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优势贸易模型的判断 1、如何判断一国在哪种产品上具有绝对优势 (1) 用劳动生产率,即通过单位要素投入的产出率来衡量。产品j的劳动生产率可用(Qj / L)来表示,其中Qj是产量,L是劳动投入。如果一个国家使用单位或相同数量的资源能够比另一国生产出更多的某种产品,那么该国在此产品生产上具有比别国高的劳动生产率,即该国在此产品上具有绝对优势。 (2) 用生产成本,即用生产1单位产品所需的要素投入数量来衡量。单位产品j的生产成本(劳动使用量)可用αLj = L / Qj来表示。 在某种产品的生产上,如果一国单位产品所需的要素投入量低于另一国,那么该国在此产品上就具有绝对优势。 2、比较结果(原因和流向) 3、贸易利益 4、价格的确定(局部均衡分析) 绝对优势贸易模型的分析 假定A、B两国,拥有同质的(Homogenous)劳动资源,生产同质的F商品和C商品。又假定A国生产1单位F商品需要耗费8单位劳动,生产1单位C商品需要耗费4单位劳动;B国生产1单位F商品需要耗费10单位劳动,生产1单位C商品需要耗费2单位劳动。同时还假定A、B两国不发生技术进步,也不存在生产的规模效应,即生产成本不变(Constant Production Cost)。可以有如下表所示之“两个国家——两种商品的贸易模型”(Two-Country-Two-Good Trade Model)。 如果商品交换以以物易物的方式进行(Barter Trade System),则在没有国际贸易的情况下,两种商品在两国国内市场上的交换比率(Domestic Exchange Ratio between the Two Goods)或“用一种商品数量表示的另一种商品的相对价格”(Relative Price of One Good in Terms of Units of the Other Good) Ra 和 Rb 必须依等价交换的原则来确定。即:Ra=1F:2CRb=1F:5C 以上模型表明,A国在F商品生产上具有绝对优势,B国在C商品生产上具有绝对优势。因为它们各自都可以以比对方绝对低的成本从事某一特定商品的生产。依照绝对优势理论,各国都应集中致力于生产自己最擅长的产品,也就是说在经济资源充分就业的前提下,它们各自国内的经济资源(劳动)应该向其最擅长的部门转移。现假定A国原来从事C商品生产的16单位劳动转而生产F商品;B国原来从事F商品生产的10单位劳动转而生产C商品1。结果是A国F商品产量增加C商品产量减少,B国F商品产量减少C商品产量增加,两国总起来考察,F商品和C商品各净增加了1单位。依据绝对优势理论重新配置资源带来了世界生产总量的增加,当然也就提高了世界的总体消费水平。 在开放市场进行贸易的条件下,两种商品的(International Exchange Ratio between the Two Goods)国际市场交换比率或国际市场上商品的相对价格 Ri 必须介于两国的国内交换比率之间,即:Ra>Ri>Rb 或者 5C>1F>2C 如若不然,贸易势必无法进行。因为只有这样,参与贸易的双方才都能获得贸易利益。如果两国间的竞争最终使国际市场上1单位F商品同4单位C商品相交换。即:Ri=1F:4C 则A、B两国通过参与国际贸易都能确定地获得贸易利益。同他们各自的国内交换比率相比,A国每出口1单位F商品的净利益为8单位劳动,每进口1单位C商品的净利益为2单位劳动;B国每出口1单位C商品的净利益为1/2单位劳动,每进口1单位F商品的净利益为2单位劳动。 各国发挥自身拥有的绝对优势,在贸易往来中都能各得其所,再也看不到所谓的“零和游戏”。普遍存在着的贸易利益表现为劳动的节约。节约下来的劳动可以再投入生产,进一步增加商品的产量和社会消费总量。节约下来的劳动也可以用于休闲、娱乐、健身、教育等方面,使社会成员的闲暇增加,进而从另一个方面提高社会生活的质量。 与本条目相关的条目 亚当·斯密(1723-1790)的绝对优势理论。
货物贸易概述 货物贸易也称为有形(商品)贸易(Tangible Goods Trade),其用于交换的商品主要是以实物形态表现的各种实物性商品,是有形贸易。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为便于统计,联合国秘书处起草了1950年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United Nations 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 SITC),分别在1960年和1974年进行了修订。在1974年的修订本里,把国际货物贸易共分为10大类、63章、233组、786个分组和1924个基本项目。这10类商品分别为: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0);饮料及烟类(1);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2);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3);动植物油脂及油脂(4);未列名化学品及有关产品(5);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6);机械及运输设备(7);杂项制品(8);没有分类的其他商品(9)。在国际贸易统计中,一般把0-4类商品称为初级产品,把5-8类商品称为制成品。有形贸易的进出口必须办理海关手续,能够在海关统计中反映出来,是贸易国家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重要内容。 货物贸易规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订立了五十余年,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开展了八个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取得卓越的成就,尤其是乌拉圭回合全面修订了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形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并就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议题展开了谈判,从而完善和健全了法律体系框架,谈判内容不仅涉及国际贸易领域,而且扩展到国际经济合作领域。顺应新经济时代的要求,对未来世界经济结构的影响将是深远的。 随着关税的大幅降低,非关税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正产生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货物贸易方面所形成的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规则(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它们是:农产品;卫生和植物检疫;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技术壁垒;投资措施;反倾销;海关估价;装运前检查;原产地规则;进口许可证;补贴和反补贴;安全保障等。关税减让 关税是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使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政策工具。与各自众多的非关税措施相比, 关税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能够清楚地反映出保护的水平,从而可以使贸易竞争建立在较明晰、较公平和可预见的基础上。因此,WT0极力主张其成员将关税作为唯一的保护手段。允许以关税作为保护手段,并不意味着成员方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这一手段。相反,“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是多边贸易体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 从GATT到WTO都一直致力于削减关税。在GATT的前五轮谈判中,关税减让曾是谈判的唯一议题,在以前的各轮谈判中,关税减让也是始终被列在谈判议题的首位。经过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八轮谈判,全球关税水平逐步得到较大幅度的降低,从战后初期平均45%左右降到了目前的5%左右,大大提高了市场准入程度。 乌拉圭回合后,发达国家的大部分关税减让于1995年-2000完成。完成后,其工业品关税将被削减40%,加权平均税率将从6.3%降至3.8%。享受发达国家免税待遇的进口产品的价值比重将从20%跃升到44%。 只有较少数产品征收较高税率。从各个渠道进入发达国家市场而征收高于15%税率的产品占其总进口的比例将从7%降到5%。而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征收高于15%税率的产品的比例也将从9%降到5%。 1997年3月26日,占信息技术产品世界贸易额92%的40个国家同意分阶段(发达国家于2000年前,发展中国家于2005年前)取消此类产品的进口税和其它费用。 更多数量的产品受到关税约束。发达国家将受约束的进口工业品数量从78%提高到99%。 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1%提高到73%。经济转型国家将从73%提高到98%。对贸易方和投资方而言,实际上意味着进入市场的安全性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 所有农产品的关税现在也受到了约束。几乎所有非关税的进口限制(如价格)均已转化为关税了。农产品市场更加可预见。农产品市场准入承诺也将取消先前对某些产品的进口限制,减少对农产品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农产品协定 农产品协定的目的是改革农产品的贸易和制定政策更趋向于市场导向。这将同样改善进口国和出口国市场的可预见性和安全性。 协定允许政府支持其农业经济,但是通过制定对贸易较少扭曲的政策是可取的。它也允许执行承诺时有一定的灵活性。发展中国家不必象发达国家那样缩减补贴或降低关税,而履行其义务的时间可得到宽限。 农产品的新规则和承诺适用于: 市场准入----农产品市场准入新规则只有关税。在乌拉圭回合之前,有些农产品进口受价格和其他非关税措施的限制。它们已几乎被提供等量保护的关税所代替,如果先前政策给予的国内价格高于世界市场价格75%,则新关税可能接近 75%。这就是“关税化”。 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协定规定发达国家在 1995-2000年间平均削减关税 36%,发展中国家在1995-2005年间平均缩减 24%,而最不发达国家不承担关税削减义务。 