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营业税的一种,是指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建筑劳务而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里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建筑业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 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怎么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的设备价值计入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 (3)自建自售,应按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分别征收营业税。其自建行为的营业额和单位将不动产赠与他人的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顺序核定。核定顺序为:1)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纳税人最近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助成计税价格决定。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X(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涵义: 一般来说,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法律依据: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应纳税额的确定:按照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采取核定征收 : ①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可以不设帐簿 ,或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的; ②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 ,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 ③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④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⑤账目设置和核算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 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⑥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概念 应纳税所得额,简称应税所得,是自然人或法人在一定期间内,由于劳动、经营或投资而获得的继续性收入,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广义上包括一切收益,狭义上只包括有连续来源的收入,如经营利润、工资、股息等,扣除相应费用后的纯收入,不应包括临时、偶然的一次性所得。 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特征 1. 应税所得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 2. 以连续性所得为主 3. 以净所得为主 4. 应税所得为货币所得,是能够提高纳税能力的所得,仅限于经济上的所得,不包括精神上所得。
简介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税基数,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调增、调减得出就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适用税率,就是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区别 1、应纳所得税额:是用来直接乘以税率的基数。 2、应纳税所得额:就是要交纳的税款。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1)计算征收办法: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2)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 33% 或=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33% (3)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考试大祝您成功 企业所得税税款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若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汇率折合人民币缴纳。境外所得税额扣除 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有关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1)确定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a。 可抵免的外国税收范围,必须是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了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以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替承担的税款。 (2)计算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定,从境外取得的税后投资收益,应先将其还原后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总额一并计算应纳税总额。 在计算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时,必须注意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境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3)计算税收抵免限额M。 