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经济原则正文 以适应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为目标的税制准则。税收原则之一。 税收分配的源泉是经济领域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只有经济发展,生产增长,才会有充裕的税收。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儒家学派的论述中已有反映。19世纪时, 瑞士学者J.-C.-L.de西斯蒙第曾提出:“赋税不能触及资本,不能触及纳税人的最低生活费,不可驱使资本外流,课税对象应为纯收入而不应为总收入。”概括起来就是税收经济原则。后来,德国学者A.H.G.瓦格纳在其四大税收原则中又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国民经济原则。现代中外学者对税收经济原则的论述,大体可以归纳为适应经济、保护税本和促进经济发展三项内容。 适应经济 指税收必须与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状况相适应,不能超越客观经济状况设置和改革税制。否则非但不能取得必要的财政收入,而且会阻碍经济的发展。例如在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国家,就只能以农业税为主,而不能以流转税为主;在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过渡的国家,因其资本积累不足,一般应以流转税为中心而不能以所得税为中心设置或改革税制;工业发达国家资本积累充足,可以考虑以所得税为中心设置税制。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已由农业国过渡到工业国,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资金积累还很不充足,因此,只能选择流转税与所得税为双重主体的税制,而不能仅仅以一种所得税为主体来设置税制。随着一国经济情况的变化,税收制度也必须与之相适应地进行改革,否则就会阻碍经济的发展。 保护税本 指税收要保护其本源。税收只能课于税源,不能课及税本。犹如果实出自果树,只能摘取果实,不能损伤果树,否则就会造成税源枯竭。国民生产是税本,国民收入是税源,税收只能提取一部分国民收入,而不能伤害国民生产。 发展经济 指税收必须促进经济的发展。如在经济扩张时期,税收要使经济扩展趋于平衡,以利于防止经济过热;在经济收缩时期,税收要阻止经济收缩以利于缓和经济的衰退。又如在产业结构比较合理的时候,税收应减少对产业的干预;在产业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下,税收就应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例如,20世纪50年代中国采取工轻于商、生产资料工业轻于一般工业的税收政策,促进了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使重工业从无到有,得到较快的发展。又如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中国的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远远落后于加工工业的发展,国家从1991年起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引导资金投向薄弱环节,促使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逐步趋向合理化,以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配图相关连接
简介 税收适度原则 税收适度原则是税收原则之一,指在税收制度建立过程中,社会整体税收负担的确定,要以国民经济和全体国怕负担标准。既基本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又不使税负而伤及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的一种税制建设。 在中国历史上,主张并实行税收适度思想的,都程度不同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西方财政学者也多主张根据纳税人的负担量能课税。 税收适度原则,反映了税收量度与社会经济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方面,经济决定税收。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与水平及社会产品总量等,决定了可供税收分配并形成税收收入的社会产品总额。 另一方面,税收分配的量度合理,即税收在经济国所能负担的范围内恰当地分配,不仅能够基本满足国家建设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宏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而且兼顾了人民的负担能力,有利于企业的自我发展和人生活水平的适当提高。如果税收分配量度不合理,当税收分配超过经济和人民负担能力时,虽然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却损害了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最终会破坏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当税收分配量度过低时,虽然一时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有利于宏观经济的发展和亿生活的暂提高,但却削弱了国家的整体发展。可见,税收适度原则,是国家税收制度建设,特别是全社会整体税负设计的指导思想。 历史 在中国历史上,主张并实行税收适度思想的,都程度不同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西方财政学者也多主张根据纳税人的负担量能课税。 反应关系 税收适度原则 税收适度原则,反映了税收量度与社会经济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方面,经济决定税收。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与水平及社会产品总量等,决定了可供税收分配并形成税收收入的社会产品总额。 另一方面,税收分配的量度合理,即税收在经济国所能负担的范围内恰当地分配,不仅能够基本满足国家建设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宏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而且兼顾了人民的负担能力,有利于企业的自我发展和人生活水平的适当提高。