对于已实施关税化的农产品,允许政府采取特别紧急行动(“保护措施”),以防止进口价格的急剧下降,而对国内产业造成影响。但是,协定还规定了何时和如何采取此类行动。协定实施期内,日本、南韩、菲律宾和以色列四国获得特殊待遇,可对特定敏感产品(主要是大米)采取进口限制,但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的条件,包括海外供应商的最低准入机会。 国内支持----对支持国内价格或补贴生产政策的抱怨主要是他们将鼓励过生产,从而限制进口或导致出口补贴以及在国际市场低价倾销。国内政策将直接影响生产和缩减贸易。所有国内支持以 1986-1988年的补贴为基础,计算出具体数额作为削减基础,发达国家在1995年起的六年内必须缩减20%,发展中国家在十年内缩减13%,而最不发达国家不必缩减。 国内支持分为黄灯措施和绿灯措施。绿灯措施对贸易影响最小,可以自由地采用。它包括政府服务,如研究、病虫害控制、基础设施和粮食安全,以及不刺激生产的对农民的直接支付,诸如与生产不挂钩的直接收入支持、帮助农民进结构调整的援助以及环境和区域援助计划中的直接支付等。 出口补贴----农业协定禁止对农产品给予出口补贴,除非在成员承担义务的列表中明确规定的补贴外。在已列出的范围内,协定要求WTO成员不仅要缩减用于补贴资金金额,而且要削减接受出口补贴的产品数量。以 1986-1990年的平均量为基础,发达国家在1995年起的六年内削减出口补贴额 36%,同期的出口补贴产品数量削减 21%;发展中国家在十年内削减出口补贴额和补贴产品数量分别为24%和 14%;最不发达国家不必作任何削减。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 纺织品与农产品一样是GATT乃至WTO体制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据乌拉圭回合谈判后的十年计划,它将发生根本性变化。自1960年早期以来影响贸易的进口价格体系正在分阶段地完成。 1974年至乌拉圭回合结束期间,纺织品贸易由《多种纤维协定(MFA)》加以规范。双边协定或单边行动所建立的配额,就是限制纺织品进入那些因快速增长的进口量而导致民族工业受到严重破环的国家。 自1995年起WTO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取代了《多种纤维协定》,至2005年,该领域将完全纳入GATT规则中,特别是配额制将终止,进口国不能再对出口国实施歧视。《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本身也将不再存在。 自1995-2005年的十年间分以下四阶段纳入GATT规则: 1995.01.01-1997.12.31期间,以1990年进口量为基数,取消配额限制的比例至少为1990年总进口量的16%; 1998.01.01-2001.12.31期间,取消配额限制的比例至少为1990年总进口量的17%; 2002.01.01-2003.12.31期间,取消配额限制的比例至少为1990年总进口量的18%; 2005.01.01取消余下的近49%的产品配额限制,使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完全纳入GATT最终取消配额。 协定规定前三各阶段的每个阶段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必须包括如下四类:毛条和纱线、纤维、纺织制成品以及服装。未纳入多种纤维协定和不符合WTO协定的任何其他限制措施,于2005年前逐步取消和于1996年必须使之相符。 协定规定:当某一产品确已进入一国境内,且其增加的数量已对该国境内的直接竞争的工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时,可以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保障限制措施可以多边或单边执行。但需经纺织品监督机构(TMB)审查。 对于配额给予个别出口国的体系中,出口国可能企图通过第三国转运产品而绕过配额限制,或谎报产品的原产国。协定对此规定了反规避条款。 协定还将对新市场中的新成员、较小的供应商和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殊待遇。反倾销协定(ADA) 如果一个公司以低于本地市场的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产品,则被认为“倾销”产品。对此,是否属于不公平竞争,会有不同的选择。WTO协定并未就此通过裁决。但是许多政府会采取反倾销的行动,以维护其国内产业。 GATT第六条允许国家采取反倾销的行动,《反倾销协定》清楚地阐明了该条内容,它们是被同时运用的。它们允许国家采取一些做法,通常会终止贸易伙伴间的 GATT关税约束和非歧视原则,其典型做法是反倾销行动,这意味着将对来自特定出口国的特定产品征收额外的进口税,以使其价格接近于“正常值”,或消除其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 有许多不同的方法来衡量特定产品的倾销程度。协定提供了三种计算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其一是基于出口国国内的市场价格;其二是基于另一国出口商的价格;其三是考虑出口商生产成本、其它费用和正常利润的综合计算值。协定也规定了如何公平地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对于某一产品倾销程度的计算并不足够。反倾销措施只适合于倾销是否对进口国的产业构成损害。因此,首先必须按规定的准则开展调查。调查必须评估对所论产业具有支持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如果调查表明倾销正在进行,且国内产业正在受到损害,则出口公司可以将其价格提高到协议的水平,以避免承担反倾销进口税。 协定还对发起和进行反倾销措施期限和复查,列明了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如果有关当局确定倾销幅度是轻微的(一般认为幅度低于产品出口价值的2%),以及原产于一个国家的倾销产品数量不足进口国同类进口总量的 3%,则应立即终止反倾销调查,对这些产品不征收倾销税。但是,如果由数个这种不足3%的单个产品,累计占进口国同类产品的7%时,则倾销调查要继续进行。 成员国必须向反倾销委员会迅速和详细地通报所有初步的和最终的反倾销行动。成员方还应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反倾销调查报告(一年两次)。一旦矛盾升级, WTO鼓励成员方之间相互磋商解决。也可采用WTO争端解决程序。反倾销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为WTO成员提供讨论有关《反倾销协议》的有关事项的机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 这一协定要做两件事:禁止使用补贴,和规范诉讼国家因补贴影响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协定也表明一个国家可以采用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寻求撤销补贴,或消除其有害影响。国家也可对损害国内生产且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开展自身的调查,和最终课以额外税(反倾销税)。 协定基于东京回合的补贴守则,包括了补贴的定义,引入了“特殊”补贴的概念,即“某些企业”才可得到的补贴。协定只禁止特殊补贴----可能是国内补贴或出口补贴。 与《反倾销协定》一样,《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也是所有成员签署的WTO一揽子协定的一部分。协定定义了三类补贴----禁止补贴、可申诉的补贴以及不可申诉的补贴。它们适用于工业品以及农产品,除非其补贴符合农业协定。 l 禁止补贴系指满足某些出口指标,或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条件所给予的补贴。由于其设计扭曲了国际贸易且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的贸易,因此予以禁止。此类补贴可通过 WTO争端解决程序予以质询。如果争端解决程序认定补贴属于禁止范围,则必须立即予以撤销。此外,诉讼国家也可采取反措施。如果国内生产者因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的进口而受到损害,则可对其施加反补贴税。 可申诉的补贴在此类补贴中,诉讼国家必须示明补贴已对其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此类补贴也可能在一定范围被允许。协定定义了三种可能引起的损害。一个国家的补贴可能损害进口国的某种国内产业。补贴可能损害另一个国家的竞争对手,如果两者在第三方市场竞争的话。而且,一个国家的国内补贴可能损害试图在实施补贴的国家国内市场进行竞争的另一个国家的出口商。如果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补贴已构成严重影响,则补贴必须撤销或必须消除其影响。此外,如果国内生产者因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的进口而受到损害,则可对其施加反补贴税。 不可申诉的补贴 系指非特殊补贴,或给予企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补贴、援助损害地区的补贴,或依据新环境法律和法规促进现有设施改造方面的补贴。不可申诉的补贴不能通过争端解决程序予以质询,且反补贴税不能施加于接受补贴的进口货物。但补贴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 协定中规定了用以判断产品是否接受补贴详细的准则、确定接受补贴产品的进口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标准、发起和进行调查的程序、以及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准则和期限(一般是五年)等。接受补贴的出口商也同意提高其产品出口价格作为承担反补贴税的替代方法。 补贴可能在发展中国家和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起重要作用。最不发达国家和人均GNP少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可继续实施某些被禁止使用的补贴措施。至2003年,其他发展中国家将取消其出口补贴,最不发达国家必须取消进口替代补贴(其补贴的设计是有利于国内生产和避免进口)。