税收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4)比较m与M,确定实际抵免税额:如果前者小,按照实际抵免;如果前者大,按照后者进行抵免。 (5)计算抵免后的应纳税额。 抵免后的应纳税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实际抵免税额 (6)超过抵免限额部分的处理。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高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抵免限额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7)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例计算扣除。从被投资方分回税后利润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果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则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股息),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调整方法为: (1)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 A.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时分回的税后收益,不退还所得税, B.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一致时,不予补税; C.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所得税税率虽然一致,但由于被投资企业享受定期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收益。 按现行规定,投资方应先将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或称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然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扣除。 (2)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投资收益时,先按规定将其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或称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然后将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计算公式为: ①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②被投资方已缴税款抵扣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中方企业单位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 (3)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6种情形,大家注意多选的题目。 2)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3)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5点 (4)核定征收的程序和方法的确定 ①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②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表审核后,应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④《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5)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 ①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③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④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6)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方法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注意会出现相关的选择题目。 (7)申报缴纳管理办法 ①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或季,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或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③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④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稽查力度。 ⑤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清算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清算所得的内容前面已经讲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2)净资产或剩余财产=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清算费用—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 (3)清算所得=净资产或剩余财产—累计未分配利润—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法定财产估价增溢+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4)清算所得应纳税额=清算所得×适用税率应纳所得税额税率表 经营行业应纳所得税率%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7%-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10%-20%餐饮服务业10%-25%娱乐业10%-25%其他行业10%-30%旧税法的应纳税额 1.旧税法中应纳税额的概念: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内资) “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 (外资) 2.旧税法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率
