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经营 目录 1、什么是审慎经营 2、审慎经营的内容 什么是审慎经营...... 审慎经营是指以审慎会计原则为基础,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和资产风险,负债价值和负债成本、财务盈亏和资产净值以及资本充足率等情况,真实、客观、全面地判断和评估金融机构的实际风险,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经营模式。 审慎经营的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1、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用以衡量其资本充足程度。资本作为一种风险缓冲剂,具有承担风险、吸收损失、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意外冲击的作用,是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资本充足程度直接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最终清偿能力和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 监管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成为银监会成立后的工作目标之一。据报道:资本充足率达到%的全国主要商业银行由2004年年初的8家,增加到2005年年末的53家,资本充足率达标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重由2003年年初的0.6%,上升到2005年年末的75%; 2、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的全过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四个基本要素:1.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2.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3.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4.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 3、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内部控制通常包含以下五个要素:1.内部控制环境;2.风险识别与评估;3.内部控制措施;4.信息交流与反馈;5.监督评价与纠正。 4、资产质量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类政策和程序,对贷款和其他表内外资产定期进行查审,并进行分类,以揭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有问题资产进行严密监控,加大回收力度,减少资产损失。 5、损失准备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资产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及时计提足额的损失准备,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它是银行除资本金外避免损失的又一道防线。在有的国家立法或监管当局规定了强制性的呆账准备金比率,但更多的国家是赋予银行自己决定呆账准备金的权力,而监管当局关注的是确定呆账准备金的方法和过程是否合理,呆账准备金整体水平是否恰当,呆账是否及时核销。 6、风险集中 俗话说,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无数次的银行倒闭也应验了这句俗话的真理性:风险过度集中是银行稳健安全运行的最大危害之一。当银行风险过度集中于某个借款人、某个行业或某个国家时,一旦后者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偿付困难,银行的资产损失自然要比风险分散的情况下要大得多。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限制对单一交易对手或一组关联交易对手的风险集中,并控制对某一行业或地域的风险集中。银行监管机构则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风险集中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制定审慎监管限额,特别是对单一交易对手或一组关联交易对手风险集中的审慎限额,促使其在经营过程中适当地分散风险,防止因风险过度集中而遭受损失。 7、关联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授信、租赁、资产转移、提供劳务、研究与开发项目技术和产品的转移等。其中,关联授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的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信用证、保函、透支、同业拆借、担保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进行内部授权管理,确保关联交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将关联交易限制在监管机构和自身规定的审慎限额内。 虽然各国法律对银行的风险集中度和关联交易有着明确与严格的规定,他们仍然成为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主要原因。美国国会会计总办公室对1990年至1991年美国286家银行倒闭案所作的调查显示,81家银行因向内部人贷款而损失惨重,82家银行共发生过148起违反联邦法律关于贷款限额的规定,70家银行有103起对内部人发放优惠贷款。亚洲金融危机中东亚和东南亚银行倒闭的一个原因就是过度集中的贷款风险和太多的关联贷款。这些事实说明,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有关风险集中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标准,多未得到有效与充分的实施。 8、资产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银行满足未来现金需求的能力。由于银行对未来现金需求量与银行未来现金来源渠道的不确定性,使银行对流动性的测算非常困难,立法或监管当局制定划一的流动性比率,要么不能准确测算银行未来现金实际需求量,要么增加银行的营运成本。因此国际上的一个趋势是允许银行自己决定流动性比率,而监管当局的责任是保证银行建立完善的流动性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有效地管理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具备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和充足的流动性资产,有效地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保持充足的流动性。流动性管理的关键因素是具备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集中的流动性控制、对不同情况下净融资需求的分析、多样性的融资渠道和应急方案。