如果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状况接受反补贴税调查,也会得到优惠待遇。经济转型国家必须在2002年前分阶段取消被禁止使用补贴。贸易技术壁垒(TBT)协定 技术法规和标准是重要的,但是国家之间技术法规和标准所存在的差别,使得生产商和出口商难以适应。如果这些标准的实施是强制性的,它们有可能被用作保护目的而对贸易构成障碍。 贸易技术壁垒(TBT)协定的目的是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测试和认证程序不会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最新文本经1973-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而予以修订。 TBT协定认为任何国家有权采用合适的标准,例如:出于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满足消费者权益方面标准。为避免各国标准存在太大的差异,协定鼓励各国采用国际标准,但是不得改变其保护等级。 TBT协定规定了中央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应用标准的良好惯例守则。同时,还规定了这样一些条款: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如何阐述它们将采用的法规----通常按中央政府机构的原则。 TBT协定规定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所采用的测试方法必须公开和公平。不应该采用有利于本国生产产品,对进口产品不公平的任何测试方法。协定鼓励任何一个国家认可另一个国家的测试方法。这样,所论产品是否满足进口国标准的测试工作可以在产品生产国进行。 制造厂商和出口商需要了解其未来市场上所采用的最新标准。为有助于保证能方便地获得这些信息,WTO要求所有成员国政府建立国家咨询点。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 尽管现在进口许可证体系已经少于过去,但是这一体系仍然实施着。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规定进口许可应简单、透明和可预见。例如:协定要求政府为贸易方建立科学的信息,使之了解为何要获取及如何获取进口许可证。同时,也阐明了任何国家引入新的进口许可程序或改变现有程序时,应如何知会WTO。协定对政府应如何评估许可程序的申请给予指南。 进口许可程序分为自动进口许可和非自动进口许可两种。所谓自动进口许可,是指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就自动颁发许可证。协定规定自动许可的准则,所以,所用程序不会限制贸易。 对于非自动进口许可,协定也试图尽可能减少进口商在申领许可证时的负担,所以行政管理工作本身并不限制或扭曲进口。协定规定处理进口许可的机构一般应在30天内处理完一件申请,同时提交的所有申请应在60天内处理完毕。 最新协定使1973-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结果。该协定现作为WTO所有成员签署的“一揽子”协定的一部分。海关估价协定 对进口商而言,海关估价过程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实际税率改变恰好是最严格的。WTO海关估价协定目的是为产品的海关估价制定一个公平、统一和中立的体制 ----一个既符合商业现实,又禁止使用武断和虚假的海关估价的体制。协定规定了一整套估价准则,较之原GATT的海关估价体制有所扩展并更为准确。 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的决定给予海关当局这样的权力,即一旦海关当局怀疑进口货物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时,有权要求进口商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此后,如果海关当局仍有足够理由怀疑,它可以忽略任何附加信息认为进口货物海关价格不能以申报价格为依据予以确定。装船前检查协定 装船前检查通常是聘请专业私人公司(或“独立的机构”)查核装船细则----主要是海外订购货物的价格、数量和质量。一些发展中国家采用这一协定目的在于维护国家金融利益(例如:避免资金流失和商业欺骗以及逃避关税),和弥补其行政架构的不足。协定承认政府委托装船前检查机构进行的活动所适用的GATT原则和义务。采用装船前检查的政府应承担的义务包括非歧视、透明度、保守商业秘密、避免不适当的延误、价格复核的特定指南以及避免利益冲突。出口方成员的义务包括在实施国家法律和法规时的非歧视、及时公布这些法律和法规以及必要时提供技术援助。 协定建立了一项独立的审查程序。它是由代表检验机构的组织和代表出口方的组织联合管理,其目的是解决出口方和检验机构之间的争端。原产地规则协定 原产地规则是用以判断产品产地的准则。鉴于出口国家之间的在报价、优惠关税、反倾销、补贴等贸易政策方面存在着许多差别,因此,原产地规则是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原产地规则也用来编辑贸易统计资料。 原产地规则是世贸组织有史以来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协定,它要求:(1)各成员的原产地规则必须是透明的;(2)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限制、扭曲或破坏性的影响;(3)他们必须一贯、一致、公平和合理地予以管理;(4)他们必须基于肯定的标准(也就是,它们应阐明那些产品应授予原产地证明,而不是阐明那些产品不授予原产地证明)。 长远来说,协定的目的是协调WTO所有成员的原产地规则,但某些优惠贸易(如建立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根据其自由贸易协定允许使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进行贸易)除外。依据一套客观、易理解和可预期地签发原产地证原则,建立了协调工作纲要。这一工作正在由WTO的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和世界海关组织赞助的技术委员会进行。 协定的附录规定了关于货物优惠待遇原产地规则运作的“共同宣言”。与投资措施相关的协定(TRIMS) 与投资措施相关的协定(TRIMS)仅适用于影响货物贸易的措施。它承认某些措施可能会限制和扭曲贸易,并声明任何成员不应对外国人或外国产品施加任何歧视措施(即违背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它也宣告导致数量限制的投资措施为无效的(违背GATT的另一条原则)。协定后附有一份TRIMS清单,列明不符合GATT某些条款的措施。该清单包括要求企业本地采购达一定水平的措施(“本地含量要求”)。它也试图阻止限制公司进口或规定公司出口目标的措施(“贸易平衡要求”)。 根据协定规定,国家必须将正在实行但不符合协定要求的所有投资措施知会WTO及其成员。发达国家必须在1996年底前取消那些不符合规定的投资措施。发展中国家期限为1999年底。最不发达国家期限为2001年底。 协定建立了TRIMS委员会负责监督这些许诺执行情况。协定也要求WTO成员在2000.01.01考虑是否需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方面的条款。动植物卫生检疫协定(SPS) 如何保证国家的消费者获得安全的食品?这就要借助符合相应的标准来保证。同时,如何保证不使用严格的卫生和安全法规作为保护国内生产者的理由? 独立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标准协定规定了基本准则。 协定允许国家制定其自身的标准,但是也规定技术法规必须以科学为依据。它们仅仅基于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需要,且不应该在情况或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成员间实行武断或不正当的歧视 鼓励成员国采用现有的国际标准、导则和建议。成员国也可依据科学的理由(而不是武断的)采取导致更高标准的措施。 协定也允许国家使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来检验产品。因此出口国应保证适用于出口产品的惯常做法能为进口国所接受。如果出口国能验证适用其出口产品的措施能达到进口国同等健康保护水平,则进口国将接受出口国的标准和方法。 协定包括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条款。政府必须对即将实施的新的或修改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技术法规予以事前通告,并建立国家咨询点,以便提供此类信息。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含义 是指一家跨国公司内部的产品,原材料,技术与服务在国际间流动,这主要表现为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之间以及国外子公司之间在产品,技术,服务方面的交易活动.据统计,上世纪70年代,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仅占世界贸易的20%,80~90年代升至40%,而目前世界贸易总量的近80%为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绕过高成本的外部市场在公司内部进行交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如果外部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就没有必要采取公司内部贸易形式,因为公司内贸易并无任何优势可言.但由于外部市场的木完全性,包括政府对贸易的干预和限制,市场信息交流的不完全,缺乏合理的资产和技术定价机制等等,都会导致市场联系的时滞,中间产品供应不稳定等一系列结果。 因此,通过传统的外部市场进行交易会引致许多附加成本,在知识资产市场上一般来说,卖方比买方拥有更多的信息,买方在持有和使用诸如专利技术等知识资产之前,无法对知识产品的性质,特点和先进程度作全面了解,也无法确定判断它的价值.此外,知识产品对垄断经营具有决定意义,卖方必须防止买方购买知识资产之后发展成为自己的竞争对手,往往有控制技术优势的想法.通过内部贸易,跨国公司可防止公司技术和知识优势的流失.在跨国公司的生产过程中,有些中间投入是高度特定的.