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注]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注]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五条
亦称“课税对象”、“课税客体”,是税法规定的必须征税的客观对象,它表明国家对什么样的标的物征税,与纳税人、税率等共同构成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征税对象是税收制度的首要因素。它决定纳税人与税率,不同征税对象又构成不同税种。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全部税种可分为四大类,即流转课税、收益课税、财产课税、其他行为课税。课税对象只是解决证税客体一般外延范围。在税法中,为了具体计算税额,还必须对征税对象作出具体规定。同一课税对象的这种具体化就是税目。征税对象随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自然经济中,土地和人丁是主要的征税对象。商品经济中,商品的流转额、企业利润和个人所得成为主要的征税对象。 税目, 亦称“课税品目”,是税法规定的同一课税对象范围内的真体项目。税目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明确证税的范围,体现征税的广度,凡属于列举税目之内的产品或收入即为应税对象,反之则为非应税对象;二是对具体征税项目进行归类和界定,以便针对不同的税目确定差别税率。 确定税目通常采用两种基本方法:一是“列举法”,即按照每一种商品的经营项目或收入项目分别设计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之下划分若干个子目。列举法适用于税源大、界限清楚的课税对象。另一种是“概括法”,即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概括法适用于品种类别繁杂、界限不易划清的课税对象。
什么是征收?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一、不动产征收制度: 1.两个前提: A.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B.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2.两个维护: A.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B.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3、两个保障: A.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 B.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二、征收原则: 1.公用征收目的性原则: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目的。 2.合法性原则: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公平补偿原则:征收必须实现予以公平补偿【征收补偿条款:征收的唇齿条款/征收一揽子条款】。三、征收构成: 1.征收主体:只能是国家。 A.《物权法》未规定征收和征用的主体; B.《宪法》第10-2条规定为“国家”。 2.征收对象: (1)仅限于不动产: A.集体所有土地; B.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不属于征收范围:动产/其他无形财产。四、征收补偿: 1.征收补偿原则: A.谁收益谁补偿原则; B.区别对待不同补偿原则。 2.征收补偿范围: (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A.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B.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C.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2)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A.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B.征收个人住宅,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征收补偿的严禁条款: 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B.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什么是当期销售额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此谓销项税额。怎样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例如:某钢铁公司向某机械公司出售一批钢材,出厂价格为1000万元人民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该钢铁公司应当向机械公司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销项税额=1000万元×17% =170万元 此外,因为在销项税额的计算销售额中,销售额包括不含税和含税两种,所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怎样确定当期销售额 当期销售额包括增值税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支付利息、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和代垫款项等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应当按照当期销售额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在向购买方收取货款,劳务收入以外同时收取。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照一下公司计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例如:某书店本月的图书销售收入为113万元(含增值税税额),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该书店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不含税销售额=113万元/(1+13%) =100万元
简介 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时间 1986-10-01发布单位 国务院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房产税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房屋购置税概述 房产购置包括以下收费: 购置税契税:根据京财税(1999)1201号文的规定,买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双方在办理产权交易时,房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下的,买方应交纳房屋成交价2%的契税;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买方应交纳房屋成交价4%的契税。 手续费:买卖双方依照规定各自交纳房屋成交价0.5%的交易手续费。 印花税:买卖双方各交纳房价款万分之五的印花税。房屋购置税的算法 根据评估价格、面积入座 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 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 3、契税评估额1%-3%(90平内1%,90平—144平1.5%,144平外3%)买方; 4、交易费3/平方,买方; 5、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
1 简介 房地产营业税指针对企业出售和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收政策。2 相关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1、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4号) 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管理好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秩序,鼓励个人将多余住房出租,以满足一部分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对住房需求,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第二条:“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的规定,具体含义是: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缴纳的营业税仍应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你局应按上述政策规定解释,对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的,根据出租后房屋的实际用途确定相应的房产税、营业税税率计征房产税、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适用税率5%。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购买房屋的价款)*适用税率。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自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适用税率5%。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购买房屋的价款)*适用税率。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77号)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20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2、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六、《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630号)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统一开发了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近年来,广西、甘肃、福建等省、区、市税务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取得了以票控税、综合管理、税收增收的显著成效。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两个重点税源行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证营业税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税发〔2006〕128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推进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底前所有地区必须将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到位。总局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并适时进行督导,以保证办法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