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溢征退税 我国的关税退还制度包括复出口退税和溢征退税两类退税。 纳税人缴纳关税后,海关或纳税人发现应征税额少于实征税额,即构成溢征。海关将实征税额大于应征税额的部分追还给纳税人的行政行为,即称为溢征退税。 溢征退税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海关法的规定,下列造成溢征关税的,情况属溢征退税范围: 1、海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或不适当。 2、海关计征关税中有技术性错误。 3、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税后发现有短卸(包括装船时短装)事情。 4、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后海关放行前,发现国外运输或起卸过程中遭受损坏或损失,并不再补偿进口;起卸后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以及海关查验时发现非因仓库管理人员或货物所有人保管不当而致货物破漏。损坏、腐烂。 5、海关放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标准,索赔后不再补偿进口者。 6、已征出口税因故未能装运出口,申报退关者。 7、依法可以享受减免关税优惠,但申报时未能缴验有关证明,征税后补交有关证明,经海关同意者。 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 关税退还 复出口退税 关键字 溢征退税.
以税还贷 正文 中国政府对企业因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而举借的贷款,经批准可用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归还的优惠措施。是国家鼓励投资的办法之一。1979年以来,中国为鼓励国内企业投资扩大再生产,对国营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使用银行的基本建设贷款或技术措施贷款,规定可以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少数产品由于税大利小,用新增利润不足以归还贷款本息的,经批准还可以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产品应纳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归还。同时,为了鼓励企业利用外资扩大产品出口,对企业使用规定的外汇贷款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投资项目,经批准,亦可以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产品应纳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归还。 中国对技术措施和基本建设贷款,允许用产品税、增值税归还的,只限于列入国家计划的少数指定产品。这些产品的目录,由国家根据各个时期的实际情况调整。1989年6月,国家规定允许以税还贷的范围只限于:①用于发展全国名优产品的粮食白酒的技术措施和基本建设贷款;②用于发展啤酒生产并列入重点项目的技术措施和基本建设贷款;③经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特案批准的烟酒和制糖企业的技术措施的基本建设贷款。 对于外汇贷款,允许用产品税、增值税归还的,限于外国政府、外国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放的,或银行利用外国政府、外国银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而发放的,以及地方金融机构经国务院批准利用国外集资发放的外汇贷款。 配图 相关连接
什么是综合利用筹划法 综合利用筹划法是指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在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综合利用减免税范围 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以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碎尘、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三是废液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投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放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散放气等生产的产品。五是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热力与电力。六是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业所生产的产品;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减免范围:一是废金属,指用轻薄料、钢铁屑进行加工生产的炼钢、铸造原料、利用有色金属的灰渣、溶液和元器件提纯金属和生产的其他产品,利用废胶片、废牙膏皮、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白炽灯泡提炼的有色金属和生产的化工产品;二是废旧造纸原料,指以破旧布、麻、鞋、棉、纸类物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纸,以废化纤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三是废化工原料,指以废胶鞋、废轮胎等废橡胶制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废胶粉、再生胶;以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工业原料或制品;利用碎玻璃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四是其他。 上述范围可谓是很宽松,给企业带来筹划良机。企业为达到节税目的,需努力做到两件事:一是使自己的产品符合减免税范围;二是争取得到国家认可。此二者乃筹划成功的充分必要条件。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企业放弃节税的努力才是合理的,那就是以上两项努力的成本大于减免税的好处。如果企业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取减免税的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导致更大损失;又比如,为了使产品得到国家认可,花去太多的成本,得不偿失。
