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初期曾被邓小平同志赞誉为中国在对外开放中信证券中的一个窗口。中信集团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开拓创新,通过吸收和运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采用国际上先进、科学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诸多业务领域中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内外树立了良好的信誉,为国家的改革开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公司长期以来秉承“稳健经营、勇于创新”的原则,在若干业务领域保持或取得领先地位。2008年公司股票承销的市场份额17.39%,排名第一;债券承销的市场份额12.15%,排名第一;公司及控股公司合并的股票基金交易额市场份额8.56%,排名第一;公司控股基金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合并市场份额10.29%,排名第一;研究团队蝉联第一。 中信证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中信信托、信诚人寿保险等公司共同组成中信控股之综合经营模式,并与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共同为客户提供境内外全面金融服务。 中信集团现已成为具有较大规模的国际化大型跨国企业集团。中信集团目前拥有44家子公司(银行),其中包括设在香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的子公司;在东京、纽约、哈萨克斯坦设立了代表处。中信集团的业务主要集中在金融、实业和其它服务业领域。截至2008年底,中信集团的总资产为16,316亿元;当年净利润为142亿元。 在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5周年时,邓小平为题词:“勇于创新 多作贡献”;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20周年时,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题词:“开拓创新 勤勉奋发 办好中信”。产品及服务 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的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客户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 公司长期以来秉承“稳健经营、勇于创新”的原则,在若中信证券干业务领域保持或取得领先地位。2007年公司股票承销的市场份额20%,排名第二;企业债和金融债承销的市场份额20%,排名第一;公司及控股公司合并的股票基金交易额市场份额8.08%,排名第一;公司控股基金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合并占8.07%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一;人民币集合理财资产净值市场份额15.7%,排名第一;权证创设总量市场份额29%,排名第一;研究团队继续以较大优势蝉联第一。 中信证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中信信托、信诚人寿保险等公司共同组成中信控股之综合经营模式,并与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共同为客户提供境内外全面金融服务。 中信证券下属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期货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包括所属子公司在内,中信证券在境内合计拥有165家证券营业部、61家证券服务部和4家期货营业部。发展态势 2007年8月31日公司完成A股增发3.34亿股,募集资金约250亿元。截止2007年底,中信证券总资产1897亿元人民币,净资产516亿元人民币,是国内资本规模最大的证券公司。 2005年,中信证券被《新财富》杂志社评选为“本土最佳证券公司”第一名,2006、2007年评选为“本土最佳研究团队”第一名,2006年“本土最佳销售团队”第一名。 2002年至2005年连续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债权融资行”。公司2003年至2005年连续荣获《亚洲货币》杂志“中国最佳股权融资行”,2006及2007年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内地最佳股票承销机构”。公司概况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公司英文名称:CITIC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注册国家:中国 省份:广东省 城市:深圳市 工商登记号:100000000018305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注册资本:663046.76万元 法人代表:王东明 成立日期:1979-10-04证券资料 证券类型 A股 上市日期 2003-01-06 发行价(元) 4.50 加权发行市盈率 摊薄发行市盈率 15.00 发行方式 上网定价发行,二级市场配售 公开总发行数量(万股) 40000.00 发行公众股数量(万股) 40000.00 配售给基金股数(万股) 申购代码1 737030 申购简称1 中信配售 申购代码2 730030 申购简称2 中信申购 上网发行申购上限(万股) 18.00 上网发行(万股) 17353.20 募集资金(万元) 180000.00 发行中签率(%) 0.28上市历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1995 年10 月25 日正式成立,原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000.00 元,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原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宁波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和中信上海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 1999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机构字[199 9]121 号),本公司增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0000000001 8305 号,税务登记证号为440300101781440。本公司于2003 年1 月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根据证监会《关于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改制的批复》(证监机构字[1999]50 号及[1999]121 号)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关于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和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通知》,本公司于1999 年以资本公积535,187,924.06 元、盈余公积88,075,035.48 元、未分配利润76,737,040.46 元转增资本。同年,本公司增资1, 730,400,000.00 元,其中1,081,500,000.00 元作为股本,648,900,000.00元作为资本公积。本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2,081,500,000.00 元,股本为2,081,500,000.00 元。增资结果已经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天华验字[99]第146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2 年,经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129 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00,000 股,每股面值1.00 元,发行后的注册资本为2,481,5 00,000.00 元。增资结果已经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天华验字[2002]026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5 年8 月本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股权分置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2 ,481,500,000 股,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数为1,941,5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8.24%;无限售条件的股数为540,0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1.76%。 