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亦称“实际关税”。“名义关税”的对称。有效关税是指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对进口商品征税,实现对本国同类产品的实际保护程度。随着发达国家深加工产品生产的迅速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只对最终产品使用(名义)税率的保护理论已嫌不足,因为它未重视对中间投入品征税对最终产品产生的影响。有效关税理论则对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两者所使用的名义税率结构进行研究,重视关税结构对这种产品加工生产过程中净增值产生的影响。通过有效关税税率(有效保护率)的计算,研究对哪些产品生产应给予保护,并如何确定税率,衡量对不同加工层次的产品由于名义保护率而得到的保护和受益的分配比例,可以指导保护关税的结构。 关税有效保护率是指一种加工产品在关税结构作用下带来的增加值的增量与其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加工增加值的百分比。表达式 对某种产品的有效保护率(Z)用公式表示为: Z=(国内加工增值一自由贸易条件下加工增值)/自由贸易条件下加工增值*100% 如果用名义税率表示有效保护率,其公式为: Z=(tn-Σai*ti)/(1-Σai) 式中tn为制成品的名义税率,ti为投入品的名义税率,ai为投入品在制成品中所占的比重,Σai为各种投入品在该产品中所占的比重之和。 从中可以看出:最终产品的税率愈高,或中间投入品的税率愈低,则其有效保护率愈高,如果tn>ti则Z>tn,tn=ti则Z=tn,tn<ti则Z<tn。这就为按加工层次而使用的逐步升高的关税税率结构提供了理论依据,并在国际关税减让谈判中,提供了对初级产品的关税可以多减让一些,而对最终产品的关税不可减让过多的策略依据。通过有效关税,一些有效保护率较高的行业可以把本国原来不景气的经济资源吸引过去,影响本国的资源配置。
历史发展春秋 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曾经实行过盐铁国营的政策,使齐国趋于富强。清代盐场'锅票'汉代 汉代初期,政府对煮盐采取放任政策,于是贵族富豪垄断盐经营,不向国家纳税或纳很少的税,造成了“冶铸鬻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公家之急,黎民重困”(《汉书》四)。这种情况不仅加剧了统治阶级同人民的矛盾,而且也加深丁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汉武帝在元狩三年(前120)任孔仅和东郭咸阳领管盐铁事。在产盐的地方,设置盐官,同时规定,私自煮盐要受到很重的刑罚,并没收其器物。这样,使经营盐的厚利全部归入了汉政府的国库,充实了财政收入。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任“搜粟都尉领大司农”,继续推行这一国有政策。唐代 唐初,官民共采盐,不征税。开元六年(718)开始征盐税,但取税极轻。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任盐铁铸钱使,开始改变盐税制度。规定:在产盐地区,设置监院机构,游民和旧盐户制盐要立籍,叫做亭户,免其徭役。但所产之盐全部都得卖给官府,实行官收官卖的办法。不准私卖,官府把从盐民手里收来的盐,按每斗加时价100钱出卖,计一斗盐卖价110钱。自此开始了唐代的盐专卖制度。 宝应六年(761)刘晏为度支盐铁使,对以上专卖制度又进行了改革。在既能保证国家收入,又不致加重人民负担的原则下,实行了专卖与征税兼用的制度。其具体作法,是把原来的官运官销制改为就场专卖制,即亭户所生产的食盐,由盐官统一收购,不许私自卖给商人;盐官所收的盐,就在盐场转卖给盐商,食盐的流通税包括在盐价之中,商人缴纳盐款后,可以自由运销,不受限制。这就是:民制、官收、商运、商销。官府控制了食盐的货源,掌握了批发环节,大商人也无法从中兴风作浪。同时,他还请求皇帝下令,禁止各地方征收盐车船的过境税,以免增加运盐成本。刘晏还曾采用以绢代钱的办法,有意提高绢对盐的比价,鼓励商人纳绢,既解决了军用物资,又推销了食盐及转购的麻烦。刘晏罢政后,朝廷为了搜刮钱财,盐法愈搞愈乱,除官加盐价外,盐商也任意抬价,甚至增价一借以上。盐价愈高,盐利愈大,走私漏税的现象就更严重。官府为了垄断盐利,下令禁止私卖,并采用了很严峻的刑法,但商贾为了求利,仍然偷着私卖。禁绝私盐的办法没有完全得到实行。宋代 宋代的盐法,官卖或商卖经常变化。如果是商卖,则由商人运销,官府对盐课征税收;如由官卖,则由官运官销,此种官卖的盐,叫官盐。官盐的运输,陆运要征民差,船运则损耗大,加以运辅官吏从中舞弊,窃盐加杂,质次价高,私贩充斥,官课转高。仁宗(1023~1063)末年采纳范样的建议,变行“钞法”,把官盐又改为商运商销。具体办法是:令商人交钱买钞(即购盐证),凭钞到产地领盐,由商人自由运卖。这是中国“票盐法”的开始。明清两代也沿用此法。经济影响 盐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禁榷商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种商品需求缺乏弹性,供给容易形成垄断。