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概述 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古典、新古典、新贸易理论以及新兴古典国际贸易理论四大阶段。 古典和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以完全竞争市场等假设为前提,强调贸易的互利性,主要解释了产业间贸易。 二战后,以全球贸易的新态势为契机,新贸易理论应运而生,从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技术进步等角度解释了新的贸易现象。 新兴古典国际贸易理论则以专业化分工来解释贸易,力图将传统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统一在新兴古典贸易理论的框架之内。 一、古典国际贸易理论 古典的国际贸易理论产生于18世纪中叶,是在批判重商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和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古典贸易理论从劳动生产率的角度说明了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结构和利益分配。 (一)重商主义 在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出现了重商主义(Mercantilism)的国际贸易观点,也称贸易差额论(晚期重商主义),其核心是追求贸易顺差,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托马斯·孟(Thomas Mun)。 重商主义认为,财富的唯一形式即金银,金银的多少是衡量一国富裕程度的唯一尺度,而获得金银的主要渠道就是国际贸易。通过奖出限入求得顺差,使金银流入,国家就会富裕。 (二)重农学派 17世纪下半期,在法国出现了反对重商主义,主张经济自由和重视农业的思想,形成了重农学派(physiocratic school),其创始人是弗朗斯瓦·魁奈(F.Quesnay)。 重农学派的核心思想是主张自由经济,包括自由贸易,他们认为“自然秩序”(包括自由贸易)是保证市场均衡和物价稳定的重要机制。 (三)绝对优势理论 18世纪末,重商主义的贸易观点受到古典经济学派的挑战,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生产分工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国际贸易的绝对优势理论。 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原因的研究》(国富论)中,斯密指出国际贸易的基础,在于各国商品之间存在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成本的绝对差异,而这种差异来源于自然禀赋和后天的生产条件。 亚当·斯密认为在国际分工中,每个国家应该专门生产自己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并用其中一部分交换其具有绝对劣势的产品,这样就会使各国的资源得到最有效率的利用,更好地促进分工和交换,使每个国家都获得最大利益。 (四)比较优势理论 鉴于绝对优势理论的局限性,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继承和发展了斯密的理论。 李嘉图认为国际贸易分工的基础不限于绝对成本差异,即使一国在所有产品的生产中劳动生产率都处于全面优势或全面劣势的地位,只要有利或不利的程度有所不同,该国就可以通过生产劳动生产率差异较小的产品参加国际贸易,从而获得比较利益。 比较优势理论遵循“两优取其重,两劣取其轻”的原则,认为国家间技术水平的相对差异产生了比较成本的差异,构成国际贸易的原因,并决定着国际贸易的模式。 (五)保护贸易理论 1841年,德国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iedrich List)在《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中提出基于国家主义的贸易保护政策理论,指出保护制度要与国家工业的发展程度相适应,又称幼稚产业保护论。 与重商主义不同的是,他从保护生产力的高度把贸易和国家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形成以国家主义为基调的贸易保护理论,在实施贸易保护政策方面也更加客观实际。 (六)相互需求理论 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只论证了建立在各国专业化生产前提下的互利贸易基础和利益所在,没有说明总的贸易利益如何在贸易双方进行分配。 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从相互需求角度出发,确定了国际间商品交换的价格问题,以解释两国间贸易利益是如何分配的。 相互需求理论实质上是指由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值的理论,是对比较优势理论的完善和补充。该理论用两国商品交换比例的上下限解释双方获利的范围;用贸易条件说明在利益的分配中双方各占的比例;用相互需求强度来解释贸易条件的变动。 二、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 19世纪末20世纪初,新古典经济学逐渐形成,在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下对国际贸易进行分析的新古典贸易理论也随之产生。 (一)要素禀赋理论 1919年,瑞典经济学家埃利·赫克歇尔(Eil F Heckscher)提出了要素禀赋论的基本观点,指出产生比较优势差异必备的两个条件。 1930年代,这一论点被他的学生伯尔蒂尔·俄林(Beltil G Ohlin)所充实论证,其代表作《地区间贸易和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了生产要素禀赋理论,因而这一理论又称为H-O理论。 与古典贸易模型的单要素投入不同,H-O模型以比较优势为贸易基础并有所发展,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生产要素框架下分析产品的生产成本,用总体均衡的方法探讨国际贸易与要素变动的相互影响。 其核心内容为:在两国技术水平相等的前提下,产生比较成本的差异有两个原因:一是两国间的要素充裕度不同;二是商品生产的要素密集度不同。 各国应该集中生产并出口那些充分利用本国充裕要素的产品,以换取那些密集使用其稀缺要素的产品。这样的贸易模式使参与国的福利都得到改善。 20世纪40年代,保罗·萨缪尔森(Palua A Samuelson)用数学方式演绎了H-O模型,指出国际贸易对各国收入差距的影响,将必然使不同国家间生产要素相对价格和绝对价格均等化,这也称为生产要素价格均等化定理或H-O-S定理(赫克谢尔—俄林—萨缪尔森模型)。 这一定理潜在地认为,在没有要素跨国流动的条件下,仅通过商品的自由贸易也能实现世界范围内生产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和这一理论相关的还有另外两个基本定理。 国际贸易对本国生产要素收益的长期影响,由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归纳为:出口产品生产中密集使用的要素(本国充裕要素)的报酬提高;进口产品生产中密集使用的要素(本国稀缺要素)的报酬降低;不论这些要素在哪个行业中使用。 罗勃津斯基定理认为,在两种商品世界中,如果相对价格固定不变,一种生产要素增长会减少另一种商品产量。表明要素禀赋的变化决定着资源配置的变化。 这些定理均对H-O理论进行了重要拓展。 (二)里昂惕夫悖论 按照H-O理论,美国是一个资本丰裕而劳动力相对稀缺的国家,其对外贸易结构应该是出口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 20世纪50年代初,美籍苏联经济学家里昂惕夫(Leontief)根据H-O理论,用美国1947年200个行业的统计数据对其进出口贸易结构进行验证时,结果却得出了与H-O理论完全相反的结论,这一难题称为里昂惕夫悖论。 里昂惕夫悖论虽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观点,但它对原有国际分工和贸易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引发了对国际贸易主流思想的反思,推动了二战后新的国际贸易理论的诞生。 三、国际贸易的当代理论——新贸易理论 二战后,国际贸易的产品结构和地理结构出现了一系列新变化。 同类产品之间以及发达工业国之间的贸易量大大增加,产业领先地位不断转移,跨国公司内部化和对外直接投资兴起,这与传统比较优势理论认为的贸易只会发生在劳动生产率或资源禀赋不同的国家间的经典理论是相悖的。 古典与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都假定产品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这与当代国际贸易的现实也不相吻合,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下,新贸易理论应运而生。 (一)新生产要素理论 新生产要素理论赋予了生产要素除了土地、劳动和资本以外更丰富的内涵,认为它还包括自然资源、技术、人力资本、研究与开发、信息、管理等新型生产要素,从新要素的角度说明国际贸易的基础和贸易格局的变化。 1、自然资源理论 1959年,美国学者凡涅克(J. Vanek)提出了以自然资源的稀缺解释里昂惕夫悖论的观点,认为美国进口自然资源的开发或提炼是耗费大量资本的,会使进口替代产品中的资本密集度上升。扣除资源的影响,美国资本密集型产品的进口就会小于其出口。 2、人力资本理论 人力资本理论以基辛(D. B. Keesing)、凯南(P. B. Kenen)、舒尔茨(T. W. Schultz)为代表,对H-O理论作了进一步扩展,将人力资本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引入。 通过对劳动力进行投资,提高其素质和技能,进而提升劳动生产率。 人力资本充裕的国家在贸易结构和流向上,往往趋于出口人力资本或人力技能要素密集的产品。 3、研究与开发学说 格鲁伯(W. Gruber)、维农(R. Vernon)认为研究与开发也是一种生产要素,一个国家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和该种产品中的研究与开发要素密集度之间存在着很高的正相关关系。 各国研究与开发能力的大小,可以改变它在国际分工中的比较优势,进而改变国际贸易格局。 4、信息要素 信息虽然是一种无形资源,但它能够创造价值。现代信息技术对生产的影响越来越强,对信息的利用状况会影响一个国家的比较优势,从而改变一国的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地位。 (二)偏好相似理论 1961年林德(S. B. Linder)在《论贸易和转变》一书中提出了偏好相似理论,第一次从需求方面寻找贸易的原因。 他认为,要素禀赋学说只适用于解释初级产品贸易,工业品双向贸易的发生是由相互重叠的需求决定的。 偏好相似理论的基本观点有:产品出口的可能性决定于它的国内需求;两国的贸易流向、流量取决于两国需求偏好相似的程度,需求结构越相似则贸易量越大;平均收入水平是影响需求结构的最主要因素。 (三)动态贸易理论 动态贸易理论主要从动态角度分析国际贸易产生与发展的原因。 1、技术差距理论 技术差距理论又称创新与模仿理论,M·V·波斯纳(Michael V. Posner)和胡弗鲍尔(G. G. Hufbauer)将技术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要素,侧重从技术进步、创新、传播的角度分析国际分工的基础,扩展了资源禀赋论中要素的范围。技术差距指一国以技术创新和控制技术外流而形成的一种动态贸易格局,会对各国要素禀赋的比率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贸易格局的变动。 2、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雷蒙德·弗农(Raymond Vernon)将市场营销学中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与技术进步结合起来阐述国际贸易的形成和发展。1966年他在《产品周期中的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一文中指出,美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与产品生命周期有密切关系。 这一产品生产的国家转移理论,假设国家间信息传递受到一定的限制、生产函数可变以及各国的消费结构不同,指出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对生产要素的需要是不同的,而不同国家具有的生产要素富饶程度决定了该国的产品生产阶段和出口状况。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将比较优势论与资源禀赋论动态化,很好地解释了战后一些国家从某些产品的出口国变为进口国的现象。 3、“技术外溢”与“干中学”学说 这种观点将技术作为内生变量,罗默提出的“干中学”式的技术进步,大部分是从技术外溢中获得的,即从贸易或其他经济行为中自然输入了技术。 经克鲁格曼(Krugman)论证,若引进国将外溢国的技术用于比较优势产业,则对两国均有利;反之对两国均不利。 假设国内技术外溢的速度高于国际技术外溢,国家原先的领先产业有加速发展的可能,原有的比较优势会增强。技术的传播使各国的差异不断扩大,强调了技术变动对国际贸易的动态影响。 4、动态比较优势理论 林毅夫等提出,一个国家的产业和技术结构从根本上取决于国内要素禀赋,其升级是产业结构升级的基础。 资本存量的变化对一国要素禀赋的影响最大。 