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电话(Mobile),通常称为手机,日本及港台地区通常称为手提电话、手电、携带电话,早期又有大哥大的俗称,是可以在较广范围内使用的便携式电话终端。目前已发展至3G时代。另有同名电影和电视剧作品。三无 些特定语境下“三无”的含义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 。在各个行业中所指的“三无”意义也不相同。三无手机 这是两个词组的组合,在这里在消费者一方三无的含义是指手机无质保,无发票,无售后。但在某种场合中手机售后服务提供者中也代表手机无维修、无进水、无拆机(或无暗病)。但约定俗成的是指第一种三无即手机无质保,无发票,无售后。三无手机是对手机商品的一种评价,三无手机无法给消费者提供相对的服务,影响手机的正常使用,对消费者利益向造成侵害。所以,三无手机一定意义上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简介 三千客品质生活网是集美食、休闲、商品、社区为一体的大型生活综合网站。 为广大消费群体提供了最便利的消费场所展示、评论、交通、特色等信息。在为广大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还对商家起到社会舆论的监督压力,形成互相督促,双向便利的信息服务平台。 网站中为商家提供了专有信息分页,独到的美化设计,将商家所提供的特色信息完整展示,更好的提高了餐厅的亮点及知名程度。 三千客还与多个商家联合举办优惠活动,凡是在网站中索取优惠卷,在所消费的场所都能得到最大幅度的优惠。内容站内共设五大板块 分别是:美食、休闲、商品、活动、社区五大板块。 美食版块主要内容包括:为浏览者者提供餐厅搜索引擎,还收罗天下美食新资讯,再教大家学做特色菜,食疗方法及食疗文化,饭后余茶式的调侃,消费者对餐厅的评论,最具有好评的餐厅推荐。 休闲板块主要内容包括:为浏览者者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的搜索引擎,汇集各类养身之道,美容美发,时尚盘点,休闲热点及消费新体验。 商品板块主要内容包括:着装潮流,打折商品热卖,品牌商品上市动态。 社区板块主要内容包括:网络最新爆料话题,最新影视高清下载资源,非常具有难度的Fiash小游戏,极其爆笑的精品笑话。文化 三千客是信息汇集的宝库。 三千客是消费者互相交流的平台。 三千客是督促商家的舆论压力。 三千客是暖人心扉的问候。 三千客是开心娱乐的集合。 品质生活,尽在三千客品质生活网
简介 武汉市拥有6座万达广场,其中两座已建成,其余四座正在建设中。武汉的6座万达广场,投资总额超过400亿元。总投资400亿元,成为万达在全国投资规模最大的城市。除了现有6个项目,万达集团还计划在汉阳、青山各开一家,终极目标是在未来三四年内,让武汉出现10个万达广场。万达各地项目江汉路万达广场 该项目位于武汉中山大道,总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菱角湖万达广场(新华西万达广场) 该项目占据城市中轴线上核心区域——江汉区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四大中心所在地,毗邻王家墩CBD(中央商务区)、江汉区政府,武汉体育中心、武汉图书大世界触手可及,汉口火车站、天河机场近在咫尺,新华西万达广场可谓中心中的中心,城市发展锁钥之地。 50万平方米恢弘版图,采用国际先进的HOPSCA(豪布斯卡)——城市综合体精心规划,包含万达购物中心、室内外步行街、SOHO公寓、精品住宅区、星级酒店五大物业形态。邀请国际连锁业巨头联袂合作。2010年12月18日万达广场建成开业,将成为汉口罕有的超大规模多物业形态集群,未来汉口新中心呼之欲出。积玉桥万达广场(在建) 该项目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是万达集团在武汉市建设的第三个万达广场,也是在湖北省的第五个万达广场。积玉桥万达广场总规划面积62万平方米,总投资70亿元,项目东起和平大道,南临锦江国际城,西至临江大道,北至规划路,其中商业面积超过50%,将建设武汉市第一个国际六星级的万达威斯汀酒店、超高层的甲级写字楼群,以及25万平方米的国内顶级精装修豪宅。项目建成后将极大提升武汉市的酒店、写字楼和住宅水平,高标准亮化武汉市沿江的景观,推进“武昌滨江商务区”城市规划进程,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沌口万达广场(在建) 又称经开万达广场。该项目投资3.5亿元,位于318国道东侧、三角湖度假村对面,西北临东风大道,南与武汉体育中心相邻,项目总规划用地面积1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4.15万平方米。根据规划,经开万达广场一期A区为临东风大道的百货楼、综合购物中心、步行街,B区为4栋写字楼及一座商务酒店,二期为一座五星级酒店和两栋写字楼,最早一批商业设施将于2011年8月开业。整体建成后,武汉体育中心旁将出现6栋30层高楼,以及沌口片首个百货商场等大片商业设施,有望成为沌口、四新乃至整个汉阳又一个商业中心。2010年6月25日,武汉经开万达广场在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18国道东侧项目工地举行了奠基仪式。一个集大型商业中心、休闲娱乐中心、五星级酒店、高级写字楼、精品公寓、商业步行街为一体的大型城市综合体一期将于2011年8月亮相。这是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继中山大道、菱角湖、积玉桥万达广场之后,在汉投资兴建的第四座万达广场。东湖万达广场(在建)丁字桥万达广场(在建)
简介 大连万达集团创立于1988年,已形成商业地产、高级酒店、文化产业、连锁百货、旅游度假五大产业,企业资产1400亿元,年销售额800亿元,年纳税95亿元。万达集团已在全国开业33个万达广场、15家五星级酒店、600块电影银幕、26家连锁百货店、30家量贩KTV。计划到2012年,企业资产2000亿元,年销售额1200亿元,年纳税200亿元,成为世界级的企业。大连万达董事长王健林主营业务 万达集团主营业务主要包括以大型购物中心为主体的商业中心投资与运营(简称“商业中心”);五星级及超五星级酒店的开发与运营(简称“高级酒店”);商业运营及物业管理(简称“商业管理”);写字楼、公寓和住宅的开发销售(简称“销售物业”)在内的四大核心业务板块,公司四大业务板块之间相互支持、相互提升,形成了一个有机业务整体。这种以商业中心为核心、充分发掘业务板块之间联动效应的城市综合体开发与运营管理,构成了万达集团的核心业务发展模式。主营产品 万达集团的核心产品是以“万达广场”命名的城市综合体。万达城市综合体是本公司在万达集团多年经营商业地产的基础上,持续发展并逐步完善的核心产品,主要指汇集大型商业中心、高级酒店、写字楼、公寓、住宅和公共空间等多种建筑功能、业态的大型综合性建筑群。