税法中关于应税项目的规定,明确了具体的征税范围。例如,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现行消费税有选择性地设置了烟、酒、化妆品等11个应税项目;营业税按行业设计,共分交通运输、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9个应税项目。有的应税项目之下,还设若干子目。 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在增值税的计提上有所不同,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方案简介 今年是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国际国内经济深度调整和深刻变化,迫切要求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推动科学发展。主要内容 《意见》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一)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 (二)全面编制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快形成覆盖政府所有收支、完整统一、有机衔接的公共预算体系。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健全监督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财政风险防控机制。 (三)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和收入管理制度。完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和使用管理制度。 国务院首次明确推进房产税改革 2010年06月01日“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在中国政府网(5月31日)公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中,这一表态是最高决策层对于楼市调控具体税收手段的第一次明确。受此消息影响,昨日地产股大幅跳水,并拖累沪指跌幅达2.4%。 业界认为,中央动用房产税调控市场的预期越来越强,不排除上海近期推行试点的可能。一些分析人士认为,房产税的最主要目的或不是调控房地产市场,而在于调节收入分配。同时,地方财政或将因此受益。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要求,由发改委牵头,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综合性政策”。上海试点 上海试点预期再起 “房产税与物业税最大的不同在于,房产税是已有税种,可以调整征收范围后推出,而物业税的出台需要立法程序。”北京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国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作为保有环节的税种,房产税是中国现阶段的首选。 据了解,房产税于1986年出台,征收范围为经营性房产 (不含住宅),依照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根据此前流传的上海房产税草案,家庭人均面积是衡量是否征收的重要依据。如果符合征税条件,征税额相当于房产价值的8‰。不少业内人士担心,将房产税扩大到住宅,可能会加重购房者的负担。 陈国强表示,如推进房产税试点,势必会进行差异化操作,即对首套房免征或降低税率,多套房和大户型房屋从严征收。同时,与房地产有关的一些税种也将被合并,避免更多成本转嫁到购房者身上。据了解,目前中国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多达40多种,个别地方甚至有上百种。 此前传出上海将出台房产税,但截至目前,上海方面仍未公开承认。国务院昨日表态后,上海业界认为,不排除近期推行房产税试点的可能。 “现在大家都在等这个政策(房产税)。正式出来了,市场就开始活跃了。”在龙湖地产营销副总高晚晴看来,成交量低迷的真正原因是观望,要结束观望,只有等包括房产税在内的未明确政策出尽。 上海中科大学城营销总监王士章也表示,开发商们现在 “按兵不动”,就是因为房产税悬而不决,他认为房产税应在3个月内出台。如果不出台,市场受房产税的影响会越来越小,至8~9月份,楼盘就可正式上市销售,届时市场会开始回暖。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则认为,外界对房产税过于敏感。税收是一项重要的调控手段,即便没有本轮调控,房产保有环节的税收也将适时出台。全国试点解读 家庭唯一住房享契税“减半”优惠 原文:三是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解读: 针对上述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新政,昨晚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迅速联合出台了具体细则,即从2010年10月1日起,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减半征收。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唯一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文件明确,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政策方面,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而根据此前北京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契税征收税率为3%,但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住房契税按1%执行,符合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则减半征收即按照1.5%征收。