资本存量的增加来自于积累,积累取决于储蓄倾向和经济剩余的规模。 制度性决定的储蓄倾向是固定的,因而影响资本存量的关键是经济剩余的规模。 如果一国的产业和技术结构能够充分利用其资源禀赋的优势,则其生产成本就较低,竞争能力就较强,进而创造更多的经济剩余,积累量也就越大。 因此,通过发挥比较优势能够较快地实现资源结构的升级,从而加快产业结构升级。 (四)产业内贸易理论 产业内贸易理论又称差异化产品理论,以不完全竞争市场和规模经济为前提,从动态角度出发考虑需求情况,更符合实际。由于产业内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80年代以来许多经济学家陆续建立模型对这一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 1、新张伯伦模型 在产业内贸易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克鲁格曼(Krugman)的模型具有开创性作用,他将迪克西特(Dixit)和斯蒂格利茨(Stiglitz)提出的将差异产品和内部规模经济考虑在内的垄断竞争模型推广到开放条件下,创立了“新张伯伦模型”。 模型证明了当市场结构从完全竞争变为不完全竞争,达到规模报酬递增阶段的时候,即使两国间没有技术和要素禀赋差异,产品水平差异性和规模经济也可推动国际贸易,增加两国的福利。 2、兰卡斯特模型 这一基于简单的水平差异产品的产业内贸易模型,以产品特性和消费者偏好的唯一占优选择性为基础解释两国贸易。 兰卡斯特(Lancaster)认为,在具有相同特点的经济体之间,如果不存在贸易壁垒和运输成本,在规模收益最大化和消费偏好差异的影响下,两个经济体间仍能进行产业内分工和贸易。 3、新赫克歇尔—俄林模型 新赫克歇尔—俄林模型基于垂直产品差异,弗尔维(Falvey)等人通过对H-O模型假设前提的调整,将产品差异与劳动和资本等要素的不同组合之间建立一种联系,但仍用要素禀赋来预测贸易,因而又称为“新要素比例学说”。 这一理论认为,资本相对充裕的国家出口同种产品中资本密集的高质量品种,劳动力相对充裕的国家则出口劳动密集的低质量品种,由此形成的产业内贸易实质上还是垂直分工的结果,在对传统贸易理论的最小偏离下,同时解释了产业间和产业内的贸易模式。 4、布兰德—克鲁格曼模型 为解释标准化产品产业内贸易现象,布兰德(Brander)和克鲁格曼构造了一个“相互倾销模型”(差别垄断模型)。 模型指出各国开展贸易的原因只在于垄断或寡头垄断企业的市场销售战略,国际贸易的结构既不受要素禀赋、产品成本差别的限制,也不受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差异产品追求的限制。 此模型表明,贸易是扩大竞争的一种方式,不完全竞争的企业可以通过贸易向别国的国内市场倾销以扩大销售,即使存在运输成本,也会存在双向贸易,并由两国间需求弹性的预期差异决定贸易量。 这就为两国相互倾销的行为提供了解释途径。 5、垂直差异产业内贸易模型 与新H-O模型所不同的是,垂直差异产业内贸易模型以寡头垄断市场假定为前提。弗尔维研究认为,一个产业包括依质量高低排列的一个“产品链”,即垂直差异性产品。 弗尔维(Falvey)和凯克斯基(H. Kierzkowski)建立的F-K模型表明,在完全的垂直型产业内贸易与完全没有这类贸易之间有许多过渡类型,垂直型产业内贸易的程度与特性依赖于要素禀赋、技术和收入分配情况对不同国家的相对影响。 费莱姆(Flamand)和赫尔普曼(Helpman)建立的费—赫模型提出了另一种观点。假设有两国均生产某种产品,生产效率不同,劳动是唯一的生产要素。国际分工以产品差异性的形式体现,一国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具有比较优势,另一国相反,决定产品质量的是劳动投入,这里指“人力资本”。如果两国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不吻合,就可能发生产业内贸易。 (五)国家竞争优势理论 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波特(Michel E. Porter)提出的这一理论,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这一微观角度解释国际贸易,弥补了比较优势理论在有关问题论述中的不足。 波特认为,一国的竞争优势就是企业与行业的竞争优势,一国兴衰的根本原因在于它能否在国际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 而竞争优势的形成有赖于主导产业具有优势,关键在于能否提高劳动生产率,其源泉就是国家是否具有适宜的创新机制和充分的创新能力。 波特提出的“国家竞争优势四基本因素、两辅助因素模型”中,生产要素、需求状况、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企业战略、结构和竞争对手、政府、机遇都是国家竞争优势的决定因素。 波特根据以上各大要素建立了钻石模型,说明了各个因素间如何相互促进或阻碍一个国家竞争优势的形成。 从发展阶段来看,一个国家优势产业的发展可分为四个不同阶段,即生产要素推动阶段、投资推动阶段、创新推动阶段,财富推动阶段。 该理论对当今世界的经济和贸易格局进行了理论上的归纳总结。 四、新兴古典贸易理论 新兴古典经济学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兴的经济学流派.新兴古典贸易理论依托新兴古典经济学的新框架,将贸易的起因归结为分工带来的专业化经济与交易费用两难冲突相互作用的结果,从而对贸易的原因给出了新的解释思路,使贸易理论的核心重新回到分工引起的规模报酬递增,是一种内生动态优势模型,是贸易理论和贸易政策统一的模型,是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统一的模型,能够整合各种贸易理论,是贸易理论的新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杨小凯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用超边际分析法将古典经济学中关于分工和专业化的经济思想形式化,将消费者和生产者合二为一,发展成新兴古典贸易理论。 该理论使研究对象由给定经济组织结构下的最优资源配置问题,转向技术与经济组织的互动关系及其演进过程,力图将外生的比较利益因素引入到基于规模报酬递增的新兴古典经济学的贸易理论模型中,把传统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统一在新兴古典贸易理论框架之内。 此理论的内生分工和专业化新兴古典贸易模型(Sachs, Yang and Zhang,1999)表明,随着交易效率从一个很低的水平增加到一个很高的水平,均衡的国际和国内分工水平从两国都完全自给自足增加到两国均完全分工,在转型阶段,两种类型的二元结构可能出现。 经济发展、贸易和市场结构变化等现象都是劳动分工演进过程的不同侧面,贸易在交易效率的改进过程中产生并从国内贸易发展到国际贸易,两者之间有一个内在一致的核心。
什么是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贸易法的历史概况 历史沿革国际贸易法关系,原属涉外民法关系。其基础是国际间的经济交往。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关系日益发展。至12世纪前后,在欧洲的海上贸易中出现了专门调整国际贸易法关系的习惯,是国际贸易法的雏形。以后由于冲突法(见国际私法)的形成,国际贸易法关系在长时期中主要根据冲突规范(见抵触规则),适用一般国家的民法或商法处理。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贸易法关系日益频繁,用冲突规范引用某一国法调整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其发展,于是直接规定这种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习惯进一步发展。以此为基础,出现了专门调整这种关系的条约和对习惯的统一解释。1926年在国际联盟的支持下,在罗马设立了国际统一私法研究所,它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这些都推动了国际贸易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的生产、流通及消费过程的国际化进一步增长,国际贸易法关系的数量与复杂性也随之发展和增加,为适应这种关系的发展,出现了许多直接调整它的双边的、区域性的及世界性的实体法性质的条约,加强了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为国际贸易法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提供了条件。1962年9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助下,由国际法律科学协会主持,在伦敦召开了会议,专门就国际贸易法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会议为国际贸易法形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奠定了理论基础。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加强国际贸易法的决议,决定成立一个大会下属的机构,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任务为通过推动制定公约、惯例及商业条款法典化的办法,来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从此国际贸易法的制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是国际贸易法已经形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志。 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①贸易的自由化原则; ②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 国际贸易法的规范 ①直接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这是主要的规范。 ②冲突规范:在缺乏上述实体法规范时使用。 ③专门处理国际贸易中争议的程序规范。主要是争议的调解或仲裁程序规则。也有学者认为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私法,程序规范属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这是关于分支学科划分上的学术观点分歧。国际贸易法关系的主体,经常是不同国籍的法人,有时为自然人,少数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提议,以及大多数其他国家的支持,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已经被订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序言中,可概括为: ①符合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 ②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贸易。 ③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 ④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 这些是制定、解释和适用国际贸易法规范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贯彻了这些原则,国际贸易法这个年轻的独立法律部门便能不断发展,日趋完善,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关系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律部门。 国际贸易法调整的范围 ①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 ②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③国际许可证贸易; ④国际商品制度; ⑤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的约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围有所不同,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主要有: ①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 ②国际双边协定; ③国际贸易惯例; ④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 ⑤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 ⑥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国际贸易法的产生可以溯源及普遍适用于古代西欧调整罗马公民与非公民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贸易关系的万民法和中世纪的商人法。 国际条约是主要渊源,在缔约国之间生效。载有国际贸易法规范的条约有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双边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74年《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华沙公约》),等等。这类公约的作用范围大,是国际贸易法渊源的发展方向。区域性的,如1980年欧洲经济互助委员会交货共同条件,其作用范围有限。双边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调整两国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指有确定内容,在国际上反复使用的贸易惯例,如对外贸易价格条件,它在当事人引用或认可时生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定的《华沙- 牛津规则》和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订的《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后经1967、1976、1980年三次补充),统一解释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中,如国际商会1958年草拟、1967年公布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和1930年拟订、 1933年公布,并于1951年修订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2年修订、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74年再次修订),对国际托收及跟单信用证等付款方法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确定性的统一规定,在有关的银行承认后,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作用。