通过对宋代榷盐制度的研究,我们发现,一方面,在市场化还十分不发达的社会经济中,国家对全部盐产品进行收购,并利用行政力量建立起一个巨大的官营营销网络。从而降低了盐产品商品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有利于销售量的扩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产品的商品化;另一方面,这种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运行的经营机制,既排斥了商人及其自由竞争,又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存在着效率低,抑制市场发育的弊端,其结果抑制了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就是按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制定概括税目的优点是税目较少,查找方便;缺点是税目过粗,不便于贯彻合理负担政策。 在我国现行税法中,概括税目可分为两类:1、小概括,即在本税目下属的各个细目中,凡不属于规定细目内的征税范围,但又同本税目征税范围的产品,在材质上或用途上或生产工艺上相近的,则另增列一个细目,把其划归为本细目的征收范围,如消费税“酒及酒精”税目中的“其他酒”等;2、大概括,即在本税种下属的各个税目中,凡不属于规定税目内的征收范围,但又属于本税种征税范围的产品,则另增列一个税目,将其全部划归为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如资源税中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
kū ɡǔ shuì 枯骨税 1.古代苛税的一种。耕牛死后还要缴的税。
李胜良,1965年5月生于河北清苑。2000年自东北财经大学取得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供职于某省地税局科研所,兼上海交通大学税务研究所研究员。著有《纳税人行为解析》《发票撷趣》《税收脉络》《曹钦白评传》《大任斯人》等。自大学二年级开始从事税收文化研究,已发表税收专业文字一百多篇。自谓“税收学者,历史票友,文化粉丝”,主要研究方向为财政税收,兼及网络文化、经济社会史。 税收著述目录: 一、文章类: 1986年 小议中外古代税收原则理论 河北财会(石家庄) 1986年第一期 最适税率问题探讨 税收理论与实践(沈阳)1986年第六期 系统构建中的税收 税务(福州) 1986年第7期 税收学的理想天国 税务 1986年第十一期 1987年 二律互悖规律探析 税收理论与实践 1987年第一期 税收法律关系倾斜性刍议 税务 1987年第二期 税收法律的配套机制 税收理论与实践 1987年第六期 税收立法原则申论 税务 1987年第七期 税理学论刚 重庆税务 1987年第十一期 1988年 社会的税收学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会学报 1993年 论税务登记(两篇) 河北税务报1993年1月28日、2月18日 1994年 法以人立 河北日报 1994年1月 征管法立法原则谈 河北税务报1994年3月 1995年 关于税务登记的几个问题(奕秋) 河北税务1995年第一期 税务代理纵横谈(四篇,含一篇局长署名文章) 河北经济日报1995年8月21日 1997年 论税收学的边缘化倾向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论丛1997年第二期 1998年 论税收学的边缘化倾向(署名李胜良、冯菱君) 吉林财专学报1998年第一期 论税收征纳关系下的寻租现象 税收与社会(西安) 1998年第六期 论纳税理性 税务与经济(长春) 1998年第五期 论纳税理性(转载) 人大复印资料 1998年 论税收征纳关系的理性均衡 财经问题研究(大连)1998年第十一期 1999年 影响税收函数的外生变量分析 草原税务1999年第一期 纳税人权利的经济学思辨(署名谢金荣、李胜良)扬州大学学报1999年第一期 税收管理资源的优化配置 扬州大学学报1999年第四期 纳税人权利之保全刍议 内蒙财会 1999年第六期 税收管理环境初论(硕士论文)1999年11月答辩获得优等,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编《1999——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委培研究生优秀论文集》,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223页 严征细管 堵漏增收(署名河北省地税局征管处)决策研究1999年第三十六期 2000年 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00年全国专题研讨会文章后收入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编《费改税研究汇编》 2001年 社保税离我们有多远(刘佩兰、王蕴瑭、李胜良)河北税务2001年第七期 论以德冶税(王蕴瑭、李胜良) 河北税务 2001年第八期 实施以德冶税的现实途径(署王蕴瑭 李胜良)河北经济研究 2001年第8期 税收内涵:在负担与义务之间 湖南税务 2001年第七期 关注涉税串通 