如果税收分配量度不合理,当税收分配超过经济和人民负担能力时,虽然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却损害了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最终会破坏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当税收分配量度过低时,虽然一时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有利于宏观经济的发展和亿生活的暂提高,但却削弱了国家的整体发展。可见,税收适度原则,是国家税收制度建设,特别是全社会整体税负设计的指导思想。 来自"税收适度原则概述 税收适度原则是税收原则之一,指在税收制度建立过程中,社会整体税收负担的确定,要以国民经济和全体国怕负担标准。既基本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又不使税负而伤及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的一种税制建设。 在中国历史上,主张并实行税收适度思想的,都程度不同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西方财政学者也多主张根据纳税人的负担量能课税。 税收适度原则,反映了税收量度与社会经济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方面,经济决定税收。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与水平及社会产品总量等,决定了可供税收分配并形成税收收入的社会产品总额。 另一方面,税收分配的量度合理,即税收在经济国所能负担的范围内恰当地分配,不仅能够基本满足国家建设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宏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而且兼顾了人民的负担能力,有利于企业的自我发展和人生活水平的适当提高。如果税收分配量度不合理,当税收分配超过经济和人民负担能力时,虽然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却损害了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最终会破坏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当税收分配量度过低时,虽然一时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有利于宏观经济的发展和亿生活的暂提高,但却削弱了国家的整体发展。可见,税收适度原则,是国家税收制度建设,特别是全社会整体税负设计的指导思想。[1] 萨伊的税收适度原则 让•巴蒂斯特•萨伊 让•巴蒂斯特•萨伊(SayJeanBaptiste,1767—1832),法国资产阶级庸俗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主要著作有:《论政治经济学,或略论财富是怎样产生、分配和消费的》(简称《政治经济学概论》)、《实用政治经济学全教程》(共6卷,在1828—1829年间出版)、《政治经济学入门》(1815年)、《政治经济学精义》(1817年)是《政治经济学概论》的缩写本、《关于政治经济学各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商业普遍萧条的原因给马尔萨斯先生的信》(1820年)、《政治经济学杂录和通讯》(1833年)等。 萨伊在《政治经济学概论》中提出了有名的关于政治经济学的三分法,即分为财富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三部分,而且这三者在逻辑上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基于这种思想,属于财富分配范畴的赋税的影响范围自然不会仅仅局限于财富的分配领域,而是同时影响到生产和消费。因而,萨伊对赋税原则的讨论融合了赋税对生产、分配、消费的广泛影响。他指出,最好的租税,或为害最小的租税应符合如下原则: 第一、税率适度。因为“不论是生产性消费或非生产性消费,总受到他的收入数目的限制”。收入的减少必然使对产品的需求减少,从而供给也减少,致使课税对象减少。这就是“税率增加而税收并不比例增加的原因,也就是在财政算术中‘二加二不等于四’这句话成为一种格言的原因”。 第二、超额负担小。“在最少程度上造成只烦扰纳税人而不增加国库的苦况。” 第三、“在最小程度上妨碍再生产”。萨伊认为“所有租税都可以说有害再生产,因为它阻止生产性资本的累积。” 第四、有利于引导公民的行为。“有利于国民道德,即有利于普及对社会有用或有益习惯的租税”。 从萨伊的论述中可以看到,他认为税收基本上是有害的,都会妨碍社会的再生产。但同时税收又是不可避免地客观存在的。萨伊着重强调税率要低,以将其对再生产的影响降至最低。此外,他还第一次提出国家应将税收做为一种调控国民行为的工具来加以使用,并在制定具体税制时有目的地予以贯彻。 [2]
目录 1 税收法治原则概述 2 税收法治原则内容 税收法治原则概述 税收法治原则是指国家税收要通过税法来规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依率计税,依法纳税。 税收法治原则内容 1.完善税收法制。 2.公民依法纳税。 3.依法行政,依法征税。 4.有效履行税收司法。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涵 所谓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或税收法定性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这一意义上的税法律主义正是现代法治主义在课税、征税上的体现”。它要求税法的规定应当确定和明确。该原则的作用在于:一方面使经济生活具有法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使经济生活具有法的可预见性,以充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基于此,税收法定主义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征税要素法定原则 征税要素“是指税收之债有效成立所具备的基本要素,它包括税收债务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和税收特别措施”。征税要素的法定应当是指征税要素的各个具体的内容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其中一项有违法定主义,则税收之债便不能有效成立。我们知道,现代国家为了维护其正常的运行必须通过征税来满足自身各部门的开支,而税收体现的是国家政府征税权与公民财产权之间的冲突。在这个冲突当中,国家凭借其自身的强大力量无疑是处于优势地位。