2006 年6 月,经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23 号文)核准,本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 ,000,000 股,每股面值1.00元。此次发行后,本公司总股本为2,981,5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数为2,441,5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1.89%,无限售条件的股数为540,0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11%。本次增资结果已经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天华验字(2006)009-37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7 年8 月27 日,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733,800 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的总股本增至3,315,233,800 股。此次发行经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 7]244 号文核准。此次募集资金总额24,999,998,958.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金额为24,976,191,957.66 元。经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此次发行出具的天华验字[2007]第1009-58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8 年4 月,根据2007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200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议案》决议,本公司按每10 股转增10 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每股面值1.00 元,增加股本3,315,233,800.00 元。转增后本公司股本变更为6,630,46 7,600.00 元。此次增资结果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2008)验字第6046943 5–A03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6 年8 月起,本公司部分有限售条件股份限售期满开始流通,截止2008 年12月 31 日,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数量增至6,570,467,600 股。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公司拥有直属证券营业部共计40 家,此外公司尚有1 家证券营业部正在筹建过程中;拥有全资子公司6 家,即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通证券”)、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基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投资”)、中证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期货”)、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国际”);拥有控股子公司3 家,即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万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产业基金”)。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公司共有员工3,179 人,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共计7 人。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直接投资。所获荣誉 2005年,中信证券被《新财富》杂志社评选为“本土最佳证券公司”第一名 2007、2008年评选为“本土最佳投行团队”第一名 2006、2007、2008年连续三年评选为“本土最佳研究团队”第一名 2006年“本土最佳销售团队”第一名。 2002年至2005年、2008年公司被《亚洲货币》杂志评选为“中国最佳债权融资行” 2004、2007、2008年评选为“中国最佳股权融资行” 2007、2008年评选为“中国最佳经纪行” 2008年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经纪行”和“中国最佳债权融资行”。十大股东 编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本性质 1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157069.46万 23.690% 流通A股,流通受限股份 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7646.81万 5.680% 流通A股 3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32257.48万 4.870% 流通A股 4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160.35万 1.980% 流通A股 5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7402.06万 1.120% 流通A股 6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6653.00万 1.000% 流通A股 7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121.58万 0.920% 流通A股 8 中国农业银行-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180.96万 0.780% 流通A股 9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4768.94万 0.720% 流通A股 10 中信国安集团公司 4431.01万 0.670% 流通A股
定义旧时定义 个体户,最初是个贬义词,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它基本上就是待业青年、劳改犯的代名词,是和主流社会格格不入的,听着硌耳,看着更扎眼。但偏偏就是这帮人,赶上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波,赶上了流通领域的市场化,他们就开始练摊,倒腾。倒服装,倒电器,把广州的东西运回内地来卖,就凭跑个差价,硬是发了,成了万元户。那时候公务员的月薪也就是一两百元,万元户是个什么概念!有了钱,也就有了地位,渐渐的,女人也愿意嫁了,丈母娘脸上也有光了,个体户也就不是个贬义词了。只不过除了有钱,确实也找不到更多可歌可颂的地方,所以始终没有成长为时代英雄。与其说他们抓住了机遇,还不如说机遇抓住了他们,但不管怎么说,抓住了,命运就变了,直到第二次浪潮袭来。新时定义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个体户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其中包括: (一)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单位。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普查范围 个体户普查范围问题 1、农八十年代的个体户民家庭以从事农业为主,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工业生产活动或其他生产活动,如竹藤棕草编织、毛衣、手套、塑料提蓝编织、挑花、刺绣、抽纱、刷纸等,属农民家庭兼营工业,不在此次普查范围内。 2、农村中的一些经营活动,如养蜂、养鸡、养猪、养鹅 、生豆芽、养磨菇、养蚕、养鱼、炕房、烘房、孵坊、采种、育苗等,不论其单位名称如何,均属相应的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不在此次普查范围内。 3、农村中一些从事流动性上门干活的工匠,如木匠、蔑匠、弹花、缝纫、油漆匠等,还有从事流动性的服务作业,如走街串巷、逢场赶集、赶会的屠宰户及临时性的豆制品加工等,不在普查范围内。 4、保姆、家教不能统计为个体户。个体户注册 个体工个体户设立一元钱慈善基金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提交申请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诚实的个体户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办证程序 1.