而从新政看,明天即10月1日起,只有首次购房,且该普通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才能享受契税减半的优惠;同样,享受1%契税税率优惠的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也是家庭唯一住房,才能享受优惠。而那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但家庭还拥有多套商品住房或者公房、房改房等住房的,不再能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同样“缩水”的还有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政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官方首提“房产税试点工作” 新政有关“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的说法,不仅是官方首次提到了“房产税试点工作”,也首次提到了“试点将逐步扩大到全国”。 业内人士对此判断,作为从长远看能长期稳定楼市的税费政策,眼下被提出加快试点工作并将试点逐步扩大到全国,将再次让“房产税”成为悬在楼市上空、影响房价预期的利剑。 房价上涨过快城市将增加用地供应 原文:四是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各地要加大对各地2010年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实际完成情况的督察考核力度,切实落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供地计划。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 解读: 业内人士认为,“增加供应”是“国十条”出台后,多次房地产调控政策中都提及的问题,从目前看,包括北京在内的住宅新增供应量确实开始增加,北京市住房库存量近期也从“供不应求”的10万套警戒线回到了10万套以上。“如果增加供应的系列措施能够执行,明年楼市平稳就多了一张王牌。” 违法房企将被暂停购地及放贷 原文:五是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解读: 针对“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这条规定,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几大部委联合出台调控政策中首次提及对经纪机构炒卖炒卖、“阴阳合同”的查处,相比4月份的新政,此次的规定切中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细则细化。如以北京为例,大部分现在的二手房成交纳税只有实际应纳税额的50%。新政一旦全面实施将使得二手炒家面临高额的炒房成本。 而对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发商的处罚,也由之前笼统的规定具体到了“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可操作性强。荧灿地产相关人士认为,IPO重启以来,未上市的房企通过在国内上市或借壳上市、赴港上市融资,已上市房企通过发债圈钱成了开发商资金的重要渠道来源,而今后,故意拖延工期或者是捂房惜售一旦被查出,则将被禁止股票交易,这对于已经上市公司的威慑绝对是有效的。 新政·分析 二线城市可能出现价量双跌 昨天出台的新政,会对楼市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是最受关注的。对此,昨晚,包括万科、首创、金地、首开、SOHO中国等开发商以及中原地产、链家地产等经纪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还有通过新闻联播、网络看到新政出台的购房人都在对此议论。综合他们的观点,比较一致的是,昨天出台的新政对北京楼市的影响,可能对房价预期的打压超过实质性影响,市场会因此再度观望;而对外地尤其是一些过去没有严格执行“国十条”的二线城市,将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价量双跌或许很快出现。 “从昨天出台的政策看,主管部门要打压的就是房价的预期,即改变老百姓、业内外人士对房价预期上涨的看法,从而给成交回暖的楼市降温。”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权威人士表示。在他看来,政府的目的是要在明年两会前保持楼市稳定,“这次政策包括限购令、限制违规开发商购地等在内,不少都是抄北京的。北京细则5月1日执行后,5、6月两个月是消化观望期,7月楼市开始适应新政缓过来,8月出现反弹。以这样一个周期推测全国市场,马上是10月,10月、11月是新政消化观望期,12月、1月、2月是传统淡季,不出意外,两会前夕,随着春季到来,楼市进入平稳回升期。”影响 新政·影响 集中缴纳契税现象可能发生 按照昨天晚上出台的新政,明天起即10月1日起,普通商品住房契税减半征收优惠、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都将“弃旧用新”,这意味着,对那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非家庭唯一住房的人而言,今天将是最后一天能享受“契税减半”优惠的时间,因此,根据此前北京曾多次出现的“买房人集中赶优惠政策末班车”现象,今天各区县契税部门,或将再次出现购房人集中排队办理契税缴纳手续现象。 新文件明确,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政策方面,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即那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但家庭还拥有多套商品住房或者公房、房改房等住房的,明天起就不再能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同样“缩水”的还有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政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对此,业内人士提醒购房人,根据过去的经验,一半部委文件地方政府都会出台实施细则,即新老政策将有一个过渡期,北京是否从明天起执行契税新规?想赶搭“契税优惠末班车”的购房人出门前,最好先问问相关部门,如果有一个过渡期,就没有必要“赶搭末班车”。市场影响 对房价有多大影响? “假设北京的一个退休部长拥有180平方米的二环内房子,如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那他一年的退休工资,不吃不喝可能刚够。”