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定金罚则 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定金罚则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北京市某区xx号的房屋卖给王某, 王某先交定金20000元,房屋总价款为40万元。王某表示同意,并于第二天上午将定金交与李某,余款在半个月内交清,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王某得知该房为危房,根本不能入住,也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李某不予返还,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双倍返还定金 40000元。 案情分析: 首先李某与王某所签订的合同,是李某故意隐瞒了该房屋是危房且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事实,导致标的物无法交付,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也就是说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王某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约定的定金条款也是有效的。 在司法实践中定金罚则的适用需具备以下价格条件: (一)主合同成立是必要的前提; (二)双方当事人有要约、承诺的意思表示; (三)定金以货币形式已实际交付; (四)定金的数额应符合法定的数额。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以上的分析,法院应判决李某双倍返还王某定金40000元,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
什么是履约定金 履约定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定金,作为双方当事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履约定金的类型 1、证约定金 即为了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而交付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有效成立的构成要件,仅是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明,罗马法上即采这种定金。在当今世界各国立法中,证约定金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承认。 2、成约定金 即作为合同关系成立要件而交付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没有成立。此时,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这种定金,但不排除当事人依合同自由原则将定金的交付约定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违约定金 即由当事人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得没收或加倍返还的定金。亦即在不履行合同的条件下,定金交付人有过错,接受人则可没收定金;接受人有过错,则加倍返还定金。在这种情形下,定金的没收或者双倍返还,完全以违约救济的形式而存在,能够间接起到强制履行合同的作用。 4、解约定金 即为取得合同解除权利而交付的定金。依据解约定金,定金交付人可放弃定金而解除合同,定金接受人可双倍返还定金而解除合同。因此,这种定金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给予合同当事人在放弃或双倍偿还定金的条件下,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5、立约定金 即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立约定金于合同成立之前交付,但它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也不是合同成立的证明。其作用只是保证当事人有诚意建立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无故拒绝签订合同,则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立约定金,但实践中,特别是商品房预售实践中,广泛存在这种定金。在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预购人往往与开发商要签署“确认书”等之类的文书(预约),约定由预购人交付一定金钱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什么是广告合同 广告合同是指广告客户与经营者之间、广告经营者与广告经营者之间确立、变更、终止广告承办或代理关系的协议。 广告合同的种类 1、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是由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 2、广告制作合同。是由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就广告作品的设计、制作所签订的合同。 3、广告市场调查合同。是由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就某一具体市场调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对某一具体商品广告市场或某一具体市场商品广告的信息、效果进行调查,提供数据、资料等。 4、广告代理协议。是由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就某一具体商品、服务广告活动、广告发布业务所签订的代理协议。一般情况下,全面代理协议包括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市场调查合同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广告合同的特征 广告合同除了具备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下列特征: 1、合同一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广告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广告经营者。否则,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委托非法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的一方由此而支出的费用,也不准列入成本和营业外开支。 2、广告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广告合同的标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客户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一类是广告经营者接受广告客户或其它广告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完成广告代理任务的法律行为。 3、根据《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必须与广告客户或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 4、订立广告合同必须按照《广告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广告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广告业务活动的内容,广告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标的和数量、质量。标的的指承办或代理的广告项目;数量是指完成广告项目的多少;质量是指广告项目满足规定要求的特性的总和。 2、广告内容及交验、查验广告证明文件。以此认定广告内容是否经过审查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规规定的签约程序,如发生违法问题,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广告费用。