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房产税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房产税性质。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作用 房产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方面,房产税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征收房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筹集一部分市政建设资金,解决地方财力不足。而且,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税源比较稳定,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和工商各业的兴旺,房产税收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 另一方面,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税收是调节生产和分配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对房屋所有者征收房产税,可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利于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若房产税能够对房屋所有者的多套房屋征税,则可以抑制房产投资和投机,阻止房地产市场泡沫化,促进宏观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1] 起源 房产税 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房产税性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纳税义务人房产税以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作为房产税课税对象的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独立于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不在房产税征收之列。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但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计税依据 房产税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还应注意以下三点问题: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2、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计算 1、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税收优惠 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重点掌握以下几项: (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2)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5)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6)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7)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8)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1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位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3)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和选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纳税申报 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相关法规 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现行房产税的基本规范,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契税:房屋买卖、交换或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产生产权转移时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对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 印花税:领取房地产产权证时征收的一种赋税。 营业附加税:对缴纳营业税收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缴纳的营业税为依据从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2] 评论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国家采取的房地产新政确实起到了预期的效果,遏制了房价过快上涨。征收房地产税至少有三大正面意义:首先房地产税是与分税分级财政体系相匹配的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财源支柱;其次房地产税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条件;第三,房地产税还会增进财产税再分配调节功能,对整个社会和谐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正面意义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开征房产税可挤压房地产需求泡沫。 试点城市 2010年8月9日,重庆市财政系统一位内部人士透露,重庆已获中央批准进行房产税试点,近期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这意味着,“空转”了多年的物业税试点进入了“实转”阶段,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趋紧”信号在加强。征收房产税是打击投机性空置房的最有效办法。[3] 有关方面表示,2011年1月11日上海房产税的方案已报北京,等待相关部门审批。“一旦通过,发号令一响,我们就开始做。”不过,对于广大市民关心的房产税具体征收标准,有关方面明确表示暂不能透露,但可以肯定的说“不会影响合理的居住需求”。[5] 限购令 上海2010年10月7日出台楼市调控细则(又称“沪十二条”),其中的“限购令”最受关注,这一临时性的政策中,规定上海及外省市居民在上海每户家庭限购1套房。[4]
概述“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目前,东南亚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较多采用各种附加税。旧中国的附加税名目繁多,仅国民党政府的盐税就有中央附加、地方附加、外债附加、建设专款等。附加税额往往超过正税的几倍乃至十几倍。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多种附加税,仅仅保留了少量的附加税。 内容从中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包括两种:(1)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如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的地方所得税,是附加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的3%)加征的税收,即为此种附加税。这里的地方所得税实际上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我国现今附加税的征收,通常都有税法指明的特定目的,如增加社会福利、发展教育以及满足地方政府的财政需要等。 运用附加税曾被广泛使用。美国对超过一定数额的收入常采用附加税的形式进行累进课征。1960年,美国的联邦所得税对全部净收入课征30%,同时对应税收入总额在2500美元以上的,加征22%的附加税。中国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党政府后期,各级地方政府在各种正税上层层加征,附加税名目繁多,仅田赋附加一项即有百余种,其数额常常超过正税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成为劳动人民在正税负担之外的又一沉重负担。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附加税进行了严格的清理和整顿,其数量大大减少。国家先后征收过的有工商营业税附加、工商统一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房地产税附加、工商所得税附加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办理地方公益事业,可征收一般不超过纳税人应纳农业税额15%的地方附加。农业税即为正税,随其征收的地方附加,则为附加税。中国对附加税收入不纳人国家预算管理,而是作为预算外收入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其收入归地方财政支配,用于城市维护和农村公益事业。
