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原产地标准 目录 1、 累计原产地标准 累计原产地标准(Origin Cumulation) 累计原产地标准 ...... 累计原产地标准是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一种,是指在确定受惠国产品原产地资格时,把若干个或所有受惠国(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这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内生产、加工产品时所得的增值,可以视为受惠国的本国成份加以累计。如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可以在自贸区内部进行累计,也就是说,只要某产品中原产于自贸区而不局限于自贸区中的某一个国家的原材料价值超过了总价值的40%,即可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品。
代理 目录 1、 什么是代理 2、 代理的特点 3、 代理的种类 4、 代理协议(国际贸易) 代理(Agency) 什么是代理 ......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 国际贸易中的代理业务,是指以委托人为一方,委托独立的代理人为另一方,在约定的地区和期限内,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资金从事代购、代销指定商品的贸易方式。代理商根据推销商品的结果,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代理商与出口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代理的特点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种类 代理一般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 国际贸易中所采用的代理方式,按委托授权的大小,可分为: (一)独家代理 独家代理(Sole Agency)是指在特定地区内、特定时期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同时不得再代销其他来源的同类商品。 凡是在规定地区和规定期限内做成该项商品的交易,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是由代理做成,还是由委托人直接同其他商人做成,代理商都有享受佣金的权利。 (二)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Agency)又称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委托人可以选定多个客户作为代理商,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付给佣金,或者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和百分率支付佣金。 我国的出口业务中,运用此类代理商的较多。 (三)总代理 总代理(General Agency)是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时间内委托人的全权代表。除有权代表委托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等商务活动外,也可以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而且还有权指派分代理,并可享分代理的佣金。 代理协议(国际贸易) 代理协议是明确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 委托人与代理商的名称及地址等。 代理商品的品名与规格等。 指定的代理地区。 代理的期限。 代理商品的数量和金额。 代理商品的作价办法。 代理商的权力与义务。 代理商的佣金率及支付办法等。 代理协议有效期及中止条款。 市场报导,广告宣传和商标保护。 其他规定。 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尽管也习惯采用代理方式,但我国实际业务中对代理的运用与某些国家有关代理法律的规定和商业惯例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签订代理协议时,必须注重某些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商业惯例以及国际上有关代理商方面公认的准则。
特惠税率 目录 1、什么是特惠税率 2、特惠税率的相关税率 3、进口税的征税原则 特惠税率(Special preferential rate) 什么是特惠税率...... 特惠税率是我国海关税税则中的一栏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特惠税率的相关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二、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三、普通税率 原产于以上所列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进口税的征税原则 进口税则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税率。适用多种税率选择时基本原则是“从低计征”,特殊情况除外。 普通税率适用于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税率最高,适用于普通税率的不适用其他优惠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于世贸成员和有外交关系签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税率较普通税率低许多。协定税率适用于与我国签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税率较最惠国税率低。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税率较协定税率低 适用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于暂定税率;适用于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征税;适用于普通税率的不适用暂定税率;配额内关税税率低于配额外关税税率。配额关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关税按有关规定执行。既是适用于协定税率又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适用于协定税率;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又涉及保障措施的,在全部或部分终止、撤消、修改关税减让义务后所确定的适用税率计征。 执行关税减让,在最惠国税率上计算减征税率,如适用其他特惠税率协定税率的,从低计征。不得在暂定税率基础上在进行减让。