如果不对国家的此权力予以必要的限制,势必会造成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于是当代各民主国家都通过国家或相关国家权力机构制定相应法律来对国家的征税行为予以规制。 具体来说它要求: (1)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各个内容专门加以确定才能实施; (2)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2,征税要素明确原则 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如果规定的不明确则定会产生漏洞或者歧义,那么权力的行使不当甚至权力的滥用就会有机可乘。基于此,在税收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在对税收的各要素加以规定之后还应当采用恰当准确的用语,使之明确化,而尽量避免使用模糊性的文字。 3,程序保障原则 以上两项内容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基础性要求。我们知道,一项法律制度能否得到良好的实行不仅取决于其实体内容方面的完善设计程序方面的保障也是必不可少,因此税收法定主义还要求要有良好的程序设计。该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完善的规定。这样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的意识; 二是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的过程中,必须依税收程序法,并按照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解释 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税收社会政策原则是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其实质是税收调节职能的法律原则化。税收社会政策原则确立以后,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特别是税收公平原则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和影响。衡量税收公平,不仅要看各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还要考虑社会全局和整体利益。 相关条目 法律 规定 制度
目录 1 税收国民待遇的概念 2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实施的范围 3 我国实行税收国民待遇的现状 4 税收国民待遇的发展方向 税收国民待遇的概念 税收国民待遇的实质是非歧视原则,又称税收无差别待遇。即一方面它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外国居民或产品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应不低于本国居民或本国产品;另一方面规定外国居民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国国民的税收待遇。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并不限制一国政府对外国居民或产品实施优惠,税收国民待遇原则与税收优惠待遇不相矛盾;但是否给予优惠,是完全由本国政府自主决定,外方本身无权要求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就是使超越国界进行世界性的投资经营的业务活动的人们,能够在投资国得到不分国籍和资本来源的同等纳税待遇。使跨国经营者的投资得到保护,避免受到排外性的税收歧视政策。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国民待遇原则涉及的内容要广泛一些。从对象看,有对人的,即对外国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实行国民待遇;也有对物的,即对外国产品实行国民待遇。从待遇的具体权利义务看,既有非经济性的待遇(如行为许可方面的待遇等),但更多的是经济方面的待遇。如关贸总协定 (GATT,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所规定的对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就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不能高于本国同类产品;在国内销售、运输、分配或使用方面的法规规定中,进口产品享受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国同类产品;在加工、使用过程中有材料配额限制规定时,进口产品要与国内产品享受同等待遇,即不能有“该配额必须由本国产品提供”等类似的规定。 税收国民待遇所要求的是不歧视外方,即外方享受的税收待遇不应低于国民的待遇,但并不限制一国政府可以对外方实施优惠待遇。一个主权国家是否实行税收国民待遇,在多大程度上实施税收国民待遇,完全由主权国家政府自己来决定,任何国家无权干涉。但一个国家要吸引外资,扩大对外开放,必然会重视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实施的范围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已成为处理跨国投资、商品和人才流动税收待遇的国际公认原则,但实践中,只是在特殊的范围内实施。 1.国民待遇是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协议来规定和约束的。第一,不属于双边或多边协议缔约国的国家,没有对外方实施税收国民待遇的国际法律义务,即可以不实行税收国民待遇,当然,这也不妨碍非缔约国自愿对外方实施税收国民待遇;第二,税收国民待遇从国际法律义务上说是各协议缔约国之间相互提供的,体现了对等的关系,即若一缔约国未实施税收国民待遇或实际上违背了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则其他缔约国有权对之实施对等的非国民待遇。 2.税收国民待遇条款,作为对外方税收待遇的规定条款,税收国民待遇在国际法上并不是惟一的待遇标准,也不是各国已普遍承认或接受的“国际标准”。是否实行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取决于签订条约双方和多方谈判后的结果。许多已签订的双边协议中就没有税收国民待遇条款,从而也就没有实施国民待遇的国际义务。 3.税收国民待遇只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且存在例外规定。