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定率税是“配赋税”的对称。按照税收的计征方法划分的一类税。 定率税是依据一定的课税对象和预先规定的税率计征的税种。国家在税法中明确规定应纳税额占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即税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要依法纳税时,按法规中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 依法定税率征税,符合现代税法的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可以使国家与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分配干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共同遵守。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所有税种都属于定率税。中国现行税制中的各个税种,分别对商品和劳务服务收益、所得、财产、特定行为按照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计算税额,也都属定率税。 特点 定率税的特点是: 1、定率税实行依率计征,比较科学合理; 2、能使征纳双方对在事先知道应征或应纳的税额,防止纳税人的投机心理,也便于征纳双方互相监督; 3、在公布税率前,对各个纳税人一视同仁,较为公平; 4、税收收入随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能兼顾各方的利益分配关系,特别是有利于贯彻国家政策。
概述 对人税亦称人税。“对物税”的对称。以课税主体与课税课体为标准,将税收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这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对税收的划分,也是最早的税制构成。早期的对人税就是按人口对每人课税,这类税不分阶层,一般按户或按口征收,如当时的人头税、人丁税、户捐、什一税等。现代意义的对人税通常是指税收主体与客体有直接关联的税收。对人税,以主体的“人”为基础,考虑到个人情况,按照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确定不同的课税标准、税率及征收方法,侧重于人身因素加以课征的现代意义的对人税,特别强调注意私人人身及特定状况。 特征 (1)在课征原理上,对人税表现为一种由人及物的过程,即其首先指向某个私人,然后才最终指向与该私人具有一定结合关系的物。(2)在税基的计算上,对人税要考虑到各个私人的经济收入及其本人和家庭生活等基本状况,并据以确定其纳税能力。所以,开征对人税可缓和贫富悬殊,调节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符合税负公平、量能纳税原则。但是,对人税由于涉及纳税人的各种复杂情况,计算征收比较繁琐困难,易发生税务纠纷。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人税主要为各种直接税,包括所得税、继承税(遗产税)和一般财产税。 概述 对人税亦称人税。“对物税”的对称。以课税主体与课税课体为标准,将税收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这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对税收的划分,也是最早的税制构成。早期的对人税就是按人口对每人课税,这类税不分阶层,一般按户或按口征收,如当时的人头税、人丁税、户捐、什一税等。 现代意义的对人税通常是指税收主体与客体有直接关联的税收。对人税,以主体的“人”为基础,考虑到个人情况,按照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确定不同的课税标准、税率及征收方法,侧重于人身因素加以课征的现代意义的对人税,特别强调注意私人人身及特定状况。 特征 它的特征有: (1)在课征原理上,对人税表现为一种由人及物的过程,即其首先指向某个私人,然后才最终指向与该私人具有一定结合关系的物。 (2)在税基的计算上,对人税要考虑到各个私人的经济收入及其本人和家庭生活等基本状况,并据以确定其纳税能力。 所以,开征对人税可缓和贫富悬殊,调节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符合税负公平、量能纳税原则。但是,对人税由于涉及纳税人的各种复杂情况,计算征收比较繁琐困难,易发生税务纠纷。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人税主要为各种直接税,包括所得税、继承税(遗产税)和一般财产税。
概述 对物税亦称物税、客体税。“对人税”的对称。早期的对物税着眼于物,将人的关系排除在外,如对财产征税,对商品征税等。这样的理解将“人”绝对地排斥于对物税之外,不准确,因为任何对物税都有税收主体的人。现代人们对该税有了新的理解,通常是指税收主体与税收客体之间没有直接关联的税收。对物税以客体的“物”为基础而不考虑个人情况,以课税对象的收益额、流转额、数量、外部特征为课税标准,依课税对象的不同设计税率。侧重于物的因素进行课征的对物税,特别强调注意某种物的存在, 特征 1.在课征原理上,对物税表现为一种由物及人的过程。即首先指向某种物,然后才涉及与该物具有一定连结关系的私人。2.在税基的计算上,对物税仅以物的价格、金额或数量为准,而不考虑与该物存在归属关系的私人的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等因素。 优点 对物税的优点在于:征税面宽,税源大;对商品经济活动可以进行多方面的调节;征收简便,对象明确。 缺点 对物税的不足在于:贫富负担同等的税收,有失公平;税收收入受经济影响波动大,不够稳定;在实行价内税时,如若税负不当,还会影响物价。因此,对物税应选择大宗、固定、易于课征的物品征税,以求得收入的普遍和充分。也可选择奢侈物品,按较高税率课征,以调节消费和收入分配。从各国来看,对物税主要为各种间接税和个别财产税,包括货物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
