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名片 亦称“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同于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不持有纳税人的收入,无法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应纳的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则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因而可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金并代为缴纳。分类 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代扣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两类: (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 (2)为纳税人办理汇款的单位。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 扣留收取义务是依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给付或者收取纳税人的金钱中,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依不同税率,扣留或收取纳税人应交纳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扣缴、收取税款后,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即行消灭。 申报义务是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事项的行为,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代扣代征的行为是否发生、应解缴税额的多少。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缴纳义务是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将扣缴、收取的税款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该税款交纳给征税机关的义务。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填发义务是扣缴义务人于扣缴税款时,除应随时通知纳税义务人已经扣缴税款外,还应将扣缴凭单或免扣缴凭单以自己名义填发给纳税义务人。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由此可见,在中国只有在纳税人主动索取扣税凭单时,扣缴义务人才填发。如纳税义务人不主动索取,则扣缴义务人不必填发。但是如果不填发扣税凭单,纳税人就不知道自己缴纳税款的情况,这实际是对纳税人知情权的一种侵害。 扣缴义务人本不是纳税人,所以不承担纳税人的义务,实际上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是第三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就这种义务本身来看,是扣缴义务人自己的义务,而非他人的义务。扣缴义务人的扣留收取义务、申报义务和填发义务的性质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的存在,并不取消或影响纳税人的存在,也没有改变纳税人的地位,负担金钱给付义务的仍然是纳税人。所以扣缴义务应属于缴纳行为义务而非金钱给付义务。 其他义务 所有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对扣缴义务人实施扣缴税款登记制度,是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考虑到许多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纳税人,为减少其负担,简化手续,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可以在税务登记中增加有关扣缴税款登记的内容,在税务登记证件上标注扣缴税款登记的标志。 依法接受账簿、凭证管理。《税收征管法》第19和20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依法履行扣缴税款申报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申报内容报送代扣代收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办理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即按照规定的数额、时间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扣、代收,并及时解缴入库。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未按规定解缴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代扣、代收,但没有按时缴入国库的行为。 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的检查,如实回答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查询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哪些税种涉及到代扣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中,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中,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⑥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⑦个人转让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⑧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征收营业税。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资源税中,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消费税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印花税中,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代征代缴印花税税款。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车船税中,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办法 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向其颁发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其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置,并责令其补缴税款。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现象 无论是类似美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都力求体现量能征税的精神,按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决定相应税款征收,而不是竭泽而渔。普遍存在的现象 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就是:为减轻民众的赋税负担,个税的起征点不断提高。为保证民众的生活水平,各国还规定了名目繁多的税前扣除和退税项目。