大连万达集团总部大楼万达城市综合体通过将不同的业态融为一体,有机的整合了商业、商务及居住等多种城市商业功能,在业态间形成了良好的互动作用。在规划设计中,本公司通过建筑功能分区实现综合体中不同业态的划分与互动。其中,以全新理念打造的商业室内步行街使商业中心内的各主力店和中小店铺有机相联,引导商业中心顾客合理流动,满足消费者休闲、购物、娱乐为一体的“一站式消费”需求,成为商业中心的灵魂与纽带。 本公司通过持续发展并逐步完善核心产品——万达城市综合体,逐渐摸索出一套独特的商业模式,在国内外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赢得了行业内外的高度认可,成为我国城市综合体投资与运营管理的先行者与领导者。五大支柱产业商业地产 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商业地产行业的龙头企业,万达广场是中国商业地产第一品牌。万达商业地产公司拥有全国唯一的商业规划研究院、全国性的商业地产建设团队、全国性的连锁商业管理公司,形成商业地产的完整产业链和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万达商业地产公司持有开业收租物业面积566万平方米,计划到2012年开业70个万达广场,持有收租物业面积1300万平方米,年租金收入70亿元,规模排名全球行业前列。 万达广场历经十余年发展,已从第一代的单店、第二代的组合店,发展到第三代城市综合体。城市综合体是万达集团在世界独创的商业地产模式,内容包括大型商业中心、城市步行街、五星级酒店、商务酒店、写字楼、高级公寓等,集购物、餐饮、文化、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形成独立的大型商圈,万达广场就是城市中心。合肥包河万达广场万达广场是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产生四大社会效益:一、完善城市区域功能;二、提升城市商业档次;三、新增大量就业岗位;四、创造持续巨额税收。 万达商业管理公司 万达商业管理公司是中国最大的连锁商业经营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范围覆盖全国所有的万达广场,创造了连续多年租金收缴率超过99%的世界行业纪录。万达商业管理公司拥有丰富的商业资源,强大的运营管理能力,确保万达广场无论建在城市中心还是新发展区域,都能开一个旺一个,成为万达商业地产的核心竞争优势。 万达商业规划研究院 万达商业规划研究院是中国唯一一家专业从事大型商业中心、五星级酒店、旅游度假区规划设计的机构,汇集了全国商业中心、五星级酒店、旅游度假区设计各专业的一流人才,是万达商业地产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万达集团所有开发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景观设计、机电等业务,并全程参与产品定位、成本控制、技术支持等工作,每年承担的商业建筑设计任务超过1000万平方米。 万达学院 万达学院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占地200亩,总建筑面积12.8万平方米,全部建成后可同时容纳3000名学员,计划于2011年10月开学,每年安排万达集团高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万达学院由教学楼、行政楼、室内体育馆、室外运动场、企业展览馆、宿舍、餐厅等组成,并配备国内一流的教学服务设施,是中国最好的的企业学院之一。五星酒店 万达酒店建设公司是中国五星级酒店投资规模最大的企业,目前已开业15家五星和超五星级酒店,计划到2012年开业38家五星和超五星级酒店,营业面积170万平方米,成为全球最大的五星级酒店投资企业之一。 万达酒店建设公司能独立完成五星级酒店的设计、建造、装饰、机电等全部工程,并与雅高、喜达屋、希尔顿、凯悦、洲际等一批世界顶级酒店管理集团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是朝阳产业,也是万达集团的支柱产业之一。万达集团连续多年成为在全国文化产业领域投资最多的企业。 万达电影院线 万达电影院线是亚洲排名第一的院线,拥有五星级影城71家,600块银幕,占有全国16%的票房份额。计划到2012年开业120家影城,拥有银幕1100块,年收入35亿元,占有全国20%以上的市场份额,成为排名全球前列的电影院线。 连锁娱乐企业 “大歌星”是万达集团投资的连锁娱乐企业,为群众提供文明健康的娱乐方式。目前已在全国开业30家店,计划到2012年开业65家店,成为中国排名第一的连锁量贩KTV企业。 万达演艺公司 万达集团与闻名全球的美国弗兰克公司合资成立了演艺公司,即将在武汉、大连等地推出世界最高水准的演艺节目,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中国文化演出品牌。 财经报纸杂志 万达集团投资经营了中国有影响力的财经报纸和杂志。 企业收藏 万达集团专注于收藏中国近现代名家字画,二十多年来已收藏近千幅,是中国民间最大的收藏企业之一。连锁百货 万达集团2007年成立的万千百货,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南京、成都、武汉等地开业26家百货店,计划到2012年开业60家店,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年销售额超过100亿元,成为中国一流的连锁百货企业。旅游度假 万达集团牵头,联合中国泛海、联想控股、一方集团、亿利资源等五家中国顶级民营企业,正在长白山、西双版纳、大连金石、福州琅岐等地打造国际一流水准的旅游度假区,总投资超过1000亿元。四个项目各具特色,分别建设有亚洲最大的滑雪场、规模可媲美香港迪斯尼的大型主题公园、世界最大的影视文化产业园、国际顶尖水平的大型演艺剧场、世界一流的高尔夫球场、总数达42家的高端旅游度假酒店群。公司组织 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王健林 董事:丁本锡 董事:尹 海 董事:张 霖 董事:王贵亚 独立董事:刘纪鹏 独立董事:薛云奎 独立董事:巴曙松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高茜 监事:慕 伟 监事:韩 旭 管理团队 总裁:丁本锡 副总裁:陈 平 副总裁:张 诚 副总裁:张 霖 副总裁:宁奇峰 副总裁:孙继泉 副总裁:曲德君 副总裁:齐 界 副总裁:肖广瑞企业文化 “人生追求的最高境界是精神追求,企业经营的最高层次是经营文化。”万达集团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不仅追求财富的数量,更追求财富的品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做好企业公民。