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转让 目录 1、 什么是合同权利转让 2、 合同权利转让的原因 3、 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 4、 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 5、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合同权利转让(Assignment of Contractual Right) 什么是合同权利转让 ......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合同权利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合同法》第79条)。在前者场合,受让的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因此,原合同债变为多数人之债。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原债权人与受让部分合同权利的第三人或者按份分享合同债权,或者共享连带债权。如果转让合同无此约定,以共享连带债权论。 原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该第三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关系中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以下专门讨论这种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的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包括合同权利。再如依《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代为履行后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有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例如以遗嘱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受遗赠人;但大多基于合同,该合同叫作转让合同或让与合同。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转让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合同权利即移转于受让人,转让合同的成立、履行及其法律效力同时发生。 2)转让合同为债权人与第三人(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合同权利的合意,债务人不是合同当事人。(3)转让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以下专门讨论通过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况。 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合同权利,且转让不改变该权利的内容 合同权利的有效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或者已消灭的合同权利转让的,即为标的不能,转让合同无效。不过,已罹诉讼时效的合同权利尚有债务人清偿的可能,故可成为转让的对象。还有,因可以撤销的合同所生合同权利,在该合同被撤销之前,该合同权利仍为有效,故可成为转让的标的。如果让与人即为享有撤销权的人,其转让合同权利的行为可视为撤销权的抛弃,此时转让的合同权利即可视为确定有效的合同权利;如果撤销权人为债务人,债务人于撤销权行使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从而使合同权利消灭的,成立让与人的不能履行。在这两种情形下,转让人均应担保其转让的合同权利有效。 转让合同权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否则转让无效。即使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合同义务,也不能由让与人和受让人自行在转让合同中约定,而应直接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总之,转让合同权利不得改变该权利的内容。 2、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协议 转让合同权利为处分行为,因此让与人首先应有转让合同权利的权限,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转让或受让合同权利的,须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转让合同还必须符合其他有效要件,如存在无效原因时,合同无效;存在可撤销原因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它。 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让与性 合同权利须具有让与性方可被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是被禁止转让的(《合同法》第79条)。例如,租赁权不允许擅自转让。 4、转让合同权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办妥这些手续方能生效。(《合同法》第88条)。 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 合同权利转让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例如在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于未接受转让通知前向原债权人所为的履行,如果不发生清偿的效力,债务人便应负违约责任,对债务人不公平。有鉴于此,《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并且,该通知不得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合同法》第80条第2款)。 转让合同权利为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缺乏公示性,因此,让与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后,还可能向他人为重复转让。解决这个问题,可采取以下方案:对债务人所发出的转让通知是转让合同权利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不得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受让人在自己或者转让人通知债务人后,也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该转让通知须在履行期限届至前为之。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1、转让合同权利的内部效力 1)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 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权利,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与原债权人共享合同权利的新债权人。 2)合同权利转让时,受让人取得与合同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保证债权、担保物权、完全债权、违约债权等,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1条)。 3)让与人应将合同权利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其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报信函等。 4)让与人对转让的债权负担保责任,凡因债务人主张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而使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让与人应当负责。 2、转让合同权利的外部效力 1)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因转让通知,双方完全脱离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也不得再向让与人履行原来的债务。否则,在前者场合,成立不当得利;在后者场合,不发生清偿效果,债务人仍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前向原债权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债务免除也有效。 2)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新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 为了保护债务人不因转让合同权利而受损害,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均可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第82条),此处之抗辩,包括债权不发生、债务未届清偿期等。 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依据抵消规则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合同法》第83条)。 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还可因某种事实取得对于受让人的抗辩权。例如合同权利转让后时效完成,债务人依此可拒绝履行;终期到来时,债务人可主张合同终止等。
不含税价格 目录 1、 什么是不含税价格 2、 相关条目 什么是不含税价格 ...... 不含税价格是不包含税金在内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价格。即价格由成本和利润两部分组成而不包含税金。它也是一种计税价格,用公式表示为: 不含税价格=成本+利润 一种商品销售价格中不含税,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国家规定对该产品不征税;二是国家对该产品免税;三是实行价外税制度。前两种一般适用于除增值税以外的流转税,第三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增值税或从量定额计征的税种。 中国对国营和集体商业部门征缴的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环节产品税的收购价格和进口商品的到岸价格等都是不含税价格。按不含税价格计税,有利于发挥价格与税收各自的调节作用。除税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对不含税价格商品征税时,都应按含税价格的组成因素换算成含税价格后,按规定的税率计税。 相关条目 计税价格 含税价格
低估税 目录 1、 什么是低估税 低估税(Undervaluation Duty) 什么是低估税 ...... 低估税是指申报进口时因将商品价格故意报低而由海关征收的一种惩罚性关税。 当一国对外国商品进口征收从价税时,外国出口商可能会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故意低报商品价格来减轻自己的关税负担。假如海关查明进口商品的真实价格与申报价格差距较大时,为了惩罚这种蓄意低报的行为,要对这种进口商品加征低估税。美国、加拿大曾实行过这种进口税。加拿大在实行低估税期间规定,凡申报价低于海关估价20%以上者,按普通税率加征50%的低估税。目前美、加等国已停止征收此税。
