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申根协议在推动人员自由流通方面取得了真正的进展。非联盟公民必须向主管领事部门申请签证,条约如下: 若申请者只计划访问一个申根国,他必需向该国使馆领事申请签证。 若申请者计划访问几个申根国,他必须根据时间和主要目的地确定重点访问国家,然后向该国使馆领事部申请签证。 若主要目的地不能明确,他可以向首次入境的申根国使馆领事部申请签证。 申请签证时,所需提供的文件同以往一样,仅仅提出申请并不能保证取得签证。"长期停留",即超过90天的签证仍需目的地国家自行决定。 对于持有由任何一个申根国颁发的有效居住证的外国人,在随身携带有效旅游文件(护照)和如上所说的居住证情况下,他无需申请签证。 可出入申根协议国家。在上述情况下,如事先没有申请单独的签证,他还可以每半年在所有申根国停留最多三个月。 ◇为什么必须购买申根签证保险、欧洲签证保险 欧盟理事会2003年12月22日关于旅游医疗保险是签发申根签证的附加条件的决定(2004/17/EG)从2004年6月1日起生效。 根据这一决定, 办理旅游医疗保险是签发申根签证的基本前提。 要求中国公民在申办申根签证前购买国际旅行保险,证明可担保国外住院费用及遣返费用,且旅行保险中所含的医疗保险部分不低于3万 欧元(相当于30万人民币),保险期限直接决定了您在申根国家的停留期限。申根签证保险、欧洲签证保险的具体要求 作为签发欧洲申根签证的基本前提,所有申请人都必须办理旅游医疗保险。旅游医疗保险必须具备以下几点: *旅游医疗保险(个人或团队医疗保险)由申请人在本国,如果本国不可能,可在任何一个国家或由东道主在目的国办理。 *旅游医疗保险须包括由于生病可能送返回国的费用及急救和紧急住院费用。 *含损失赔偿至少30000欧元(按目前汇率,约30万人民币),须有向保险公司,例如其在欧盟成员国,瑞士或者列支敦士登的业务点追索赔 偿的可能性。 *旅游医疗保险须对整个申根区和旅游逗留期有效。也就是说购买保险时出行日期以及回国日期两天都应涵盖。 *在个别情况下,如对明显容易生病者必须根据要求投保的数额提出更高的理赔要求。 *在出行的目的是为了看病治疗的情况下,须单独证明谁承担费用。 *另:根据申根协议,必须在申办签证时就提供医疗保险。在入境申根国前所有申请人必须购买并出示医疗保险,否则后果是被禁止入境。 ◇欧盟简况与申根协议 欧盟 欧洲联盟的前身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简称欧共体)。欧共体是由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六国在1957年3月根据 《罗马条约》组成的区域联盟组织,1958年正式成立。1973年,英国、爱尔兰、丹麦加入欧共体;1981年,希腊又成为成员国;1986年1月,西 班牙、葡萄牙被欧共体正式接纳,随后,瑞典、芬兰、奥地利也相继加入。1992年2月7日,根据12个成员国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 共体易名为欧洲联盟。 欧盟建立在三个基础上,即经济与货币联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协调各国内政与司法事务。申根协议 申根协议最早于1985年6月4日由7个欧盟国家在卢森堡的一个小城市申根签署。该公约于1995年7月正式全面生效。申根公约的成员国亦 称"申根国家"或者"申根公约国",成员国的整体又称"申根区"。 申根协议的目的是取消相互之间的边境检查点,并协调对申根区之外的边境控制。即在七7个成员国中的六个国家之间取消边境管制,持有 任意成员国有效身份证或签证的人可以在所有成员国境内自由流动。根据该协定,旅游者如果持有其中一国的有效签证即可合法地到所有其他 申根国家参观。 公约签订以后不断有新的国家加入进来, 目前申根的成员国有: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 典、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 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和捷克。 下一批有望加入申根国的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以及瑞士。 申根国家中除挪威和冰岛之外均为欧盟国家,相反英国和爱尔兰是欧盟国家,但不是申根协定的成员国。。 欧盟国≠申根国≠欧元国 英国为欧盟国但非申根国也非欧元国;挪威是非欧盟国和非欧元国,但却是申根国。 爱尔兰是欧盟国和欧元国,但非申根国。 瑞典,挪威,丹麦虽为申根国,但非欧元国;瑞典,丹麦虽为欧盟国,但非欧元国。 冰岛虽为申根国,但非欧盟国和非欧元国。 申根协议在推动人员自由流通方面取得了真正的进展。非联盟公民必须向主管领事部门申请签证,条约如下: 若申请者只计划访问一个申根国,他必需向该国使馆领事申请签证。 若申请者计划访问几个申根国,他必须根据时间和主要目的地确定重点访问国家,然后向该国使馆领事部申请签证。 若主要目的地不能明确,他可以向首次入境的申根国使馆领事部申请签证。 申请签证时,所需提供的文件同以往一样,仅仅提出申请并不能保证取得签证。"长期停留",即超过90天的签证仍需目的地国家自行决 定。 对于持有由任何一个申根国颁发的有效居住证的外国人,在随身携带有效旅游文件(护照)和如上所说的居住证情况下,他无需申请签证 即可出入申根协议国家。在上述情况下,如事先没有申请单独的签证,他还可以每半年在所有申根国停留最多三个月。 ◇投保申根签证保险所需信息及资料 1、旅行信息:主要旅行目的地、旅行开始日期、旅行结束日期; 2、被保险人信息及资料: 姓名、性别、身份证和护照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手机(如无则填写其它电话)、紧急联络人、紧急联络电话; 护照复印件1份。 3、投保人信息 如为个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和护照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手机(如无则填写其它电话); 如为团体:单位全称、投保人数等。 4、受益人信息 法定 指定:姓名、性别、身份证和护照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如有多个,还须明确受益份额。中介办理签证有哪些不利影响? 很多领事馆都不提倡寻求中介办理,因为一些中介在办理的过程中会谎报一些不真实的情况,在申请受理的过程中被发现,造成申请人永久性拒签。 【2010年签证保险新产品简介】 签证保险新产品承保涵盖内容: 1) 医疗保障内容丰富,涵盖意外伤害、紧急医疗和医疗运送运返,保障您的人身意外; 2) 24小时全面紧急救援服务,全天候时时为您提供保障,充足的医疗费用为您的出行解除后顾之忧,满足您的签证需求; 3) 按商旅地区的不同提供差异化方案,满足您的不同保险需求,为您节约每一分钱; 4) 特色紧急搜救保障,即便遭遇绑架和走失,也不用为搜救费用的支付而担忧; 5) 托运行李保障、随行行李保障、证件遗失、个人钱财、旅程延误、行李延误、旅行缩短、旅程取消、员工替换,9大保险责任,突显商旅特色; 6)承保滑雪、骑马、攀岩等热门娱乐项目,让您商旅与观光同行; 7)高额的个人责任和旅行期间家庭财产保障,使旅行在外的您,家里家外都有保障。 