广告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与其为完成广告项目所提供的财产相当的货币;二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完成委办的广告项目完成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广告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交付期限。 5、技术资料、图纸或广告作品提供的期限、质量、数量及保密要求。 6、广告项目验收标准、办法、期限和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广告合同的法律适用 广告合同属无名合同,目前只能参照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总则》以及《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1、广告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1)适用其他法律及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以确定合同的效力。例如,广告主与不具备广告经营资格的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制作某一商品广告招牌、灯箱合同就应依照合同法总则第123条“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适用广告法的规定,确定为广告制作合同,而不能依照合同法分则中有名合同的规定确定为承揽合同。 2)广告合同属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在合同法总则没有具体规定时,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例如,现在有些城市选用个别女性作为城市形象代言人并给予一定报酬的合同。因其与合同法分则中有名合同均不类似,合同法总则也无具体规定,因而仅能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进行处理。 3)如广告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类似于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一类或几类有名合同的,可参照有关分则规定来适用法律。 2、几种特殊形式广告合同的法律适用 广告合同依照其实际状况,可细分为纯粹无名广告合同、联立无名广告合同、混合无名广告合同。 1)纯粹无名广告合同的法律适用。纯粹无名广告合同是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即合同的内容不符合且无法参加任何典型合同要件的合同。如某些商品广告中使用和利用一些影视名星、体育名星、著名歌手的肖像、形象及表演宣传商品并给予一定报酬的合同就属于纯粹无名广告合同。对此类广告合同,因其与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名合同均不类似,因而仅能适用合同法总则及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理。其重点主要在于判断合同的效力,对当事人约定的条款不明确的或需要进行补充的,可适用有关合同解释的规则。 2)联立无名广告合同的法律适用。联立无名广告合同是指数个广告合同具有相互结合的关系。一种情况是单纯外观的结合,即数个独立的合同仅因缔约行为而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各自的合同规范。例如,某广告主与一广告经营者签订某一商品的广告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制作合同,分别涉及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的规定。另一种情况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一个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赖于另一个合同的效力或存在。此种情形下,各个合同是否有效成立需要分别判断,但在效力上,被依存的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解除时,依存的合同应同其命运。 3)混合型无名广告合同的法律适用。所谓混合型无名广告合同是指数个广告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它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大致有四种类型: 一是典型广告合同附其他种类的从给付义务,即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付符合典型合同,但一方当事人尚附带其他种类的从给付义务。例如甲广告主委托乙广告经营者制作其商品广告并借用乙的广告灯箱发布为期一个月的广告,用后归还灯箱。其中,广告制作合同是主要部分,借用灯箱合同的构成部分为非主要部分。 二是类型结合广告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彼此间属于同值地位,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或不负任何对待给付(如公益广告的合同。 三是二重典型广告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应负的给付分属于不同合同类型的合同。例如甲广播电视台为乙服装广告主发布乙的服装广告一次,乙为甲的所有节目主持人免费提供某品牌服装一套。其中甲的给付义务为广告发布合同的组成部分,乙的给付义务归属于赠与合同。对此,应分别适用各类典型合同的规定。 四是类型融合广告合同,即一个广告合同中所含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合同类型的合同。例如,某甲电视台为某乙商品广告主编排、制作并发布某商品广告,某甲的给付义务同时属于广告制作和广告发布。对此,原则上参照适用二重典型合同规范。 广告合同在适用法律时应注意的问题: 1、广告合同属无名合同,在适用法律时应严格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要注意广告合同与类似有名合同的区别,着重从合同效力上把握。 2、在确定广告合同是有效合同后,对合同的种类难以区分时,要注意适用有关合同解释的原则。对合同需要补充的,可适用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亦可适用合同法总则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 3、如广告合同为有偿合同,可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而无论该广告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否与买卖合同相似。 4、判断广告合同是否与合同法分则中有名合同最相类似的标准,应当看广告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给付义务类型与哪种有名合同最相似。 广告合同的注意事项 广告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分别注意下列问题:广告客户,首先要审查对方是否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是否具有承办或代理自己广告业务的经营范围;对无合法经营资格或超出经营范围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其次,了解对方有无“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广告业专用发票”,不能与之签订合同。第三,了解对方广告服务水平、广告设计制作能力、设备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判断对方能否完成自己委办的广告项目。 作为广告经营者,首先应当审查委托自己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的客户有无做广告和做某项内容广告的合法资格,并要求对方提供证明文件,对没有合法资格以及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如房地产广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力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提交《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药品广告:应提交《营业执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商标注册证》、《药品广告审批表》该药品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等;化妆品广告:应提交《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以级上化妆品检测站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其次,要求对方出具证明其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证明文件,对不能出具合法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全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第三,了解广告客户声誉和履约能力,避免与有可能影响自己形象、信誉或不能履约的客户签订合同。 此外,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要特别注意合同质量条款,要规定得尽可能详细、具体。广告合同的标的,一般表现为脑力劳动的成果,不可能规定出精确的标准。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洽谈协商具体的广告项目时,就质量条款进行认真协商,尽可能规定得具体,并明确检验的标准和方法,以保证合同正确、全面地履行。