经过23年的建设,万达集团的企业文化已经走在全国企业的前列,代表了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方向。 核心理念 Core philosophy 公司愿景:国际万达 百年企业 公司使命:共创财富 公益社会 公司精神:勤学敬业 志在必得 核心价值:诚信 创新 自律 和谐 经营理念 Operation philosophy 基本理念:突出优势 整合资源 效益优先 现金为王 管理理念:人才理念:人是核心资本 沟通理念:沟通贵在坦诚 学习理念:万达就是学校 服务理念:服务关注细节 领导理念:领导重在执行 质量理念:质量是立身之本 制度理念:制度就是严格 成本理念:成本检验管理水平诚信经营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企业经营的基本准则。万达集团成立23年来,始终把诚信经营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创新发展 万达集团是具有创新传统的企业,创新能力是万达的核心竞争力,万达的发展史就是创新史。23年来,万达创新走了四步棋。制度完善 万达集团建立了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制度建设走在全国企业的前列。关爱员工 万达集团视人才为企业的核心资本。目前员工总数近3万人,管理团队全部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0%以上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平均年龄36岁;高管中70%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平均年龄不到40岁。万达集团的员工流失率在全国大型企业中是最低的,良好的企业发展前景、 广阔的个人事业平台、和谐简单的人际关系、一流优厚的物质待遇、独特优秀的企业文化是万达集团凝聚力的核心要素。环境保护 万达集团非常重视保护环境,是全国最早推行环保节能建筑的企业之一。慈善捐助 万达集团把“共创财富,公益社会”作为企业使命。23年来,万达集团奉献于社会慈善事业的现金累计超过27亿元人民币,是中国民营企业中慈善捐赠额最大的企业之一。万达集团四次荣获中华慈善奖,是全国所有企业中唯一四获该奖的企业。获得认可 万达集团创立23年来,由于带头承担社会责任,成为中国民营企业的典范,得到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获得众多荣誉。资质荣誉 1、2009年,在由世界不动产联盟主办、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承办的第60届世界不动产联盟大会上,上海五角场万达广 场成为唯一获得“世界不动产联盟优秀奖”荣誉的中国商业地产项目; 2、2009年,成都万达广场和西安万达广场荣获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颁发的“广厦奖”(商业地产类); 3、北京石景山万达广场荣获中国商业地产联盟等机构颁发的“2009中国最具投资价值商业地产项目”奖项; 4、 万达酒店建设有限公司在2009年度第二届亚洲酒店论坛国际酒店投资峰会荣获2009年度“亚洲最佳商业地产领先企业”称号(Leading Commercial Property Group of Asia); 5、万达酒店建设有限公司荣获由中国饭店2010年会暨第十届中国饭店论坛组委会颁发的2010中国饭店金马奖“推动行业发展功勋企业”称号; 6、2009年宁波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中国步行商业街工作委员会评为“全国商业街先进单位”; 7、2009年南昌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南昌市人民政府授予“南昌市第十二届文明单位”称号; 8、2009年南宁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南宁市评为“市级文明单位”。 9、2008年,武汉万达广场和大连万达华府住宅小区分别获得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颁发的首届“广厦奖”(商业地产类)和“广厦奖”(住宅类); 10、2008年,上海万达广场和宁波万达广场获得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颁发的“广厦奖”(商业地产类); 11、上海周浦万达广场荣获“2008中国新地标商业地产项目奖”; 12、哈尔滨万达索菲特大酒店荣获由亚洲旅游联合会、中国旅游与酒店管理协会、中国时报等6家独立机构评选的“2008亚洲酒店业最佳商务品牌酒店”,是黑龙江省唯一一家上榜的酒店;
概述 不松散钢丝绳是消除了残余应力和捻制应力、切头后绳中的股和钢丝不会松散的钢丝绳。 钢丝绳的松散是指:若钢丝绳头部不用封扎钢丝捆紧而呈自由状态时,股或钢丝就会按捻制的相反方向自由地松散开来。松散的原因是钢丝中的股和钢丝内部存在着弹性扭转应力和残余应力。扭转应力来源于捻制绳股和钢丝时的螺旋扭转变形;残余应力源于钢丝的冷拔加工。钢丝的扭转变形应力会降低其塑性和强度。如三角股钢丝绳(见异形股钢丝绳)中的钢丝经螺旋扭转变形后强度比变形前平均降低2.7%,扭转值降低8.3%,弯曲值降低18.4%。优点 使 钢丝绳 的疲劳性能提高 40% 左右,因而延长了钢丝绳的使用寿命 截断 钢丝绳 时,各股及各钢丝不会散开,仍然保持其本身的位置和捻距大小,不至于使得 钢丝绳 的结构遭到破坏 绳中各股与绳芯之间,以及股中各钢丝之间接触紧密。在使用过程中,结构伸长小,捻距及 钢丝绳 的直径变化较小。 钢丝绳 的可饶性得到提高,变得柔软;反拨力很小,不会形成打卷结扣;不旋转性能得到改善。因此,不松散 钢丝绳 安装方便,使用安全,可靠,受力均匀,运行平稳 使用时不易发生断丝。即使断丝,也不翘起,仍在原位置上伏着,不至于划伤绳轮或卷筒,不影响其它钢丝的正常工作生产方法 生产不松散钢丝绳的关键是使用预变形器(见变形器)对钢丝或绳股进行预先变形。钢丝预变形时由于多次弯曲可能产生微裂纹而影响钢丝绳的质量;而绳股预变形时绳股虽然在变形器中变形较大,但股中钢丝变形较小,不会产生微裂纹;且只用绳股预变形器生产的钢丝绳,其性能与同时采用钢丝及绳股变形器的相当。因此,最常采用的是绳股预变形法。预变形与矫直工序同时采用时,对消除捻制应力的效果最佳。变形器根据钢丝绳(或股)的结构和尺寸选择,安装在捻股机或合绳机的车头上。 (1)在绳股捻制的同时进行机械矫直,使绳股通过多辊矫直器进行反复弯曲矫直,以消除钢丝在捻股时产生的捻制应力。 (2)绳股进行低温回火,即在200~240℃油液中加热2~3h,消除在捻股时钢丝产生的应力后,再进行合绳。 (3)合绳时,绳股先通过预变形器,变形辊使绳股按一定曲率预变形成合绳后股在绳中的螺旋状态。 (4)成绳后经后变形器进行矫直、定径,使钢丝绳内残余捻制应力得以消除。同心捻制钢丝绳时,将合绳机上绳股筐架作反向翻身也可减少变形应力。