而纳税人不再仅是义务的承担者,其权利也正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美国 在美国,有句俗话:“世上有两件事你逃不过:一件是死亡,另一件就是缴税。”税收是美国政府赖以生存的财政基础,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则是整个税收最重要的部分。 在近几年美国联邦财政总收入中,平均约有43%来自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只占7%。因此,上至美国总统,下到平民百姓,纳税成为每个人的义务和职责。据统计,美国全部个人收入约40%要交给税务部门。法国 法国是一个高税收、高福利国家,税收制度是政府对社会财富重新分配的重要手段。“共享社会财富”是法国税制一大理念。 2007年,法国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8%,大大高于欧元区及欧盟平均水平。法国税种繁多,其中最能体现“共享社会财富”理念的是个税税率高额累进制、企业社会福利税和社会团结财富税。日本 日本个税征收非常人性化,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 日本政府战后一直努力减轻国民税务负担,不仅相继提高免税额的起点,而且不断大幅降低最高税率和减少税率档次;此外,日本个税的免税项目和税前扣除项目繁多。这些都减轻了广大国民特别是高收入者的负担,增加了国民的消费和投资能力,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印度 印度个税征收制度的设计,是按“抓大放小,力求公平”的原则进行,“大”就是高收入者,“小”是中低收入者。这种税收体制当然有些“劫富济贫”的意味,但它非常符合印度国情。 印度是一个人口大国,但大部分是穷人,这种税收体制可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至于增加财政收入则在其次。中国个税改革 2008年9月中旬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主任杨崇春透露的多位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综合扣除”的信息引起了各界热议。 2008年以来,中国经济虽逐渐摆脱了高通胀的侵蚀,但增长下滑的趋势却愈发明显,因此,主张通过积极减税、努力扩大财政投入来提振国内经济的呼声开始不绝于耳。当此情形之下,个税调整自然被纳入视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综合扣除”也越来越成为主流的税改理念。 应当承认,从按“人头”到以家庭为单位开征个税,有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亦能最大限度地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然而,遗憾的是,个税“家庭化”仅是理论意义上的人性化税改设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个税“家庭化”还难以迈过收入统计的门槛。 首先,现实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得按户口统计家庭收入存在很大的误差。即便是两个总收入水平对等的家庭,户口性质的不一致也意味着统计平均收入时“人头数”的差异,因而很容易背离个税“家庭化”努力实现税负公平的初衷。 另外,家庭成员的隐性收入也充满着不确定性,因而,单个家庭的平均收入在统计上势必要存在极大的水分。在当前中国国内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的形势下,个税“家庭化”的实际成效或将大打折扣。 由此看来,中国个税的人性化改革依然任重道远。而另一方面,与隐现弊病的个税“家庭化”相比,进一步提高个税起征点可谓大势所趋。 1981 年,中国首次确立个人所得税时起征点为800元,而官方公布的中国城镇居民的月平均工资水平为60元。按此标准,现行的个税起征点至少应当是月平均工资的 13倍。参照2007年中国城镇居民月平均工资1800元左右的现状,2000元这一2008年3月1日已付诸施行的最新免征点还存在相当大的上行空间。 需要特别补充的是,起征点的提高离不开个税制度的细化。而中国的个税申报制度无疑是十分粗糙的,眼下即便进一步提高了个税起征点,能否将政策落到实处也要打一问号。因此,中国在个税体系完善、个税制度全面建设等方面同样面临着很长的一段山路需要征服。 现阶段,个税改革要注重人性化,以改善民生为要。除了今后须通过提高减免标准来调节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以外,还应努力弥补税负不公的制度性缺失,以使更多人群受惠。 人性化的个税改革不可忽视中国地区经济的差异性,要正视各地收入水平差异,以不削减民众的日常支出为前提。另一方面,个税改革在追求税负公平的同时,还肩负着“劫富济贫”的艰巨使命,要通过建立成熟的个税体制,使富人成为纳税的主体,同时,使得低收入人群和中产阶级则因富人的税额贡献得以减轻一部分生活负担。相关部门在打击富人恶意避税、偷税漏税等环节须做到不遗余力,并坚决取消类似于以税款补偿代替税收处罚、以税收处罚代替税收刑罚的消极措施。美国:生活水平不因纳税下降收入越高起征点越低 在美国,税法规定了“宽免额”,该概念类似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起征点”或“免征额”。但个人所得税“宽免额”不固定。一般来说,美国个税法规定的“宽免额”约为7500美元,这个数额是按年收入计算的。由于美国最低法定年薪都有上万美元,因此几乎每个有收入的人都必须缴税。 与中国不同的是,美国税法实行的是“宽免额分段扣减法”。也就是说,当个人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以后,“宽免额”会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而按一定比例减少;当收入高到一定程度后,个人“宽免额”将全部取消,也就是说,他收入的每一分钱都要纳税。这样可避免出现高收入者从高“宽免额”中受益现象,也使得税收的公平原则得到充足的体现。 美国个税经过几次税制改革,至1995年,税率分为三个基本税率档次:即15%、28%、31%和两个高税率档次 36%、39%。2000年布什任总统后,又进行了税率调整,从2001年7月1日起,15%这一档税率保持不变,其他税率档次下调1个百分点,此后又经调整,现在个税最低税率是10%,最高税率是35%。富人是税收主要来源 从高收入者纳税额的比例也可看出美国税法的公平原则。虽然美国几乎每个成人都要纳税,但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群体所缴纳的税款,占全部个税总额的60%以上。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每年巨大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占人口少数的富人阶层,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阶层。 不仅如此,为保证中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水平不会因纳税过多而下降,美国税法还规定了各种扣除、免税收入和退税制度。扣除包括:个人退休保险及医疗储蓄账户的个人缴付部分、离婚或分居赡养费支出、教育贷款利息支出、慈善捐助支出、购买专业书籍和职业培训费等个人职业发展费用支出,甚至包括变换工作的搬家费用等。各种免税收入则包括:特定的奖学金、伤病补偿费、州或市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等。 美国缴纳个税是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夫妻俩可合起来交税,也可分开交。缴纳个税不仅考虑个人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孩子和没孩子所缴纳的税收相差很大。对于有孩子的家庭,美国税法规定为每个孩子抚养费退税1000美元。家里需要供养的孩子越多,所获退税也就越多。按时纳税好处多 美国政府从各方面培养纳税人意识。在美国购买房产后不用交物业费,而是要交数量很小的一笔物业税,这笔物业税也将列为个税的扣除项目,让公民感觉到“因为你是纳税人,所以你会得到完善的物业服务”。 