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系统(Electronic Commerce Systems) 什么是电子商务系统 电子商务系统是保证以电子商务为基础的网上交易实现的体系。 市场交易是由参与交易双方在平等、自由、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基于价值的交换。网上交易同样遵循上述原则。作为交易中两个有机组成部分,一是交易双方信息沟通,二是双方进行等价交换。在网上交易,其信息沟通是通过数字化的信息沟通渠道而实现的,一个首要条件是交易双方必须拥有相应信息技术工具,才有可能利用基于信息技术的沟通渠道进行沟通。同时要保证能通过Internet进行交易,必须要求企业、组织和消费者连接到Internet,否则无法利用Internet进行交易。在网上进行交易,交易双方在空间上是分离的,为保证交易双方进行等价交换,必须提供相应货物配送手段和支付结算手段。货物配送仍然依赖传统物流渠道,对于支付结算既可以利用传统手段,也可以利用先进的网上支付手段。此外,为保证企业、组织和消费者能够利用数字化沟通渠道,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配送和支付,需要由专门提供这方面服务的中间商参与,即电子商务服务商。 电子商务系统的构成 图:电子商务系统 上图中显示的是一个完整的基础电子商务系统,它在Internet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由参与交易主体的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组织和使用 Internet的消费者主体,提供实物配送服务和支付服务的机构,以及提供网上商务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商组成。由上述几部分组成的基础电子商务系统,将受到一些市场环境的影响,这些市场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和技术环境等几个方面。 1.Internet信息系统 电子商务系统的基础是Internet信息系统,它是进行交易的平台,交易中所涉及的信息流、物流和货币流都与信息系统紧密相关。Internet信息系统是指企业、组织和电子商务服务商,在Internet网络的基础上开发设计的信息系统,它可以成为企业、组织和个人消费者之间跨越时空进行信息交换的平台,在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控制措施保证下,通过基于Internet的支付系统进行网上支付,通过基于Internet 物流信息系统控制物流的顺利进行,最终保证企业、组织和个人消费者之间网上交易的实现。因此,Internet信息系统的主要作用是提供一开放的、安全的和可控制的信息交换平台,它是电子商务系统的核心和基石。 2.电子商务服务商 Internet作为一个蕴藏巨大商机的平台,需要有一大批专业化分工者进行相互协作,为企业、组织与消费者在Internet上进行交易提供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商便是起着这种作用。根据服务层次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电子商务服务商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电子商务系统提供系统支持服务的,它主要为企业、组织和消费者在网上交易提供技术和物资基础;另一类是直接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者,它为企业、组织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提供沟通渠道和商务活动服务。 对于第一大类为电子商务系统提供系统支付服务的,根据技术与应用层次不同,提供系统支持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商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接入服务商(Internet Access Provider,IAP),它主要提供Internet通信和线路租借服务,如我国电信企业中国电信、联通提供的线路租借服务; 第二类是服务提供商(Interne Service Provider,ISP),它主要为企业建立电子商务系统提供全面支持,一般企业、组织与消费者上网时只通过ISP接入Internet,由ISP向 IAP租借线路; 第三类是内容服务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它主要为企业提供信息内容服务,如财经信息、搜索引擎,这类服务一般都是免费的,ICP主要通过其他方式如发布网络广告获取收入; 第四类是应用服务系统提供商(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ASP),它主要是为企业、组织建设电子商务系统时提供系统解决方案,这些服务一般都是属于信息技术(IT)行业的公司提供,如IBM 公司为企业、政府和银行提供的电子化企业、电子化政府和电子化银行电子商务系统解决方案。有的IT企业不但提供电子商务系统解决方案,还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系统租借服务,用户只需要租赁使用,无须维护电子商务系统的运转。对于消费者,主要通过ISP上网联接到Internet,参与网上交易。对于企业与组织,根据自身的资金和条件,如果需要大规模发展的,企业或组织可以通过ISP直接联接到Internet;对于小规模的应用,则可以通过租赁ASP的电子商务服务系统来联接到Internet。 对于第二大类直接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者,可以分为这样几类: 一类是提供B-C型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商,典型的是网上商厦,它通过出租空间给一些网上零售商,网上商厦负责客户管理、支付管理和物流管理等后勤服务,如我国的著名的ICP新浪网为拓展电子商务,在网上提供页面空间给一些传统的零售商在网上销售产品; 第二类是提供B-B型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商,典型的是B-B型交易市场,它通过收集和整理企业的供求信息,为供求双方提供一个开放的、自由的交易平台,如我国著名的B-B型电子商务服务公司阿里巴巴,它通过建立网上供求信息网为全球商人提供供求信息发布和管理工作; 第三类是提供网上拍卖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公司,有提供消费者之间拍卖中介服务的,消费者拍买商家产品中介服务的,以及商家之间的拍卖服务的,如我国著名的拍卖电子商务服务公司雅宝,它提供消费者之间的个人竟价服务,还有从消费者到商家的集体竟价服务。 电子商务服务商起着中间商的作用,但它不直接参与网上的交易。一方面,它为网上交易的实现提供信息系统支持和配套的资源管理等服务,是企业、组织和消费者之间交易的技术物资基础。另一方面,它为网上交易提供商务平台,是企业、组织与消费者之间交易的商务活动基础。 3.企业、组织与消费者 企业、组织与消费者是Internet网上市场交易主体,他们是进行网上交易的基础。由于Internet本身的特点及加入Internet的网民的倍速增长趋势,使得Internet成为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新兴市场。一般说来,组织与消费者上网比较简单,因为他们主要是使用电子商务服务商提供的 Internet服务来参与交易。企业上网则是非常重要而且是很复杂的。这是因为,一方面企业作为市场交易一方,只有上网才可能参与网上交易;另一方面,企业作为交易主体地位,必须为其他参与交易方提供服务和支持,如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商品配送服务、支付结算服务。因此,企业上网开展网上交易,必须进行系统规划建设好自己的电子商务系统。 图:企业电子商务系统组 上图是一基于Internet基础上的企业电子商务系统的组成结构图。电子商务系统是由基于Intranet(企业内部网)基础上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站点和企业经营管理组织人员组成。 (1)企业内部网络系统 当今时代是信息时代,而跨越时空的信息交流传播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来实现的,计算机网络恰好充当了信息时代的"公路"。计算机网络是通过一定的媒体如电线、光缆等媒体将单个计算机按照一定的拓扑结构连结起来的,在网络管理软件的统一协调管理下,实现资源共享的网络系统。 根据网络覆盖范围,一般可分为局域网(Local Area Network,LAN)和广域网(Wide Area Network,WAN)。由于不同计算机硬件不一样,为方便联网和信息共享,需要将Internet的联网技术应用到LAN中组建企业内部网(Intranet),它的组网方式与Internet一样,但使用范围局限在企业内部。为方便企业同业务紧密的合作伙伴进行信息资源共享,为保证交易安全在Internet上通过防火墙(Fire Wall)来控制不相关的人员和非法人员进入企业网络系统,只有那些经过授权的成员才可以进入网络,一般将这种网络称为企业外部网(Extranet)。如果企业的信息可以对外界进行公开,那么企业可以直接连接到Internet上,实现信息资源最大限度的开放和共享。 企业在组建电子商务系统时,应该考虑企业的经营对象是谁,如何采用不同的策略通过网络与这些客户进行联系。一般说来,将客户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对于特别重要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企业允许他们进入企业的Intranet系统直接访问有关信息;对于与企业业务相关的合作企业,企业同他们共同建设Extranet实现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对普通的大众市场客户,则可以直接连接到Internet。由于Internet技术的开放、自由特性,在Internet上进行交易很容易受到外来的攻击,因此企业在建设电子商务时必须考虑到经营目标的需要,以及保障企业电子商务安全。