履约保证保险 目录 1、 履约保证保险概述 2、 履约保证保险的特性 3、 履约保证保险与担保方式的区别 4、 银行适用履约保证保险时的风险防范 履约保证保险概述 ......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这里专指银行)承诺,假如被保险人(即债务人,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具体而言,该履约保证保险具有如下性质: 1、履约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性保险。 因为履约保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偿由于借款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银行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它不具有人身性,换句话说,履约保证保险不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且在该种保险中保险人具有代位求偿权,即当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保险人在赔付给银行相应的贷款本息后,可以在赔偿额度内取得借款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2、履约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 保险从社会角度来看是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契约或是由于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但是并非任何风险都可以构成保险风险,只有保险公司予以受理的风险才构成保险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在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时,为了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必然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有一定的熟悉,对借款人的信用有一定的了解。假如,企业信用状况极差,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保险公司自然是不会对其履约能力予以保证的。 然而从理论上讲,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诞生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履约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而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的最终受益人也是债权人,因此根据保险的基本原理,投保人正常情况下应为债权人即银行。但是由于现实当中,贷款利率的固定性,假如银行承担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费交付义务,那么势必加重银行的负担。但从另一方面而言,由债务人投保也不符合民商法的平等原则,因为这样的做法同时也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然而在现实条件下,由于借款人自身的偿债担保能力较差而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政策性又较强,因此借款人投保也不为一个权宜之计。 3、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同时该法的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又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但是并非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履约保险业务。九十年代前期,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做履约保险业务,形成行业垄断之势。近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业日趋繁荣,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关注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很多保险公司都在形式上具备了经营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能力,但是只有那些经过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保险公司才能经营此类业务。这不仅在我国保险人资格需要有特许性,在世界各国也大抵如此的。 履约保证保险的特性 根据上述履约保证保险的性质,我们会发现它与一般的保险业务不太一样,而究竟不同在哪里呢?现将该类保险的特征总结如下: 1、履约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借款人、银行。而一般的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仅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而将受益人列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这是因为一般的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直接的无任何阻隔的赔偿,而履约保证保险赔偿针对的不是对投保人即借款人损失,而是针对投保人的债权人即银行的损失。 2、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从合同,而一般的保险合同是独立的合同。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规定的保险费,而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对一般的财产保险而言是指特定的财产或者与财产相关的财产利益;相对于人身保险而言则是指人的生命或健康。而相对于履约保证保险而言,其标的是“履约”,而履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一个标的,它依附于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否符合主合同中有关对债务人义务的规定,这种保险是对债务人的债务偿付、违约、失误承担附属性责任的书面承诺,因此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而单独存在。 