这些中间产品在质量,性能或规格上都有特殊的要求,外部市场一般难以提供,而且在价格和供应量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只有把这类产品的生产纳入整个跨国公司的生产体系,才能确保中间产品的供应,直接利用生产技术和销售技术上的优势,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生产过程的继续.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形成原因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是指一家跨国公司内部的产品、原材料、技术与服务在国际间流动,这主要表现为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之间以及国外子公司之间在产品、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交易活动。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在交易方式和交易动机上,与正常的国际贸易交换大相径庭。公司内部交易的利益原则,即获利动机并不一定是以一次性交易为基础,而往往以综合交易为基础。交易价格不是由国际市场供需关系所决定的,而是由公司内部自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跨国公司内部交易是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形式,是把世界市场通过企业跨国化的组织机构内部化了,可以说公司内部市场是一种理想的真正的国际一体化市场。 1.内部贸易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必然结果跨国公司是19世纪60、70年代产生的一种以全球市场为经营目标的企业形态,近几十年来跨国经营活动在数量和规模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它们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也在日益加强。统计数字表明,1971年用于贸易并在生产国以外消耗的石油的国际贸易有90%的份额是由约15家大跨国公司所控制, 1986年日本来自亚洲的进口物品有75%左右由日本海外公司所提供,1988年美国进口货物的53%是通过其跨国公司的附属公司进行的,进入20世纪 90年代跨国经营企业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已经超过了70%。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跨国公司的兴起从根本上说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即为了追求高额利润。 2.内部贸易是技术进步和国际分工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技术进步和国际分工的发展使传统的公司间分工相当大的部分转化为公司内部分工,在公司的内部分工中,传统的水平分工也逐步让位于垂直分工,其结果必然使公司内部的贸易量大大增长。在跨国经营企业的国际生产过程中,通过前向一体化的分支企业的生产或通过水平一体化的分支企业的调剂,企业跨国经营的稳定性就有了坚实的内部保障。贸易内部化可以防止技术优势的扩散,有助于公司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和竞争能力,实现全球利益的最大化。对技术的垄断是跨国公司的特有优势,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关键,如果公司的技术产品在公司外部交易中,有可能被竞争对手摹仿而蒙受损失,内部贸易就可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约翰逊 (H.G.Johnson)于1968年在其《比较成本与发展中的世界经济之商业政策理论》、1970年《国际公司的效率与福利含义》1975年《技术与经济独立》等论文中指出,制造简单的产品只需简单的技术和知识,且易于袭用仿制;制造复杂的产品需要复杂的技术知识,且难于摹仿与复制。跨国公司的优势在于始终把握新知识,并在其公司内部转让,以确保跨国经营的优势。 3.内部贸易是跨国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结果公司内部贸易可以大幅度减少通过外部市场交易所付的费用,节约交易成本,增加利润。使用外部市场是必须付出成本代价的,构成外部市场交易成本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买卖双方为寻求和达成有利的价格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其次还包括国际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以及交易行为本身的履约风险所构成的风险成本。在内部贸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同为一个统一经济利益主体即跨国经营企业整体中的一个内部成员,因而上述外部市场交易所特有的成本的支出就得以从中避免,而成本付出的节省便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条。内部贸易还可以降低外部市场造成的经营不确定风险。由于完全受市场自发力量的支配,企业经营活动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即投入供应数量不确定,投入供应质量不确定,投入供应价格不确定,不同生产工序和零部件分别由独立企业承担,这在协调上又有可能产生问题,公司内部贸易可以大大降低上述的各种经营不确定性,实行合理计划,科学地安排经营活动。此外内部贸易可以充分利用转移定价攫取高额利润。 4.内部贸易是解决跨国公司内部各利益中心之间矛盾的产物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关系一般由股权份额决定:(1)完全控股的关系;(2)大份额控股的关系;(3)小份额控股的关系。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控股程度有所不同,它们经济利益统一程度往往就不一致。因此在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换过程中,就不能以利益的完全一致性为基础进行无偿调拨,而必须采取贸易的形式,通过内部市场机制满足各方的经济利益,以解决内部经济利益的矛盾。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特征 内部交易的特征是内部商品调拨,这也是转移定价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在内部交易中,商品所有权只是在企业内部各系统之间移动。从企业整体角度看,商品的价格并不重要。由于转移定价在一定程度上不受市场供求的影响,而是根据子公司所在国的具体情况和母公司在全球的战略目标和经营管理需要而人为制定的。 所以,转移定价就不仅成为企业内部交易和偿付的方法,而且成为企业调节内部经济关系,避开公开市场缺陷,扩大企业总体利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手段。实际上转移价格策略只是跨国公司内部的一种会计手段,其目的在于使整个公司的长期利益极大化。一个跨国公司由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子公司和附属机构构成内部交易体系,将公开市场上的交易转化为公司内部交易,就可以避免由于各国环境的差异,造成企业面临不完全竞争或有缺陷公开市场而难以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实现其全球利益最大化的情况。内部交易和转移定价为跨国公司克服贸易障碍,减轻税收负担,降低交易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了合法的有效手段,使跨国公司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运作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际贸易,其核心特点有两个: (1)实行计划性管理。公司内部贸易的计划性主要是指内部贸易的商品数量、商品结构以及地理流向等要受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计划、生产投资计划、市场营销计划和利润分配计划的控制和调节。跨国公司实施内部贸易计划管理的目的是,调节公司内部的资源配置,使之不断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变化的要求,在激烈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2)实行转移价格。实行转移价格有助于克服公司内部分工的统一性与各部门利益不一致性的矛盾。海外子公司采取的是多样化股权形式,使得母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形成多样化、多层次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利益的差异性必然导致跨国公司的总体利益与各子公司的局部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跨国公司实行转移价格是克服这一矛盾的有效方法。转移价格使整个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全球战略目标指导下实现内部交换,并在协调的基础上使各自的利益得到满足。以上两个特点决定了跨国公司内部贸易运作的核心是投资决策和转移价格的制定。 内部贸易在跨国公司的作用 第一,在结构调整方面,内部贸易促进了国际分工和技术进步。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发展开辟了全球范围内一体化生产的可能性,促进和健全了公司内部网络的形成,即把生产加工的不同阶段分设在不同国家,或者由各子公司专门生产整个生产线的某种特定部件,提高了公司的生产效率,并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同时,内部技术贸易还促进了跨国公司根据不同东道国在人才、科技实力以及科研基础设施上的比较优势,在全球范围内有组织地安排科研机构,推动技术创新,保持跨国公司的竞争力。据估计,目前跨国公司垄断了世界上70%的技术转让和80%的新技术工艺。 第二,在要素配制方面,内部贸易可以充分利用转移定价攫取高额利润和规避风险。