注: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0-80周岁 该保险计划无论在价格保障内容以及救援服务方面都比其它保险公司具有很大的竞争优势和卖点。非常适合跨国公司、高新企业涉外团体、外事机构出国办理。 价格 低端产品价格极富竞争力 高端产品价格略高但保障更加全面 计价方式灵活 保障内容 细分亚洲、欧洲、全球三区域市场 19项保障内容大而全 员工替换、家财保障亮点凸显;行李保障中含笔记本电脑,满足商旅客户需求 满足签证需求 医疗责任保额充足 保单设计合理 欧洲行满足申根国签证要求 选择灵活多样 单次旅行或者全年多次旅行 可保年龄高至80周岁 六款保险计划供选择 可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 全面的紧急救援服务 独家享有包括(一)医疗运送和送返(二)遗体/骨灰送返(三)当地安葬/丧葬保险金(四)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五)亲属慰问探访(六)紧急搜救[独家提供](七)出国完整旅游信息(八)电话医疗咨询(九)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十)协助安排就医(十一)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十二)翻译援助服务(十三)法律援助服务(十四)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十五)安排保释事宜(十六)介绍大使馆(十七)安排紧急口讯、文件递送等17项紧急医疗救援保障。 签证保险办理的注意事项 所有中国籍公民在进入申根国前都需要获得申根签证。作为签发申根签证的基本前提,所有申请人都必须购买并出示医疗保险,否则后果就是被禁止入境。 申根签证保险的保障要求有哪些? 1、申根签证保险中的医疗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万欧元(相当于30万人民币),且应附带全球紧急救援功能。 2、申根签证保险须对整个申根区和旅游逗留期有效。 保险期间一定要涵盖包括收尾2天的出行天数,前后要尽量多留出几天的时间。出行的时段如果是在夏季旅游旺季、9月出国留学旺季、圣诞节节假日期间的话,出国签证保险一定要尽量早的购买,以便给之后预留更多的时间来办理申请签证等其他事情。 据悉,各国使馆并没有强行指定保险公司,只是对险种及其保障部分有一定的要求。出境者尽量购买一些知名保险公司的出国签证保险,这样比较容易拿到去申根国家的签证。 应该在什么时候购买申根签证保险? 在您递交签证申请前就必须买好申根签证保险。因为,在您递交签证申请的时候,使领馆会要求您出示保险。 保险需涵盖以下三点内容:1)返送回国就医;2)紧急医疗;3)紧急住院治疗。如果3万欧元的最低保额不用被这几项内容指定划分的话最好,然而如果被划分的话,那么每一项的最低保额不得低于1万欧元。
一、概念 造成约束、限制能量和危险物质措施失控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称作第二类危险源。 包括: 1、物的不安全状态。 2、人的不安全行为。 3、管理缺陷。 二、表现形式 1、人失误 指人的行为的结果偏离了预定的标准。如:汽车司机驾车失误,撞到了路边的树上。 2、物故障 指设备、装置、元件等由于性能低下不能实现预定功能的现象。如:电线绝缘损坏发生漏电;管路破裂使其中的有害有毒物质泄漏等。 3、不良环境(物理环境、软环境) 指不利于生产、生活的环境。
简介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 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第三者责任险事故责任限额介绍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 1)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确定方式如下:第三者责任险(1)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汽车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即广东、福建、浙江、江苏4省,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各省省会城市,各自治区首府城市属于A类,最低选择5万元,其他区域属于B类,最低选择2万元。? (2)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6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例如,6座以下客车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等档次,供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 2)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注意 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主车和挂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是主车拖带挂车。无论赔偿责任是否是由挂车引起的,均视同是由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第三者责任险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第三者责任险(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 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 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责任限额 第十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与车辆人身意外保险的区别 对比项目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险保障对象指定座位上的人员,为不确定的人。一般为确定的人事故范围使用车辆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有意外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属于车主需要负担的丧葬费、伤亡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项目。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部分还包括紧急救援和费用垫付等增值服务。价格水平司机座位每万元约40元左右,其它座位每万元约25元左右。