3、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有偿还的义务。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险,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在此就不再详述。只是值得一提的是在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中,一旦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赔付后,它就取得了借款人的债权人的地位,此时保险公司的权力很大,其对借款人的债权追索权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借款人的债务人,在法律答应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基于其债权人的地位可以就被保险人的一切财产行使追偿权。 4、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格外严格。由于保险公司在办理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时其所承保的风险具有很强的信用性,因此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信的审查是非常小心的。只有在他们对借款人按时还款有信心的情况下,他们才会承保,因此对保险公司而言,其所承办的大多数的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中借款人所交付的保险费实质上只是一种投保的手续 履约保证保险与担保方式的区别 履约保证保险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仅仅是他们所开展的一项保险业务,但是针对银行而言,履约保证保险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足以使其放心的担保方式。而从履约保证保险的最终的作用来看,它也确实担负着担保的职能。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它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只有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五种。那么为什么有了上述的诸种担保方式后,银行仍然还有时要选择履约保证保险呢?担保法中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与履约保证保险之间是否存在这相互矛盾的地方? 1、为什么有了担保法所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银行仍然还会选择履约保证保险? 大家都知道,银行所采用的主要的担保方式是抵押和保证,而这两种担保方式在履行担保任务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首先就抵押方式而言:抵押是指抵押人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不转移占有地就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处分权和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权的物权行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基于此项权利可以直接对物享有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这种担保方式在银行发放贷款时经常使用,但是这种担保方式在实际中存在这一些弊端,具体而言(1)就抵押标的价值而言,一方面由于物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可能使其在被处置时的价值小于设定时的价值,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预期的清偿。另一方面,随着一些技术含量高的抵押物和配套抵押物的出现,增加了对抵押物价值评估的难度。(2)就抵押登记而言,我国银行借贷业务中的抵押合同都是在双方签订的时候成立,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但是办理抵押登记的程序又较为繁琐。(3)就抵押物的变现而言,银行在债务人不能如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处置抵押物时,往往由于抵押物的性质而要由特定的机构拍卖,还要经过法定的一系列的程序,这就增加了银行将其债权变现的难度,进而影响了银行资金的正常运营。 其次就保证担保方式而言:保证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针对银行,其所运用的保证担保方式都是连带责任保证。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相对于一般保证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同时也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障。然而这种担保方式的弊端仍然是显而易见的:(1)保证在理论上属于人保范畴,因此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时,保证人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保证在债权的追索方面不具有优先权。(2)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资格限制性很强,例如担保法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四条、第十八条等等。使得银行在稍不留神的情况下就可能使其债权脱保。此外还由于一些保证人的性质比较的模糊,在认定上模棱两可,这也给银行的债权带来了风险。(3)现代经济的发展使得企业经营的风险性和获利性并存,一笔交易成就或毁灭一个企业的现象并不罕见。那么这就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即保证人在设保时经营状况良好,而到它该履行保证责任的时候已经完全没有清偿能力,从而使银行的债权落空。 2、担保法中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与履约保证保险之间是否存在这相互矛盾的地方? 鉴于担保法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中,银行用的最多的是抵押和保证,现仅就抵押、保证与履约保证保险的关系加以论述。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大家都知道抵押和保证并存于同一债权的关系是: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时,保证人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选择两种担保方式。