税收负担税收负担(Burdenoftaxation) 正文 负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国家征税而形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负担。税收负担的主体是负税人,如果指的是一个国家的负税人整体,税收负担就是指这个国家的总体税收负担(见国民生产总值税收率和国民收入税收率);如果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某一经济成分、某一行业、某一阶级阶层、某一企业或个人,那么,税收负担就是指这个国家的某一经济成分、行业、阶级阶层、企业或个人的税收负担。有人把税收负担概括为“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缴纳的税款”,这尚不够全面。因为:①在存在税负转嫁的条件下,纳税人不一定就是负税人。②在劳役税和实物税条件下,税收负担也并不表现为缴纳的税款。 税收负担的轻重,同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经济调控的力度和政权的兴衰等,都有密切关系。因此,它历来是税收理论研究和税收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外古今学者对税收负担都曾提出过各种不同的见解:有主张“敛从其薄”,即轻税负;有主张“取民有度”,即税负要符合能力原则;还有主张“世有事即役繁而赋重,世无事即役简而赋轻”,即税负轻重应视国家需要而定;更有探求“最佳税负”,即某种能够带来国家财政收入最大化的税负量度。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的税也是一种税收负担。这是因为,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虽然属于代表全体劳动人民的国家所有,但是,它同时又是一个在生产经营上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国营企业必须独立地以自己的销售收入来补偿其生产耗费。国营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产品转移,同任何两个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产品转移一样,也要实行计价付款,即存在着产品的社会生产费用归谁负担的问题。同时,不论是国营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它们所创造的社会纯收入,除了前者要向其所有者国家上交利润,后者要向其所有者成员分配红利这一点上有所不同以外,都无例外地还要在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之间进行分配。这时,如果国家征收的税多了,留归企业和职工个人的部分就要减少;如果国家征收的税少了,留归企业和职工个人的部分就要增多。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国家对国营企业征税,如同对集体企业征税一样,其结果都会使被征税者失去一部分经济利益,形成它的财力负担。但是,也有些人认为它不是一种税收负担。理由是:国营企业缴纳的税,在本质上同它所上缴的利润一样,都是国营企业所创造的社会纯收入。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征税集中国营企业的社会纯收入,是同一所有者内部的分配,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也就谈不上谁失去了一部分经济利益。这同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征税集中集体企业的一部分社会纯收入发生所有权转移,从而意味着集体企业失去一部分经济利益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 衡量税收负担的指标体系 税收负担是高还是低,是通过对比来说明。如果仅仅是一个纳税数量,而没有对比关系,则很难科学地进行税收负担高低的比较。因此,在税收征收额或缴纳额确定的情况下,宏观税社会的税收负担或某一纳税人的负担,指国家征集的税额与社会或纳税人产出总量或总经济规模的对比关系。正确选择反映全社会产出量或经济活动总量的指标,作为对比的参照。对科学评价税收负担意义重大。指标的选择一是要有利于进行纵向历史比较和横向国际比较,二是取得资料容易,计算简便。 衡量宏观税收负担的指标 宏观税收负担是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国家税收收入总额,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这实际上是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考核税收负担,从而可以综合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负担总体情况。 衡量宏观税收负担关键是选择一个社会总产出指标。如何核算社会总产出,国际上曾存在两种核算体系,一是前苏联的宏观统计体系即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一是联合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1993年后,全世界开始实行联合国的SNA核算体系。抛弃了社会总产值这一反映经济活动总量的指标。目前衡量全社会经济活动总量比较通行,并可进行国际比较的指标,一是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是国民收入(NI)。因而衡量宏观税收负担状况的指标也就主要有两个: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简称GDP税负率;国民收入税收负担率,简称NI税负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税收总额/国内生产总值 国民收入税负率=税收总额/国民收入 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下,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对于衡量税收水平具有较多的优越性。国内生产总值按收入来源地统计。在开放经济中,为避免双重征税,各国政府在征税时均优先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其税收基础即国内生产总值。而居民税收管辖权只适用于本国居民在外国投资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征税的多少一般取决于本国税率高于外国税率的幅度,在许多情况下为零。这使税收只与国内生产总值而非国民生产总值具有对应关系,以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衡量税收总水平相对而言更准确。国际经济组织对各国税收水平的衡量,主要使用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 衡量微观税收负担状况的指标 微观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实纳税额占其可支配产品的比重。且由于流转税存在税负转嫁问题,因此衡量微观税负比衡量宏观税负复杂。