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就现有特定技术权益的转让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地说 ,是指以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为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技术转让的实质,是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生产实践经验不同关系主体之间的传递和扩展。但这种传递与扩展,又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的形式,如图纸、技术资料、磁带、样机等,是口头传授或示范动作。技术转让同时也是一定技术权益转移,采用合同形式把专利申请权、使用权、专利技术或蜚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并且,所转让的一定是某一项技术成果,而不是利用公开的技术知识为对方提供咨询服务。 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 技术转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转让的技术必须是一项或几项特定的技术方案,即某一种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或改进的方案。 这些技术方案不是抽象的或原理式的,而是具有特定的名称、特定的技术指标、特定的功能 特定的使用或生产方法等具体特征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2.转让的技术必须是现有的。 作为可以转让的技术,必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一项技术方案如果仅仅是一种设想,不论其在理论上多么完善,所设想的实用价值多大,如果设想者本人尚未掌握,无法运用于生产、科研实践、只能作为有等开发的技术,是无法转让给他人的。正在开发的技术,还未能为人们所掌握,其各种性能和技术指标尚未确定和稳定,也不能作为技术转让 。 3.转让的必须是权利化的技术方案。 所谓权利化的技术方案是指那些通过法律或合同合法地设定了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以及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的技术方案。技术的转让,从实质上说,是权利的转让。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具有权属的技术,如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等。普通技术人员已经掌握的技术、专利期满的技术等属于社会公知的技术,不能成为技术转让的标的。 4.合同救济的主要方式 是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原则上,转让的技术都有实施的可能性,但是,也不能排除某些技术达不到工业实施的目的,但是前期投入又无法收入或转化,更无无法恢复原状。因而,基于技术转让合同产生纠纷,救济的主要措施是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技术转让合同相关法律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 违反约定擅自许可 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 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 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技术转让合同范本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转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式: 合同登记编号为14位,左起第1、2位为公历年代号,第3、4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5、6位为地、市编码,第7、8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9-14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 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和所订立的合同。本合同书适用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用专利技术合同书文本签订。 三、计划内项目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是指各方承担技术保密义务的内容,保密的地域和保密的起止时间、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五、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是指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地域范围和具体方式。 六、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七、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八、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该项目属____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在________(地点),以____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项目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甲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________后,达到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技术指标,按____ 标准,采用________方式验收,由____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六、经费及其支付方式: (一)成交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其中技术交易额(技术使用费):____ 元。 (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按利润________ %提成,期限:____________ ④按销售额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___ ⑤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八、技术指导的内容(含地点、方式及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本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 方完成,后续改进成果属于____方。 十、争议的解决方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________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申请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相关条目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什么是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范本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 服务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名称:_______ (注:本参考格式可以应用于产品设计、工艺编制、测试分析、计算机程序编制、工程计算等辅助性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条 甲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样品: _____。 2.在接到乙方关于要求改进或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样品的通知后___天内、及时做出答复; 3.按约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元,支付方式如下: 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_____%; 合同履行完成后(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余额。(注:双方可约定由乙方实报实销或包干使用等方式) 乙方开户银行帐户为_____。 4.协助乙方完成下列配合事项:_______。 第三条 乙方的主要义务 1.在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依照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技术服务工作____。 3.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在合同生效后___天内通知委托方改进或者更换; 4.应对甲方交给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工作完成后应归还上述技术资料、样品,不得擅自存留复制品。 第四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各自提供的下列技术资料、数据承担保密义务:______。 保密期限为:_____。 第五条 技术成果收益归属 在履行本合同中,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乙方所有。(注:当事人还可以有其他不同的约定)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逾期二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的违约金。 2.甲方迟延支付报酬,应当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的违约金,逾期二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的违约金。 3.甲方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的违约金和保管费。逾期二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乙方有权变卖、处理工作成果,从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擅自不履行合同,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的违约金。 2.未按约定的期限完成工作的,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的违约金。 3.未按质按量完成工作的,应当负责返工改进或如数补。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4.