在纳税人按时守法纳税后,政府每年会给纳税人寄一份表格,将累计纳税人的个税信用值,如果纳税人的个税信用值超过40,那么59岁后纳税人可每月从国家领1000多美元的补助金;纳税人因故残废,那么纳税人的配偶和孩子分别可每月领取 700美元。在美国一些州,只要个税申报的信息显示纳税人已持续缴税一年以上,那么孩子读书、上图书馆、走高速路、进公园等都将免费。 美国绝大多数公民都自愿缴税。不过,一些高收入者仍在想法偷逃税,因此,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检查时,重点在于高收入人群。高官显要和社会名流是一个特殊群体。对这些社会公众人物每年收入多少和交多少税,普通老百姓十分关注。每年4月15日是美国人递交税表的最后限期,在此前后媒体都要在显著位置和黄金时段报道这些特殊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若在4月15日前来不及填好报税表,而未能缴足当年应付税额的90%,就会被国税局罚款。法国:以高税收确保高福利 “共享社会财富”是法国税制一大理念。以家庭为单位纳税 法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具体征税对象的收入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目进行计算,对收入的定义是除去可免税优惠部分之后的家庭净收入。法国对年收入不足4192欧元者免税,对年收入低于8242欧元者开征7.05%的个税,年收入越高,税率越高,如果年收入超过47131欧元,税率相应升至49.58%。 至于法国企业,不管员工收入多少,雇主均需交纳一定数额的社会福利税,其税率也采取高额累进制。法国以法定最低工资为基点向雇主征收4.29%的社会福利税,随着雇员工资的增加,税率逐步上调,当雇员工资超过最低工资的 1.6倍时,雇主交纳的社会福利税将高达30.29%。对企业征收的高额社会福利税是法国政府执行全面的社会福利计划的重要财源。 最具有 “削富济贫”特点的是社会团结财富税。法国从1982年开始征收“巨富税”。根据现行法国法律,如果纳税人财产净额超过76万欧元,即应交纳社会团结财富税,其税率从0.55%至1.8%不等。如果纳税人财产净额超过1581万欧元,该税种税率封顶至1.8%。社会团结财富税每年交纳一次,其纳税下限随居民收入增加而不断上调。2008年,这项税收44亿欧元,约占总税收的2%左右。重新分配“均贫富” 通过高税收,法国政府将社会财富集中起来重新分配,缩小贫富差距。这主要体现在教育、医疗等社会福利制度方面,教育在每年法国政府预算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在法国,不仅中小学阶段全程免费,大学生也可享受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以及各种各样的助学金。法国实行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家庭补贴保险为主的社保制度,全国所有就业人员都必须投保。在法国,大部分医院员工是国家公务员,其薪酬由国家财政拨款支付。享受医保者到医院就诊时一般只需交纳挂号费和少量诊费,主要医疗开销由医保系统从其医保账户中扣除。 法国还通过发放家庭补贴和各种减税政策减轻家庭税务负担,并向有孩子的贫困家庭发放补助,缓解其生活压力。政府每年还拿出大笔资金兴建廉租房等社会福利房,帮助生活困难的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日本:降个税促进消费投资 在日本,日本个税征收非常人性化,充分考虑到了国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起征点考虑家庭人数 日本的个税根据个人所得多少而定,扣除必要的成本以及各免税项目和税前扣除项目,剩下的按一定税率交个税。收入越高缴税越多。年收入330万日元以下者交 10%;年收入330万至900万日元者交20%;年收入在900万至1800万日元者交30%;年收入在1800万日元以上者交37%。高收入者缴税多,既能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又能增加国家税收,可谓一举两得。 日本个税的起征点根据家庭成员的人数多少而不同。如果是一对夫妇加1个孩子的工资收入者,起征点为283.0万日元;如果是没孩子的丁克家庭工资收入者,起征点为220万日元。如果是独身的工资收入者,那么起征点为114.4万日元。免税项目有20多个 从上世纪70年代到现在,日本个税税率结构逐渐简化、最高税率大大降低。上个世纪70年代,日本的个税实行19级超额累进税率,从10%起,分19档,最高税率为75%。到1999年,累进税率的档次减少到4档,依次为10%(330万日元以下)、20%(330万至900万日元)、30%(900万至 1800万日元)、最高税率下降到37%(1800万日元以上),从而形成日本现行的个税税率结构。 日本个税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免税项目和税前扣除项目繁多。目前主要的免税项目和税前扣除项目有:基本免税额、配偶免税额、配偶专项免税额、赡养人口免税额、赡养人口专项免税额(适用于16岁至22岁的赡养人口)、雇佣所得扣除,社会保险捐扣除、养老金扣除、退休所得扣除和老人扣除等等,总数多达20多项。 个税征收的人性化,起到了减轻广大国民特别是高收入者的负担,增加了国民的消费和投资能力,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印度:3000万人有“资格”纳税 印度的个税属累进式的综合课税制,课税的基础是纳税人(以个人为单位)年度内的所有收入。农民无须缴纳个税 在本纳税年度,男性个税起征点是10万卢比(约合人民币2万元),妇女个税起征点是13.5万卢比;老人个税免税点为年收入18.5万卢比。若男性个人收入在10万至15万卢比者,征收税率为10%;15万至25万卢比者为20%;25万卢比以上者为30%;对年收入100万卢比以上的,另加征10%税,同时对所缴个人税、所另加征税之和征收2%的教育税。 由于起征点规定得比较高,印度这个拥有10亿人口的国家,只有3000万人具有纳税人“资格”。印度是一个农业国家,农民占总人口的60%~70%,政府规定,农民无须缴纳个税。其余 30%~40%的人口中,绝大部分是只够维持基本生活的工薪阶层和小商小贩,其一年收入很难超过10万卢比,因此也就不具备个税纳税人条件。只有3%的人口年收入在10万卢比以上,他们就成了印度个税的课税对象。而且,在印度因个税以个人为单位缴纳,所以往往一个人赚钱,全家人“领工资”以避税。密切监视高收入者 这种征税方式不仅受到不缴个税的低收入者欢迎,也得到了大多数纳税人的认可。据税务局官员介绍,印度的个税虽实行自愿申报和催缴申报两种方式,但由于绝大多数纳税人都能主动前来申报,一般很少采用催缴申报的方法。 对于年收入在20万卢比以下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一般采用抽查方法监督,即使有个别瞒报者,只要没有被发现也就“蒙混过关”。 但是,对于高收入者,税务机关却是一个也不放过,密切监视着这些人的“一举一动”。税务部门把主要目标锁定在一些“重点对象”上,这些人主要包括有可能贪污受贿的高官、经营多家企业的巨富以及到处走穴多以现金结算的演艺人士。税务机关在全国各地编织了一张严密的监控网,重点对这些人的消费进行监控。 正是对较低收入者的“放松”,税务部门才能集中有限的力量来重点监控高收入者。评价西方国家个税制度更合理化 个税征收事关民众个人利益,西方国家的经验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为此,我们采访了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博士生导师林江教授。中国个税起征点不算太低 广州日报:您认为,与西方相比,中国个税起征点是否有些低?工薪阶层是否成了纳税主体? 林江:其实,就中国目前发展水平来说,2000元的起征点不算太低。中国人均GDP在2007年达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不到1.4万元,2000元起征点已经算相当高的了。而西方发达国家人均GDP就要高很多了,纯粹比较起征点没有现实意义。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如果将起征点抬得过高不现实。 与中国一样,西方国家的纳税主体也是中产阶级。但中国富人的避税条件比西方宽裕得多。在中国,富人只要不给自己开工资,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设免税额值得中国借鉴 广州日报:在征收个税时,西方国家会充分考虑个人维持基本生活的成本,这是否显得更人性化? 林江:相对来说,西方国家的个税制度要人性化与合理化许多。其中,最值得提倡的就是免税额的设定。 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收入并不会立即成为个人纳税的依据,首先必须在其中扣除用于维护基本生活需要的费用,这就是所谓的免税额。 在免税额当中,甚至还包括个人为再就业而继续进修的费用。由于西方国家一般施行纳税自行申报制度,免税额的前提就是政府对纳税人的充分信任。这一点与中国香港的税收政策类似,香港免税额中包括赡养老人的费用,但规定必须是那些一起居住的老人,政府一般不会对真实情况进行调查。但一旦在突击调查中被发现虚假申报,就会受到严厉制裁,污点伴随终生。 中国就只设立一个冷冰冰的起征点,而且这个起征点完全由政府设定,显得不够人性化。即便是收入相同,但每个人的家庭负担并不一样;此外,中国的税制设立在对纳税人不信任的前提上。中国虽然也实行税收申报制度,但与西方的申报有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纳税之后的一个行为。