国际贸易不完全竞争说概述 国际贸易不完全竞争说是用国际贸易渠道是否通畅,是否存在贸易保护政策来解释的,其主要提出者是特拉维斯和鲍德温等人。 他们认为,赫克歇尔一俄林原理只有在国际间贸易渠道畅通无阻以及不存在保护关税等贸易障碍的情况下才有效。比如,一个国家本来可以按自己生产要素相对丰裕程度出口甲生产要素密集的商品和进口乙生产要素密集的商品,但由于种种原因,甲种生产要素密集商品难以出口,于是只好改换成另一种生产要素密集的商品出口。或者,所需进口的乙种生产要素密集的商品,由于受到本国的关税限制或进口额的阻碍,或出口国家限制其出口,也难实现此类商品的进口。所以贸易中人为阻碍使赫克歇尔一俄林原理失去作用。国际贸易不完全竞争说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概念 国际货币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在内容上,它涉及到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资本跨国流动、跨国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的管制、关于外汇的兑换与交易、关于各种国际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交易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国际货币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基础。在现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离开了国际货币金融法所形成的秩序,各种国际经济活动将难以顺利进行;同时,一国所适用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又决定着该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效率。 国际货币金融关系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这种关系最初表现为不同国家货币之间的兑换关系。15世纪后,地中海地区逐步成为世界贸易中心,随之出现了跨国界的信用关系。美洲新大陆的发现和新航道开辟后,伴随着欧洲列强对外进行经济、政治和文化扩张的进程,欧洲各国的银行逐步在其他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建立起世界范围内的银行网络。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大量的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便应运而生。 早期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各国的国内法。从17到19世纪,英、法、德等国先后颁布了一些金融法规,对国际间的货币兑换、支付关系和信用关系作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曾有力地促进了国际金融事业的发展。尤其是英国制定的金融法对国际金融关系及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世界范围内的国际货币金融法规的制定始于二战后的布雷顿森林会议,该会议建立了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核心的世界性货币金融法律制度,首次对国际货币兑换、国际借贷和国际担保等作了有效的国际安排。此后,地区间的国际货币金融协议、多边和双边国际货币金融协定大量产生,形成了内容丰富多彩的国际货币金融法体系。 严格地讲,国际货币金融法包括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两个性质有别但又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国际货币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因国际货币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国际货币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它规定的是关于国际货币的兑换、流动和汇率方面的法律规则。它构成一国国际货币金融制度的基础,具有典型的公法性质。国际金融法则是指调整不同国家民事主体之间因跨国金融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它规定的是关于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贷款融资、国际债券融资、国际股票融资、国际融资租赁等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则。尽管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此类法律制度往往也可能含有一定的管制法内容,但它在本质上具有私法性质。 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法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简要地说,国际货币法构成国际金融法的基础,而国际金融法则表明了国际货币法的目的和欲规范的交易的内容。从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发展来看,一方面,一国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实际上建立在该国所采用的国际货币法制度的基础上,在不同国家的国际货币法体系下,其国际支付和国际金融交易将有不同的含义和特点,其国际金融法也将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另一方面,一国所采取的国际货币法制度又服务于其国际金融法制度,该国际货币法制度或者体现了其国际贸易支付制度的要求,或者体现了其国际金融交易制度的要求,或者综合体现了其经常性贸易支付和资本项下交易制度的共同要求。应当说,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法的协调发展反映了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密切联系的客观特征。国际货币金融法的特征 与其他相关的法律部门相比较,国际货币金融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国际性。 国际货币金融法调整的是国际性货币金融关系,就是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主体、交易标的或交易行为中必含有跨国因素。现代各国所采用的涉外货币金融制度不同程度地受到国际货币秩序和国际间共同接受的准则的制约,因而在国际间实际上存在着各国涉外货币金融制度相互协调的问题,这使其有别于一般的国内法制度;此外,在国际金融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国际协定和国际惯例对于跨国金融交易当事人还具有直接适用意义。 2.基础性。 国际货币金融法仅调整由国际货币管理活动和国际金融交易活动所直接引起的国际货币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它是直接针对国际货币兑换、流动和国际金融交易等行为的法律规则而不调整国际货币金融活动背后的国际贸易关系和国际投资关系,它实际上对一国的国际贸易法制和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基础性作用,这使之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相区别。 3.实践性。 国际货币金融法规定的是关于涉外货币管理活动和跨国金融交易活动的规则,在内容和功能上均具有实践性和技术性特征,它实际上仅为一国既定的国际贸易政策和国际投融资政策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法律工具,其作用在于保障国际经济活动的安全与效率。在近几十年来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国际金融实践在原有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秩序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国际金融法已成为创新迭出的重要领域,实践中多将依其运用而形成的金融法律结构称为“金融工具”。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与法律渊源 (一)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 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经过国际货币金融法的调整即成为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以参与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国家之间结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国家与经济组织(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个人形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不同国家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结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等。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按内容可以划分为:国际货币法律关系;国际借贷法律关系;国际结算法律关系;国际金融市场法律关系;国际金融组织法律关系等。 (二)国际货币金融法律渊源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渊源是指国际货币金融法所借以表现的形式。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其中前两种为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国际渊源,后一种为其国内渊源。 1.国际条约与协定。 国际条约与协定是国际货币金融法的重要渊源。目前,国际间调整货币金融关系的条约与协定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世界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亚洲开发银行协定》、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等,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在国际货币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被认为是维系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之一。除上述国际条约与协定外,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制定的某些规则、决议或规范性文件也被认为是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国际渊源,他们往往对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具有解释意义。