报检单位 目录 1、 报检单位的概念 2、 报检单位的范围 3、 报检单位的权利、义务 报检单位的概念 ...... 报检单位包括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自理报检单位,是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或委托代理报检单位办理出入境报检手续的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等。代理报检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境内企业法人再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取得代理报检资质,并依法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货主等相关对外贸易法人的委托,为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代理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手续的单位。 报检单位的范围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国外(境外)企业;商社驻中国代表机构; 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耽误; 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对进出境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从事集装箱的储存场地和中转场(库)、清洗、卫生除害处理、报检的单位; 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大单位; 其他报检单位。 报检单位的权利、义务 1、自理报检单位 (一) 权利 根据检验检疫法律规定,依法办理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动植物及其产品等与其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实文件。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入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3*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致国家质检部门申请复验; 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二)义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所报检货物的质量负责; 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应加强对本单位报检员的治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单证,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制报检单,并在固定的时间、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及有关要求; 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应加强批次治理,不得措发、错运、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2、代理报检单位 (一) 权利 代理报检单位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注册,其报检员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统一考试合格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并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取得《报检员证》。代理报检单位经准予注册登记后,可由其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除另有规定外,经质检总局准予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答应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等事项时,必须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并对所报检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重量以及其他应报的各项内容和提交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的《报检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机构性质及经营范围;代理报检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事项,以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代理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双方的公章; (二)义务 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地点办理报检手续,办理报检时应按规定填写报检申请单,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必要证单;报检申请单位应加盖代理报检单位的合法印章; 国家质检部门鼓励代理报检单位以电子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但不得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展远程电子预录入; 代理报检单位应按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切实履行代理报检职责,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协助检验检疫机构落实检验检疫时间、地点,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应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实; 代理报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有关事宜的调查和处理; 代理报检单位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代理报检单位应按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在向委托人收取相关费用时应如实列明检验检疫机构收取的费用,并向委托人出示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
周期性不平衡 目录 1、什么是周期性不平衡 2、相关条目 周期性不平衡(Cyclical Disequilibrium) 什么是周期性不平衡...... 周期性不平衡是指由经济周期变化而造成的国际收支不平衡称为周期性不平衡。当一国的经济处在繁荣和高涨的阶段时,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会非常活跃,商品和劳务的出口也将加大,因此国际收支可能出现顺差。相反,在经济出现衰退和萧条时,经济增长放慢,贸易和投资活动可能减少,国际收支可能出现逆差。 周期性不平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表现得比较明显。在战后,其表现经常受到扭曲,即繁荣时期国际收支出现顺差,萧条时期出现逆差。如1981~1982年发达国家(除日本外)在衰退期普遍伴有巨额的贸易逆差。 相关条目 周期性不平衡 结构性不平衡 价格性不平衡 收入性不平衡 周期性不平衡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双务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双务合同 2、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3、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 4、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意义 5、 相关条目 什么是双务合同 ......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得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作用。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放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有能力履行债务;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 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相关条目 单务合同
产地证明书 目录 1、 什么是产地证实书 2、 产地证实书的类型 3、 产地证实书的内容 4、 产地证实书的申请 5、 产地证实书的填写 6、 产地证实书的更改或重发 产地证实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什么是产地证实书 ...... 产地证实书即“原产地证实书”,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证机构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证实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实文件。 产地证书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在有效凭证,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 产地证实书的类型 产地证书一般分为普通产地证书、普惠制产地证书和欧洲纺织品产地证书。产地证虽然都用于证实货物产地,但使用范围和格式不一样。 1、普通产地证书 普通产地证书又称一般产地证书。通常不使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实可确定对货物征税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要求以产地证来确定货物来源国。 此种产地证根据签发者的不同,分为: 1)出口商自己出具的产地证。 2)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产地证实书。 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商会)出具的产地证。 4)厂商自己出具的产地证。 由谁出具普通产地证要根据信用证要求办理。对意大利出口,有时要求在产地证上除加盖贸促会印章外,还要增加手签。 2、普惠制产地证书 普惠制产地证书( Generalised System of Preferenc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irm A)是普惠制的主要单据。凡是对给惠国出口一般货物,须提供这种产地证。由进出口公司填制,并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作为进口国减免关税的依据。 3、纺织品产地证书 对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出口纺织品时,信用证一般都规定须提供特定的产地证书,即纺织品产地证书。此种产地证在我国是由出口地的经贸委(厅、局)签发的。 除以上几种产地证外,在对出口美国的纺织品交易中,一般使用原产地声明书。它有三种格式:单一国家产地声明书,简称格A;国产地声明书,简称格式B;非多种纤维纺织物声明书,用于麻或丝面料的服装。 产地证实书的内容 产地证实书的主要内容: 进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运输方式及航线; 商品唛头和编号; 商品名称、数量和重量; 证实文字等。 产地证实书的申请 根据我国的规定,企业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产地证书,并严格按照签证机构的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以下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加工装配证实书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实书》一式四份; 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实文件。 