内部贸易的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根据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由公司上层人士制定的,通过转移高价和转移低价使整个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全球战略目标指导下实现内部交换,在协调的基础上使各自的利益得到满足,并可减轻税负,实现内部资金配置,逃避东道国的价格控制,避免外汇汇率风险和东道国的外汇管制。例如,当跨国公司子公司所在国的外汇管制和利润汇出限制严、营业利润抽税高时,母公司就抬高供应给子公司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劳务价格,使子公司生产成本增加,盈利减少,从而少纳税;当子公司产品面临当地产品竞争时,母公司可以大幅度降低转移价格,从而降低子公司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强其竞争能力,以掠夺性价格打垮竞争对手,操纵和垄断当地市场,然后再提高价格;当所在国货币将要贬值时,母公司就可以利用转移价格将子公司的利润和现金尽快汇出去;当子公司所在国货币坚挺时,母公司就利用转移价格使子公司扩资,从汇率中牟利。由此可见,转移价格已成为跨公司弥补外部市场结构性和交易性缺陷的重要措施,它既是跨国公司建立内部市场的重要手段,又成为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强大支撑点,为其最终获取高额利润起了重大作用。 第三,在无形资本运作方面,内部贸易可保持公司的技术优势。对技术的垄断是跨国公司的特有优势,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关键。如果公司的技术产品在公司外部交易的话,有可能被竞争对手摹仿而受损失。内部贸易就可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有助于公司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和竞争能力,实现全球利益的最大化。实践证明,实行内部贸易与公司拥有的技术水平有关,其技术水平越高,内部贸易的比重就越大。据邓宁教授研究,母公司内部出口贸易在总出口中的比重,计算机工业为91.3%,石油工业为51%,汽车工业为62.4%,电子工业为36.5%,纺织业为12.8%,食品业为9.8%。 第四,在人力资本管理方面,内部贸易解决跨国公司内部相对利益中心之间交换的矛盾,有利于公司高层人才的稳定。跨国公司的各个子公司虽然隶属于同一母公司,但各子公司又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即使是从母公司的全球战略的大局出发也应考虑到各个主体的利益要求,以保证工作人员的稳定,维持整个公司的凝聚力。因此,在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换过程中就不能以利益的完全一致性为基础进行无偿调拨,而必须采取贸易形式,通过内部市场机制满足各方的经济利益,以解决内部经济利益的矛盾。 第五,在追求风险最小化方面,内部贸易降低了外部市场造成的经营不确定风险,有利于跨国公司实行计划管理。完全受市场自发力量支配的企业经营活动面临诸多风险,如投入供应数量、质量、价格等不确定,以及不同生产工序和零部件由独立企业承担带来的协调问题等。公司内部贸易可以大大降低上述的各种经营不确定性,使公司的商品数量、商品结构以及地理流向都服从于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计划、生产投资计划、市场营销计划和利润分配计划,优化公司内部的资源配置,使之不断适应公司发展战略的外部环境的要求,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内部贸易的负面效应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内部贸易在跨国公司资本运营中的作用功不可没,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其中包括: 第一,转移价格的定价机制改变了价格作为市场信号的贸易秩序。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转移产品、服务、资金时,人为地调高或调低价格与收费,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市场自由竞争赖以存在的供求调节价格的价格机制,破坏了国际市场价格与供求关系之间的联系。因此,内部贸易减弱了价格作为市场信号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原本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贸易秩序。 第二,转移价格往往损害了东道国的利益。由于内部贸易采用转移价格手段,达到跨国公司的特定目标,如将资金调出东道国,规避东道国的税收,绕过东道国的关税壁垒等。据有关部门的数字表明,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亏损高达40%以上,有些地区甚至达到75%,因此许多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无利可分,甚至连年亏损。令人深思的是这些企业的外方却不断增资,合理的解释只可能是这些企业的外方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侵吞了中方的收益,实现了“虚亏实盈”、“中亏外盈”。可见,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侵吞了东道国合资方的利润,减少了东道国的税收收入。 第三,内部贸易降低了东道国引进外资的关联效应。很多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大力引进外资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通过跨国公司的投资带动上游产业或下游产业的发展。然而跨国公司从全球战略出发,有时宁可高价进口国外关联公司的原材料、半成品,因而降低了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例如,某合资企业生产用的主要原材料阿苯达唑,国内许多厂家均能生产,而且产品质量很好,但该企业的合资外方却拒绝使用高质价廉的国产原料,而高价从其他国家的子公司进口。 第四,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使国际关系复杂化。一方面,跨国公司通过内部贸易侵占了东道国的利益,破坏了东道国的投资声誉,而且使东道国在制定外经贸政策时左右为难;另一方面,内部贸易中的返销假活动使得进出口国地位改变,改变了双方的贸易差额。不利于东道国的国际收支改善。这些矛盾显然会造成国际经贸关系复杂化。例如,美国以巨额贸易逆差为由向其贸易伙伴施加压力,如要求日本开放市场、汇率升值;要求中国开放市场等。 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如何运用好这把“双刃剑”已引起了世界各国普遍关注。例如美国、法国、日本等拥有大量对外直接投资的发达国家都已制定出专门法规,限制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作用。发展中国家与跨国公司打交道的时间短,缺乏经验,要管制转移价格就比较困难。目前发展中国家应该从完善法令、法规入手,加强对外资企业财务报表的审核,并及时了解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及有关国家的税率差别,了解国际市场同行业利率水平,及时发现问题,以对跨国公司转移价格进行限制,扬长避短,为我所用。 应对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 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传统的贸易格局,使国际贸易关系复杂化。 首先,由于内部贸易采用转移价格手段,达到跨国公司的特定目标、如将资金利润调出东道国、逃避东道国的税收、绕过东道国关税壁垒等等,使东道国利益受损。在现实中,跨国公司母国常常是发达国家,而东道国常常是发展中国家,因而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使发展中国家利益受到侵害,导致双方国家贸易关系紧张。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逃税、利润转移等“特殊功能”,使得东道国在制定对外经贸政策时左右为难:一方面为吸引外来资金与技术,必须有鼓励和优惠的外来投资政策;另一方面为了要减少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给本国带来的侵害,又不得不对外资制定加以限制的政策。 其次,使世界市场上通过传统的“自由市场”按照公平条件进行的交易所占比重不断减少,而通过所谓的“封闭”市场进行的交易则日益扩大。跨国公司利用不同地区的资源优势,在国际生产中实行分工协作,推行制造部件、集中装配、定向销售的经营策略,使得跨国公司对全球性生产与交换的管理性加强,其内部市场已构成世界市场中封闭市场的重要一部分。此外,内部贸易一方面使跨国公司自身的竞争力大大提高,垄断实力大大增强;另一方面,它又使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局外企业在垄断竞争的世界市场中更难以立足。