税收与社会 2001年第五期 新征管法的理论背景 税收与社会 2001年第八期 警惕税收掺水 税收与社会 2001年第十期 恶税考 税务 2001年第五期 新征管法的理论背景 税务 2001年第9期 新征管法的理论背景 决策研究 解读新征管法(王蕴瑭 李胜良) 决策研究 2001年第12期 解读新征管法 河北经济日报 2001年6月3日、6月10日 点评税务登记快车 河北经济日报 2001年9月9日 有奖发票功过论 河北经济日报 2001年10月21日 WTO对纳税人带来了什么 河北经济日报 2001年12月2日 “皇粮国税”辩(竟然) 河北经济日报 2001年11月4日 税收征管信息化初论 经济研究参考(北京)2001年十二期第91期 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探讨 决策研究2001年12月 社会保障税再探 决策研究2001年12月(受选参加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年会) 2002年 恶税考(李慧芳 李胜良) 中国经济时报 2002年1月8日 地税系统ISO贯标的理论与实践书讯 河北经济日报 2002年1月13日 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初探 收入总局科研所《2001——2002年全国优秀税收科研成果获奖论文集》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年版 以及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编《国际税收理论研讨会论文集》 2003年 税保媒的误区 河北经济日报 2003年2月9日 纳税也是一种信用 河北经济日报 2003年6月6日 这种体面是不是太过 河北经济日报 2003年7月4日 应知不知也是过 河北经济日报2003年7月25日 税收管制条款的法律源流 哈尔滨国税调研 2003年9月20日(本年课题,后收入靳东升主编《依法治税:构建中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基础研究》) 澄清纳税服务中的误区 河北日报 2003年9月26日 为纳税人情况保密的基本分寸河北经济日报 2003年11月7日 纳税,也需要频频关怀 河北经济日报 2003年11月14日 2004年 释放发票里的文化因子 京江晚报2004年5月27日 2005年 精细化管理的三大指向 河北国税调研 2005年第10期 2006年 国际税收协调效率初探(王蕴瑭李胜良) 税收研究资料 2006年第2期 设定税收为一种地理景观 中国税务 2006年第6期 瞩望曹妃甸 河北税务 2006年第6期 精细化是一种道德 中国税务 2006年第11期 2007年 在古诗中感受税收史 河北税收论坛 2007年第3期 想起了沈万三 河北税收论坛 2007年第6期 在故纸堆中探访人文故事 河北税务 2007年第8期 属于女性的税收史 税收与社会 2007年第八期 税收管制精神的法律呈现 辽宁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4期 与时俱进中的课税典章 税收与社会 2007年第6期 在文物中品评税收春秋 中国税务报 2007年8月3日 中国历史上的税理辩论 河北税收论坛 2007年第12期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管界取向 涉外税务2007年第12期 2008年 当美气成为一种素养 中国税务报 2008年2月15日 诗人眼中的征课 辽宁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1期 把握中国赋税思想脉络,探索税收思想精髓 税收研究资料 2008年第3期 税收贡献的第三种形态 辽宁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三期 厘金的地缘背景 河北税务 2008年第6期 从德国查税风暴看税收边界紊乱 河北国税2008年第六期 恶税是怎样炼成的 上饶税务 2008年第3期 税收与第三次分配(本年课题,后收入付广军主编《税收与国民收入分配》,中国市场出版社,2009年版) 2009年 1、《税收征管模式的发展脉络与法律呈现》(本年课题),《税收研究资料》2009年11期 2、《税收与第三次分配》,《河北税务》2009年第2期 3、《曹钦白评传:一个税刊主编的文化苦旅》(7万字),《今传媒》2009年第8、10期。 4、《先民的税收遵从》,《中国税务》陕西国税专栏,十期。 5、《崔敬伯的一九四九年》,宁夏日报税务版,11月5日. 6、《诗中抒写民生情》,宁夏日报税务版,12月3日 7、《再婚理财的税收学意蕴》,宁夏日报税务版,11月19日。 8、《国民同富斯待税收善行》,宁夏日报税务版,12月24日 9、《古诗里的税事善恶》,宁夏日报税务版,11月5日 10、《税收出版物的昨日和今日》,宁夏日报税务版,9月24日 11、白居易的悯农情愫 陕西国税专栏 第十二期 12、和绅虎踞崇文门 上饶税务 第一期 13、寄语宁夏日报税务版 宁夏日报税务版,12月31日 14 陕西国税专栏刊评《名刊俊手,风采依然》,《中国税务》陕西国税专栏,第三期。 15、 曹钦白《税收未被解读的密码》书评《税之初,性本善》,《中国税务》陕西国 税专栏,第四期。 16、 赵恒主编《血铸税魂》书评《税收史上的红色地标》,《中国税务》陕西国税专栏,三期。 