SOHO中国总裁潘石屹昨日在自己的博客上说,房产税对市场的影响会非常大,日本征收房产税后,房地产立刻垮下去,20年都没再起来,经济也一路下滑。 但对于“打压房价”的效果,一些业内人士并不看好。陈国强表示,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主要目的在于打击投资投机性需求,调和贫富差距,房价仍将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中国房地产信息集团分析师薛建雄也认为,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不会太大,整个市场的降幅应在20%左右,而且是比照今年4月份的最高水平。 不过,也有分析人士保持谨慎,认为降价幅度要看房产税政策的严厉程度和执行情况。 中国指数研究院陈晟说,房产税可能会延长楼市的调整期,让市场低迷的成交量持续更长时间。中原地产研究总监宋会雍则认为,楼市的调整将在房产税出台后3~6个月内完全完成。 扩大房产税范围还有另一重要利好,即地方财政收入增加。 有资料显示,在美国的很多州,物业税收入可占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而在中国,房产税收入占地方财政的比例几可忽略,土地出让金的比例却越来越大。 DTZ戴德梁行华北区研究部经理魏冬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于地方财政而言,土地收入缺乏稳定性,且容易推高地价,如果房产税的征收扩大到住宅,将可能改变这一状况。 “综合性政策”待出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要求,由发改委牵头,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综合性政策。而“房地产综合性政策”与优化收入分配、完善养老保险一起,被纳入“深化民生保障体制改革”的范畴内。 陈国强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作为一项重要的产业政策,该政策将包含土地、房地产金融、税收、市场监管、住房保障等各个方面,其中,住房保障制度可能成为重要内容。 据了解,由住建部起草的《基本住房保障法》已于去年底下发,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首次将保障房建设与地方政府政绩进行挂钩。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向进一步指出,这也意味着房地产业被赋予更多的保障性质,而非市场性质。保障房建设同样能够拉动上下游多个行业的发展,因此,这并不会影响房地产业在宏观经济中的地位。 据中国政府网5月31日消息,国务院同意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国务院的表态意味着房产税改革已经超越了研究环节,开始步入实施阶段。而“逐步推进”的措辞也意味着房产税改革不会一步到位,中央政府对房产税改革的定位更倾向于是一项长期的税制改革,而非短期的房价调控工具。 5月下旬的A股行情在有关房产税的传闻中风雨飘摇,最后一个交易日更是因国务院同意推进房产税改革的消息等因素的影响而下跌。但事实上,关于房产税怎么改,是否将征收范围扩大至普通住宅,改成面向所有不动产征收,《意见》并没有明确。 国家发改委负责起草的《意见》是对国务院各部委2010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重点的汇总集纳。今年4月份,财政部在其2010年工作要点中就提出要“完善房产税制度”。但国务院同意的最终表述是“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足可体现出国务院的重视和推动这项改革的决心。 但区别于资源税改革方案的直接“出台”,房产税改革“逐步推进”的表述则预示着改革不能一蹴而就,必然会分阶段、分步骤的实施。 这种“逐步推进”可以从时间、地域、征收范围和改革目的四个层面上理解。首先是时间上的“逐步推进”,由于中国从事房产评估的中介机构规模小、人员少、公众信任度不高,难以承担全社会房产评估的重任。借鉴香港的经验,内地最终可能依靠税务或相关部门的公职人员来完成这项工作。培养一支成熟的房产评估人员队伍,需要时间上的准备。此外,在纳税主体的确认与甄别、不同类型房屋的评估标准、征管的方式方法、交易环节的税费转嫁等方面仍然有很多技术性的问题需要解决,所以房产税改革方案难以在短期内出台。 其次是地域上的“逐步推进”。与增值税转型改革和资源税改革一样,房产税的改革方案必然要选定部分地区进行试点,然后再向全国推行。但是在试点地区的选择上是有讲究的,试点地区必须有代表性,但是社会影响不宜太大,以防试点不成功,造成社会动荡。之前增值税转型改革选定东北地区,资源税改革挑中新疆,都遵循了这一原则。 再次是征收范围上的“逐步推进”。现行的房产税只针对经营性用房的保有环节征收,主要征税对象是商业地产。从试点的角度考虑,将改革范围先期控制在商业地产内具备诸多优势:一是商业地产类型单一,纳税主体便于确认,大都是开发商或企事业单位;二是商业地产价格波动幅度不如普通住宅那么大,交易价格透明,易于评估;三是商业地产在城市中相对集中,级差不明显,评估结果易于与市场交易价格比照。 一旦贸然将房产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普通住宅,在目前环境下,势必影响到购房人和房产持有人的预期,极有可能造成房地产市场的剧烈动荡,导致价格变动过快,反而不易于房屋价值评估的展开,严重影响试点的效果。 最后,房产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同时也是要攻克的技术障碍,就是归并名目繁多的税费金,形成规范统一的税种。但是中国房地产业涉及的税费金太多,一次全部归并难于操作。尤其是土地出让金,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一旦衔接不当,容易造成地方财政困难。因此要最终使房产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可能需要对相关税费金进行多次合并,这也将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 纠结的房产税 税收政策一直以来是楼市调控的利器,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到土地增值税,每次都能给市场带来强烈的影响。和此前的调控政策不同的是,今年“国十一条”中的税收政策迟迟不落地,让业内对此一直纠结不清。 其实早在房产税受关注之前,业内一直把精力集中在物业税上。但是由于物业税需要人大立法通过,又牵扯到需对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环节征收,难度确实较大,因此从今年4月份开始,社会各界的目光全集中在了房产税上。由于1986年国务院就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可以说房产税已经有法可依,只需重新调整就可以,因此房产税成为了目前最热的话题。 