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涵 世界贸易组织采取“多边贸易体制”。在WTO事务中,“多边”是相对于区域或其他数量较少的国家集团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结构所进行的活动而言的。大多数国家,包括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贸易国,都是该体制的成员,但仍有一些国家不是,因此使用“多边(multilateral)”一词,而不用“全球(global)”或“世界(world)”等词。多边贸易体制的最大目的是使贸易尽可能自由流动。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标志着自二战以来国际贸易体制最大的改革。世贸组织是处理各国及单独关税区之间贸易规则的唯一国际组织,而世贸组织协议则为国际贸易提供法规。 多边贸易体制最重要的目的是在不产生不良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使贸易尽可能自由地流动。这一方面意味着消除壁垒,另一方面意味着保证个人、公司和政府了解世界上的贸易规则是什么,并使他们相信,政策不会发生突然的变化。《WTO协议》是涵盖范围广泛的各项活动的法律文本,冗长而复杂。但几个简单而根本的原则贯穿于所有这些文件,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主要原则 虽然世贸组织1995年才成立,但多边贸易体制已有50多年的历史了。自1948年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就已为多边贸易体制制定了规则。 多边贸易体制有五项主要原则: 一是非歧视性,即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它们都被平等地给予“最惠国待遇”;也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予其“国民待遇”。 二是更自由的贸易,即通过谈判不断减少贸易壁垒,这些壁垒包括关税、进口禁令或进口配额等有选择地限制数量的措施,以及繁文缛节、汇率政策等其他问题 三是可预见性,在世贸组织中越来越多的关税税率和市场规则受到约束,外国公司、投资者和政府应相信贸易壁垒不会随意增加。 四是促进公平竞争。不鼓励“不公平的”做法,如出口补贴和为获得市场份额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 五是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给予欠发达国家更长的调整时间、更多的灵活性和特殊权利。 上述原则显然有利于维护各个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利益,各国自然积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国际组织。历史回顾 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回顾 世界经济体制的建构,始于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相继成立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这种创意无疑十分成功,唯一遗憾的是,成立国际贸易组织(ITO)并与其形成互补的愿望,却最终由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回顾个别政府的阻挠而落空了。所幸同时进行谈判的还有关贸总协定,它自生效以来一直被认为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多边贸易协定。在GATT后期,人们已经意识到关税不如以前那么重要了,非关税壁垒正取而代之成为国际贸易的最大障碍。为对非关税壁垒构成某种制约,以避免其阻碍公平竞争,GATT 必须深入到国家内部政策制定的层面。因此又导致“主权”与“国际合作”两者间的冲突。与此相关的条款主要是国民待遇。东京回合谈判开始着力解决非关税壁垒问题,但人们普遍感到,GATT已经无法应对全球化浪潮带来的挑战,变革的时刻来到了。乌拉圭回合于1986年启动,持续了8年,这是有史以来最长的多边贸易协定。从1995年1月1日WTO成立到目前,WTO成员已多达150个,此外还有近30个国家正在进行“入世”谈判。这无疑是了不起的成就。乌拉圭回合将服务业和知识产权两大全新领域纳入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之中。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大成就,在于正式创建了WTO。尽管这并非乌拉圭回合启动时的构想,但随着谈判深入,众多政府决策者确实感到,GATT难以承受协议范围更加广泛的管理重任,也就是说,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必须实行变革了。 多年来,关贸总协定发动了多轮多边贸易谈判,最近和最大的一轮是1986年至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该回合导致了世贸组织的建立。