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是财产的经营管理人,或者是与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否则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雇佣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债权和债务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认可的继承、赡养、抚养或监护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赠与关系,或者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律所认可的其他人。被保险人的条件及规定 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2、享有赔偿请求权?。 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明确规定: 1、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该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转让和质押也无效?。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的权力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在某些情况下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受益权。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等。 当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时候(即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行事赔偿请求权的时候),被保险人有协助义务。
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满足社会统筹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帮助企业员工建立的超出基本养老保险以上部分的一种养老形式。它属于团体寿险的一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三层次中的核心部分。国家多年来通过多途径多方面提出,鼓励企业建立三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在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 国务院下发4号文件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属商业保险。因此,投保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需到商业保险公司(国家政策另有规定除外)办理。 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记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 按规定,只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没有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就应该按照个人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全部个人缴费都计入个人帐户。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层次组成: 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其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
简介定义 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事例 行驶证的大作用 请大家读一个小故事: 包某新买了一辆货车,去车辆管理部门挂牌时,由于他的居民身份证遗失,暂时没法办理车辆注册相关手续。眼看与别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无法兑现,包某情急之下找到朋友李某,要求借用李某的身份证办理行驶证,由于两人平时很要好,李某同意了包某的请求,于是,车辆行驶证等相关手续上写上了李某的名字。 为了防止意外发生,两人还郑重其事地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汽车的所有权属于包某,今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债务纠纷均由包某承担,与李某无关。 一切手续办完后,包某开着新车履行运输合同了,谁知在一次运输化肥过程中,由于疲劳驾驶和严重超载,造成了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过事故处理部门认定,包某负全部责任。 由于包某家境贫寒,无力支付巨额赔偿,于是受害方将李某一并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包某赔偿受害方各项损失38.9万元人民币;在包某暂时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李某承担先行垫付赔偿责任,李某觉得非常冤枉。行驶证的功能 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因此,持有《机动车行驶证》是车辆上路行驶的先决条件之一,驾驶员上路行车不带行驶证属于违规行为,无论是没有领取《机动车行驶证》还是忘记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姓名”一栏不仅仅是姓名的问题,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是法律承认的车辆所有人,他有合法使用和处置该宗财产的权力,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等,他也是法定的责任承担人。保险索赔凭证。对于办理了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投保人只有持《机动车行驶证》,而且是有效的行驶证(即按时参加了年度检验),保险公司才有可能理赔。如果不能出示有效行驶证,即使在保险有效期之内,保险公司也将拒绝赔偿。行驶证核查 行驶证核查系统可以核查比对机动车真伪,查询机动车信息,为您提供出行安全保障。您只需在系统中输入机动车基本信息,就可以核查出机动车是否真实,若核对一致,还可核查出机动车其他信息。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该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已经作废!且根据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驾驶员手中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详细记载了许多重要的信息,包括车牌号码、车主姓名、型号类别、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载质量或者乘坐人数、初次登记日期以及年度检验记录等。《机动车行驶证》具有惟一性的特点,即对于某一辆机动车来说,只有一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只有一个车牌号码。正因如此,《机动车行驶证》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功能: 车辆上牌凭证。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因此,持有《机动车行驶证》是车辆上路行驶的先决条件之一,驾驶员上路行车不带行驶证属于违规行为,无论是没有领取《机动车行驶证》还是忘记随身携带。 产权权属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姓名”一栏不仅仅是姓名的问题,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是法律承认的车辆所有人,他有合法使用和处置该宗财产的权力,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等,他也是法定的责任承担人。(车辆行驶证只是车辆合法上路的资格证,并不具有证明权属的作用!《物权法》规定动产的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准!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才是证明车辆权属的最好凭证! 机动车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如果你的机动车被犯罪分子盗窃,报案后,公安机关经过侦察又查获了这辆车。这时必须出示《机动车行驶证》,而且该证记录的车主姓名、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等均与实物完全一致,才能证明这辆车确实属于你的财产,才有可能领回。 保险索赔凭证。对于办理了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投保人只有持《机动车行驶证》,而且是有效的行驶证(即按时参加了年度检验),保险公司才有可能理赔。如果不能出示有效行驶证,即使在保险有效期之内,保险公司也将拒绝赔偿。注意事项 另外要注意,车主买新车时即使同时购买机动车辆保险,部分保险项目也要在机动车入户和领取《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才能生效。 新车保修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还有一个特殊的功能,就是能够确定新车“保修期”的起始日期。例如,一汽集团规定该厂生产的汽车保修期限为汽车领取《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2年或者累计行驶4万公里以内,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在此保修期之内,凡是因为制造、装配以及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车辆损坏,用户可以凭保修卡、《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在该厂的特约服务站免费接受保修服务。 《机动车行驶证》是我国法律、法规认可的重要证件,具有非同小可的作用。机动车驾驶员务必高度重视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何辨别行驶证真伪 如何辨别行驶证真伪,真假行驶证的识别,是高速公路收费站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工作中的一个难题.科技越来越发达,造假证的水平也越来越高、越来越精巧.下面介绍几个行之有效的进行行驶证真假辨别的方法: 步骤/方法 1. 一是查看照片.正常情况下行驶证的照片都是在车管所拍摄,照片清晰,效果较好.若发现照片模糊、拍摄地点和方向有所出入时,须引起注意.印刷. 2. 二是查看印章.看印章时要了解每个地方印章的特点,包括印章的大小、字体、色泽、边框乃至笔划特征.如2004年以前为"XX省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2004年起则为"XX省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发证日期为准加以对照,也能查出部分假证. 注意事项 当然,除了以上方法还有很多辨别真假行驶证的方法,如证件底色、边沿、印花等.本站的行驶证核查功能也是您进行行驶证查询的不二选择. 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驾驶员手中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详细记载了许多重要的信息,包括车牌号码、车主姓名、型号类别、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载质量或者乘坐人数、初次登记日期以及年度检验记录等.机动车行驶证具有惟一性的特点,即对于某一辆机动车来说,只有一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只有一个车牌号码.车主买新车时即使同时购买机动车辆保险,部分保险项目也要在机动车入户和领取《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才能生效. 机动车行驶证还有一个特殊的功能,就是能够确定新车"保修期"的起始日期.在此保修期之内,凡是因为制造、装配以及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车辆损坏,用户可以凭保修卡、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在该厂的特约服务站免费接受保修服务.行驶证过期 行驶证过期有两种过期: 一、是年审过期。就没有在到期时年审,上年的年审时效过期。到期没有年审说明车没有经过一年一次或两年一次的合格年验。没有年验合格的车辆是不能在公路上行驶,当然在公路上行驶就要遭到处罚。 二、是行驶证正证时效过期。这种过期就如同没有行驶证一样。没有行驶证的车辆也是不能在公路上行驶的。当然也要遭到同样的处罚。