简介 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又称优惠税率,是指对来自特定受惠国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低于普通税率的优惠税率关税。使用优惠关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 对来自特定受惠国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低于普通税率的优惠税率关税。使用优惠关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的,通过国际间的贸易或关税协定,协定双方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但也有单方面的,给惠国给予受惠国单向的优惠关税待遇,不要求反向优惠,如普惠制下的优惠关税;关贸总协定实行多边的普遍最惠国优惠关税,任一缔约方给予所有缔约方;特惠关税是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关税,起源于殖民主义统治时代,在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使用,最有名的是原英帝国集团之间的英联邦特惠关税。现在欧共体与其在非洲等地的原殖民地独立后的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 所使用的优惠关税,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优惠关税,均属特惠关税,而且是单向的,税率由给惠国单方面决定。我国的进口税则中使用普遍、优惠两种税率,优惠税率对与我国签有关税优惠协定的国家使用,也就是最惠国待遇的优惠税率。分类 优惠关税又可分为特定优惠关税、普遍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三种。 (1)特定优惠关税(特惠关税) 指某一国家对另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对另外一些国家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定优惠关税待遇,其他国家不得享受的一种关税制度。特惠关税的优惠对象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制约, 其他国家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目前,国际上最著名的特惠关税是“洛美协定”国家间的关税,它是欧盟向参加“洛美协定”的90多个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也是南北合作范例。 (2)普遍优惠关税(普惠关税) 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 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 普遍给予优惠的关税制度。普惠关税有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三项基本原则。 (3)最惠国待遇。 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同样也适用于对方。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适用范围很广。需要注意的是,优惠是相对于一般关税税率而言的,因此最惠国待遇往往不是最优惠税率,在最惠国待遇之外,还有更低的税率。优惠关税和普通关系的区别 对来自特定受惠国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低于普通税率的优惠税率关税。使用优惠关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的,通过国际间的贸易或关税协定,协定双方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但也有单方面的,给惠国给予受惠国单向的优惠关税待遇,不要求反向优惠,如普惠制下的优惠关税;关贸总协定实行多边的普遍最惠国优惠关税,任一缔约方给予所有缔约方;特惠关税是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关税,起源于殖民主义统治时代,在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使用,最有名的是原英帝国集团之间的英联邦特惠关税。现在欧共体与其在非洲等地的原殖民地独立后的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所使用的优惠关税,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优惠关税,均属特惠关税,而且是单向的,税率由给惠国单方面决定。我国的进口税则中使用普遍、优惠两种税率,优惠税率对与我国签有关税优惠协定的国家使用,也就是最惠国待遇的优惠税率。 普通关税是指一国政府对与本国未签署友好协定、贸易协定、经济互助协定的国家(地区)所征收的关税。其税率高于优惠税率和最惠国税率。 普通关税是相对于优惠关税而言的,它的税率高于优惠关税税率,适用于从没有签订条约或协定或不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进口的商品 最惠国税率适用最优惠的关税率,普通税率则没有这个优惠。 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基本上都与中国签订了最惠国贸易协定,因此从那些国家进口到中国的货物都可以享受最惠国关税率。 正常进口关税通常可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两种。最惠国税,适应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普通税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这种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低,二者的差幅往往很大。通常情况下,正常进口关税指的是最惠国税。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 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 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 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 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 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 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两种关税税率都是执行的,只是根据不同的货物,针对货物的不同来源,征收不同的关税。比如,如果是我国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来的货物,会执行优惠关税,而没有相关待遇的国家来的同样的货物,就会执行普通关税。 