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将遗产分给继承人,就各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所课征的税种,以遗产继承人为纳税人。 概述 按课征的方式不同可具体划分为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三种。 分遗产税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进行课征。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采用累进税率。 评价 赞成分遗产税的人则认为,分遗产税比总遗产税更加公平,因为,分遗产税更接近支付能力;通过给予直系亲属优惠的政策能够更容易地根据继承人的情况进行调节,这是鼓励财产广泛分散的较好的手段。 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先分后税”,表现为先把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对每一继承人所得财产征税。 与总遗产税制相比,分遗产税制设计就比较周全。财产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关系远近不同,税率不同;分得的财产不同,税率也不同。倘若儿子和侄子继承同样遗产,那么,他们各自适用的税率有差别;同样是儿子,继承金额不同,纳税金额也不同。日本、法国等国家,采用的就是这种税制模式。它克服了总遗产税的缺点,但实际操作时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适用税率高的人,借用税率低的人的名义,私下交易,从而使偷漏税成为了可能。
概述 公司所得税是指以公司、企业法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征税对象 公司所得税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公司所得列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并将这种所得税称为公司所得税。公司是依公司法规设立的,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实体。而企业包括非法人企业(独资、合伙企业)和法人企业(公司)。我国实行的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在征收公司所得税的理论上,有法人实在说和法人拟制说两种不同观点。持法人实在说观点的人认为,公司法人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理应征税。持法人拟制说观点的人认为,公司组织的法人资格是虚构的,它是由自然人的股东组成的,不应当独立征税,否则会引起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在实践中,世界各国已逐渐确立了单独课税制,对于引起的重复课税问题已采取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各国企业所得税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我国实行的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形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企业所得税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另外,为了照顾规模较小、利润较少的中小型企业,还设置了两档低税率: (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年应纳税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 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国的公司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是法国的一个重要税种,其收入约占该国税收总额的10%至12%,仅次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位居第三。2000年,法国公司所得税收入达2447亿法郎,约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67%。 法国税法规定,公司所得税是针对法人按年度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包括三类:一是资本公司,即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此类公司无论从事何种经营活动,均应缴纳所得税;二是选择缴纳公司所得税的其他企业,如民事公司、合伙公司、自由职业者等;三是从事盈利活动的民间团体、协会及政府管理的具有盈利性质的服务机构。 与大多数实行“全球性”原则的国家不同,法国公司所得税按“本土”原则征收。凡在法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法国公司还是外因公司均以平等身份照章纳税,在法国投资的外国企业不享受任何特殊优惠待遇。为避免双重征税,法国公司在境外经营所得只在所在国纳税、而法国政府不再对其征收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对公司净利润按法定税率加以征收,法国的所得税税率在战后经历了一个由低(1948年为24%)到高(1958年为50%),再逐步回落 (1988年为35%),最终趋于比较稳定的过程。自1993年至今,基本税率一直稳定在33%左右,其间政府也曾对税率进行过临时调整,如为使法国能够在欧元实施之前达到欧盟关于财政赤字不能超过国内生产总值3%的规定,1995年将税率在33%的基础上“临时”上调10%,并一直持续至今。2000 年,为适应减少工时的政策需要,政府再次上调税率,这样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为37.6%,略高于欧盟15国34%的平均税率。鉴于经济形势逐步好转,法国执政的左翼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实施3年减税计划,预计到2003年公司所得税税率将回落到34%左右,与欧盟平均税率持平,但仍远高于德国减税后达到的 25%的税率。 法国公司所得税虽然税率较高,但在具体征管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用于引导企业投资,促进落后地区发展,增加劳动就业。 为鼓励工商企业的发展,法国政府曾在1988年至1995年期间,对新建工业,商业和手工业企业给予前两年全额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分别免除应纳所得税75%、50%和25%的优惠措施。 1995年,法国出台了“优先开发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落后地区的新建企业实行免税。从1998年开始,在政府指定的落后地区建立的新企业,其投资额的22%可在企业建立后的10年内从公司所得税里扣除。 从2001年开始,法国又对中小企业实行减税。凡营业额在5000万法郎以下的公司,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5万法郎的部分2001年按25%、2002年按15%的税率纳税,超过25万法郎以上的部分仍按33%税率纳税。 法国实行企业集团统一纳税制度,在一个集团内的所有企业均由母公司统一纳税,这就使得亏损企业的亏损部分可以从集团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外,母公司为增加投资而向银行贷款的利息同样可在集团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无疑有利于企业集团扩大投资、新建企业和对其他公司的兼并重组。 英国的公司所得税 在英国,公司所得税是指公司税或法人税(Corporation Tax),于1965年正式开征,从而结束了将公司视为非法人企业(Unincorporated Business)征收所得税和利润税(Profits Tax)的历史。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了满足国家筹集战争资金的需要,英国政府开始将公司单独作为纳税人看待,于1915—1924年间对公司征收特别税(Special Taxes)。