概述 各国土地制度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征收地价税(即土地原价税)和土地增值税,有的国家则以土地收益为基础,征收土地转让收益税,还有些国家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而征收土地保有税的。 地价税是根据土地价格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一种土地税,一般分为两种:土地原价税:是按土地的原始价格征税,不包括土地改良价格。这种税是对未被利用的土地征收的“未改良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是指按土地价格增加数额征税。 民国地价税、土地增值税 地价税 民国22年8月,上海市政府公布《上海市征收暂行地价税章程》、《上海市征收暂行地价税章程施行细则》,划定沪南、闸北、洋泾、法华、引翔和蒲淞等区为市区,自公布日起开征。暂行地价税由土地所有权人缴纳,永租契地由永租权人缴纳,对典质抵押或定期租用的,一般由土地所有权人缴纳。或由典质抵押或定期租用权人代缴。属于公共慈善用途而无收益的土地,经市政府核准可免征。 税率和纳税期限 每年按照估定地价的6‰计征,1年分2期征收,第一期自1月1~2月底;第二期自7月1日~8月底。逾期不缴的欠税,按年息5%加征罚金,拖欠3年仍不缴纳的,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核准将欠税的土地及其定着物拍卖,以所得价款抵偿欠税。民国25年,经市政府批准自民国26年起税率由6‰调整为7‰,征收的范围不变。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市财政局按照行政院命令着手整理地籍,重估地价,为恢复开征地价税做准备。民国35年11月,经上海市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决议,对已经办理土地登记的黄浦、沪南、闸北、引翔、法华和漕泾等六区恢复征收地价税。课税地价以民国30年的估价,增加400倍为法定地价,并以圩为单位,在同一圩内的土地估价相同。税率按法定地价的15‰课征。 修正处罚办法民国36年4月,上海市政府修正公布《上海市地价税滞纳处罚办法》。规定逾期按月加征2%的罚金,不满1月的以1月计算。除按规定处罚外,并按所欠税额和罚金的总数加收催征费,逾限未满10天至未满1月的,加收5~15%,超过1月以上的按月增加15%,久催不缴的要传讯追缴。土地有收益的,以其收益抵偿欠税。积欠额相等于2年的应缴税额仍未缴纳的,得将其土地及改良物的全部或一部交司法机关拍卖,以所得价款抵偿欠税。民国37年,又将滞纳处罚办法作了修改,逾限不满10天的,照滞纳税额增加10%;逾限10天以上不满20天的,增加20%;逾限20天以上不满1月的,增加30%;逾限1月以上的,按月增加30%。 地价税历年收入民国35年11~12月,30.71亿元;民国36年326.77亿元;民国37年1~8月,2121.07亿元,9~12月107151元(金圆券);民国38年1~4月1.14亿元(金圆券)。 土地增值税 民国37年9月1日,上海市开征土地增值税,对土地总登记区域内的土地,在所有权移转时,须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计算,按照《征收土地增值税调整原地价及免税额补充办法》的规定,调整原地价的物价指数,按上海基要商品批发物价指数计算,免税额定为原地价的20%,土地增值税率为20~80%。纳税义务人在所有权移转后1个月内缴纳,逾期缴纳的,按应纳税额,比照地价税的规定加收罚金。 土地增值税收入:民国37年9~12月,117.8万元(金圆券),民国38年1~4月,2.6亿元(金圆券)。 日伪地价税 民国30年4月,伪上海特别市财政局开始筹备征收地价税,经伪市政府批准于民国31年1月1日起,实施《征收暂行地价税章程》及其细则,对沪南、法华、闸北、引翔、蒲淞和洋泾等6个区,已清丈换证的土地开征地价税。对还未清丈换证的土地仍征田赋。税率,按民国26年估定地价每年征6‰。地价税豁免范围,业主房屋因战争完全毁损无收益者,经查实后可免征地价税。后来,伪市财政局又对民国27~30年停征的地价税,进行追缴。 民国32年8月1日,原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由伪市政府“收回”接管,改设第一、第八区公署,将原两个租界征收的地捐改征地价税。原租界内的永租契地,经丈量后与单证地同样征收地价税,税率为35‰,由两区公署征收,其中10‰解缴市库归伪市政府收入,余下的25‰归两区公署收入。 民国34年6月,伪市财政局对征收地价税的基数作了调整:一区(原公共租界)中、西段在民国22年估价的基础上(以下同)增至50倍;北段增至21倍;东段增至18倍。八区(原法租界)按民国31年估价增至40倍。沪南、闸北和洋泾区,按民国22年估定价增至100倍,法华区增至120倍,引翔区增至140倍,蒲淞区增至280倍。以上调整,从开征当年下半年度地价税起实行,税率仍为35‰。 中国台湾的地价税 中国台湾对已规定地价的土地(应课征田赋者除外)课征的税收。 地价税的纳税人:为上地所有权人或典权人,上地属公有或共同公有者为管理机关或管理人,分别共有者为分别共有人。纳税人行踪不明或土地权属不明或无人管理者,由土地使用人代缴。土地所有权人也可申请由占有人代缴。 地价税税率:按照每一土地所有权人在每一“直辖市”或县(市)辖区内的地价总额课征,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以各该县(市)土地7公亩的平均地价为累进起点地价。 1、地价总额未超过土地所在地县(市)累进起点地价的,按申报地价数额10‰征收;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未达5倍的,就其超过部分课征15‰;超过5至15倍的,就其超过部分课征25‰;超过10 至15倍的,就其超过部分课征35‰S超过15至20倍的,就其超过部分课征45‰;超过20倍以上的,就其超过部分课征55%。 2、都市计划公共设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间仍为建筑使用的,除自用住宅用地外,统按6‰计征;其未作任何使用并与使用中土地隔离的,免税。工业、矿业、私立公园、动物园、体育场、寺庙。教堂及政府指定的名胜古迹、经核准设置的加油站及按规定设置的公共停车场等棋直接使用的土地,按其申报地价10‰征收。 