当地工商分局领表填写; 2.行政中心工商窗口核准名称; 3.材料齐全后去当地工商分局办理执照。与私营企业的区别 关于区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问题 区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以下两种情况: (1)广东个体户开无照网店已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其登记注册情况区分。个体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私营企业领取的是“企业营业执照”,包括私营独资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独资公司。 (2)未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原则上按其在税务部门纳税情况进行区分,如果税务部门作为企业类型纳税的单位,视作企业进行调查,否则归入个体经营户。个体户税收 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个体工商户为定额税由税务专管员根据以上情况核定。个体户法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税负沉重服务缺失987年9月5日国务院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个体户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个体户数量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基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反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赁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 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个体户介绍 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表明,1999年中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9万户,个体户到了2004年,这一数字下降为2350万户,6年间净“缩水”81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135万户。国家工商总局的另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内资企业实有350万户,比上年净减少30.1万户,下降7.9%。按照国家统计局的部署,即将于2008年开始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将把对个体工商户具体数量的普查作为重点工作之一。搞清楚现阶段中国到底有多少个体户,不仅对个体工商户本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国家就业政策的制定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样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到底有多少个体户却是众说纷纭。比如按照2004年国家统计局经济普查的数据,全国共有3921.6万个个体工商户,而同期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是当年年底的数据为2351万户,两者相差竟有近1600万户之多。 近段时间以来,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大量消亡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因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了2004年,这一数字下降为2351万户,6年间净缩水近81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135万户。但如果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国的个体工商户却依然保持在近4000万户的水平,个体户的数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有所上升。 政策支持 对个体工商户统计数字的偏差,首先受到影响的就是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弱化。其次,个体工商户数据的不准确,容易使管理层对就业形势产生误判。个体经济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根据有关学者的调查,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平均雇用人数大约为2人左右。这就是说,如果参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差不多有3000万以上的劳动力就业情况有可能被“忽视”掉了。相比之下,中国目前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5%左右,失业总人数为900多万人。这就是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数据之差,几乎相当于城镇失业总人数的3倍多。这些人的就业情况到底如何,无疑会对我国的真实失业率产生很大的影响。再次,个体户数量 准确把握个体工商户的真实情况,也有利于国家制订促进第三产业的政策,加快优化产业结构的步伐。第三产业的发展速度滞后,已经成为我国优化产业结构的重中之重。 据统计,目前中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例仅为40%左右,不但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值64%,也明显落后于中低收入国家的平均值55%。我国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个体经济的不发达,势必拖累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为此,有关部门已经明确表示,国家促进第三产业快速发展的配套政策即将出台。大力发展和规范个体工商户,无疑是弥补第三产业发展“短腿”最直接、最有效而且成本最少的捷径之一。最后对个体工商户情况的不完全掌握,也不利于完善对个体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长期以来,大多数的个体业主及其雇工基本上都处在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之外。而个体经济的生产经营方式、承受的市场竞争风险、因城市改造、市场拆迁等风险比正规企业职工和其他类型的社会从业人员要高很多;而且生、老、病、死、伤、失业等不可避免的生存风险更加重了个体工商从业人员的负担。从今年开始,我国正式推行“全民医保”制度,而广大个体工商从业人员也已经被纳入保障范围。因此,如果统计数字出现遗漏或者误差,将有可能使这些被遗漏者的权益排除在“安全伞”的保护范围之外,不利于全民医保目标的顺利实现。由此可见,尽快摸清个体工商户的真实“家底”,确实是一件势在必行的工作。其实,这项工作更深的政策含义还在于,通过更准确把握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态势,抓紧清理一切歧视和不合理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制度,为非公经济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个体户贷款 定义 个体户贷款是指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体工商户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产品特点 针对性强,还款方式灵活。 1 、针对性强:为个体工商户量身定做,多方面满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 2 、还款方式灵活:实行最高贷款余额管理,可选择不同的方式还款。 适用对象 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并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自然人。 贷款额度和期限: 放贷额度(10万-100万)放贷地区(全国)期限(1-5年) 贷款利率: 月利率百分一(1%) 申请材料: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证明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个体户营业年检 年检的主要内容 1、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2、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年检对象 年检对象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度参加年检。 年检基本程序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企业交纳年检费。 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年检时间要求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年检须提交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工商IC卡。 (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四)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个人所得(Personal Income)代表个人从各种所得来源获得的收入总合。个人所得报告中尚包括:个人支出与储蓄的资料。