世贸组织现有的大部分协议都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2001年11月,世贸组织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第四次部长级会议时启动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回合谈判涉及的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品市场准入、服务、知识产权、规则、争端解决、贸易与环境、贸易与发展、贸易便利化等。与新区域主义区域主义现状 20世纪90年代早期以来,区域贸易协定一直呈增长趋势。至2005年7月,WTO(包括之前的GATT)已接多边贸易体制与新区域主义到330个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通知,其中有206个通知发生于1995年1月WTO成立之后,180个现已生效。除蒙古之外的所有WTO成员均为一个或更多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2001年11月多哈回合启动后此类贸易协定的数量激增,2001-2003年间,就有33个协定通知到WTO。2004年1月至2005年2月间,又有43个区域贸易协定通知到WTO。根据WTO现任秘书长Lamy的预测,至2010年,全球优惠贸易协定的数量将至少达到400个。这种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全球区域贸易协定大量涌现的经济现象被许多学者称为“新区域主义”。新区域主义内涵 新区域主义是一种多层次的一体化战略,包括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层面,其深远目标是建立以地区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系或安全联盟,它是在一个比较复杂的国际和区际环境、条件之下出现和自发形成,它的背景和主要根源就是经济全球化,它一方面使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度逐渐加深,使各国经济的发展逐步走向外向型和开放型,另一方面也导致国际竞争进一步加剧。新区域主义作为一种开放的地区主义,突出强调地区经济集团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它的出现已经引起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重视。 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虽已获得WTO允许,但却不断给WTO提出新挑战,迫使其解决新问题。WTO既然无力阻止它继续增多,于是就试图控制甚至利用这种贸易优惠安排形式。双方各自的立场令新区域主义和多边贸易体制身处多次冲突和反复协调之中,由于全球化持续深入、新区域主义力量不断集聚以及多边贸易体制进展趋缓,二者目前正处于彼此较量的关键时期。新区域主义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 尽管区域贸易协定能够在区域内部推动贸易自由化,但相对于多边贸易体制,它仍是次优选择,只有在多边层面的自由化遇到阻力时才转而使用。若干现象表明,即使最强大的国家,也会因为多重贸易协定的谈判和实施而损伤其制度能力,并减弱对多边层面自由化的热情。尽管许多国家越来越关注于区域性贸易协定,但是从全球角度来看,多边体制仍不可完全被其所替代。 区域贸易协定的激增将使贸易环境更加复杂。区域贸易协定创造了既定利益,避免了优惠利益的压缩,但因此而产生的曲折复杂的规则却使国际贸易成本升高、环境复杂。尤其是当自由化所基于的优惠基础并不容于当前的最惠国待遇自由化时,其产生的贸易和投资扭曲威胁到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 区域贸易协定的灵活性注定其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协定数量越多,相应的贸易规则就越多,最终结果只能是由无数区域贸易协定编织出一张交错纷杂的网,而所有成员将不得不处理和应付种类繁多的贸易规则,这意味着贸易环境的持续复杂。以原产地规则为例,它是区域贸易协定的固有规则,进口国完全依靠它来决定货物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以避免贸易偏差,即产品从非缔约国运至缔约国内,再以较低关税进入其他缔约国。除了早期泛欧洲体制统一了欧洲共同体、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中欧国家和波罗的海国家的原产地规则外,绝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都有各不相同的原产地机制。这些机制的复杂程度各不相同:有些基于适用于所有商品的一般规则,有些针对不同产品包含多重规则。原产地规则根据不同的特征分为不同种类。一个国家若是若干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约方,其出口商就不得不将产品根据一系列令人望而生畏的具体标准进行生产,以满足不同市场的优惠待遇条件。有学者研究表明,如果区域贸易协定提供的优惠利益不足以支付为了遵守该规则而支付的生产成本,出口商会选择放弃享有优惠待遇。这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或者高关税与低关税国家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中表现尤为明显。