通过财务计划,资金筹措等经济手段,对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风险管理技术.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包括的方法 1、 自留风险 是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的方法,是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如企业的持有的现金,和家庭的存款等。一般对于短期可预测的,且损失影响不大的风险采取风险自留的方法。其优点是成本低,方便有效,节省费用。缺点在于有时会因风险单位数量的限制或自我承受能力的限制,而无法实现其处理风险的效果,导致财务安排上的困难而失去作用。 2、 转移风险 有意识的将损失或损失有关的后果转嫁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风险管理方法。如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交纳保费,将个人面临的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这种风险管理方法,有许多优越之处,是进行风险管理最有效的方法。
简介 财产保险综合险产品名称: 财产保险综合险 保险类别: 家庭财产 保险公司: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无年龄限制 缴费方式: 灵活 缴费期限: 灵活 保障期限: 灵活产品特色 财产保险综合险,承保火灾、雷击、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风险。保险责任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五)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 (二) 雷击; (三) 爆炸; (四)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 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金额与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赔偿处理损失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 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赔偿鉴定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四)发票(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财产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实用范围 一、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二、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3、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三、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5、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6、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基本要素 1、 可保风险的存在; 2、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 保险费率的厘定; 4、 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5、 保险合同的订立。基本概念向保险人支付费用的人被称为“投保人”。保险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雷击; 3、爆炸; 4、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2、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 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一、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二、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三、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被保险人义务 一、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四、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五、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六、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3、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五、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近因原则?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近因原则的应用?(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该原因即为近因。如果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则赔;反之则不赔。(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1、若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赔; 2、若多种原因均不属保险责任、不赔; 3、若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 若其导致的损失能分清,则只能对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若其导致的损失不能分清,则或与被保险人分摊损失,或不负赔偿责任;(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若损失时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因果关系未中断,则最先发生的原因为近因。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中的诚信原则,即要求保险活动的各方主体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诚实不欺、重信守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 “ 诚信原则 ”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投保人在申请办理家庭财产保险应该向保险公司说明 “ 任何可能影响承保人对是否承保做决定,影响承保人制定费率和保险条款的重要材料 ” 。它们主要包括: 1 、投保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如家庭成员中有精神病人,曾发生过玩火、乱开煤气开关的事等。 2 、保险人所负危险责任较大的事实。如有的投保人在治安不好地区买了商品房,平时没人住,该地区已经发生过几起盗窃事件等。 3 、投保财产超出正常范围的情况。如房屋地处低洼地,马路排水系统又不好,平时雨下得大一点,就会进水等。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及目的?原因 1、风险发生及其损失的不确定性; 2、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3、保险人堆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目的 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保险利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概括起来有三种:即所有权、占有权、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 所有权、包括所有人。不管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与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 占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如仓库保管员对客户的物品;对财产享有留置权(因债务而将他人之物留置自己处)的人。 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如房屋的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即保险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损失为前提,保险赔偿不能造成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由全面赔偿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所构成。 全面赔偿原则 —— 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金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 实际赔偿原则 ——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实际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1 、保险人的赔偿只是恢复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这是实际赔偿原则的核心。被保险人的财产要得到赔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 被保险人对损失的保险标的具有实际的保险利益。 ——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原因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 遭受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 2 、保险人有权选择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方式。 保险人只要能够满足损失赔偿的目的,就可以有权选择赔偿的具体方式,如支付货币、修复和换置等。 3 、保险人对于赔偿金额限度的控制。保险人在处理财产保险的赔偿申请时,在对于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的比较后,选择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方为最终的赔偿控制限度。 4 、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权益转让原则 所谓权益转让,是指被保险人在其全部或部分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补偿后依法应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