否则,可能由于非法入侵而妨碍企业电子商务系统正常运转,甚至会出现致命的危险后果。 (2)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是功能完整的电子商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础是企业内部信息化,即企业建设有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些相关部分的有机整体,在组织中发挥收集、处理、存储和传送信息,以及支持组织进行决策和控制。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最基本系统软件是数据库管理系统DBMS(Database Management System),它负责收集、整理和存储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一切数据资料。 从不同角度,可以对信息系统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具有不同功能的组织,可以将信息系统划分为营销、制造、财务、会计和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等。要使各职能部门的信息系统能够有效的运转,必须实现各职能部门信息化。例如,要使网络营销信息系统能有效运转,营销部门的信息化是最基础的要求。一般为营销部门服务的营销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功能包括:客户管理、订货管理、库存管理、往来帐款管理、产品信息管理、销售人员管理,以及市场有关信息收集与处理。 根据组织内部不同组织层次,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可划分为四种信息系统:操作层、知识层、管理层、战略层系统。操作层管理系统是支持日常管理人员对基本经营活动和交易进行跟踪和记录,如销售、接受、现金、工资、原材料进出、劳动等数据。系统的主要原则是记录日常交易活动解决日常规范问题,如销售系统中今天销售多少,库存多少等基本问题。知识层系统是用来支持知识和数据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帮助公司整理和提炼有用信息和知识。信息系统可以减少对纸张依赖,提高信息处理的效率和效用,如销售统计人员进行分析和统计销售情况,供上级进行管理和决策使用,解决的主要是结构化问题。管理层系统设计是用来为中层经理的监督、控制、决策以及管理活动提供服务,管理层提供的是中期报告而不是即时报告,主要用来管理业务进行如何存在什么问题等,充分发挥组织内部效用,主要解决半结构化问题。战略管理层,主要是注视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制订和规划的长期发展方向,关心现有组织能力能否适应外部环境变化,以及企业的长期发展和行业发展趋势问题,这些通常是非结构化问题。 (3)电子商务站点 电子商务站点是指在企业Intranet上建设的具有销售功能的,能连接到Internet上的WWW站点。电子商务站点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直接连接到Internet,企业的顾客或者供应商可以直接通过网站了解企业信息,并直接通过网站与企业进行交易。另一方面,它将市场信息同企业内部管理信息系统连接在一起,将市场需求信息传送到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然后,企业根据市场的变化组织经营管理活动;它还可以将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布,使企业业务相关者和消费者可以通过网上直接了解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企业电子商务系统是由上述三个部分有机组成的,企业内部网络系统是信息传输的媒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是信息加工、处理的工具,电子商务站点是企业拓展网上市场的窗口。因此,企业的信息化和上网是一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直接影响着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 4.实物配送 进行网上交易时,如果用户与消费者通过Internet定货、付款后,不能及时送货上门,便不能实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因此,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系统,如果没有高效的实物配送物流系统支撑,是难以维系交易顺利进行的。 5.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网上交易完整实现的很重要一环,关系到购买者是否讲信用,能否按时支付;卖者能否按时回收资金,促进企业经营良性循环的问题。一个完整的网上交易,它的支付应是在网上进行的。但由于目前电子虚拟市场尚处在演变过程中,网上交易还处于初级阶段,诸多问题尚未解决,如信用问题及网上安全问题,导致许多电子虚拟市场交易并不是完全在网上完成交易的,许多交易只是在网上通过了解信息撮合交易,然后利用传统手段进行支付结算。在传统的交易中,个人购物时支付手段主要是现金,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可以面对面的进行沟通和完成交易。网上交易是在网上完成的,交易时交货和付款在空间和时间上是分割的,消费者购买时一般必须先付款后送货,可以采用传统支付方式,亦可以采用网上支付方式。 上述五个方面构成了电子虚拟市场交易系统的基础,他们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缺少任何一个部分都可能影响对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Internet信息系统保证了电子虚拟市场交易系统中信息流的畅通,它是电子虚拟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的核心。企业、组织与消费者是网上市场交易的主体,实现其信息化和上网是网上交易顺利进行的前提,缺乏这些主体,电子商务失去存在意义,也就谈不上网上交易。电子商务服务商是网上交易顺利进行的手段,它可以推动企业、组织和消费者上网和更加方便利用Internet进行网上交易。实物配送和网上支付是网上交易顺利进行的保障,缺乏完善的实物配送及网上支付系统,将阻碍网上交易完整的完成。 电子商务系统环境 与传统市场一样,电子商务系统在提供交易所必须的信息交换、支付结算和实物配送这些基础服务的同时,还将面临使用信息技术作为交易平台带来的新问题。如信息安全问题、身份识别问题、信用问题、法律问题、隐私问题、税收问题等。 此外,电子商务发展还面临着企业、组织与消费者是否愿意上网问题,只有交易双方都上网,才有可能推动网上交易的发展。其次,消费者的习惯往往会影响消费者是否愿意进行网上购物,以及购物时是否愿意使用网上支付手段进行支付。这些都是发展电子商务时必须解决的问题。 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外部市场环境着手解决。对于信用问题、税收问题需要通过制定相关经济政策进行推进。对于安全问题和身份识别问题需要通过加强技术进步来保证。对于法律问题和隐私问题则需要加强对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对于推动消费者上网购物,则需要全社会参与和引导。因此,发展电子商务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它需要企业主导、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 电子商务系统的结构 图:电子商务系统结构 电子商务系统结构,也就电子商务系统层次关系。电子商务的整体结构是指电子商务的整体结构如上图所示。电子商务整体结构分为电子商务应用层结构和支持应用实现的基础结构,基础结构包括三个层次和两个支柱。三个层次自下而上分别为网络层、多媒体消息/信息发布层、一般业务服务层,两个支柱分别是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三个层次之上是各种特定的电子商务应用,可见三个基础层次和两个支柱是电子商务应用的条件。为不失一般性,在此仅对电子商务的基础结构作概括说明。 (一)网络层 网络层是电子商务的硬件基础设施,是信息传输系统,包括远程通信网(telecom)、有线电视网(cable TV)、无线通信网(wireless)和互联网(internet)。远程通信包括电话、电报,无线通信网包括移动通信和卫星网,互联网是计算机网络。目前,这些网络基本上是独立的,研究部门正在研究将这些网络连接在一起,到那时传输线路的拥挤将会彻底改变。 这些不同的网络都提供了电子商务信息传输线路,但是,当前大部分的电子商务应用还是基于Internet。互联网络上包括的主要硬件有:基于计算机的电话设备、集线器(hub)、数字交换机、路由器(routers)、调制解调器、有线电视的机顶盒(set-top box)、电缆调制解调器(cable modem)。 经营计算机网络服务的是Internet网络接入服务供应商(IAP)和内容服务供应商(ICP),他们统称为网络服务供应商(ISP)。IAP只向用户提供拨号入网服务,它的规模一般较小,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有限,一般没有自己的骨干网络和信息源,用户仅将其作为一个上网的接入点看待。ICP能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可以提供专线、拨号上网,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和培训等,拥有自己的特色信息源,它是ISP今后发展的主要方向,也是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力量。 (二)多媒体消息/信息发布、传输层 网络层提供了信息传输的线路,线路上传输的最复杂的信息就是多媒体信息,它是文本、声音、图像的综合。