那么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履约保证保险和抵押或保证,或者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履约保证保险、抵押和保证的时候该如何去处理呢?相信通过下面的阐述,大家可以自己得出答案。 履约保证保险体现了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担保法律关系,另一种是保险法律关系。它所体现的保证法律关系体现在保险公司向银行出具的保证书;它所体现的保险法律关系体现在借款人写给保险公司的投保申请书和保限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上。因此在履约保证保险在履行担保职责时不能将其简单的划归于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更不能认为抵押担保方式优先于履约保证保险适用。可是当它们并存于同一债权时,银行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将此条做反面解释,也就是说抵押权可以与主债权一同转让,而根据物权的原理,物权人对物是有一定的处分权的,因此可以肯定这样的推理是无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可知,债权人转让债权对债务人仅有通知的义务,而无须获得债务人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可知,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基于上面的论述,我们就会发现履约保证保险的存在与担保法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并存同一债权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存在着障碍,履约保证保险的存在只是给银行多加了一层保险锁,使其债权受偿的机率大大加强了。因为银行可以在接受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法所规定的各种担保方式的前提下,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书。同时在该协议书中注明:当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时,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公司的赔付资金到位后,银行将转让其对借款人的主债权和担保权给保险公司,银行将不再介入原来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是一项非凡的财产保险业务,它是指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保险产品而成立的保险法律关系。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银行)赔付所有未还贷款本息。 其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1)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购买以银行为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保险; (2)银行审查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发放借款; (3)一旦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银行适用履约保证保险时的风险防范 1、保费交付的问题 为什么说到适用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防范时首先提到的就是保费交付的问题呢?回答这个问题要追溯到对保险合同性质的认定上。 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至今学术界仍颇有争议。而理论界的这种争议,则直接影响到了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有一些学者认为保险合同是诺成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也就是说保险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可是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不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又没有提出异议,以致后来保险事故发生了,保险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难道要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双方的义务即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而投保人履行交费义务?这似乎有失公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部分学者又主张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可是这种主张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投保人交费为条件的论调,对分期分批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又该如何解释?这个条件的成就是以投保人交付完所有保险费为准还是以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为准? 综上所述,对于银行而言,在接受履约保证保险时为了债权的安全起见,银行应督促借款人一次性全部交付保险费。假如借款人与保险公司协议采取分期分批交付保险费的,那么应要求保险公司在与银行签订的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中明示,履约保证保险协议自投保人第一次交付保费之日起生效。 2、履约保证保险的除外责任 银行可以通过履约保证保险取得债权清偿的保障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种保障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因此对于这个限度又一个明确的熟悉,有助于银行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债权。 履约保证保险仅仅是针对由于借款人的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不能如期偿还债务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的财产损害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书时,应非凡注重保险公司所答应的承保的范围。