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7年7月起,爆发了一场始于泰国、后迅速扩散到整个东南业井波及世界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许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汇市、股市轮番暴跌,金融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受到严重创伤,1997年7月至1998年1月仅半年时间,东南亚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货币贬值幅度高达30%~50%,最高的印尼盾贬值达70%以上。同期。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股市跌幅达30%~60%。据估算、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仅汇市、股市下跌给东南亚同家和地区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1000亿美元以上。受汇市、股市暴跌影响。这些国家和地区出现了严重的经济衰退。这次东南亚金融危机持续时问之长,危害之大、波及面之广,远远超过人们的预料。然而,危机的发生绝不是偶然的,它是一系列因素共同促成的必然结果。从外部原因看,是国际投资的巨大冲击以及由此引起的外资撤离。据统计,危机期间,撤离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外资高达400亿美元。但是,这次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最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这些国家和地区内部经济的矛盾性。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是近20年来世界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这些国家和地区近年来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暴露出日益严重的问题:①以出口为导向的劳动密集型工业发展的优势,随着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正在下降。上述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方式和经济结构未作适时有效的调整,致使竞争力下降,对外出口增长缓慢、造成经常项目赤字居高不下。。②银行贷款过分宽松,房地产投资偏大,商品房空置率上升、银行呆账。坏账等不良资产日益膨胀。,③经济增长过分依赖外资,大量引进外资并导致外债加重。 。④汇率制度僵化。在近年美元对国际主要货币有较大升值的情况下,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汇率未作调整,从而出现高估的现象,加剧了产品价格上涨和出口锐减。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货币贬值势在必行。而货币贬值又导致了偿还外债的能力进一步下降,通货膨胀压力加剧,从而促使股市下跌。⑤在开放条件和应变能力尚不充分的情况下,过早地开放金融市场,加入国际金融一体化,当国际游资乘机兴风作浪时,一些东南亚国家和地区不知所措或措施不力,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对我国的启示:第一,正确处理“外向型经济”与“内向型经济”的关系,保持在全球化与开放条件下的国民经济的合理、均衡的结构。东南亚的危机给了“东亚模式”以严重的挫折,现在虽不能说,东南亚国家的出口导向型的发展模式已经失败,但确应对其进行深刻的反思。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中国在发展中对大国经济的特点,应予充分的考虑。大国经济应对全球化的风险方面应当较为有利。中国应吸取东南亚国家发展中的经验教训,注意在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同时充分注意发展国内产业,注重推动国内产业链的延伸。从总体上看,尽管处于全球化时代,中国这样的大国经济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还仍然会是以内循环为主,以外循环为辅。因此,当前中国政府坚持扩大内需的调整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的基本战略是正确的。第二,积极、正确地引进和利用外资,加强宏观引导。外资的进入对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外资的进入并非多多益善。外资过多地集中个别行业与地区会造成国内经济结构的失衡并易于造成地区间的差距扩大。今后如何引导外资向内地和内需产业流动是中国宏观经济政策制订中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按对需求的不同影响,可分为:支出变更政策和支出转移政策。 从供给角度讲,有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 国际收支调节政策的分类与搭配核心精神在于:当国际收支失衡时,正确使用并搭配不同类型的调节政策,以最小的经济和社会代价达到国际收支的平衡或均衡。
所谓欧洲货币市场是指在一国境外进行该国货币借贷的国际市场。形成的原因有1.逃避本国金融政策法令的管制。2为减缓本国通货膨胀,对非居民的本币存款采取倒收利息政策的结果。3.美国对境外美元的存在采取放纵的态度。 由于欧洲货币市场具有调拨方便,税费负担少,可选货币多样,资金来源广泛等特点,促进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另一方面,欧洲货币市场本身存在着导致国际金融市场动乱不安、加剧西方国家通货膨胀。破坏西方国家国内金融政策的推行等消极影响。
其优点有:对进口商来说,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在申请开证时不用交付全部的开证金额,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担保品,或提供资信良好的保证人作担保,也可以凭开证行授与的授信额度开证,能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积压。通过信用证条款,进口商能控制出口商的装货日期,使货物的销售适合时令。而适当的检验条款,可以保证货物在装船前的质量、数量,使进口商所收到的货物在一定程度上能符合合约的规定。如果开证行在履行付款义务后,进口商在筹措资金上仍有困难,他还可以通过进口押汇或信托收据等方式,要求开证行先给单据,然后再由进口商交货款。对出口商来说,其只要收到资信较好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以后,就可以向其往来银行申请利率较低的打包放款或其它装船前贷款。在货物出运以后,只要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交给议付行,即可取得货款,加速了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另外,万一开证行因种种原因不能付款或拒绝付款,它有责任将代表货物的单据退给出口商,出口商虽收不到货款,但货权仍在自己手中,减少了损失。对开证行来说,其开立信用证是贷给进口商信用而不是实实在在的资金,所以信用证业务不会占用银行资金反而会为其带来开证手续费收入。而且,开证行货出的信用是有保证金或其他抵押品担保的,不是无条件的。当其履行完付款义务后,还有出口商交来的包括提单在内的一系列单据作为保证。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的主要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对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明确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该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2.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这后一种情况并不能改变开证行作为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可见,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单据业务。