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展望五国 “展望五国”(VISTA)是由越南(Viet Nam)、印尼(Indonesia)、南非(South Africa)、土耳其(Turkey)、阿根廷(Argentina)的英文首字母组成谐音英文单词Vista,意为展望,眺望的意思,被日本《经济学人》认为是将继“金砖四国”之后,成为最有潜力的新兴国家。 “展望五国”作为有潜力的新兴国家,继包括巴西(Brazil)、俄罗斯(Russia)、印度(India)和中国(China)四国的“金砖四国” (BRICs)之后已在世界上引人瞩目。“展望五国”被认为未来几十年内经济将会有飞速的发展。报道称,根据经济学家对“金砖四国”经济研究所作的推算,从2005年至2050年,西方七大工业国的经济规模以美元计算的话与现在相比最多扩大到2.5倍,“金砖四国”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扩大到20倍,“展望五国”预计可扩大到28倍,因此 “展望五国”是最具发展潜力的新兴国家。 展望五国的共同特点 展望五国的共同特点是都具有成为有潜力的新兴国家的5个条件: 1、天然资源丰富。 2、年轻劳动力有增加的趋势。 3、对引进外资持积极态度。 4、政治稳定。 5、中产阶级正在崛起,个人消费增长。 资源上,南非的黄金产量世界第一,印尼的天然气和煤炭出口量排名世界第一,镍的产量世界第四。人口上五国共有4.3亿人口,相当于1/3个中国。2006年,“展望五国”的经济实力总和,按GDP衡量的话,是“金砖四国”实力的1/6。 其中越南自2000年以来,每年的GDP增长速度保持在7%以上。2006年1月11日,越南正式加入世贸组织,2006年该国吸引了102亿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资,比去年2005年增长48%。 印尼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且人口众多。但是政局不稳,基础建设也有待完善。 南非是中国在非洲最大的贸易伙伴。其总体环境是非洲国家中最好的。2006年中国对南非的出口额增长50%,双边贸易额增长36%。2007年,南非对中国的出口额同比增长195%,中国成为南非的第五大出口国。 土耳其曾经是中国进入欧洲市场的桥梁。但随着中欧贸易规模壮大,土耳其的作用下降明显。 农牧业是阿根廷的强项,2000年以后该国开始经济恢复。其对于中国开放门户的时机正在成熟。 展望五国与金砖四国的不同点 展望五国与“金砖四国”的不同点主要有两个: 1、与率先发展的“金砖四国”相比,VISTA五国的经济发展阶段相对落后,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意味着VISTA五国今后发展的余地要比“金砖四国”更大一些。 2、VISTA五国与“金砖四国”相比在政治上不太稳定,但这是相对而言,与其他新兴国家相比,VISTA五国的政治还是稳定的。
什么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为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订约的机会或充当介绍人而取得报酬的协议。 居间合同的特征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的。 (2)居间人联系介绍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使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并为此创造条件,但居间人不参予合同的订立,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代理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应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规定,委托人应在居间活动取得一定成果后,向居间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和从事居间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4)居间人必须恪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当事人成交,不得弄虚作假,与第三人串通欺骗委托人,因此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居间人可做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传达对方意思,撮合双方签订合同,居间人不得参予委托人与第三人的个体商洽活动,这也是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之间的重要区别。 居间合同说明 订立居间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 (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居间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负有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的权利 1)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居间合同是有偿的服务合同,居间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了当事人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了介绍人,依据居间合同规定有权要求获得报酬; 2)有要求得到费用补偿的权利。