3、公有土地按其申报地价10‰征收,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征。 4、私有空地逾期未使用者,加征空地税2至5倍。 5、未规定地价的土地,应全面举办规定地价,规定地价后,每3年重新规定一次。举办规定地价或重新规定地价时,土地所有权人应于公告申报地价期间内,自行申报地价。 6、土地所有权人申报的地价超过公告地价120%时,以公告地价120% 为其申报地价;申报的地价未满公告地价80%时,可照价收买或以公告地价80%为其申报地价;未于公告地价期间内申报地价者,以公告地价80%为其申报地价。 7、地政机关于办理上述规定地价完毕后,编造地价税总归户册,送当地税捐稽征机关按申报地价征收地价税。 8、地价税每年征收一次,必要时可分两期征收。 日本的地价税 地价税是1991年税制改革时新设的国税。当时设置地价税,是针对80年代末泡沫经济盛行、地价飞涨、土地价值高得惊人的局面,试图通过对土地所有者征税,弱化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财富观念,加强土地流动,提高土地利用率。但是,进入90年代以后,日本经济进入了较长萧条期,土地价格急剧下降,地价税反而成了土地所有者的负担。因此,地价税实施不久,就采取了降低税率措施,而且1996年进一步决定,从1998年起暂时停止征收地价税。在日本税制体系中,仍有地价税,只是界时停征。何时恢复征收或废除该税种,现无定论。 纳税人: 地价税的纳税人为拥有日本国内土地及租地权等土地权利个人与法人。所谓租地权等土地权利包括:①租地权;②地上权(包括地下权);③以设置建筑物等工作场所为目的而发物的租借权(包括河川区域内土地的许可权);④永佃权及根据农地法而限制解约的农地等的租借权。 课税对象: 地价税的课税对象为个人与法人所有的土地及土地权利(以下简称土地等)。由于它是向土地等的所有行为课税,因此有必要确定所有行为的时点。税法规定,以每年1月1日零时确定土地等的所有行为。也就是说,各个纳税人每年对其1月1日零时所有的土地等承担纳税义务。 设置地价税的目的: 主要目的是加速土地流动,提高土地利用率。因此,对公益性土地利用实行非课税,在税法上将其称为非课税土地等。非课税土地等包括: ①中央、地方政府及法人税法附表第一所列的公共法人所有的土地等。与此相对应、还包括租给政府及法人税附表第一所列的公共法人的土地、以及专供出租给政府及该类公共法人用的房屋、设施所占土地等。 ② 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学校法人、宗教法人及法人税法附表第二所列的公益法人等所有的土地等(但是,上述公益法人等用于其章程规定的业务目的以外的土地等,以及没用于其章程规定的业务目的利用计划的未利用土地等,不包括在非课税对象范围之内)。与此相对应,还包括租给上述公益法人用于其章程规定的业务目的的土地等,以及专供出租上述公益法人用于与其章程规定内业务目的的房屋、设施所占土地等。 ③供某些公益性用途的土地等。对此,地价税法附表第一作了具体的列示,参见下表。 ④下列住宅用地:自己所有并居住的住宅(每个家庭只限一处);出租他人用的住宅(不包括提供给公司职员住的公司住宅)。 住宅用地中的非课税对象范围,只限于每户1000平方米以下的土地,每户且一处内超过10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也属于课税对象。如果是公寓等共同住宅,则可按住房数(平均每户1000平方米)计算作为非课税对象的土地面积。 ⑤每平方米的评估价(没有借地权限制的土地的评估价)低于3万日元的土地。
地租税是完全落在地主身上的。地主没有办法把这一负担转嫁给他人。地租税并 地租税不影响农产品的价值或价格,因为农产品的价值或价格是由最不利的条件下的生产费用决定的,正如我们已经多次指出的,在最不利的条件下,是不缴纳地租的。所以,地租税除了其显而易见的作用外,没有任何其他作用。地租税仅仅从地主那里课征赋税,而把税款转交给国家。 概述 严格说来,只有当地租产生于自然原因或产生于承租人 地租税所作的改良时,上述说法才是正确的。当地主改良土地从而提高土地的生产力时,他是会得到补偿的,承租人会向他支付额外的报酬;对地主说来,这种报酬严格地说是资本的利润,但却与地租混在了一起;而对承租人来说,从决定这种报酬额的经济法则来说,这种报酬又的确是地租。地租税如果侵及这部分地租,则将挫伤地主改良土地的积极性,但却不能由此而推论它将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如果地主愿意与承租人签订长期租约,使后者能在租约到期前得到补偿,那么,承租人也会用自己的资本甚或用地主贷予的资本改良土地。但是,只要人们受到阻碍,不能以自己最喜爱的方式改良土地,人们就常常根本不去改良土地。因此,如果无法对这部分可以看作是地主利润的名义地租免征地租税,则征收地租税便是不明智的。不过,并不需要用该论点来谴责地租税。对某一阶级的收入征税,而对其他阶级的收入不征税,是违反正义原则的,等于把被征税阶级的一部分收入予以没收。 如果不对现有地租课税,而只对未来因自然原因而增加的那部分地租课税,则可免除这种指责。但是,即使如此,若不保证维持土地的市场价格,仍不能说是公平的。假如并不仅仅是地租被征税,而且其他收入也被征税,则上述反对征收地租税的论点便不那么有力量了,因为不仅是地租,而且利润也被征税,在这种情况下,以地租形式出现的利润理所当然地应同其他收入一样纳税;但是,因为利润的税率由于前面指出的原因应低干狭义地租的税率,所以上述反对征收地租税的论点只是力量有所减弱,但并未被消除。 李嘉图的地租税思想 关于地租税。李嘉图则根据其级差地租理论,认为地租税只影响地租,全部税收负担 书籍画册刊物:逼命的地租落在地主身上,不能转嫁给任何消费阶级;但在一定条件下,地租税也会引起农产品价格提高,税负由消费者承担。“十分肯定,对真正的地租所课的税全部要由地主负担,但对于地主,由于人们使用他在农场上投下的资本而得到的报酬所课的税,在进步的国家中就要落在农产品消费者身上。” 李嘉图很肯定地认为地租税是落在地主身上的,只会影响地租,而不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在前面李嘉图已经说明了地租是最劣等地生产出的产品与其他各级土地产品的差额,也就是说最劣等地是不提供地租的。所以地主不能提高他的地租,因为他不会改变效率最差的耕地的产品与其他各级土地的产品之间的差额。这种税不能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假如耕地有一、二、三等之分,第三等地既不付租,也不纳税就不会提高农产品价格。