该惯例在第15条、第16条及第17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就是说,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这也就是说,银行只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 殊条件,概不负责任”,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负责任。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信用证虽然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无统一的格式。不过其主要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体包括: 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 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 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 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5. 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 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二)一般程序。 ①合同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 ②进口人填制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和手续费,要求开证行开出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③开证行将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 ④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 ⑤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请求议付; ⑥议付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⑦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⑧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 ⑨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办理转帐付款的同时,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⑩进口人审单无误后,付清货款; 开证行收款后,将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凭以向承运人提货。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业务的主要特点是先发货,后收款,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可能遇到下列风险: 1.进口商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向商可能收不回或晚收回货款。 2.货物到达进口国时,进口商尚未领到进口许可证,或尚未申请到所需外汇,或因海关法规变化或其它原因,进口商拒付货款。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只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不检查单据内容,没有保证付款的责任,如遭进口人拒付,除非另有规定,银行无代管货物的义务。如货物已到达进口国,则还要发生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甚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 3.在承兑交单条件下,由于进口商只需在汇票上承兑就可取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一旦到期不付款,出口商就会遭到货款两空的损失,因此,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
1994年初,中国加大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实施了“银行结售汇制、汇率并轨、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具体: 1 取消了实行15年的外汇留成制度和40多年的外汇上缴制度,取消了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对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 2 从人民币完全不可兑换过渡为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1994年以前,人民币完全不可兑换,所有用汇都必须经过行政部门审批。尽管当时存在外汇调剂市场,可满足部分计划外的用汇需求,但仍受调剂用汇指导序列的限制。1994年取消了经常项目对外付汇的大部分汇兑限制,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 第三,从外汇调剂市场发展成为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1994年以前,各地均设有外汇调剂中心。这对于调剂外汇余缺、提高外汇资金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市场分割,外汇资金横向流通不畅,汇率不一。1994年,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使外汇资金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大大优化了外汇资金的配置效率,而且奠定了人民币单一汇率的市场基础。 第四,人民币汇率由官方定价和市场调剂价并存的双重汇率制,转变为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1988年外汇调剂中心公开市场业务开办以后,形成了外汇调剂市场汇率,与官方汇率并存。由于官方汇率与调剂汇率差价较大,加剧了不公平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外汇秩序的稳定。1994年1月1日起,成功地实现了人民币官方汇率与调剂市场汇率并轨,实行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五,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体系。金融机构是外汇资金流动的主渠道。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后,外汇管理由过去直接审批管理企业的外汇收支活动,逐步转变为通过金融机构对外汇收支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易风险是汇率风险的一种,交易风险是指把外币应收、应付账款兑换成本币或其他外币时,因汇率变动而蒙受实际损失的可能性。产生交易风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①货物服务的进出口;②资本输出入;③银行等的外汇交易。总的来说,多头头寸面临该外汇贬值的风险,空头头寸面临该外汇升值的风险。 签订合同是进行对外经济交易的重要环节,在签订合同时选择有利的合同货币是控制汇率风险的首要步骤。 选择有利的合同货币可以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出口或对外贷款争取使用硬币,进口或向外借款争取使用软币。硬币是指趋于升值的货币;软币是指趋于贬值的货币。 (2)争取使用两种以上软硬搭配的货币。这样在收付时,硬币升值和软币贬值可以全部或部分相互抵消,从而使合同价值稳定。其中,最常见的是使用像特别提款权这样的“一篮子货币”。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创立的一种已账货币,由美元、欧元、月元和英镑共同定值,其中既有硬币也有软币,币值相对稳定。 (3)争取使用本币。这样就不存在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问题,从而与汇率风险绝缘。 (4)进口或向外借款争取使用已经或将要持有的外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