每万元约10元左右适合状况车辆经常由不同人员驾驶或搭载不同人员车辆主要由固定几个家庭成员使用 说明: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责任险范畴,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类别,保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因过错或过失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或依惯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才给予赔偿,无责任无赔偿,赔偿金额由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决定且受赔偿限额限制;而人身意外险属于意外保险范畴,属于广义的人身保险类别,保的是被保险人自己所受到的意外伤害(不管是由别人的责任引起还是自己的责任引起),赔偿金额由受伤害程度决定且受保险金额限制。这是最大且最主要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责任险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人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人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意外事故: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 ①道路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即保险车辆在公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发生的意外事故。道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②非道路事故:保险车辆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等处发生的意外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对保险车辆在非道路地点发生的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但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事故双方或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3)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 第三者责任险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4)人身伤亡: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5)财产的直接损毁: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6)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指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7)保险人负责赔偿:指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保险单、保险批单等所载的有关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进行赔偿。另外,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款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在理赔时还应剔除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 (8)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进行妥善料理的有关事项。如保险车辆对他人造成伤害所涉及的抢救、医疗、调解、诉讼等具体事宜。? 2.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责任免除 1)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对于有些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产范围内。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保险人不予负责,甲队车辆撞坏乙队的财产,保险人可予以负责。 第三者责任险在财产损失赔偿上掌握的原则是: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但碰撞标的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可酌情处理。 如:甲、乙两车被保险人都是同一个单位,而且在财务核算上也是同一核算单位。两车均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甲、乙两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保险人不予赔偿。 又如:甲、乙两车被保险人都是同一个单位,而且在财务核算上也是同一核算单位。甲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单保第三者责任险,两车碰撞。甲车损失10000元、乙车损失5 第三者责任险000元,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责任)。赔偿方式是:保险人赔偿甲车的车辆损失险7000元,乙车的一切损失及应承担甲车的30%的经济责任一概不予赔偿。(2)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私有车辆、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具体有以下4种情况:? ①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可根据独立经济的户口划分区别。?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员指每户中的成员,而不能单纯按是否直系亲属来划分。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因两者经济上并不独立,实际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视为一个户口。 