1937年又重新开征此税,并直到1965年开征公司税后,才随即废止。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因部队配置新式武器,给国家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为此,这种利润税是向公司、合伙企业、独资商人和其他个人的收入所征收的所得税的一个补充税种。利润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小,1932—1939年只有3%,到1950—1951年度上升到7%,但1960—1961年度又下降为5%,这是由于该时期所得税和间接税收入大大增加了的缘故。 1965年,英国工党政府通过了当时财政大臣詹姆斯·卡拉汉(James Callaghan)的建议,制定了新的财政法,决定对公司正式征收公司税,取代原征收的所得税和利润税。这是英国公司税制发展史上的一次最重大变化。英国公司税在政府税收收入中占据较重要地位。 一、公司税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5类: (1)所得税中适用于公司税的一部分表和类的所得。 主要包括: ①D表第1类—经营利润。指居民公司从事任何事业所取得的利润,以及非居民公司在英国境内从事任何事业取得的利润。公司是以本会计期(最长为12个月)的利润为估税依据。如果公司的会计期大于12个月,则必须将该经营利润在两个会计期内进行合理分配。 ②D表第3类—利息。在会计期发生的利息应纳公司税。“发生”一词意谓着该利息已经实现并应记入公司账户上。银行支付给公司账户上的利息属于D表第3类所得,是应税毛收入。 ③ 其他表类收入。除E表和F表外,适用于公司税的其他表类和与所得税完全相同,只需要用“会计期”代替所得税中的“纳税年度”。例如,在任一会计期内A表的 应税数额为该会计期“应取得的租金减去已支付的费用”。如果会计期大于12个月,D表第6类所得必须根据时间在两个会计期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按D表第4类 和第5类计算的外国所得总额,也属于公司税的课税对象,但该所得在多个会计期间的分配方法将依据所得的不同来源而定。 (2)非免税投资收入(Unfranked Investment Income) 这主要包括公司来自于英国其他公司的债券和贷款利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由于在计算公司税的应税利润中,这类收入已经从支付公司的总利润中被扣减掉了。因此,对接受公司来说,它是一种税前利润,因而是“非免税的”。英国法律条文中并未使用“非免税投资收入”这一术语,只是实际中为了方便区分“免税投 资收入”(见下面(5))之需要。 (3)房屋建筑协会的利息 按规定,房屋建筑协会的利息被认为是已按所得税基本税率课税后的净收入(不包含在非免税投资收入之中)。在计算公司税时,应将取利的利息“返计还原”为房屋建筑协会的利息总额,但该认为已扣除的所得税额可用来抵免公司在本纳税年度的主体公司税义务。 (4)应税利得(Chargeable Gains) 按照规定,应税利得应当计算交纳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但是公司在本纳税年度实现的利得并不交纳资本利得税,而是交纳公司税。公司应税利得的计算方法与资本利得税的方法基本相同,即销售收入减去进货成本。 (5)免税投资收入(Franked Investment Income) 它是指公司从英国其他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收入。称这部分收入“免税”,是因为它是来自于英国其他居民公司已纳公司税的那部分利润。接受股息公司与个人不一样,它不能享受免税投资收入的税收抵免,因为该公司并没有支付所得税。但是,接受公司却可以用它们的免税投资收入来减少分配股息时应交纳的预付 公司税。 二、英国公司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公司税的纳税人,不仅包括所有按英国《公司法》登记的经济实体(公司),而且包括任何法人团体或非公司组织(如体育俱乐部、工会、居民协会等),但合伙企业、独资商人、慈善机构、同业公会和地方政权机构除外。对房屋建筑协会和人寿保险公司(Life Assurance Companies),则另有特殊规定。 根据住所(Residence)标准,英国公司税的纳税人可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对前者,需就其世界范围内的所得缴纳公司税;对后者,只有通过在英国的该分支机构或代理人从事业务并取得的利润部分,才需缴纳公司税。 对住所的判断,英国是以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中心为标准的。只要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中心在英国,不论该公司是否在英国注册登记,仍视为英国的居民公司。住所的具体标准是按下列机构和账务处理的所在地而定:①董事会;②公司总账;③股息分配;④损益表编制;⑤营业报告及公积金的投放。 英国对公司的住所,在1988年财政法案中,又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①自1988年3月15日以后,所有在英国成立的新公司均被视为居民公司; ②1988年3月15日之前在英国成立而一直被视为非居民纳税的公司,最迟到1993年3月15日一律视为居民公司纳税。在此过渡期间,如果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中心转入到英国,则从转入时起该公司就成为英国居民。 ③对不是在英国成立但其管理和控制中心在英国的所有公司,仍将视为英国居民公司进行纳税。 韩国的公司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是韩国对公司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纳税人是国内公司和外国公司。在韩国境内设置总机构或主要机构的公司、法人协会属于应纳税国内公司,国内公司其全球所得征税。总机构或主要机构设在国外但有来源于韩国境内所得的公司为外国公司,外国公司仅就其在韩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 2、课税对象、税率。 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一般经营所得、资本所得和清算利得。 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除按正常扣除支出费用计算工薪所得外,一些特殊扣除如下: (1)、分项扣除。工薪所得扣除。 (2)、退休所得扣除:根据就业年限不同规定不同的年扣除额。 (3)、综合扣除。综合所得有以下四项减免扣除:一是基本扣除,居民可以按照家庭每人每年扣除 100 万韩元;二是附加扣除,对年龄不低于 65 岁老人、列残疾人以及需抚养未年满 6 岁的女工或者单身男工,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每人每年 50 万韩元追加扣除;三是小家庭扣除,即包括纳税人在内的家族成员为 1 人或者 2 人的,可以分别扣除 100 万韩元或者 50 万韩元。四是特别扣除,对工薪所得者给予有限额的保险费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多项特殊扣除。不过,如果纳税人没有申请上述三项扣除或者其综合所得中没能工薪所得的,可以选择年标准扣除,每年扣除 60 万韩元。 4 、税收抵免 ① 国外税收抵免。本国公司在国外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可以抵免,但是不能超过国外来源所得的应纳税额,不足抵免部分可往后结转 5 年;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国外已纳税额,韩国与该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允许,则母公司可以从其股息所得税额中抵免。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是指被本国公司连续 6 个月以上控股 20% 或者更多比例者;本国公司的国外来源所得,如果在国外享受免税规定,则在税收协定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饶让抵免。 ② 灾害损失抵免。本国公司因自然灾害造成财产 30% 以上损失的,则被认为存在纳税困难,可以按其财产损失比例抵免其公司税。 5 、征收方法。公司所得税采用申报制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必须在帐户结算完成后的 15 天内填写,在经营年度终了的 60 天内,如果没有完成帐户的结算,则第 60 天视为交易结算完成日。 印度的公司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是印度对公司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 、纳税人 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居民公司是指印度公司或者纳税年度内控制或管理中心在印度的公司。 2 、征税对象、税率 居民公司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纳税;非居民公司就其来源于印度的所得纳税。 