最常用的信息发布应用就是WWW,用HTML或 JAVA将多媒体内容发布在Web服务器上,然后通过一些传输协议将发布的信息传送到接收者。 (三)一般业务服务层 这一层实现标准的网上商务活动服务,以方便交易,如标准的商品目录/价目表建立、电子支付工具的开发、保证商业信息安全传送的方法、认证买卖双方的合法性方法。 (四)公共政策、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 1.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包括围绕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信息的定价(信息定价则围绕谁花钱来进行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信息访问的收费、信息传输成本、隐私问题等,需要政府制定的政策。其中,税收制度如何制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例如,对于咨询信息、电子书籍、软件等无形商品是否征税,如何征税;对于汽车、服装等有形商品如何通过海关,如何征税;税收制度是否应与国际惯例接轨,如何接轨;关贸总协定是否应把电子商务部分纳入其中。这些问题不妥善解决,则阻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 2.法规 法规维系着商务活动的正常运作,违规活动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网上商务活动有其独特性,买卖双方很可能存在地域的差别,他们之间的纠纷如何解决?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统一的法律系统进行仲裁,纠纷就不可能解决。那么,这个法律系统究竟应该如何制定?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其效力如何保证?如何保证授权商品交易的顺利进行,如何有效遏止侵权商品或仿冒产品的销售,如何有力打击侵权行为,这些都是制定电子商务法规时应该考虑的问题。法规制定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活动能否顺利开展。 3.安全标准 安全问题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的中心问题。如何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一直是电子商务能否正常开展的核心问题。作为一个安全的电子商务系统,首先必须具有一个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以保证交易信息安全、迅速地传递;其次必须保证数据库服务器的绝对安全,防止网络黑客闯入盗取信息。目前,电子签名和认证是网上比较成熟的安全手段。同时,人们还制定了一些安全标准,如安全套接层(secure sockets layer)、安全HTTP协议(secure-HTTP)、安全电子交易(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等。 4.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信息发布、传递的基础,是网络上信息一致性的保证。如果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这就像不同的国家使用不同的电压传输电流,用不同的制式传输视频信号,限制了许多产品在世界范围的使用。EDI标准的建立就是电子商务技术标准的一个例子。 电子商务系统的功能 企业通过实施电子商务实现企业经营目标,需要电子商务系统能提供网上交易和管理等全过程的服务。因此,电子商务系统应具有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订购、网上支付、电子账户、服务传递、意见征询、业务管理等各项功能。 (一)网上订购 电子商务可借助Web中的邮件或表单交互传送信息,实现网上的订购。网上订购通常都在产品介绍的页面上提供十分友好的订购提示信息和订购交互格式框。当客户填完订购单后,通常系统会回复确认信息来保证订购信息的收悉。订购信息也可采用加密的方式使客户和商家的商业信息不会泄漏。 (二)货物传递 对于已付了款的客户应将其订购的货物尽快地传递到他们的手中。若有些货物在本地,有些货物在异地,电子邮件将能在网络中进行物流的调配。而最适合在网上直接传递的货物是信息产品,如软件、电子读物、信息服务等。它能直接从电子仓库中将货物发到用户端。 (三)咨询洽谈 电子商务借助非实时的电子邮件、新闻组和实时的讨论组来了解市场和商品信息,洽谈交易事务,如有进一步的需求,还可用网上的白板会议来交流即时的图形信息。网上的咨询和洽谈能超越人们面对面洽谈的限制,提供多种方便的异地交谈形式。 (四)网上支付 电子商务要成为一个完整的过程,网上支付是重要的环节。客户和商家之间可采用多种支付方式,省去交易中很多人员的开销。网上支付需要更为可靠的信息传输安全性控制,以防止欺骗、窃听、冒用等非法行为。 (五)电子银行 网上的支付必需要有电子金融来支持,即银行、信用卡公司等金融单位要为金融服务提供网上操作的服务。 (六)广告宣传 电子商务可凭借企业的Web服务器和客户的浏览,在Internet上发布各类商业信息。客户可借助网上的检索工具迅速地找到所需商品信息,而商家可利用网页和电子邮件在全球范围内做广告宣传。与以往的各类广告相比,网上的广告成本最为低廉,而给顾客的信息量却最为丰富。 (七)意见征询 电子商务能十分方便地采用网页上的"选择"、"填空"等格式文件来收集用户对销售服务的反馈意见。这样,使企业的市场运营能形成一个封闭的回路。客户的反馈意见不仅能提高售后服务的水平,更能使企业获得改进产品、发现市场的商业机会。 (八)业务管理 企业的整个业务管理将涉及到人、财、物多个方面,如企业和企业、企业和消费者及企业内部等各方面的协调和管理。因此,业务管理是涉及商务活动全过程的管理。
什么是现货即期合同 现货即期合同(Spot Trade Contract) 现货即期合同是指在现货交易中,买卖双方为达成现货即期交易而拟定的具体交易条款,这些条款经双方签字认可后即成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书文件。 现货即期合同的特点 通常,在这种文书文件中对有关交易商品的数量、名称、品质、规格以及交运方式、买卖双方责任与权利等等,均有详细说明。 现货即期合同的期限 在正常条件下,这种交易的交货时间最长为1个月。交易行为发生时,双方只能按照合同已经列明的内容各自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对违约方的处罚也按合同事先标明的方式进行。合同一旦经双方认可并签字后,就不能做单方面修改,也不可转让或中途停止。
电子协作概念 电子协作组要实现人与PDM数据之间高速、实时的交互功能,包括设计审查时的在线操作、电子会议等。 电子协作是电子商务的组成部分,企业制定其完整的电子商务战略时必须考虑到电子协作,没有完善的电子协作环境的支持,电子商务便只能停留在表面。 电子协作的功能 电子协作的功能包括: 1.电子会议的流程管理,是吸纳会议审核、批示、通知发放、既要管理等; 2.网上用户管理; 3.网上共享信息查询; 4.电子公告牌 5.电子论坛 电子商务与电子协作 企业在制定其完整的电子商务战略时需要同时考虑到电子协作,没有完善的电子协作环境的支撑,电子商务便只能停留在表面。与电子交易的相比,电子协作涉及的范围更广泛,对企业的影响也更深远,它是企业能够达到电子交易所要求的高效率运作和服务质量水平的基础。我们很难想像,传统的计划、决策、管理和信息交流方式如何能与高效率的电子交易相适应。一个企业如果没有高效率的电子协作环境,投资巨大的电子交易系统不但无法创造利润,反而会导致一系列新的问题。基于对电子协作意义的深入了解,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协作已成为一种崭新的商务形式,其价值和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单纯的买卖交易。 电子协作模式 如果说电子交易更注重企业的对外交易环节,那么电子协作则贯穿企业的内部和外部业务活动的全过程,离开了电子协作环境的强力支持,电子交易的优势将无从体现。 1.企业内部的电子协作 企业是电子商务的主体,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企业可以采用电子交易的方式提高其交易效率、增加销售覆盖面以及提供更多的服务内容,这就要求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方式、工作效率和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必须针对新的交易环境做出相应的调整。在这种背景下,信息的交换和企业行为的协调更凸现出其重要性。一个企业在传统营销方式下可能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数据,形成了一整套组织结构、工作分工、工作流程、授权体系和监控手段,这些环境在新的经营模式下都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确保信息流转速度和有效性能够与新的营销模式相适应。 以一个典型的企业制造和销售流程为例。该流程涉及到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多个环节和实体,例如研发、原料采购、库存管理、生产加工、市场宣传、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等多个环节。如果其中的原料采购环节已经实现了电子交易方式,企业可以进入电子市场,完成供应商选择和询价,有效地提高了原材料的采购效率。如此一来,企业的审批流程和处理效率必须能够与新的采购方式相适应。又比如,企业采用网上销售方式直接面向大量的中小零售商,取代了传统的层层批发方式,而大量中小零售商对技术支持的不同需求,要求企业对客户服务部门的工作量、工作内容、响应速度和服务水平都必须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可以看出,企业采纳电子交易以后,企业内部原有的动态平衡被打破,必然要求企业动态调整其工作流程,使企业内部达到更高效率的新平衡。这种由于对外商务模式的改变而产生的对企业内部更高效运作的要求和压力,首先直接反映在企业内部相关部门的工作流程和协作上,企业必须建立比以前更有效的面向电子商务需求的新协作模式,这就是“工作流最优化”。