差别在于税率,优惠关税会比较低,甚至低很多。 优惠关税不是你可以从国内申请获得的,一般从我国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进口,或者是我国明文规定鼓励进口的商品,会有优惠关税,或者免税。 我国的进口税则中使用普遍、优惠两种税率,优惠税率对与我国签有关税优惠协定的国家使用,也就是最惠国待遇的优惠税率。 定义:对来自特定受惠国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低于普通税率的优惠税率关税。使用优惠关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的,通过国际间的贸易或关税协定,协定双方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但也有单方面的,给惠国给予受惠国单向的优惠关税待遇,不要求反向优惠,如普惠制下的优惠关税;关贸总协定实行多边的普遍最惠国优惠关税,任一缔约方给予所有缔约方;特惠关税是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关税,起源于殖民主义统治时代,在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使用,最有名的是原英帝国集团之间的英联邦特惠关税。现在欧共体与其在非洲等地的原殖民地独立后的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 所使用的优惠关税,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优惠关税,均属特惠关税,而且是单向的,税率由给惠国单方面决定。
简介 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以及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在统一发票不能满足业务需要时,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印制和使用的,自行设计发票式样并印有本单位名 发票称的发票。 常见的企业自印发票有公园、交通运输行业、销售行业. 申请需要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发票领购申请表3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纳税人申请印制发票的票样、使用范围以及年度印制计划2份; (5)企业内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2份; (6)法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7)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印制流程 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购领(印)发票申请书》,持购领发票所需证件,报经发票发售部门批准后,由发票发售部门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转印刷厂印制,印刷完毕后交发票发售部门验审、保管,并按月向纳税人供票。纳税人领用带有本企业名称的发票按发票领购程序办理。
版权信息 书 名: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858 作 者:纪国红 出版社: 中国税务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 ISBN: 9787801178152 开本: 32 定价: 30.00 元内容简介 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税收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久以后,我在基层税务机关专门做了几年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在工作中,一些企业财务人员和负责日常管理、检查的同事,经常问我一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哪些项目可以税前扣除、哪些不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要怎样办手续;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减免税照顾;企业收入中,哪些是应税收益,哪些是免税收益;企业的各种经营事项如何在申报表中准确反映等等。在回答问题时,我不是简单地凭借自己的理解,而是一定要找到文件依据,让得到答复的人不但知道怎样做,还要知道为什么这样做。日积月累,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细,而且随着政策的调整,许多问题的答案也在不断变化。我考虑,无论是企业财务人员,还是做具体税务工作的同事,由于他们工作内容较多,有的还经常变换工作岗位,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专门掌握一项所得税政策,我应该把遇到的问题提炼出来,汇编成册,让遇到各种同样问题的人能在这里找到答案。出于这种想法,我整理了这本《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858》。 在每项问题之后均列出了政策依据的文号,除列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所发布政策文件的文号外,同时列出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文件的文号,根据文号读者可进一步查阅文件全文。 本书在内容编写、政策审核及体例设计过程中,得到了许多朋友的支持帮助,并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使本书得以顺利出版,在此一并诚谢。 本书出版一年后,应读者的要求,根据最新发布的税收政策对原书做了适当修订。此次修订所依据有关税收政策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1月。目录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企业合并、兼并的概念及合并、兼并后纳税人的确定 3.企业分立的概念及分立后纳税人的确定 4.租赁、承包经营如何确定纳税人 5.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6.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征税对象的确定 7.对军工企业是否征收所得税 8.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及两档照顾性税率 9.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 1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漏计项目 11.非货币收入的估定 12.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的确定 13.预缴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4.勘察设计单位适用的税率 15.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6.预缴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作纳税调整 17.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 18.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何时确认收入 19.建安企业如何确认收入 20.加工制造企业如何确认收入 21.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在何时确认收人 22.出版企业预收货款在何时确认收入 23.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何时确认纳税收入 24.