即使在双边或多边协议中规定了税收国民待遇条款,也并不意味着各缔约国就要全面实行税收国民待遇,因为税收国民待遇条款不仅受协议本身适用范围的限制,如GATT只适用于有形商品,并不适用于跨国投资,有关劳务贸易也只在乌拉圭回合中才纳入议题;而且其适用存在诸多例外规定,即在符合例外规定的条件下,在协议规定范围内仍可以不实行税收国民待遇。 4.税收国民待遇条款本身也存在条款适用的某些限制,由于一纸条约很难包罗万象,在实施中会存在些争议和分歧,容易影响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实行。在许多协议中,税收国民待遇条款都有“类似企业”、“相同情况”、“相同产品”等类似的限制词。如GATT有关国民待遇规定就使用了“相同的本国产品”加以限制: “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它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这往往会对条款适用范围的确定产生分歧和纠纷。 我国实行税收国民待遇的现状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是非税收国民待遇与超税收国民待遇并存。一方面进口产品和外资企业享受了许多国内企业所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没有统一,外资企业享有优惠待遇的同时,也面临一些非国民待遇,如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某些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却不能享受。 (一)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我国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实行了比内资企业和本国人要优惠很多的税收政策,实际上是一种超税收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来源于特区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可以免征营业税5年。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可以减按15%征收所得税。 2.对享受法定减免所得税期满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5%或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投资港口、码头的企业进行优惠。由于港口、码头投资金额大,投资回收时间长,通常投资者很少,为了鼓励对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进行投资,我国政府规定:对投资港口、码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并且给予5年免征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4.对高、新技术投资和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予以优惠。主要措施有:外商为提供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促进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科研领域等方面的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按法定税率的20%减半缴纳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者,还可以免纳所得税;对外商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优惠期满之后,还可以继续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5.鼓励外商追加投资和再投资。主要优惠措施有:对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准许缩短折旧年限;对开发海洋石油资源的投资,其勘探费用的摊销期限可以不少于1年,在开发阶段及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可以不少于6年等。 6.鼓励外国人来中国投资、工作和进行各种交流活动。对于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除享受按月减除800元费用之外,还可以享受 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对国际组织在中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还对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大都是内资企业和本国人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但对于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等少数政策只适用于内资企业。 从国际法律义务来看,我国实行的这种超税收国民待遇是无可厚非的。但从发展趋势看,我国正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管理方面也逐步与国际惯例对接,提出实行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是有必要的。 税收国民待遇的发展方向 税收国民待遇的提法近年来相当普遍,但如何理解税收国民待遇和实行税收国民待遇,在学术界和实际部门中,都存在分歧。由于我国目前对外资和外籍个人的税收政策较内资和本国人要优惠,实际上是超税收国民待遇,分歧的关键是,在涉外企业发展较快的情况下,是否继续保持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税收国民待遇的发展方向,必须结合我国的对外开放形势和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确定。 (一)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 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显,全球统一大市场正在加速形成,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日益扩大。与此同时,各种区域性、洲际性组织不断成立。各国经济互相依赖和渗透程度加深,劳动力和资本的流动加剧,为跨国公司在全球选择最佳的投资地点提供了条件,也是为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调整产业结构乃至赶上发达国家提供了的机会。 从国际资本供求关系来看,资金的供给可能会逐渐偏紧,而资本的需求却越来越大,国与国之间吸引外资的竞争也愈来愈激烈。