居间人寻找或提供签约机会,介绍当事人签订合同,有时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可依据居间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委托人予以补偿这些费用。 居间人的义务 1)实事求是地提供签约条件,妥善完成委托人交办的任务。居间人应如实地向委托方和第三人提供相间的要求及信息,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2)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委托人:×××(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居间人:×××(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委托人与居间人就下列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也可以写为:委托人与居间人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写明委托事项的内容、范围等,例如,委托对方提供订约机会等情况) 第二条 时间范围 (写明在什么期限内提供的媒介有效) 第三条 报酬 (写明居间报酬的数额、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方式) 第四条 保密条款 (写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第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 委托人:×××(签章) 居间人:×××(签章) ×年×月×日 (如果是法人单位,可以附双方法定代表人、电话、电报挂号、开户银行、户名、帐号等内容。)
什么是小额支付 小额支付业务采取小额批量处理的方法,支付信息定时或实时转发,资金在日间规定时点轧差清算。小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一)发起(发起清算行)行 发起行的处理与大额支付支付相同。 (二)发报中心 发报中心接收的小额支付信息,对于非本城市处理中心覆盖的业务,即时发往国家处理中心。对于本城市处理中心覆盖的业务,应在规定的时点轧差后将支付信息分发接收清算行,轧差结果即时自动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三)国家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发报中心发来的小额支付信息,在规定的时间按接收清算行进行清分,并发送收报中心,同时以直接参与者为单位进行轧差,通过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清算。 (四)收报中心:接收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即时转发接收清算行。 (五)定时轧差清算:城市处理中心可以定时轧算支付信息差额并通过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
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的含义 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是指以政府出资为主、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以及政府为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独立出资或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担保资金,并委托担保机构运作的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协助其获得银行贷款,扶持和促进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一种贷款业务。 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对象 1、符合国家及当地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 2、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项目; 3、扩大出口创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创新替代进口的项目; 4、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的鼓励型小企业。 贷款信用担保额度 担保机构为单个小企业提供贷款信用担保的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贷款信用担保期限 一般不超过两年,贷款信用担保收费率根据贷款信用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 金额等,一般年保费率一般为0.8%-1.2%。 