房地产企业何时确认收入 2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时间 26.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时间如何顺延 27.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纳税方式 28.企业第四季度税款何时预缴 29.境外投资所得何时申报 30.企业年终申报前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处理 31.什么是多退少补 32.企业亏损也要纳税申报 33.企业清算何时办理申报 34.企业合并、分立何时办理申报 35.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遵循的规则 36.联营企业要先纳税后分配 37.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38.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39.中央在京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40.所得税税款的入库管理 41.典当业的入库管理 42.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管理 43.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是女口何划分的 44.所得税收人分享体制改革后.改革前形成的税收征管范围不作变动 ……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 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项目 第四部分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 第五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六部分企业提取管理费 第七部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 第八部分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第九部分技术开发费及固定资产投资抵免 第十部分投资收益及境外投资收益 第十一部分汇总纳税企业相关政策 第十二部分金融保险企业相关政策 第十三部分对事业单位征税的相关政策 第十四部分所得税政策涉及的会计处理及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十五部分纳税检查涉及的税收政策 ...
版权信息 书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及实务技巧 作者:肖太寿 出版社: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 ISBN:9787801128997 开本:16 定价:60.00元内容简介 2008年是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年。税务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2008年又是《新会计准则》扩大实施范围的第一年,会计处理方法与税务处理方法的差异和衔接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点和难点,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表格由往年的15张变成了今后年度的12张,统计指标和填列方法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及实务技巧》充分反映了以上政策的各项变化,吸收了作者的实务经验,浓缩了他们的理论智慧和思想精华,体现了会计学、税收学、税法学的融会贯通,对广大纳税人具有较大的指导价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及实务技巧》的主要内容分为六大部分,对所得税政策的变化作了重点解析,结合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政策的差异对收入类、扣除类和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税务处理方法作了具体介绍。通过大量的案例和表格示范指导读者如何正确填列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表及其11张附表,简要阐述了与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的税务师鉴证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及实务技巧》是一本指导企业在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用书籍。作者简介 肖太寿,经济学博士,男。1972年10月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先后就读于江西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央财经大学,主要研究方向:财政学、会计学、税收学基本理论水平、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发表经济学论文十余篇。现任北京市福泰税务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具有较为丰富的税收筹划实践经验,兼任各投资顾问培训机构高级讲师,为各级税务机关干部培训班和各地财务经理培训班作过多次专门培训演讲。 肖太福,法学博士,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主任,1966年生,江西省宁都县人,先后就读于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和法学学位,1992年取得律师资格,1993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995年取得国家首批注册税务师资格;1999年被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授予证券律师从业资格;2001年被中国证监会授予首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目前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民建北京市委法制委员会委员,全国工商联会员,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丰台区第八届政协委员等职务先后出版了《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实务》和《企业并购法律实务》两部著作,发表专业论文20余篇。对税收筹划、企业资本运作、股票发行和劳工权益保护有较深研究。编辑推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及实务技巧》是一本在新所得税法、新会计准则全面实施后,指导企业如何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用书籍,隐含着许多税收筹划的重要原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是企业经理和财务人员的必读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要点及相关政策解析 1.1纳税人范围的确定 1.