17、 《文化视野里的税收出版物》,《中国税务》陕西国税专栏五期。 18、 郝明勋小说《地税局长》书评《基层税官生活的琐细与悲怆》,《河北税务》八期,《保定日报》。 19、 朱军小说《1951年的税案》评论《税务局长的开门两件事》,《天汉地税》第三期。 20、 《12读本思索二千年税改》,《投资者报》第8期。 21、 姚轩鸽《税道苍黄》书评《求道于逶迤税径间》,附录于该书书后。 22、《基层十日》,《河北税务》2009年第6期 23、《当大任降于斯人——我写中国税史人物评传》,《河北税务》十期。 24、《百年开滦铸就长青》,宁夏日报税务版,9月24日 25、女儿今年十五岁 河北税务第十一期 2010年(截止春节前) 1、《剑南诗稿》吟和谐 宁夏日报税务版 2010年1月7日 2、让“税”与“地”契和 宁夏日报税务版 2010年1月7日 3、李成瑞的累进税缘 宁夏日报税务版 2010年1月21日 4、中饱含悯农情 宁夏日报税务版 2010年2月4日 5、税收与“裸奔” 宁夏日报税务版 2010年2月4日 二、著作类: 1、王文民、丁书奎主编《地方税收知识手册》 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参编 2、纳税人行为解析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年1月 独著 3、《地税系统ISO贯标的理论与实践》河北花山出版社2001年12月 策划及作者 4、宁金彪主编《英汉、汉英税收工作常用词汇手册》,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参编 5、发票撷趣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4年5月 个人独著 6、税收脉络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4年8月 个人独著 7、《大任斯人:中国税史人物评传》(25万字),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年11月版 8、自1999至2008年河北省地税系统科研成果论文集共九部,副主编或参编
机票的价格由票价、税金、燃油费等组成.航空公司、舱位、有效期、退改签和舱位限制等规定决定了票价的高底.税金根据每天的汇率不同而变化.税金以您出票当天为准,燃油费由承运航空公司征收,具体金额根据航线而定,机场建设费按民航总局规定征收。婴儿、儿童和持有外交护照出境的旅客可以免收机场建设费,新移民国际价格针对中国国内乘客有效.详情请登陆:
基本概念 原来买机票的时候要另外买一张机场建设费,现在将不在各机场出售机场建设费,直接并入机票。 在中国,国内的机场建设费,首先是在温州永强机场收取。原因是,温州机场并非国家投资,而是温州人自己在“不要不等不靠”三不的温州精神下,自己投资建设。后来国内机场为了各自收益,也有了机场建设费。当然国家紧接着就下放通告,禁止收取机场建设费。(出自温州报告宣传片)以后,请看下面解说。 中国民航总局官员今日对记者说,为方便广大旅客乘机,提高机场运营效率,财政部、中国民航总局已发出通知,从2004年8月1日起,旅客购买九月一日(含九月一日)以后从中国境内机场起飞的国内、国际和港澳地区航班机票时,一并随机票缴纳机场管理建设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在机票价外单列项目反映,其征收范围和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关于修改机场建设费的通知 为方便广大旅客乘机,经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决定对现行民航机场管理 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建设费)征收方式进行改革。 一、从2004年9月1日起,旅客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航班 ,由原在机场办理机场建设费缴纳,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机场建设费在机票 价外单列项目反映,并由实际承运的航空运输企业负责代收。 二、机场建设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凡是从中国境内机场乘机旅行的旅客,均需缴纳机场建设费,但下列人员除外 : 1.乘坐国际及香港,澳门地区航班出境的持外交护照的旅客. 2.年龄在12周岁(含)以下的儿童。 (二)机场建设费征收标准: 1.乘坐国内航班的每人50元人民币; 2.乘座国际和香港,澳门地区航班的每人90元人民币; 3.乘座下列机型的国内支线航班的每人10元人民币; 机型名称 机型代号 CESSNA208(大篷车) 208 DONIER328 D38 ATR-72 AT7 CRJ-200 CRJ ERJ145 ERJ 新舟60 EM4 冲8-400 DH8机场建设费征收标准 关于改变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方式 根据财政部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改革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1号),从2004年8月1日起,各航空运输企业和机票销售代理机构销售旅行日期在2004年9月1日(含)以后的机票时,按规定随机票一并加收机场建设费。