简单地把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全部税收除以其毛收入总额,有时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其税收负担水平。 衡量企业和个人税负水平首先要考虑不转嫁税即直接税的负担情况。既然是不转嫁税,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占其获得的收入的比重可以反映其直接税负担水平。直接税(主要是所得税和财产税)负担率,可用纯收入直接税负担率。 纯收入直接税负担率=企业或个人一定时期实纳的所得税和财产税/企业或个人一定时期获得的纯收入纯收入直接税负担率说明企业或个人拥有的纯收入中,有多大份额以直接税形式贡献于国家。这一指标可用于进行不同企业、不同个人税负轻重的对比;可用于说明同一微观经济主体不同历史时期的税负变化;还可用于说明法定或名义税负水平与纳税人实纳税款的差距,这一差距反映国家给予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优惠以及非法的税收漏洞。 除直接税负率指标外,通常还会用总产值(或毛收入)税负率、增加值税负率、净产值税负率作为参考性指标: 总产值(毛收入)税负率=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收/企业总产值(或个人毛收入) 增加值税负率=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企业增加值 净产值税负率=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企业净产值 全部税负率指标只能作为衡量微观税负的参考性指标,纳税人到底负担多少间接税要看间接税转嫁或被转嫁的程度,这是不容易量化确定的。总产值、增加值、净产值全部税收负担率只是名义负担率而非实际负担率。但通过这一差异的分析,可以看出税负在各行业、企业的分布状况,了解税负的公平程度以及税收政策的实施状态,为税制进一步完善提供决策依据。 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 由于税收负担必须考虑需要和可能两方面的情况,因此,一个国家在制订税收政策,确定总体税收负担时,必须综合考虑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并根据不同的经济调控需要,来制定税收负担政策。一般来看,影响税收负担水平的主要因素有: (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可以通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这两个综合指标来反映。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越大,总体负担能力越高。特别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最能反映国民的税收负担能力。一般而言,在人均国民收入比较高的国家,社会经济的税负承受力较强。世界银行的调查资料也表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高的国家,其税收负担率也较高,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低的国家,其税收负担率也较低。 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较低,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通过税收能够积累多少资金,社会总体税收负担应如何确定,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也不能只考虑国家的需要,必须首先考虑社会经济体系和纳税人承受能力。只有税收负担适应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税收才能在取得所需的财政收入的同时,刺激经济增长,同时提高社会未来的税负承受力。如果税收负担超出了经济发展水平,势必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 任何国家为了发展经济,必须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法律以及行政手段,来强化宏观调控体系。国家会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而采取不同的税收负担政策。如在经济发展速度过快过热时,需要适当提高社会总体税负,以使国家集中较多的收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存量,抑制需求的膨胀,使之与社会供给总量相适应。此外,还要根据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征收中实行某些必要的倾斜政策和区别对待办法,以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 目前,我国经济过于紧缩,需求严重不足。从1998年开始,国家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当扩大了财政支出的规模,税收的总体负担短期内不会减少,但会通过费改税,对纳税人的总体负担进行结构调整,减少纳税人负担各种收费的比例,增加税收的比例,以达到增加税收收入的需要。 (三)税收征收管理能力 由于税收是由国家无偿征收的,税收征纳矛盾比较突出。因此,一个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能力,有时也对税收负担的确定有较大的影响。一些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能力强,在制定税收负担政策时,就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而不必考虑能否将税收征上来。而在一些税收征管能力较差的国家,可选择的税种有限,勉强开征一些税种,也很难保证税收收入,想提高税收负担也较困难。 税收政策的核心是税收负担。在税收总体负担确定的情况下,各种纳税人具体的税收负担状况主要受税制本身所规定的各种计税要素的影响。这些要素直接决定了谁是纳税人,应该负担多少税收。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通过如下方面来进行的:一是确定课税对象,以确定谁是纳税人;二是确定税率的高低;三是确定计税依据;四是确定对谁减免税,怎么减免税;五是加重哪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税收负担。 税收负担的分类 税收负担是一个总体概念,在实际运用中,又可以有多种形式。 (一)按负担的层次划分,可分为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 宏观税收负担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通常用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来表示。研究宏观税收负担,可以比较国与国之间的税负水平,分析一国的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所谓微观税收负担,是指微观经济主体或某一征税对象的税负水平,可以用企业所得税负担率或商品劳务税负担率来表示。