简介 铅笔铅笔为现代人们文化生活中主要书写工具之一。木杆石墨铅笔在16世纪时起源于英国。17世纪德国建成世界第一家铅笔制造工厂。18世纪法国人研究改革铅芯制造工艺取得成功,对提高铅笔使用价值得到重大突破,为近代铅笔工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世纪俄、日、美等国家相继建立铅笔制造工厂。19世纪末,德、日、美等国家的铅笔先后输入中国,霸占了中国的铅笔市场。初期的中国铅笔制造工厂 中国铅笔制造工厂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1932年香港九龙由国人投资将英商经营的铅笔厂改建为大华铅笔厂,是为中国第一家铅笔厂。1933年又相继出现了北京中国铅笔公司和上海华文铅笔厂,这两家工厂都不是全能制造厂。并且由于生产技术落后,都未能立足发展起来。吴羹梅创建全能铅笔制造工厂 1933年吴羹梅留日归国,满怀实业救国的理想,发起集资筹建铅笔厂。他在场艺术中大声疾呼:“铅笔在各种文具品中占重要之位置而与小学生关系又切。查海关贸易报告,去年(1932)年铅笔输入我国者,达150万金单位之巨,区区铅笔一物,每年亦竟耗我国人之财富达数百万元之巨。吾人所惕者在此,觉有从速创办此种工业之必要者亦在此”。“虽九龙已有我国唯一之大华铅笔厂创设,然持此一厂,抵制外货,力当未逮,此种工业实大有提倡发扬之必要”。吴羹梅和章伟士、郭子春等几个志同道合者一起,艰难地筹措得5万元资金,坚毅地解决了厂房、技术设备、原材料等等难题,于1935年在上海创建成中国第一家能够自己制造铅芯、铅笔板、笔杆及外观加工的全能铅笔制造工厂。 在旧中国,国产铅笔要同外货铅笔竞争,挤进市场,困难重重,吴羹梅不畏缩,不气馁,顺应当时国人反日爱国情绪,全国广泛掀起提倡国货的潮流,将工厂定名为“中国标准国货铅笔厂股份有限公司”(1942年公司改组更名为“中国标准铅笔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铅公司”)。宣称工厂的产品是“中国技师、中国原料、中国资本”制造的。同时将“中国人用中国铅笔”八个字印在铅笔上,以激发同胞的爱国热情,促使国人使用国产铅笔。再国人爱国热忱的支持下,中国标准国货铅笔厂的产品逐步挤进外货铅笔霸占的铅笔市场,取得一席之地。后又经过多方努力,将铅笔摆进了上海最繁华的南京路上著名的永安、先施、大新等三大百货公司的文具柜台,提高了产品的身价和知名度,建立了产品信誉,销路日增,不仅在上海市场上站稳了脚跟,而且逐步扩大了销售区域。远至云南、陕西、新疆等边远地区以及南洋(东南亚)泰国等地区也都有产品的足迹。抗日战争期间 1937年国内外风云突起,“七·七”事变,日本帝国主义对我国发动大规模侵略,战火很快蔓延到上海、爆发了中国军民奋起抗击日军侵略的“八·一三”淞沪抗战,铅笔厂地处国界,沦于炮火之下,被迫停工。为了不让呕心沥血所创建的企业沦于敌手,吴羹梅在职工们的赞同支持下,响应国民政府经济部工厂内迁的号召,决定将工厂全部拆迁内地大后方。工厂职工在敌人炮火威胁下全力以赴,首迁到武汉。1938年再迁到宜昌。1939年三迁重庆,川江水流湍急,装运机器的民船遇险,有十分之二的器材沉没于江底。三次迁移,艰苦危难,几濒绝境的铅笔厂终于在重庆立足生产,成为大后方唯一的铅笔厂。在重庆期间,工厂两次被日机轰炸,炸毁车间、仓库,损失惨重。全厂职工在敌人淫威下,没有被吓倒、压垮,奋力抢修,坚持生产,承担起大后方独此一家铅笔厂应尽的责任。抗战八年中,制造了完全国货的铅笔5141.4万支,行销大后方各地,缓解了后方急需文化书写用品的燃眉之急。同时附属的中国标准锯木厂制造了大量抗敌前线急需的军用木箱,附属的中和化工厂生产大量军工所需的化工产品,为直接支持抗战事业尽了力量。抗战胜利结束后复厂 中华牌铅笔1945年抗战胜利结束,吴羹梅当年就回到上海进行复厂筹备工作,1946年上半年即建成开工生产,为上海的内迁工厂首批从重庆返回上海复厂的企业之一。 复厂初期,面临美国铅笔大量倾销的严重威胁,又受到原在上海的长城铅笔厂和上海铅笔厂两大强大对手的剧烈竞争,致使工厂的生产经营陷入非常困难的境地。1948年社会动荡不安,通货膨胀,物价无限飞涨,工厂卖出成品转瞬间补不进原料,只得饮鸩止渴,高利贷款,维持生产,形成了恶性循环,债务越来越重,入不敷出,难以为继。至1949年工厂已陷于半停工状态。工厂职工们在重重的苦难下,承受了痛苦和煎熬,顽强抗争,终于把工厂完整地保存下来,为新中国成立后发展铅笔工业奠定基石。 雄鸡一唱天下白,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不久,中铅公司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为新中国发展铅笔工业尽心尽力。1949年9月积极响应人民政府号召,将一套月产能力2万罗的铅笔制造设备作为投资与黑龙江省“公私合营哈尔滨企业公司”合资建立“公私合营哈尔滨中国标准铅笔公司”。这是上海第一家私营企业与外地公私合营企业合资建厂,在当时的上海引起轰动,上海《商报》曾专门对此作了报道。哈尔滨中国标准铅笔公司至今仍是全国铅笔行业中规模较大的企业之一。公私合营 1950年7月,中铅公司被国家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正式批准公私合营,成为上海轻工系统第一家公私合营企业,从此企业进入崭新的发展时期,开始了新的历程。 合营后,职工们的社会主义觉悟有了显著提高,看到国家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工程设计制图用的绘图铅笔需要量大大增加,而就中国从来没有规格齐全,品质过硬的国产绘图铅笔,因此大量使用的还是价格昂贵的美国“维纳斯”牌绘图铅笔等舶来品。职工们心潮迭起,立志要改变这种局面,试制高质量的绘图铅笔。经过数以百次的试验--改进--再试验--再改进,终于在1954年3月制造成规格齐全的高质量的“中华”牌101绘图铅笔。上市后深受消费者欢迎,美、德、日等国的绘图铅笔就此在我国市场上绝迹。“中华”牌101绘图铅笔是中国唯一能与国外绘图铅笔一争长短,国内产品无与匹敌的产品,在中国铅笔工业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合营合并 1954年10月,上海铅笔工业合营合并,中铅公司改名“公私合营中国铅笔公司一厂”。1955年6月再改名为“公私合营中国铅笔一厂”(简称中铅一厂)。1956年1月国家将“公私合营中国铅笔三厂”(原创建于1937年的长城铅笔厂)并入中铅一厂。其后又并入“五华五金文具制造厂”和8家小业主单位。通过行业改组,扩大了企业规模,生产经济得到空前发展。产值、产量成倍增长。1957年工业总产值(按1957年不变价格计算)452.7万元,,笔1950年增长2.2倍;铅笔产量12188.98万支,增长2.18倍。企业规模成倍扩大,1957年固定资产(原值)82.8万元,比1950年增长3.55倍;职工人数691人,比1950年增加306人。合营前企业亏损。1950年3月企业负债总额高达人民币45亿元,资金周转极为困难。