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机场建设费征收方式 从2004年9月1日起,旅客在中国境内机场乘坐国内、地区和国际航班,由原在机场办理机场建设费缴纳手续,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二、机场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凡是从中国境内机场乘机旅行的旅客,均需缴纳机场建设费机场建设费包括持免票、折扣票(如ID、AD票)和乘坐商业包机的旅客。但对下列人员除外: 1、乘坐国际及香港、澳门地区航班出境的持外交护照的旅客; 2、年龄在12周岁(不含)以下的儿童。三、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1、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50元人民币; 2、乘坐国际和香港、澳门地区航班的旅客每人90元人民币(含旅游发展基金); 3、乘坐下列机型的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每人10元人民币。 机型名称 机型代号 DONIER328 D38 ART-72 AT7 CRJ-200 CRJ ERJ145 ERJ 新州60 EM4 冲8-400 DH8 运12 YN2四、机场建设费的收取 机场建设费在票价外以税款(代号为“CN”)的形式征收,并以航段为计收基础,取消原8小时以内中转免缴机场建设费的规定。凡是2004年8月1日(含)以后销售的、9月1日(含)以后旅行的定期和不定期客票,均需缴纳机场建设费。 您知道关于机场建设费的特殊规定吗 乘坐国际航班出境及前往香港、澳门的持外交护照旅客免交机场建设费; 乘坐国内航班的持外交护照旅客,须按规定交纳机场建设费; 乘坐专、包机的旅客须按规定交纳机场建设费; 乘坐国际航班到达转乘另一国际航班的旅客,如果在隔离区内完成中转手续的,免交机场建设费; 乘坐国内航班到达转乘另一国内航班的旅客,如果在当日8小时(含)以内完成中转的免交机场建设费; 乘坐国际航班到达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须按规定交纳机场建设费; 乘坐国内航班到达转乘国际航班的旅客,须按规定交纳机场建设费。四类旅客可免缴机场建设费 1.在国内机场中转的国际航班旅客,未出隔离区的免交机场建设费;但已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旅客,如换乘国内航班须按规定交纳机场费。 2.乘坐国际航班出境及乘坐香港、澳门地区航班出港的持外交护照的旅客免交机场费;乘坐国内航班持外交护照的旅客,须按规定交纳机场费。 3.持半票的12周岁(含12周岁)以下的儿童免交机场费,其他持优惠票或免票的旅客须按规定交纳机场费。 4.乘坐国内航班在当日(与机票所到的下一航班起飞时间间隔8小时以内)中转的旅客免交机场费。如乘坐国内航班改换国际航班出境的中转旅客,须按规定交纳机场费。四次改革 1992年3月,根据国阅〔1991〕144号《关于听取民航考察团出国考察情况及对民航和机场管理体制深化改革若干意见汇报的会议纪要》的精神,民航总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开始向乘坐民航国内航班(含国际、地区航线国内段)的中外旅客收取机场建设费,当时的费率为每人缴纳机场建设费15元人民币(或外汇人民币),由机场向本站始发旅客收取,而旅客票价低于70元(含70元)的免收机场建设费。 当初征收机场建设费的初衷在于“专款用于民用机场的围栏、消防、安检设备以及其他安全设施的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讲,当时的机场建设费更应称作为“机场安全系统建设费”。而在开征机场建设费的同时,民航直属机场收取的机场建设费上缴民航总局集中管理和使用,而地方政府管理的机场收取的机场建设费,由机场(或所在地政府)管理和使用,此外,征收机场管理建设费后,地方省、市政府规定的机场附加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民航部门也不得代收。 然而,中央与地方的相互独立管理却为此后埋下了隐患———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加之国内各机场所在的地区不同,在机场的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也对机场或附属设施进行了投资,所以,每个机场所在地方政府依据该机场的等级、客流量、乘客承受能力等因素,在收取机场建设费的同时还附加一定数量的“机场建设基金”、“交通建设基金”、“机场新设施建设费”等,从而使机场建设费的实收从15元到50元不等。而这种非固定费率愈演愈烈,1992年之后的几年间,国内个别地方机场建设费一度收到100元,引起了旅客的极大不满。 