产地证实书的填写 1、产地证书的编号(CERTIFICATE NO.) 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2、出口方(EXPORTER) 填写出口公司的具体地址、名称和国家(地区)名。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3、收货方(CONSIGNEE) 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名。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如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此栏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4、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填写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若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例如:通过海运,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汉堡港,应填为: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BY VESSEL VIA HONGKONG。 5、目的地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填写目的地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地)国别相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6、签证机构用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由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一般情况下,该栏不填。 7、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 填写唛头。应按信用证、合同及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UMBER)或者“按照提单”(AS PEER B/L NUMBER)。货物如无唛头,应填写“无唛头”(NO MARK)字样。此栏不得空留,如唛头多,本栏目填写不够,可填写在第7、8、9栏内的空白处,如还是不够,可用附页填写。 8、商品描述、包装数量及种类(NUMBEER AND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填写商品描述及包装数量。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装、食品(GARMENT、FOOD)等。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应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严格一致。包装数量应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如货物为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IN BULK)字样。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据上加注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等,可加注在此栏内。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加添内容。 9、商品编码(H.S.CODE) 此栏要求填写HS编码,应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空留。 10、数量(QUANTITY) 此栏要求填写出口货物的数量及商品的计量单位。假如只有毛重时,则需填“G.W.”。 11、发票号码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填写商业发票号码及日期。此栏不得空留,为避免对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如2004年3月15日,则为: MARCH.15,2004。 12、出口方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填写出口人的名称、申报地点及日期,由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名并加盖有中英文的印章。 13、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CERTIFICATION) 填写签证地点、日期。 签证机构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并盖签证印章。 产地证实书的更改或重发 1、对签证机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当申请单位需要更改其内容时,申请单位应书面申明理由,提交已更改的产地证,并退回原证书正本。 2、对签证机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实书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应书面说明遗失或损毁的原因,提交重新填制的产地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保税物流货物 目录 1、 保税物流货物的含义 2、 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 3、 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特征 保税物流货物的含义 ......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作保税仓储货物。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非凡监管区域的货物,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保税物流货物在境内储存后的流向除出境外,还可以留在境内按照其他海关监管制度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如保税加工、正式进口等。 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 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一类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另一类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 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特征 保税物流货物监管制度具有“设立审批、准入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运离结关”的特点。 一,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货物必须存放在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设立的保税监管场所或者非凡监管区域。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要经过海关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设立及存放保税物流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要经过国务院审批,凭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批复设立,并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保税物流货物的运作。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同意设立的任何场所或者区域都不得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二,准入保税 保税物流货物通过准予进入监管场所或监管区域来实现批准保税。这样,“准入保税”就成为海关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的特点之一。海关对于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通过对保税监管场所或者非凡监管区域的监管来实现。以保税监管场所或者非凡监管区域实施监管成为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的重要职责,海关应当依法监管场所或者区域,按批准存放范围准予货物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者区域,不符合规定存放范围的货物不准进入。 三,纳税暂缓 凡是进境进入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非凡监管区域的保税物流货物在进境时都可以暂不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等到运离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非凡监管区域时才办理纳税手续,或者征税,或者免税。在这一点上,保税物流监管制度与保税加工监管制度是一致的,但是保税物流货物在运离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非凡监管区域征税时不需同时征收缓税利息,而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征税(除出口加工区、珠海园区和边角料外)时要征收缓税利息。 四,监管延伸 监管地点延伸 进境货物从进境地海关监管现场,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的货物从出口申报地海关现场,延伸到保税监管场所或者非凡监管区域。 监管时间延伸 保税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1年,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 出口监管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时间是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6个月; 保税物流中心A型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1年,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 保税物流中心B型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2年,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 保税物流园区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没有限制; 保税区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没有限制; 五,运离结关 根据规定,保税物流货物报关同保税加工货物报关一样有报核程序,有关单位应当定期以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向海关申报规定时段保税物流货物的进、出、存、销等情况。但是实际结关的时间,除外发加工和暂准运离(维修、测试、展览等)需要继续监管以外,每一批货物运离保税监管场所或者非凡监管区域,都必须根据货物的实际流向办结海关手续;办结海关手续后,该批货物就不再是运离的保税监管场所或者非凡监管区域范围的保税物流货物。在这里规定时间的报核已经不具备最终办结海关手续的必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