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取得了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监理单位签订的,为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内容 1、工程名称。即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的名称。 2、工程地点。即所监理的工程位于的具体位置、地点。 3、监理职责。即监理单位应对业主承担的义务。 4、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监理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监理单位监理酬金的计取方法,支付监理酬金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等内容。另外,其他与费用有关的事项,如第三人对监理单位的收费、有争议的发票的解决、独立的审计等,也需详细定明。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 、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2、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建筑产品的最后实施阶段,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签订好建设施工合同,无论对发包人(建设单位)还是对承包人(施工单位)都是十分重要的。 订立工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改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 “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3、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体积廉洁,均应在合同中予以,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歈 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7、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运筹、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除上八个方面外,签订合同时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充分重视,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全十美,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本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1999—0201) 合同编号: 字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什么是担保合同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担保合同的特征 1 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2 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 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的内容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保证合同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合同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 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什么是报关活动相关人 报关活动相关人主要指的是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保税货物的加工企业、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等。这些企业、单位虽然不具有报关资格,也不直接参与进出境报关纳税活动,但与报关活动密切相关,承担着相应的海关义务和法律责任。 报关活动相关人在报关及与之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履行规定的海关义务,否则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 报关活动相关人的类型 1、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在海关监管区内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场所,一般存放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口货物和已办理申报、放行手续尚待装运离境的出口货物。 2)保税仓库,主要存放经海关监管现场放行后按海关保税制度继续监管的货物。 3)出口监管仓库,主要专门存放已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手续并已对外卖断结汇的出口货物。 4)其他经海关批准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所。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的企业必须经海关批准,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其仓库的海关监管货物必须按照海关的规定收存、交付。在保管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仓储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2、从事加工贸易生产加工的企业 这里所称的从事加工贸易的加工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接受加工贸易经营单位的委托,将进口料件按经营单位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规定加工成品后,交由其委托人即经营单位办理成品出口手续的生产加工企业。这一类企业虽然没有报关权,但因其从事保税料件的加工,也需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接受海关监管。 3、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 转运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须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其从事转关运输的运输工具和驾驶人员也须向海关注册登记。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装备应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在运输期间转关运输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什么是报关手续 报关手续又称“通关手续”,是指进出口商向海关申请进口或出口,履行海关规定的手续,接受海关的监督与检查。当办完各种手续,付清应缴税款及其他费用,经海关同意,进出口商品即可通关放行。 报关手续的环节 1、申报 当进口货物抵达进口国的港口、车站或机场时,进口商应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和填写由海关发出的表格。一般来说,要提交进口报单、货运提单、商业发票以及有关证明书(包括原产地证明书、进口许可证、品质证书、卫生检验证书等),由海关逐一检查。 