一是东欧国家经济已逐渐渡过危机期,国内局势趋于稳定,投资环境正在改善,吸引外资的竞争力在增强;二是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已趋于缓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出台了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种吸引外资的措施,特别是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在吸引外资方面更具有相当的竞争力。近年来,各种区域性的国际组织成员国家之间经济联系加强,国际资本在各种区域性国际组织成员国中的流动增加,特别是随着欧元的推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资本流动将会增加,相应会减少资本供应。另外,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基础设施完善,国内局势稳定,对一些追求安全稳定的国际资金吸引力也很强,特别是美国、加拿大等一些移民国家,并采取了各种投资移民的政策,对吸引外资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像美国既是经济强国,又是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总之,吸引外资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国民经济对外依存度加大。一是开放领域不断扩大,全方位开放格局基本形成,经历了一个由沿海向内地逐步推进的历史过程。目前已经形成了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沿边——沿江——沿线的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开放的新格局。外商投资领域从简单的加工出口已转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企业技术改造,从投资东南沿海地区逐步向投资中西部。二是我国商品和服务的对外贸易进一步扩大,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有了较重大的进展,参与国际分工的程度加深。我国进出口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在40%左右;外商在我国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每年都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外资企业已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居了一定的地位。这表明我国的经济发展已与世界经济发展逐步融为一体。 我国国民经济面临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的新形势,资金缺口进一步扩大。我国经济经过改革开放十多年的发展,国民经济结构必须进行战略性调整。过去不顾市场需求进行生产的状况必须改变,应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变化来进行生产,依靠科技进步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改变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益的状况。根据各地优势,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地区经济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是今后相当长时期的重要任务。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南沿海地区经过改革开放十多年的发展,人力资源与土地价格已经攀升,进入了产业升级时期,而中西部工业化的任务还很重,要完成劳动力由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的转移,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我国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并存,改造和提高传统产业,积极发展新兴产业,二者缺一不可。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但世界科学技术加快发展。 因此,在结构调整中,还应把开放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和开拓新市场结合起来,把发展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结合起来,我国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1%,但是耕地面积只是世界耕地面积的7%。虽然改革开放以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了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关系,加速了我国农业的发展,但由于农业生产成本上升,与工业的比较效益差距扩大,对农业的投资停滞不前。农业的基础地位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总体上看,世界资本市场的供求矛盾依然存在,而且吸引外资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我国的资金缺口很大,各方面都需要建设资金,应该继续大量引进外资。 (二)继续保持我国对外开放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外开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继续保持目前的涉外税收政策是必须的。因为我国基础设施欠账较多,资金需要量大,资金总量不足的状况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要发展我国的经济,还必须积极有效合理地利用外资。进一步提高我国吸引外资的能力。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要维护外商投资的合法利益,只有在外商投资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吸引更多的外资。当然,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对外开放税收政策也应进一步调整。 1.