超保护贸易理论概述 超保护贸易理论是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凯恩斯主义的国际贸易理论,它试图把对外贸易和就业理论联系起来。 凯恩斯是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凯恩斯主义的创始人,他的代表作是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凯恩斯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是一个自由贸易论者,但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彻底改变了他的立场,转而推崇重商主义。他认为重商主义保护贸易的政策确实能够保证经济繁荣,扩大就业。">编辑] 超保护贸易论的时代背景 超保护贸易主义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盛行。在这个阶段,资本主义经济具有以下特点: (1)垄断代替了自由竞争; (2)国际经济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 (3)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之后,各国相继放弃了自由贸易政策,改变为奉行保护政策,强化了国家政权对经济的干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凯恩斯改变了立场,进而赞同超保护贸易政策,并积极为其提供理论依据。">编辑] 超保护贸易理论的主要论点 (一)鼓吹贸易顺差以扩大有效需求 对古典自由贸易理论假定国内是充分就业的,国家间贸易以出口抵偿进口,进出口能够平衡。偶尔出现差额,也会由于黄金的移动和由此产生的和和由此产生的物价变动而得到调整,进出口复为于平衡。 凯恩斯主义认为,古典学派的贸易理论已经过时了。首先,是他们的理论前提条件,即充分就业事实上并不存在,现实社会存在着大量的失业现象。其次,传统理论只用国际收支自动调节机制“来证明贸易顺差、逆差的最终均衡过程,忽视了在调节过程中对一国国民收入和就业的影响,这是不对的。 (二)鼓吹贸易顺差有益,贸易逆差有害 凯恩斯主义认为,总投资包括国内投资和国外投资,国内投资额由“资本边际收益“和利息率决定,国外投资量则又贸易顺差大小决定,贸易顺差可为一国带来黄金,也可扩大支付手段,压低利息率,刺激物价上涨,扩大投资,这有利于国内危机的缓和与扩大就业率。贸易逆差会造成黄金外流,使物价下降,招致国内经济趋于萧条和增加失业人数。 结论:贸易顺差能增加国民收入,扩大就业;贸易逆差则会减少国民收入,加大事业。">编辑] 超保护贸易理论的政策主张 1、认为古典学派的国际贸易理论已经过时,反对自由贸易 凯恩斯主义认为,首先是古典学派理论的前提条件,即充分就业事实上并不存在,现实社会存在着大量失业。其次,传统理论用“国际收支自动调节机制”来证明贸易顺差、逆差的最终均衡的过程,忽视了在调解过程中对一国国民收入和就业的影响,这是不对的。 2、鼓吹贸易顺差有益,逆差有害 凯恩斯主义认为,贸易顺差可为一国带来黄金,可以扩大支付手段,压低利息率,刺激物价上涨,扩大投资,这有利于国内危机的缓和与扩大就业量。 3、扩大有效需求的目的在于救治危机和失业 凯恩斯的拥护者们以提高有效需求为借口,极力提倡国家干预对外贸易活动,运用各种保护措施,以扩大出口,减少进口,争取贸易顺差。参考文献↑ 1.0 1.1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二章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山东理工大学经济学院↑ 2.0 2.1 《国际经济学》。第七章,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山东财政学院
赫奇模型概述 赫奇模型是第一个讨论出口、对外直接投资和许可证贸易三种实施跨国经营方式选择的模型,该模型于1979年由赫奇(Hirsh)本人和鲁格曼进一步加以完善。 赫奇模型的理论基础是成本最小化原则,基本变量是基本生产成本和各种进入方式对应的特别生产成本,并且各种成本都是净现值形式。 赫奇模型假定:无论在本国还是在外国销售市场上,跨国公司的销售收入都是不变的;企业经营利润的大小取决于基本生产成本和特别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是生产过程中劳动、资源、技术以及其他生产要素投入的价值,是跨国公司的边际成本,随产量的变动而变动,无论跨国公司在本国还是在外国生产经营都会产生这类成本。特别生产成本是对应于三种方式所发生的成本。 赫奇模型就是选择三种形式中成本最低的一种作为跨国经营的方式,可用下表加以反映。 上表中,C表示在母国生产的基本成本;C'表示在东道国生产的基本成本;M'表示出口销售成本,包括运费、保险费及关税等费用,后来仅被定义为与出口相联系的信息成本;A'表示国外经营的附加成本,即是指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时,由于本国和东道国的环境、文化和政治制度差异而产生的信息成本;D'表示技术知识耗散成本,即是考虑采用技术许可方式可能导致跨国企业特定技术优势丧失的风险成本。 赫奇模型的评价 赫奇模型假定成本信息是完全的,否则最优决策很难做出。同时该模型没有考虑时间因素。实际上,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成本,特别是附加成本及其之间的关系会发生变迁,从而影响到选择结果。 这种模型只适用于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市场情形,对跨国公司可能进入的众多东道国的机会没有进行比较。注重客观把握和动态研究,为研究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系统理论。
贸易条件恶化论的提出及其争论 贸易条件恶化论是阿根廷著名的经济学家劳尔·普雷维舒什针对1929年大危机后拉丁美洲国家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的不断恶化、在1949年5月向联合国拉丁美洲经济委员会提交的一份题为《拉丁美洲的经济发展及其主要问题》的报告中提出来的。理论提出后经过索洛的历史考查,辛格的进一步完善,得到了大多数发展经济学家的认同。该理论认为:由于技术变迁,市场容量以及需求弹性,收入弹性等一系列条件的变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的出口产生了不利影响,在国际市场上,存在着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价格相对于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的价格长期(下跌)恶化的趋势,这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十分不利。 贸易条件恶化论是发展经济学家主张落后国家工业化的直接依据,也是其后提出的政府推动经济计划化,进口替代战略的理论根据。而以瓦伊纳、哈伯勒等为首的新古典学派主流经济学家则否认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发达国家的制造品的价格长期恶化趋势,他们提出农业并不等于贫困,工业并不等于富裕的口号,认为一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的地位取决于在工业或农矿业中的比较优势状况,以比较优势为基础的国际分工同样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利益。他们还从收入贸易条件和要素贸易条件的统计中得出,在长期中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与发达国家制造的贸易条件是基本持平的。法国经济史学家保罗·贝罗奇更是得出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相对于发达国家有所改善的结论。两派对贸易条件的变化趋势进行了长期的争论。那么,贸易条件的变化到底是怎样的呢? 贸易条件恶化论的分歧及其实质 两派争论的出发点不同,因而所得出的结论不同,发展经济学派更重视不同的技术水平的出口商品价格变化的长期趋势;而新古典经济学家更注重各国的技术变迁对改变自身的贸易条件的影响,两者都有一定的道理。从近几十年世界经济发展的状况来看,经过两次石油危机的冲击,发达国家的经济普遍进入了低速增长阶段,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低速增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普遍较快,特别是以出口为导向的东亚地区,先是以韩国、香港、台湾和新加坡为首的亚洲四小龙的强劲崛起,接着是泰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这四只小虎的腾飞,最后是中国这条老龙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追赶上来,形成了一波又一波的发展浪潮,很明显,东亚经济的腾飞与其快速发展的对外贸易是紧密相连的。那么,能否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速度比发达国家快就说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得到了改善呢?能否因为许多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快速发展与其出口导向工业的成功息息相关就能证明贸易条件恶化论过时了呢? 不能,事情需要辩证地看,虽然从动态上看,许多新兴工业化国家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提升自己的产业技术水平,从而改善了自己的贸易条件,通过外向型发展确实取得了成功。但从静态上看,长期以来,不同技术层次的产品出口价格差距依然存在,初级产品贸易条件恶化的趋势在国际贸易中也客观存在,是不可否认的。 因此,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那些不断改善自己的产业结构,提升自己产业的技术水平,改变自己的出口结构,从而改善自己的贸易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其发展的速度就比较快,发展水平就比较高,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小。如韩国、新加坡、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它们从出口农产品到劳动密集型产品,又迅速过渡到资本密集型产品,充分利用后发优势,不断超越技术障碍,提升产业技术含量,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从而改善了自己的贸易条件,取得发展的成功。现在,四小龙正进一步赶超知识经济,大力建设信息高速公路,构筑硅岛和数码港,进一步改善自己的贸易条件。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长期以来初级产品的价格是在不断下滑的,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在不断恶化。以1957年到1982年为例,欠发达国家初级产品价格相对于发达国家制造业出口产品的贸易条件下降了32%,这一恶化体现在四类主要的初级商品上:粮食下降了21%,饮料下降了28%,农业原料下降了45%,金属下降了28%。(从1980年到1999年间,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价格又下降了42%,其中食品价格下降35%,非食用类农产品价格下降了30%,矿物价格下降了45%。那些产业结构原始,技术发展缓慢,主要依靠出口初级农矿产品作为外汇来源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持久的贸易条件恶化,债务负担沉重,发展速度缓慢,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以东南亚的缅甸、柬埔寨、老挝、越南为例,由于出口的初级产品所占比重大,技术水平低,因而发展大受影响,伦为最不发达国家之列。