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原则 1.3确认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的原则 1.4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收入的确认 1.5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确认 1.6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1.7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1.8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 1.9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1.1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1.11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1.12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 1.13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和方法 1.14农林牧渔项目减税或免税规定 1.15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优惠税率的规定 1.16非营利组织收入的征免税规定 1.17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收入征税的规定 1.18公共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规定 1.19汇出境外利润的预提税规定 1.20对股息、红利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税的规定 1.21特别纳税调整 1.22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法 1.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 第二部分收入的确认、税务处理和纳税调整技巧及例解 2.1企业收入的确认 2.2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 2.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收入确认 2.4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纳税调整 2.5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与纳税调整 2.6有奖销售及捆绑式销售的税务处理与纳税调整 2.7计税营业额的税前减除处理与纳税调整 2.8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与纳税调整 2.9赊销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与纳税调整 2.10委托代销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与纳税调整 2.11销售退回的处理与纳税调整 2.12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发出商品的税务处理 2.13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2.14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与纳税调整 2.1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纳税调整 2.16利息收入的确认与纳税调整 2.17租金收入的确认与纳税调整 2.18销售不动产收入的确认与纳税调整 2.19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的税务处理 2.20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与纳税调整 2.21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的纳税调整 2.22销售包装物收入的纳税调整 2.23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的处理及纳税调整 2.24出租包装物租金收入的确认和纳税调整 2.25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的处理与纳税调整 2.26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处理与纳税调整 2.27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新旧所得税政策对比 2.28将货物等分配给投资者的纳税调整 2.29将货物用于广告、职工福利的处理与纳税调整 2.30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 2.31境外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 2.32接受捐赠收入的处理与纳税调整 2.33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和纳税调整 2.34政府补助、补贴收入的处理与纳税调整 2.3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第三部分扣除的确认、税务处理和纳税调整技巧 3.1允许扣除项目的范围 3.2限制扣除的种类及其比例 3.3社保金扣除的范围及其内容 3.4利息资本化费用、利息支出和汇兑损失的税务处理 3.5不得扣除的范围及其界定 3.6职工薪酬的确认和会计处理 3.7“三项费用”的税务处理 3.8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3.9住房补贴的税务处理 3.10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及纳税调整 3.11劳动保护支出的税务处理 3.12差旅费的税务处理 3.13会议费的税务处理 3.14其他费用的税务处理 3.15车辆使用费的税务处理 3.16邮电费的税务处理 3.17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务处理 3.18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及纳税调整 3.1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务处理 3.20销售费用的税务处理 3.21借款费用的税务处理 3.22汇兑损益的税务处理 3.23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税务处理 3.24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的税务处理 3.25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3.26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3.27资产评估的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 3.28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3.29资产转让、股权转让与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3.30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 3.31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3.32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 第四部分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 4.1特别纳税调整中有关加收利息条款的规定及案例分析 4.2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案例分析 4.3再销售价格法的案例分析 4.4成本加成法的案例分析 4.5交易净利润法的案例分析 4.6利润分割法的案例分析 4.7成本分摊的协议原则及税务处理 4.8预约定价的范围及税务处理 4.9资本弱化管理的案例分析 第五部分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技巧及填写示范 5.1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技巧及示范 5.1.1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报技巧 5.1.2《收入明细表》的填报技巧及示范 5.1.3《成本费用明细表》的填报技巧及示范 5.1.4《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技巧及示范 5.1.5《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报技巧及示范 5.1.6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填报技巧及示范 5.1.7《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技巧及示范 5.1.8《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的填报技巧及示范 5.1.