英国法院通过帕拉代恩诉简和阿利恩(Paradine v. Jane,Aleyn,1647 )一案,确立的违约责任就是严格责任②。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意味着在违约发生以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违约方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 在这里有必要对严格责任的含义做一下界定:我国学者虽大都认为《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但在对严格责任的理解上则见解不一,有的认为严格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有的则认为是绝对责任。依笔者意见,严格责任是一种既不同于绝对责任又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归责形式,与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在这一点上,似乎有理由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相一致。但是,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而严格责任考虑的则是因果关系而并非违约方的过错。例如,在严格责任下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而此种情形无论如何不能推定债务人存在过错。因此,二者仍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第二,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当然,我国对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还是有严格限制的)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第三,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简介 建筑特点 世贸天阶由南北两翼商业廊和两座写字楼组成,同时拥有阶梯广场等户外场所。商业廊为全石材建筑,风格现代而又蕴含古雅醇厚的内涵,它的上空,亚洲首座、全球第三大规模的电子梦幻天幕凌空而起。天幕长250米,宽30米,总耗资2.5亿元,由曾获奥斯卡奖和四次艾美奖的好莱坞舞台大师JeremyRailton担纲设计。JeremyRailton说“这样大胆的商业构想,让我直观的看到了来自亚洲的经济光辉,这样富于时代意义的规划,对于设计师而言,足以激发出无限的创作热情。世贸天阶的天幕虽然规模上位列苏州天幕、美国拉斯维加斯之后的世界第三,但是所动用的最先进的技术,却远远的超越了拉斯维加斯的天幕,因此从技术角度讲,世贸天阶天幕是全世界的第一。”这座天幕将为整条商业街带来富于梦幻色彩和时尚品位的声光组合,成为一座吸引人潮的世界级奇观。建成之后,人们在这里可以欣赏缤纷悦目的日夜景观,感受现代科技带来的富于梦幻色彩和时尚品位的声光艺术。 世贸天阶该项目整体规划22.8万平方米,商业面积8万平米。其基础构造由南北两翼商业廊和两座写字楼组成,同时拥有阶梯广场等户外场所。此建筑群分A、B、C、D四座,信息点数超过上万点。此项目的中标,意味着GCI品牌开始被一些重要高端商务用户接受,GCI品牌2000年进入中国市场,已经开始将走高端品牌路线。据熟,GCI品牌在中国市场的成功运作,除了在特别保证产品质量大关的前提下,更注重产品人性化的结合,注重用户具体实际需求,产品服务于人的思路来设计;品牌市场的运作也在中国地区进行大范围进行当中,GCI已开始在全国各地开展GCI产品巡回展示会、研讨会、茶话会、专家座谈会等,最大可能地让用户亲身接触GCI、真正了解GCI、最后用起GCI产品! 世贸天阶由南北两翼商业廊和两座写字楼组成,同时拥有阶梯广场等户外场所。商业廊为全石材建筑,风格现代而又蕴含古雅醇厚的内涵,它的上空,亚洲首座、全球第三大规模的电子梦幻天幕凌空而起。 2009年3月8日晚21点10分,亚洲天后蔡依林(Jolin)在世贸天阶首播了其新歌《大丈夫》的音乐录影带,成为了世贸天阶第一位播放歌曲MV的歌手。在现场也吸引上万名歌迷涉足观看。 蔡依林与世贸天阶旅游特色 世贸天阶将只租不卖,目前招商工作已由仲量联行独家代理,目前与仲量联行商谈的企业包括西班牙、法国、英国等国家的大型知名品牌公司,开发商将全力打造具有远期投资发展环境的商业地产空间,成为投资者、消费者心目中共同的百年名品地产项目。 世贸天阶世贸天阶定位为“结合美食、娱乐、空间艺术、时尚信息橱窗以满足看、听、嗅、味、触的全感官之旅的休闲购物场所”,将为CBD内的中高收入的白领提供流行时尚零售业态及商业服务设施,将集6星级Night Club异域特色主题餐厅、家居生活、Spa、美食广场、品牌旗舰店等于一体。 天幕放映时间:夏季:从6点起,每半小时放映一次,至10点;冬季:从6点起,每一小时放映一次,至10点。 天幕所放影片有:八大行星、开国大典、未来城市、女娲补天、卡纳蓝蝶恋(世贸天街与蓝月谷传媒联合出品)等。广告语 "全北京向上看!"天阶背景 世贸天阶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THE PLACE INVESTMENT(BEIJING) CO.,LTD. 世贸天阶投资集团成立于1995年。公司成立伊始,便立足于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品味的项目建设,先后投资了广渠门、顺四条、芳草地、金茂公寓等项目,建立起了一支具有专业知识的投资、开发和管理队伍。现已发展成为以房地产开发为核心,融商业运营、物业管理、国际贸易等多元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投资集团。 1999年是世贸天阶投资集团飞速发展的标志年。公司投资组建了北京奥中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世贸国际公寓项目的开发。位于北京CBD区域的世贸国际公寓,是北京核心地段的高档外销精装公寓。由于户型和居室设计上采用了国际通行的线性平面布局,南北贯通,户户朝阳,使得“世贸国际公寓”设计荣获建设部“创新风暴”全国住宅设计夺标活动金奖,同时被北京青年报评为2000年“最佳经典户型”。开盘六个月售出90%,创高档外销公寓销售记录新高,并获得客户们的一致好评。 2003年,世贸天阶投资集团斥巨资开发建设世贸天阶项目,由南北两翼休闲购物中心和两座5A写字楼组成,长250米宽30米的天幕凌空而起,同时兼具优雅豪华的阶梯广场、半封闭型的步行街,在整个和谐的空间组合中,各种经典建筑元素令世贸天阶处处流露着高贵时尚的商业气息。世贸天阶旨在创造更加舒适的购物休闲天地和与众不同的购物新体验。该项目于2006年建成投入使用。是北京CBD区域内独具时尚品味、休闲娱乐、文化艺术气息和奥中品牌特色的高档综合时尚购物场所,被有识之士称为“梦开始的地方”。
概念 相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发货票中的一种,专用发票是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一般来说,专用发票的涵义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专用发票是一种经济责任证书。一笔购销经济业务的发生,首先必须有买卖双方存在,买方同意买进货物付出货款,卖方同意卖出货物收进货款,购销业务才算发生,而最初明确买卖双方在收进和付出上的经济责任的证明书就是发票,因为发票上载明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货款、买卖双方名称等内容。 (二)专用发票是一种会计核算凭证。我们知道,进行会计核算必须有记录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而专用发票则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三)专用发票是一种法律证书。专用发票作为一种经济责任证书和会计核算凭证的同时,很自然地又成了一种法律责任证书。如果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将会受到经济和法律上的惩罚。 (四)专用发票是一种扣税凭证。专用发票记载的增值税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时所负担的增值税税款,纳税人可以凭借其取得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专用发票又是一种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的。