因此,虽然一国可以通过技术引进技术创新,不断调整自己的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使自己的贸易条件不断改善,但从长期来看,低技术水平的产品与高技术水平产品之间的贸易条件的恶化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容否认的,这极大影响了落后国家经济的发展。 在对贸易条件变迁的争论中,发展经济学家更强调其消极面,解释了落后国家由于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导致了贸易条件的长期恶化,极大地影响了它们的经济发展。而新古典经济学家更强调其积极面,提出新兴工业化国家可以主动地参与国际分工,积极创造新的比较优势,从而不断地改善自己的贸易条件,最终取得了经济的发展。 贸易条件恶化论提出的意义 普雷维什和辛格所提出的贸易条件恶化论是对正统的新古典贸易学说的彻底否定。 首先,它否定了传统贸易理论的静态性质。在传统贸易理论中,贸易条件是既定的,不变的,不存在长期恶化和改善问题。 其次,它否定了自由贸易对所有国家都有好处的结论。它认为在现有的贸易格局下,贸易只对出口制成品的中心国家有利,对出口初级产品的外围国家是不利的。因此,它的政策意义是很清楚的,即反对自由贸易,主张贸易保护。它为发展中国家走进口替代的工业化道路,为实行贸易保护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理论根据。战后50 至60年代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拉丁美洲国家普遍采用内向型发展战略,可以说,在理论上受普雷维什等人的观点的影响是很大的。 但是,贸易条件恶化论遭到一些新古典经济学家的批判。反驳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否定初级产品贸易条件的下降趋势。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由于出口产品千差万别,统计检验有很大的偏差。虽然大多数研究利用出口商品价格资料得出初级产品贸易条件长期下降的结论,但也有些研究利用另一些资料或不同的处理方法,发现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没有显示出下降的趋势。 第二个层次是承认初级产品贸易条件呈长期下降的趋势,但认为这是表面上的下降,而实际上并没有下降。初级产品相对于工业制成品的价格下降是对这两类产品质量改进的反映。由于工业制成品质量改进较初级产品要快,由于工业部门新产品的不断涌现,由于运输成本的大幅度下降,因此,工业制成品的价格相对于初级产品就要高一些。如果考虑这些因素,根据这些因素对初级产品价格作出适当调整,初级产品的相对价格可能没有趋于下降。美国经济学家哈伯勒就曾经指出,贸易条件恶化论者没能适当地考虑老商品质量的变化以及许多新商品在市场上的出现。“由于主要是工业品在质量上有所改进而同时初级产品在质量方面或多或少都是一样的;由于成百上千种新产品经过逐年加到新工业制成品之中,这种偏离就使初级产品出口国(工业制成品出口国)的贸易条件的变动表面上显得比实际情况更不利了”,由于这个原因,“贸易条件恶化是否真正发生过是非常令人怀疑的”。 第三个层次是承认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呈下降的趋势,但并不认为这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构成重大障碍。贸易条件恶化论者所说的贸易条件是指商品的贸易条件即净易货贸易条件。有的学者认为,商品贸易条件的恶化不等于就是单要素贸易条件和收入贸易条件的恶化。所谓单要素贸易条件是指参与出口生产的某一要素生产率,它等于商品贸易条件与该要素生产率的乘积。即使商品贸易条件下降了,但如果生产率增长比贸易条件下降幅度更大,则单要素贸易条件得到改善。所谓收入贸易条件是指出口商品的购买力,它等于商品贸易条件与出口量的乘积。如果商品贸易条件下降导致出口收入更大幅度的增加,则收入贸易条件就是上升的。例如,如果赞比亚增加了铜的出口,从而导致世界铜价的下跌,但铜价下跌的幅度小于铜出口量增加的幅度,则铜的出口收入就会增加,在进口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该国的收入贸易条件就是上升的。 贸易条件恶化论的提出是对正统的贸易理论的巨大挑战。如果国际贸易只是对发达国家有利,对发展中国家不利,比较优势论对发展中国家就毫无用处,必须抛弃。因此,这个新贸易理论受到经济学家尤其是发展经济学家高度的和持续的重视。许多学者对普雷维什—辛格假说进行了多次验证,大多数研究得出的结论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初级产品贸易条件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在长期呈下降趋势。因此,普雷维什—辛格假说至今仍然有它的意义。的确,发展中国家应该实行某种程度的进口替代和贸易保护,不过,用普雷维什—辛格假说来反对发展中国家积极地参与国际贸易和实行进口替代政策是不妥当的。 贸易条件恶化论的支持者虽然反对传统贸易理论的静态性质,但他们自己并没有看到国际贸易的动态利益,或者说他们只看到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动态损失。其实,国际贸易可以带来很多动态的利益,如专业化、规模经济、技术和知识的扩散、外商投资等等可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资源优化配置、技术进步和生产率的持续增长。这些利益有可能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的利益大大超过因贸易条件下降所造成的损失。那些积极地走外向型发展战略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实绩从正面证明了这一点。 贸易条件恶化论的发展 当普雷维什、辛格提出贸易条件恶化论时,当时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方式主要是初级农矿产品与工业制成品之间的贸易,因此,当时的贸易条件的恶化主要是指初级农矿产品对工业品价格的恶化。随着七、八十年代大批发展中国家加入初级加工品生产领域,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转变为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对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交换。那么,是否也存在着劳动密集型产品对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之间的贸易条件的恶化呢?汉斯和沙卡等人的研究为该问题提供了答案;他们通过29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1965~1985年间的出口制成品贸易条件的变化情况进行的统计分析表明,这29个国家出口制成品价格指数年均下降了0.65%。不仅如此,研究人员还发现外围国家的初级产品相对于中心国家的初级产品来说,其贸易条件同样也在恶化。汉斯·辛格指出,1954-1972年间,发达国家的初级产品单位价格每年平均下降0.73%,而同期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出口价格则年均下降了1.82%,联合国在2000年1月发布的统计材料中指出,1980-1999年第一季度,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出口价格指数分别下降了25%和58%。并且,在相同技术层次的工业品之间也存在着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对发达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的趋势。国际贸易发展到今天,发达国家的经济已进入信息时代,作为后进国家又必然面临着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品对知识密集型产品的贸易条件和恶化。能否超越技术障碍,早日缩小两者之间的技术差距,将决定新兴工业化国家的贸易条件是否能得到改善,也决定了他们的经济发展趋势。1997 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品相对于发达国家的知识密集型产品的贸易条件的恶化,从而造成严重的国际收支不平衡而引起的。 由此可见,贸易条件从长期来看对落后国家是在不断恶化的,随着世界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内部之间的贸易,主要存在着以初级农矿产品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交换,劳动密集型产品与资本密集型产品的交换,资本密集型产品与知识密集型产品相交换三种技术层次。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科技发展水平,分别处于侧重于出口初级农矿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资本密集型产品,知识密集型产品的分工上,体现了不同的生产力水平,每一个较高技术层次的国家相对于更高技术层次的国家存在着贸易条件的恶化趋势,但相对于较低技术层次的国家,他们又存在着贸易条件的优化趋势。只有技术水平越高,一国才越有可能占领市场先机,也才能拥有更多的有利贸易条件,使贸易条件优化的收益大于贸易恶化的损失,最终改善自己的贸易环境,实现经济的腾飞。否则,则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越掉越远。根据一国的技术发展水平,体现的不同的生产力状况,在国际贸易中所处的不同地位以及由此造成的不同发展后果,人们把它们划分为最不发达国家、不发达国家、中等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由此可见,最终决定一国在世界体系中的地位的是一国科技发展的水平。国际贸易的竞争实质上是科技实力的竞争,只有不断地提升自己的产业结构,增强自己的科技实力,才能真正改善自己的贸易条件。 在贸易条件恶化论中还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许多工业品的价格下降的速度,下降的幅度远远超过了初级产品价格下降幅度,能否用此而否定贸易条件恶化论呢?比如电脑技术的更新速度非常快,一款新式电脑刚开发出来时价格非常昂贵,但经过几年之后,它的价格就下降得非常厉害。如何解释这个问题呢?能否说明知识密集型产品相对于别的类型的产品的贸易条件不断恶化?