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环境对企业的间接影响体现在对企业竞争实力的更高要求上。面对电子商务时代迅速变化的市场环境和技术手段,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其快速响应能力和学习创新能力是企业能够更好地发展和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环节,实施好这些环节要求企业内部有一套有效的协作环境予以支持,并在这个电子协作环境中,提供信息沟通、信息共享、知识管理和企业培训。如果说在传统商务模式下,企业内部电子协作环境的建立是锦上添花,那么在电子商务时代,一个高效灵活的内部电子协作环境则是不可或缺的。 2.企业之间的电子协作 企业之间的商务关系是企业的外部流程,随着B2B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支持企业之间实现电子交易的采购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各种行业的垂直电子市场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世界三大汽车公司构建的汽车配件采购电子交易网络就是成功的例子之一。企业之间电子交易方式、商务规则的形成和发展,促使企业在实施电子商务时必须全盘考虑迅速变化的市场以及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协作商务模型。 企业之间的电子协作是指多个有商务关系的企业之间利用网络手段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换,它可以扩大企业的信息交流范围,加快商务流程的运转。首先,因特网的出现使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与全球的客户和供应商建立联系,也使企业面临更全球化的竞争环境,这种趋势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环境的不断完善而变得越来越明显;其次表现在在企业之间商务交流的效率上,在传统模式下,供应商选择、原料采购、商务谈判等都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往往由于信息不充分导致成本的增加。电子协作环境能够帮助企业在一个更宽阔的范围、与更多的商务对象、以更高的效率完成更多的工作。 以目前最热门的“电子商务协作空间”或“电子市场”为例,其主要特征有三点:其一,协作空间主要面向商务活动,而不是普通个体消费者。事实上,协作空间总是以一个利益中心或一个利益集团为基础而构成;其二,协作空间对信息安全要求很高,不仅需要验证和识别访问者身份,而且需要分别对其访问内容、操作权限等进行严格的分配和控制;其三,协作空间对应用要求很高,而不仅仅提供信息浏览服务或网上聊天。 由此可见,“网上协作空间”是提供了增值服务的“电子市场”,其价值在于可以将传统“商务”运作效率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唯其如此,企业用户才乐于在其上投巨资形成一个巨大的市场。在电子市场中,企业可以利用网络工具,在比以往短得多的时间内完成合作商家的寻找和联络、获得产品信息、进行价格比较。 企业可以借助因特网延伸和提高传统信息系统的价值。例如,在已有的ERP系统中增加供应链管理(SCM)、销售管理(SFA)和客户关系管理(CRM)等应用系统,电子协作则是这些新型应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在因特网上的“协作空间”,企业可以沟通上下游关系、连通客户和合作伙伴,形成一个即时、友好、方便的问题处理和信息交流环境。 电子协作的目标 电子协作的目标是利用IT技术帮助企业形成与电子交易相适应的内部和外部工作模式。电子协作系统的建设可以帮助企业实现以下目标: 提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增强其核心竞争力。 帮助优化或改造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工作流程,提高整体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益。 形成企业的整体快速响应能力,从容应对各种可能的变化和突发事件。 帮助企业内部更合理地分配资源,降低内部运营成本。 一个完善的电子协作环境至少应该提供以下的关键功能: 提供围绕时间、场所、人员和信息实现协同工作的统一工作环境。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提升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增加信息的价值。 提供安全可靠、多样化的通信环境,包括数据安全、认证、同步通信和异步通信以及多种通信方式的集成。 提供便于集成的协作工作空间,以充分发挥其他信息系统的优势。 实现知识管理,强化企业的核心价值和竞争力。 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益,电子协作为企业提供了与电子商务高效率相适应的企业内外部工作模式,没有电子协作环境,电子商务只能停留在表面。
什么是报关程序 报关程序(Customs Declaration Procedure) 报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其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1]。 不同国家(单独关税区)海关各自都规定了货物进出境报关程序。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世界各国海关不断努力进行谈判,力求简化和协调海关的监管制度和报关程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在1999年,通过了世界海关组织主持修订的新《京都公约》,即《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我国从1994年就开始参加公约的修订工作,2000年6月,签署了公约的修正议定书。 报关程序的构成 我国海关规定,进出境货物经过海关接受申报并审单、查验、征税、放行四个海关作业环节即完成通关。与之相适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应的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等手续,货物才能进出境。 但是,有些货物,如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进口前应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在海关事先备案,才能进口;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在进口前应向海关办理征免税审批手续,直属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进口报关时,凭直属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才可以受免税待遇等。这些必须在进口前办理的海关手续是海关监管前期阶段的内容。 对于加工贸易成品出口,货物放行也不是最后结关,海关放行后还应进行核销;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进口地海关放行后也不是结关,海关应继续进行监管至监管期满。所有这些在海关监管现场放行以后,海关监管的内容是海关监管后期阶段的工作。因此,海关监管体系分为前期管理阶段、现场管理阶段、后期管理阶段。 1、前期管理阶段 前期管理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以前,向海关办理上述货物合同、许可等备案手续的过程。 需在前期管理阶段办理相应海关手续的货物种类有:保税加工货物: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进口前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的备案申请、加工贸易记手册的申领等手续;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进口前,向海关办理企业减免税备案记、货物减免税申请、《减免税证明》的申领等手续; 暂准进出口货物: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在货物进境前办理货物的备案、担保等海关手续。 其他进出口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在出口前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2、进出境现场管理阶段 进出境现场管理阶段的海关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口货物。在此海关监管阶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时应向直属海关办理货物的电申报、向进出境地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配合进出境地海关查验货物、缴纳税费(保税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进出口货物和暂时进出口货物除外)、提取或装运货物等海关手续。 3、后续管理阶段 根据海关规定,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进出境储存、加工、装配使用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办理上述货物的核销、销案、申请解除海关监管等海关手续。