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的填报技巧及示范 5.1.10《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技巧及示范 5.1.11《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纳税调整表》的填报技巧及示范 5.1.12《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填报技巧及示范 5.1.13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写示范 5.2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技巧及示范 5.3据实征收的非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技巧及示范 5.4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技巧及示范 第六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 6.1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概论 6.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实务 6.3鉴证报告的出具 后记 ……文摘 (4)应收票据。即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票据,是企业未来可以变现的债权权益。 (5)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即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根据其他方法确定,并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该债券必须是收益可以确定,同时该企业还要有意图和能力将其变现的债券。 (6)债务的豁免。即企业债务被债权人豁免,原来列为企业负债的部分相应消除,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收入将债务予以抵消,因此可计算为企业的收入。 以上六项除现金外,其他五项都是有具体金额的债权权益,因此都可作为收入的货币形式。 2.非货币性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列举了非货币形式的几种类型,包括: (1)存货。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3)生物资产。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分为三类:①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②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③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4)无形资产。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概况 人头税(poll tax或head tax)是种向每一个人课相同,定额的税种(有别于所得之百分比)。在19世记时,此税曾为许多国家的重要税收,但是现在已非如此。历史 早在罗马帝国时就有此税,在中国,秦代以前就已存在,秦代以后均课征具有人头税性质的税收。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政府从农民身上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有两条:一是按田亩计征的税,即土地税;一是按人头计征的税,即人头税。人头税的效率高,但最不公平。这里所说的效率高,指的是可以用很小的税收成本征收到较多的税收。因为任何一个具备良好户籍管理的国家都使人头税的计税依据比任何一个其他税种简单,税款的征收成本可以非常低。所谓最不公平指的是收入最丰的富人和几乎无收入的穷人缴纳同样多的税款,具有累退性。从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在征人头税的情况下,富人的福利损失微乎其微,而穷人则可能把最必要的福利损失掉。与其他税种相比较,人头税的不公平程度几乎是最高的。由于人头税很不公平,现代国家几乎都不再征收。实例国外 历史上有几个著名的人头税例子。在美国部份地区,人头税曾被用来当投票资格;主要目的为排除非裔美国人、美洲原住民及非英国后裔白人的投票权。英国冈特约翰(John of Gaunt)和戴卓尔夫人(Margaret Thatcher)也曾分别于14及20世纪征收人头税。 加拿大曾于1885年通过华人移民法(Chinese Immigration Act of 1885)向所有进入加拿大的华人征收人头税。其用意在阻扰低层华人在加拿大太平洋铁路(Canadian Pacific Railway)完工后继续向加拿大移民,但加拿大仍欢迎负担地起人头税的华人富商移民。在发觉人头税并不能有効扼止华人移民之后,加拿大政府将税额在1900年和1903年分别增加。该税到1923年被更严厉的排华法所取代。2006年6月22日,加拿大政府对百多年前向华裔移民征收人头税,正式道歉,预料将会赔偿受害人及遗孀。据估计,曾经付过人头税的华人约有8.1万人,至2006年仍存活的只剩下约30人。中国 在中国古代,曾经有过人头税的征收的例子。在康熙在位时,曾说过“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取消了再生人口的人头税。 在雍正帝在位时,“摊丁入亩”正式取消人头税。 在中国现代,也曾经征收过人头税。1999年前后,中国的部分农村地区曾经征收过人头税,大约每人需交200多元,不交齐此税的家庭,家中成员求学结婚等手续均无法办理,后此税被取消。
概述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137号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第三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第四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企业所得税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第七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第八条 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第九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二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十三条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十五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