为此,1995年10月国务院转发了财政部、国家计委和民航总局《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7号),其附件《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的意见》中称,自1995年12月1日起,将地方委托民航机场代收的各种机场建设基金或附加费等,统一并入“机场建设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币;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90元人民币(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此外,在这份《意见》中还明确规定机场建设费50%上缴国库后划给民航总局提留,50%由民航总局划给当地机场,而且还将机场建设费的用途扩大为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安全和消防设施及设备、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建设以及用于归还上述建设项目的贷款本息支出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从某种意义上讲,1995年的这份《意见》基本上完成了当前机场建设费的雏形。 2000年8月,为了促进国内支线航空运输发展,完善民用航空运输的网络布局,民航总局第二次对机场建设费进行调整,下发了《关于支线飞机旅客机场管理建设费和票价政策的通知》。《通知》称,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乘坐国内支线飞机旅客收取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从现行每人50元降低到每人10元。而目前我国实行的三级机场建设费体系也最终得以确定。 而根据民航总局和财政部下发的通知,机场建设费将从2004年9月开始,“将改为在客票销售时向旅客收取,并由实际承运人上缴政府当局”,征收金额不变,在机票价格外单列。而在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发的《机场建设费改革讲义》中则提出了另外一项改革内容,即对中转旅客开始征收机场建设费,缴纳的费用与正常航班相同。 尽管民航总局规划发展财务司有关工作人员称,目前并没有任何关于机场建设费取消的信息,但从眼下来看,机场建设费在机票销售时同时收取,至少说明机场建设费将不再独立出现,这或许预示着机场建设费最终必然被取消。 2007年10月9日电据中国民航总局网站消息,一直为各方关注的民航“一金一费”使用办法做出重大调整,与此密切相关的四项民航财经新政策即将出台,它们是《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办法》、《支线航空补贴管理办法》、《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航空公司安全保障财务指标考核办法》。国务院批准征机场建设费至2010年关于机场建设费的争议 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是不是乱收费?机场建设费的性质究竟是什么?4日,全国人大代表、鲁南制药集团董事长赵志全提交建议质疑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认为50元的机场建设费于法无据,本质上属乱收费,应予以制止。赵志全调查后发现,征收机场建设费的依据是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机场建设基金的意见》,而该意见是上述三个部门会商一下就出台的一个联合文件,既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也未经公众听证。这个文件将机场建设费定义为“基金”,而在1995年3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中则表示,机场建设费的收入划归机场营业所得,即机场在运行中以旅客为经营对象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如果机场建设费是税费,就应该向纳税人说明收取依据和使用情况;如果是捐赠,应该遵循自愿的原则;如果是投资,就应该有回报。”赵志全称,乘客根本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要缴纳这个费用,如果是借款给机场,却既不还本也无利息;如果是股金,年终机场也没有给大家分红利;而如果说与公路建设的路桥费类同,可路桥费特指某一具体路桥,其征收也有一定年限,收款后用于还贷,且是向车辆经营者征收,机场建设费却是直接向乘客征收,其合理性令人怀疑。 机场建设费诞生后不久,就因为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而遭到旅客的质疑,为此,1995年10月国务院转发了财政部、国家计委和民航总局《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以及附件《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的意见》。然而,《意见》下发后不久便遭到了更强烈的质疑。 