当然,国际货币金融法中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仍有待于发展,其中大多数仅起到协调和引导成员国涉外货币金融制度的作用,仅有少数国际条约对成员国和国际金融关系当事人有直接适用意义。 2.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金融交往中形成的稳定的、共同的作法,特别是由国际官方和民间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则。国际惯例只对同意该项国际惯例的当事人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它是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渊源。从国际金融的实践来看,规范国际金融交易的主要行为规则是国际金融惯例,其作用极为重要。目前国际上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国际金融惯例主要包括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和由世界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通则》概括的国际贷款合同惯例、由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概括的国际信贷惯例、国际融资实践中依照意思自治原则被普遍接受的国际贷款协议共同条款、各主要国际金融市场上被普遍采用的市场规则等等。应当说,在目前的国际金融惯例适用中,各国法律所普遍确认的意思自治原则具有重要作用。从理论上讲,国际金融实践中所普遍采用的国际惯例实际上是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以具体的合同条款加以确认的;但从实践来看,国际融资的供求关系和跨国特征往往又决定了接受此类惯例实质上是实现国际融资的前提,这使得国际金融法实践具有了复杂性质与合同性质。 3.国内法律。 除上述之外,各国关于国际货币金融的国内法也是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渊源,特别是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地国家制订的有关国际金融方面的立法更是如此。如英国和美国的国内法就对国际金融法有重要意义。由于对国际货币的管理实质上为国家行为,各国基于主权原则对于涉外货币关系的法律调整均采取国内法形式和强行法形式,有关国际货币条约仅对成员国政府具有协调和约束作用;而国际金融活动则是一种跨国性的金融交易行为,对于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调整首先要涉及当事人本国法的适用,在有关国际协定或国际惯例适用时也要考虑到相关国家国内法的限制性制度。各国关于国际货币金融的国内法通常包括涉外货币兑换和跨国流动的制度、汇率制度、财政货币政策、关于涉外货币金融机构和监管的制度、关于外汇和黄金国际交易的制度、国际信贷融资法制、国际证券融资法制、关于涉外金融资产衍生工具的交易法制等。其中,多数发达国家的此类法律制度采取民商法形式或市场化规则形式,并且对国内金融活动和国际金融活动不作性质有别的规定。而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不仅对于外汇兑换流通制度、汇率制度采取管制法形式,而且对于国际贸易融资制度、国际信贷融资制度和国际证券融资制度也都采取管制法的形式,相关的民商法规则不甚发展,并且通常对国际货币金融方面的法律采取有别于国内法制的特别法形式。 此外,普通法系国家中有关涉外金融关系的判例、国际法院的判例也构成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什么是国际结算电子化 在电子商贸方兴未艾的今天,国际贸易网上行在国际有关机构的推动下已初露端倪,作为国际贸易重要环节的国际结算无纸化革命随之浮出水面。国际结算电子化,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传递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 国际结算电子化(电子提单)不同于传统提单,它是无纸单证,即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电子数据。各有关当事人凭密码通过EDI进行电子提单相关数据的流转,既解决了因传统提单晚于船舶到达目的港,不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的问题,又具有一定的交易安全性,因而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INCOTERMS 1990、INCOTERMS 2000和UCP500明确允许使用电子提单。 1990年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该规则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通过了《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7年,我国交通部颁布了《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管理办法》,为我国有关电子提单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了相关依据 。 国际结算电子化背景 电子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国际贸易近两年来迈向了高效、安全、低成本的网上运作。经过5年多的筹备,一个以互联网为基础,支持国际贸易流程参与各方传输、交换电子单据与数据的BOLERO网已建立并开始运作。BOLERO由欧共体发起创立,由TT CLUB (THROUGH TRANSPORT CLUB,一家总部设在伦敦的运输业共同保险机构)与SWIFT于1998年4月合资成立。BORELO 的用户包括了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商、银行、保险公司、运输行、承运人、港务机构、海关、检验机构等。 BOLERO的运作以互联网为支持,以一核心信息平台为主构架,是一个开放、中立、高度安全、合法的电子网络,致力于消除纸上贸易。使用者签署协议成为成员后,通过互联网交换单据、核查数据,完成贸易过程。它的另一主要特点是通过权利注册申请,允许在线转让货物所有权。毫无疑问,BOLERO带来了一场贸易电子化革命,它为提高国际贸易时间效率、提高安全性与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减少欺诈、消除贸易障碍作出了巨大贡献。 国际结算电子化操作 1999年,一种包括付款与运输流程在内的完全电子化信用证运作已在BOLERO.NET试验性地小范围操作成功,该试验处理了提单、海关报关单、信用证、保险单等电子单据。BOLERO的主要成员银行在为进出口商提供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服务中进入了无纸化在线操作。国际结算环节中的各家银行业务人员经授权进入BOLERO中心注册系统,进行开证、通知信用证、审单,并与银行自身电子结算系统连接完成付款清算系列信用证操作。 电子化国际结算带来的革新有:一是大大缩短了贸易结算流程时间。对以信用证结算的出口商而言,国际结算时间将由原10-15天缩短到3-4天甚至半天。二是单据处理简单化,减少操作差错。由于电子单据具备统一的格式与标准,银行的单据审核与制作大为简化。三是风险控制更有力。BOLERO为国际贸易的各参与方提供一个在全球范围在线联接的、高度安全的以电子形式存储、传递贸易单据的途径,它的高度安全特性确保了欺诈风险几乎为零。四是降低成本。据三和银行测算,国际结算在线操作可缩减管理费用30%以上。四是实现数据与货币的同向流动。在线实时的电子单据、数据交割使预付款结算方式向跟单结算成为可能。 国际结算电子化的优势 电子商务的来临对国际贸易中依托信用证和其他传统纸化基础的金融工具的低效性交易的威胁已有一段时间,它将引发对传统的柜台国际结算方式的强烈冲击。虽然电子化贸易的发展迅猛飞速,纸化国际结算方式在一段时间内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将保持不变,电子网络化国际结算的实务性操作还待制定统一规范,如国际商会的电子化贸易与结算指导规则还处于制定阶段,UCP关于引入电子信用证的修订也待以时日,但是签署加入BOLERO或其它电子贸易结算网络在今天高度前进的商业社会已成必然,我国国内银行应紧跟潮流,及早做好准备。 原有的纸张提单存在着以下问题:手工编制,误差难以完全避免;形式简单,故易仿冒;倒签、预借提单等提单欺诈行为时有发生;流转速度满足不了海运发展的需要,影响了正常的提货结汇等程序。电子提单的出现弥补了这些缺陷。 首先从安全性角度来看,电子提单的收发不存在先天的风险,且有自己的确定程序,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提单欺诈; 其次是高效性,采用电子提单可简化许多重复和繁琐的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提单签发的速度; 再次是正确性。电子提单可避免纸张单证分次、分散缮打发生不一致的错误,即便有错误也可以立即由单据的签发方通过EDI进行更正,减少拒付事件。 另外,运用电子提单还可减少费用。根据国际商会的资料,纸张单据在贸易过程中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其费用为货价的确10%,且手续繁琐复杂,若该用计算机操作在费用上可以削减 50%左右。 综合来说,电子提单的安全性、正确性、高效率、快速度等优越性能,是人工操作的纸张单据所无法比拟的。电子提单的应用不仅能节约费用、减少人力,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贸易程序进行结构性的变革,使国际货物的流通速度有一个飞跃的发展。 但是由于电子提单大大有别于纸张提单,必然需要克服原来纸张单证所遗留下来的各种障碍,同时还要解决电子提单所引发的法律上的和技术上的问题。 国际结算电子化的运用 1、国际结算电子化的法律适用。国际结算电子化规则规定,强制调整传统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同样适用于国际结算电子化。2、国际结算电子化的书面形式。根据国际结算电子化规则的规定,应当将在电脑存储器中存储的,可以以人类语言在电脑屏幕上显示,或者由电脑打印出来的电子数据视为书面形式。3、运输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使用国际结算电子化时,只需将特定的运输合同条款和条件转化为电子数据进行传输。4、密码。各持有人持有不同的密码,该密码不得转让。各个持有人和承运人应当各自保持密码的安全性。5、交付货物。承运人应将货物的预期交付地点和日期通知给有关的密码持有人,由密码持有人指定收货人。6、要求签发书面提单的选择。根据国际结算电子化规则的规定,在交货前的任何时候,密码持有人有权选择向承运人索取书面提单,承运人也有权选择向持有人签发书面提单。 无纸化国际结算进程 BOLERO新系统的引进使银行能为进出口客户提供进入一个更高效率、更安全可靠的贸易环境,帮助贸易链中的各方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目前,欧洲、日本、美国的一些国际知名银行已加入BOLERO系统,成为先导,他们是花旗银行、汇丰银行、国民西敏寺银行、东京三菱银行、第一劝业银行、三和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各大银行致力于推广使用,新加坡华侨银行成立专门部门,计划运行的第一年内使其4000余家贸易客户的15-20%使用该电子化服务。国民西敏寺银行将BOLERO与其自身电子银行系统结合,BOLERO用于核查物权单据,银行自身电子银行系统用于开立信用证和付款。
抵销贸易的定义 抵销贸易是指一方在进口诸如国防、航空或宇航、计算机、信息交流等设备时,以先期向另一方或出口方提供的某种商品和/或劳务、资金等抵销一定比例进口价款的做法。抵销的方式可以是为生产该设备而提供的零部件、投入的资金、所转让的技术以及技术培训、项目研究开发等。抵销贸易自80年代以来开始盛行,在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军火交易或大型设备交易中常被采用。抵销贸易的类型 抵销贸易的主要类型,包括两种:直接抵销(Direct Offset)和间接抵销(Indirect Offset) 直接抵销是指先出口方承诺从进口方购买在出口给进口方的产品中所使用的零部件或与该产品有关的其它产品,有时还会对进口方生产零部件的企业进行投资和技术转让。 间接抵销指出口方承诺向进口方回购与其出口商品无关的产品。