2002 年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35.7% (包括附加税 2% )。 对资本利得按下列规定征税:持有 3 年(股票为 1 年)内出让实现的利得为短期利得,按经营所得适用税率征税;长期资本利得按经通货膨胀指数调整后的取得成本计算,适用 20.4% 税率( 20% 外加 2% 附加税) ( 外国公司为 20%) 。在印上市的证券长期利得,纳税人可以选择按上述方法纳税,或选择不经通货膨胀调整而适用 10.2% (外国公司为 10% )税率纳税。资本损失只能冲抵当年或以后 8 年的资本利得。折旧性资产实现的利得作为短期利得按正常经营所得征税。 3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折旧纳税人拥有和使用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允许扣除正常折旧,这些资产被划分为建筑物、家具和装置、机械与设备、船只。资产分类后,建筑物按照 5% ―― 20% 的折旧率折旧,家具和装置按照 10% ―― 15% 的折旧率折旧,机械和设备按照 20% ―― 100% 的折旧率折旧,船只按照 10% ―― 20% 的折旧率折旧,无形资产折旧率为 25% 。 (2)、亏损结转 在一定条件下,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亏损允许向后结转 8年,冲抵此项经营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所得,条件是入情入理亏损的此项经营活动在抵减期内仍在进行。以过经营亏损如果属于未提取的折旧所引起,则允许无限期地向后结转,抵减任何所得,条件是冲抵之年有所得。 (3)、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如果交易价格被认为过高或者不合理,税务当局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不予承认。 (4)、所得合并 除特定情况外,每个纳税人的所得应单独计算并予分类,由此计算出的所得总额按照适用税率征税(资本利得除外)。不允许公司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将本公司的所得与其子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所得合并计算。 (5)、纳税年度 从 4 月 1 日起(新企业从开业之日算起)至翌年 3 月 31 日止。 (6)、纳税申报 印度公司所得税实行申报纳税,纳税人在规定日期前提出申报表,经税务部门的预先查定和正式查定,纳税人据查定通知书完缴税款。
目录 1 固定资产税概述 2 固定资产的计价 3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4 日本的固定资产税 固定资产税概述 固定资产税是指,针对拥有固定资产(土地、房屋、折旧资产)的人,以该固定资产的价格为基础征收的税金。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税收上对资产的处理,目的在于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并对资产正确计价和估价,在计税时,采取适当方式对资产的损耗子以扣除。 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以原价为准。由于取得固定资产的来源不同,所以原价也不同,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计价价值包括:设备买价、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头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同类完全价值计价;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考虑到目前一些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由于设备比较陈旧、老化,为了保证其再生产的正常需要,经过批准,可以对这类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适当缩短,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此外,税法还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日本的固定资产税 日本固定资产税是固定资产所在市町村征收的财产税,是以土地、房屋及应折旧资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税基是征税对象在应税土地清册上注明的评估价值,税率根据房地产的地理位置确定,幅度从1.4%-2.1%,并根据住房供给政策,对房屋提供税收减免。 不管所有人是法人还是个人,即与所有人的收入水平无关。固定资产税在市町村税中所占的比例很大。 固定资产税征税客体的固定资产是指土地、房屋与折旧资产。对于大型折旧资产,超过一定金额的由都道府县征税。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保有的固定资产不征税。指定的墓地、公共道既国家等指定的房屋及其地皮、学校的校舍等,也不征税。 固定资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固定资产所有人。 固定资产税的标准税率为1.4%,限制税率为2.1%。但在用1.7%以上税率征收时,原则上应事先向自治大臣备案,自治大臣可指示变更税率。 固定资产税的征收期为每个日历年度的第一日即1月1日,对当天有固定资产的人征收。固定资产税缴纳日期为4、7、12、2月,由市町村条例规定具体的时间。征收固定资产税按普通征收方法,纳税通知书最迟于缴纳期限前10天送达。
简介 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包括种植农作物耕地(含3年前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业用地,如人工种植草场和已开发种植农作物或从事水产养殖的滩涂等。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采取地区差别税率。中国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划分为4类地区,并按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确定不同税额。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占有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按规定的税额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50%。 具体适用税额,由各地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确定。对获准占用的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加征两倍以下的税金。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或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和开发性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特点。开征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利用经济手段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补偿占用耕地所造成的农业生产力的损失。为大规模的农业综合开发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 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负有缴纳耕地占用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可分为三类: (1)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2)乡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3)农村居民和其他公民。 税额标准 由于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因此,不同地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不一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分4个档次: (1)全县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2至10元; (2)全县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之间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1.6至8元; (3)全县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之间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1.3至6.5元; (4)全县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三至5元。 