当年刚刚被评为“全国十大维权标兵”的福建省龙岩市消费者丘建东在《意见》下发后不久,就向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就50元机场建设费问题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丘建东认为,上述三部门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向乘机者每人每次收取民航机场建设费50元的行为应该属于行政征收的一种,而行政征收的要素之一就是应有立法依据。在丘建东看来,三个部门仅仅在会商后就出台一个联合文件,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国务院批复(国办的转发并不等于国务院本身的批准)就对乘机者征收建设费的行为欠妥。而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为此他对于这种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 2003年SARS后期,机场建设费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6月下旬,有媒体披露,民航总局将取消机场建设费,以对受SARS严重影响的国内民航业进行扶植,而国家有关部门已从当年5月份开始,暂停向航空公司征收民航基础建设基金。对此,民航总局有关发言人第一次公开回应,表示没有调整机场建设费的打算,现行的机场建设费仍然收取。该发言人还表示,机场建设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对改变国内民航基础设施严重落后的状况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并列举了美国、英国、日本、巴西、加拿大等国家征收进港、离港费(税)的实例。 在同年7月召开的机票价格听证会上,消费者代表则再次对机场建设费的收取提出质疑。消费者普遍认为,机场在向航空公司收取起降费等使用费的同时,再向乘客收取机场建设费,已属于重复收费。 法律界代表更明确指出,向乘客收取机场建设费属于行政垄断下的垄断性企业行为,应当予以取消。也有代表提出,可以将机场建设费与机票捆绑在一起,这样不但可以减少消费者登机时的麻烦,也可以节省场地租赁、人员等必要的支出,而航空公司和机场则可以通过内部核算的方式来进行沟通。 然而在民航总局此次将机场建设费并入机票后,航空公司与消费者则第一次站在同一个战壕里,矛头无一例外地指向了对中转旅客的征收部分。国航有关人士对此次建设费的改革表示“莫名其妙”,该人士称,向中转旅客收取机场建设费无非是想加大基金的收取金额,但这种收取显然是一种重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乘客的支出,而乘客自然会将其归咎于航空公司。 而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的有关专家则明确表示,“征收机场建设费属于一种垄断行为”。
含义 榷茶(taxation and monopoly of tea) 榷,本义为独木桥,引申为专利、专卖、垄断。《史记·王宗世家》:“韦昭曰……榷者,禁他家,独王家得为之。”始于唐代 唐王朝茶叶生产大发展,物资丰富,商人业茶可以致富,而国家又出现了财政危机,因而效法禁榷制度。宰相赵赞建议税天下茶,十取其一。贞元九年(公元793年),张滂创立税茶法,形成定制。“(太和九年十月乙亥),王涯献榷茶之利,乃以涯为榷茶使,茶之有榷,自涯始也。”到武宗时期“禁民私卖”,榷茶形成制度。兴于宋代 宋代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积贫积弱”封建王朝,与契丹(辽)、西夏(党项)、女贞(金)烽火不息,财政困难、战马短缺是两大难题,“困扰着皇室宫廷,故入宋以后,倍加重视榷茶制度。 宋代是我国茶叶生产飞跃发展时期,茶的种植面积和区域有所扩大,产量大有增加,测算有5300多万斤,较唐代增长2倍多。茶已成为南宁极其重要的经济作物。 据《宋会要·兵》记载,买马经费的来源是“布、帛、茶、他物充其值”,茶课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高宗末年国家财政收入为5940余万贯,茶利占6.4%;孝宗时为6530余万贯,茶利占12%,由此可见茶课之丰厚。而由于“夷人不可一日无茶以生”,茶成了博马的必需物资。茶的政治属性已远远超过商品属性,故入宋后皇帝、大臣、经济学家都直接参与茶法的制定和修订,而且争论非常激烈,变更也很频繁,使茶法日臻完善。 北宋建都开封,受契丹、西夏军事威胁,而国家财政主要依靠东南。太祖乾德二年(公元964年)开始禁榷东南各省茶叶,于汴京、建安、汉阳等地置榷货务,后调整为六个,“令商人人金帛京师,执引诣沿江给茶”,“令民折茶税外.悉官买,民敢藏匿而下送官及私藏者,、没入之”,并禁园户(茶农)“毁败茶树”和卖“伪茶”,官吏私贩者同罪。另外,又在淮南设立十三场,在其管辖内的园户隶属于山场,山场是征收茶租、收购茶叶和贩卖茶叶的场所。这样,形成了“天下茶皆禁,唯川峡两广听民自卖,禁其出境”的局面。尔后,于嘉祐四年(公元1059年)驰禁,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复禁。 神宗即位,有所振作,力图富国强兵,采纳了王韶招抚蕃族,进图西夏的建议,要在与四川接壤的熙河打仗,需要军饷,这就不可能舍近求远(东南),故于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在四川成都府设立市马务,川茶官榷,卖茶博马,历史上的“茶马法”即从这一年开始。