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作用,决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与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有所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主动提供单位、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二)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销售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得漏填或随意填写。同时,供应两种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且合并开具发票的,其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必须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对供应的货物既有应税货物,又有免税货物的,供应的免税货物应单独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和应税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销货方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主动填写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四)字轨号码。 销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发票上的字轨号码的顺序和日期的顺序从前往后使用,不得跳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五)开具时间。 (六)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共四联,各联规定的用途如下: 第一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销货方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按规定保存该联,不得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本上撕下。 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属于商事凭证。 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额的证明,由购货方取得该联后,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依照取得的时间顺序编号,装订成册,送税务机关备查。 第四联为记账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主要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印色及防伪标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印色第一联为蓝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黑色。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记由三部分组成: (一)水印防伪图案。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使用带防伪图案的水印专用纸印刷,将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对光检查,可以看见水印防伪图案。研讨会(二)红色荧光防伪标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鉴别仪检查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看见红色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二)无色荧光防伪标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字样和相应的防伪图花。只有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鉴别仪检查,才可以看见这一防伪标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印有上述防伪标记,缺一不可。如果只有其中一项或两项,则为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特点而设计的,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与普通发票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使用范围不同。普通发票使用范围较广。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使用范围窄。 (二)作用上的不同。普通发票只是一种收付款凭证,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主要依据。 (三)开具内容不同。普通发票内容只填写交易的数量、价格。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填写交易数量、价格,也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地址、电话号码和税款。 (四)价格特征的不同。普通发票反映的是含税价。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的价格是不含税价等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与使用综述 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十分重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加强对增值税费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发布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惩处。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的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销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方法和时限 1.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有以下几点: (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5)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6)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7)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8)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9)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凡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2.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法 (1)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印迹不清晰的专用发票不得交付纳税人使用。对于目前纳税人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规定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用于加盖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 (2)专用发票有关栏目的填开方法 专用发票有关栏目的填写方法如下: A.“单价”、“金融”栏的填写不含单价、金融。 B.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方法的规定。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C.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项,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D.必须详细填写,购销双方单位名称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E.“税率”栏,按适用的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本栏填写征收率6%。 3.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物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方送交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管理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要求。 