地租税不会影响新土地的开发利用,因那种土地是不付地租的,也就无所谓地租税,但新土地如第四等土地开发后,会使第三等土地付地租,并且纳地租税。他的分析是建立在劣等地不付地租的前提下的。但是,李嘉图还是认为地租税会妨碍耕种,“因为它将会成为地主的利润税”,因为地主的地租中有一部分是真正的地租,有一部分是地主以建筑物固定设备形式投资在土地上的资本利润,地租税是对全部农场主所付地租的征收,必然有一部分落在房屋设备的资本上,侵占了地主的利润。“除非农产品价格提高,这种税就不免妨碍耕种。” 李嘉图认为应当区分真正的地租税与对地主投资的资本征收的税。“十分肯定,对真正的地租所得的税全部要由地主负担,但对于地主由于人们使用他的农场上投下的资本而得到的报酬所课的税,在进步的国家中就要落在农产品消费者身上。”否则,投在建筑物等设施上的资本就不能得到资本的普通利润,影响地主对耕种设施的改良热情。 斯密的地租税思想 地租税是对土地地租征收的税。亚当·斯密提出的地租税系包括土地税、土地收益税、什一税等。亚当·斯密分析,在地租税实行的定额征收和变动征收两种方法中,英国选择的是第一种方法。定额征收不考虑土地、地理等因素,是不公平的;与变动征收相比较,虽然不公平,但确定和便利得多。 对地租征税,亚当·斯密认为是可行的,地租“是最宜于负担特定税收的收入”,因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不用亲自劳动便可取得的收入;地租税是不能转嫁的。另外,斯密认为地租税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地租税,不能转嫁,由地主负担;二是土地生产物税,这种税起先由农民垫支,由农民再转嫁给地主,故地主是真正的纳税者。 相关词条 地租房租税收房地产土地 参考资料 http://wiki.mbalib.com/wiki/%E5%9C%B0%E7%A7%9F%E7%A8%8E"
动态财产税(Dynamic Property Tax) 目录 1 什么是动态财产税 2 动态财产税的评价 什么是动态财产税 根据课税对象形态的不同,财产税可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两大类。 动态财产税是对因无偿转移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财产按其价值所课征的财产税。如遗产税、继承税等。动态财产税是以财产所有权的变动和转移为前提课征的,其特点是在财产交易时一次性征收,如遗产税是在发生遗产继承行为时一次性征收。 动态财产税的评价 有学者把动态财产税限定为对无偿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征收的财产税。动态财产税最为典型的形式是继承税或称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尽管在理论上,动态财产税与所得税、商品税具有相似的性质,但其所涉及的财产一般不发生商业交易行为,也无牟利目的,只是发生所有权的变动或价值的增值。因此,如遗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动态财产税,更接近于一般财产税,而不是所得税和商品税。有的国家即征静态财产税,又征动态财产税,动态财产税是静态财产税的补充。
名词解释 递延所得税 Deferred Income Tax 递延所得税定义:由在会计上已经入账但在税务上尚未入帐的一项收入而引起的负债,这项负债记入资产负债表。 财务关系 递延所得税是的产生,它和所得税费用的关系所得税费用(不是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方法有两种: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不管企业采用核算方法,其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也就是应纳所得税额都是一样的.在应付税款法递延所得税下,不确认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因此,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是一致.而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要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确认的影响,因此,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概述 “二手房个税”就是二手房个人所得税,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税务部门向卖方征收交易所产生的差价获得的收入。比如,房子的原价是10万,卖方以12万的价格卖给买方,则要从这两万差价中征受一部分作为税收。表面上看,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为了限制卖方,抑制房地产产业过热。但是,卖方会把征收的这一部分税收加在买方身上,使交易成本增加,从而使房价更贵。 各类税收介绍 各类税收共有8种,根据最新的税收征管政策,个人销售房屋应缴纳的税收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附加税、契税。其中,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合计税率为5.55%;对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为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 15‰;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普通住宅的契税为2%,高档商品房契税为4%。 营业税的缴纳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1)对于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取得的售房收入金额征收营业税。 (2)对于个人购买住房超过2年转手交易的,如是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如非普通住房,销售时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税依据 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5年之内, (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1999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就有关问题又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三种情况征税: 1、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3、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免缴与少缴 主要有两种情况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房地产买卖税费 根据国家税法有关政策规定,个人转让房地产涉及的有关税费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大致涉及到以下几种税费,包括:契税、手续费、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中介服务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税等。 (1)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征税对象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税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税率为3%—5%,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国家规定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国家在今年房地产业税收政策调整中,从价格、面积、容积率三方面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从今年6月1日起,个人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也将按照统一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据国家契税条例的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交纳契税,征收的标准是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3%~5%收取,全部由买方负担。 (2)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买卖房地产按交易合同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对买卖双方征收印花税。对房屋买卖双方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要贴在房屋买卖契约正本上。 (3)营业税 国家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按成交价格征收5%的营业税。1999年,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国家出台优惠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最近,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国家对个人转让房地产营业税政策做出调整,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交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5)教育费附加 这是国家为发展教育事业、筹集教育经费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依营业税额为计费依据,税率为3%。 (6)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于1994年开始征收,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收。土地增值税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0%、40%、50%、60%四档。土地增值税也有一些优惠政策。如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标准住宅等,在其转让时免征或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 = 增值额×适用税率 增值额 = 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扣除项目包括: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指支付的地价款和交纳的有关税费。