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金,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简介失业保险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构成 中国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特点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1.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 失业保险基金 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2.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覆盖范围 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业主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缴纳 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可以给予补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当地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12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确定累计缴费时间的原则:一是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条例》发布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二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其中如果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领取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具备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领取 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是失业人员拿到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后,应当先到当地规定的失业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之后,就可以到受理其原所在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失 失业保险基金 业保险金时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手续后的10日内,就会被经办机构告知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到经办机构取得单证,再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关系转迁 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统筹。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是指这一单位及其职工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单位注册登记地也随之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原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转移证明,注明职工人数、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迁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 二是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分为两种情况: (1)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受,并为其办理继续参保的手续。在转出地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当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已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迁出地经办机构应为其开具转迁证明,将所需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划转的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参考资料 [1]千龙网 http://beijing.qianlong.com/3825/2009/06/22/[email protected]
基金拆分,又称拆分基金是指在保持基金投资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总份额的对应关系,重新计算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基金拆分后,原来的投资组合不变,基金经理不变,基金份额增加,而单位份额的净值减少。金份额拆分通过直接调整基金份额数量达到降低基金份额净值的目的,不影响基金的已实现收益、未实现利得、实收基金等。 目录 1简介 2原因 3优势 4举例 5五宗罪 简介 基金拆分,是指在保持基金投资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总份额的对应关系,重新计算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投资人并不会因此多一分钱或少一分钱。举个简单例子来说吧:假设投资者持有某基金1万份,该基金份额净值为2元,那么他的基金资产为2万元。