合营后,逐步还清债务,扭亏为盈。1957年利税总额达163.9万元,利润140.7万元。 1958年--1965年,连年不断开展各项政治运动和群众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干扰打乱了企业管理和生产秩序。产品质量时好时差,经济效益时上时下,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势头,但生产经济总体还是增长的。1965年主要经济指标与1957年比较:工业总产值(1957年不变价格计算)1316.2万元,增长1.9倍;铅笔产量32277.53万支,增长1.64倍;利税总额580.3万元,增长2.5倍;固定资产(原值)195.7万元,增长1.36倍。取得的显著成果 这期间,还取得了两项显著成果:一是从50年代中期开始持续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革命运动,和向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对旧设备、旧工艺进行了全面性的改革改造。1956年改革采用回转筒烘芯机代替落后的手工烘芯工艺;60年代革新成功磨头,刨杆联合机等数以百计的技术革新项目接连投产。再加上1956年从日本引进三色印花机为样本消化翻版革新为四色印花机;1958年从西德引进200吨液压芯机等等先进设备,改变了原来技术设备落后的面貌,大批量出口长城牌铅笔和定牌铅笔。1959年申请注册专用于出口产品的“象”牌商标,大批量生产出口“象”牌铅笔,扩大了出口数量。到1965年出口产品交货量达到1.13亿支,占铅笔总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为我国原是铅笔进口国转变为铅笔出口大国起了支柱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 1966年--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给中铅一厂带来了灾难,党组织一度瘫痪,一连串的所谓“斗、批、改”行动,不但让许多人遭到不公正的对待,更搞乱了人们的思想,使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受挫。1968年所谓“精简机构”,废除了原有行政管理机构,彻底打乱了管理体制和工作秩序,造成了生产混乱,经济停滞不前的严重后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1979年中铅一厂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走上历史性的改革步伐,坚定地向前迈进。1981年至1983年经过恢复性整顿和建设性整顿,基本上治愈了“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企业管理上的创伤。 1984年在巩固企业整顿成果的基础上,加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培育和弘扬“谦虚、朴实、进取、向上”的企业精神,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提高了职工队伍素质。全厂干群齐心协力,扎实工作,治理了“脏、乱、差”,厂容厂貌焕然一新,同时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了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双提高,获得了“1984年度局级文明单位”光荣称号。全厂职工步子满,不停步,瞄准“三新”目标(设备进一步更新,产品进一步翻新,效益进一步刷新),“三美”活动(生活设施美,厂区绿化美,职工心灵美),继续向上攀登,取得成效。1986年开始连年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光荣称号。推行厂长负责制 1985年8月推行厂长负责制以后,全厂职工坚决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企业要积极改革内部机制”的精神和要求,推进改革,努力工作,使企业进入飞跃发展时期。 其一、确立以市场信息为导向的产品开发体系。按照高档次、大市场、新技术的经营思想,组建产品开发中心,充分发挥工艺、技术装备以及专业人才的综合优势,投入少量资金,除了开发高档次、高附加值的热转印铅笔、镭射铅笔、荧光铅笔等外,1986年重点开发“爱丽丝”牌系列化妆笔,填补了国内空白,满足了人们物质文化生活不断提高的需要。只经过短短的四年时间,就成为企业的第二大“拳头产品”。成为国内唯一生产系列笔型化妆品的企业。 其二、确立以国际市场竞争为主攻方向的营销体系。把竞争的最终目标定位在国际市场,采取巩固工贸关系,依靠主渠道出口;探索代理制,寻求新的出口渠道;在珠海经济特区办厂发展多品种出口等手段,千方百计扩大各类中高档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到欧美、中东、中南美、非洲、东南亚、香港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创汇额最高达到600万美元以上,在全国制笔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其三、针对老企业薄弱的生产技术装备,抓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陆续从西德等国引进技术设备30余台(套),使铅笔生产的每道关键工序都有国际八十年代初先进水平的关键专业设备,单机的自动化程度和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在引进改造生产设备的同时,有计划的进行“细铅芯车间扩建”、“化妆笔中试车间”、“树脂细芯工艺设备引进翻版”等生产基础设施的改造和重点扩张项目建设,对改善现有生产条件,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能力都产生积极的影响。 其四、在立足本厂,巩固大本营的基础上,广泛开展跨地区、跨行业、不同体制的横向经济联合,发展了全民联营、国集联营、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等三种不同体制的联营形式,提高了企业自我适应、自我发展、自我提高的能力,发展了生产,增加了出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企业现状 中铅一厂积极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使企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基本实现了“产品结构由单一木质铅笔向多种产品”、“经营机制由生产型向经营开拓型”、“营销观念以生产为中心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销售渠道由单渠道向多渠道”等四个重点转移。