税率 耕地占用税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按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多少和经济发展情况,规定高低不同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一般来讲,经济发达、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土地位置较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问题突出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定额税率就高一些;反之,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人口较少、人均耕地较多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定额税率就低一些。 免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对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具体占地项目免征税款的范围。包括: (1)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5)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6)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水利工程以发电、旅游为主的除外; (7)安置水库移民、灾民、难民的房屋占用地; (8)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并且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 优待照顾 国家对一些特殊行业占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给予的减征照顾。具体包括; 耕地占用税(1)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的用地标准内,新建住房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在减半征收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减免照顾。减免税额,一般应控制在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计征税额总额的10%以内;少数省、自治区贫困地区较多的,减免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 (2)对民政部门所办的福利工厂,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3)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公代赈办法修筑公路,缴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审查核定,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4)农村居民在规定的用地标准内新建住房,按规定税额减半征税。 (5)对于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可在国务院规定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1990年,财政部统一了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原核定的平均税额在每平方米5元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元计征;平均税额每平方米不足5元的,按每平方米1.5元计征。 减免审批权限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为严格执行减免政策,从严控制减免范围,财政部于1990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除执行暂行条例已有的规定外,还应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1)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的,报财政部批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占用耕地30亩以上、不足1000亩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3)占用耕地3亩以上、不足30亩的,报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4)占用耕地不足3亩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财政局备案。 (5)计划单列市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按照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占用耕地的审批权限确定,由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预缴税款办法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进行非农业建设申报用地前,必须落实耕地占用税的资金来源;审批用地时,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用地计划及征收机关开具的预缴税款凭证、验资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用地手续;征收机关依据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实际用地数,与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对预缴的税款,实行多退少补。实行预缴税款的好处, 一是能够促使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尽量节约使用耕地; 二是能够有效地防止偷税、欠税现象的发生; 三是征收机关变被动征税为主动征税.从而保证了耕地占用税及时足额地收缴入库。 收入用途 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在地方建立农业发展基金;中央建立农业综合开发基金后的基本用途和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用于提高耕地质量,改造中低产田,兴建排涝、改碱、荒滩治理、深翻改土、培养地力等工程措施所需的各项费用; (2)扩大耕地数量,开垦宜耕荒地、滩涂、撂荒地、闲弃地等所需的费用; (3)兴建和整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灌区渠道、防渗工程、打井配套等工程所需的费用; (4)在原有耕地和扩大耕地周围实施保护耕地的生物措施,营造农田防护林,水上涵养保持等所需的种子、苗木、工具等所需的资金补助; (5)繁育推广优良品种,采取先进农业科技措施的费用; (6)实施开垦和整治宜农耕地工程等大面积开发项目及引进外资项目所需的前期勘测、论证、规划设计所需的配套资金; (7)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银行贷款开发农用土地资源项目的贴息支出。 征收经费 为保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正常进行而从实征税额中提取的经费。财政部规定,从1988年开始,从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中提取5%作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经费,由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使用、分配,主要用于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票证印制、代征劳务费、基层征收机关房屋修缮费、雇请助征人员的工资和基层征收管理人员按规定享有的劳保福利费、奖金等。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的使用,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耕地占用税划归地方固定财政收入。但原30%上交中央部分并入1993年基数,中央预算每年也安排一部分征收经费。[1]