研究微观税收负担,便于分析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产品之间的税负水平,为制定合理的税负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二)按负担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等比负担、量能负担和等量负担第一,等比负担,即实行比例税的负担形式。实行等比负担,透明度高,便于鼓励规模经营和公平竞争。第二,量能负担,即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大小,实行累进课税的负担形式。实行按能负担,有利于促进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但是,对低收入者课低税,对高收入者课高税,不利于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第三,等量负担,即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负担形式。实行等量负担,税额的多少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有利于稳定财政收入。但是,价格的变动对纳税人收益影响极大,征税不考虑价格变动的因素,往往导致税负分配的不合理。 (三)按负担的内容划分,可以分为名义税收负担和实际税收负担名义税收负担是指由名义税率决定的负担;实际税收负担则是指缴纳税款实际承担的经济负担。名义负担与实际负担往往存在背离的情况,一般是后者低于前者,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减免税、税基扣除,以及由于管理原因导致的征税不足。 配图 税收负担相关连接
形成因素 宏观税负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收入作为对政府提供公共商品所付财政成本的补偿,与财政支出有着本质的内在联系,二者互为因果。因此,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讲,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量是以财政支出因素为基本前提的。同时,由于税收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因此,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量也与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但是,由于政府收入结构的多元性、税制的非统一性、税务管理能力的差异性等都将作用于宏观税负的形成,因此,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 一、一定时期政府的职责 政府职责是政府内在职能的外在表现,它从总体上规定着政府非市场活动的范围。理论上而言,政府的职责或作用范围与市场的作用范围是互补的,但实际的选择中,二者关系的把握是复杂的、多面的,也是多变的。而且,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人们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也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由此决定的政府职能运用的范围,即政府的职责也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因此,自人类有国家与政府以来,人们看到的一种表象是:不同的国家或政府,以及不同时期的同一国家或政府,其职责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的来说,政府的职责是决定政府支出总规模的基础,因而也是研究宏观税负的逻辑起点。就中国而言,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责范围的确定遵循“凡是政府能干的都由政府去干”的原则;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其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凡是市场能干的都由市场去干,只有市场干不了或干不好的才由政府去干”。显然,这种政府职责范围的不同,对政府的支出范围、结构及对宏观税负的要求都是不同的。 二、公共商品的提供 由市场缺陷引致、由政治过程决定的政府对公共商品的供给范围,直接影响政府资金的需求量与需求强度。而且,不同的提供方式、提供效率也对财政支出,进而对宏观税负水平产生不同的影响。 一是公共商品供给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这正如私人购买数量较多的商品需要多付费一样。但公共商品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国家乃至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其范围、规模及形态往往是不相同的。一般的发展趋势是:在物质形态不断发生变化的同时,其范围由小到大,其形态逐渐从有形扩展到无形。例如,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公共商品已扩展到社会政治、经济、外交、福利、资源开发以及文化发展等各个方面,而且,在物质形态上也越来越多地由有形转为无形。这表明财政支出总量不是一成不变的。 二是公共商品的提供方式,也在较大程度上决定着宏观税负的高低。即提供方式不同,提供成本不同,则所费价格不同。例如,公共商品由政府提供改为私人提供、政府收购;或由政府垄断经营改由私人部门供应;或使私人部门与公营部门公开竞争,都将直接影响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 三是公共商品的提供效率。在政府对公共商品的供给范围、供给量经由政治程序决定之后,为提供公共商品,政府需要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并配置足以使机构和人员运转的资源。也就是说,公共商品的供应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由于整个社会的可用资源是稀缺的,而高效政府与低效政府耗费同样的资源所实现的产出往往存在极大差异,因此,这必然使得消费者消费一定量的公共商品所付的价格也极不相同。换言之,这种成本越高,纳税人消费一定量公共商品所需付出的费用愈高,相应地,所需政府资金供给水平愈高。 三、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 在政府支出与税收收入的关系中,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政府支出是自变量,而税收收入是因变量。但是,实际上,无论是政府规模,还是政府支出总量,以及相应的税收收入总量的最终确定,都不能脱离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即公共需求的增长、税收收入的增加都与一定时期一国的国民收入水平有着很强的相关性。