如果该基金按1:2的比例进行拆分,则基金份额净值变为1元,总份额加倍,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原来的1万份变为2万份,所对应的基金总资产仍为2万元。基金拆分对原来的持有人资产总额没有影响,只不过基金份额发生变化而已。就目前市场上的基金产品来看,实施拆分的基金都是已经运作了相当一段时间并且业绩相对不错的老基金。由于历史原因或者持有人结构的原因,使得部分绩优老基金规模本来就比较校而当基金净值涨到二三元钱了,投资者容易觉得贵,所以很少有人申购,而赎回落袋为安的却不少,导致基金规模反而出现萎缩,这难免对这些绩优老基金的后续投资操作产生某些不利影响。因此,这些业绩表现优良而规模相对较小的老基金,可能会选择采取基金拆分这种对原持有人不产生影响的形式。 原因 按照基金公司的解释,基金拆分可以降低投资者对价格的敏感性,有利于基金持续营销,有利于改善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有利于基金经理更为有效的运作资金,从而贯彻基金运作的投资理念与投资哲学。 拆分基金主要是过往业绩较优秀,基金净值较高,为了满足投资者的投资心理需求,打破市场悖论,使得投资者能以相对便宜的价格购买到好基金。基金份额拆分还能有效解决“被迫分红”的问题,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减少频繁买卖对证券市场的冲击。 因此,这些业绩表现优良而规模相对较小的老基金,可能会选择采取基金拆分这种对原持有人不产生影响的形式,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以改善持有人结构和基金规模。拆分的基金一般规模较小,拆分后规模扩大反有利基金的操作。 优势 基金拆分可以将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地调整为1元,而大比例分红难以精确地将基金份额净值正好调整为1元。 此外,为达到大比例分红的目的,有可能强行地卖出部分股票,将未实现利得短期内变现为已实现收益,会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使得投资者可能丧失投资机会。 拆分则可以不影响基金的已实现收益、未实现利得、实收基金等会计科目及其比例关系,对投资者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举例 假设某投资者持有10000份基金A,当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60元,则其对应的基金资产为1.60×10000=16000元。对该基金按1:1.60的比例进行拆分操作后,基金净值变为1.00元,而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原来的10000份变为10000×1.6=16000份,其对应的基金资产仍为1.00×16000=16000元,资产规模不发生变化.如果对本词条理解不深可能会与大比例分红这个词条相混。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呢?下面就给大家谈谈:1、大比例分红及拆分的基金,其目的是降低净值,给基民1个价格低适合买进的错觉,说明该基金希望扩大。2、大比例分红及拆分的基金,在之分红及拆分前或后入货效果是一样的,分红及拆分后,基金净值会降低,降低多少要看分红及拆分比例,这时(分红及拆分前后)没有亏盈。假设:2.2元1份拆分为1.1元1份,这时2.2元可买2份,基金价值没变;蛋糕大小没变,由10块切成了20块原来买1块=后来买2块分红也是这个道理。3、准备申购的人之利弊:如在分红及拆分前后这个时段入货,效果要看大盘指数牛还是熊,因为:分红前,基金要减仓准备现金应付现金分红方式的用户,(拆分前,基金不用减仓)。分红及拆分后会有基民买入基金,使基金的资金量增大,基金的持仓比例降低,基金经理会逐步加仓。基金加仓时,要看股市行情。如果加仓时的股市行情底,加仓后股市行情涨了,净值就涨。如果加仓时的股市行情高,则反之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看后市行情,每个时段利弊不同!4、大比例分红及拆分的基金,对于持有该基金的客户利弊也是有分别的,原因同上。 五宗罪 一宗罪:持有人没有否决权基金拆分类似于公司股份的分拆。基金把基金份额按净值重新拆分,比如持有人原来有1万份基金份额,净值为2元,现在基金按1元/1份拆分基金,持有人就获得2万份基金。但是,基金的拆分又不像股票的分拆那样规范。股票分拆要经股东大会通过,而基金拆分、乃至基金公司为拆分而单方面修改基金合同,也不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只要证监会批准,基金公司便可以实施拆分。面对基金公司的单方面拆分行为,基金持有人如果不同意拆分,只能选择赎回,这时要向基金公司支付赎回费。如果愿意拆分,老持有人将面临收益下降的风险。相关法规目前对基金公司单方面修改基金合同没有约束,更没有规定拆分须经持有人投票通过,这是基民利益保障的一大软肋。二宗罪:存在摊薄原持有人收益可能假设一个投资者购买的基金即将拆分。拆分前:一基金现在每份净值为2元,总份额为5亿份,资产总规模为10亿元。假定该基金资产全部为股票型资产。持有人目前拥有该基金1000份,市值为2000元。一个月后,如果该基金不拆分,那么股票资产升值10%,则基金资产总规模变为11亿元,每份净值为2.2元,持有人的基金市值变为2200元,净收益为200元;假设股票资产下跌了10%,持有人的基金市值变为1800元,一个月净损失200元。拆分后:净值变为1元,该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变为2000份。假设净值降低后吸引了90亿元新资金,基金现有资产总规模变为100亿元,总份额100亿份,因为新资金还没买股,则基金的股票资产仍为10亿元。一个月后,假设该基金的股票资产升值10%,新增的90亿资金建了六成仓,则基金资产总规模变为53.8亿元,每份净值1.064元/份,持有人的基金市值为2128元,净收益为128元;假设股票资产下跌了10%,则持有人的基金市值变为1872元,净损失为128元,拆分后的收益和损失同样都只有拆分前的64%,等于摊薄了收益和风险。三宗罪:净值跌破一元怎么办兴业趋势拆分之后再分红,使其净值因为非亏损因素而跌破1元。既拆分又分红的基金是稀少个例,不过,兴业趋势到底开了一个先例。 业内人士认为,其实这个案例反映的最关键问题在于,拆分本身就是一种不尽合理的发行方式。对拆分问题以前有过争论,1元多的基金能不能拆分?能不能二次拆分?凭什么决定哪些基金能拆分、哪些不能拆分?