什么是巴统组织 巴统组织即巴黎统筹委员会(简称“巴统”),其早先的名称是“输出管制统筹委员会” (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r Export Control) ,是1949年11月在美国的提议下秘密成立的,因其总部设在巴黎,通常被称为“巴黎统筹委员会”。巴统有17个成员国: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丹麦、挪威、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加拿大、希腊、土耳其、日本和澳大利亚。 它是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禁运和贸易限制的国际组织。1948年由美国发起,1949年11月正式成立。巴统的组织机构有:①咨询小组。是巴统的决策机构,由各会员国派高级官员参加。②调整委员会。1950年成立。是对苏联东欧国家实行禁运的执行机构。③中国委员会。1952年成立。是对中国实行禁运的执行机构。巴统的宗旨是执行对社会主义国家的禁运政策。 从1949年1月起, 欧洲经济复兴计划参加国就多次集会讨论对苏联的贸易管制问题。在建立东西方贸易管制组织问题上,美国最初设想将其与北约组织联系起来,把经济安全作为西方政治和军事战略的组成部分;继而提出将建立国际贸易管制组织与《共同防卫援助协定》直接联系起来,这些方案都遭到西欧国家的抵制。11月23日,美国提议建立一个由有关国家政府高级官员组成的“协商团体”(CG),下设由事务级官员组成的技术专家处和秘书处。 1950年1月9日,正式将该协商团体的执行机构定名为“对共产党国家出口管制统筹委员会”(COCOM),总部设在美国驻巴黎大使馆,因此,该机构又简称“巴统”。巴统虽然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但其成员国的特殊身份,又使它远非一般的非正式国际机构能够相比。 巴统的管制范围 管制禁运产品有三大类,包括军事武器装备、尖端技术产品和战略产品。禁运货单有4 类。① Ⅰ号货单为绝对禁运者,如武器和原子能物质。②Ⅱ号货单属于数量管制。③Ⅲ号货单属于监视项目。另外还设有中国禁单,即对中国贸易的特别禁单,该禁单所包括的项目比苏联和东欧国家所适用的国际禁单项目多 500 余种。 巴统的建立,使美国在推行冷战战略方面有了一个新的工具。巴统制定了“国际安全清单”,将“美国安全清单”1A中的144种物品列入禁运范围。美国1B清单内的物品,直到朝鲜战争前夕,50%以上没有能够列入巴统的管制范围。这也说明:在怎样确定东西方贸易管制的广度和深度问题上,美国与其他巴统成员国之间的分歧还没有完全解决。按照“巴统423 号文件”的规定,只允许成员国在特定的范围内披露有关其活动的情报。巴统按照“全体一致原则”处理东西方贸易管制政策和调整管制清单方面的事宜。50年代初,巴统成员国先后按照“补偿原则”制定了“巴统第471文件的例外程序”和“巴统第782文件的例外程序”, 反映了巴统成员国摆脱贸易管制体系束缚的趋向。 巴统的管制目的 巴统建立之初,中国并不在其贸易管制范围以内。美国对中国的贸易管制政策之形成,不仅与美苏冷战有关,而且与美国对日政策的转变密切相连。太平洋战争结束以后,美国亚洲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阻止苏联的影响越过传统的范围,美中合作乃是这一战略的基石,日本将被置于美国的严格管制之下,把它改造成为一个和平、民主的国家。仅就其中的经济政策而言,美国采取了两项相互关联的重要措施。其一,拆迁日本的过剩工业设备作为对被侵略国家的赔偿;其二,对日本的对外贸易实行管制,轻工业作为出口的支柱产业。这些政策提出不久,就遭到以参谋长联席会议为首的陆海军势力和以凯南为首的国务院政策设计委员会的批评和抵制,二者共同推动着美国对日政策的根本性转变。 苏联断然封锁柏林之际,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战略反攻,国民党政府的统治摇摇欲坠。这种急遽变化的形势,迫使美国政府重新估价整个亚洲的力量对比,调整并制定新的战略方针,更紧密地将其亚洲战略与美苏在欧洲的对峙联系在一起。 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先后通过NSC13/2和NSC13/3文件,决定停止实行战争赔偿,推迟对日媾和,将日本经济复兴作为首要任务。与此同时,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肯定当前对华政策的目标是阻止中国成为苏联的附庸。NSC41 文件指出:在中国目前确实存在着与苏联摩擦的萌芽,美国必须动员其政治、经济力量,建立中美之间的正常的经济关系,促进中苏分歧的发展。尽管美国在中国的投资数额很小,美中贸易在美国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例也不大,但是中国市场对亚洲其他非共产党国家的经济复兴具有重要意义。日本经济如果不与中国进行相当数量的贸易,就不能恢复自立的基础。对华贸易管制水平应该比对苏联、东欧国家缓和。当然,一旦当美国运用经济手段迫使中国远离苏联的政策失败以后,美国应该动员西方的政治经济力量,公开与中共政权作斗争,使中共在日本和西方世界面前彻底孤立,或使之崩溃。可以说,美国对中国的遏制政策从此开始形成。 一方面,美国积极与英国协商对华贸易管制问题;另一方面,从1949年10月起,美国对中国大陆实行新的出口管制制度。美国对日政策、对华政策的调整,带动了美国对朝鲜半岛政策和对东南亚政策的调整。就基本趋势而言,美军在朝鲜半岛的力量收缩,东南亚在美国遏制战略中的地位明显上升。 NSC48/2文件标志着美国在亚洲遏制战略的形成。它规定:美国亚洲政策的根本目标是遏制苏联在亚洲的力量和影响;为此,美国不仅要加强在日本、冲绳、菲律宾的地位,保持亚洲大陆沿海岛屿防卫链的完整,而且要通过政治、经济、军事援助,加强亚洲非共产党国家的经济自立和政治稳定;断绝亚洲非共产党国家与中国的政治经济联系,在东南亚建立日本经济的替代市场。NSC48/2文件的逻辑,决定了美国政府直接介入朝鲜战争和对中国全面的贸易管制。 巴统的解散 巴统是冷战的产物,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纠集起来的一个非官方的国际机构,其宗旨是限制成员国向社会主义国家出口战略物资和高技术。列入禁运清单的有军事武器装备、尖端技术产品和稀有物资等三大类上万种产品。被巴统列为禁运对象的不仅有社会主义国家,还包括一些民族主义国家,总数共约30个。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科技水平的提高,西方国家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断突破巴统的禁运限制,巴统不得不缩小其管制范围。1990年,巴统大幅度放宽对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高技术产品出口限制,禁运项目由成立初期的400个减少到120个,1991年中又减少三分之二。受其禁运的国家也越来越少。 巴统的禁运政策和货单常受国际形势变化影响,有时还把禁运限制同被禁运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体制或人权联系一起。巴统带有强烈的冷战色彩和意识形态的目的。冷战结束后,西方国家认为,世界安全的主要威胁不再来自军事集团和东方社会主义国家,该委员会的宗旨和目的也与现实国际形势不相适应。特别是冷战结束后,世界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加上巴统的禁运措施与世界经济科技领域的激烈竞争形势也不相适应,一些西方国家又把巴统作为相互进行贸易战的工具。巴统会员国的高级官员1993年11月在荷兰举行会议,一致认为巴统“已经失去继续存在的理由”。1994年4月1日,巴统正式宣告解散。