有上述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规定中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3)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4)末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 (5)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6)丢失专用发票。 (7)损(撕)毁专用发票。 (8)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国税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所称的开具方不符合规定要求,是指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需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这是为了加强专用发票标的管理,堵塞偷税漏洞。但是,由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此项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产生了一定影响。鉴于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15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通知规定: 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将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造册详细登记备查。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给其代开专用发票。对于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不得给其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小规模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会计核算达到要求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达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再代开专用发票。 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 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对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对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有以下措施: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有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记表”,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署意见。 2.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代开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纳税人所取得的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3.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2)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4.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5.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 (1)关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 A.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B.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C.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D.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2)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A.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B.属于“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C.属于“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D.属于“缺红字抵扣联”发票,暂不移交稽查部门。 以上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6.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 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以下简称报税子系统)和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以下简称认证系统)采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是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发票比对的唯一数据来源。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是指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是指购货方取得的由销货方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 征收机关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时,必须要求防伪税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盘(以下简称软盘)和税控IC卡(以下简称IC卡)。 企业使用主、分开票机的,征收机关必须要求其报送汇总软盘和汇总的主要票机IC卡,或所有软盘(软盘数量不小于票机数量)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 征收机关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两者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 征收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卡数据,通过报税子系统核对不一致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因企业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小于IC卡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 (2)因企业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为零的情况)的,其软盘中所含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可读入报税子系统,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采取解决措施。 (3)因企业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卡中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提示,其软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或要求企业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是指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因操作有误或计算机与金税卡不匹配等原因,造成已开具的增值专用发票在抄税时,税控IC卡中“本期发票开具数”、“金额”、“税额”为零,但“本期期初发票库存”、 “本期发票购进”、“期末发票库存”完整的一种现象。 