川茶禁榷后就一直没有驰禁,造成嘉祐四年后“天下茶法既通商,而两川独行禁榷”的局面。 宋代茶法,虽然作过多次改变,但概括起来,不外交引榷茶和贻射通商两种办法流行行使,在两宋期间极其复杂、曲折。在历史上是罕见的。 或许有人会说,榷茶和茶马互市,不是在唐代就有了吗?是的,唐文宗时,王涯为司空,兼任榷茶使,大和九年十月颁令榷茶,但十一月王涯被杀,榷茶刚刚开始就夭折了。所以,榷茶和茶马互市,虽提出和见之于唐,但实际成制于宋。 榷茶作为一种比较固定的制度,始行于宋代初年。乾德二年(964),“令京师、建安(今福建建瓯县)、汉阳、蕲口(今湖北蕲春县)并置场榷茶”,开宋代榷茶之始。乾德三年,又以苏晓为准南转运使,“榷薪、黄、舒、庐、寿五州茶,置十四场,笼其利,岁入百余万缗。”宋朝开始设立的这些榷货务和山场,经不断调整变化,最后至太平兴国年间,才相对稳定为六务十三场。六个榷货务是江陵府(今湖北江陵县)、真州(今江苏省仪征市)、海州(今江苏连云港市)、汉阳、无为(今安徽无为县)和蕲州的蕲口;江淮间所设的十三个山场是薪州的王祺、石桥、洗马、黄梅,黄州的麻城,庐州的王同,舒州的太湖、罗源,寿州的霍山、麻步、开顺口,光州的商志愿、子安等。榷制规定,园户生产茶叶,先向山场领取“本钱”,采制以后,除交纳租税和本钱的茶叶外,余额也全部交售给山场。商人买茶,先向榷货务交付金帛,然后凭证到榷货务或指定的山场兑取茶叶。 宋代榷茶的政策或制度,由于其政权长期处在一种动乱中,所以变化很大。如开始榷茶,只限江淮、东南一带,“川峡、广南,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嘉祐四年(1059),废榷茶改行通商法(徽宗崇宁元年又复榷东南茶);至熙宁七年(1074),“天下茶法既通,而两川独行禁榷”,在原来不榷茶的川峡地区,增设提举司,榷川茶以换取边马。又如商人向榷货务购茶,先后只须交付金帛,雍熙(948)后,由于军需紧缺,改令商人输粟京师,或纳粮刍于边塞,然后按值付券兑取荆湘、江淮茶叶。这也就是北宋榷茶中一度推行过的贴射、三说和四说诸法。再如徽宗以前榷茶制度变化多而乱,崇宁四年(1105),推行引法,榷制才相对稳定下来。引法分长引、短引二种。短引限于产地邻近州县出售:长引在商人纳银钱和边粮后,由榷货务发引,自买于园户,然后贩销指定的较远州军。衰于清代 禁榷制度的理论在西汉建立起来之后,即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赞赏并竭力推行。榷茶制度在唐代形成之后,即为历代相沿袭,直到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代中叶才告消失。 南宋、元、明和清代前期,虽有时也实行税茶或其它榷茶方法,但基本上都沿用北宋的引制。如元朝,在长引、短引外,只增加一种专门批发给卖零茶者的“茶由”。明清时,分腹引、边引和土引三种,名称不同,但实际性质相近。腹引限销内地,边引运销边疆,土引专行土司所领地区。清咸丰(1855-1861)后,因太平天国革命和鸦片战争后允许外商在腹地设栈开厂,引法渐废,榷茶才最后为征收厘金或其它捐税所替代。历史作用 唐代榷茶的目的,最主要是增加国库收入,晚唐”西川富强,只因北路商旅,托其茶利,赡彼军储”,四川茶利足以弥补唐王朝巨大军费开支。第二,榷茶为了茶马互市,回屹入朝,“大驱名马,市茶而归。”第三,榷茶为了抑商,禁榷制度是抑商政策的重要支往。延伸阅读(茶马互市)起源 “茶马互市”起源于唐宋,是我国西部历史上汉藏民族间一种传统的以茶易马或以马换茶为中心内容的贸易往来。 湟源--茶马互市 湟源县西邻藏地,是古代汉地西面最边缘的地区,这个地理位置使它自古以来就是汉藏通商的“口岸”,是一处著名的“茶马互市”故地。茶马互市是古代中原地区与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商业贸易的主要形式,实际上是朝廷在西部游牧民族中尚不具备征税条件的地区实行的一种财政措施。雏形 茶马互市雏形大约起源于公元5世纪,南北朝时期。唐代时逐渐形成了规则,宋朝时进一步完善,甚至设置了“检举茶监司”这样的专门管理茶马交易的机构,明朝基本上沿袭了宋朝的做法,在交易的地方设置“茶马司”。茶马交易 茶马交易,最早出现于唐代,但直到宋朝才成为定制。宋朝统治阶级为什么如此重视“茶马互市”?主要原因是为了维护宋朝的边疆安全。宋朝初年,内地用铜钱向边疆少数民族购买马匹,但是这些地区的牧民则将卖马的铜钱渐渐用来铸造兵器,这在某种程度上威胁到宋朝的边疆安全,因此,宋朝在太平兴国八年,正式禁止以铜钱买马,改用布帛、茶叶、药材等来进行物物交换,为了使边贸有序进行,还专门设立了茶马司,茶马司的职责是:“掌榷茶之利,以佐邦用;凡市马于四夷,率以茶易之。”这就是茶马互市的源起。而且,茶马互市也是制约藏族的一种重要方式。由于自然环境方面的原因,藏族对茶叶十分依赖,茶能解毒去病,可以解油腻、助消化,因此,控制了茶叶的供给,就等于控制了藏族人的生活,所以,茶叶自宋以来不但成为中原王朝与西北和西南地区的藏族之间的大宗经贸产品,而且也成为与藏族之间保持友好关系的物质手段。“茶马互市” 对维护了宋朝在西南地区的安全与稳定起到重要作用,是两宋王朝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的治边政策。其次,通过茶马贸易,还满足了封建王朝对战马的需要,又为朝廷提供一笔巨额的茶利收入解决军费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