设立这个标准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拆分合理的话,所有基金都有可能不断拆细,变成几毛钱甚至几分钱。四宗罪:多只拆分基金业绩下滑一项资料统计显示,经过拆分扩募后,很多基金单位份额净值增长的排名,均较扩募前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而从晨星的最新评级报告中也发现:最早拆分的四只基金,其中三只由晨星评级四星级下降为三星级,一只则迅速降为两星级,而3月中旬以来拆分的11只基金中有一只由五星级降为四星,其他的总回报排名也都大幅下滑。不过,有关人士也表示:“基金拆分后业绩不佳应该只是短期的现象,投资者不必太过于介意。优秀基金公司的拆分,其相对成熟、规范的管理水准将为更多投资者在牛市中带来更好的收益。”五宗罪:基金拆分规则何在?第一只拆分基金富国天益进行拆分时,公司曾表示,主要是为了解决基金高净值与资产规模过小之间的矛盾,使更多的投资者能享受到优秀基金经理的理财服务。拆分前富国天益连续两年年收益率名列所有开放式基金榜首,是名副其实的明星基金。但现在的拆分明显偏离了“分享明星基金”这个初衷,令人不解的是,一些规模适中的基金也来凑热闹。如中银持续增长基金原来的24亿份基金份额其实并不小,但基金公司以进一步优化基金的持有人结构,增强基金流动性为由进行了拆分。
目录 1做法 2条件苛刻 3开放式基金 4封闭式基金 5相关词条 做法 国外一般规定,基金的清盘需得到主管机关的许可或须向其备案,如英国规定,开放式基金清盘后,即停止股份的发行、出售、赎回和注销,股份转让不再登记,股东登记的变更没有董事的批准不得进行。除为了清盘的利益外,基金业务不再进行。基金管理人需公布清盘开始的通知,并书面通知股东已开始清盘。 从美国美林投资公司的实践来看,美林股票基金、可转换证券系列基金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全部或部分中止或合并。如果连续30天以上该投资公司所有在外股份的净资产值少于2500万美元,或某基金在外股份的净资产值少于1500万美元,或董事会认为由于经济、政治局势的变化使公司或有关基金受到影响,该公司可以在董事会认为妥当的情况下提前1个月向所有股东或某一类股份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以便在通知期限结束后的下一个定价日,将所有以前没有赎回或转换的股份赎回或转换。赎回或并购时的股份以在上述定价日的净资产值计。 基金合并或中止的原因如果是由于经济和政治局势的变化影响,就必须得到相关基金股东的事先核准。核准是在适当方式召开的同类别股东会议上作出的。 关于基金因资产规模过小而需清盘的情况,在亚洲金融危机时的香港曾经出现过,由于后市看淡,基金份额赎回较多,香港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关闭了一些基金。这些基金的清盘需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因在股市下跌时散户多已将基金份额赎回,剩下的机构持有人多采取安全保管账户的形式由管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因此很容易达成基金清盘的决议,这时解散基金,影响不大。 我国在基金的清盘方面,对于可能出现的清盘的情形,会参照国外的做法,作出具体规定。比如根据市场化的原则,由市场决定基金是否合理存在,并给其提供可能的路径。具体可以在基金契约中规定,或由持有人大会决定,或由主管机关批准清盘。在清盘的程序和监督方面则应做出严格具体的规定,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应当规定基金的清盘需经证监会批准,契约中已规定的情形,需向证监会备案。清盘开始后,应规定在报刊上公布的时间和次数,并在此期间停止交易,以公告截止日的资产净值向持有人偿付。 条件苛刻 2004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在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60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者连续60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100人的,则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该基金终止。若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基金清盘的条件相对还是比较苛刻的。首先,基金作为理财产品已经被广泛认可和接受,中国目前基金的基民数量非常庞大,一只基金连续60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100人基本上是不可能出现的。 其次,虽然简单按照净值推算,由于拆分或者分红的影响,不排除有个别基金的总资产净值已逼近或已跌破5000万元的可能。即使某只基金的规模一度降到5000万元以下,只要不是连续60日出现这个状况,就不符合被清盘的条件。 基金清盘影响不一 尽管清盘可能性很小,但是之前曾有私募基金和银行QDII产品遭遇清盘,因此这种阴影还是会在投资者心中留下一些烙印。不少投资者担心万一所持的小盘基金真的被清盘,自己会遭受什么损失呢?北京银行北京管理部杨浩波认为,即使清盘,也就是按最后一天的净值把钱退给投资者,相当于强制赎回的概念。当然,清盘的手续可能会比正常赎回来的复杂一些,要看基金合同上的规定,确定是否交手续费。 联合证券任?认为,一旦清盘,投资者的损失究竟大不大,要具体来看。对股票型基金持有人来说,清盘造成的损失肯定很大,因为无法再以时间换空间了;对封闭式基金来讲,由于折价的存在,会以净值清盘,反而是件好事。 基金被清盘可能性低 专业人士认为,如果基民持有了规模小的基金,建议密切关注基金2008年一季报,假设一季报其规模已经符合了清盘条件,建议立刻赎回该基金,因为该基金很可能会遭到更猛烈的赎回潮,基金经理被迫抛售股票,导致基金净值更大幅度的下跌。 这只是一种假设,实际上基金被清盘的可能性仍然很低。国金证券基金分析师张剑辉认为,基金公司不会轻易让自己的基金"关门大吉",一定会想办法做高净值或者基金公司的股东拉来资金在短期内做大规模,而且小盘基金风格灵活的优势在弱势中也可以得到更好的发挥。他表示,小规模基金很可能有一定的投机机会。 天相投顾基金分析师闻群也持乐观态度,他建议已经持有或将清盘基金的投资者,不要盲目赎回。首先是要看投资本身的风险,看其仓位的大小、持有股票、投资风格等;其次,就是要关注其流动性,对于规模比较小的基金,具有流动性风险的基金,一般是不建议投资者去购买的。 