 其次,国外的比较分析地方税 税务司地方税的收入保障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分配关系。从地方税的比较,我们可以找到: 1,税收的性质:地方税收来源分散,流动性差的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规模相对较小的所得税,或一些零星税收,但也有一些国家将收入税收,转移更多地侧重于税收和其他税收来源,流动性更强,更大的税收收入转移到地方税,如美国和日本。显然,一个国家税收的性质,地方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大小的地方税,正确的决定。 2,到形式的税:地方税,地方专利税,有收入来源之间分享的中央和地方税。一般来说,国家在当地政府拥有自己的专利税,这些税收专有独立的税收目标,税收收入的来源也有明确划分,但也有一些国家的收入来源,交流中央和地方税或税收交流,如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在美国,德国和其他9个国家的收入税,消费税和服务税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裂。这种税收司地方税的收入来源,以提高灵活性,但也获得了当地大量财政资源。 3。税务类:一般来说,几乎所有的国家所涵盖的地方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所有的税收,但同时又非常不同的国情,特别是: 的 (1)财产税类:这种税收的主要旅行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由于其强大的区域和影响甚微的宏观调控,国家一般会被归类为地方税。联邦州财产税在国家税务的比例小,在一个较大比例的地方税收收入,但物业税的遗产及赠与税,许多国家已列为中央税,如美国,日本,英国,韩国和印度,但也有一些国家被列入地方税,如德国将被列为国家遗产税。 的 (2)所得税类: ①对分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团房地产投机者看到温州的发展,房地产行业。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各项税收制度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地方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2、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3、组织实施地方税及省政府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地方税收年度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税收问题进行解释;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减免报批等具体事项。 4、负责系统税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5、协助省局管理机构编制;管理人事、劳动工资和正副科级干部;管理系统经费。 6、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承办较大税收案件查处;负责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7、负责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组织税法宣传和税收理论研究; 8、承办省地方税务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