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 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中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按(1)(2)项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财务费用按(1)(2)项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⑤按(1)(2)项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增值额每次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7)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房产余值和租金收入两种: ① 企、事业单位的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以房产评估值(没有房产评估值的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② 其他单位(免税单位或房产管理部门)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 ① 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② 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计算公式: ① 房产税应纳税额 = 房产评估值×70%×1.2% 或:房产原值×70%×1.2% ② 房产税应纳税额 = 租金收入×12% (8)手续费 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后,由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交纳手续费,征收的标准是按照国家房屋买卖成交价或最低保护价的1%,由买卖双方各缴纳一半。 (9)房屋产权登记费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交纳登记费、权证工本费、印花税。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是每建筑平方米3角,管房单位自测并符合要求的每平方米减收8分,由登记人交纳。不按规定期限申请登记,又未获准缓期登记的,每逾期1个月,每建筑平方米加征罚金1角;已申请登记,但未按期办理手续的,亦按上述标准加征罚金。 权证工本费,每件收费4元;共有权执照及他项权利执照,每件收费2元。印花税,每件5元。 (10)中介服务费 中介服务费是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向委托单位收取合理的费用。 ①评估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土地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相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另立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请参见“房地产中介制度”一章。此外,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算评估费。 企业转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②代理收费。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分档累进计收: 500万元以下 2.5% 501~2000万元 2% 2001~5000万元 1.5% 5001~100000万元 1% 1001万元以上 0.5% . 实行独家代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8%。 ③咨询费 书面咨询费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FONT>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口头咨询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委托人的口头咨询,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二手房交易税、费明细表 二手房交易税 房地产业主要涉及哪些税种? 房地产业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保有、转让等多个环节,不同环节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根据国家税法和政策规定,国家对个人转让房地产征税涉及的税种包括契税、营业税(附加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税收政策名词解释 1、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 3、合理费用:是指本次交易中缴纳的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4、个人转让住房原值难以确定的;因不能提供完整的资料、档案及其他相关凭据等原因,使个人出售住房所得难以计算的;隐瞒、虚报房产成交价格或转让房产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估或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并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方式采用定率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5、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 对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个人出售其他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 6、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代征部门提供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唯一住房证明,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什么是普通住房? 凡同时符合单套建筑面积140在方米以下(含140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的住房为普通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