本条应遵循一个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偿,即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 ②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③私有车辆: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如个人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 ④个人承包车辆: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 (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指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上的驾驶人。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2)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无论是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还是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都属于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所承担的范围,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清障车拖带障碍车不在此列)。但拖带车辆和被拖带车辆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对车辆损失部分负赔偿责任。? 3)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后,丧失行驶能力,从受损到修复这一期间,被保险人停止营业或不能继续运输等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员、财产或利益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无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赔偿处理免赔率的规定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 第三者责任险免赔率免赔:(1)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依据和赔偿标准: (1)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2)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 ①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②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3)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一次性赔偿原则 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应遵循一次性赔偿结案的原则,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赔偿费用不再负责。?保险的连续责任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连续责任。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后,无论每次事故是否达到保险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附加险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负责赔偿。?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责任免除? (1)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2)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凡由于违章搭乘直接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违章搭乘的人员:是指客货混载或超核定载客数载客等。? ②由于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三)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车上人员伤亡数多于投保座位数,保险人仅承担其中的投保座位数部分的赔偿责任。 核定载客数:指汽车行驶证所载明的载客数。 (四)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1)车上人员伤亡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准,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每座赔偿限额及投保座位数计算赔偿金额。 (2)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对免赔率的规定相同。车上货物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1)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2)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包括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违章载货:是指所载货物超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长度、宽度、高度等。