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负税人是指在经济上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从我国目前的税制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特别是对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来说,负税人和纳税人是一致的。但在间接税的情形下,由于它是对商品征税,存在着税负转嫁,只要被征税商品能够按较高的价格顺利销售出去,税负就可以转嫁到征税商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身上,这样,纳税人和负税人就发生了分离,具体缴纳税款之人并不是终局的经济上的税负的承担者。而在税法的规定上,这种情况下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被完全排除在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之外,不具税法上的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这样,真正的纳税者被迫处于“植物人”的地位。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还将持续较长时间,负税人将承担实质国民收入的很大部分。因此,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纳税人是一个相对于国家的整体概念,在涉及纳税人权利的规定时,应考虑将间接税中的负税人纳入“纳税人”的概念范畴中,使其具有同样的权利和法律地位。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及个人。在税负不能转嫁的条件下,负税人也就是纳税人;在税负能够转嫁的条件下,负税人并不是纳税人。这时的负税人,是税负归宿,即在税负转嫁的辗转过程中,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或个人。纳税人是由国家税法规定的,而负税人则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在自然经济中,负税人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占有剩余产品的农民;在商品经济中则包括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经营者、劳动力所有者,以及消费者。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了税,有时可以在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下,将所缴纳的税款转嫁给他人负担。因此,国家在按照负担能力和有关政策制定税率时,不仅要着眼于一定课税客体的纳税人,而且要更加注意着眼于负税人。 配图 相关连接
简介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课税对象的量的表现。计税依据的数额同税额成正比例,计税依据的数额越多,应纳税额也越多。 征税对象体现对什么征税,属于质的规定性,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上来限定征税对象,属于量的规定性。例如,消费税征税对象是消费品,但计税依据则可以规定为该消费品的价格或数量。其次,有的税种的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则不一致,如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则是消费品销售收入。有税种的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是一致的,例如,各种所得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都是应税所得额。此外,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在多数的情况下是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在少数情况下则是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1] 类型 计税依据可分为两种类型; ①从价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按这种方法计征的税种称从价税。如中国产品税的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收入,即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单位销售价格的乘积。 ②从量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为计税依据,按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数量、重量、面积等)计算,按这种方法计征的税种称从量税。如中国的资源税,对原油以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为“吨”;对天然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是“千立方米”。 形式 计税依据和课税对象存在十分紧密的关系。因为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的数量表现。如中国的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则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计税依据与课税对象反映的都是课税的客体,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同。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在确定了课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问题。有些税种,计税依据与课税对象一致,如对商业企业征收的营业税,课税对象是营业额,计税依据也是营业额。但多数税税的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不同,如企业所得税,课税对象是企业所得额,但并不是所有的所得额都要征税,国家可选择部分所得额来课税,这部分所得额就是计税依据。又如中国的农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农业总收入,计税依据则是征税机关核定的常年应税产量。再如中国的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应税房产,计税依据则有两种,一种是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另一种是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拉来划分,有两种情况:一是按照课税对象的价值即货币单位计算,称为从价计征,如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大部分应税消费品以销售数量和单位销售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二是按照课税对象的自然计量单位计算,称为从量计征,如中国的屠宰税以屠宰应税性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以吨数为计税依据,汽油、柴油以升数为计税依据。采用从价计征还是从价计征,除和课税对象的特殊性质有关联外,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一般采用从量计征;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一些特殊性质的税种外,绝大多数的税种都采取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把不同品种、规格、质量的商品或财产按统一的货币单位确定计税依据,有利于平衡税收负担和简化征收手续。