2、验货 海关按照有关法令和规定,查验准备运进海关的货物,审核货物和单证是否一致。 3、缴款放行 当海关认定各种单证符合规定,且货物与单证完全一致后,进口商应按规定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然后货物便被允许进入海关。 报关手续的通关提货 1、提前提货 如果进口商对某些特定的商品,如水果、蔬菜、鲜鱼、鲜花等易腐烂和衰败的商品,要求货到时立即从海关提货,进口商可以在货到前先办理提货手续并预付一笔进口税,经海关检验进口商品无问题后,进口商可以把货先提走,次日再来补办通关手续和补齐进口税。 2、延期提货 有时货物已到海关,进口商如想延期提货,可以把货物存入海关的保税仓库,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在存仓期间,货物可再行出口,不必办理通关手续。但当货物需由保税仓库运往该国国内市场销售时,则要在提货前办理完备的通关手续。 3、过期不提货 当进口货物已到达海关,海关也已通知货主前来办理通关手续,但货主却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办理通关手续时,海关有权将货物存入候领货物仓库,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货主承担。如果存仓货物仍未由货主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通关手续,则海关有权把逾期货物处理掉。
什么是报关员 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报关员不是自由职业者。报关员只能受雇于一个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业,并代表该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我国海关法律规定禁止报关员非法接受他人委托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际业务能力,必须熟悉与货物进出口有关的法律、对外贸易、商品知识,必须精通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具备办理报关业务的技能。 报关员的权利 1.根据海关规定,代表所属报关单位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 2.有权拒绝办理所属单位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关业务; 3.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海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海关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对海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 5.有权举报报关活动中的走私违法行为; 报关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 2.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3.海关检查进出口货物时,应按时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4.在规定的时间,负责办理交纳所报货物的各项税费手续、海关罚款手续和销案手续; 5.配合海关对企业的稽查和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 6.协助本企业完整保存各种原始报关单证、票据、函电等业务资料; 7.应按规定参加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 8.承担海关规定报关员办理的与报关业务有关的工作。 提高报关员的客户量的对策与方法 1、通关政策的精通。 由于接触的业务范围广泛,精通海关政策法规就显得重要了。有时接触到一些少见或难点的报关业务,如果你能及进应付,讲出一些有关政策规定及做法,客户当然觉得你水平不错,也就给客户觉得你留下好的印象。如果客户以经找过另外的报关员而被拒绝,这时更显得你的报关能力。因此,要不断留意有关政策的公布,学习理解有关政策的规定和操作规程,细节方面也绝对不能忽视。最好就复印成小册子,带在身边,你的提包做大点也无所谓。许多报关员认为天天报关无必要学习什么法规,其实这是不好的。虽然天天报关,懂得实际业务,但与懂得法规、理解法规又懂实际业务是不同的,往往表现在融会贯通,政策灵活运用的能力上。 2、提高服务素质。 提高服务素质是相当重要的。提高服务素质的方法很多,这里简述几点: 1)注意态度。 与客户接触时态度要诚恳,切忌傲慢,你不给我报还有别人给我报或多一份少一份无所谓的口气。特别是新客户,尤其注意。 2)表达你的关怀和热情。 对企业或企业办事员表达你的关心,如近来企业经营情况如何啊,身体好吗,工作忙不忙,要不要帮手,让客户感到你是他的朋友,而且每次办结后不忘说声谢谢,客户会感到温暖。日后自然有报关会找你。 3)必要的知会。代客户办理报关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有时可能是客户资料的错误,有时可能是自己的失误。对于客户的失误,尽量不要埋怨客户,但应立即指出客户的错误之 处,提出改正的方法,与客户商量如何解决。对于自己的失误,抓紧时间自己解决,尽量不给企业造成耽误,实在不能避免的,不要一面推搪过失,应好好地商量解决办法。 4)勤于保持联系。对客户,要勤于保持联系,避免客户流失。你最好做个客户资料的记录,经常翻开来查一查。如某客户的合同快到期了,打个电话去提醒一下,虽然客户一般也知道这个情况,但这个行为绝对是企业欣切的。又如新出的一些政策正是与客户的生产经营相关的,马上去电告知一声注意事项,需办什么手续,让客户提前做好准备,客户觉得你是一个关心的人,热情乐于助人的人,以后有什么业务,当然第一个想到关照你了。有时,企业可能一些人员的调动,造成报关业务跟不上的情况,你可主动提出教一下有关人员基本操作,当然这些小知识不会对你的业务形成竞争。 3、与一些大客户签订长期的报关业务合作。 对于一些信誉良好的业务大客,特别是较有名气的客户,争取与其签订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每月结帐更好。这个是好的方法,一是企业无需每次付现金,你也无需每次收现金,减小许多麻烦。第二,能最大程度留住客户。第三,提高你的报关信誉,这个招牌,可为你今后带来更多的客源。签订合作时,根据条件,在价格方面可适度进行优惠,提高成功率。 4、搞好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 虽然报关工作主要不是搞关系,但搞好个中关系,特别是与关员的关系对报关工作也有莫大帮助。因此,平时尽量避免冲突,应采取和睦政策。平时报关工作中,不管与别人关系好不好,多一两声“你好”,“谢谢”,礼多人不怪。 报关员资格考试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规定,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通过考试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和统一合格标准的方式进行。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条件、报名确认和参加考试以及成绩查询的方式、资格证书申请的程序,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和各考区的考试公告、各直属海关行政许可公示以及有关通告、通知等,亦可通过拨打各考区、各报考点海关对外公布的考试咨询电话获得相关资讯。