关于房产税的纠结最早始于今年4月底,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目前是推出房产税的可操作时机”。5月17日,国家发改委产业研究所所长助理黄汉权突发惊人之言,一篇标题为“发改委表态3年内房产税免谈”的文章一时间占据各大网络头条,引发了人们的强烈诘问: “史上最严厉”的楼市调控政策戛然而止?房地产“绑架”中国经济的预言再度灵验?房价将迎来新一轮疯涨?当天下午,发改委火速辟谣:“研究人员所发表的意见不代表发改委的立场。”有关房产税的言论“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随后不久,关于房产税的各种消息就成为了社会最为关注的话题。在5月31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了国家发改委制定的《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文件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列入了今年的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当中,引起了市场各方震动,沪深股市在当天双双走低。上证综指跌破2600点整数位,沪深两市出现2%以上的跌幅。而5月份全月9.7%的跌幅也创下了自去年9月以来单月最大跌幅。 也因为对房产税出台的预期,出现了成交量明显萎缩。 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成交量巨幅下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数据统计,截至5月30日,北京市商品住房期房日签约量为186套,较4月的348套大幅下降46.6%。更令人关注的是,如果剔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5月份北京的商品住房期房签约量,日均仅108套,环比降幅接近70%。 5月上海商品住宅成交套数比4月降幅近70%。 至此,关于房产税是否将出台有了定论,权威部门的直接表态,也让口水仗最终画上了句号,开征是铁定的事情了。但是事情并非就此终结,近日在一场论坛上,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休伦学院终身教授徐滇庆、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纷纷表示,房产税的征收难度会相当大。征收情况首套房征收 来自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的消息,中国房产税即将在年内相关漫画开征,并且,对于大部分购房者所关心的,首套房是否征收房产税的问题,贾康明确表示,首套房不会征收房产税。购房者担忧 然而,对于房产税这样敏感的税种,单纯“首套房”不开征房产税的表态仍然无法消除大部分购房者的担忧,对于房产税,绝大部分购房者的担忧如下: 1、房产税会不会严重加大购房者的负担。 对于房产税比例,有关部门一直遮遮掩掩,无法从公开报道中获得确切的数据,然而,考虑到房产税推出的初衷,不论是抑制投资也好,提升政府长久的财政收入也罢,同时参考国外做法,这一税负估计每年不会少于1%,那么这笔税收对于大部分购房者而言,是否会在按揭至外再构成严重的负担?即便是首套房不征收,对于大部分城市居民而言,拥有两套房的市民也比比皆是,比如河北保定北区公安局副局长李刚同志,网传他拥有两套房子,他儿子名下又有3套房子,如果传言属实,那房产税开征该给人家造成多大的经济负担啊。 2、房产税会不会像以往的其他税收手段,没有起到抑制房价反而再度推高房价。 对于财政征收的渴望,使得政府非常喜欢使用增加税收的手段来“调控房价”,然而,从已经出台的有关房产的62种税费来看,这些手段在调控房价的效用有目共睹地差,反倒严重增加了购房者的成本,那么,这次的房产税会不会也是再度将成本转嫁到购房者而再度推高房价呢? 3、房产税开征之后,土地出让金是否取消? 其实,这个问题就是第二个问题的延伸了,如果土地出让金不取消,那么房产税的开征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加重购房者税负以及推高房价,而参考国外成熟的做法,取消占开发成本最大一块的土地出让金,改为按年征收的房产税,一方面降低了房价,减轻购房者负担,另一方面一次性的土地收益转化成长期的税负收入也可以减少政府的卖地财政的弊端。带来影响 “房产税推出后,将使得当前正在进行的这轮房地产调控,达到与过去不一样的高水准。”贾康接受采访时表示,房地产税开征在搭建一个制度框架,过去我们只会在交易环节征税,保有环节并没有到位,它是缺失的,现在就是要填补这个缺失环节,具有制度改革色彩。 贾康还表示,房地产税并不会是政府调控的“最后一张牌”,未来调整一定是多种手段综合使用,比如物业税,其实物业税跟房产税是一回事,都是在保有环节中征税,但因物业税有一个较长立法过程,房产税只需在现行税收政策中进行试点就能推出,因此会选择先行推出房产税,现在问题在于如何不失时机地进入试点。 业内盛传上海和重庆已积极表态,愿意首批进行房产税试点。对于这点,贾康表示,目前他并没有掌握更多信息,但试点城市一定会在一线城市中产生,北京、上海、广州都有可能。虽然最后方案尚未确定,但现有信息表明,房地产税不会向“第一套房”征收,投资房将成为房产税调控目标。 贾康说,房产税对目前楼价肯定会有影响,但不都是负面,应该全面看待其作用。房产税对配套改革、房地产经销发展、收入再分配都有很大意义。专家评论 针对此前“房产税不会向第一套房征收”的报道,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昨日称,首套房不征房产税只是学者建议,而非代表官员表态。 之前有报道称,在23日举办的第一届西部金融国际资本论坛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物业税推出已经是“按月计算”,目前离推出最终时间不会超出一年,而且房产税不会向“第一套房”征收。还有媒体将其冠以财政部官员身份。昨日,贾康对此报道进行了澄清,他表示首先自己不是官员的身份,这些言论为研究者的建议,其次,“按月计算”是重复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的判断。 本月初,针对炙手可热的房地产调控问题,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第十六期“经济每月谈”上,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表示,试点推出时间已经“论月数”,年内是否推出则取决于市场表现。从现场答问情况来看,对于“按月数”也只是聂根据“国五条”相关政策和发改委文件等做的推断。 贾康昨天表示,所谓不会超过一年,只是语意上的顺延,字面理解按月数即表示一年之内。此外,他表示是从研究者的角度、从个人建议角度,认为首套商品房不应被覆盖,房产税的推进过程,应该是渐进式的过程,他认为房产税的推进,应该考虑学者的这个建议。 