基本简介 课税对象又称税收客体,它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也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在现代社会,国家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所得,商品和财产三类. 国家的税制往往也是以对应于这三类课税对象的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为主体。与课税对象相关的是税源。税源是指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各种税有不同的经济来源。有的税种课税对象与税源是一致的,如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和税源都是纳税人的所得。有的税种课税对象与税源不同,如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财产,但税源往往是纳税人的收入。由于税源是否丰裕直接制约着税收收入规模,因而积极培育税源始终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相关条目 财产
纳税期限正文 国家税收制度对纳税义务人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税制构成要素之一。税收的固定性特征就含有纳税时间相对固定之意。税收制度规定纳税期限,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及时均衡的入库和便利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当今世界各国的税制对各税种都规定有一定的纳税期限。中国税制中的纳税期限,由于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应税收入存在较大差别,各种税的课税对象又具不同特点,所以不仅纳税期限长短不等,而且税法规定的纳税形式也不尽相同。大致分为两种情况:①按期纳税。即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的一定时期作为纳税期限。其中,属于对企业所得、建筑投资、财产占有等课征的税种,一般规定较长的纳税期。例如各类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按季或者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年度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计征,分期预缴。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都实行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对流转额课征的税种,一般按缴纳税款数额的大小规定税款计算缴纳期和税款入库期。例如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都规定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款数额的大小,核定不同的税款缴纳期,即以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为一期,按期计算纳税。以1~15天为一期的,于期满后5日内报缴税款,以1个月为一期的,于期满后7天内报缴税款。②按次纳税。即以纳税人纳税行为发生的次数作为纳税期限,它一般实行按次征收,税款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当即入库。如牲畜交易税,按牲畜成交时的成交额计算缴纳。屠宰税在牲畜屠宰后缴纳。烧油特别税,凡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烧用的,在销售时即由供油单位代征代缴税款。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中的有些税目也属此类。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不能按期计算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要依法给予处罚。配图相关连接
纳税环节正文 课税客体在运动过程的诸环节中依税法规定应该纳税的环节。 纳税环节的存在,取决于课税客体即征税对象的运动属性。包括所处位置的变换和所有者的变更。国家在规定某种征税对象时,尚必须明确规定其纳税环节,即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和场所。 选择纳税环节的原则:①税源比较集中;②征收比较方便。借以保证财政收入,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中国纳税环节的规定,在商品流转课税中表现得比较明显。如应税工业品的纳税环节,一般为销售环节;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纳税环节,在产品销售给国家规定的收购单位时为收购环节;在销售给消费者及个体商贩时为销售环节。配图相关连接
纳税地点正文 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源控管,防止税收流失,又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 中国税收制度对纳税地点规定的总原则是纳税人在其所在地就地申报纳税。同时考虑到某些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的不同情况,对纳税地点也作了不同规定。主要方式有:①企业所在地纳税。如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及各种国内企业所得税等,除另有规定者外,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②营业行为所在地纳税。主要适用于跨地区经营和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如有关营业税条例规定,临时经营者在营业行为发生地缴纳;固定工商业户总、分支机构不设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在其营业行为所在地纳税。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理业务(不包括承包铁路、公路、管道、输变电和通信线路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移动施工工程),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纳税。③集中纳税。对少数中央部、局实行统一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由主管部、局集中纳税。如对铁路运营(不包括铁道部直属独立核算的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中国医药管理局直属企业,分别由中央各主管部、行、局、总公司集中纳税。④口岸纳税。主要适用于关税。进出口商品的应纳关税,在商品进出口岸地,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地海关纳税。外贸企业、其他单位自营或接受委托进口的商品除缴纳关税外,还需向口岸地海关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盐税或工商统一税等有关税。配图相关连接