什么是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保证金担保方式, 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自主选择投标担保方式。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担保或提交的投标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投标有效期为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到完成评标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30至180天。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未按该工程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立案查处的。 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保函。 投标担保需准备的材料及申请程序 随着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正式执行,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在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担保机构可就上述各种招标活动提供保函支持。 一、担保范围 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在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投标及其他应招标方要求需提供担保的投标。 二、中请程序 申请项目经担保机构初步选定后,有申请企业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并需提供以下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贷款卡电脑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 4.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主管财务人员)简历; 6.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对外借款、申请担保的决议; 7.当期财务表、近两年经会计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编报说明; 8.公司一般情况及业务内容简介; 9.企业资质证书及获奖证书等; 10.招标方出具的招标邀请函及议标书; 11.落实反担保措施文件; 12.与申请担保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 经所申请的担保机构内部评审后,做出担保决定。在缴纳保证金和办理签订有关合同手续后,由该担保机构出具相应保函。 三、保证金 申请担保企业在该担保机构做出担保决定后、保函出具前,应向该担保机构缴纳保证金,缴纳比例根据保函金额、企业资质、担保期限,有双方进行协商,一般为保函金额的10%~30%。保证金在该担保机构存储期间,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该担保机构解除担保责任后,将保证金本息全额退回;若申请企业就保函条款违约给该担保机构造成经济损失,保证金本息用于抵补损失,不足部分该担保机构将继续向债务人(或反担保人)追偿。 四、收费标准 按照担保费率与担保金额的乘积计算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为一次性1%~3%。 五、代位求偿 该担保机构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地位,向债务人(或反担保人)追偿该担保机构所垫付的款项和其他损失.
日内瓦协会简介 日内瓦协会全称“国际保险经济学研究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Insurance Economics)”,1973年2月在法国巴黎成立的一个世界组织,会员主要以全球各大保险公司的总裁或首席执行官为主,因该组织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故又称为日内瓦协会。 日内瓦协会是由世界各知名保险公司的首席执行官组成的,会员数量不超过80名(最大限额80名)。协会的宗旨是整合各种力量,研究保险在全球经济领域中日益突现的重要性,分析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战略问题,把握发展脉络、预测发展趋势,同时鼓励和支持开展在现代经济环境下关于 风险管理和不确定性的各种研究项目。此外,协会通过举办各种会议,尤其是年度大会为会员提供了一个多视角、世界性的对话与交流的平台。 日内瓦协会的发展历史 The Geneva Association was founded under the initiative of a committee which met for the first time in Paris on September 22, 1971. This founding committee was constituted by the following people:Mr. Emil Frey, General Manager, Mannheimer Versicherung (Mannheim);Mr. Georges Martin, President, Royale Belge (Brussels);Mr. Ernst Meyer, General Manager, Allianz (Munich);Mr. Fabio Padoa, Administrateur Délégué, Assicurazioni Generali (Trieste); andMr. Bernard Pagezy, President, La Paternelle (Paris) The Constitutive Assembly of the Geneva Association took place in Paris on February 27, 1973, at the headquarters of La Paternelle (today part of the AXA Group). The following companies were represented by their President or CEO: Allianz, Münchener Rück, Aachener & Münchener, and Victoria for Germany; Commercial Union, Royal and Mercantile & General for the United Kingdom; Erste Allgemeine for Austria; Royale Belge for Belgium; UAP, AGF, Paternelle, Préservatrice and SAFR for France; Generali, RAS, Reale Mutua, INA and Fondiaria for Italy; Nationale Nederlanden for the Netherlands, and the Swiss Re for Switzerland. The Geneva Association was established in 1973 for the purpose of promoting economic research in the sector of risk and insurance. 日内瓦协会的成员 Today, the Geneva Association has 80 members from 14 countries in Europe, 4 countries in North and South America, 3 countries in Asia, and 1 country in Oceania. Its members are th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s of insurance companies in the world and they are members in a personal capacity. The maximum number of members is limited to eighty. Applications of new members shall be examin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t the proposal of the President and, if recommended, be submitted to the General Assembly for approval by majority v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