规模小应关注深层原因 民族证券基金分析师李媛认为,基金规模过小和整个经济环境、证券市场形势都有联系。一方面,多数小基金公司成立的时间短,由于成立后市场一路下滑,造成基金发行市场的萧条,制约了基金公司规模的壮大;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小基金公司的股东背景不是太强,对基金公司在渠道、投研方面支持的力度有限。 专家指出,基民需要更关注的是这些基金为何会如此袖珍。银河证券王群航提醒投资者,尽量不买这样太小规模的基金,除了那种业绩非常好的小基金,同时应该多关注小基金业绩的变化。 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一般不规定自己的存续期限,但在某些情况发生时,开放式基金可能作出清盘的决定,通过清算和分配基金资产结束其存在。 从海外的情况看,开放式基金需要清盘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根据基金契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台湾规定,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之终止事由,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之约定。 2、持有人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如英国规定,经特别决议通过,开放式基金可以清盘。香港开放式基金的清盘也需要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 3、主管机关取消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情形: ①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书面申请。英国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董事向金融服务局(FSA)申请取消授权,在FSA同意的情况下,开放式基金可以清盘。 ②设立不当或变得不当。如荷兰规定,如果发现原设立申请的材料不正确或不完全或由于情况变更使得同等条件下设立申请将被拒绝,财政部可以取消许可。 ③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再具备法定的条件。如韩国规定,在委托会社(基金管理人)被取消业务资格、解散等情况下,而又未被财务部长官命令移交的情况下,可以废止信托契约。 ④基于公益或受益人的利益。如台湾规定,基于公益或受益人利益,以终止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为宜者,证管会得命令终止之。 封闭式基金 关于封闭式基金的“后事”如何处理,前期市场上一直有较为确切的传闻,即“到期封转开”,但后来突然冒出了一个“到期清盘”的说法,很让市场迷惑。 从表面上看,对投资者来说,到期封转开或清盘似乎区别不大,因为二者都是一个结局,即按照净值赎回或结账。但是,如果把眼光放长远、把眼界放宽,仔细分析后会发现,“清盘”只能够作为最后的选择,而转开却可以实现多赢。并且如果“清盘”得以推广,未来的情况就更值得严肃对待了。 清盘将加剧“边缘化”管理 自从中国的基金市场有了开放式基金之后,封闭式基金“边缘化”现象就渐渐出现了。2004年度,市场上大约有10家基金公司存在着较为显著的“边缘化”管理行为;2005年度,有这种行为的基金公司大约为5家。笔者对于部分基金公司里存在着的“边缘化”管理行为的研究成果,已被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议案,“边缘化”管理行为的严重性可见一斑。 如果对于到期的封闭式基金采取清盘方式处理,必将会助推“边缘化”现象重新加剧。因为如果实行“到期清盘”,将会让各个相关的基金公司都看清楚了自己所管理的封闭式基金的未来,而且那是一种没有指望的未来,因此认真管或不认真管、管好或管不好,意义都不大了,封闭式基金将会再度被“边缘化”,甚至还会加剧和蔓延。 这种情况对于基金公司来说,管理费可以照收,可对于持有人来说,一切就惨了。因为在基金没有清盘之前,投资者无法彻底摆脱可能已丧失投资价值的封闭式基金。因此说,如果实行“到期清盘”,受伤害的人将只会是投资者。 相关词条 标准差避险基金成长型基金产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场内基金对冲基金FOF分散风险非交易过户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股票基金公司型基金公募基金股市平准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生产发展基金正文 中国企业留利中提取建立的用于发展生产的专项基金。 50年代初期,国营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1954~1957年一度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办法,即超计划利润的60%上交财政,40%留给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集中使用,用于生产发展。1958~1961年实行国营企业利润留成制,明确企业利润留成原则上大部分用于生产,适当照顾职工福利。具体用途是:①技术组织措施、新产品试制、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即原由国家拨款解决的“四项费用”)和商业部门的简易仓棚修建费;②补充流动资金和计划内基本建设投资不足;③其他经过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④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⑤职工福利设施和生活困难补助。后两项用途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5%。 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企业正式建立生产发展基金。1979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以及此后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具体办法,规定企业利润留成应建立生产发展、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三项基金。