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条件 申请信用担保贷款的小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经过当年年检; 2、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经过当年年检; 3、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 4、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金,正常经营,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 5、财务会计核算规范,有符合会计基础规范条件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持有会计上岗证的专职财会人员,或委托经地方财政局批准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的; 6、能按规定的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 7、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流程 申请信用担保贷款的小企业需先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资金、财产和财务状况资料、依法纳税情况以及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经担保机构审核符合条件后予以担保。
什么是寄售合同 销售商委托代理商销售货物的协议。按照协议,销售商通过邮政或公共承运人把货物寄(运)送给代理商进行异地销售。代理商是销售商的代理人,负有推销和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售货款以及未售完的货物均属销售商所有,代理商只提取佣金。 国际寄售合同样本 此协议于,由(“制造方”)同(“受托方”)双方签订。 详细说明 A、双方承认制造方生产并销售,并且今后生产的产品在性质和类型上与原产品相同。 B、在寄售合同中,作为制造方授权的代表,为存货和销售货物的目的,受托方要求从制造方手中接收货物。 C、制造方希望受托方作为授权代表在(“指定范围”)内按寄售合同条款和条件完成货物销售。 1.双方关系(relationship of the parties):制造方同意按合同条款将货物转给受托方,受托方亦同意在指定地区内销售货物。双方之间的安排在指定区域内独占性的。双方都认同受托方是单独且独立于是制造方的,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双方建立起某种雇用、合伙、合资、委托或其他类似关系。双方都不对对方负有任何偿债义务。受托方可自由雇用或聘用任何人员。受托方有责任保证在进行贸易时要全面按当地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受托方还要负责交纳所有在进行销售活动时所要交纳的各种税费。制造方对受托方在销售其产品时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索赔或其他债务既无认定责任也无保证责任。 2.合同期限(term of agreement):合同于签约方最后签字日期生效,有效期年,除非合同中另有其他时间规定提交终止。在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可协商更新补充合同条款,受托方应在此期间完全履行合同。 3. 订货单(stock orders):受托方应按制造方提供的统一格式提交订货清单,表明受托方想要从制造方处订购货物的类型和数量。在第一笔订货之后,受托方应在每月不晚于天向制造方提交订货单续订,数量和类型与上月卖出的货物相同。每笔订货都应得到制造方的最终同意。制造方应直收到受托方提交的订货单天内审定并修改。制造方在更改订货类型和数量时应慎重考虑。如果制造方对订购内容做出了修改,则制造方要向受托方发出书面或口头通知,并且在收到受托方的书面或口头确认后,才能将订货发运。 4.交运条款(delivery terms):除受托方失误或出现合同中未列明的不可能性,否则制造方应在天内按认可的订单将所有货物交运到受托方指定的地点。在发货期内,除受托方必需获得必须的进口及其他被该国要求的许可证明外,制造方还要负责输所有出口许可和检验证明并承担遵守有关进出口所有要求的责任。 5.货物所有权(title to goods):所有运至受托方的货物按合同条款应受寄售合同约束。货物只要不卖给用户,任何时候其所有权都属于制造方。而受托方在任何时候均无权拥有并处置这些货物。对货物的所有权应从制造方直接转交到用户手中。 6.价格条款(price terms):有时,制造方会提供一些列明货物详细价格的清单。制造方保留更换货物价格的权利。受托方只能按最近来自制造方的列明详细价格的清单上的价格出售货物,或以在其授权范围内的稍高价格出售货物。如果指定区域市场对货物的需求因某种原因超出受托方的控制范围而下降到其合同上写明的订货价格,不再有任何商业可靠性,那么只要这种状况持续存在,则制造方的最小订货要求适用于此。 7.支付条款(payment terms):除第一次订货外的其他第六次订货都必须先付清上月售出货物的全额款项,并减去受托方约定的适当的折扣比例。受托方被让与一定的折扣。如受托方售出产品的价格超过制造方价格,那么除通常的折扣外,受托方还有权得到超出部分的全部到一半金额的折扣,而且是对超出的每一部分都需要被授权。如合同一方的国家在对外汇款上有严格要求,制造方可批示受托方暂将汇款存在受托方国家银行中,但一定要开立制造方的户名。银行必须由制造方选定。制造方在收到受托方有关存款情况的文件后应开给受托方收据。 8.存货报告单(inventory reports):在受托方提交存货报告单时应同时提交月度报告,写明上月所售货物的型号和数量。