在工作时间,发现对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未按约定期限通知委托方,造成技术服务工作停滞、延误或不能履行的,应酌减或免收报酬; 5.在工作期间,发现委托方提供的物品有受损的危险,未按约定期限通知委托方,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6.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工作成果引用,发表或提供给第三人,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的违约金。 7.对甲方交付的样品,材料及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注: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短期难以发现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服务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第八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标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2.验收方法:由甲方组织有关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写出验收报告; 3.验收费用由____方负担。 第九条 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_。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服务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________(盖章) 签名:_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委托方担保人(名称):___ 服务方担保人(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________(盖章) 签字:_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相关条目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什么是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相关法律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技术开发合同范本 合同登记编号: 项目名称:____委托方:____(甲方)研究开发方:____(乙方) 签订地点: 省 市(县)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地区自行决定)。 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 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使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交方式及数量。 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 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2.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 3.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4.样品、样机; 5.成套技术设备。 五、研究开发计划: 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双方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七、其它: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九、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项目的技术开发(该项目属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二、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三、※研究开发计划: 四、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一)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报酬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 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 元 其中:甲方提供 元,乙方提供 元。 如开发成本实报实销,双方约定如下: (二)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及时限(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 元,时间: ②分期支付: 元,时间: ③按利润 %提成,期限: ④按销售额 %提成,期限: ⑤其它方式: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地点)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八、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九、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承担。(1.乙方;2.双方;3.双方另行商定) 经约定,风险责任甲方承担 % 乙方承担 % 本项目风险责任确认的方式为: 十、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一)专利申请权: (二)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十一、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技术指标,按 标准,采用方式验收,由 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 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 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三)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五、※其它(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①:本合同书标有※号的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 相关条目 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什么是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相关法律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经上述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名称: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方的主要义务 1.自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向顾问方提供下列背景资料: __________ 2.向顾问方支付报酬共_____元;分期支付。具体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 第三条 顾问方的主要义务 1.在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咨询报告或解答委托方提出的问题; 2.保证提出咨询报告符合下列要求:________。 第四条 保密条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_____。 本合同期满后____年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______。 第五条 验收标准和方式条款 对顾问方提供的咨询报告,按以下标准验收:_________。 具体验收方式如下:__________. 第六条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重缺陷,影响工作速度和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并支付数额为_____的违约金。 2.委托方逾期2个月不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技术资料和数据,导致顾问无法开展工作的,顾问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3.委托方迟延支付报酬,应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委托方不支付报酬,应当退还咨询报告和意见,补交报酬,支付数额为_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 顾问方的违约责任 1.顾问方迟延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的,应当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2.顾问方提交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减收或免收报酬;不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所提交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水平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返还报酬,支付数额为_____的违约金; 3.顾问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超过2个月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顾问方应当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第八条 有关技术成果归属条款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顾问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顾问方;委托方利用顾问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方。对新的技术成果享有所有权(或者持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享有就该技术成果取得的精神权利(如获得奖金、奖章、荣誉证书的权利)、经济权利(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权,使用权等)和其他利益。 