1983年实行利改税时,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留利改为建立五项基金,即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企业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同时规定,前三项基金之和占留利的比例不低于60%,后两项基金之和的比例不高于40%。1984年的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规定,企业从增长利润中留用的利润一般应将50%用于生产发展。 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技术改造和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方面。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将生产发展基金与新产品试制、更新改造、后备等基金合并使用。1989年国营企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300多亿元,其中工业企业提取近200亿元,已成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配图相关连接
目录 1什么是基金认购 2基金认购的方式 3基金认购的途径 4基金认购与申购 什么是基金认购 基金认购是指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间、基金尚未成立时购买基金单位的过程。通常认购价为基金单位面值(1元)加上一定的销售费用。投资者认购基金应在基金销售点填写认购申请书,交付认购款项。 基金认购的方式 基金认购方式可分为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组合证券认购和网上组合证券认购4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组合证券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组合证券进行的认购。 网上组合证券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组合证券进行的认购。 基金认购的途径 1)在有某新发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有帐户已经开好基金,公司基金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把资金转到资金帐户,在证券公司的交易软件上认购基金。 2)有某新发基金代销资格的银行的基金帐户,可以直接到银行柜台认购。 3)到新发基金公司的直销点认购。 4)新发基金允许网上认购的话在基金公司网站上认购。 如果投资者是初次常识的话,要认购基金,需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先办好开户手续。 基金认购与申购 基金认购与申购的区别 基金购买分认购期和申购期。基金首次发售基金份额称为基金募集,在基金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基金的认购,一般认购期最长为一个月。而投资者在募集期结束后,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通常叫做基金的申购。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一般会享受一定的费率优惠。以购买100万以下华富竞争力为例,认购费率为 1.0%,而申购费率为1.5%。但认购期购买的基金一般要经过封闭期才能赎回,这个时间是基金经理用来建仓的,不能买卖,而申购的基金在第二个工作日就可以赎回。 认购与申购那个好呢? 认购适合“白马”基金 由于认购基金有几个月的封闭期,这几个月几乎是没有运作收益的,并且走出封闭期之后,基金的运作水平如何还不得而知,所以,选择认购方式时,必须对所认购的基金进行深入的了解,包括基金的预期投资构成、基金公司的信誉、基金经理资历等等,如果你认为这只基金是有潜力的“白马”,这时可以大胆采用认购方式。另外,同样一只基金,认购和申购的费率是不一样的,基金公司为了追求首发量,规定的认购费率一般低于申购费率。 比如认购5万元某基金的费率为1%%,申购费率则为1.8%%,二者相差0.8%%个百分点。所以,单从节省手续费的角度考虑,看好某一只基金,应尽量选择在发行时认购。 申购可以避免“踩雷”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比较青睐以申购的方式来购买基金,因为采用认购方式,万一对基金把握不准,很可能会踩着“地雷”,给自己的投资造成较大损失。而采用申购的方式,可以静观这只基金走出封闭期后的表现。虽然申购手续费贵一些,但毕竟能尽量避免和化解投资风险。特别是对于货币基金来说,由于进入开放期之后, 基金每天会公布7日年化收益情况,各基金的收益差距较大,这种情况下,综合衡量、优中选优的申购会更有利于提高投资收益。 “曲线”认购巧变申购 一旦采用认购或申购方式购买基金后,短期内不应赎回和置换,其中的重要障碍就是来回的赎回、申购费率较高,但目前各大基金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对本公司内各种基金的转换是有优惠的。另外,货币基金无论认购、申购还是赎回都免费,所以灵活利用好这两个资源,以“曲线”认购的方式来投资开放式基金可以达到方便置换、节省费用的目的。以某基金为例,按照基金公司的规定,该公司的货币基金可以转换为股票基金或平衡型基金,转换费率仅为1%,而直接申购这两种基金, 申购费率都在1.5%%以上。 因此,先用认购或申购的方式购买货币基金,然后再转换成你看好的股票基金或平衡型基金,这样,你花了认购的钱,却达到了申购选基金的理财效果。
基金开放日就是可以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销户、挂失、过户等等一系列手续的工作日。对于一只开放式基金来说,并不是在任何一个工作日都可以进行交易,因此,规定每周的某几个工作日进行交易,这几个工作日就称为开放日。