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对下述的几种情况是不予以承保的: (1)由于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而导致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的。众所周知,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难以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种情形与履约保证保险所保险的由于借款人主观过错而不能正常履行义务的初衷有悖,因此保险公司在正常情况下会在履约保证保险中排除此种情形的赔付。而银行业应该防范于未然,针对此种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损失,与借款人商定风险的分担或者采取其他的保险险种和担保方式予以化解风险。 (2)对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的情形。保险公司在办理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时的立场通常是对借款人在运用借款所购得标的物由于质量问题或者交付问题引发合同纠纷而影响其如期还款的情形不予以赔付。原理相同,因为借款人不能还款的原因并不是他自己的主观过错,履约保证保险所担负的职责已经被超越,这种情形应该属于产品质量保险的范畴。此时银行可以与借款人商定,由供销商对此种情况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采取其他的担保方式和保险方式。 3、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书不能发挥预期效力的情况 (1)主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不可以将合同中的权利部分或全部的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保险公司在借款人不能届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对银行进行赔付后,本应享有债权的追索权,这点在此之前已经详述。可是一旦主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不可以将合同中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就意味着银行是借款人的唯一债权人,借款人除对银行外不再对其他人负有偿付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赔付后,借款人并没有求偿权。也就是说这时的保险公司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不仅在实践中保险公司难以接受,在理论上讲也违反了平等和诚信的民法原则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的基本原理。这时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银行的债权面临风险。 (2)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一个营利机构,它做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目的不仅仅是赚取可观的手续费,而且它们还知道在为数不多的需要它们赔付的案件中它们还可以在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担保人身上挽回部分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会在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中与银行约定,在银行得到保险公司的赔款的同时,银行要将银行对借款人的一切追索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可是假如先前银行与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部可以转让,那么银行就无法将它对借款人的担保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对银行进行赔付,从而使得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书形同虚设。另外,履约保证保险通常还对由于借款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而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负责,假如银行与担保人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话,又与保险公司约定转让担保权与获得赔付同时进行,仍让存在着影响履约保证保险效力的情况。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履约保证保险保险期间的问题。原则上,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应当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间相同,但是实践中却并非全都如此。有一些履约保证保险的期间远远短于主债权的期间。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们不应理所当然依据担保法而简单的加以确定,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但是在实际处理此项业务时,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担保的可实现情况,对履约保险期间慎重加以对待。
对公存款 目录 1、什么是对公存款 2、对公存款的特点 3、银行吸收对公存款的重要性 4、对公存款的种类及来源 5、影响对公存款变化的因素 6、对公存款目标管理 7、对公存款调查与分析 8、对公存款的竞争方略 对公存款(Corporate deposit) 什么是对公存款...... 对公存款是商业银行以信用方式吸收的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对公存款的概念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对公存款是相对于储蓄存款而言的,在各项存款中剔除储蓄存款可视为对公存款。它包括经济组织存款和财政存款两部分。 狭义对公存款是指属于商业银行自身经营业务范围,能为自己经营与发展带来效益的存款。 对公存款的特点 1.与储蓄存款相比所表现出来的特点 对公存款与储蓄存款相比,具有数额大、成本低、流动性强等特点。 2.对公存款自身发展的新特点 (1)存在客观的合理量。 (2)其数量与银行借款具有一定比例关系。 (3)存款变动具有明显的季节性。 (4)存款期限具有一定的层次性 银行吸收对公存款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各部门对资金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因此组织存款在银行业务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 1.