报告需用制造方指定的格式。每月或制造方要求的任何时候,受托方都应向制造方报告寄售仓库中的所有存货情况。如制造方有要求,则必须由制造方代表或在其指导下提取存货,其过程中与制造方代表相关的费用由制造方支付。 9.受托方的其他义务(additional obligations of consignee):受托方同意下列条款: a.受托方在指定区域内向客户积极促销产品。经过慎重选择,受托方应彩多种销售策略,包括零售渠道、编制目录、邮购、电话订购及电子商务等。 b.受托方不得经营任何非制造方产品、项目、零件等,也不得销售任何与制造方产品相同或易混淆或有欺骗性的类似产品。 c.受托方不得将制造方产品销给其他公司用于出售、租赁、出租与制造方产品相同或雷同等有欺骗性的类似产品。 d.受托方应对商业运作当中所有费用负责,包括所有税费、劳务费和经宫中产生的罚金等。 e.受托方应负责禽并保存各种进口许可证、运输许可、商业许可及其他用于进口运输、存贮和在受托方国家销售货物的类似许可证。受托方还应负责向制造方提供用于进口运输货物到受托方目的地所需的各项文件。如果受托方不能在制造方交运之前向制造方提交上述文件,由受托方引起的任何拖延将不构成制造方的违约。 10.制造方的其他义务(additional obligations of manufacturer):制造方应提供受托方所需的有关货物的原材料和技术规格等情况. 11.损失风险(risk of loss):受托方承担受托货物的一切损失风险.受托方应负责赔付寄售存货记录中所有损失的\毁坏的或丢失的货物。 12.担保(warranties):制造方应对每一件售出商品给予有限的质量担保.受托方必须给每一个购买其产品的人提供制造方对产品质量的担保.受托方无权更改制造方的任何质保条款.制造方要及时修理或更换任何失灵、不运转的产品,以及属于质保条款范围内的其他有缺陷的产品,而无论此时是由受托方还是由委托方拥有该产品。 13.保障(indemnities): a.受托方应保障或使制造方免于遭受各种因受托方从事、经营或执行合同造成的人员伤害或死亡以及财产的损失或丢失而引起的索赔和伤害。 b.制造方应保障并保证使受托方免于任何由于货物本身的损坏、失灵、故障导致的伤害和索赔,除非这些伤害和索赔是由受托方本人或其他原因引起,或是归因于受托人的引导、运作或履行。在全部合同期间,制造方应对售给受托方的所有产品的产品责任负责保险,在总保险额内按每次交货数额至少承担,这种保险通常把受托方称为附加保险方。 14.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制造方在所有产品标识、名称、设计、专利和与产品有关的商业秘密等方面拥有有价产权(称知识产权)。以上这些权利全部属于制造方而非受托方。受托方不得宣称其拥有制造方的知识产权,也不允许受托方将制造方的名称作为其自身名字的一部分。知识产权由制造方所有。 b.受托方被授权使用制造方知识产权技术从事有关制造方产品的分销、再销、租赁和出租事宜。受托方无权使用制造方技术用于其他目的。 c.所有与制造方产品有关的广告、促销材料、报价、发票、标签、装积容器和其他材料均要附上一张声明,即“与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技术由制造方所有”。同时还须注明受托方只是该产品的受托方。 d.受托方禁止以任何方式更改制造方用于产品的知识产权技术。所有产品细节、色彩和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制造方提出的要求。 e.受托方只能出售使用制造方知识产权技术的产品,禁止受托方将制造方知识产权技术用于任何制造方生产的半成品上。 f.受托方不得或谋略或协助他人复制制造方产品,也不得生产制造或出售任何与制造方产品混淆或具欺骗性的类似产品。 g.受托方不得从事任何会使制造方的注册或权利无效的行为。受托方不得试图改变或终止制造方知识产权的注册,也不得协助他人从事上述活动。 h.如违反本段文字所述行为将直接导致合同的终止。而且,双方都认同违背本段所述行为将损害并削弱制造方在信誉、名声、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有价权利且造成严重损失。因难以衡量这些界限模糊的权利,所以判定损失是不切实际且不可能实现的。鉴于此,双方同意,如果受托方违背了上述条款所述内容,制造方有权根据每次违约情况按照标在合同附件上的价格处以%的损失赔偿。 15.合同转让(assignment):合同任何一方在没有另一方书面认可前不可随意转让合同。任何一方不可随意撤回其做出换认可。制造方可以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撤回认可意见:受托方未履行双方认可的合同规定的责任;建议的受让人因财务问题不能履行受托方遗留的合同责任;受让人拒绝执行合同规定的受托方义务,或受让人未能达到制造方拟定的对新受托方的标准。 16.制造方的合同终止权(termination of agreement by manufacturer):制造方可在任何时间由于任何原因要求终止合同,条件是必须于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如受托方破产,无力偿还合同债务,则无需事先通知而即时终止,这并不妨碍制造方寻求法律的帮助,而且要指定一位破产案的产业管理人处理受托方财产,或受托方自行安排其债权人的利益问题。如受托方未履行合同责任,制造方应给予天时间通知受托方并要求其弥补过失。如受托方未能在通知期内采取措施,合同将自动终止。但如受托方弥补了其过失,该终止通知将不生效。 17.受托方的合同终止权(termination of agreement by distributor):受托方可在任何时间由于任何原因要求终止合同,条件是必须于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方,同时要返还制造方所有现存货物、托收款项和已收款。