显现种类 信托投资公司 1、根据投资基金设立的法律基础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1)公司型投资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以盈利为目的、投资于特定对象(如各种有价证券、货币)的股份制投资公司。这种基金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基金持有人既是基金投资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公司型基金成立后,通常委托特定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基金资产的保管则委托另一金融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保管基金资产并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二者权责分明。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之外,即使受托的金融保管机构破产。受托保管的基金资产也不在清算之列。 公司型投资基金:组建基金股份公司,发行受益凭证募集投资者资金,基金委托基金经理公司管理操作,基金的原则委托金融机构保管。 2)契约型投资基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单位、享有基金投资收益。英国、日本和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多是契约型基金。 2、根据基金证券变现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型基金和开放型基金。1)封闭型基金。即资本形成固定,且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要求偿还的一种基金。它的特点是在基金股份发行结束后即 信托投资基金 不再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购买和出售其基金股份,但不能直接要求投资基金赎回。 2)开放型基金。即资本形成不完全固定,其已发行基金可以按净资产价值赎回的一种基金形式。开放型投资基金的特点是:基金股份的发行者有义务应受益人的请求,随时依据资产净值购回它所发行的基金,而且是见票即付。 3、根据基金发起的地区,可以分为国内基金和国际基金。 1)国内基金指基金来源于国内投资者,投资对象也在国内。 2)国际基金指基金的来源和投资对象分别在不同的国家,也称“海外基金”。 作用 信托投资基金1、分散风险,使小额投资也能分散投资。 2、专家决策,委托专家经营管理,提高了资金运用效益,流动性增强。 3、确保投资者获得稳定收益。 4、提供多样服务。 发展制约 信托投资基金类型分布图发展信托投资基金乃大势所趋,但是,目前至少还存在三个制约因素:首先是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失。信托投资基金在美国发展的最为成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美国对信托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根据《1960年美国中国税收法案》规定,如果信托投资基金将每年盈余的大部分以现金红利方式回报投资者,则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这就避免了对信托投资基金和股东的双重征税问题。同样,亚洲做信托投资基金相对成功的新加坡当局一直积极鼓励外国公司将境外的房地产透过新加坡信托投资基金的架构在新加坡上市,为此提供了一系列鼓励外国投资者的措施和降低成立成本及税务优惠。这些优惠包括:免除个人投资者于新加坡信托投资基金分红的所得税;免除新加坡信托投资基金物业出售的印花税;对外国非个人投资机构的税率由20%降至10%等措施以吸引更多本地及外地信托投资基金在新加坡上市。只有在政府的政策鼓励下,信托投资基金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目前,中国还没有这方面的优惠税收政策出台,对于营业税、租赁税等的征收,表现出政府不鼓励长期持有基金的态度,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信托投资基金的竞争力。其次是监管的相关法规还未完善。信托投资基金由于其运作流程设计比较复杂,本身不可以直接经营管理所属的资产,要委托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具有双重代理关系,这样进一步加大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而且由于信托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被要求限制在房地产及相关领域,其透明度远不如证券市场,其价值的确定、财务状况等难以被真正的了解。这些都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现有的法律监管体系,以保证信托投资基金的健康运行。再次是专业人才的缺乏。信托投资基金的高收益与低风险,很大部分来自于专业的管理,这类的管理人需要是房地产业的专才,也需要精通金融知识,目前中国房地产信托行业还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管理人员以房地产专业人士居多,他们的金融操作能力普遍较弱,复合型人才欠缺。人才的培养是个较为缓慢的过程,在发展初期,中国企业应该多跟国外企业合作,借助其管理团队运营,同时培养自己的团队。同时改善自身的报酬激励机制,大力引进国外的人才,特别是那些有海外工作经历的留学生。 现状 日本居民所占比例从创立到最新公布业绩阶段,能统计到的32只信托投资基金仅6只跑赢大盘。其中,2008年6月15日才创立的平安证大增长二期,到公布业绩的7月13日业绩仍为负。在跑赢大盘的6只信托投资基金中,跑赢大盘20个百分点的仅1只———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该产品创设于2004年2月20日,截至2008年7月31日,累计净值增长180.40%,同期大盘增长率为159.68%,高出20.72个百分点。跑输大盘的26只信托投资基金产品中,接近大盘涨幅的只有9只,其余均低于大盘涨幅10个百分点以上。而在公布最新业绩的信托投资基金中,能单独计算7月份业绩的17只信托投资基金仅2只跑赢大盘,占比为11.76%。