什么是工程项目担保 工程项目担保是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应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进行承诺。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人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保函是依据商务合同开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工程项目担保的对象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3、具备较强偿债能力。 工程项目担保的种类 1、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是公司(担保人)保证投标人正当从事投标活动向招标人所作出的一种承诺。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之前或同时,向业主或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则受标签约承包工程。当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公司将在投标保函所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业主或招标人进行赔偿。投标担保主要担保投标人在开标之前不中途撤销投标和片面修改投标条件,收到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书后,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证与业主签约和交付履约保函。否则,公司(担保人)将负责赔偿业主一定的损失,从而制止投标人的恶性,低价竞标。 2、工程履约保证担保:履约保证担保就是保证合同的完成,即根据业主为一方、承包商为另一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保证承包商承担合同义务去实施并完成某项工程。 履约保证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 引入承包商的同业担保,即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担保。 3、工程支付担保:保证担保人对业主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向承包商出具支付保函,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到位。一旦业主违约,保证担保人将代为履约。实行业主支付担保可以有效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发生。 4、付款保证担保:付款保证担保就是承包商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向业主保证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人工资、分包商及供应商的费用,将按照合同约定的由承包商按时支付,不会给业主带来纠纷。 5、其它担保:支付担保、保修担保、承包担保、分包担保、保留金担保、帐户透支担保、银行委托担保等。
什么是工程履约保证担保 工程履约保证担保就是保证合同的完成,即根据业主为一方、承包商为另一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保证承包商承担合同义务去实施并完成某项工程。 履约保证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引入承包商的同业担保,即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担保。 工程履约保证担保的责任 对于工程履约保证担保,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其担保责任: 1、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直接接管该工程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 3、按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工程履约保证担保的保证金 实施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工程履约保证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即合同价的100%),也可以实行分段(一般为合同价的10-15%)滚动担保。对于一些大工程或特大工程可以由若干保证担保人共同担保;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这些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其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并在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债,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人在工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中小型工程也可以由承包商实行抵押、质押担保。
什么是履约担保书 履约担保书是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实体公司或社会上担保公司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某项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履约担保书的种类 履约担保书包括留置金担保书、 预付款担保书、 付款担保书及租赁担保书. 履约担保书的担保方式 履约担保书的担保方式是:当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违约时,开出担保书的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用该项担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务或者向发包人支付该项保证金。工程采购项目保证金提供担保形式的,其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30%一50%。 承包人违约时,由工程担保人代为完成工程建设的担保方式,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是我国工程担保制度探索和实践的重点内容。 履约担保书(范本一) 履约担保书 根据本担保书,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做为委托人(以下称“承包人”,)和________________(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名称)做为担保人共同向债权人______________(雇主名称)(以下称雇主)承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责任,承包人和担保人均受本担保书的约束。 鉴于承包人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同雇主签署了_________(合同名称)的书面协议,下文中的合同包括合同中规定的文件、图纸、规范和修改;本担保书的条件是:如果承包人迅速地忠实地履行了上述合同,本担保书的责任失效;否则将保持有效。一旦雇主提出承包人违约,而雇主又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担保人将迅速弥补违约的损失,或者迅速: 1.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合同;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按合同条件提供雇主合格的投标书,在雇主和担保人确定了评标价最低响应性投标人后,安排投标人和雇主之间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提供足够的资金,支付“合同价余额”以外完工所需的费用,包括担保人有责任承担的赔偿费,但总数不超过上述第一段中提到的金额。这里所说的“合同价余额”指雇主按合同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额减法已合理地付给承包人的金额;或 3.付给雇主按合同条件完成合同所需的金额,但不超过本担保书的限额。 本担保人不承担大于本担保书限额的责任。任何有关本担保的诉讼,必须是在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一年内提出的为有效。除了雇主以外,任何人都无权对本担保书的责任提出履行要求。承包人和担保人的法人代表在此签字盖公章,以资证明。