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三)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无过失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与非汽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二)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无过失责任险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与非汽车、行人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保险赔偿限额之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如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且已经支付给对方而确实无法追回的,保险人亦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的10%及10%以上的赔偿责任加免赔金额之和,最高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2)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应在被保险人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以内的档次选择确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每次保险事故无论损失大小,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第七章第44条的有关规定: 汽车与非汽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汽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非汽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车载货物分为固体、液体和气体3种。本附加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指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装载在保险车辆上的固体货物(对盛装液体和气体的容器视同固体货物对待),从保险车辆掉下,砸伤(亡)他人或砸毁他人的财产,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在装卸过程中货物掉落所造成的损失。 (3)车载货物掉落造成保险车辆及货物本身的损失。 (4)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三)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无论保险事故损失大小。保险知识普及 认清“第三者”理赔不犯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又俗称三者险,被很多车主归为商业车险的必保险种之一,可购买的普及却并不意味着理赔的顺利。在一些车险理赔案例中,不少车主因为对“第三者”的界定范围存在模糊认识,不仅妨碍了保险赔偿的顺利进行,有时甚至损害了车主的自身利益。因此,准确认识和判明哪些财产及人员属于“第三者”尤为重要。 焦点1:乘客下车算不算“第三者”? 2009年11月,上海车主陈先生驾车带着两位朋友刘某、赵某去外地办事。到达目的地的后,陈先生在刘某尚未完全下车时,便将车辆启动,使得正在下车的刘某跌落车外,造成重伤;而未关闭的车门又将另一位已下车朋友赵某带倒,造成其手臂骨折。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赶紧将伤者送往医院,并为此先后支付了近6万元的医疗费。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陈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由于马先生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险种,于是马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过研究认为,由于伤者与车主同为车上人员,所出的保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但马先生并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陈先生无法接受,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认定,赵某受伤属于三责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理赔;而刘某受伤并不在三责险理赔范围内,其损失应由车主自行承担。 专家解疑: 在此案例中,出现了两个伤者,但却只有一个获得保险理赔。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对两名伤者“第三者”身份的认定。对于赵某来说,虽然其在发生事故之前乘坐陈先生驾驶的车辆,但这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当他在陈先生车上时,是属于车上人员;下车之后,就应当是“第三者”了,而不属于“本车人员”。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给予赔付。然而伤者刘某属于“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因此属于三责险理赔范畴之外。 提示:在机动车三责险中,原则上把肇事车辆看成“第二者”,这把被保险人、其雇佣的司机、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以及车上的人员财产、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等都包括在内。除此之外的人和物才是“第三者”理赔的范围。 焦点2:紧急避险造成伤害能否理赔? 张先生在一路口转弯时车辆从车道左侧压过黄线超车,恰在此时,迎面驶来了一辆小轿车。眼看就要相撞,小轿车司机李某猛打方向避让张先生驾驶的车辆,结果导致自身车辆侧翻,车身严重受损,副驾驶位的乘客受伤。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张先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协商,张先生一次性赔付李某4万多元。 事故处理后,张先生以第三者责任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是保险公司在事故勘察认定后,以事故中双方车辆没有发生碰撞,第三者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以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为由拒绝赔付,双方遂引起纠纷。后经法院审理,认定事故中“紧急避险”成立且未超出必要限度,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三责险相关条款予以理赔。 专家解疑: 对于因紧急避险问题而引发的第三者责任损失索赔,应首先了解“紧急避险”的定义。