要有利于发展开放性经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我国吸引外资应从追求数量转向追求投资结构的优化和投资资本和技术含量的提高。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和国外先进技术,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开发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并在国际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2.要有利于吸引外资,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吸引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是加速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尽管我国目前吸引外资的数量,是发展中国家中最多的,在世界上也是居于前列,但从吸引外资的人均水平上,还远远不够,从引进技术的先进程度上来看,高技术项目较少。 3.要有利于我国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我国要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必须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我国地域辽阔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决不能一刀切,必须分层次、分地区的进行。应结合经济的地区转型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在东南沿海地区,应鼓励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投入;在中部地区,应继续以鼓励外向型经济为主,对西部地区,应以进口替代产业为主。同时鼓励传统产业改造,鼓励发展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因此,对外税收政策的制订,必须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引导。 4.要有利于进一步办好经济特区和浦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和浦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面旗帜,进一步办好经济特区和浦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我国树立良好的改革开放形象和发展我国经济都至关重要。在新的形势下,处在对外开放前沿的各个经济特区,开始担负起不同的历史使命。深圳经济特区要担负起确保香港稳定的使命;珠海经济特区要进一步发展,为澳门回归作准备;厦门经济特区直接面对台湾,对于两岸的统一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汕头市作为著名的侨乡,是海外华侨了解中国的重要窗口;海南是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其独特的资源优势与中国内地形成互补功能,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的海防建设;浦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处于中国改革开放的龙头地区,其经济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全国的改革开放。 5.要有利于我国涉外税制的完善。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尽管存在一些过渡性措施,但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的要求进行的,并参照了一些国际惯例。我国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调整,必须逐步市场经济国家对接,并符合国际通行的一些惯例。 因此,我们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对外开放税收政策,完善对外开放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在引导产业结构方面的效应,改变现行单一的优惠方式,鼓励外商投资基础产业、高科技产业和中西部地区;强化涉外税收管理,包括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强化反避税工作及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不要片面的强调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而是逐步实行内外统一的税收政策。
措施 税收是总供给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税收又直接或间接影响总需求中的消费、投资等因素。因此,在宏观经济方面,税收应同财政支出、货币等其他政策手段协调配合,依据稳定准则调节经济,实现稳定经济的宏观政策目标。示意图1.调节价格稳定 当总需求和总供给共同决定的国民收入水平已经达到潜在国民收入水平时,继续增加总需求就会使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引起价格水平上升。这种需求拉上的通货膨胀是由于总需求和总供给已经达到充分就业均衡状态,即资金、劳动力和生产能力等资源已被充分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扩大需求不能使产出增加,只能使价格上升。然而,税收是总需求构成中的重要变量因素,提高所得税税率能减少总需求,减少通货膨胀,稳定价格。 成本推动的通货膨胀是由于生产投入要素,包括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价格提高使生产成本上升。在企业按边际收入和边际生产成本来决定产出和价格时,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导致了价格上升,这种由于成本上升而引起的价格上升称为成本推动的通货膨胀。然而,税收不但是总需求构成中的重要变量因素,也是成本构成中的重要变量因素。通过调整税率结构,降低对生产投入要素征税,包括降低商品征税和工资征税,能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控制成本推动的通货膨胀,稳定价格。 2.实现充分就业 税收对需求不足的失业能发挥一定的调节作用。国民收入水平可分为现实的国民收入水平和潜在的国民收入水平,当总需求等于总供给时,决定了国民收入水平。在总需求等于总供给时所决定的国民收入水平为现实的国民收入水平。