形成木制铅笔14个规格,年生产能力5.3亿支;化妆笔2个系列,37个品种,年生产能力2000万支;活动铅笔3个系列,10个品种,年产能力500万支;细铅芯2个系列,20个品种,年产能力10抑制四大系列产品共同经营的多门类、多品种的综合性生产企业。 1990年全厂占地面积15194平方米,建筑面积20566平方米。拥有各类设备562台(套)。固定资产(原值)1571.6万元,净值1209万元。年末职工人数988人。工业总产值(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6693.3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70158元/人,年利税总额2000万元,利润1304.5万元,人均利税突破2万元。主要经济指标始终列于全国铅笔行业之首。成为全国铅笔行业中规模最大,产量最高,品种最多,效益最好,声誉最佳的企业;也成为全国轻工重点骨干企业。1990年核定为铅笔行业唯一的国家一级企业。 企业并不因获得国家一级企业的称号而自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积极探索深化企业改革,加速企业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有效途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思考比较,择优选择,决策将国营企业转换为股份制经营机制。经过认真筹备,积极工作,1992年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国铅笔一厂改制为中外资金融合的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进入了又一个奋发腾飞的新时期。 中铅一厂半个多世纪以来,在风风雨雨的历程中,充满着艰辛与灾难,拚搏与奋斗,挫折与成功。中铅一厂的创始者与广大职工艰苦创业,奋发图强,用智慧,用心血为发展中国铅笔工业,创出了一个个伟绩,铸成了一座座丰碑。中国铅笔一厂的光辉将永远闪耀在中国铅笔工业史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4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第五条 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第六条 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免予检验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6个月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第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第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十一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应当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以及报检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检,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从事报检业务。第十三条 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条例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第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验证。 第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十八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 对前两款规定的进口商品,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他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后及时出证。 第二十一条 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 第二十三条 进口机动车辆到货后,收货人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单以及有关部门签发的其他单证向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行车牌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处理。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二十四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验证。 第二十五条 在商品生产地检验的出口商品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由商品生产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换证凭单。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检验换证凭单和必要的凭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货物通关单。 