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突发性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实施紧急避险行为是由于被保险人张先生在道路急弯处占据了一定的路面,在即将发生碰撞危险时不得已而采取的突发性行为。虽然两车并未直接碰撞,但如果李某不采取紧急避险则极可能造成车辆受损和人员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李某的行为属紧急避险。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李某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车倾人伤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张先生承担责任。在这次事故中,李某应视为“第三者”。在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予以赔偿。 提示:法律并不以车辆是否碰撞来划分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也未将紧急避险造成伤害列为免责范围。此外,车主并非只要进行紧急避险,就由肇事车辆全部承担事故责任。紧急避险的产生应具备三个条件:1、险情必须客观存在;2、为避险不得已采取突发性行为;3、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要注意的是,在行驶中遇到险情,最好的办法就是按照交通法规,制动停驶,切不可加速避让,导致事故损失扩大。 Tips:第三者责任险4点事项应注意 按照各保险公司现行的车险条款规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指车主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车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第三人经济赔偿。 “第三者”的范围: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所谓“所有人员”,即指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工、乘客、搭客等,这些人不属于第三者,但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私人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成员都不属于第三者。至于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所有或其代管的财产,这些财产均不属于第三者责任。 保险车辆要求: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车辆种类不受限制,也就是说各种机动车辆或专业用途车辆均可投保,但无照驾驶汽车除外。保险车辆的使用包括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过程。 碰撞责任归属:保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相撞,致使未保险车辆上的司机、乘客伤亡或车上装载的货物损坏,应属第三者赔偿责任。如果相撞双方均属保险责任,那么双方的损失均按第三者责任险处理。保险车辆撞毁第三者的车辆或其它财产时,一般需经保险公司进行查勘、拍照、鉴定经济损失价值后,才可以处理。 赔偿限额:机动车辆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一般不规定赔偿限额。通常在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出险地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或赔偿裁决,经保险公司核定后确定赔偿金额。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区别 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 3、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简介 第三者责任 第三者责任的全称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自从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事故责任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所实行的固定基准保费制,是按照投保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吨位数/排量/功率、责任限额直接查找保费。由于其实行固定费率制度,故存在宝马与夏利缴纳同样保费的情况。 根据相关条款规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7个档次: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供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如果发生相关事故,则在最高赔偿限额以内进行赔付。 在发生具体赔付时,计算第三者责任险多少钱可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注意 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主车和挂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是主车拖带挂车。无论赔偿责任是否是由挂车引起的,均视同是由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偿。第三者责任条款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六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七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十一条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九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险协议 一、承保范围 承保人同意代被保险人赔偿根据下述合同被保险人有法定义务赔付责任的全部赔款。 1. 个人伤害责任项下:任何人遭受个人伤害、疾病包括由此造成的任何时候的死亡的损害赔偿金,包括照管费用和丧失工作的赔偿金。 2. 财产损坏责任项下:由于一次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坏或毁坏,包括由此而丧失使用的赔偿金。 