只有当出口商向较高最惠国关税出口时才有较大动力遵守原产地规则以确保获得更大优惠利益。 新区域主义盛行使区域贸易协定不断相互交叉、重叠和搭接。不同协定除原产地规则相异外,还包含着迥异的贸易自由化时间表。如果某一缔约方在协定生效时采取激进方式对所有产品实现完全贸易自由化,当然就无需此类时间表,但现实往往相反。一般情况下,区域贸易协定都包含基于双边或地区的逐步减让时间表。这种时间表还很有可能是不对称的,它允许一方缔约国设置较长过渡期,而大部分国家都希望过渡期越长越好或将最敏感商品排除在外。这恰恰是多边贸易体制尽力避免和不愿看到的。 同时,发展中国家和弱小国家会发现自己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处于边缘地带。单个发展中国家或弱小国家的力量虽然有限,但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其总体数量占优,因此在力量上有所积聚和补充,但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很多弱小的发展中国家在与有实力的大国进行双边谈判时,其谈判手段更少,谈判力量更弱,谈判地位更低,往往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区域贸易协定还将促使产生更大的歧视性,最终伤害到所有贸易方。为了避免被排除在外,协定外的国家将试图与协定内的国家缔结协定。这被称为“多米诺效应”或“从众效应”。这种效应的结果是,通过达成优惠协定的办法所获得的更多利益并不能长远。协定越多,其约定的优惠和相应的利益就越没有意义。 区域贸易协定也并不能彻底解决某些体制性问题,如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农业补贴。这是因为生产商并不只为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约方生产,其产品的原产地确定、所获得的补贴以及反倾销的预防等适用于所有产品,因此产品可能遇到的原产地规则问题、反倾销问题、反补贴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调努力和管理尝试 多边贸易体制对于区域性贸易协定可能引发的冲突已经有所预测,并早在GATT时期就对其设定了同GATT/WTO保持一致的条件并沿用至今。由于新区域主义的迅速发展,WTO逐渐感到其对自身地位的威胁,陆续推出新机构和新机制以试图对其进行更有力度的管理。 1996年2月6日,WTO总理事会成立了“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目的在于审查某一区域贸易协定的每个单一的承诺和规定是否符合GATT或GATS的规定,确定该区域贸易协定的义务和条款在总体上是否会造成多边贸易体制提高对区外贸易壁垒的效果。在影响的造成不可避免时,GATT和GATS都赋予了受影响方获得补偿的权利。在GATT的历史中除了1994年捷克和斯洛伐克间的关税同盟外,缔约方全体从来没有对任一区域贸易协议是否全部符合GATT、做出过结论。这一情况可被理解为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对目前区域贸易协定基本持宽容的态度。 2006年7月10日召开的WTO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会议中,正式通过由主席乌拉圭大使瓦雷斯大使提出的“区域贸易协定新透明化机制”。这标志着WTO对待区域贸易协定的方式由协调为主转向了管理为主。新透明化机制将区域贸易协定对于WTO的透明度大大提高,根据此机制,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需要履行的义务主要有早期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履行透明度程序义务以及后续通知及报告义务。新机制使WTO及其成员可以及时掌握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的动态,新的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约方也将较为严格地受制于更透明、更有效的审查工作。特别是机制所规定的“事实报告”制度,虽然极大地便利了其他WTO成员对协定的审议,但由于报告的准备需要协定缔约方提供额外信息,这就增加了各缔约方协调多边贸易谈判和区域、双边贸易谈判之间关系的难度。但它是一种临时性过渡机制,仍待成员的审议,如有必要还会继续修改,最终由一个作为多哈回合全面成果一部分而被采用的永久性机制来代替它。 从国际社会的现实来看,无论是目前还是将来,世界经济中的集团化和全球化并不是两种完全对立的趋势,而是两种趋势并存,共同发展。基于国际社会的现实,在区域贸易协议与多边贸易体制(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关系上,世界贸易组织确认了区域性贸易体制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容性,同时确立了多边贸易体制的首要的和主导的地位,将区域贸易协议的发展置于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之中。处理二者关系的正确途径是:区域全球化而非全球区域化。如何约束区域贸易一体化,消除其负面效应,使其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益补充,是世贸组织面临的一大难题。 