第二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八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第三十条 对装运出口的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对其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检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外卫生注册的,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卫生注册登记后,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对外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进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在进出口前,其经营者或者代理人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对检验合格的以及其他需要加施封识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封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第三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抽取样品。验余的样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三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国内外检测机构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测。被指定的检测机构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取消指定。 第三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四十条 对检验机构的检验鉴定业务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海关监管货物除外。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 办理进出口商品报检、检验、鉴定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 第四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普惠制原产地证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专用原产地证明。办理原产地证明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 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明的签发,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以及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第四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出口属于国家实行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注册登记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化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 第五十三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撤销其注册登记。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擅自调换、损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超出其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其检验鉴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检业务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 报检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从业注册。 第五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没收的商品依法予以处理所得价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经许可的检验机构办理检验鉴定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02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4月28日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第十四条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对本法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第十六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 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第十八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第二十条 商检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第二十一条 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检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商检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依照本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第二十七条 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商检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商检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 商检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 (1989年8月21日国家商检局发布)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报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报验单位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二、进口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三、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四、对外贸易关系人; 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六、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第二条 报验范围 一、《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 二、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和检疫,以及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三、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四、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等; 五、其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六、我国与进口国主管部门协定必须凭我国商检机构证书方准进口的商品; 七、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 八、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 九、委托检验业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商检机构一般不予受理报验: 一、应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已装运出口的; 二、按分工规定,不属商检工作范围的。 第三条 报验时必须提供的单证 一、进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和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等有关单证; 申请进口商品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进口商品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它单位检验的,应加附有关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 二、出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确认书),信用证以及有关单证函电等。凭样成交的应提供买卖双方确认 的样品。申请预验的商品,应提供必要的检验依据; 经本地区预验的商品需在本地区换证出口时,应加附由该局签发的预验结果单; 经其它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必须加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正本。 凡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及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商品,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厂检合格单或出口质 量许可证。 冷冻、水产、畜产品和罐头食品等须办理卫生证时,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及厂检合格单。《商检法》简介 1989年2月21日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家主席第14号令公布自1989年8月1日开始施行。《商检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商检工作进入了法制管理的新 阶段。 《商检法》明确了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顺利发展;明确了国务院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简称国家商检部门)和国家商检部门在各地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分别主管全国和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商检法》是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用法律形式保证商检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商检法》突出了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重点,规定了商检机构对列入“种类表”内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 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行强制性检验。《商检法》明确规定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准销售、使用;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盛装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必须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商检法》明确规定了商检机构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对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出口商品企业可派检验员参与监督出厂前的质量检验工作;对法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查检验,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明确商检机构和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和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商检法》还规定了违反《商检法》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