担保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代表(签名):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履约担保书(范本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受托银行_________申请出具人民币保函,受托银行同意出具此项保函。双方就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一、受托银行出具有(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受益人为_________,担保金额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委托人在受托银行开立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并一次存入_________元人民币。该存款只用于支付受益人的索赔 四、委托人不能在受托银行出具保函前存足保证金的,委托人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______提供第三方反担保,受益人为 _________(受托银行),担保额度为_________元。委托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受托银行代替偿还本息时,_________(反担保人)应代委托人归还受托行所垫资金。 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转让的自有资产____________元(其中企业债券 ____________元,金融债券____________元,国库券_________元)作为抵押,当委托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受托银行代偿还本息后,受托银行有权按约定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方反担保金额、抵押资产现值合计不低于受托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 五、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和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有权要求受托银行从委托人存款中划付应付款项。受托银行审查无误后通知委托人并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存款帐户划付。保证金存款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存款户支付。 六、委托人存款不足支付的,由受托银行垫付。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后30日内归还垫款。受托银行对垫付款项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加收20%利息。 七、委托人按担保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年)支付保费,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保证费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交纳。如过期不交,受托银行有权从委托人的存款中划拨。 八、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和受托银行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相关条目 履约担保 履约保函 履约保证金
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德国、日本、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纳入承揽合同中。我国1981年经济合同法将其作为有名合同之一种进行单独规定,合同法沿用了这一立法体例,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分立,在事实上将传统的承揽合同的适用范围限于建设工程之外的动产。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般说来,除了作为双务有偿合同的基本特征外,建设工程合同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一样,在性质上属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合同,但其工作任务是工程建设,不是一般的动产承揽,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工作物是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成果。这也是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从这方面而言,我们也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就是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为内容的承揽合同。从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看,承包人主要提供的是专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等劳务,而不同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转移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也是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 2、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各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 在我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干预。体现在立法上,就是除合同法外还有大量的单行法律和法规,如《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诸环节进行规制。具体来说,立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干预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①对缔约主体的限制在我国,自然人基本上被排除在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体之外,只有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主体。《建筑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只有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此外,对建筑从业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此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无效。在对合同主体经营范围的限制方面,我国立法的态度日趋宽松,但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主体要求却与这一趋势相反,相当严格。 ② 对合同的履行有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的质量动辄涉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其质量进行监控显得非常重要。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控的可操作性,在建设工程质量的监控过程中需要适用大量的标准。《建筑法》第3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筑活动从勘测、设计到施工、验收和各个环节,均存在大量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适用。可以说,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和强制性标准的大量适用,使得建筑业的行业准入标准得到提高,为建设工程的质量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③合同责任的法定性。 