一是一定时期的税收只能来源于同期所创造的社会产品。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所创造的物质产品剩余是税收得以产生的基础,税收规模的扩大必须以企业盈利的增大和人均GDP水平的提高为前提。正因为如此,大多数发达国家税收占GDP的比重较高,而发展中国家这一指标相对较低。它表明,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总量要受到经济供给能力的现实约束。 二是一定时期政府支出总量的增加,本身就是经济发展所提出的必然要求。实证分析表明,在市场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增长的初期,收入提高所引起的需求的增长,主要集中于私人物品需求的增加,如个人普通消费品、耐用消费品及住房等等;但是,当收入进一步提高,经济进一步发展时,人们对于公共物品的需求便不断地增大起来,不仅是绝对值增加,相对比重也逐步提高。也就是说,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提高,人们对公共物品的消费需求也会逐步扩大。相应地,也逐渐愿意支付更高的“税价”,以获得公共商品消费的满足。以工业社会为例,正是先进的机器生产对高素质劳动力的需求导致和促进了以开发和保护人力资源为目的的文化、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保健等项事业的发展;正是其高度的社会化分工对交通、通讯的巨大需求促进了基础设施等公共工程的迅速发展;同时,也正是由于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环境、人口、交通、犯罪、收入差距等诸多问题,从而要求政府的职能范围逐渐扩大,相应地要求税收总量不断增加。它表明,从长期来看,税收的发展,税收规模的扩大直接取决于经济的发展与经济的规模。 四、非标准化税制实施的范围 一国一定时期的税制一般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标准化法规条款部分;二是非标准化法规条款部分。前者以取得财政收入为基本目的,并构成税收收入上升的方面;后者是指在执行税制标准化条款的过程中,政府为了引导某类经济活动或资助某些阶层,实施了背离上述标准化法规条款的许多附加规定,即各种税收优惠。它体现了政府的偏好,其目的不在于取得收入,而是放弃一部分收入,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由于一定的税收负担总是在一定的税制框架内形成的,因此,非标准化税制实施的范围,不仅影响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而且影响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 五、政府收入结构 在政府支出范围、项目一定的情况下,政府收入结构或税收在政府收入中的地位对宏观税负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税与费作为政府的两种财政收入形式,二者之间不仅可以相互转换,而且,在为一定时期的政府支出提供资金来源的问题上,两者存在替代关系。一是在政府公共支出范围一定的情况下,税与费共同用于满足政府支出的需要。因为就一般的情形而言,税、费的划分与采用,更多的是通过由政府提供的混合商品能否设立排它装置确立的。在易于设立排他装置的混合商品由政府提供的量一定的情况下,费的收入量可替代税收收入量。二是一国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上,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税、费收入替代关系。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地方经济的区域性较强,而全国经济的总体性较弱,因而对地方性公共商品的需求必然较高,且对其实行排他性收费也相对比较容易。此时,费所占的比重通常相对的可以高一些;反之则反是。 其次,公债与税收,作为延期税收与即期税收,二者之间也存在替代关系。因为对于政府来说,与私人的情况类似,借款也是筹措收入、弥补支出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手段。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公债虽然以信用形式出现,但其实质属于财政范畴,本质上是一种延期的税收。公债的实质属于一种税收,一是因为公债最终仍要通过向公众征税才能清偿。二是公债使公众今后的税收负担替代了眼前的税收负担。正因为政府借款,使得政府一定时期内能够在不减少私人的实际财富的同时,为公共服务提供资金。因此,从总的方面来看,政府借款和税收是为公共服务筹集资金的两种方法,在一定时期政府公共支出量一定的情况下,二者之间存在替代关系。 六、税务管理能力 税务管理与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的实施效果有着密切的关系,一国税务管理能力的大小,应该置于税制改革的中心来考虑。但是,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正是有限的税务管理能力成为税制改革的束缚。由于对法定的各个税种缺乏管理能力,使得发展中国家税制的表面现象与实际运行情况之间总是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税务管理的水平不仅直接决定着税收制度所能形成的实际税收负担及其效应,而且,将直接影响一定时期税收收入的多少,从而在较大的程度上决定着宏观税负的高低。其所以如此,是因为税务管理在任何国家都不可避免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一国本身特点。在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纳税人、征税人的素质不同,税务官员考核的标准不同,税收法治化程度不同,都会导致税务管理能力的不同。在税务管理能力低下的国家,税收收入的理论规模与实际规模、纳税人的理论税负与实际税负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总之,决定中国宏观税负形成的因素既有各国宏观税负形成的一般因素,也有现阶段中国的特殊因素。抽象出这些基本因素,了解中国宏观税负的形成机理,对于宏观税负状况的判断与调整路径的选择是不无裨益的。同时,需要明确的是:由上述诸多因素综合决定的宏观税负水平不可能是一个常量,它是变化的,但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和可把握的。 变动趋势 宏观税负从1985年起,中国税收收入统计是按利改税后新的口径进行的,税收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90%以上,税收收入变动与经济增长变动呈现密切的相关性。 (一)宏观税负反映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 按照中国历史上两次大的税制改革,将税收收入及宏观税负变化分为3个阶段。在不同税制下,税负变化也不同。第一阶段为1979~1984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开放方针使生产力得到巨大解放,经济和税收收入都呈逐年上升趋势,宏观税负水平由1980年的12.8%缓慢上升至1984年的13.7%。