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消费税市场现状 2009年7月27日,众多啤酒厂商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均表示,暂未得到相关消息。沪上某知名品牌啤酒财务部经理透露,啤酒消费税确实存在调整的可能性,但在09年内就开始调整的可能性并不大。 此外,某进口品牌啤酒相关人士分析认为,啤酒消费税一旦上调,对利润空间相对较小的大众化啤酒品牌如青岛啤酒、燕京啤酒的影响相对较大,对价格本身较高、利润空间较大的进口啤酒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目前(09年7月28日),在世纪联华、家乐福等卖场内看到,因为夏季的缘故,啤酒价格稳定,大部分正进行促销让利,让利幅度在10%-25%不等。啤酒消费税行业点评 酒消费税啤酒提价情理之中 提价幅度定必低于白酒提价原因分析 啤酒消费税税率在酒类最低,且呈现逐步下降态势,因此调整也在情理之中 现行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仍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2001年下发的《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84号)规定,即消费税从量征收,出厂价在3000元/吨以上产品250元/吨,3000元/n屯以下产品220元/n屯。考虑到产品升级、通货膨胀等因素,啤酒出厂价格总体逐年攀开,而啤酒消费税占销售收入比重则成走低态势,目前比重在7%至9%之间(初步估算,2008年青岛啤酒比重为7.7%,燕京啤酒8.5%),远低于白酒(20%以上),略低于葡萄酒(10%)的比重。发展预测 提高消费税税率短期利空啤酒行业,主要企业盈利能力受到较大影响 假定啤酒消费税税率从09年7月1日起上调30%,同时不考虑提价因素,青岛啤酒09年下半年将多缴2亿元税费,净利润将下降12.88%。影响燕京啤酒09年下半年将多缴1.4亿元税费,净利润将下降15.82%,影响09年EPS0.09元,2010年将多缴3亿元消费税,净利润将下降29.3%,影响EPS0.18元。啤酒提价优劣两面观 微观成本转嫁 宏观行业调整 根据以往消费税收的提高可以判断,假若啤酒消费税提高后,啤酒企业也定必将以提价来应对,把生产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的头上。但是国内的啤酒行业现在正处于过度竞争的状况也尚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属性也将大大限制了它的提价幅度,促销降价短期内仍是啤酒企业扩大其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盈利的主要手段。其提价幅度定必低于白酒。挑战:洋酒借势“攻城略地” 中国税务总局欲上调白酒消费税价格的消息传出之后,许多洋酒生产商和贸易商就开始着手制定借此契机猛攻国内市场的计划,随着《办法》的正式实施,洋酒进入中国市场将提速。啤酒消费税网评 1)中国涨价知多少?房地产-奶制品-食用油-农产品副食品--电-石油-现在是酒类-再一下就是水、气-最后物价全涨,工资没涨,越涨穷人越多。 2)烟酒涨价是增加了谁的负担?普通老百姓。这是一个很明显的定局。正如网上有网民讲的,有钱人对涨价根本不在呼,那些当官的喝酒抽烟根本不需要自己掏腰包,只有老百姓每抽一支烟,每喝一杯酒都在增加自己的负担。
商品出口退税就是增值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向国家缴纳各种税,增值税是其中之一。假如商品要出口,国家会退还部分 税金,就是商品出口退税。具体数目按商品种类划分,如果政策较支持此类商品出口,则多退(增值税),有时可全额退税。如果支持度一般,则少退。享有出口退税的商品可以凭海关的凭证到税务部门去申请退税。退税按百分比退给,叫出口退税率。退税率越低,企业的成本负担越重,反之,企业竞争力越强。出口企业分为A、B、C、D、E、F六个等级,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出口退税管理方法。国家通过调整出口退税率对企业进行宏观调控。这也是一个对出口企业非常重要的政策。此外,很多骗税案例也是为了骗取商品出口退税。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0]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哈尔滨市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零散税收征收管理,规范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零散税收,包括未达到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统称税务部门)确定的重点税源户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等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市和区、县(市)税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部门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第四条 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应当遵循依法委托、有利控管、方便纳税、多方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税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及其管理。 财政、工商、民政、卫生、教育、文化、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以下统称代征单位)可以接受市和区、县(市)税务部门委托,代征个体零散税收。 第七条 代征单位接受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应当与市和区、县(市)税务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代征税种、范围、标准、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代征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协议书》委托事项代征个体零散税收,并结报、解缴代征税款; (二)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代征个体零散税收税款时开具完税凭证; (三)运用计算机技术,依托税务部门建立的委托代征信息交换平台,办理代征税款等事宜,实现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 (四)协助税务部门实施个体零散税收税务登记管理、个体零散税收催报催缴、日常税务巡查、个体零散税收信息采集等工作; (五)建立健全代征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岗位职责,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代征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履行职责,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条 代征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名义或者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个体零散税收; (二)使用税收票证以外的任何凭证收取税款; (三)不征、少征或者多征,提前或者延缓征收税款; (四)积压、挤占、截留、挪用所代征税款。 