中国税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指国家对在中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征收的一种税。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从1991年起施行。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基本概况 税务公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时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计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纳税人按照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纳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于当年9月底之前分次缴清应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地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纳税额的指定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一般由纳税人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如果个别项目不宜在当地缴税,纳税地点由上级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在使用项目年度投资以前,应当先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项。纳税人按照规定预缴税款或者办理纳税手续之后,即可以持完税凭证到计划部门办理领取投资许可证手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根据投资许可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拨款、贷款手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免减去或免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负的优待规定。根据规定,除了起征点减免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减免该税。关于起征点减免服据规定,对不纳入计划管理的、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一种缴款书。它比通用缴款书多一联收据联,少一联存根联,增设的收据联由纳税人自行送当地计(经)委,作为办理抽资项目审批手续的证明,其他各联用途与通用缴款书相同。该缴款书由国家税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由省级税务机关集中印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其投资项目整体适用税率为零税率时,由税务机关给纳税人开具的证明其投资项目税率为零的一种凭证。此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纳税人收执;第二联由纳税人送当地计(经)委;第三联税务机关留存。其凭证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省级税务机关集中印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特点1、运用零税率制;2、实行多部门控管的方法;3、采用预征清缴的征收方法;4、计税依据与一般税种不同;5、税源无固定性。 征税范围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税范围亦称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课税范围”。凡在中国境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均属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税范围。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座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征税对象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在中国境内使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纳比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征税项目 鸡场 (1)基本建设项目系列:①对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投资。列举规定的有农林、水利、能源、交通、邮电、原材料、科教、地质勘探、矿山开采等基础产业和薄弱环节的部分项目投资。对城乡个人修建和购置住宅的投资、外国政府赠款和其他国外赠款安排的投资,以及单纯设备购置投资等。②对国家鼓励发展但受能源、交通等条件制约的项目投资。列举规定的有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石油化工、水泥等部分重要原材料,以及一些重要机械、电子、轻纺工业和新型建材、饲料加工等项目投资。③对楼堂馆所以及国家严格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④对职工住宅(包括商品房)的建设投资。⑤对一般的基地项目投资。(2)更新改造项目系列:①对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投资(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相同)。②其他的更新改造项目投资。 规定税率 固定资产投资分析 (1)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适用税率的具体规定是:①对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投资,如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科教。地质、勘探、矿山开采等基础产业和薄弱环节的部门项目投资,适用零税率,予以优惠扶持照顾的政策。②对国家鼓励发展但受能源、交通等制约的项目投资,如钢铁、化工、石油化工、水泥等部分重要原材料,以及一些重要机械、电子、轻工工业和新型建材等项目投资,实行5%的轻税政策。③对城乡个人修建住宅和职工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的建设投资),分别实行从优化低政策。为了改善职工、农民居住条件,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对城乡个人修建、购买住宅的投资实行零税率;对单位修建、购买一般性住宅投资,实行5%的低税率;对单位用公款修建、购买高标准独门独院、别墅式住宅投资,实行30%的高税率。④对楼堂馆所以及国家严格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课以重税,税率为30%。⑤对不属于上述四类的其他项目投资,实行中等税负政策,税率为15%。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经济规模设置差别税率,主要是对符合经济合理规模的项目,在适用税率上子以鼓励。反之,则予以限制。比如对某些单位为过多追求局部利益和本单位利益而盲目建设规模小、技术水平低、耗能高、污染严重、效益差的项目,采取高税率加以限制。(2)对更新改造项目投资适用税率的规定:为了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技术进步、体现基本建设从严,更新改造从宽的政策精神,对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投资(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相同),给予优惠扶持,适用零税率;对除此以外的更新改造项目投资,一律按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10%的投资方向调节税,但由于其计税依据仅限于建筑工程投资额,因此,税负将大大低于基本建设项目,这就有利于鼓励企业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道路,提高投资效益。 计算方法 计算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预征制,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计划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因此,税额计算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预缴税额的计算。