如制造方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则无需事先通知而即时终止,这并不妨碍受托方寻求法律的帮助,而且要指定一位破产案的产业管理体制人处理制造方财产,或制造方自行安排其债权人的利益问题。如制造方未履行合同责任,受托方应给予天时间通知制造方并要求其弥补过失。如制造方未能在通知期内采取措施,合同将自动终止。但如制造方弥补了其过失,该终止通知将不生效。 18.合同的终止(termination of agreement):如合同终止,所有在受托方处寄售的货物都要立即返还给制造方,而且未被返还的货物视同损坏、丢失或被盗,像已出售的货物一样,受托方须负责偿还这部分款项。受托方要在合同终止前将所有从销售中得到的款项和账款汇付给制造方。制造方收到汇款后应根据实际收款金额给予受托方一定比例的折扣。 19.合同的补救(remedies):合同双方期望建立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最终,双方会经过友好协商解决一切分歧。但当双方发生争议而双不能协商解决时,应提交解决。除非双方同意在其他地点,否则仲裁应在受理。一切仲裁裁决都将是最终的、不可再上诉的、结论性的。争议也可以提交法院通过审判解决。本条款并不限制制造方在其知识产权独有权受侵犯时寻求任何其他可能的补救措施。 20.合同的修改(modification):仅凭合同双方书面签字认可才可对合同进行修改。 21.通知(notices):所有合同项下的通知必须以书面方式按合同标注的地址送交另一方。如合同一方地址有变化,必须在地址生效后天内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日期以收到通知日计。 22.放弃和拖延(waivers and delays of performance):任何一方都不能因为另一方放弃了合同赋予它的权利而放弃合同赋予自己的违约赔偿请求权和严格按合同履行的要求。 23.合同条款(terms of agreement):合同双方履行合同条款表明双方愿意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合同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协商结果。一旦形成合同,以前双方所有谈判、谅解、陈述即告失效。合同双方受合同鞭策、约束,各自有机会听取独立专家的建议,包括来自律师和会计师的。双方对合同条款可做出独立决策。如合同中某一条款未生效或失效,可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并使之可行;如未做修改,则要删除该条款合同其他部分仍旧有效。 双方都通读并理解全部合同条款,并在下面相应处签字。 受托方 制造方
什么是客户认证技术 客户认证是基于用户的客户端主机IP地址的一种认证机制,它允许系统管理员为具有某一特定IP地址的授权用户定制访问权限。 CA与IP地址相关,对访问的协议不做直接的限制。服务器和客户端无需增加、修改任何软件。系统管理员可以决定对每个用户的授权、允许访问的服务器资源、应用程序、访问时间以及允许建立的会话次数等等。客户认证技术的内容 客户认证技术是保证网上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技术。客户认证主要包括身份认证和信息认证。前者用于鉴别用户身份、后者用于保证通信双方的不可抵赖性和信息的完整性。在某些情况下,信息认证显得比信息保密更为重要。例如,买卖双方发生日用品业务或交易时,可能交易的具体内容并不需要保密,但是交易双方应当能够确认是对方发送或接收了这些信息,同时接收方还能确认接收的信息是完整的,信息在通信过程中没有被修改或替换。因此,在这些情况下,信息认证将处于首要的地位。 1.身份认证 身份认证就是在交易过程中判明和确认贸易双方的真实身份,这是目前网上交易过程中最薄弱的环节。某些非法用户常采用窃取口令、修改或伪造、阻断服务等方式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攻击,阻止系统资源的合法管理和使用。因此,要求认证机构或信息服务商应当提供如下认证的功能:①可信性。信息的来源是可信的,即信息接收者能够确认所获得的信息不是由冒充者所发出的。②完整性。要求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保证其完整性,即信息接收者能够确认所获得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没有被修改、延迟和替换。③不可抵赖性。要求信息的发送方不能否认自己所发出的信息。同样,信息的接收方不能否认已收到了信息。④访问控制。拒绝非法用户访问系统资源,合法用户只能访问系统授权和指定的资源。 一般来说,用户身份认证可通过三种基本方式或其组合方式来实现:①用户所知道的某个秘密信息,例如用户知道自己的口令。②用户所持有的某个秘密信息(硬件),即用户必须持有合法的随身携带的物理介质,例如智能卡中存储用户的个人化参数,以及访问系统资源时必须要有的智能卡。③用户所具有的某些生物学特征,如指纹、声音、DNA图案、视网膜扫描等等,这种认证方案一般造价较高,多半适用于保密程度很高的场合。 2.信息认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进行购物交易等商业活动日益增多。这些商业活动往往通过公开网络如Internet进行数据传输,这对网络传输过程中信息的保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①对敏感的文件进行加密,这样即使别人截获文件也无法得到其内容。②保证数据的完整性,防止截获人在文件中加入其他信息。③对数据和信息的来源进行验证,以确保发信人的身份。 