显然不能。这需要利用商品的周期理论来解释,因为随着知识的扩散,技术的传播,一款新式电脑刚开发出时是知识密集型产品,但随着技术的成熟和标准化,它很快成为资本密集型产品,进行规模化生产,随着技术的进一步简化和标准化,开始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组装,进一步由资本密集型的产品转变为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可此可见,随着技术的扩散,一台电脑逐渐地由一种知识密集型产品变成了一种劳动密集型产品,电脑价格的大幅下降不仅不能否定贸易条件恶化论,反而进一步证明了贸易条件不断恶化的理论。其说明了贸易条件恶化不仅在于生产什么产品,而在于生产中所达到的技术水平。 贸易条件恶化论对我国产业发展的意义 通过对贸易条件恶化论的分析使我们认识到,由于技术水平的差距,对落后国家来说,贸易条件的长期恶化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仅存在于初级产品与工业制成品之间,而且存在于不同技术种类的产品之间;它不仅存在于不同技术要素种类的产品之间,而且存在于同一技术要素产品的不同技术层次之间。只有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加强产业结构的调整,努力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鸿沟,发展中国家才能改善自己的贸易条件。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面临着贸易条件的恶化。从我国的贸易结构来看:1998年,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总额为147亿美元,仅占同期出口总额的 7%,2000年出口额达到370亿美元,但在中国同期出口总额的比重中也只有15%,远低于世界八大贸易国家的平均比例40%,而在1998年出口总额的1837.57亿美元中,光学、计量、检验、医疗、精密仪器和设备的出口额仅为65.64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4。可见,劳动密集型低技术含量产品的扩张促进了中国出口规模的扩大,与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相比,我国高技术产业比例太小,发展速度太慢。这意味着我们在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中面临着贸易条件不断恶化的趋势,事实也确实如此,以1980年的贸易条件为100,1985年下降到95, 1990年下降到73,1995年下降到71.5,1999年为68.7。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我们不仅不能成为贸易强国,恐怕连贸易大国的地位也不会长久。要改变这种不利的贸易条件,我们必须努力吸收四小龙发展成功的经验,进一步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强商品竞争力,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 那么,应该如何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商品技术含量呢?我认为,从宏观上,应该加大产业转移力度,在确保就业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以机电产业为主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和以新材料,生物、信息、激光、电子等高技术产业,加快知识经济的发育,使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由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转变为以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为主。虽然二十年来,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已取得了不小成就,到1999年,我国工业制成品的出口比例已从1980年的46.6%上升到86.9%,机电产品出口已占到2000年出口的42.3%,高新技术产业也获得高速发展。 但与许多发达国家甚至新兴工业化国家相比,我国的出口产品的技术层次和规模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产业结构的调整依然任重道远。从微观上,我们应该大力加强传统出口产品的技术提升,进行深加工。我国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商品的出口比重占70%以上,是我国具有一定优势的大宗出口商品,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传统产品仍将是我国出口创汇的主要产品,为了加强其竞争力,我们必须对农业、纺织业等传统产业内部进行调整,淘汰一批失去比较优势的产品,积极将新技术,新材料向传统产业进行渗透,提高其技术含量、质量和档次,重获比较优势。 只有不断地增强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我国产品的技术层次,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并用高技术来武装我们的传统产业,才能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贸易环境,也才能沉着应对加入WTO后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和知识经济的强劲挑战,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贸易强国和经济强国!
贸易政策扭曲效应说概述 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鲍德温对要素禀赋理论的经验验证基本上重现了20年前里昂惕夫的验证结果。鲍德温试图从美国实施的贸易政策中为里昂惕夫之“谜”找到合理的解释,提出了存在着贸易政策对贸易结构的“扭曲”效应的观点,进而认为美国在特定条件下的关税政策和其他贸易保护政策以及促进出口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产生的“扭曲”效应正是里昂惕夫之谜的“谜底”。 依鲍德温的意见,美国作为世界上资本要素存量最大,劳动要素相对稀缺的国家,其劳动密集型产业处在相对劣势地位,因而自然而然地就成为了美国的关税政策和其他一系列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主要保护对象。美国为此设置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势必阻碍着外国生产的劳动密集型商品进入美国市场。这样就相对地缩小了美国进口商品总量中劳动密集型商品所占的比重,相应的增大了美国进口商品中资本密集型商品的比重。 美国在用关税政策和其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阻碍外国生产的劳动密集型商品进入美国市场的同时,又以出口补贴、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同其他国家签订双边贸易协定等一系列手段,刺激美国的企业尽可能地将劳动密集型商品向外国出口,以便同外国的同类商品争夺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这样就相对地增大了劳动密集型商品在美国出口商品总量中的比重,相应的缩小了资本密集型商品在美国全部出口商品中的比重。 如此双管齐下,贸易政策的“扭曲效应”发生作用的结果就是,最终导致了美国全部进口商品中劳动要素的相对密集程度下降和资本要素的相对密集程度上升;全部出口商品中劳动要素的相对密集程度上升和资本要素的相对密集程度下降。 贸易政策扭曲效应说的评价 有学者指出,鲍德温的研究看到了贸易政策对贸易结构以及进出口商品中要素比例产生的“扭曲”效应,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根据鲍德温的计算,即便是将美国的关税政策和其他一系列贸易政策产生的“扭曲”效应考虑在内,1962年美国进口商品中每人年劳动投入的实际资本装备(K/L比率)也只会相应地调低大约5%(从17915.97美元/人年调整到17020.17美元/人年),仍比同期美国出口商品中每人年劳动投入的实际资本装备(14320.61美元/人年)高出18.85%。也就是说,鲍德温强调的贸易政策“扭曲”效应并不能完全解释里昂惕夫之“谜”。 参考文献 R.E.鲍德温.美国贸易中商品结构的决定因素.《美国经济评论》,第61期,1971年3月Dennis R.Aplleyard & Alfred J.Field, J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 2001, page 145
贸易引力模型的概述 引力模型是地理学家、社会学家与经济学家为了解释与预期人类在地理空间上的经济、社会及政治性相互影响与相互作用方式,利用经典力学中牛顿万有引力公式建立的一种理论假说。引力模型的最早引入,可追溯至凯瑞(Carey,1858)其所著的《社会科学原理》直接应用万有引力原理解释社会现象。自上世纪40 年代,地理学家、经济学家才大规模在理论分析与经验检验方面引入引力模型。在国际贸易问题研究上,丁伯根(Jinbergen,1962)为了说明在由多个国家组成的世界里,贸易流量的不对称现象,即大国的贸易量占其GNP的比重小于小国的建立了贸易引力模型。80年代,经济学家用类似的贸易引力模型说明部门内贸易的流量与流向的决定问题。丁伯根的贸易引力模型 为了更好地理解贸易引力模型,首先写出牛顿万有引力公式: 在方程中,Fij为物体i与j之间的引力,mi,mj是物体i与j各自的质量,dij为物体i与j之间的距离,k为常数,它可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该公式表明,引力的大小与物体i与j各自的质量成正比,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 经济学家利用万有引力公式及其基本思想,建立了各种各样的贸易引力模型。在这里,我们介绍丁伯根建立的贸易引力模型: 在方程中,Xij是 i国向j 国的总出口;Yi与Yj分别为i国与j 国的GNP, Dij为i国与j 国之间的距离,K,e 为常数,a、b为参数。该公式表明,i国向j 国出口总量的大小或者i国与j 国之间的贸易量的大小与i国与j 国的国民收入的总量成正比,与两国之间的距离成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