黑市价格 目录 1、 黑市价格的概述 2、 黑市价格的抑制方法 黑市价格(black market price) 黑市价格的概述 ...... 黑市价格是黑市交易的媒介,是指进行非法贸易的价格。不按国家规定的范围或不具备合法交易资格所进行的买卖活动,其成交价格都属黑市价格。适时调整非自由贸易商品的范围和价格水平。包括:违禁品价格;走私品价格;无价票证价格;不按国家规定的对象、数量、价格销售非自由贸易商品的价格等。它是交易双方秘密协商确定的,一般是卖方从中牟取暴利。黑市价格有时暴涨暴落,有时也围绕市场价格上下波动。 黑市价格一般高于公开的市场价格,但走私品和其他逃漏税等商品价格则属例外。 黑市价格的抑制方法 黑市交易及由此形成的黑市价格扰乱商品的正常流通,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但走私品和其他逃漏税等商品价格则属例外。抑制或消灭黑市交易和黑市价格的方法,一是政府果断予以打击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二是政府应根据资源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非自由贸易商品的范围和价格水平。
远期运费协议 目录 1、什么是远期运费协议 2、远期运费协议的起源与发展 3、 FFA市场的参与者 4、 有效利用FFA市场规避风险[1] 5、FFA与中国企业[2] 6、FFA的操作方式和存在的风险[3] 7、结论和建议[4] 8、参考文献 远期运费协议(Forward Freight Agreement,简称FFA) 什么是远期运费协议...... FFA是“Forward Freight Agreements”的缩写,即“远期运费协议”。不同的经纪公司对FFA有不同的定义,尽管解释大不相同,但通俗来讲,FFA是买卖双方达成的一种远期运费协议,协议规定了具体的航线、价格、数量等等,且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点,收取或支付依据波罗的海航交所的官方运费指数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的运费差额。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运费风险管理工具。在期货期权中的此类规避风险的方法叫套期保值。套期保值是期货市场产生的原动力,无论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还是金属、能源期货市场,其产生都是源于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现货价格剧烈波动而带来风险时,自发形成的买卖远期合同的交易行为。而运费套期保值,就是把运费作为一种商品,船东或货主通过FFA市场为运营环节买了保险,保证其稳定运营的可持续发展。同样,和所有的期货期权产品相同,FFA是一种套利工具,而这点正是那些金融机构所看中的。 远期运费协议的起源与发展 FFA交易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末,在过去15年间,80%的交易都在欧洲的船东和商品贸易商之间进行,交易的流动性不是很高。2002年以来,随着航运市场百年不遇的猛涨,市场波动性剧烈震荡,市场参与者套期保值和套利的需求推动FFA市场的快速发展。 而2006年是一个分水岭,无论是成交量还是参与度来说,都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根据FFABA 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统计,2006年第三季度散货和油轮FFA合约总共成交511105手,据此保守估计,全年成交不低于150万手,交易金额超过1万亿美元。波罗的海交易所主席曾说“运费已经真正成为一种可供交易的商品”。2006年FFA市场最大的赢家是中国台湾的TMT公司,由于其偏执地看多,给他带来超过10亿美元的利润,而该公司的首席执行官Nobu也成为业界津津乐道的传奇人物。作为一个“零和博弈”的赌场,自然有输者。希腊船东DRYSHIPS、德国船东OLDENDORFF、韩国STXPANOCEAN等分别传出在FFA市场巨亏的消息,加拿大船舶营运商北美轮船(NASL)由于在FFA亏损3000万美元而宣告破产。 而FFA对现货市场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去年TMT为了支持其在FFA的头寸,将控制的10条好望角型船“晒太阳”,造成运力紧张,从而推高现货的指数。运费的提高,间接地也为去年大宗商品价格的疯长推波助燃。FFA重要性,以及所具有的风险管理和投机套利功能,也吸引越来越多的中国玩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总共有17家中国公司开始FFA交易,主要是一些航运商和贸易商。2006年12月19日,由国内知名铁矿石贸易商嘉鑫公司牵头,首届“大中华区FFA研讨会”在北京东方君悦大酒店浮碧厅举行,来自中国的15家公司共聚一堂,讨论了对家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等热门话题。会上成立了“中国FFA协会”,并决定该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下届将由香港地区的昌运东富担任轮值主席。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必将成为FFA市场重要的一支力量。 FFA市场这几年的大发展已经引起了国际上众多专业投资公司的注意,像德意志银行、摩根斯坦利等许多银行和投资公司已经开始纷纷涉足此领域。 FFA市场的参与者 目前FFA市场的参与者主要包括以下四类公司: 1.航运商:从事国际大宗散货运输的航运企业及运营商。比如挪威的KLAVENESS,丹麦的NORDEN、德国的OLDENDORFF、法国的CETRAGPA、意大利的DEIULEMAR、希腊的NAVIOS/OCEANBULK、新加坡的PCL/IMC、韩国的KOREANLINE/STXPANOCEAN等; 2.贸易商:从事矿石、煤炭、粮食等大宗散货进出口的贸易企业。比如世界粮食农产品行业的四大“天王”,路易达孚、嘉吉、邦基、ADM等。他们在CBOT等商品期货交易所长袖善舞,自然成为海运费期货衍生品市场的先驱; 3.生产商:从事矿石冶炼、粮食加工、电力、炼油等大宗原材料消耗的生产企业。比如世界矿业巨头BHPBILLITON和RIOTINTO,欧洲最大能源公司RWE,英国的KOCHCARBON以及2001年倒闭的美国最大的能源商安然公司等; 4. 金融公司:各种投资银行、对冲基金、期货公司等。比如高盛、摩根士丹利、法国兴业银行、澳大利亚麦格理银行、美林证券等。 有效利用FFA市场规避风险[1] 目前在FFA市场上套保可以根据不同的租船方式来进行。