概念 所谓税目(tax items ),简单来说,就是课税客体具体划分的项目。它规定一个税种的课税范围,反映课税的广度。由于同一税目通常适用同一税率,因此,它还是适用税率的重要依据。[1] 作用 设置税目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明确某一种税的征收范围,体现征税的广度,凡属于列举税目之内的项目即为征税对象,反之则为非征税对象;二是对具体征税项目加以归类和界定,以便针对不同的税目确定适用的税率和征收方法。[2] 设置原则 ①按照课税客体的性质和积累水平的殊同归类。性质相同、积累水平相近的课税客体,有可能归入同一税目;否则归入不同的税目。 ②以国家政策为依据,按照鼓励或限制政策的需要,分别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归入不同的税目。 ③应便于征收管理,力求简便。 设置方法 ①列举法,即按课税客体的具体项目分别设置。其优点是界限清楚,便于掌握;缺点是税目过多,不便查找。 ②概括法,即按课税客体的类别设置。其优点是税目较少,查找方便;缺点是税目过粗,不利于体现国家政策。一般情况下,设置税目通常同时运用这两种方法。 表现形式 ①表格式。将课税客体的项目按顺序排列,在课税客体比较复杂时采用。如中国现行的产品税税目、营业税税目等。 ②叙述式。用文字叙述表明课税客体的项目,在课税客体较为简单时采用,如中国的所得税等。[3]
概述 税源从理论上讲,税源与课税对象虽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同一概念。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而税源则是指税收的价值源泉,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有的税种税源与课税对象一致,比如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和税源都是个人所得。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应税的货物或劳务,而税源则是包含在销售额中的纯收入;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税源则是房产收益或房产所有人的收入。调查研究税源的情况及其发展变化,是财政、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对国家制定财政收入计划和税收政策、制度法令,促进生产,保护和开辟税源,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有着重要的意义。 分类 税源税源的按税源的自然状态,可分为自然税源和再生税源。自然税源是指自然存在的税源。如对资源征税资源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只要开发资源,就必须依法纳税。再生税源是指经过劳动创造后产生的税源。如对产品或商品征税。税源的大部分是再生税源。按税源的变化程度,可分为静态税源和动态税源。静态税源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变化不大,可稳定地为税收分配提供收入的税源。静态税源是保证税收收入完成的基础条件。动态税源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变化较大,不能稳定地为税收分配提供收入的税源。对于动态税源,应加强对其管理,使之朝着有利于扩大税源的方向发展。按税源可构成税收收入量占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可分为一般税源和重点税源。一般税源是指可供税收分配的收入较少,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大的税源。一般税源户指的是一些年度创造税收收入的总量较小的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重点税源是指可供税收分配的收入规模较大,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税源。重点税源户指的是一些年度创税规模较大的大型企业单位。按税源的存在形态,可分为有形税源和无形税源。有形税源是指能看得见的税源。如产品销售收入、利润额、房产等。无形税源是指看不见的税源。如行为、专利、特许权、商誉等。 管理 税源管理税务部门做到税前监控、税中征收、税后稽查等叫做税源管理。税源管理的重要性 税源管理是指对各种税基的控管,是税收工作的基础,是推动税收收入稳步增长和“两基”建设巩固完善的重要保证。 税源管理工作科员主要是数据分析工作,就是是对税源进行分析,上报分析、上传数据等工作。新时期下加强税源管理的途径 一、建立和落实科学严密的税收管理员制度。二、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管理,以有效监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三、建立科学的税源预测分析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税源的变化。四、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实施微观管理与宏观监控的有机结合。五、加强发票管理工作,强化以票控税。六、大力开发,推广税源监控应用体系提高监控效率。七、加大对税源户的稽查力度。八、理顺机构,明确职责,发挥税源管理整体效能。九、建立税源管理部门协调机制,完善协税、护税网络。 相关条目自然垄断、财政职能、增值税、财政支出、市场失灵、累进税率、财政平衡、基金定投、起征点、紧缩性财政政策、税负转嫁、消费税、国际收支失衡、国家预算、资本预算、完全基金制、农业税、财政学、税务行政处罚、从价税、拉弗曲线、市场调节、自动稳定器、瓦格纳法则、税收饶让、财政投融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延期纳税、开放经济、税收效应、国民收入再分配、税源 参考资料1、http://edu.news.tom.com/viewarticle.php?id=118152、http://www.gov.cn/ztzl/ssgz/content_600197.htm3、http://www.law-lib.com/zt/fzdt/5569.asp?pageno=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