组织对公存款是银行发展的基础。 2.组织对公存款是竞争的重点。 3.对公存款是经营资本金在周转循环中间歇游离为货币形态的资本。 对公存款的种类及来源 对公存款的种类很多,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种类,一般有以下划分方式。 1.根据现行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和统计归属划分,银行对公存款可分为企业存款、农村存款、信托存款和其他存款。 2.按存款单位性质划分,对公存款的种类有工业存款、物资供销企业存款、商业存款、外贸企业存款、“三资”及集体工商企业存款、私营和个体工商户存款。 3.按对公存款的期限划分,有单位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两种。 4.按币种划分,可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5.按结算方式划分,可分为现金存款和转账存款。 6.按照存款单位的特殊要求划分,有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 通知存款,是企、事业单位按银行的起点金额(一般起点为l 000元),将暂时不用的资金,一次存人银行、不定期限。由银行签发存折,客户可凭折一次或分次提取存款。 协定存款,是企、事业单位与银行通过协商后签定《协定存款合同》,确定企、事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和协定存款户两个账户,同时使用,并与银行商定其结算户存款保留的最低额而形成的存款。 影响对公存款变化的因素 对公存款的增减变化是影响对公存款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 (一)外部因素 1.社会经济环境 2.国家金融政策 3.商品价格的变动 (二)内部因素 影响单个商业银行对公存款变化的具体因素如下。 1.竞争性利率因素 2.办公场所的外貌和从业人员素质 3.银行的服务水平 4.资金实力 对公存款目标管理 (一)目标的选择 从发展的趋势看,经济总是增长的,销售额也总是在扩大,正常情况下企业存款会持续增加。因此,选择“稳定增长”作为企业存款管理的总目标,合情合理。 (二)实现目标的组织保证 实现目标,银行内部必须按现存体制和部门分工确定责任制,目标要落实到组织,落实到人,要有监测和考核。具体措施如下: 1.建立健全各级企业存款领导小组。 2.明确内部职能部门的分工。 3.企业协助工作落实。 4.落实责任和考核。 (三)实现目标的监测和调查研究 监测是掌握企业存款管理的动态,发现差距;调查研究是配合监测,具体揭露矛盾,解决问题。所以,二者结合,是存款目标管理的反馈调节过程。监测的内容和方法主要如 1.指标执行进度监测。 2.部门履职情况监测。 3.大户存款下降原因的监测。 (四)对公存款目标考核体系 1.存款目标 存款目标.指存款在一定时期内应达到的纵向数量、横向比例及人均存款占有量。包括存款净增额、日均增长额、人均存款额、同业横比。 2.质量目标 质量目标,指营业网点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质量指标,包括出纳差错率和会计差错率。 3.效率目标 效率目标,指工作效率提高程度的指标。包括人均业务收付笔数增长率、人均存款量增长率、存款户数增长率等。 对公存款调查与分析 调查与分析是对公存款管理的重要内容,又是对公存款管理同一工作中的两个阶段。调查是分析的基础,分析是调查统计的目的。 在实际工作中,对对公存款的分析,一胶包括纵向比较分析和横向比较分析两种方式。纵向比较分析是将本期存款实际状况与上期(或历史同期)进行比较,对其数量增减结构变化情况及趋势进行分析;横向对比分析,通常是指将本行的存款变化情况与他行或当地金融机构存款变化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一)对公存款数量增减变化分析 对公存款数量增减变化分析,主要是了解对公存款变化方向和差异,从中找出变动的主要原因,为银行自身改进工作和上级领导决策提供资料依据。 对公存款变化的主要因素有以下方面: 1.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 2.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 3.企业经营行为的影响。 (二)对公存款的结构变化分析 对对公存款结构变动的调查、分析,主要是根据事先确定的目标,深入基层进行调查和了解,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各部分在总体中所占比重的变化情况。通常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其结构变化情况:一是按统计口径分析企业存款、农村存款、信托存款和其他存款之间的结构变化。二是按企业性质分析工业企业存款、商业企业存款、物资供销企业存款之间的结构变化。三是按信贷关系分析有贷单位和无贷单位存款结构变化。 (三)对公存款的市场占有量分析 在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分析其存款变化必须与当地金融系统存款变化一起分析,这样才能更全面、更清楚地掌握存款变化原因找出本行工作差距。 这一分析方法,主要是根据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汇总报表数据,与本行自身情况进行的比较;并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对本行对公存款与同业所占比重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比较,从而找出差距,研究制定新的工作目标,力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 对公存款的竞争方略 (一)对公存款竞争方略 1.扩张方略 这是指变守势为攻势。一家银行已经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建立了主要的服务基础以后,仍要坚持金融创新意识,不断地增加新的、广泛的相关服务项目,使顾客能在一家银行得到较完整的服务。 2.巩固方略 要克服四平八稳的作风,树立改革、创新意识,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做好以下工作。第二从源头抓起,提供优质服务。第二理顺各方关系,完善激励机制。第三建立信息网络,完善内部管理。 3.差别方略 这里指的是对公存款,包括多种经济成分、多种行业。其中由于时间差、地区差、质差、量差等因素,客户自然会产生不同的需求。据此,银行在吸收资金方面的创新要因需而设,从而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要。 (二)提高公存市场占有率的途径 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同业竞争的加剧,极大地促进了我国金融资产的多元化和金融工具的创新。随着客户对收益高、流动性强的金融资产的强烈追求,对银行组织对公存款的传统方法产生了巨大冲击。因此开拓对公存款的业务范围.创造新的筹资工具,适应新的经济金融格局发展要求,是银行对公存款营销工作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提高对公存款的市场占有率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通过资金市场吸收存款。 2.通过向证券市场渗透吸收存款。 3.通过开展中间业务吸收存款。