技术差距理论概述 技术差距理论(Technological Gap Theory),又称技术差距模型(Technological Gap Model)是把技术作为独立于劳动和资本的第三种生产要素,探讨技术差距或技术变动对国际贸易影响的理论。由于技术变动包含了时间因素,技术差距理论被看成是对H-O理论的动态扩展。 技术差距理论产生于1961年,代表人物为美国学者M.V.波斯纳(Michael V. Posner)他在《国际贸易与技术变化》一文中,提出了国际贸易的技术差距模型。该理论认为,技术实际上是一种生产要素,并且实际的科技水准一直在提高,但是在各个国家的发展水准不一样,这种技术上的差距可以使技术领先的国家具有技术上的比较优势,从而出口技术密集型产品。随著技术被进口国的模仿,这种比较优势消失,由此引起的贸易也就结束了。 技术差距论认为,工业化国家之间的工业品贸易,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是以技术差距的存在为基础进行的。通过引入模仿时滞(Imitation Lag)的概念来解释国家之间发生贸易的可能性。在创新国(Innovation Country)和模仿国(Imitation Country)的两国模型中,创新国一种新产品成功后,在模仿国掌握这种技术之前,具有技术领先优势,可以向模仿国出口这种技术领先的产品。随著专利权的转让、技术合作、对外投资或国际贸易的发展,创新国的领先技术流传到国外,模仿国开始利用自己的低劳动成本优势,自行生产这种商品并减少进口。创新国逐渐失去该产品的出口市场,因技术差距而产生的国际贸易量逐渐缩小,最终被模仿国掌握,技术差距消失,以技术差距为基础的贸易也随之消失。创新国逐渐失去该产品的出口市场,因技术差距而产生的国际贸易量逐渐缩小,最终被模仿国掌握,技术差距消失,以技术差距为基础的贸易也随之消失。 1963年,哥·登·道格拉斯(Gordon Douglas)运用模仿时滞的概念,解释了美国电影业的出口模式。即一旦某个国家在给定产品上处於技术领先的优势,该国将在相关产品上继续保持这种技术领先的优势。1966年,盖·瑞·胡佛鲍尔(G..C.Hufbauer)利用模仿时滞的概念,解释了合成材料产业的贸易模式。即一个国家在合成材料出口市场的份额,可以用该国的模仿时滞和市场规模来解释。当他按照各国的模仿时滞对国家进行排序时发现,模仿时滞短的国家最新引进新合成材料技术,并开始生产和模仿时滞长的国家出口,随着技术的传播,模仿时滞长的国家也逐步开始生产这种合成材料,并逐步取代模仿时滞短的国家的出口地位。对技术差距理论的经验研究,支援了技术差距论的观点,即技术是解释国家贸易模式的最重要的因素。 技术差距理论的前提 1、最初的技术进步必须建立在存在于某国经济中的一系列制度性内生变量的基础之上 所谓制度性内生变量(Systematic and Endogenous variables),是指一国同他国相比能够引发技术进步的诸多他国所不具备的因素。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美国为例,美国之所以能够长期居于世界科学技术水平的领先地位,主要就是得益于诸如美国拥有雄厚的总体经济实力、较高的人均国民收入、国际竞争能力强劲的大型和特大型公司企业、充足的科技投入和庞大的科技队伍、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等一系其他国家无法望其项背的有利条件。这就是美国经济中独有的制度性内生变量。这些因素或者从需求的方面提出了技术创新的要求,或者从供给的方面保证了技术创新的现实可能性。如人均国民收入越高,居民的消费就越是倾向于能带来较高层次的多重满足的高科技新产品,因而刺激了技术的发展与创新。 同时,全社会较高的工资水平又使这些高科技新产品能够较为顺利地进入市场,并通过市场进入居民的日常生活消费。再如实力雄厚,队伍庞大的科技人员和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劳动大军以及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使技术创新的机会不断萌生。同时,一方面,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迫使各行各业的大公司、大企业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另一方面,随着各行业公司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利润的积累,它们也有能力增加投入,从事大规模的研究与开发,进而使技术创新转化成为一系列的高科技新产品,并使之商品化。可以说,正是基于这样一些制度性的内生变量的作用,才使美国成为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一轮科学技术革命的发祥地。 2、技术成果的国际传递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难以顺利进行。所以,在一定时期内,能使率先完成某项技术创新的国家,即所谓技术创新国,能较为稳定地保有因技术创新带来的技术差距比较优势 技术成果所以难以在国际间迅速地传递,一般说来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由于技术成果本身是获得巨额利润的源泉,因此在完成某项技术创新以后,技术创新国必然采取技术垄断和技术封锁等多种措施,首先充分地享受该项技术创新的创利效益,直到该项技术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说来已经成为了一种相对成熟的技术以后,技术创新国才有可能愿意考虑该项技术成果的转让问题。 2)技术成果本身同时又是耗费巨大的现实资源投入(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产物,而且,技术创新投资从本质意义上看是一种高风险投资。所以,在国际间进行技术转让的过程中,技术成果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也体现着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其使用价值表现为项技术成果创造利润的能力,其价值表现为研究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全部投入和所承担风险的价值总和,以及该项技术创利能力的价值表现。因此,技术成果的价格既要包括研制过程中的全部现实投入和风险投资及其回报,又要包括该项技术成果转让后在剩余的使用年限内继续为其所有者创造利润能力的一定比例。所以,以“专利转让费”或“生产特许权转让费”的形式出现的技术成果的转让价格一般相当昂贵。这就从需求的方面制约着技术成果的迅速转让。 3)与上述两方面因素相联系,非技术创新国也可能试图通过自身的研究与开发取得某项技术成果,实现变相的技术转移。但极有可能受到该国自身的诸多制度性内生变量的制约,遇到多方面的困难和障碍,使其在短期内难以实现掌握某项技术成果,并将之用于现实生产的目的。
战略贸易政策概述 近十余年来,国际贸易的政策研究争端四起,讨论的焦点就是名噪一时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所谓“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一国政府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可以凭借生产补贴、出口补贴或保护国内市场等政策手段,扶持本国战略性工业的成长,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谋取规模经济之类的额外收益,并借机劫掠他人的市场份额和工业利润,即在不完全竞争环境下,实施这一贸易政策的国家不但无损于其经济福利,反而有可能提高自身的福利水平。显然,这有悖于自由贸易学说的经典结论,也给当前风行一时的新保护主义提供了某种遁词。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内容、实施条件、政策效应及其局限性,将有助于我们科学、合理地制定贸易政策,进一步推进中国的经济发展。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起源 战略性贸易政策是20世纪80年代由布兰德(J.A.Brander )、斯潘塞(B.J.Spencer )、克鲁格曼(P.R.Krugman )等人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贸易政策理论。该理论以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理论为前提,以产业组织中的市场结构理论和企业竞争理论为分析框架,突破了以比较优势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学说,强调了政府适度干预贸易对于本国企业和产业发展的作用。 战略性贸易政策从本质上说并不是关于战略性产业的贸易政策,但却是一种有利于促进战略性产业发展的、政府有效干预的对外贸易政策。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内容 战略性贸易政策有两大内容:利润转移理论和外部经济理论。 利润转移论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体内容,指的是在寡头竞争的国际市场上,存在着因产品价格高于边际成本而形成的租金或超额垄断利润。一国政府可以通过对出口或进口的贸易干预,影响本国企业及其国外竞争者的行为,改变国际竞争的格局,从而从国外寡头厂商抽取租金或向本国企业转移利润,达到增加本国净福利,并促进本国企业和产业发展的目的。利润转移论包括战略性出口政策、进口政策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战略性出口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以出口补贴支持本国寡头厂商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在与国外寡头厂商进行古诺(Cournot)双头竞争的国际市场上,政府通过对国内厂商提供出口补贴,可使其降低边际成本,提高在国际市场的销售份额和利润,同时减少国外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利润;由此带来的本国厂商的利润增加可以超过政府的补贴支出,从而使本国的国民净福利上升。战略性进口政策的核心内容,是用关税抽取外国寡头厂商的垄断利润。 对于不完全竞争产品来说,由于产品价格高于边际成本,进口国等于向出口国支付了租金或垄断利润,而关税可以用于向国外垄断厂商抽取租金;当存在着本国厂商进入的潜在可能性时,这将使国外厂商的行为受到一定约束;如果本国和国外厂商都属于寡头厂商,对国外出口厂商征收关税就更容易被其部分吸收,这将导致垄断利润的部分转移,从而增加本国的净福利。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则主要是指通过国内市场保护使本国厂商获得规模优势,进而扩大在国内外市场(主要是没有保护的国外市场)的份额。这种理论以寡头垄断、市场分割和规模收益递增为前提,从国际竞争和竞争战略的角度来分析政府干预的理由与作用:对于规模经济效应很强的产业来说,对本国市场的保护可以使本国厂商在国内市场的地位相对稳定,使国内厂商获得一种相对于外国厂商的规模优势,由此降低生产的边际成本,同时使外国厂商在保护市场上的销售量下降而边际成本上升;国内外厂商边际成本的反向变化将导致它们分别调整保护国以外市场的销量,本国厂商的产量将进一步扩张,外国厂商的产量将进一步减少,从而再次对两国厂商的边际成本产生相反的影响。这种从产量到边际成本的不断循环和调整过程,将使进口保护成为促进出口的重要机制。 外部经济理论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另一项内容。外部经济包括技术性外部经济和收益性外部经济。前者是指,厂商通过同一产业或相关产业中其他厂商的技术外溢获得技术和知识;后者是指,厂商从同一产业或相关产业厂商的集聚中获得市场规模效应(包括获得便利而低价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技术工人、专业化服务等),两者都能使厂商提高生产率和降低成本。技术性外部经济与政策干预的内容是,在RD投入强度大的产业(一般为技术密集型产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中,技术外溢效应使厂商不可能完全获得RD投资的收益,由此导致的私人投资不足使这些产业不能发展到社会最佳状态,因而需要贸易政策的扶持。如果政府采取保护或补贴的政策,将能够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并增加国民福利;而外国政府对这些部门的支持和保护,可能使本国丧失或减少这些有益的技术外溢,因此本国必须采取对应或反击的行动。由于这些包括高技术产业在内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对国家利益来说具有战略性意义,政府的积极干预政策对于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具有战略性作用。收益性外部经济与政策干预的内容是,一个国家产业规模的大小反映了厂商所获得的市场规模效应(相当于产业集聚效应)的大小,产业规模大的国家的厂商将具有较高的收益性外部经济,因而产业规模小的国家的厂商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果一个国家中处于发展初期而规模小的产业属于战略性产业,政府可以通过保护和扶持的贸易政策,支持这些产业的厂商扩张产量,提高产业的市场规模效应和厂商的收益性外部经济,从而促进这些产业较快地增强国际竞争力。 战略贸易政策的模型分析 一、布朗德——斯潘塞“以补贴促进出口”模型 加拿大布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的教授布朗德和斯潘塞(James Brander&Borbara Spencer)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始作俑者。他们认为,传统贸易理论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之上,与之相应的自由贸易顺理成章成为最优政策。然而,在当代世界的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却是最大量、最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许多产业领域,贸易由数目有限的企业所控制,这些企业相当强大,足以左右市场价格。他们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和博奕论的研究成果,创造性地探讨了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补贴政策对出口生产和贸易的影响,建立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研究的基本框架。 以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为基础的传统贸易理论对政府补贴之举从来是嗤之以鼻的。