通常采用秘密密钥加密系统(Secret Key Encryption)、公开密钥加密系统(Public Key Encryption)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以保证信息的安全认证。对于加密后的文件,即使他人截取信息,由于得到的是加密后信息,因此无法知道信息原始涵义;同时加密后,他人也无法加入或删除信息,因为加密后信息被改变后就无法得到原始信息。为保证信息来源的确定性,可以采用加密的数字签名方式来实现,因为数字签名是唯一的而且是安全的。 3.通过认证机构认证(CA) 买卖双方在网上交易时,必须鉴别对方是否是可信的。因此,必须设立有专门机构从事认证服务(类似于公证服务),通过认证机构来认证买卖双方的身份,既可以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又可以保证高效性和专业性。 通过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的基本原理和流程是,在做交易时,应向对方提交一个由 CA(Certified Authentication)签发的包含个人身份的证书,以使对方相信自己的身份。顾客向CA申请证书时,可提交自己的驾驶执照、身份证或护照,经验证后,颁发证书,证书包含了顾客的名字和他的公钥,以此作为网上证明自己身份的依据。在SET(Security Electronic Transaction)交易协议中,最主要的证书是持卡人证书和商家证书。持卡人证书实际上是支付卡的一种电子化的表示。由于它是由金融机构以数字化形式签发的,因此不能随意改变。持卡人证书并不包括帐号和终止日期信息,取而代之的是用一计算算法根据帐号、截止日期生成的一个码。如果知道帐号、截止日期、密码值,即可导出这个码值,反之不行。商家证书就用来记录商家可以结算卡类型,也是由金融机构签发的,不能被第三方改变。在SET环境中,一个商家至少应有一对证书。与一个银行打交道,一个商家也可以有多对证书,表示它与多个银行有合作关系,可以接受多种付款方法。除了持卡人证书和商家证书以外,还有支付网关证书、银行证书和发卡机构证书。 CA作为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它是由一个或多个用户信任的组织实体组成。CA的功能主要有:接收注册请求,处理、批准/拒绝请求,颁发证书。在实际运作中,CA也可由大家都信任的一方担当。例如,在客户、商家、银行三角关系中,客户使用的是由某个银行发的卡,而商家又与此银行有业务关系(有帐号)。在此情况下,客户和商家都信任该银行,可由该银行担当CA角色。又例如,对商家自己发行的购物卡,则可由商家自己担当CA角色。
什么是审单 审单是指对已缮制的诸单据的复核和审查。 审单的方法 受益人欲想审核已缮制好的单据,做到无错、无漏、无缺和准备、完整、有效的单据,必须有一套较科学的审单方法。有如下几种审单的方法: 1、单据与信用证对照审核法(The Checking-up of documents Against L/C)。 单据与信用证对照审核法,亦称“纵横审核法”。第一道程序是依据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与诸单据所列内容,两者对照,一句一字的予以审核,做到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这种审核方法称“纵向审核法”;另一道程序是由诸单据中选择一份主要的单据,亦称大单据,例如:商业发票或汇票。以商业发票与其他单据相对照地予以审核,做到一份主单据与其他单据所列内容完全一样,而且完全相符,此种审核方法称“横向审核法”,亦称“一单对照多单审核法”,旨在做到单据有效。 2、两道工序审核法(The Checking-up of documents by Two Times)。 有的集团或跨国公司,制单业务是由各主管部门办理,而后集中于一处由专家予以审核单据。各部门缮制单据必须是制、审相结合,保证无差错。此种程序称“一缮一审”和“综合复审”相结合的方法。二者相结合的方法不是简易的重复,而是抓住扼要内容,一审再审;一般相关内容可作统计审核,即可完成。 3、即期装船审核单据法(The Checking-up of documents for prompt Shipment)。 海上航运业务的运转,是以计划、装卸、起航、航程及日期予以安排的。把航次的安排、运输的吞吐进度及审核单据的进度相结合,以每航次的装货时间安排审核单据。这种审核单据的方法特点是化整为零,以缮制、审核和改单程序合为一体。若一家公司有多笔契约货物须装运,只能依装货的先后缓急为序,其中选择即期装船为主线,集中全力予以审核单据,旨在保证单据的质量,做成有效的单据。
什么是定金责任 定金责任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责任的特点 第一,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 第二,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 第三,从性质上看,约定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定金责任、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 定金责任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也不能替代损害赔偿。 定金责任能够与实际履行并存,但当事人特别约定其设定的不是违约定金而是解约定金,则当事人可以在抛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以后解除合同。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