双方同意在此提供的保险只限于本保险标的项下的操作和与此操作有关的服务所引起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以及财产的损坏或毁坏。 二、辩护、结案、补充费用 根据本保单所提供的此类保险,承保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对任何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认为负有责任的伤害、疾病、毁坏和以此追索赔偿金的起诉进行辩护,即使这种起诉是无根据的、虚假的或是欺诈的。承保人在与被保险人协商后可以对此进行调查、协商和认为对已有利的结案或进行诉讼。 2. 赔付为赎回扣留财产的契约书费用,这项费用须不超过本保单项下的适用的责任限额,并赔付辩护案中的上诉契约书的费用。但承保人无义务申请和提供此类契约。 3. 赔付由承保人造成的费用,所有在诉讼中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和判决后在承保人赔付、偿清或向法院存入被判赔偿金之前的所有利息,但都以不超过承保人的责任限额为准。 4. 在发生事故的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为他人支付的紧急治疗和手术的费用。 5. 偿还被保险人由承保人的要求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不包括收入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定义 无限制意义的“被保险人”一词包括指定的被保险人,同时也包括: 1. 任何执行主管、董事、股东或履行其职责的雇员。 2. 如果指定的被保险人是合伙公司,无限制意义的“被保险人”也包括合伙中的任何一个合伙人,但只是就其所负责任而言。 3. 任何个人、信托机构和财产因被保险人签订了书面契约或协议而对其负有责任义务提供保险即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的,但本条仅指由指定被保险人进行作业或代表其进行的作业或为被保险人所有或由其使用的设备。条 件 一、检查和查帐 应允许承保人视察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房屋、作业和其他所保的危险。在本保险单期限或延续的期限内和保单期最后终止后一年内,可允许承保人在双方都方便的情况下,查阅被保险人有关保费计算的基础或本保险中主要项目的帐册和记录。 二、定 义 1. 契约:是指任何书面的契约或协议,不包括货物和产品的担保书。 2. 个人伤害包括: (1)人身伤害、疾病、丧失能力、受惊、精神苦恼、精神损伤; (2)错拘捕、错监禁、误逐、误扣、恶意检举、中伤; (3)非广告行为造成的文字诽谤、造谣、损害名誉或侵犯私人权利; (4)不是因被保险人造成或指使而致的种族、宗教歧视; (5)不是由被保险人或其指使而致的殴打和为保护被保险人财产和他人或他人的财产目的的殴打。 3. 事件:即指在保单期内发生一个事故,也指一连续不断的反复出现对财产造成损残和毁坏的不能预料的非故意的危险。所有一切大体上在同样条件的危险下所发生的损失应视作一次事件所引起的。所有由同样有害物质和行为不论其发生次数和频率性,使用工具的数量和种类,索赔人数的多少而造成的损失,都应视作为是一次事件中发生的。 当一次事件已经发生并仍在继续中而本保险单应终止时,保险人仍应该对所有损失负责赔偿,如同此损失是发生于保单终止前一样。 4. 费用:“费用”一词应被理解为判定赔偿金的利息、调查、理算和法律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的拿薪金的雇员和聘请的律师及办公等费用)。 三、出事通知 当一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认为有可能导致索赔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尽快地将事故通知: 。事故通知中应包括可以获得有关出事时间、地点、状况、受伤者和能作见证的目睹者的姓名、地址的情况。 四、索赔或控告通知 如果发生索赔或已向被保险人提出控告,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把他所收到的任何要求、通知、传票和其他诉讼传讯书送交承保人。 五、被保险人的协助和合作 被保险人应与承保人进行合作,并在承保人的要求下出席审讯和审判。被保险人应对案子的解决取证和提证,促使证人出庭,以及办理起诉中给予协助。被保险人除自行负担者外,不应主动支付任何款项,承担任何付款义务或作出任何开支。但在事件发生时的紧急情况下,对于他人需急诊的医药和手术费用不受此限。 六、条文更改 向任何代理人发出的通知或代理人和其他人的知情都不构成本保单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的弃权或变更,或阻止承保人根据此保单条款维护其权力。除了经双方同意由承保人授权的代表签署的批单作为本保单的组成部分可修改保单中的内容外,保单中的任何条款都不得放弃和更改。 七、转 让 除承保人已背书表示同意者外,本保单项下利益的转让对承保人均不生效。但如果指定被保险人濒于死亡,而发给被保险人的注销通知足以注销本保单时,本保单对指定被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指定被保险人予以负责。 八、破产或无力偿付 承保人不能因被保险人因其财产方面的破产或无力偿付而卸却其在此保单项下的责任。 九、违 约 在被保险人之一明示或暗示地违背保证条款并实际影响了本保单执行时,只涉及该违约的被保险人的独自的利益。除该违约被保险人外,承保人对其他被保险人的责任如其没有违约一样,仍然不变。 十、交叉责任 如果发生被保险人之一的雇员由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坏向另一应负或要负责赔款的被保险人索赔时,本保单对该被索赔的被保险人予以负责,如同各个被保险人均分别持有保单一样。但本条规定并不增加承保人的责任限额。 十一、其他保险条款 本保单对用被保险人名义或为其利益另行投保的有效的,且可获得的保险合同项下可予承保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不具保险效力,但对这其他保险项下偿付金额的超额损失部分除外。 十二、与法令相抵触 根据任何国家和管辖权的法律,本保单中条款因与其法令相抵触而对被保险人无效时,因被保险人没有遵照当地法令又须对保单中承保的危险负有责任时,本保单条款对被保险人如同符合当地法令一样仍具有原有效力。 十三、对承保人的起诉 除非在起诉之前,被保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本保单中所有条款规定,另外被保险人付清法院审讯最后裁决的,或被保险人、索赔人、承保人之间已达成书面协议的最终确定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金额时,被保险人才能对承保人进行起诉。 