第二阶段为1985~1993年,由于1983年和1984年两步利改税改革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原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改为主要以税收收入形式集中到政府手中,宏观税负迅速提高,1985年宏观税负达22.8%。与此同时,国家为抑制经济过热而采取的一系列强硬措施,导致了1989年、1990年的经济“硬着陆”,生产滑坡、税源萎缩,致使1989年在税收弹性达到高点的情况下宏观税负水平又出现下降。在这两个阶段内,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革主要围绕利润分配进行,因而企业所得税税负成为关注的焦点。研究结果显示,这一时期企业税收负担不算重,而非税负担却不轻,但宏观税负比较适中,且出现逐年下降趋势。第三阶段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至今,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增长,并在1996年实现经济“软着陆”,经济增长有所下降,各项税收收入总额增长速度也趋于减缓,宏观税负及总体税收负担大体呈下降趋势。 (二)中国宏观税负从1985年以来趋于下降 如果以税收收入总额占GDP的比重作为衡量宏观税负的指标,中国宏观税负从1985年的22.8%下降至1996年的10.1%,降幅之大,速度之快,令人深思。宏观税负的降低反映了国家集中财力能力的降低及对宏观经济调控力度的降低。在中国经济转轨尚未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还需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情况下,这种降低是令人堪忧的。从多种角度分析都可看出中国当前的财政状况不容乐观。首先是财政赤字的急剧扩大,其次是国债规模增速过快,债务负担日益沉重。如果说宏观税负随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普遍趋势,那么中国宏观税负随经济发展持续不断降低的现状就存在隐忧了。 税负现状 宏观税负(一)对当前中国宏观税负水平的认识 首先,中国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占绝对比重,流转税又以增值税为绝对主体,而增值税是以经济增量(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当经济增量以较高速度增长时,理论上讲税收收入对经济增长的弹性系数是小于1的。其次,弹性系数大小与经济增长方式有关,如果经济增长是高投入的产值速度型外延扩张,则GDP增量能提供的税收收入增量就很有限;如果是经济效益型增长,那么同等的经济增量可提供的税收收入要多得多,弹性系数也相应较高。最后,中国GDP中有相当一部分为无税产值或低税产值,如免税工业产值、农业产值等。 (二)对税负的研究必须将宏观与微观结合起来,才能得到全面、正确的认识 自1978年以来,中国在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上始终本着减税让利的原则,企业留利水平呈上升趋势。1994年税制改革后流转税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略有下降,约为8%左右;所得税占企业利润的比重也逐年下降,1996年仅为1.1%。同时,国家规定企业免缴“两金”,可以加速折旧并可将折旧全部留在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这些都表明企业税收负担是在减轻而不是在加重。 但是,税收负担并不是企业全部负担,政府参与企业剩余价值分配的方式也不仅仅是税收这一种方式,还包括各种形式的收费、摊派以及政府职能转移而转嫁给企业的额外负担,如企业办学。据有关部门统计,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职工住房、医疗、学校教育等方面的投资约占企业总投资的15%~20%,离退休人员退休金及在岗富余人员工资占职工工资总额的50%以上;对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来说,各种名目的收费、摊派已超过甚至远远超过应纳税额。可见,企业非税负担是相当沉重的。 (三)对总体负担的结论性认识 1985年至2001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1.3%,而同期预算外收入的增长速度却为15.6%。一方面中国宏观税负偏低,宏观税负不重,且呈下降趋势;另一方面却是企业负担沉重。微观分析表明,非税负担过多、过重,尤其是乱收费泛滥是其根源所在。 提高措施 宏观税负(一)深化税制改革 1.改革农业税。农业税负直接关系到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为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兼顾农业税收分配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应完善农业税管理制度。 2.强化增值税改革。在现行增值税改革方向基础上,发挥增值税中性税收的特点,弱化增值税政策职能,强化其收入职能。(1)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生产型”增值税存在重复课税和税负不公的弊端,难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的税收环境,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有利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装备改造。(2)将销售不动产、邮电通信业等直接与商品生产和流通有关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解决现行增值税“链条”中断、混合销售界定不清等难题。 3.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是极具发展潜力的税种,它在调节贫富差距、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从近几年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看,其增长幅度却远远小于居民储蓄存款年增长幅度。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不尽人意并非税源问题,主要还是税制本身不够完善。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途径有:(1)选择混合所得税制,改革分类所得税制,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过渡。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分类税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其弊端越来越突出。