担保权益(Security Interest) 什么是担保权益 担保权益是指对债务进行担保后产生的担保权人享有的权益。 美国担保权益的类型 在美国,担保法属于州法。各州有关担保的立法差别很大,在司法实践当中矛盾和冲突的地方很多,由此引发了诸多的问题。为了统一法律的适用,1972年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与美国法学会颁布了修正后的《统一商法典》(UCC)第9章。该法后来逐渐为多数州所采用。UCC第9章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简化和统一众多的担保形式,从而使担保程序的成本更低,稳定性更强。由于受到普通法传统和法典化趋势的双重影响,美国担保法中的许多内容十分独特,担保权益的种类就是很具代表性的一例。 美国的担保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担保权益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依据债权人是否占有担保物,担保权益可以分为占有的担保权益、非占有的担保权益和价款担保权益;依据担保权益对债权的担保程度,担保权益可以分为完全担保和不完全担保;依据担保权益产生的效力渊源,担保权益可以分为协议担保、法定担保和判决担保。每一种类的担保都具有特别的含义,不同种类的担保要遵守不同的规则,并为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带来不同的后果。…每一种类的担保又包括一系列具体的担保类型,每一具体类型的担保又因为设计的目的、产生的环境、程序的先决条件和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不同而相互之间有较大的差异。 一、协议担保、判决担保和法定担保 协议担保、判决担保和法定担保是担保权益的最基本分类,主要是依据担保权益产生的效力渊源进行的划分。 (一)协议担保 协议担保,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合同的形式为债权设立的担保。依据普通法关于合同的规定,合同必须是有效的和可执行的,并且担保的设立还要符合制定法或普通法关于设立担保的具体规则。只有在符合以上要求的条件下,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才可以设立相应的担保。一般说来,约定担保的设立需要3个条件: 1.担保权人必须支付了一定的价值。也就是说,担保权人拥有针对债务人的债权。这种债权可能基于货物买卖、借贷、提供服务等众多原因产生。 2.债务人必须对担保物享有相应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应当是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但是,债务人也可以以第三人的财产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作为担保物。无论是哪种情况都要求债务人对该财产拥有相应的处分权,债务人对担保物的提供不能是非法的。 3.担保协议必须是可以执行的。《美国统一商法典》(UCC)要求担保协议:(1)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非书面形式的担保协议对债务人没有强制执行力。(2)债务人必须对担保协议签字。债权人对担保协议的签字则不是必须的。(3)协议当中必须对担保物进行明确说明,并且说明应当达到能够确定担保物的程度。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担保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了相应的完善程序,即占有或者登记,才能针对债务人和第三人产生效力。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为担保的生效规定一些附属条件和要求。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是担保中的常态,其他许多担保的设立都是以此为基础的。 (二)判决担保 判决担保是债权人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获得的担保。判决担保的产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是作为诉讼中一个特别法律程序的后果而强加于债务人财产上的。对于大多数判决担保来说,设立程序和完善程序是不必要的,因为判决本身就可以完成对担保的设立和完善。判决担保实质上是对债权人的一种最后的救济手段。在债务产生的时候,判决担保是不可能存在的。判决担保的债权人实际上无非是通过判决能够对财产行使担保权益或者对财产行使执行权利的无担保债权人。判决担保的获得是包含有运气成分的。这是因为:首先,债权人有可能发现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即使债权人获得判决担保并且实际取得了该财产,如果债务人不久就破产了,那么破产托管人就可能把债权人取得的财产作为偏颇性清偿予以撤销。 (三)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指担保权益的产生既不是源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也不是源于法院判决,而是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不同类型,法定担保还可以分为制定法担保、普通法担保和衡平法担保。 1.普通法担保。普通法担保是根据普通法产生的,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普通法担保仅适用于动产,并且为了设立担保要求债权人持续有效的占有财产。只有占有动产才可能获得担保,占有一旦不存在,担保就不可能获得。传统普通法担保种类包括:手艺人通过对修理物实施扣押来担保修理费用、律师费用;地主或旅店业主可以对进入其房产内的财产实施扣押以担保拖欠的租金或房费;仓库的所有人或货物运输者可以对保管的或运输的货物实施扣押以担保保管费或运输费。但是,随着制定法的出现和发展,许多普通法担保都在制定法中作出了规定,普通法担保出现的机率大大减少。在把普通法纳入制定法的过程当中,立法机关对普通法担保出台了一些新的解释,设立了一些新的规则,所以制定法中规定的担保与传统的普通法担保即使名称相同,其含义也不尽相同。 2.衡平法担保。衡平法担保是指法官依据衡平法通过审判程序所设定的担保。虽然衡平法担保和判决担保一样来源于审判程序,但是他们产生的条件和实现的目的是不同的。衡平法担保的传统作用是在案件适用的法律所提供的救济不能给予债权人充分保护时才对债权人予以救济。因此,申请衡平法救济的债权人通常要表明其它法律救济是不能代替衡平法救济的。然而,仅有其它法律救济是不充分或者不可用的事实对于衡平法救济案件来说是不充分的,在适用衡平法救济时,法院必须协调各种衡平法上的权利。例如,一个原告只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可能得到该法的担保救济,但是,如果他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结果导致失去了该法的担保救济,那么他就不能以该法提供的救济是不能适用的为理由从而申请法院设立一个衡平法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给予衡平法救济就会鼓励原告的不法行为,并且会损害法律对程序的要求。衡平法担保可以用一个例子来演示:一个雇员用盗窃雇主的钱作为购买汽车价款的一部分,作为恢复原状的诉讼,法院可能判决在汽车上设立一个衡平法担保,使雇主能够通过对汽车的占有和出售收回被盗窃的钱。 3.制定法担保。制定法担保是指担保的产生是源于制定法的规定。制定法担保是伴随着法律的法典化才逐渐出现的。许多制定法担保实际上就是普通法担保和衡平法担保的法典化,但是立法机关在规定这些担保时往往会进行一些限制性或者扩张性的解释。制定法担保包括许多种类型,每一种类型都有它们各自的规则和要求。然而,它们之间也存在许多共同的特征和要求: (1)任何一种制定法担保都必须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制定法担保无论是由州法还是由联邦法规定的,一般都详细地规定了债务的种类、可以享受担保利益的债权人的种类、能够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种类。交易、债权人、财产都应当符合法律的相应规定。 (2)制定法担保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制定法担保必须符合法律对程序的详细规定,并且通常要求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步骤提出请求。法院在正常的情况下首先应当审查制定法担保的申请是否符合相应的程序规定。 (3)制定法担保的设立和完善有些特别的规定。大部分制定法担保的设立(attachment)和完善(perfection)都要受一定规则的制约,如担保对债务人生效要求一些特定形式的通知和占有,担保对第三人生效要求对财产的一些特定的控制形式和公示形式等。 (4)制定法担保要求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基础性的关系。尽管制定法担保是无需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然而,制定法担保明显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某种基础性关系为前提的。在一些情况下,这一基础性关系实质上是合同性质的,但是担保也可以是基于其它基础的,例如,默示的代理、法定义务的不履行、不当得利等。当对一个特定的债权人赋予制定法担保时,立法机构首先应当确定此举会对债权人有益,因此法律才向债权人提供此保护,即使债权人永远都不会向债务人提出担保请求。 二、完全担保和不完全担保 完全担保和不完全担保是根据担保权益对债权的担保程度对担保所作的分类。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设立担保时应当使担保物的价值与债权数额等同,这样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保护,又不至于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做到这一点,例如担保物的价值大大超过了所担保债权的数额,而担保物本身又是不可分的;或者债务人的财力有限,无力提供与债权数额相当的担保物;或者当事人对担保物价值的评估出现较大的偏差。