征收机关因企业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的,必须要求企业重新报送软盘;因企业计算机硬盘损坏无法重新报送的,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征收机关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申报企业,并要求其限期报税,以便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 征收机关应及时汇集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同时将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核对无误后,于每月13日前报上级税务机关。 征收机关运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识伪认证,认证相符(包括计算机自动认证相符和人工校正认证相符)的,读入认证子系统。认证相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经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比对完全相符,且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征收机关运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识伪认证时,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并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于发现的当日移送稽查局查处;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立即移送稽查局查处。认证不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经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符,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密文有误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清晰可辨且识别或录入正确无误,但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无法解密。 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报送征收机关时已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征收机关应将其退还企业,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不得存入认证子系统;如果因征收机关原因造成专用发票发生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征收机关可以企业所取得相应的发票联进行认证。无法认证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或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有一项或多项由于污损、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辨认,导致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不能产生认证结果。 征收机关应及时汇集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情况统计表》;同时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情况表》数据核对无误后,于每月13日前报上级税务机关。 7.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为了惩治利用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 (1)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对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0000元以下20万元以下罚金。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别依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5)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 (6)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7)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8)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A.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B.明知是虚开的发票,而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 C.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9)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税务机关犯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0元以下罚款。 (12)对追缴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犯罪分子非法抵扣和骗取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其他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供本决定规定的犯罪所使用的发票和伪造的发票一律没收海运条例术语 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中国商业统计学会 中国商业统计学会于1987年经民政部批准成立。它包括商业、粮食、供销、石化、烟草、医药、中药、渔业、新华书店九大行业及全国40余所大专院校(包括中国人大、中南财大、暨南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山西财经大学、东北财大、厦大、西南财大、上海财大、天津财大全国十个统计专业博士点院校)。第五届理事会现有理事622名,常务理事205名。本会具有分布面广,人才实力雄厚特点,愿与各方合作开发项目。 中国商业统计学会的主要任务是推动我国流通领域统计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搞好行业自律,承担行业协调职能,协助政府推进流通领域的科学决策,完善市场调查分析体系,建立健全全国统计信息网络,开展行业专业人才的培养及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工作,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及组织专业性宣传推广社会活动等项工作。 中国商业统计学会本着“服务、自律、沟通、协调”的宗旨,贯彻落实中央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坚持为企业的科学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全国性行业组织的职能,具有行业专业性强、业务分布面广,统计人才实力雄厚的特点。中国商业统计学会衷心希望与社会各界和中外同行的朋友们加强联系,携手合作,共同发展。学会主要职能 中国商业统计学会英译名为Commerce Statistical Society of China(CSSC)。是我国从事商业经营管理人员、统计信息工作人员和科研教学人员研究市场信息、统计科学和工作交流,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主要业务范围 1、接受政府指导,组织、推动、开展全国市场调研、经济数据分析工作; 2、开展全国市场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年度市场监测发布会,发布年度中国市场监测报告及企业经济运行指数监测报告;定期向社会发布绩优企业; 3、承担国家统计局、商务部等政府主管部门的专业课题研究; 4、调查研究经济统计制度、方法、技术的改革,向政府提出改进建议; 5、开展行业专业人才的培养及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工作; 6、协助国内流通领域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和院校加强市场调查、数据分析专业教育,开展市场统计信息、市场调查、市场分析评估、市场预测决策等到专业培训; 7、举办各种形式的市场调查、统计信息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组织编辑出版《市场统计信息》月刊; 8、组织建立信息网络,调查、搜集、整理、分析市场信息,为工商企业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9、开展市场调查分析信息咨询服务和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服务; 10、总结交流市场统计分析、市场调查科学研究的成果和工作经验;组织全国性统计科研成果和优秀科研论文的评选及奖励工作; 11、加强与相关学会(协会)联系,加强与国外同行联系,互相交流经验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