道理很简单:一国无论实行生产补贴还是出口补贴,该国的社会福利状况反而恶化,唯一的收益者是可以买到更便宜的进口品的外国消费者。但是,如果存在着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上述结论即告作废。现采用图(1)论证如下: 假设Y是在规模收益不变条件下生产出来的竞争性商品,X则是在规模收益递增条件下生产的。其初始投入的固定成本是F,尔后以不变的边际成本(即图(1)中边际成本曲线的斜率)进行生产。F是具有向原点凸出性质的生产可能性曲线的一个特例,这种折弯的生产可能性曲线意味着X产业是规模收益递增的。 现假定有两个完全相似的国家,两国各有一个生产X产品的垄断者,这两个寡头都遵守古诺(Cournot)竞争行为模式,即每一企业都这样假设,当自己改变产量时,另一企业的产量保持不变。在卖方垄断竞争市场上,价格必然高于边际成本。两国的均衡在A点达成,在那里,价格线P*的斜率大于F的斜率,这就表明价格大于边际成本。鉴于两国情形完全雷同,故无净贸易发生,两国的生产点和消费点同一,均为A点。 为了谋取规模经济效益,一国(姑且称之为本国)实行少许生产或出口补贴,这种补贴刺激了生产,生产点移至图(1)中的B点,从而使本国得以出口X产品。在本国为大国的假定下,X产品生产扩张必然会使该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下跌,跌至图(1)所示的P’的水平,消费为C点,这时,本国社会福利水平有所提高,明显超过了该国无补贴时的福利水平。而在本国为小国的假定下,在新的生产点B处按原来的世界价格比例P*对外交换,则本国福利水平还会进一步提高。 本国福利何以改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初始价格水平超过边际成本。正是因为价格(对消费者而言的商品价值)高于边际成本(追加生产一单位产品所需资源的价值),这就形成了一种刺激,促使政府启用补贴来鼓励出口生产,少许补贴确实能够起到改善福利的作用。 本国实行补贴扩产X产品意味着,本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较大的份额,而本国多占的市场份额就是外国厂商丧失的市场份额。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条件下,本国实行补贴有可能使外国经济恶化这一点,恰与规模收益不变及完全竞争条件下本国的补贴反而使外国经济改善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布朗德—斯潘塞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告诉人们:一个实行轻微补贴这样一种贸易干预政策的政府,可以使本国厂商在世界竞争中获得更大的垄断利润份额。而本国所得乃是外国所失,实际上,这不过是世界范围内垄断利润的抽取和转移罢了。只要世界市场上某项经济活动存在大于零的纯经济利润,就有可能刺激、驱使政府在这类产业和市场上带有战略意图地补贴本国企业,以便帮助它们攫取世界利润中的较大份额。 二、克鲁格曼-鲍尔温博弈模型 美国学者克鲁格曼(P.R.Krugman)曾以“波音”与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为背景,对航空工业中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运用作了模拟分析。他假设,在大型中程客机的国际市场上,美国波音和空中客车公司的竞争呈双寡头之势,这两家公司都需作出是否制造一种新飞机的决策。由于飞机制造的规模经济甚巨,而市场仅能容纳一家公司,谁率先进入并制造新飞机,谁就能独占垄断利润100单位;如果两家公司同时进入、竞相生产的话,则不但不能赢利,反而两败俱伤,各遭致5单位亏损(见表(1))。因此,两公司的战略选择只能是:生产或不生产。 现设波音公司凭借自己的传统竞争优势欲捷足先登,率先生产并获取100单位垄断利润。欧洲各国政府试图力挽狂澜,遂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其要点是:在波音公司动工之前,政府保证向空中客车公司提供10单位的补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波音公司坚持参与制造新飞机的竞争,必遭致5单位亏损,而空中客车公司仍能稳获5单位利润。明知享有补贴的空中客车肯定会生产这种飞机,波音别无选择,不得不放弃市场,退出竞争。这样一来,空中客车依仗些许补贴便挤掉了波音,现在它可以独占100单位的垄断利润,并轻而易举地偿还补贴款。假如这两家产品均用于向第三国出口,那么,欧洲10单位的补贴竟起到了转移100单位垄断利润的作用,这些垄断利润在正常竞争条件下原本是美国波音公司的囊中之物。 以上分析表明:补贴固然减少了空中客车公司的损失,但补贴毕竟要靠公开或隐蔽的增税来支撑,这将导致国民收入的转移或再分配,给欧洲经济带来附加成本,由此可见,欧洲并非胜家。最惨的要数美国,波音公司的垄断利润被白白蚕食掉,美国消费者使用价格便宜的飞机所享受到的好处远不能弥补国民收入锐减带来的损失。就福利效应而言,战略性贸易政策犹如一柄双刃剑,一剑出手,殃及双方。真正的渔利者是欧美以外的其它国家,他们既可以安享低廉的飞机价格,又无须付出任何代价。 三、战略性关税政策及其运用 所谓“战略性关税政策”,其中心思想是: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一国政府利用关税可以限制外国厂商在本国市场进行销售的垄断高价,迫使其自动吸收部分压低下来的价格;可以激励本国潜在的生产者进入外国厂商业已占领的国内市场,打破后者对该市场一统天下的垄断局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该国都能运用关税从外国垄断者手里提取其享有的部分垄断利润或租金,从而减少这种垄断租金的向外流失。更有甚者,如果新进入者的本国企业不仅在关税庇护下夺回了本国市场,而且进一步渗透到国外市场,那么,它们还能够直接地在外国市场上从外国厂商那里攫取垄断租金。 如果说出口补贴为本国企业赢得了在国外市场上的战略优势,那么,关税能够为它们培育在本国市场上的战略优势。在这个意义上说,战略性关税政策堪称新保护主义的又一大杰作。 无独有偶,首创战略性关税政策的仍然是布朗德和斯潘塞。1981年和1984年,他们提出并论证了战略性关税政策的基本思想。他们认为,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垄断生产者的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因而能够赚取垄断利润。每当一个国家进口这类商品时,就等于向外国出口商支付了一笔垄断租金。外国厂商为了能够长期独享这种垄断租金,必然会千方百计地阻止当地新厂商进入该市场。外国垄断厂商首先考虑的策略是选择一定的出口量,占领住一大块市场,使当地新进入厂商的产量达不到足以覆盖成本的程度,即让进入者无利可图,自行放弃进入,从而达到有效阻遏本国厂商进入之目的。 在本国新厂商受阻而尚未进入市场的情况下,本国政府可以先运用关税工具抽取外国垄断厂商的部分垄断租金。只要该国的需求曲线富有弹性,关税的提高必然会迫使外国厂商自行降低其原先制定的高额垄断价格,而且这部分压价造成的损失由外商自己承担吸收。当然,还有一部分关税通过提高进口商品价格的方式转嫁到国内消费者身上,从而部分抵消转移利润的效果。此外,整个世界也会有净损失。但仅就本国利益而言,关税作为增加收入的手段在无潜在进入者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颇具吸引力的政策措施,因为收入的这种增加是从外国人那里而不是从本国居民身上提取的。进一步说,如果本国政府将关税收入全部用于补贴本国消费者,则关税能够在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实现部分垄断利润的转移,从而提高本国的国民收入水平。 上述考察表明,旨在改善贸易条件的关税战略,实与传统的最优关税理论的政策主张如出一辙。两者的区别在于,战略性关税政策并不苛求征收关税的国家必须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大国(即世界市场上的价格制定者)。只要外国垄断厂商索要的价格高于其边际成本,只要能够在国内市场和其它市场间采取歧视性价格并杜绝套购现象,那么,通过制定适当的关税政策就有可能降低价格,这种运用压价战略抽取垄断租金的低度关税可望被外国企业完全吸收掉。 随着一国政府运用关税政策的力度增强,吸引该国新厂商进入的潜在可能性不断增大。当国内新厂商欲进入市场时,本国政府运用关税政策的着眼点在于诱使外国厂商放弃阻止本国厂商进入的竞争战略,为本国厂商打入被外商占领的国内市场创造条件,使之能开展经营并获利,以便从外商手中夺回部分垄断利润,减少垄断租金外流。政府可以先将关税从较低的水平提高到略低于使外商放弃阻止本国厂商进入的最低边际关税,然后,相机地分期提高关税税率,随着关税的不断提高,本国关税收入将渐渐增多,加之商品价格提高,吸引本国厂商进入的战略也逐渐奏效。形势的演变对外商越来越不利,直至关税升至某一水平,外商放弃阻止进入战略,让渡部分市场,据守作为价格领导者的产量之上。 只要新厂商进入的成本(尤其是固定成本)不是太大,其利润可能会很高,因此,本国政府分期增加关税到一定量,使本国厂商能与外国厂商分享市场份额,则本国福利水平的提高是完全可能的。当然,本国新厂商进入市场后,总消费量要减少,关税收入也会随进口减少而下降,只有当国内厂商所获的利润(从外国厂商的垄断租金转移而来)足以抵偿上述损失有余时,本国方能获得净收益。实际上,本国厂商一旦在与外商的激烈竞争中生存下来,站稳脚根,就极可能转而向外国出口,直接与外国垄断厂商较量,分享外国市场上的垄断利润,在本国市场演出的那一幕就很可能在外国市场上重演。新厂商可以利用从国内外两个市场上获得的利润来弥补最初投下的固定成本,同时弥补提高关税造成的本国进口萎缩与消费者剩余方面的福利损失。由此可见,新厂商在两个市场上伺机进入的潜在可能性,对本国政府关税政策的运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布朗德和斯潘塞的战略性关税政策理论表明,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一国可以利用关税来刺激国内生产和提取外国垄断租金。尽管这两位学者一再声明,他们只是指出关税在一定条件下加以战略性运用的可行性,而实际上并不赞成付诸实践。但偏激的保护主义者仍可能利用这一武器杀伤他人。殊不知,这是一柄双刃剑,一旦引发大规模的、不断升级的关税战,其结局必然是两败俱伤,这与新古典主义的最佳关税战略的后果并无二致。在我们看来,布朗德和斯潘塞用经济学的语言生动地描述了一场垄断者之间惊心动魄的现代经济战争:国家俨然是垄断资本的总代表,它巧妙地运用最佳关税战略维护着本国民族垄断资本的权益。但即使在关税不断增高时,外国垄断厂商仍可以本国垄断价格所获得的垄断利润为依托,节节退守,步步为营,直至丧失独霸地位。而本国厂商则以关税为后盾频频进攻,步步紧逼,直至跨出国界,染指他人地盘,在这一过程中将别国的市场份额和垄断利润转归己有。在这一方面,经济学的分析是深刻而准确的,它有助于人们理解和把握所谓的“战略性关税政策”的实质和后果。 四、克鲁格曼“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模型 1984年,美国学者克鲁格曼指出,在寡头垄断市场和存在规模经济的条件下,对国内市场的保护可以发挥促进出口的作用。在自由贸易者看来,这无异于异端邪说。然而,不管它多么离奇怪诞,在理论逻辑上却是讲得通的。诚然,在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的条件下,对一种产品无论怎样保护也永远不会使其成为出口商品。但是,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的条件下,一个在受到保护的国内市场上从事生产的企业却能够通过扩大生产获得静态的规模经济效益,不断降低自己的边际生产成本;能够通过大量销售积累经验使成本沿着学习曲线不断下降,利润足以覆盖和补偿研究与开发的成本;能够通过歧视性价格的做法,在国内市场上索取高价,在国外市场实行倾销,使自己低成本的商品潮水般地涌向国外市场。克鲁格曼关于“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模型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使得人们对战略性贸易政策发生作用的机理、条件及其后果看得更清。 克鲁格曼的模型有两个基本假定:其一,市场由寡头垄断并可分隔。各国寡头厂商的行为可以主宰价格的浮沉,且能在不同的市场上索要不同的价格,它们通过相互倾销向对方市场渗透,并在第三国市场上展开竞争。其二,存在着规模经济效应,即厂商的边际生产成本随产出的增加而下降,边际成本曲线向下倾斜。在上述假定下,一国政府通过贸易保护(关税或配额)全部或局部封闭本国市场,赋予本国企业在特定市场上的特权地位,受到保护的企业的销售会增加,其边际成本将随着生产扩大而递减,而外国企业的销售会减少,其边际成本将随着生产缩小而递增,质言之,该国的进口保护措施为本国企业提供了超过其国外竞争者的规模经济优势,这种规模经营优势将转化为更低的边际成本和更高的市场份额。其结果,贸易障碍的设立进一步增强了本国厂商在对方国家及第三国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削弱了外国厂商在本国及第三国市场上的竞争力。正是由于产量—边际成本—产量之间存在着交互馈赠、相互强化的作用机制,政府通过保护某一个市场可以为本国企业带来滚动增大的规模经济效益,并会波及其余未受保护的市场,该国将能在所有市场上扩大本国的销售量和减少外国的销售量。 在动态规模经济条件下,进口保护也能达到促进出口之目的。当某产业处于研究开发牵引增长或边干边学的动态发展过程时,规模经济表现为生产的边际成本随研究开发支出的增加或生产销售经验的积累而趋于下降。因此,为本国厂商保护或保留国内市场将有助于实现本国厂商边际成本的相对降低和外国厂商边际成本的相对增加,而本国厂商一旦在边际生产成本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便可达到出口促销的目的。日本发展半导体工业时的所作所为堪称这方面的典型事例。克鲁格曼曾对16K计算机存储器市场竞争做过一个模拟分析,他认为,日本在本国这项工业起飞时采取了种种不公开的保护措施,这一保护主义行动相当于26%的不公开关税,正是靠这一点才使当时日本三家半导体企业得以生存,否则,没有任何一家厂商能够在美国厂商强大有力的竞争下幸存下来。