区域贸易协定在区域范围内把贸易自由化向深度和广度推进,区域内、外可能由此产生的问题和矛盾则交由多边贸易体制处理;多边贸易体制为区域贸易协定设定总体目标、提供框架性指导和约束,并且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通过管理途径努力协调甚至预防二者间的冲突。这些事实表明,无论是新区域主义还是多边贸易体制,在现阶段不必试图以压倒性优势击败对方,通过管理而得以协调的冲突,是推动双方继续前进的强大力量。新区域主义与多边贸易体制既是朋友又是对手的现实状态,有利于二者在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中实现共存与发展。多边贸易体制的价值 WTO是当今唯一规范全球贸易的国际组织。从GATT到WTO,多边贸易体制一如既往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GATT1947在序言中开宗明义指出:“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保留这一论述的同时,进一步指出“决定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多边贸易体制,以包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结果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结果。”此次金融危机衍生成为全球性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在使WTO多边贸易体制经历着严峻时代考验的同时,也迫使WTO扛起了维护贸易自由化形象的旗帜,在对抗和遏制贸易保护主义过程中发挥着更多的价值。2008年12月14日,西方著名经济学家鲍德温(Richard Baldwin)和埃文奈特(Simon J.Evenett)就曾撰文指出,为应对金融危机,维护国际贸易稳定,WTO应立即采取三项应急措施:第一,迅速完成WTO贸易便利化谈判,WTO成员每半年向WTO通报一次贸易便利化义务落实情况;第二,建立全球贸易保障机制,WTO成员每周通报一次本国进口增长、关税变化及反倾销措施等情况;第三,所有WTO成员承诺约束现行贸易开放水平,不采取任何新的贸易限制措施,并每两年向WTO通报一次落实情况。事实上,在过去的数月,WTO正在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扮演着全球贸易保护主义“遏制者”和“终结者”的角色,为全球经济避免滑向深度衰退设置了一道“安全阀”。价值一 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呼吁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WTO基本哲学是开放市场、非歧视以及国际贸易的全球竞争有益于全世界各国的福利。WTO是磋商和扩展多边贸易自由化以及对贸易和相关政策进行合作的场所,确保需要取消进口壁垒的政府进行国内贸易政策改革。金融危机爆发以来,WTO总干事拉米应邀先后两次参加G20金融峰会,并促成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推动多哈回合谈判连续成为华盛顿峰会和伦敦峰会的重要议题。拉米还在一份声明中呼吁,G20集团领导人应该联合行动,避免实行任何进一步的贸易保护,否则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将会进一步延长危机的持续时间。2009年3月4日,拉米在澳大利亚发出警告,如果美国奥巴马政府面对经济危机在贸易自由化方面倒退,多边贸易谈判将继续受阻。3月25日,拉米在接受法国《论坛报》专访时表示,“新保护主义”已在一些国家的经济刺激方案中出现。WTO将于4月召集全体成员就“新保护主义”问题举行工作会议。4月2日,根据美联社报道,拉米还呼吁参加G20峰会的各国领导人要防范可能扭曲全球贸易的“低度”贸易保护主义。拉米表示,相信全球经济下滑不至于引起如上世纪30年代那样的“高度”贸易保护主义,因为现在有了更多的规范和约束。但WTO关于全球贸易的现有规则给“低度”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钻空子的灵活性,如果G20各国领导人能够禁止这些灵活性的使用将为尽早结束多哈回合谈判提供了有力保障。价值二 通过政策审议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实施监督 努力增强透明度和审议贸易政策占用了WTO很大部分的时间。这一过程被美国著名贸易专家巴格瓦蒂教授称为“德拉库拉原理”,即问题一旦曝光就会消失(Bhagwati,1988)。2009年1月,WTO开始启动“特殊监督机制”,对各成员为应对金融危机采取的贸易措施进行集体审议,对遏制保护主义起到了重要的预警和监督作用。2月9日,WTO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举行非正式会议,审议2008年9月以来WTO各成员为应对金融危机采取的新贸易措施,标志着WTO对各成员在金融危机中所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定期审议机制正式形成。3月26日,WTO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已有23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85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较1月末首次调查时的19件增加四倍以上。