富邦银行 目录 1、 富邦银行简介 2、 公司历史 3、 主要股东 4、 企业管治 5、 五项核心价值 富邦银行(Fubon Bank,Hong Kong) 富邦银行网站:http://www.fubonbank.com.hk/ 富邦银行简介 ...... 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富邦银行")是台湾富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富邦金控")的附属公司。富邦金控是台湾一所具领导地位的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一系列全面金融产品及服务,包括商业银行、保险、证券、资产治理及投资银行服务。富邦金控自港基两大股东-阿拉伯银行集团及中国光大集团-收购港基75%股权后,于2005年4月6日正式把港基易名为富邦银行。 富邦银行透过22间分行及2间证券投资服务中心共24个零售据点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优质银行服务,包括零售及商业银行、财富治理、租购、证券及投资服务。富邦银行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36),并获得标准普尔授予A-2短期及BBB+长期信贷评级。该评级反映富邦银行资本雄厚,流动资金充裕及资产质素优良。 公司历史 1970年,新鸿基财务成立 1982年,新鸿基财务取得银行牌照,后易名为新鸿基银行。 1985年,阿拉伯银行集团收购银行的75%股权,而冯氏家族保持拥有银行的25%股权。 1986年,新鸿基银行重新命名为港基国际银行 。 1990年,阿拉伯银行集团再收购其余的25%股权,港基成为阿拉伯银行的全资附属机构 。 1993年10月,中国光大集团收购港基20%股权 。 1993年11月,港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 1996年11月,港基成为第一间在香港获得世界最大评级机构标准普尔授予全面性评级的银行,获得A-3短期及BBB长期债务评级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收购港基银行控制性股权 。 2002年12月,港基控股股东阿拉伯银行集团, 公布可能出售其持有的港基股权 。 2003年9月,富邦金融控股提议收购港基全部已发行股本 2004年2月 富邦金融控股成功收购阿拉伯银行集团持有的55%港基股权 。 2004年3月,富邦金融控股提议收购余下港基的股本,包括中国光大的20%股权及公众持有的25%股权 。 2004年4月,富邦金融控股成功收购中国光大的20%股权后,持有港基75%股份,成为港基的控股股东 。 2005年4月6日,港基获得股东批准更改名称为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并将于2005年4月6日生效 。 2005年9月6日,标准普尔调升富邦银行的信贷评级,由A3短期调升至A2及BBB长期调升至BBB+。 主要股东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是台湾一所具领导地位及具实力的金融控股公司,于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其股份交易代号为2881。富邦金控提供一系列全面金融产品及服务,包括商业银行、一般保险及人寿保险、证券经纪、资产治理及投资银行服务,透过多达三百三十间营业网络及九千名销售及市场推广代表,为逾六百万客户提供服务。富邦金控获标准普尔给予A-2短期、BBB+长期评级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除税后盈余达一百零六亿新台币,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的总资产高达一万六千亿新台币。 富邦金控是富邦产物保险以营业让与方式转换成立,富邦产物保险系于1961年4月19日成立,四十年来富邦经营的触角已延伸至证券、银行、人寿保险,证券投资信讬,投资顾问,证券金融,票券及期货,成为台湾最完整的金融服务集团。 富邦产物保险、富邦证券、富邦商业银行及富邦人寿保险为扩大营运规模,发挥资本综合效益、降低成本,并提昇营运绩效及竞争力。于2001年10月26日分别召开股东临时会通过采用营业让与及股份转换并同办理之方式,由原富邦产物保险将主要资产及负债让与新成立之富邦产物保险公司,并变更营业项目及公司名称,转换为「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与富邦证券、富邦银行及富邦人寿办理股份转换共同转换成立富邦金融控股公司,富邦金控在2001年12月19日转换基准日完成转换法定程序后正式成立。成立同一天,富邦金控在台湾证券交易所成为首家挂牌上市的金融控股公司之一。 企业管治 董事会 董事会为履行其对股东、存户、债权人、僱员及其他股票持有人之义务及责任,董事会负责确保行政治理层有能力以合理及有效的方式经营本银行。 董事会亦负责建立本银行之全盘业务目标并不时批准及审核相应之业务策略及计划(包括年度预算)。董事会亦须确保本银行谨慎营运并遵守香港非凡行政区之法例及规例,从而于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及适当时不时建议、批准及审核该等政策、行为守则、指引及系统。 董事会亦须确保本银行于其对公众之交易中遵循高标准诚信准则,并非凡留意须遵守法例及法规(例如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防止贿赂条例等)、防止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法例、行业标准(例如银行营运守则)及由金管局、证监会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发布之规管性指引。 此外,董事会于其认为有必要及适当时不时定期建立、批准及审核银行之风险治理策略及政策以确认、计算、监控及控制各类银行所面对之风险,其中包括惟不仅限于信贷、营运、市场、声誉及流动资金风险。其亦监察本银行之全盘资产(如物业、股权或债券)投资。 董事会亦确保本银行员工完全理解银行条例第83部分之有关关连借贷之条文并就该等借贷订立政策。 董事会亦专注于有效监察及治理银行之业务,包括授权董事总经理及行政总裁或通过向专责委员会委任董事,所有决定及批准须由董事会审核及批准。 董事总经理及行政总裁根据获授权之权利及董事会之批准负债日常治理及银行之营运,且不受任何个人董事之干扰。然而,董事总经理及行政总裁可于彼等认为必要时酌情向其他董事或董事会进行谘询及获取指引。 上市规则要求各上市发行人至少设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一名必须拥有适当之专业资格,或具备会计或相关财务治理专长。董事会共有十位董事,其中三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其中不止一位拥有适当之专业资格,或具备会计或相关财务治理专长。 企业管治常规 银行致力实行高水准企业管治,一直遵守香港金融治理局于2001年9月颁布的监管政策手册(CG-1)的其中章节「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的企业管治」。本银行亦一直遵守上市规则内附录十四之最佳应用守则。 