下面我们以巴拿马行船2A航线(大西洋到远东航线)为例说明如何利用FFA套期保值。 2003年5月份某一个进口企业以FOB方式签订8月份的远期贸易进口合同,主要利用巴拿马型船大西洋至远东航线运营(2A),但担心运费将上涨,这个货主想在当前市场上锁定利润,目前市场该条航线8月份日租金为18000美元/天。该货主买入8月份2a航线合约。 合约主要内容如下:买方:ABC公司,卖方:BCD公司,航线:2A 航线,合约月份:8月份,合同天数:90天,合同价:18000美元/天,结算期:合同月份最后7个BPI指数日,合同类型:FFABA,佣金:根据合同约定。 现假定运费在8月份真如货主所担心的大幅上涨,8月份日租金上涨到20000美元/天。该货主在FFA市场获取盈利为(20000-18000)*60=120000美元。除支付少量手续费外,该部分收益用于弥补运费价格上涨的亏损,成功锁定运费。如果该货主在市场上什么都不操作,那么该货主将承受120000美元的亏损。 上述货主除了买入远月合约的方式外,还可以采用买入FFA看涨期权,等于给运费买了保险,可以以更小的投入来规避风险。以上实例只是针对货主方面的期租保值,还有针对航次运费套期保值方法,还有以季度、半年、整年为期限的套期保值方法等等。相反,船东也可以在市场进行卖出合约的套保操作,而且随着交易量的逐步攀升,目前市场也采用标准合约的电子交易,操作更为简便。 FFA与中国企业[2] 近年来,“中国因素”在国际干散货航运市场中非常惹眼,中国占据了世界干散货贸易增量的大部分份额,但是中国企业却没有从中得到什么太大收益。 “中国占铁矿石增量的80%”等一系列的经济数据表明中国在世界干散货市场中的影响已经非常巨大,由于缺乏风险管理的意识,在远期运费市场中却鲜有中国企业的参与,即便算上在第三国注册的中国概念的公司,目前在FFA市场中的影响仍极其有限,与中国在现货贸易中的巨大大份额相比,中国在FFA的参与程度尚不足道也。目前我国只有少数5-6家中国概念的公司参与FFA交易,而且交易规模还都比较小。中国大多数贸易企业和生产企业以及航运企业只能被动接受运费的上涨,最后只有中国消费者来买单。据英国FIS航运经纪公司估计目前参与交易的所有中国公司(含香港地区)的交易量只占总交易量的5%。这与中国在国际干散货现货市场上的地位并不相符,而国外船公司、运营商、贸易商参与FFA市场交易则已极为普遍。 在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中国的航运企业和作为租家的贸易商应该尽快了解FFA规则并加以有效运用,只有学习并加以利用才能增进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如果船东或贸易方不能有效利用这一工具回避风险,在市场涨跌轮回中则很难全身而退。学习FFA并不复杂的理论,并有效地利用FFA市场来锁定利润规避风险,对中国的广大船东和货主来说似乎应尽快补上这一课。 FFA的操作方式和存在的风险[3] FFA的交易程序 1、通过在Clarkson证券有限公司的FFA经纪人查询价格 2、交易双方进行FFA谈判 3、是否结清? 4、如果没有,让合同对方结清 5、FFABA合同格式 6、如果OTC(在柜台上,即不通过航交所的交易)没有结清:经纪人结算建议/发票/财政追踪 结算机制 1、结算价格为由波罗的海航交所在每个结算期公布的合同航线平均价格 2、结算期是进行6条期租航线平均价格交易时整个月中所有指数的平均值或者在就某单独航线交易时过去7天平均价格结算日为合同月中最后一期波罗的海航交所发布之日 3、结算金额等于固定价格与浮动价格之间的差乘以合同数量 4、结算金额应在结算日支付,必须在结算日后五日内收到 FFA的优势 1、减少受运费易变性对公司的影响 2、投机/套利交易 3、浮动价格对冲 4、固定价格对冲 5、可以匿名进行交易 6、因不涉及实物运输,所以没有物流和污染的烦恼 FFA存在的风险 1、合同对方因为清算/破产而不履行合同 2、合同对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 3、迟付款 4、客户/经纪人交易中出错 结论和建议[4] FFA对航运的影响与日俱增,航运人绝对不能忽视它的存在 在经济全球化、航运全球化的背景下,不用FFA的对冲和价格发现功能,才是最大的风险。尤其是在中国目前FFA还未普及的情况下,了解FFA行情则更让我们更早掌握市场先机,在租船谈判中占据心理和信息优势,在信息不是很对称的中国,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不懂得利用该市场,意味着你将逐渐被对手超越! 市场的大涨大跌轮回中,缺乏FFA保护的公司,很难具备长期竞争力,尤其是在竞争对手都增加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风险被转移的前提下,你将承担更大风险。而且随着FFA定价功能的越发显现,利用FFA的运期定价功能,企业将获得更多的先机。 提高风险意识和建立风险管理机制越来越重要 众所周知FFA的高盈利和风险性,随着中国参与企业的增多,中国企业如何面对FFA投机的诱惑,如何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和应对风险管理能力将显得越发重要,在缺少相关法律监管的背景下,如果企业自身对风险控制意识不足,或对游戏规则一知半解,都隐藏着很大风险,可以预期的是未来参与的公司将会更多,中国企业亟需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 FFA在航运市场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 《世界海运》2006年第29卷第05期(作者: 张建, 杨永志) ↑ FFA在航运市场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 《世界海运》2006年第29卷第05期(作者: 张建, 杨永志) ↑ FFA在航运市场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 《世界海运》2006年第29卷第05期(作者: 张建, 杨永志) ↑ FFA在航运市场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 《世界海运》2006年第29卷第05期(作者: 张建, 杨永志)