这些原因都可能导致担保物的价值与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不一致。如果担保物的价值少于债权数额,那么有一部分债权就是未担保的,在用担保物清偿债务时,未担保的那一部分债权就不能获得清偿。这种担保即债权的不完全担保。为了最大程度的减少不完全担保的危险,在设立担保时债权人就应当使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如果担保物的价值勉强可以担保债权,担保中可能就没有财产的折旧或者担保实现的费用。因此,谨慎的担保权人应尽量使担保物的价值超过债权的价值,从而为担保的实现留有余地。这种担保就是完全担保。超过债权额的那一部分担保物价值是“衡平调节额”(equitycushion),债权人可以用超过债权额的这一部分担保价值防止在担保实现中的任何不利的变化。在破产分配当中,不完全担保中未担保的那一部分债权额只能作为一般的无担保债权接受清偿,而完全担保债权就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债权人在设立担保时应当对担保物的价值作出确切的评估,并且对担保物价值贬值的可能性作出准确的预测,从而使自己的债权得到完全的担保。 完全担保和不完全担保的区别可以归纳为: (1)对债权的担保程度不同。完全担保中担保物的价值总是超过被担保债权的价值,而不完全担保中担保物的价值总是低于被担保债权的价值。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与所担保债权的价值相等,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种担保仍然属于不完全担保。 (2)债权人的地位不同。完全担保的债权人仅仅具有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不完全担保的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在担保范围内是担保债权人,在非担保范围内是无担保债权人。 (3)在破产案件中的待遇和表现不同。在破产案件中,完全担保债权享受完全的优先权,而不完全担保债权只能享受部分优先权。不完全担保债权人需要参加概括清偿程序,而完全担保债权人就无需参加该程序。
什么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在协议期限内,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将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商品销售或转移给对方,对方获得产品或商品后,并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销售或转移产品或商品的一方叫供方,获得产品或商品的一方叫需方,即通常所说的卖方和买方。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在经济合同中占有重大比例和重要地位。我国经济合同法在列举的经济合同时,将购销合同列在首位。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并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它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特征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广泛地应用于工业、商业等各种经济活动之中,它在法律上反映了商品交换关系,是经济合同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不但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还有以下主要特征: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标的是产品或商品。工矿产品是指工厂生产的产品或矿山生产的产品。工厂生产的产品,如钢铁、机床、汽车、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自行车、布匹等重工业和轻工业产品;矿山生产的产品,如铁、煤、铜、铅、锡等产品。商品是指为交换而生产的产品,即可以买卖的物品。 2、购销的产品或商品的转移,是转移其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所谓转移所有权,是指发生在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相互之间的购销合同之中。在供方交付产品或商品时,因经济合同关系,供方将财产所有权(即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转移给需方,需方获得所有权,供方失去所有权。所谓转移经营管理权是指发生在国营企业相互之间的购销合同之中。国营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因此,在供方交付产品或商品时,只是向需方转移财产的经营管理权,需方因此而获得经营管理权,供方丧失经营管理权,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这个基本法律特征与其他种类的经济合同是根本不同的,如财产租赁合同,只是暂时转移财产使用权;仓储保管合同只是暂时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借款合同转移的是一定数量的货币,而不是产品或商品;技术转让合同转移的是智力成果,也不是物质财产(产品或商品)等等。可见,转移产品或商品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贯彻等价交换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它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经双方平等协商,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就成立,因此,它又是典型的诺成合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品种、规格等 1)产品名称,是指工矿产品的种类。工矿产品可分为许多种类,如按照工业部门可分为机械工业品、冶金工业品、纺织工业品等;同一工业部门的产品,按其经济用途相同,实际作用不同,可分为若干大类,如机械工业产品可分为金属切削机床、矿山设备、冶金设备、石油设备等;冶金工业产品又分为生铁、钢锭、钢材等。 同一大类产品,按其具体性能和具体用途又可分为小类,如金属切削机床可分为铣床、车床、刨床、钻床、磨床等;钢材可分为大型型钢、中型型钢、小型型钢、重轨、轻轨等。 各部门大类产品,又分有细目,如铣床又具体分为龙门铣床、仿形铣床、立式铣床、卧式铣床、万能铣床等;大型型钢又具体分为圆钢、方钢、角钢、钢、线材、三角钢、六角钢、八角钢、工字钢、扁钢、T字钢、Z字钢等。为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部门产品大类产品和明细分类具体填写。 2)产品规格,是指同一产品不同度量的标准。由于各种产品的性质、性能、成分、结构和作用的不同,规格也不一样,如圆钢产品有直径为5 厘米、10厘米等不同直径的圆钢;水泥产品,有500号、800号等不同型号的水泥;白酒,有38度、45度、65度的白酒等等。 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产品的规格、型号、等级、花色、是否是成套设备产品等,必须写得明确、具体、清楚。 2、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标准) 1)产品的技术标准是指国家法律、政策对工矿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包装、运输等技术要求的统一规定。 产品技术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其他标准的,按其他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按双方协商的标准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2)合同要明确规定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对成套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 有些产品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检验依据。 3)供方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双方商定的必要技术资料随同产品或运单交需方据以验收。 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包括产品总量和分批交货的数量。 产品数量的计量,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定。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4、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产品的包装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盛产品的容器,通常称为包装用品或包装物,如箱、桶、筐、袋、瓶、盒等;另一种是指包扎产品的操作过程。因此,包装质量既指包装物的材料,又指包装操作的好坏。 包装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类:运输包装称为大包装,其作用是保护产品。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即与消费者见面的包装,其作用在于维护产品质量,减少产品损耗,同时也美化产品,有利于销售。 