与通常的合同立法多任意性规范不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中强制性规范占了相当的比例,相当部分的合同责任因此成为法定责任,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责任呈现出较强的法定性。如关于施工开工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要求,合同订立程序中的招标发包规定,对承包人转包的禁止性规定与分包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对承包人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等,均带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从而部分或全部排除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商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建设合同,二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招标投标是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国内经济交往中尤其是在各种工程建筑项目中逐渐采用,这主要是因为它具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机制。 (一)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谁家公司建设工程造价低、质量好、工期短、能够保证国家建设工程任务的完成,提高投资效益,谁家公司就中标,并由中标的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合同。所以,对于一些重大工程,适宜采取招标方式签订。 (二)建设工程合同主体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切实注意承包人的资格。因为一项工程,事关重大,其不仅关涉到财产的损失,而且关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至关重要,选择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是否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的资格。 (2)承包人的资金状况。 (3)承包人的人才技术状况。 (4)承包人的信誉。 (5)承包人的建设工程经验。 (三)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其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完成,要看建设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承包单位的技术力量而定。不过,往往不是一个单位能够完成的。因此,在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就存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种具体形式。它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组成。可以包给一个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再由总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的进度、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总包单位全面负责。而总包单位则对建筑单位全面负责。这是规定第一种签订合同的形式。至于规定第二种签订合同形式是: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按其规定工程项目不同性质,可划为两个主要方面分别签订合同,也就是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根据其工程项目大小的具体情况决定,建设单位可与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顺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争议时解决纠纷的依据。对此必须详细明确的加以规定。应严加杜绝口头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 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 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 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 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中的陷阱及防范 (一)在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陷阱与防范 1.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条款方面 陷阱:承包人不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填写时,真正承包人将自己的上级单位且独具法人资格的单位填为承包人,往往工程质量保证不了。 防范:核对清楚承包人,且审查承包人的工程建设资格和等级。 2.在委托书方面 陷阱:不填写委托书,或委托事项填写不全、不清。 防范:全面、正确、详细填写委托书 3.在委托人义务条款方面 陷阱:委托人的义务填写不细、不具体、不全面,致使工程责任不好判定。 防范:委托人的义务,一定要填细、填全。 4.在承包人义务条款方面 陷阱:承包人的义务笼统,不细化,出现纠纷后,不宜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防范:填写承包人的义务越细越好,每个环节和要求都要写清楚。 5.在纠纷解决方式条款方面 陷阱:当事人各自选择有利于己方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地域管辖。 防范:协定公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地域管辖。 6.在合同签字盖章方面 陷阱:合同最后只签字不盖章。 防范:一定要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并按要求公证。 7.在规定违约责任方面 陷阱:承包人尽力减少违约责任事项,或尽量减弱违约责任程度,或减少违约责任额。 防范:发包人一定要将承包人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写全面、写明确、写具体。 8.在增补条款方面 陷阱:只写“经双方协商一致,增加补充下列项条款”而没有增补以“空白”记入。 在合同条款笼统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增补工程事项。 防范:发包人应将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要求及各种细节补齐,防止条款笼统,而使工程质量等出现问题不宜追究。 (二)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陷阱及防范 1.在发包人、承包人条款方面 陷阱:承包人不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填写时,真正承包人将自己的上级单位且独具法人资格的单位填为承包人,往往工程质量保证不了。 防范:核对清楚承包人,且审查承包人的工程建设资格和等级。 2.在质量条款方面 陷阱:质量条款笼统,不细化,出现纠纷后,不宜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防范:质量条款越细越好,每个环节和要求都要写清楚。 3.签订违约责任条款方面 陷阱:承包人尽力减少违约责任事项,或尽量减弱违约责任程度,或减少违约责任额。 防范:发包人一定要将承包人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写全面、写明确、写具体。 4.在纠纷解决方式条款方面 陷阱:选择有利于己方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地域管辖。 防范:协定公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地域管辖。 5.在签字盖章方面 陷阱:只签字不盖章。 防范:一定要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并按要求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