货品包装 目录 1、 货品包装的定义 2、 货品包装的分类 3、 货品包装的作用 4、 国际市场对货品包装的要求 货品包装(Packaged Goods) 货品包装的定义 ...... 货品包装就是在国际市场流通过程中,为防止风险和损坏,易于辨别,对商品进行的包装。 货品包装的分类 货品包装的分类方法很多。通常人们习惯把货品包装分为两大类:即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专业分类有以下几种方法: (1)以包装容器外形分类:可分为箱、桶、袋、包、筐、捆、坛、罐、缸、瓶等。 (2)以包装材料分类:可分为木制品、纸制品、金属制品、玻璃、陶瓷制品和塑料制品包装等。 (3)以包装货物种类分类:可分为食品、医药、轻工产品、针棉织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和果菜类包装等。 (4)以安全为目的分类:可分为一般货物包装和危险货物包装等。 货品包装的作用 一种产品可能有儿个包装,装有牙膏的牙膏袋外经常还有纸盒,纸盒外还要套上纸板箱以便运输和搬动。 包装有四种作用: (1) 这是最重要的作用,它是指保护被包装的商品,防止风险和损坏,诸如渗漏、浪费、偷盗、损耗、散落、掺杂、收缩和变色等。产品从生产出来到使用之前这段时间,保护措施是很重要的,包装如不能保护好里面的物品,这种包装则是一种的失败。 (2) 提供方便。制造者、营销者及顾客要把产品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牙膏或钉子放在纸盒内可以很轻易在库房里搬动,酱菜和洗衣粉的不方便包装,已被现在的小包装所取代;这时消费者采购和带回家非常方便。 (3) 为了辨别,包装上必须注明产品型号、数量、品牌以及制造厂家或零售商的名称。包装能帮助库房治理人员准确地找到产品,也可帮助消费者找到他的想头的东西。 (4) 促进某种品牌的销售,非凡是在自选商店里更是如此。在商店里,包装吸引着顾客的注重力, 并能把他的注重力转化为爱好。有人认为,"每个包装箱都是一幅广告牌。 "良好、的包装能够提高新产品的吸引力,包装本身的价值也能引起消费者购买某项产品的动机。此外,提高包装的吸引力要比提高产品单位售价的代价要低。 国际市场对货品包装的要求 当今国际市场商品竞争的诸多因素中,商品质量、价格、包装设计是三个主要因素。国外一位研究市场销售的专家曾说:"通往市场的道路中,包装设计是最重要的一条。包装对整体形象的促进作用并不亚于广告。"国际市场对商品的包装总体要求是一要符合标准,二要招徕顾客。具体的要求有以下几方面: 一、名称易记。包装上的产品名称要易懂、易念、易记。 二、外型醒目。要使消费者从包装外表就能对产品的特征了如指掌。 三、印刷简明。包装印刷要力求简明。那些在超级市场上出售的商品,因为是由顾客自己从货架上挑选,因此它们的包装就要吸引人,让顾客从货架旁边走过时能留意到它,想把它从货架上拿下来看看。 四、体现信誉。包装要充分体现产品的信誉,使消费者透过产品的包装增加对产品的依靠。 五、颜色悦目。一般来说,欧洲人喜欢红色和黄色。在超级市场上销售的高档商品,多采用欧洲流行色,即淡雅或接近白色的色彩。 六、有地区标志。包装应有产品地区标志或图案,使人轻易识别。 七、有环保意识。国际上现在普遍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为此国际上有许多关于包装材料的新的具体规定,总的趋势是逐步用纸和玻璃取代塑料、塑胶等材料。如德国规定中国出口到德国的食品包装用瓦楞纸箱。
货币性不平衡 目录 1、什么是货币性不平衡 2、相关条目 货币性不平衡(Monetary Disequilibrium) 什么是货币性不平衡...... 货币性不平衡又称货币性失衡,价格性不平衡,是指在一定汇率水平下,国内货币成本与一般特价上升而引起出口货物价格相对高昂、进口货物价格相对便宜,从而导致的国际收支失衡。在这里,国内货币成本与一般物价上升的原因被认为是货币供应量的过分增加,因此,国际收支失衡的原因是货币性的。这种不平衡一般直观地表现为价格水平的不一致,故又称价格性不平衡。 例如,一国发生通货膨胀,其出口商品成本必然上升,使用外国货币几家的本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就会上涨,就会削弱本国上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客观上起着抑制出口的作用。相反,由于国内商品物价普遍上升,相比较而言,进口商品就显得便宜,鼓励外国商品的进口,从而出现贸易收支的逆差。不过在这里还要注意的是,通货膨胀还会引起该国货币汇率一定程度地贬值,但一般来说,此时汇率贬值的幅度要比物价上涨的幅度小得多,因而其影响也小得多,它只能缓和但不会改变通货膨胀对国际收支的影响。 货币性失衡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中期或长期的。 相关条目 周期性不平衡 结构性不平衡 价格性不平衡 收入性不平衡 货币性不平衡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法定损害赔偿 目录 1、什么是法定损害赔偿 2、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的区别 3、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的规则 4、相关条目 法定损害赔偿(statutory damages) 什么是法定损害赔偿...... 所谓法定损害赔偿是指依法律的一般规定而定的损害赔偿,如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的区别 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相比,不同之处在于: 其一,约定损害赔偿在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的损害后,受害人则无需证明具体损害的范围即可依据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而获得赔偿(如果当事人仅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时,则应对实际损害负举证责任);而法定损害赔偿,受害人则必须证明具体损害的范围。 其二,在确定适用约定损害赔偿还是法定损害赔偿时,约定损害赔偿有优先适用效力,这点是合同自愿原则的体现。 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的规则 (1)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和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等;后者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我国《合同法》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体现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完全赔偿就是要通过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从而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恢复到合同能够得到适当履行情况下的状态。 根据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实际损失则是现有财产的减少;而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合同履行后可以实际取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因此,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所实际享受,但只要合同适当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的。