第九条 咨询报告的实施风险责任条款 委托方有实施顾问方提供的经过验收合格的咨询报告和意见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顾问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委托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_________(盖章) 签名: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顾问方担保人(名称):___ 委托方担保人(名称):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__________(盖章) 签字: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相关条目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承揽合同的定义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最为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承揽合同的种类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第2款之规定,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承揽合同的包容性极强,法律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一大类合同的规定,这是承揽合同与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区别。要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承揽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顾客有支付报酬的基本义务,对方有拍摄并交付照片的基本义务,自然而然就可以认定它是承揽合同的一种了。 在日常生活中,几类极为普通和常见的承揽合同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签订承揽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形式的选择 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因为书面式合同形式有较强的证据力,在发生纠纷时,便于取证;而口头合同的证据力较差,在发生纠纷时不易证明合同的存在及相关内容,双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得到确切的证据,常常因无据可查而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通过书面文字可以使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详尽、具体、肯定地表示出来,这不仅仅大大加强了签约双方的责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同,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书面承揽合同也以成为可信的书证,成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裁决案件的重要根据,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虽说书面形式有可能会减少缔约的机会,但与可能引发违约而造成了损失,甚至不得不提起诉讼的后果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当然,对那些能够即时清结的承揽合同,比如少量的复印、修理、快速扩充等,自无订立书面合同的必要。 2、报酬条款的订立报酬条款是承揽合同非常重要的条款,报酬支付的方式、时间对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影响甚巨。 对定作人而言,付款时间越晚越符合其利益,他可以借此约束箝制承揽人,进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甚至要求获得后续服务。相对而言,承揽人却希望尽早获取报酬,最好的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订立后即付款,至少也要分阶段或分期付款,这样不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陷于非常被动的境况。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无论定作人还是承揽人,都十分关注报酬条款的签订,当然,报酬条款的最终确定不仅仅取决于各方的谈判能力,更取决于双方的实力对比及市场因素,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相对而言,定作人的优势是较为明显的。 承揽合同欺诈的防范 签订合同时都有被欺诈的风险,合同欺诈的手段也是层出不穷,承揽合同也不例外,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应注意下列几点,以防欺诈: 1、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实际履约能力 首先要判断有无该企业、单位,因为在实践中有私刻公章签订合同的现象发生,也有个别几个人自行组织起来,既不办理工商登记,也不领取营业执照,以某“中心”、某“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此外,还要审查授权签约的个人有否签约权限。其次要判断对方是否隐瞒自己的经营范围订立了超越经营的承揽合同。针对上述两项,要仔细审查对方出示的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资料的真伪,审查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必要时,可以去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查档。第三要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这包括综合经济状况和综合商业形象两大要求。前者包括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生产经营能力等;后者包括商誉、商业道德等。 2、要求对方设定担保 签订合同时,对那些没有足够的履约能力或者履约能力不易查清的企业、单位,可要求对方设置担保,以督促其履行合同,设置担保时应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对方违约没有如约履行合同,要注意在有效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关于担保注意事项,本网站将另文详述。 3、认真审查合同条款 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琢磨合同条款,一定要将合同条款尽量明确,不能有不明确、含糊其辞的条款,或引起歧义的条款。有时技术协议书和图纸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均应当签字盖章,审查合同条款时也应当充分注意此点。审查合同看似简单,实则专业性很强,最好请律师代为审查。 4、明确约定管辖法院 在争议解决条款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己方法院管辖,这也是防止欺诈的一种方法。 承揽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定作人: 签订地点: 承揽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承揽项目、数量、报酬、交货期限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三条承揽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第四条定件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第五条 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 人提供。材料的检验办法: 第六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第七条 工作成果的检验标准、方法和期限: 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九条定作人在 年 月 日前交定金(大写) 元。 第十条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 第十一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参考文献 韩效亮.《承揽合同的概述》
什么是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 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进行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 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执行担保产生的原因 其一,近几年来我国经济领域中出现较为普遍的“三角债”状况,不少企业存在着“我欠你、你欠他、他欠我”的债权债务,有的企业“我欠人”和“人欠我”甚至债权债务数额较大。这些债权债务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得已明确后,其法律文书的执行便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就这些企业本身而言,并不是不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而是由于此案的债务人,又是彼案的债权人,多角债务互相制约形成了复杂的债务链,使得这些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但这些企业尚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应该允许他们提供担保,暂缓执行,帮助他们走出国境,走向良性循环。 其二,在对经济领域进行治理整顿的过程中,有一些企业虽然新产品生产了不少,但由于品种、结构不合理,或者质量不过关,造成对消费者无吸引力或吸引力不大,市场疲软,产品积压。但其经营者正在端正经营指导思想,调整产品结构和品种,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整个企业的出产经营正在向良性运行状态转变,或正在复苏过程中,且企业信用程度较好,能找到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作担保人。对此,人民法院也应允许其提供担保。 执行担保的条件 1、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因为执行担保将导致暂缓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暂时不能得到实现。这种对自己权益进行处分的权利只能由申请执行人(即权利人)自己行使,他人不能代替。这里,要注意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分期给付不同。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有权在法律文书中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分期分批履行义务,只要法律文书生效后,便不能再进行调解或变更,但权利人同意的例外。如果权利人不同意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仍要求按法律文书执行的执行担保就不能成立。 