预缴税额应按批准的固定资产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足,其基本计算公式为:预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额=批准的固定资产年度计划投资额×适用税率。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纳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于当年9月底以前分项缴清应纳税款。(2)结算税额的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在年度终了后,应按年度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算税额一年度实际完成的投资额X适用税率一本年度内已预缴税额。(3)清算税额的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之后,原按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计算全部投资的应纳税额,然后减去已预缴的税额,多退少补。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清算税额=全部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适用税率一预缴税额。例如:某公司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建设一栋办公营业大楼,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为450万元,次年竣工结算,实际完成投资额为430万元,该公司应预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额和实际应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额应为:(1)按年度投资计划应预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50万元×15%=67.5万元;(2)按实际投资总额应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30万元×15%=64.5万元;(3)竣工后应退该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67.5万元一64.5万元=3万元 征税办法 工程建设 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所作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管理,采取各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税款,以及计划等部门协同配合,实行计划统一管理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源泉控管办法。所有固定资产投资应纳入计划统一管理,实行投资许可证制度。不论投资项目的所有制和隶属关系,投资许可证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审查统一发放。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多年使用,直至工程竣工。在每一年度按规定进行年检,凡符合规定,并办理当年纳免手续的项目,在许可证上盖章继续使用,凡未经年检盖章的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相应的项目不得继续建设。纳税人在报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将该项目应纳的税款落实,并列入项目总投资,进行项目的经济和财务评价。各主管部门(公司),各地区都要按项目的单位工程编制计划,并逐一列出年度计划投资额,分别标明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应纳税额,将投资项目计划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应将审核、汇总的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经同级税务机关审定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后,再由各该计划部门下达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和计委(计经委)。纳税人在使用项目年度投资前,应当先到投资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凭税务机关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划拨应纳税款。计划部门凭纳税凭证发放投资许可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根据投资许可证,即可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拨款或贷款手续。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计委(计经委)对预备项目应取消其立项,对新开工项目不得安排其开工,对续建项目应当取消其年度投资计划规模,不发给或注销投资许可证。没有投资许可证的项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拨款或贷款,施工单位不准施工,供电、城建部门不得供电、供水,其他部门不得办理其他有关施工事项。 相关词条 船舶吨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 屠宰税 农业特产税 烟叶税 参考资料[1] 纳税人网 http://www.ynnsr.net/zcfg/zgdzc/[2] 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fagui2006/index.asp?url=/web/22143/
税务二巨头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并直接调节企业利益的一个关键性税种。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其课税对象为企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从国境内外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基本介绍 做客新浪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国有企业不征所得税,而实行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制度。为了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通过在各地进行“利改税”试点,于1983年在全国推行第一步“利改税”,规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对全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征税时间从1983年1月1日起计算。第一步“利改税”办法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固定比例上交,征收调节税、定额上交等办法。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缴纳了55%的所得税后的利润统一开征调节税,设想把国家同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全作为税收关系固定下来。国务院于1984年9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对第二步“利改税”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设置原则 国营企业所得税 (1)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原则;(2)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3)便于征管的原则。税率分为两类,一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一是国营小型企业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55%。其征收方法是实行按年计征,按日或按旬、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法规定,对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实行免税、定期减税、按一定比率减税或一次性或定期免税等项照顾。 