而综合所得税制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税制,是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方向,但由于实行这种税制模式要求较高,实施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目前采用有较大难度。因此现阶段可先推行混合税制,克服分类税制存在的缺陷,在条件成熟后再向综合税制过渡。(2)合理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首先扩大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其次建立全面、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3)加强对隐性收入的监控,全面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和收付票据化。 4.改革企业所得税制。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内外资企业两套企业所得税并存的税制模式已无法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政策与国际惯例及世界贸易组织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明显不符。因此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已迫在眉睫。 (二)改费立税,扩大税基 1.扩大税基增设新税种。对于目前中央政府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现存的数额较大、来源稳定、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可并入现有税种,统一征收。例如,将用于城市建设的配套费、绿化费等收费项目列入城市维护建设税中,而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改为社会保障税。 2.继续保留部分收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向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如工本费、手续费等,可以继续保留,但应按不高于或略高于成本的标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 3.取消乱收费。对那些不必要的乱收费项目坚决取缔。 (三)建立税务司法保障体系 税务司法保障体系的设置以税务警察和税务特别法庭两种为宜。由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建税务警察机关,中央实行双重领导、机构内部垂直领导,依法对税收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侦查,查处偷、逃、骗、抗税的重大案件,维护国税和地税两级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护税务人员人身安全,预防、揭露、制止税务机关内部营私舞弊行为,有效保障征纳双方的权利。还可在人民法院内设立税务法庭,主要对检查机关起诉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税务诉讼案件、税务机关依法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审判,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查封、扣压及税收保全措施等。[1]
税负归宿正文 税收的最后承担者。有直接归宿与间接归宿之分。如果纳税人不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而由自己承担,称为直接归宿。如果纳税人能够将税负转嫁出去,那么经过次第移转的最后负税人,即为此项税负的归宿,称为间接归宿。见税负转嫁。配图相关连接
税收要素正文 构成税收的基本因素。有具体和抽象两种含义。前者通称税收制度要素,后者指税收分配关系要素。 税收制度要素 主要包括纳税人、课税客体、税基、税率等项。纳税人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及个人,表明国家直接向谁征税或谁直接向国家纳税,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见课税主体)。课税客体是国家征税的目的物,表明国家对什么事物征税,包括人身、事实、物件三类,物件又分为资源、商品、所得、财产。税基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有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类,前者如土地的亩数、房屋的间数,后者如营业额、所得额等。税率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率,按与税基的关系分,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税率不以税基变化为转移;累进税率随税基增加而提高;定额税率是以定额形式表示的单位实物量的税率。这些基本要素连同其他非基本要素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具体的税种,各类税种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税收制度是由税法规定。 税收分配关系要素 包括税源、负税人税收负担率及行使课税权的国家。其中,税源是税收的来源。负税人是最终负担税款的主体,税收负担率是负税人所负税款占其收入的比率。除这些要素外,国家作为行使课税权的主体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这些要素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国家与经济单位及个人之间在税收分配中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客观存在,不以税法规定为转移。配图相关连接
简介 是指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 概况 确定代收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代收代缴单位不同于代扣代缴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可以从中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单位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只能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应当注意的是,代收代缴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仰次代缴义务,对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除追交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