近日,人大财经委副主任贺铿也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建议房产税应该有“起征点”,超过一定面积才征房产税,不能增加一般消费者的负担。重庆房产税 2011年1月,正在召开的重庆“两会”传来消息,“十二五”期间,重庆将加强财税调节,开征高档商品房房产税。目前,房产税的相关方案正在进一步完善,有望在今年一季度开征。 多套房建筑面积超200m2可能征收房产税 重庆市是最早向国务院提出进行房产税征收试点的城市。记者了解到,重庆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的别墅、面积较大的商品住宅,定位在高档商品房。 据消息灵通人士预测,计入征收房产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可能为144平米以上,多套房建筑面积实施累加制,超过200平米也可能被征收房产税。此外,房产税税率可能为房地产当年市场价格的5‰~1.5%。 一直以来,房产税都被人们看成是楼市调控的一大利器,是根治炒房的“杀手锏”。然而记者采访的一“重庆版”房产税落地在即些专家和开发商却认为,“重庆版”房产税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并不大,房价不会因为征收房产税而大幅下降。 重庆朵力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黎伟表示,重庆对高档商品住房开征房产税,从短期来看,对于抑制高档商品房消费会有一定作用。但从长期来看,重庆商品房的刚性需求依然很大,针对高档商品房开征房产税对房地产大势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从抑制房价的角度讲,房产税的作用将不会是长期的。”重庆市社会科学院财政金融研究所所长邓涛认为,房产税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完善财税体制,为地方政府培育重要且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以及调节居民收入分配。 开征房产税尚需破解诸多难题 一些财税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从完善税制,还是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角度,开征房产税都是大势所趋。但从客观来讲,开征房产税是一项系统工程,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是征收对象的问题。从重庆的房产税征收方案看,大体方向是对高档商品住房征税。那么,什么样的房子才算是高档商品住房,是别墅还是花园洋房。 其次是税率如何确定。假设房产税税率定为1%,如果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幅度高于该比率,则该税率对抑制房地产投机并无实质意义。如果税率过高,又会给房地产业造成新的压力,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稳定发展。 三是房产价值评估问题。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在确保公平的基础上,面临如何确定的问题。从重庆来看,房屋所在区位不同,房产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动态地评估房屋价值将是一项浩大的工程。
户部关,亦称户关,明清两代我国政府设立的一个税收专门机构,由户部掌管,负责对过往关卡的船只、商品进行征税,主要设在运河、长江、沿海等的交通枢纽处,属于钞关(榷关、晚清改称常关)的一个类别。 一般认为,明宣德四年(1429年),政府下令在运河交通枢纽处对过往船只、商品征税作为设立钞关的开始。钞关的设立与当时流通宝钞密切相关,而当时永乐迁都和大运河的开通,则为其设立提供了条件。 明代时,由于对钞关的作用认识不足,一些钞关时而被废,时而又重新设置。到万历年间,户部管辖的主要有崇文门、河西务、临清、淮安、扬州、浒墅、北新等设在运河沿线的七大钞关。 清代在此基础上,随着商路不断开辟、扩展,如长江、珠江的开发及沿海开禁等,榷关的数量有所增加。据统计,清代前期,全国共设有征过往商品税的户部关31处,分设口岸475处,设有征船料(竹木)税的工部关7处。此外,还有许多不名经传的地方关卡。
户调制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按户征收础的制度,起始于东汉末年。献帝建安五年(公元200年),曹操在兖、豫两州征收户调,征收物为绵、绢。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正式颁布户调令,规定每户征收绢2匹、绵2斤。这是历史上首次颁布的户调制度。户调的实行,取代了汉朝以来的算赋和口赋,从此与田租一起成为国家的正式赋税。太康元年(公元280年),西晋制定户调式,规定了男为户主的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以妇女为户主或次了男为户主的户每年征收减半;边郡民户只纳规定数目的2/3,更远者纳1/3;少数民族按地方远近,每户纳賨布1匹或1丈。以上户调数额只是平均标准,实际征收时采取九品混通的办法,按资产的多少将农户分为九等,按其等位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绢绵,但征收总量必须与各地丁男、丁女和次了男户数须纳户调总额相等。西晋灭亡后,在南方,东晋南朝继续实行户调制,征收物常为布,南朝后期梁、陈时才改户调为了调。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仍实行户调。北魏太和 九年(公元485年)实行均田制后,改为按丁征收赋 税,户调制从此废止。
简介 中国古代按资产定户等征收的税。又称户税钱,西汉景帝后,列侯封君不领经费,以封地食邑内的租税。包括户税在内,供作俸禄。凡“赀万钱,算百二十七”,按人户资财征税,这是户税的开始。王莽天凤六年(公元19),税天下吏民,“赀三十取一”。这是一种临时性征收的户税。北齐时,民户分九等,对六等以上富户,调令出钱,贫户则出劳役。此后按户等高低分别征税制度趋于成熟。唐高祖武德六年(623),以资产将户分为三等,按等征收户税;九年改按九等征收。至代宗大历四年(769),“定天下百姓及王公以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官员依品纳税。此外,对工匠、将士及“诸色浮客”、“权时寄住户”等的计税户等,也作了详尽的规定,将一切有户者不分农工商,不分等级地位,原则上都纳入了课税范围。计算 户税税率:唐玄宗天宝时,上等户少,下等户多,八等户税452文,九等户税222文。大历四年规定:一等至七等,从4000文下到1000文,每等差500文,八等户700文,九等户500文。户税一般以货币缴纳,但也可以实物折纳。唐德宗时,户税并入两税征收(见两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