于2004年11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引入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守则)以替代及强化最佳应用守则。守则由从2005年1月1日或其后开始之会计期间生效。 守则已经审阅,本银行已采取适当步骤以符合其新订要求。 薪酬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由董事会之非执行主席、非执行副主席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该委员会按需要举行会议,以审阅及批准高级行政人员(包括行政总裁、执行董事及执行副总裁)之薪酬方案。执行董事并无参与彼等本身薪酬之决策。 审核委员会 银行就审核委员会之组成已遵守上市规则第3.21条之规定。审核委员会由一名非执行董事及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共三位成员组成。审核委员会由拥有适当之会计专业资格之独立非执行董事甘礼杰主持。审核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四次会议,且当有需要时可举行额外会议。 五项核心价值 以客为本:使客户对服务称心满足,是加强盈利能力的要素。公司要树立一种企业文化即无论对外或对内,皆以诚恳的工作精神和服务态度,务求与客方便、增益增效,全心全意竭诚为客户服务。 重视员工:员工是一家服务机构最宝贵的资产,广纳专才和高效的员工、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尊重每位员工,培养他们的归属感,都是增强机构表现的要害措施。 专业精神:透过对市场和产品透彻的了解,充分发挥员工和机构的专长,确保建议能准确及时地传达,交易在符合规范下进行,任何时候均严守专业操守。 群策群力:面对复杂多变_竞争日烈的市场_我们要有共同的目标和合力实现目标的意志,上下一心、团结一致才能成功,否则会削弱整体组织的效能。 鼓励创新:鼓励发挥创意、勇于创新,敢于突破常规开创新领域,使机构和客户从中获益。
富滇银行 目录 1、 富滇银行简介 2、参考文献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udian Bank,简称:富滇银行) 富滇银行网站网址: http://www.kccb.com.cn/kccb/ 富滇银行简介 ......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滇银行)成立于2007年12月30日,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在对昆明市商业银行进行增资扩股和处置不良资产的基础上成立的云南省第一家省级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 截至2008年末,富滇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达405.28亿元,全口径各项存款余额324.5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21.08亿元,实现利润1亿元,不良贷款率2.99%。全行业务发展逐年稳步、积极推进,资产总量及存、贷款总量持续稳健增长,盈利水平显著提高,资金运行总体平稳,不良贷款及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 富滇银行作为历史上在我国西南和东南亚各国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地方银行,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品牌价值。昆明市商业银行成功更名为富滇银行,赋予了这一历史知名品牌新的内涵和生命力。 参考文献 ↑ 昆明市商业银行更名为富滇银行
弗劳思FLOSSY 目录 1、运营商 2、内容简介 运营商......弗劳思女装(台州)有限公司内容简介弗劳思女装(台州)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经营顶级品牌-FLOSSY(弗劳思)时尚睡衣、晨衣、夜服系列服饰的企业。地处中国经济最活跃的浙江东部--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年产高档系列服饰30多万件,全部采用国内外高档面辅料。 采用立体原形剪裁技术与缝制工艺进行限量生产,其手工缝制部分由技术卓越的高级技师缝制而成。每处细节均体现精湛的工艺与动人的美感。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目录 1、什么是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条件 3、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4、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要求 什么是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条件 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下列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应按照开设的不同账户的使用规定进行使用。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要求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除应按照前述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外,开立异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l.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开证银行 目录 1、 什么是开证银行 2、 开证银行的拒付情况 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什么是开证银行 ...... 开证银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 虽然开证行同时受到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两个契约约束,但是根据UCP500第3条规定,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 开证银行的拒付情况 一般而论,开证银行拒付有两种情况: 1、开证行(即进口银行)收到单据后,发现有不符点,即向议付行提出拒付。 2、开证银行收到有不符点的单据后,先与进口商(即开证人)商量,如对方提出拒付,开证行再发出拒付电报;假如开证人能够接受这些不符点,对方也就将货款付过来了。避免了进、出口银行的交涉环节。 一般欧盟国家的开证银行大多采用后者,所以双方争议相对比较少。因此,对于出口商来说,假如单据已经存在不符点了,最好在出货前,赶紧与进口商电函商量,再决定对策。切不可在对方含糊的允诺声中就鲁莽出货、出单,从而有可能在结汇时陷入难以收拾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