2)运输包装按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并在合同中加以注明。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装代用品的,应征得运输部门的同意,也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运输包装上的标记由供方印制(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产品在包装时,必须附着有装箱清单。 3)产品的包装物,一般由供方负责供应,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包装物的某些产品,可由需方供应,除此以外,应由供方负责包装。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按实际需要商定包装物回收协议,并作为合同附件。 5、产品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一般应由供方实行送货或代运。送货是由供货单位将产品(商品)送到需方指定地点。实行送货的产品,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供需双方协议执行。代运,是由供货单位根据合同的决定,将产品委托运输部门发运到需方指定地点交货。实行代运的产品,由供方代办运输,供方应充分考虑需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某些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必须由需方派人押运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签发装运证明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送货、代运确有困难,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产品,经供需双方商定,也可以由需方自提。自提,是由需方委派或委托他人到供货单位,凭合同提货。实行自提的产品,由需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自提自运。 2)需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 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编报月度要车(船)计划。迟于上述期限,供需双方应当立即另行协商处理。 产品(商品)的运输方式主要有: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等。从运输工具来说,有火车运输、船舶运输、汽车运输、飞机运输及现代化的管道运输等。采用何种方式,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6、交(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 7、交(提)货期限 交(提)货期限一般分为一次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交货,必须在合同中写明交付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中,产品交(提)货期限,应写明月份。有条件的和有季节性的产品,要规定更具体的交货期限(如旬、日等);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按季度规定交货期限。属于年度分配指标的订货,必须在本年度内商定具体的交货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跨年度供货;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大型专业设备和试制产品,可以由供需双方商定交货期限。不得签订没有交货期限的合同。 2)规定送货和代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的日期为准(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者除外);合同规定需方自提的产品,以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供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需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 8、产品的验收方法 验收方法是指需方收到供方的产品(商品)时,对数量和质量的检验方法。对于验收地点、方法、标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供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实样。 产品的质量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9、产品的价格 合同中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订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的,可以由供需双方协商暂定价格,并在合同中注明:“按供需双方最后商定的价格(或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结算,多退少补”。 外销转内销的工矿产品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0、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 1)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应当按照合同中商定的结算方式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合同中应明确结算方式和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及帐户的名称。 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应当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款(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大型设备定货的付款办法,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进行转帐结算。 11、违约责任 双方必须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 12、当事人协商的其他事项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承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产品分配单或调拨通知单只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能代替合同。 当事人委托其它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委托证明,并明确代理权限。
报关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或经海关批准,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对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因此,完成海关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报关资格是报关单位的主要特征之一,也就是说,只有当有关的法人或组织取得了海关赋予的报关权后,才能成为报关单位,方能从事有关的报关活动。另外,作为报关单位还必须是“境内法人或组织”,能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这是报关单位的另一个特征。 报关单位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报关企业指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帮助其代理报关的企业
什么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建设单位,称为委托方;勘察设计单位称为承包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主体必须是法人。其中特别是承包方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勘察设计书,委托方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否则,双方无权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形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一般说,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是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双方能否真正履行勘察设计合同对建筑、安装等工作及其它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期限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无论是签订总包合同,还是签订分包合同,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然后由双方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1、建设工程名称、规格、投资额、建设地点。 