通过为本国企业保留国内市场,日本发展了本不可能独立生存的半导体制造业。在不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和积累生产销售经验的基础上,日本终于脱颖而出,现已跃居半导体的主要出口国。日本厂商在扩大出口的过程中,逐渐地蚕食美国厂商在本土和第三国市场上的垄断租金或经济利润。 五、对高技术产业的战略支持:外部经济模型 西方学者认为,在技术、知识密集程度最高、与国家利益和声望关系最大的高新技术产业中,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最有用武之地的,政府的人为干预政策也是最值得的。而这一切都与高技术产业特有的积极的外部经济效应密不可分。 所谓外部经济效应(Externalities,亦称外差效应),是指一个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对其他经济单位产生的有利影响,即该项经济活动产生的收益不仅限于自身,还惠及其他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从而产生额外的收益,而该单位并未根据这种影响从其他单位获得相应的报酬。新兴的高技术产业就往往具有这种积极的外部经济效果,它们一旦成长为战略性支柱工业,其创造的知识、技术和创新产品将对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增长起到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然而,这些高技术先行企业在创建新兴产业的过程中,通常要花费研究开发的巨额支出,承担投资失败的巨大风险,而它们的一部分知识贡献及其产生的利润却无偿地外溢到别的厂商,也就是说,这些企业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相偏离,这意味着价格机制受到严重扭曲,甚至造成市场失灵。如果这些企业得不到政府某种形式的补偿或扶持,它们就会丧失投资于高技术产业的原动力和积极性,而这将有损于整个国家的长期发展前景和未来战略地位。 在高技术产业(如计算机、电子和航空工业)中,许多公司的中心职能便是以多种方式生产知识,它们将大量资源用于提高技术水平,或直接地在研究开发活动上支出,或愿意承担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最初的损失以获得经验。尽管别的产业也有诸如此类的活动,但高技术部门在知识方面的投资是其经营活动中压倒一切的核心部分。高技术部门一方面能够从知识投资中获得部分利益(否则它们不会投资),但另一方面又无力捕获全部利益,一部分利益将通过摹仿、盗用创新者的知识、技术而落入其他厂商之手。由于专利法对创新者提供的保护十分微弱,所以,自由放任环境中的高技术企业对创新缺乏应有的冲动和力度。针对上述情况,产业政策和贸易干预的要旨就在于将那些颇具潜在竞争优势且有深远外部影响的高技术产业列为目标产业,进行适当的扶持和保护,以便从国家战略利益出发,在宏观范围内追寻和谋求可观的外部经济利益。 西方学者认为,即使对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高技术产业进行必要的保护,政府在具体制定和实施补贴政策的过程中仍然需要对下述问题予以特别的注意:第一,政府的补贴政策必须确保落实到真正的高技术企业及其研究与开发活动本身。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可以申请将研究开发费用作为一种现时支出,在公司利润税中加以扣除,各国政府都在竞相补贴研究与开发活动,大力鼓励发展高技术部门。但这里仍有一个补贴能否落到实处的问题。这是因为,尽管创造新知识的高技术产业可能产生额外的社会效益,然而,即便在一个高技术产业中总有相当一部分厂商并未参与知识的创造,因此,好钢要用在刀刃上,只应对实际从事知识创造的高技术企业施以补贴,而对高技术产业中资本要素或非技术工人的一般运用没有理由给予补贴,此其一;创新技术在绝大多数非高技术产业中外溢、传播的范围是有限的。只有在确实发生市场失灵的经济活动中才应运用贸易干预与产业政策,以便补贴那些不能从知识创造中获益的厂商。若对一组正在孕育新知识的产业普遍给予补贴,则无异于撒胡椒面,真正需要帮助的企业并不能得到有力的扶持,此其二;在实践中,很难确切判断一家厂商是否正在从事研究开发和知识创造。若对研究开发(R&D)界定不严则可能导致滥用补贴,例如,为了多要补贴,公司有可能将与知识开发无关的费用塞到科技开发部门的预算中。若界定过严又可能引起补贴不到位。大型官办研究机构一般不难申请到资金配置,小型民办研究单位则较难通过项目论证获取补贴,而后者却多有新思想、新知识之发轫,实为最需扶助之处,此其三。 第二,政府给予多少补贴合适应视目标性高技术产业的技术外溢效应的重要程度而定。实际上,这是一个如何确定最优补贴率的问题。但西方学者认为,由于外部经济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外部经济效益并无市场价格可以明码标价,如果人们很难准确地对技术外溢效应进行估值,那么,最优补贴率也就无从谈起了。进一步说,即便高技术产业业已显现出强大的外部经济效应,但这种外溢效应并不仅局限于国内,它必然会随着资本与技术要素的国际流动而蔓延到其它国家,换言之,一国知识创造带来的利润可能会有相当部分被别国厂商无偿地截获,该国政府是否还积极支持这类产业自当三思而行了。例如,比利时厂商开发出一种新的炼钢技术,但大多数摹仿这种新技术的厂商可能是别的欧洲国家、美国和日本的厂商,而不是比利时的厂商。一个世界政府或许乐于补贴这类技术创新,因为它是值得的,但比利时政府决不会这样做。 在我们看来,尽管上述有关高技术产业的外部经济模型(亦即“技术外溢论”)算不上言之凿凿,但它与传统的“幼稚产业论”一样,仍是主张积极的产业政策和贸易干预的人比较明智和堂皇的一大理由。就一定范围而言,这种对外部经济利益的追求而引起的竞争,的确是造成当代国际贸易摩擦和冲突的原因之一,它对现存国际贸易的竞争规则形成了严重的挑战。因此,这种所谓的“高科技中的新重商主义”也就有资格纳入战略性贸易政策体系,成为其中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还必须指出,在当前世界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各国政府正竞相通过补贴、增加研究开发经费和组织实施大型科研计划等手段,大力扶持高科技产业的成长,增强本国战略性工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以谋取规模经济、外部经济之类的额外收益,这一切正是外部经济模型赖以建立的一个现实而又深刻的背景。 对战略贸易政策理论的评价 1、从理论渊源来看,颇有创意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是以80年代发展起来的不完全竞争贸易理论和规模经济贸易理论为基础的,它是上述理论在国际贸易政策领域中的反映和体现,是其政策涵义的深化和拓展。作为独立于正统的自由贸易政策理论之外的异端学说,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精巧地论证了一国可以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实行贸易干预政策,通过抽取和转移他人经济利润来提高自身的福利水平。它公然藐视和背离自由贸易传统,不惜采取最富于想象力和进攻性的保护措施,劫掠别国市场份额与经济利益,这使它成为新保护主义的又一代名词,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可能加以曲解、滥用的又一理论遁词和政治口实。保护主义以国际贸易的新理论为其理论基础,听起来似乎振振有词,但严肃的贸易理论家无不指出,自由贸易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组织竞争的方式,不完全竞争实际上并未削弱而是强化了自由贸易的功效。无论在不完全竞争还是完全竞争市场上,自由贸易都使各国经济福利改善,故自由贸易要比国家干预更可取。 2、各种战略性贸易政策模型是从现实世界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不完全竞争市场情况中提炼出来的,它们试图设计出适宜于产业内贸易的干预政策,以改善受到扭曲的竞争环境,使市场运行处于次优(Second Best)境地,因而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因为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观点,高度集中的寡占产业中垄断利润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价格扭曲和市场失灵的表现,贸易干预只不过是以毒攻毒,矫枉过正,转移利润而已。但这种看法仍然是表层的,并未涉及到国际生产关系层面的分析。应当看到,资本家相互间追逐垄断利润正是资本主义垄断竞争的特点,所谓“经济租金”在贸易干预下被抽走或转移,就其实质而言,无非是垄断利润在各国垄断资本家集团中进行重新分配的结果。这既暴露了垄断资本在国际范围内追求和攫取高额垄断利润的本性,又展现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在当今国际贸易领域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还必须指出,战略性贸易政策所要抽取和转移的垄断利润并非产生于流通领域,而是产生于生产领域,是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任何贸易干预本身都不会带来经济效益,而是剩余价值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政策干预下所进行的跨国运动和再分配罢了。 3、从战略性贸易政策提出的时代背景来看,适逢80年代美国就其竞争力下降和高技术竞争优势部分失落问题展开大论战之时。该理论针对外部经济、规模经济的存在,认为美国对高技术目标产业进行保护是有“战略”意义的,政府应当制定正确的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帮助高技术企业发挥优势,对付日本等国的“不公平竞争”,这使战略性贸易政策在高技术产业风行一时。诚然,高技术产业常被冠以“战略性”一词,用战略性贸易政策来支持战略性高技术产业,似乎溶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于一炉。然而,这两者的干预动机毕竟不同。前者的“战略”是指为攫取垄断利润而进行争斗,而后者的“战略”在于谋求高技术工业的外部经济利益,并非欲不择手段劫夺他人“租金”;前者实为一种无本赌博,它只有政策投入,而后者旨在谋取高技术部门积极的外差效应,其政策干预要投入大本钱,政府需要在研究开发方面给予创新企业以补贴支持,而且全世界都将因这种支持而受益。 4、值得注意的是,近来贸易文献中出现了与战略性贸易政策针锋相对的一种新观点。该观点认为,各国其实都在实行补贴(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之类的战略性贸易政策,世界上各国竞争力应当持平,但为何仍有少数国家在提高出口竞争力方面能脱颖而出呢?这只能说明不是该政策奏效,而是战略性增长政策(Strategic Growth Policy)起了作用。战略性增长政策特别注重技术进步、发展教育与观念交流(Trade in Ideals)等动态增长因素,将此作为提升本国竞争力的战略措施和称雄世界经济舞台的必由之路。这种战略性增长政策端赖于光明正大的公平竞争,无须实行任何扭曲性政策,亦无资源错置、保护失准、招致报复之虞,故明显优于战略性贸易政策。 5、就方法论而言,西方学者在建立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模型过程中,广泛借鉴和运用了产业组织理论与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和研究成果,在这方面还是收获颇丰的。然而,该理论仍未就贸易干预和补贴给出任何总的通用解决办法,其不足之处俯拾皆是。例如,本文介绍的各种政策模型均依仗于大量特殊的、严格的假设条件,假定条件的些微变化将会导致根本不同的结论;上述模型只讲非合作均衡,并未涉及合作均衡下竞争对手间可能形成勾结的情形;假定本国生产厂商总是与政府一致行动,未涉及两者可能发生的冲突;假定只有出口贸易,生产要素在国际间不流动,未涉及跨国直接投资会使贸易干预政策的有效性受到削弱。此外,该模型还缺乏不完全竞争条件下政策干预效应的统计分析,尚有待于进行更多的定量分析和实证研究。 6、完全竞争的古典贸易模式所没有涉及的战略性决策行为已成为当今国际贸易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围绕战略性贸易政策所展开的这场理论论争对我们制定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是有一定启迪作用的。我们并不主张不分青红皂白地运用所谓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损害中国面向世界开放的形象,而是强调要将“战略”因素导入贸易政策的制定过程,用清醒的战略头脑分析国际竞争的战略态势,以立于不败之地。我们认为,以下若干方面尤应注意: (1)注重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密切结合,两者要互相协调,配合使用。可以将那些具有潜在竞争优势、有较大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利益的产业确立为目标产业,从战略高度对这些目标产业进行保护与扶持,尤其要有意识地鼓励我国厂商大胆进入某些有待开拓的高技术产业,某些空白的进口竞争性产业,以及某些虽为外国垄断资本把持但其已丧失竞争优势的产业。在这些产业中主动利用战略性产业与贸易政策争取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结果。