而在公募基金方面,2008年7月份259只偏股型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大盘的有46只,占比17.76%,比信托投资基金11.76%的跑赢率要高。2008年7月份偏股型基金净值增长率平均值为13.33%,同期信托投资基金中达到该增长率的仅4只,除了跑赢大盘的2只外,另外2只为平安•东方港湾马拉松、平安•晓扬中国机会二期,7月净值增长率分别为14.06%和14.12%。值得一提的是,“股神”林园2008年2月28日创设的深国投•林园,截至2008年7月20日净值增长率才27.74%,而同期大盘上涨了40.88%。挺进上市公司十大流通股东随着上市公司半年报的公布,一向低调的信托投资基金逐渐阳光化。351家公布半年报的上市公司中,就有4只信托投资基金现身3家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上。其中,深国投•明达2期、深国投•明达3期双双选中古越龙山,分别持有古越龙山91.5387万股和66.8791万股,6月末的总市值高达3882.82万元。业内人士认为,由于深国投•明达3期4月2日才成立,因此是在第二季度建仓古越龙山,从该股近3个多月的震荡走势来看,其对深国投•明达3期净值增长的贡献比较有限。公开数据显示,截至7月20日,深国投•明达3期实际增长率为17.05%,同期上证指数涨幅则为27.45%。而平安•晓扬中国一期持有83.46万股山河智能,尽管持股数量相对较少,但含金量却是最高的———2008年6月末的市值高达5875.25万元。二季度,山河智能的涨幅高达81%,同期平安•晓扬中国一期实际净值增长率也高达37.88%,将大盘远远抛在身后。目前,山河智能股价已由6月末的70元涨到百元之上,如果平安•晓扬中国一期持有该股至今,这部分股票市值将突破8400万元。此外,深国投•睿信持有160.3426万股中江地产,2008年6月末市值为2980.77万元。二季度,该股涨幅达到了85%,而深国投•睿信2008年4月10日至2008年7月10日之间的净值增长率为27.78%,跑赢了同期大盘。 面临的挑战 信托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中国的信托投资基金产生于90年代初,分二个阶段,分别称为新基金和老基金。 1、基金发展将实现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逐步转换。 2、适应由封闭式基金为主向开放式基金为主的转变。 3、新的发展形式,还对基金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提出新要求。 4、基金业的发展,还须逐步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基金评价体系。 相关词条 标准差 避险基金 成长型基金 产业投资 产业投资基金 场内基金 对冲基金 FOF 分散风险 非交易过户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股票基金 公司型基金 公募基金 股市平准基金 货币市场基 参考资料 1、http://www.afinance.cn/trust/hydt/200708/50024.html2、http://finance.people.com.cn/GB/67606/67926/5156801.html3、http://intl.ce.cn/homepage/mcjsh/200706/25/t20070625_11924865.shtml
目录 1什么是基金销售机构 2基金销售机构的内容 3基金销售机构的指导原则 4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活动 5基金销售机构的授权控制体系 什么是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它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基金销售机构的内容 基金销售机构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 (三)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四)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基金销售机构的指导原则 基金销售机构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当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管理人(或产品发起人,下同)、基金产品(或基金相关产品,下同)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 (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三)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四)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五)募集期间对认购费用打折;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的授权控制体系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各自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授权控制体系。 (一)健全内部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基金销售机构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能。 (三)销售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四)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五)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应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或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或岗位)应独立于其他部门(或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