税种意义 税务大厅 (1)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法令形式固定下来,企业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使国家财政收入有了法律保证,并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稳定增长;(2)企业自身有依法规定的收入来源,随着生产的发展,企业将从新增加的利润中得到应有的份额,使企业的责、权、利更好地结合起来;(3)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职能,有利于调节生产、流通和分配,加强宏观控制和指导。(4)有利于改进企业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改善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1994年税制改革时,本着“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取消了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办法,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适当减轻了企业税负,并简化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法律条规 工程建设第一条 凡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条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联营企业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资各方(包括行政、事业及其他单位)为纳税人。 第三条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营业外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按照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和财政部制定或批准的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一、 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固定比例税率。二、 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大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划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纳税人遇有特殊情况,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逐级上报。省级以下企业,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省级和中央级企业,报经税务总局批准。需要统一减税、免税的,由财政部确定。 第六条 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从其下一年度的所得中,给予一定数额抵补。一年抵补不足的,可以结转次年抵补,但连续抵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七条 国营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按期预缴。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一、 适用55%固定比例税率的,为应纳税所得额乘税率。二、 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的,预缴税款时,应将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求得全年应纳税额,再换算为当月累计应纳税额,求得本月应纳税额。 第八条 国营企业所得税,按日、按旬或按月预缴本月税款,按月、按季结算,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缴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第九条 国营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就地缴纳。下列情况除外:一、 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回原地缴纳。二、 联营企业所得先分给投资各方的,由投资各方在其所在地缴纳。三、 铁路运营、金融、保险企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直属企业,分别由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国家医药管理局集中缴纳。 第十条 国营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应按照国营企业财务制度审查、核定。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不得核减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擅自核减的,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于经营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并、联合、分设、转业、迁移、停业的纳税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手续,并清缴应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不论经营情况如何,应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年度终了后三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年度、季度财务计划,应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而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及其所属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帐册、凭证、单据和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者拒绝。税务机关应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纳税人必须建立与健全帐册,正确计算盈亏。税务机关如发现有虚列成本、乱摊费用、瞒报收入等违反《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违反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权按照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限期追补少缴的税款。 第十八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催缴税款无效时,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隐匿所得额或申报不实的,除限期追缴应纳税款外,并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纳税人如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纳税,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税率表 级次 应纳税所得额级距 税 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 10 0 2 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元至3,500元的部分 20 100 3 全年所得额超过3,5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28 380 4 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35 1080 5 全年所得额超过25,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42 2830 6 全年所得额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8 5830 7 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00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53 10830 8 全年所得额在200,000元以上的部分 55 14830 相关词条 盐税 烟叶税 城市房地产税 农业特产税 关税 产品税 参考资料[1] 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2149/[2] 法通网 http://www.020148.com/law/list.php?catid=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