只要适时适地适量地进行保护和扶持,就不会损害本国与外国消费者的利益,这在理论上是被允许的、正当的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自觉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有机结合起来的政策才有可能成为最优的贸易政策。 (2)注重将战略因素注入进出口的宏观管理。最新贸易理论并不一味排斥运用补贴、关税之类的政策手段,政府根据特定的市场结构在特定的时期适当地运用这些政策工具,将有助于矫正市场扭曲乃至增加国家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补贴、关税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作用作一番再认识。我们正在进行外贸体制改革、进出口管理制度改革,使之与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接轨”,以符合国际竞争规范与商务惯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逐步弱化和取消某些过时的政策工具,尤其不能滥用补贴和关税;但是,我们又不能完全弃之不用,因为我们所处的世界是充满不公平竞争的世界,用中国一句老话来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例如,当我国某些特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和一定的市场权力时,就要防止进口国利用进口限制或形成买方垄断集团等方法来转移我方利润。必要时我们也要以报复威慑竞争对手,钳制其战略行为。 (3)注重将战略因素引入外向型企业的微观管理。鉴于国际垄断资本在当今世界经济舞台上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垄断竞争、寡头独占为主的局面将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保持不变。面对这种不完全竞争的形势,中国的外向型企业应加紧实行集团化、国际化,壮大自身实力,调整经营战略,在集团规模上参与国际较量和抗衡。我们的企业家要了解和熟悉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市场的结构特征、厂商的决策行为、竞争的战略策略,学会以战略视野通观全局,审时度势。 (4)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发展跨国直接投资(包括引进外资和利用外资),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模糊外国公司与本国公司之间的界限,增强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以便利用投资对贸易政策的制约作用。 实施战略贸易政策的约束条件 战略性贸易政策之所以冠以“战略”一词,盖出于为获取垄断利润(或曰经济租金)而进行争斗之缘故。应当承认,在特定的不完全竞争产业中,依据规模经济来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不失为一种聪明的见识,何况在理论上也是讲得通的。不过,许多严肃的学者(包括新贸易理论的提出者)不失清醒地提出,对这一政策务必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切不可片面夸大或曲解其功效,更不能不分场合地盲目滥用,以防贸易保护主义泛滥。 西方学者认为,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只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的必要条件。除此以外,各国政府还必须拥有齐全可靠的信息,对实行政府干预(补贴)可能带来的利润(预期收益)胸中有数:接受补贴的企业确实能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保持住自身优越的垄断地位;产品市场需求旺盛,能够保证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被保护的目标市场不会诱使新厂商加入;别国政府也不会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等等。所有这些,构成了战略性贸易政策付诸实施的充分条件。倘若上述任何一个方面出现偏差,都可能削弱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际效果,甚至根本抵消这一政策的功效或带来相反的结果。现择其要者分述如下。 1、信息不完全引起政府决策失误。一国政府制定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前提条件是搜集和掌握必要的、完整的信息,并能明智地驾驭和使用这些信息,舍此则无法制定恰如其份的干预政策。以前述波音与空中客车的竞争为例,实行干预政策的政府必须对航空工业的产业组织结构和市场竞争方式作出正确估价,对制造新式飞机面临的市场需求和可能带来的利润心中有数。不管是本国公司决定单独生产,还是外国竞争厂商决定加入市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只要出现计算错误,哪怕是极小的失误,都将使该国经济无法获得预想的改善,而只会不断地恶化。再者,战略性贸易政策要求政府事先作出补贴承诺,即使事后亏损也不得更弦易辙,而一般很难获得作政府决策所必需的全部信息,一旦政府判断有误,补贴失当,便会引起资源错置,效率降低,虽铸成大错,政府还不得不自酿自饮苦酒。由此可见,信息不完全是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一大障碍。 2、自由进入会导致垄断利润消失。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还必须考虑市场的组织结构。从市场结构特征来看,如果规模经济程度非常高,只能允许一家企业赢利,生产补贴或出口补贴可能有助于实现转移他人利润的补衷;但若世界市场可以同时容纳若干生产厂家,且各国都允许企业自由进入,则竞争机制便会自动消除企业梦寐以求的那部分经济利润,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效用就要大打折扣,甚至完全失效。 3、争夺资源有损于其它工业部门发展。一国政府利用补贴政策支持某一工业部门,往往是以损害国内其它工业部门为代价的。这是因为,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政府不可能对所有的部门实行补贴,这种补贴意味着资源的再分配,得到补贴的出口部门必然会从其它一些部门抽取资源。补贴优惠虽然降低了特定产业的边际成本,但却提高了其它产业的边际成本,因而会阻碍后者的发展(至少在最初一个时期是如此)。更何况,被抽走资源的部门中或许也存在着具有潜在优势而未被充分认识的目标产业。当各行各业都试图寻求政府扶助时,找到恰当的方式,对合适的企业给予支持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在这方面一旦出现失误,就有可能保护国内落后的部门,从而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4、轮番报复引致两败俱伤。布朗德——斯潘塞分析的另一缺陷是,本国政府一旦作出补贴承诺便不得改变,但他们没有充分考虑外国政府对本国政府的贸易干预政策可能作出的反应。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不能不引起对方国家的强烈反应乃至报复,如果各国轮番采取保护主义的报复措施,那就不仅会彻底抵销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功效,使可能猎取的转移利润和获得的规模经济化为泡影,而且还会因报复性措施的实行造成国际贸易的剧烈萎缩,降低世界福利水平;在提高社会经济附加成本(指补贴)的同时减少国民收入,降低国民福利水平。可以预计,两国开展补贴战只能落得个两败俱伤的结局,但问题在于,一旦开始报复,双方政府便会发现欲进无路,欲罢不能,从而陷入博奕论常常引述的那种“罪犯困境”之中。国外现有大量文献研究竞争对手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最佳应对之策。据说,以报复作为威慑手段来制止对方的贸易干预行为是最佳对策,只要这种威胁确实可信,强而有力,足以震慑对方,那么,双方的经济形势就会好转,至少不会受到损害。 总而言之,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是有诸多限制条件的,有些条件如不完全竞争或规模经济在现实经济中是客观存在的,因而有可能得到满足,而另一些假设条件则需要接受现实生活的检验,它们常常是靠不住的。只有当各种条件都满足时,布朗德、斯潘塞所建议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才能行之有效。 如何运用战略贸易政策 战略性贸易政策产生之后,受到了不少质疑和批评,包括经济学方面的批评和政治经济方面的批评。然而尽管如此,由于战略性贸易政策突破了以比较优势理论为基础的、反对政府干预(认为政府干预无效)的自由贸易学说,为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政府贸易干预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因此其主要观点已为很多国家制定贸易政策所重视。与保护幼稚产业的贸易政策以国内市场为导向和作为进口替代手段的政策倾向不同(冯德连,2002),扶持战略性产业的贸易政策以国内市场为基础,以扩大出口和提高国际市场份额为目标,是一种以国际市场为导向的、作为出口促进手段的贸易政策。加入WTO 后,中国在制定战略性进口政策方面受到了明显限制,但在战略性出口政策、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以及改变外部经济的贸易政策方面,仍有一定的运作空间。按照克鲁格曼的观点(Krugman ,1987),对于一般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经济规模的限制,战略性贸易政策主要倾向于从国外抽取租金,而支持本国企业采取战略行动的政策处于次要地位。但是,中国作为一个工业化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大国,有条件通过战略性贸易政策支持大型企业(集团)提高出口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以促进战略性产业,尤其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 根据斯潘塞的分析,战略性贸易政策扶持的产业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产业或潜在产业所获得的收益必须超过补贴支出;二是必须是面临外国厂商激烈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业,对本国产业的补贴要能迫使外国竞争对手削减计划生产能力和产出;三是与出口相关的国内产业应比外国竞争产业更集中或同样集中;四是国内的扶持政策不会引起要素价格上升过高;五是本国产业相对于外国竞争者有较大的成本优势,增加生产会带来较大的规模经济或学习经济;六是具有RD补贴和扶持效果的产业,即该产业国内新技术向外国竞争厂商的外溢很少,而政府干预政策有利于将外国技术转移给本国厂商;七是RD投入和资本投入比重高的产业(实际上就是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政府的补贴和扶持政策能够有效增强本国厂商的国际竞争力,或提高外国厂商进入该产业的壁垒(克鲁格曼,2000)。克鲁格曼认为(2000),贸易政策扶持的战略性产业必须具有两方面要求:一方面,要有大量的“租”存在,即这一产业的资本或劳动的回报率很高;另一方面,有较强的外部经济效应,从而一旦这个产业获得国际竞争优势,就能有自我加强趋势。科特勒(2000)的产业吸引力因素理论对于选择贸易政策扶持的战略性产业也有参考作用。他认为,一个国家现在或未来的产业吸引力反映在下面几个因素上:一是高附加值;二是产业关联度高;三是具有未来竞争力;四是产业专门化强;五是出口潜力大;六是本国需求前景良好。从以上几种理论依据看,中国技术密集度高的新兴主导产业,即电子及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交通运输设备、普通机械和专业设备等产业,尤其是其中的装备制造业,可以成为加入WTO 后新时期战略性贸易政策扶持的主要战略性产业。 然而,尽管发展中国家可能比发达国家更容易选择本国的战略性产业而实行有效的政府干预,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是有条件的。有的学者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约束条件概括为:高效率的政府;充分可靠的信息;合理可行的政策设计;厂商的积极配合;以及有利的国际环境。有的学者进一步指出,中国不仅是发展中国家,而且是经济体制转轨国家,因而还要重视战略性贸易政策应用的隐含条件,即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为了正确制定和有效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政府的职能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企业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并按市场规则行事,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要逐步完善而发挥有效的调节功能。只有在必要的市场结构、经济条件和体制环境下,政府的适度贸易干预才能适应有保护的出口促进战略的取向,战略性贸易政策才能有效地推动技术密集型的战略性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