由于若没有违约行为的发生,当事人是可以获得可得利益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可得利益的损失与实际损失没有实质的差别,它们都是因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确定可得利益的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但受害人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完全赔偿并不意味着各种损害都应当赔偿。在违约责任中,对于因一方违约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死亡及精神损害的都不予赔偿。这是因为:其一,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包括赔偿人身伤害、死亡及精神损害;其二,这些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要使这些得到赔偿,将会使订约当事人面临合同责任的不可预测性,从而妨害交易的正常进行;第三,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害方可主张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主张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责任竟合时,当事人只能主张侵权或违约责任之一。但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不是《合同法》,而是其他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⑤。 (2)合理预见规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才应当对这些损害进行赔偿。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采用合理预见规则的根本原因在于,只有在交易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对其未来的风险和责任可以预测,才能计算其费用和利益,并能够正常地从事交易活动。如果未来的风险过大,则当事人就难以从事交易活动。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 合理预见规则的适用应注意三点: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总额的规则,不仅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的损失。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可能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则。 所谓减轻损失规则是指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减轻损失规则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减轻损失规则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未尽到减轻损失义务,已构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同时,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一方在另一方违约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本身也是有过错的,过错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负责。减轻损失的规则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一方的违约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这就是说,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因而不构成双方违约。 第二,相对方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在这一点上应主要考虑受害人主观上是否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努力采取一切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仅要在经济上合理,而且要及时,不得在损害以后迟迟不采取措施减轻损害。 第三,造成了损失的扩大。这就是说,违约已经发生并造成了损失,而受害人未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过在违反减轻损害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在违约中获得利益。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得到了某种利益,例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免除了履行义务,并节省了履行费用,这将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采取损益相抵的规则,扣除所得的利益,而不适用减轻损害规则。 受害人在采取措施减轻损害的过程中,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经营欺诈赔偿规则。 该规则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而适用的,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便不可适用此规则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而合同亦靠诚实信用得以维系。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严格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对于在经营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法律规定其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目前,我国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体现了经营欺诈赔偿规则。 相关条目 约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