第十一条 代征单位应当对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提供固定办公场所,设立个体零散税收代征工作站,负责办理个体零散税收代征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税务部门按照规定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税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个体零散税收代征单位名单。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代征单位的税款征收缴纳以及票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代征单位及其人员予以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税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或者解除委托代征协议: (一)一方违反委托代征协议,需解除委托的; (二)代征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需重新委托的; (三)税务部门管辖权限或者税收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解除委托的; (四)因其他情况需终止或者解除委托的。 第十七条 工商、民政、卫生、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个体工商户、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办学等登记、许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信息产业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个体零散税收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前款所述各部门提供信息与税务部门系统共享。 第十八条 市税务部门定期组织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委托代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为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个体零散税收代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考评管理制度,考评结果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代征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协议书》委托事项代征个体零散税收,结报、解缴代征税款的; (二)使用税收票证以外的任何凭证收取税款的; (三)不征、少征或者多征,提前或者延缓征收税款的; (四)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的; (五)违反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未建立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考评管理制度的; (二)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未按规定为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提供必要经费支持的; (三)工商、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未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办学等登记、许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本市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具体规定由市税务部门制定。 本市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经费支持具体规定由市财政、税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按税法规定的名义税率等税制要素计算的应交税额给纳税人造成的经济负担。名义税收负担是衡量税收负担的重要参考。正常情况下,名义税收负担大体反映了一国的税负总体水平。各国税负的比较,一般也以名义税收负担为依据。但名义税收负担与实际税收负担有可能不一致,所以衡量税收负担的实际水平应结合实际税收负担的考察。
“有效关税”的对称。名义关税是指一国对同本国某行业相竞争的外国商品征收的进口税。名义税率(名义保护率)是指海关税则中的法定税率,它一般是根据国内外的商品差价制订的。名义关税只考虑进口商品尤其是制成品因征收关税而提高了在市场上的价格,从而减少进口商品的消费需求,对本国同类商品生产起保护作用。它不考虑生产该产品时是否使用了进口投入品、对投入品是否征收关税以及对进口的制成品与投入品两者税率的比例关系。而有效关税主要是从保护本国加工工业生产的角度,考虑其加工生产的净增值,通过对投入品和制成品分别施用不同税率,以保护其加工净增值率的提高。
亦称"正当避税"。"不可接受避税" 的对称。指纳税人以不违反税法规定为前提,采用税收筹划的方法而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这种避税行为既不违法,又大都符合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因而各国政府一般认为可以接受,并不反对。例如,某人针对国家课征酒税,采取了少喝酒多喝矿泉水的行为,在客观上是一种避税。但这种避税是正当的,是可以接受的,因为限制饮酒本来就是国家法律的意旨所在。少喝酒自然少负担税收,但少喝酒也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参见"节税"、"国际税收筹划"。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注]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第六条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控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注]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章第七十六、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