同现实的国民收入水平相对的是潜在的国民收入水平,也就是当资源达到充分利用时的国民收入水平。现实的国民收入水平和潜在的国民收入水平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一致的。当现实的国民收入水平低于潜在的国民收入水平时,由于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就会发生有效需求不足的失业。税收作为总需求的一个重要变量因素,税收变动会直接影响总需求的变动,并间接影响就业水平的变动。当现实国民收入水平小于潜在国民收入水平时,降低税率,减少税额有利于扩大需求,增加产出,增加就业;反之,提高税率,增加税额,就会减少产出,减少就业。如果当现实的国民收入水平小于潜在的国民收入水平,从而导致因需求不足的失业出现时,降低税率或减少税额,增加总支出,能使现实国民收入水平等同于潜在国民收入水平,能实现充分就业。 3.促进经济增长 (1)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对劳动所得征税,会同时产生增加工作的收入效应和减少工作的替代效应,纯效应取决于劳动者个人对收入和闲暇的偏好。虽然税收会影响劳动供给的增加或减少,但劳动供给的增减是否影响经济增长,又取决于生产的技术构成所决定的劳动和资本比例。如果劳动供给已超出资本对劳动的要求,增加劳动供给并不能增加产出。只有当劳动供给低于资本对劳动的要求,劳动供给已足以影响产出时,通过税收激励增加劳动供给才对产出增长起作用。 (2)税收对储蓄的影响。对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会减少个人收入,减少储蓄报酬率,减少储蓄水平。对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减少企业税后利润,减少企业储蓄。税收一方面减少个人和企业储蓄,另一方面又增加政府储蓄。政府储蓄被看作政府税收减去政府消费支出的余额。因此,从社会储蓄角度分析,如果个人、企业边际储蓄倾向大于政府边际储蓄倾向,减税有利于增加社会储蓄;反之,如果个人、企业边际储蓄倾向小于政府储蓄倾向,征税有利于增加社会储蓄。 (3)税收对投资的影响。投资既是可动用资金的函数,又是预期报酬率的函数。税收征收既减少可动用资金来源,又降低预期投资报酬率。因此,税收减少个人和企业投资。但是,税收一方面减少个人和企业投资,另一方面又增加政府投资。因此,从社会投资角度考虑,如果个人和企业边际投资倾向大于政府边际投资倾向,减税有利于增加社会投资;反之,个人和企业边际投资倾向小于政府边际投资倾向,征税有利于增加社会投资。虽然税收会影响投资,但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还取决于资本同劳动两种经济投入要素的协调。在生产的技术构成既定情况下,只有当社会资本小于劳动对资本的要求时,通过税收激励、扩大投资才会对经济增长产生作用。并且,也只有当政府投资效益大于个人和企业投资效益时,通过税收减少个人和企业投资、扩大政府投资才会有利于经济增长。 (4)税收对技术进步的影响。技术进步既是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志,又是经济发展的条件。在同样资金和劳动投入情况下,整个社会的技术水平高低决定着经济增长率的高低。因为技术进步决定资本生产率,决定经济增长率。由科技进步所决定的生产的技术构成也决定着资本劳动的构成比例、产业结构以及经济结构。因此,科技进步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进步虽然是科学技术问题,由科技发展所决定,但也受到科技政策的导向。如果对于新兴产业、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给予税收政策优惠,对于高风险的科技产业给予特定税收政策,也会起到鼓励技术进步,促进科技发展的作用。
概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认为税收的征纳不应以形式上实现依法征税,满足财政需要为目的,而应在实质上实现税收负担在全体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纳税人按照其实质纳税能力负担其应缴纳的税收额度。 所谓税收量能负担原则也可称为量能课税原则,是根据负担能力的大小来确定税收负担水平的原则。负担能力的大小有各种测量指标,其中主要是所得和财产。凡所得多的,说明负税能力强,应规定较重的税收负担;凡所得少的,说明负税能力弱,应规定较轻的税收负担或者不纳税。 贯彻量能负担原则的主要方法是设置累进税率,以及起征点、免征额等。企业利润和个人实得收入最能反映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因此,这两种所得自然成为量能负担原则的主要适用对象。在税收分配中贯彻量能负担原则,除了财政目的外,更重要的是社会目的,即通过量力负担,避免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过分拉大,缓和各收入阶层人们之间的矛盾,保持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质税收量能负担原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法律体现,是宪法平等原则在税法上的具体化。是指赋税的课征不以形式上实现依法律课征赋税、满足财政需要为已足,尤其在实质上要求赋税负担必须在一国公民之间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纳税人按其实质负担赋税能力,负担其应负的赋税。其具体内容是指:公民的赋税负担,应分别按照其经济负担能力(亦即赋税负担能力)为依据,使同样经济状况的人负担同等的赋税,不同经济状况的人负担不同等的赋税。所谓“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同时,从其中内涵的精神可以得知,量能课税原则还表明,无赋税负担能力的国民就不应让其负担赋税。其精髓在于它不仅要求法律上形式平等的实现,且更加强调实质平等的贯彻。 税收制度和原则很难做到对实质平等的绝对追求,税收量能负担原则本质上也不可能是对实质平等的追求。虽然如此,在一个制度体系里或者原则体系里,我们应当在某一些方面又表示对实质平等的关注,税收量能负担原则就是在税收制度体系和税收原则体系里对实质平等进行关注的一个原则。 追求量能课税原则本质上追求的是含有实质平等追求的形式平等,区别于纯粹的形式平等,也区别于实质平等。在程度上,量能课税原则有时侯可能是对第二类形式平等的追求,其中包含的对实质平等追求的程度不是那么强烈;有时侯量能课税原则是对第三类形式平等的追求,其中包含的对实质平等追求的程度非常强烈。也可以这样说,有的人对量能课税原则作第二类形式平等的解释,有的人对量能课税原则作第三类形式平等的解释。或者说,有的国家的税收制度的量能课税原则是第二类形式平等的追求,有的国家的税收制度的量能课税原则是第三类形式平等的追求。 总归一点,税收量能负担原则本质上追求的是含有实质平等追求的形式平等。区别于纯粹的形式平等,也区别于实质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