2、要由被执行人提出要求。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它的实现。而执行担保将使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这就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说明将以自己的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作为履行法律文书的担保。如果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物的,应详细说明担保物的品名、数量、价值、存放地点、保管人,必要时还得提供能证明自己对担保物有所有权的证据(如房屋的产权证等)。如果是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等作为担保人,以该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担保物的,应由该担保人出具《担保书》,表明自己愿意的一定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物的意思表示。对担保物详细说明与上相同。 3、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准许执行担保成立。因为在执行程序中,有关各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之中,人民法院是处于主导地位,它应该决定是否准许执行担保成立。这就是要必须先进行审查。审查主要是查明:其一,担保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虽然各方当事人都一致同意进行担保,但都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的情况。比如:被执行人采用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诱使他人自愿或违心担任担保人的、被执行人与担保人恶意串通,以他人存放在担保人之处的财产冒充担保人的财产,从而提供“担保”的,等等。其二,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的实际价值应等于或大于被执行人标的的价值。司法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是按其现有价值计算的。如有的产品按生产时的价格计算,而现行市场价已下降;有的设备按购入时的价格计算,未除去折旧费;有的物品因长期堆放,其使用价值已下降;等等。其三,担保人是否具有代偿能力。这主要包括二个方面,第一,担保人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不能作为担保人,无独立经费,不独立核算的团体或事业单位及机关:公民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第二,担保人是否属于有关部门明文规定不准作为担保人的。如国家机关不应作为担保人;各级财政、税务机关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经济)进行担保,等等。均由法律、法规明文所规定不能作为担保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中的担保方式有四种:抵押、留置、保证、定金。但执行中的担保有其特殊性,只能采用抵押和保证两种方式。因为留置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当事人已经占有对方的财产,当对方不履行合同时,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执行中的担保虽然不是已经占有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是正因为没有占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才需要按“执行担保”。定金则是在合同来履行之前一方当事人交付给另一方的担保交付人履行合同的一定货币额。它的存在前提、法律后果与执行中的担保都不同。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执行中的担保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及权利人申请执行之后,定金如遇对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自己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而执行中的担保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就被作为执行标的。由于留置和定金不符合执行担保的特点,为此,执行中的担保的方式就是抵押和保证。 抵押是指被执行人以自己的一定财产作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担保,当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时,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该担保财产。抵押的标的物也叫抵押物,所以抵押实质上是物的担保。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动产和不动产均可作为抵押物,但并不是所有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作抵押物。不动产主要是房屋等建筑物,而土地就不能作为抵押物;动产主要是指有体物(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以及未到期的有价证券等)和无体物(知识产权、采矿权、采伐权等)。但无体物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抵押物一般情况不予采纳。一则难计算价值,二则它的实现也较困难,因此,一般都不采用。作为担保的抵押物其财产应具备两个要求: 其一,具有变卖价值,没有交换价值的物不能作为抵押物; 其二,是可以流通转让的物,不是独立物不能作为抵押物,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也不能作抵押物。在以不动产作抵押时一般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以动产作抵押时,一般要转移占有。被执行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使执行中的担保得以成立后,并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反过来,权利人占有抵押物后,并不取得该财产的支配权。只有当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到期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处分权,权利人也才取得支配权。 保证是指以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时,人民法院有权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在理论上,保证与抵押不同,抵押是物的担保,保证则是人的担保。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关于保证,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保证人向权利人保证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应由保证人与权利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应与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相同)。有时可能遇到保证人未单独与权利人订立保证合同,但被执行人与权利人之间达成了由保证人进行保证,并写明了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的协议,如果保证人事后在协议上签名盖章的,应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总之,我个人认为执行担保应有书面形式,否则其执行担保不能成立。这样在执行过程中,以便能达到案件的顺利执行,可减少不必要的争执。这样对执行工作有益。 2、这种人的担保,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可以是一人保证的,也可以是数人共同保证的。对个人合伙提供保证的,应由各合伙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这样便于执行。共同保证的,除非保证人与权利人有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否则都应负连带保证责任。所谓连带保证责任,就是说各保证人都有代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权利人对于任何保证人,都可以请求代偿全部债务,如果保证人中的一人已清偿了全部债务,他除了可以向被执行人请求完全偿还外,也可以对其他保证人就平等负担额请求返还。 3、对保证人的财产如何执行。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必须有一个前提,即:人民法院决定了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对保证人的财产是直接执行,还是作出裁定后执行。我个人认为应先用裁定追加保证人为被执行人,然后强制执行其财产也要用裁定等手续来规范较为妥当。这样执行程序完整到位点,担保人会减少抵触情绪,对我们执行工作有利。但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应以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对信用担保尽量不要采纳,因为效果不佳,而实物担保执行效果较好,可以采用。 执行担保的保证方式的适用 《担保法》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是第三人以自己的信誉和清偿能力自愿为债务人作保的行为。 执行担保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向人民法院保证,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由其代为清偿的行为。执行担保中的保证,总体上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但由于执行保证是一种特殊担保,与《担保法》中保证有所区别,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担保法》中的保证人是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执行保证的保证人同时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前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若发生担保争议,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经法院审理后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而后者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当被执行人在保证期满仍未履行义务时,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就可以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二)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要以合同形式与债权人确立保证担保关系,而执行中的保证人,出具意思表示明确、内容合法的保证书,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认可,执行保证即告成立。 (三)《担保法》将保证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在执行程序中,对一般责任保证的执行,必须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由于这两种保证责任承担方式不同,执行保证通常适用连带责任保证,而不宜适用一般责任保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这条规定要求执行保证必须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提供一般责任保证。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只能先执行被执行人,不能直接执行保证人,这就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本精神。从执行实践来看,第三人在执行中为被执行人提供一般责任保证。保证期满后,如果要先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到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后再执行保证人,这种保证无多大实际意义。 执行担保的抵押方式的适用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抵押担保成立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执行担保也适用一般抵押方式。执行担保中的抵押,是指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自己财产的占有,将自己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担保。在执行抵押担保中,被执行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抵押,第三人也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被执行人提供抵押;执行抵押所担保的对象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申请执行人已经法定程序确认的债权。 执行抵押担保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但有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是人民法院不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抵押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抵押人设立抵押担保关系,应当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但是,在执行担保中,因人民法院不是一方当事人,也不是债权人。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不能以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践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担保书,即可代替抵押合同。 二是抵押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提供抵押的,应当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否则,执行抵押担保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抵押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到公证部门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不论是否登记,经法院认可后即有效,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是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确认抵押担保关系和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抵押物,也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在执行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抵押担保责任范围为限。 执行担保的质押方式的适用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或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担保期满时,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转让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执行担保的质押,是指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法院占有,或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以该财产作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担保。当被执行人在暂缓期间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无需经过诉讼,就可以直接依法处理质押物,用价款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执行担保的质押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但它与执行抵押一样,人民法院不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只要出质人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担保质押书,移交质物或办理登记,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和法院认可,质押关系即告成立。 在移交质押物问题上,我们认为,如果法院不便保管,可以交付申请执行人保管,因申请执行人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灭失或毁损的,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法院认为不便保管,申请执行人也不接受保管,法院就不应接受质押担保。
什么是成约定金 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在担保法理论上, 根据定金担保目的的不同, 可以将其区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 成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之证明的定金。但如果应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按约支付定金,而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主合同生效后,成约定金转化为违约定金适用。 成约定金的解析 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不成立。 成约定金是德国古法上的制度,现今各国立法上,已经不再规定该种定金。但是,实践中如果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应当予以允许。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可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对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附加条件,这就使主合同成为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合同。因此,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且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 但是,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定金,但是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此时,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就不再以定金交付与否作为成立或者生效的标志,即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再有权宣称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指履行合同的主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供货义务,而不是合同的次要义务、附随义务,如通知义务、说明义务等等。
什么是异地报关 异地报关指企业不在本关区(直属海关关区)办理通关手续。异地报关备案 (一)异地报关备案的定义 已在所在地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为取得在其他所辖关区报关的资格,而在有关海关办理报关备案的审批手续的海关管理规定。异地报关备案一般只适用自理报关企业,如三资企业。 (二)异地报关备案的程序 1.向报关注册地海关递交异地报关备案的申请 只有自理报关企业,才能向海关申请办理异地报关备案。递交下列文件资料副本(或复印件):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银行的资信证明、企业印章、报关专用章、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原报关注册地海关审核 在《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正本“备案情况”栏内加注意见并加盖印章,与企业递交的有关文件一起制作“关封”。 3.异地备案地海关审核并颁发证书 经审核确认文件资料齐全、有效后,向申请企业签发“自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至此,申请企业即可在异地备案地海关辖区各口岸办理报关业务。电子化手册异地报关的方式 电子化手册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异地报关。 方法一,适用于本地、异地都装有QP系统。企业在本地用法人卡或操作员卡登陆QP系统进入报关申报子菜单,选择具体的报关类型(转厂业务选择报关单,转关报关选择转关提前报关),预录入相关信息后暂存、上载,在异地口岸用经企业授权的报关员卡登录QP系统进入报关申报子菜单,进入单据下载点击“其他单据下载”,下载报关单。 方法二,适用于本地、异地未安装QP系统。企业在深圳关区口岸报关,可凭手册编号直接在深圳海关各机关服务中心打单点打印报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