任何人或其法定代表得到法院的判决或书面协议后将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同样方式和范围根据本保单条款进行索偿。本保单无条文规定赋与任何人或组织在被保险人的起诉案中以和承保人一起作为共同抗辩人的权利来确定被保险人的责任。 十四、除外责任 本保单对由下列情况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不负责任: 1. 由于战争(不包括战争计划)入侵、外来敌人的行为、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已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兵变或政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后果。 2. 在承保范围第1项下的指明的被保险人的雇员在雇佣期间的个人伤害和死亡。“雇员”一词在此指受被保险人所雇佣的由被保险人支付工资的雇员。这一条规定不适用一雇员向另一雇员或其同伴的索赔。 3. 为被保险人所有、占有、租用的或由被保险人照料、看管、控制的财产和船只的损坏和毁坏,或被保险人因某种原因进行实际控制的财产(不包括本保险项下承保的合同下的操作)。双方都理解和同意:船只或其他设备在本保单承保的财产处停泊时,不应视为由被保险人照料、看管和控制,而且也应理解并同意,租用的船只除光船外不应视为租给被保险人或由被保险人照料、看管、控制。 4.由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或引起的任何性质的法律责任: (1)由核燃料或使用后的核废料的放射线所引起的辐射和污染。 (2)爆炸性的核装置和核部件中的有放射性的、有毒的爆炸性的或其他有危害的物品。 5. 因故意违犯任何国家法令、法律的行为造成的索赔。 6. 下述契约项下法律上强加于或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责任: (1)他人的水下财物的清除、灭失或损坏; (2)由水下作业的塌陷造成的财产的损失和使用的丧失。 此规定适用于非本保险承保的合同项下的作业引起的责任。 虽有上述各条除外责任规定,而有关钻探作业的除外责任以下述第7条中的规定为准。 7. 钻探作业中的责任: (1)由漏油、污染和沾污造成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个人伤害和人身伤害、财物灭失、损坏和丧失使用; (2)清除处理漏油、污染和沾污物的费用; (3)被保险人水下作业的塌陷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财物灭失、损坏和丧失使用; (4)水下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物质和他人财物的清除、灭失和损坏; (5)有关本条第(1)-第(4)款项下的罚金、罚款、惩罚性的赔偿。 8. 有关下述各项的责任: (1)井眼的损失; (2)井眼内器材的损失; (3)井喷控制费用; (4)产品; (5)汽车。 9. 钻井船的物质性损坏。 10. 钻井船残骸和遗留物的清除。 11. 在潜水作业时对潜水员的雇员的责任。
简介概念介绍 绝对免赔率是一个附加险。入保险时如果保上了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方可选择这个险种(叫不计免赔率险)。如果投保这个险,则出险时修车费和第三者损失100%全报。不投保这个险,则每次事故损失根据责任大小有5%-20%的绝对免赔率,全部责任最高免赔20%,即修车费和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报销80%,剩下20%自己承担。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 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责的免赔20%,负主责的免赔15%,负同责的免赔10%,负次责的免赔5%。保险公司现有不计免赔(特约)险的车险附加险种,若在投保时附加该险种,则可不承担上述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而获得全额的赔偿。法律援引 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第20条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衽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如因驾驶员不当致车辆撞墙造成损失即属单方肇事事故。 根据以上规定,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的车辆损失中第三者责任险应为:符合规定的赔偿金额×(1-免赔率)。举例说明 例如,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投保车辆受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按规定应赔付宋苛60000元,但根据宋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情况,实际赔付金额应为6000×(1-15%)=51000元。假设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则保险公司实应赔宋某60000×(1-20%)=48000元。相关概念相对免赔率 保险公司认为某些易碎、易短量的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一定比例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故投保这类商品规定在某百分比范围的破碎或短量可以免赔,该百分比就是免赔率。 投保的商品实际损失比率起过规定的免赔率时,保险公司只负赔偿超过的部分,这种赔偿的比率叫作绝对免赔率。 相对免赔率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只要达到保单规定的百分数时,保险公司不作任何扣除而全部予以赔偿。绝对免赔额 “绝对免赔额”是车险产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并与国内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市场自发调节的结果。如若合同中规定绝对免赔额为500元,则损失在500元以下的,保险人不予赔;若损失超过500元,保险人对超过的部分给予赔偿。被保险人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获得保障的只是与事故责任挂钩的那部分免赔率,而绝对免赔额500元并不在此特约条款的保障范围内。
依据被保险人实际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生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