2、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 3、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拨付款办法。 4、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法定程序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2、签订勘察合同,只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协商同意,即可签订。 3、签订设计合同,除经双方协商同意外,还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小型单项工程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如果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范本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内容、规模与范围详见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见附件)。 第二条 乙方根据委托的勘察设计项目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阶段进行。在具备各个阶段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协议书,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需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的名称和日期,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按照各设计阶段协议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 、进度与资料可靠性负责。 委托勘察测绘工作的,在勘测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测绘技术要求及标有拟建工程准确位置的地形图,圈定测量范围的平面图,土地使用证的复制件,并安排好现场工作条件。 委托初步设计应提出以下资料:①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②选址报告;③规划要求;④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⑤经批准的工艺设计资料,民用项目的使用要求;⑥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测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人防、消防、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环境保护预测资料等。 委托施工图设计时,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2.收到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后,应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审查,审查意见用书面转送给乙方。组织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有关技术条件,组织设计技术交底,通知乙方参加试车考核及竣工验收。 3.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 5.维护乙方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对转让后重复使用的项目,乙方不负任何技术责任。 6.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时付给勘察、设计费。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按照甲方提供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编制设计文件,根据各阶段协议书的规定,按期交付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初步设计6份,施工图设计8份),并保证质量。需增加设计文件的份数时另行收费。需复制供应标准图时另行收费。 2.乙方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出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乙方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需重作设计时,须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4.乙方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开工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的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5.对于复杂项目,需要乙方协助收集设计基础资料时,应按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6.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 第五条 勘察设计费用 乙方根据国家批准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办法计收勘察设计费。设计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设计费30%;乙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时,甲方再付给乙方设计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时,甲方负责结清全部设计费。小型设计项目及复用设计项目分两次拨付设计费。即签定设计合同时选拨付20%作为定金,完成施工图时付清全部设计费。 勘察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勘察费的30%,乙方交付勘察文件时,甲方负责结算全部勘察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回定金。 2.甲方不能按时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或因资料原因影响乙方设计进度或造成设计修改,乙方除可推迟交付设计文件日期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损失的工日,以日产值________元计算,增补设计费。 3.甲方因故要求变更设计,经乙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议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增付设计费。 4.甲方因故要求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设计,甲方已付的定金不予偿还,定金不足设计进度部分,按已完成的设计实际进度补交费用。 5.甲方报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时间超过半年时,本合同自行失效,乙方已收的定金和设计费不予退回。 6.由于乙方的勘察设计错误,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乙方除负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外,要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应付给甲方与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7.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交付时间按协议规定时间拖后时,由甲乙双方商定,每逾期一天,甲方可少付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1%,提前时,甲方付给乙方该阶段设计费的________%(经批准生效)。 8.甲方如延期交付勘察设计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按天数累计计算,每天偿付勘察设计费1%的违约金,但每天偿付最高额不得超过100元。 9.乙方不及时到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不及时按审批机关意见修改设计时,每影响一天应减付设计费1%。 第七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按( )项解决。 1.申请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也同样是合同的有效部分。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的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以及勘察设计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其中正本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甲、乙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市基建主管部门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