3月27日,WTO秘书处发布了第二份《关于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及与贸易有关的发展情况向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报告》。尽管报告认为,目前WTO成员尚未显现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的迹象,如普遍性贸易限制和贸易报复,但很多成员正面临着采取具有贸易保护主义性质措施的压力,与前一阶段提高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有限证据相比,形势开始逆转。WTO要求各国为刺激经济发展采取的政策应有利于推动贸易增长,各国应不使用新的贸易限制措施和具有贸易扭曲效应的补贴措施,且各国应保证采取的措施以透明和非歧视的方式实施。价值三 通过“促贸援助”增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能力 作为多哈回合谈判的有益补充,“促贸援助”是WTO发起的一项倡议,旨在通过加强基础设施、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帮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高参与国际贸易的能力,促进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该倡议经2005年WTO香港部长级会议通过,被作为一项重要成果载入《香港部长宣言》。根据2006年12月确定的路线图,2007年WTO在秘鲁、菲律宾和坦桑尼亚等三个亚、非、拉国家相继举行了三次地区性“促贸援助”审议会议,并成功举办了第一次全球审议大会。2008年2月25日,WTO通过2008年“促贸援助”工作路线图,旨在提高发展中国家在接受援助过程中的自主参与,加强对援助实施情况的监督,确定若干指标衡量援助活动的有效性和发展中国家国家的贸易能力。金融危机爆发后,WTO已将“促贸援助”作为2009年工作重点,并计划在年中举行第二次全球“促贸援助”审议大会。毕竟,在当前全球同舟共济应对金融危机形势下,增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能力和强化贸易基础设施也符合发达国家自身的根本利益。价值四 通过呼吁贸易融资为全球贸易自由化提供资金保证 贸易融资被认为是贸易的生命线,目前全球贸易的90%依靠贸易融资。然而,金融危机导致全球性资金紧缺,进出口商在获得贸易融资上遇到困难,外贸信用风险增大,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资金更加紧张,导致全球贸易难以为继。根据WTO统计,目前全球贸易融资缺口已扩大至1000亿美元,比2008年11月估算的250亿美元增加了三倍。早在金融危机初露端倪时,WTO即开始关注金融危机对贸易融资潜在的影响,并先后与一些多边机构、商业银行商谈此事。2008年10月14日,WTO宣布成立“贸易融资特别任务组”,研究金融危机对贸易融资的冲击。受到贸易融资短缺影响的发展中国家也积极向WTO建议对贸易融资进行深入讨论,并加强与其他国际机构的联系,共同寻找解决办法,以真正实现多哈宣言中“防止多边贸易体制受到财政和货币不稳定性影响”的授权。在此情况下,2008年11月12日,WTO在日内瓦召开了全球贸易融资会议,呼吁各国银行扩大贸易融资规模,加强信息分享和风险管理,重塑市场信心,确保国际市场平稳运行。2009年1月31日,WTO总干事拉米在参加达沃斯会议期间表示,中国和日本应在金融危机大背景下,增加提供贸易融资,帮助菲律宾、泰国、柬埔寨等亚洲国家摆脱困境。3月18日,WTO再次在日内瓦召集私营银行、国际金融机构和出口信贷机构的代表举行贸易融资专家会议。有关专家指出,目前贸易融资缺口不断增大的主要原因除了银行业的信用危机外,更多的是因为许多国家的进口需求下降了10%以上所致。目前,WTO正在大力推动建立“流动资金库”,以解决贸易融资困难问题。价值五 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对贸易保护主义国家实施制裁 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根据WTO成员的承诺,如果他们认为其他成员正在违反贸易规则,他们将使用多边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不是采取单边行动,这意味着遵守议定的程序和尊重判决。作为全球贸易争端的准司法机构,争端解决机制使全球贸易规则更为有效,为规则导向的体制运行进一步增添了安全性和可预见性。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弱小国家而言,在面临单边主义威胁与挑战时,他们可求助于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利益。根据WTO统计,从1995年到2007年底的十三年,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369起案件中,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投诉案件141件,约占40%。如今,在金融危机阴影的笼罩下,伴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许多国家都纷纷表示将拿起争端解决机制这一武器来维护本国利益。2009年3月12日,在WTO农业例会上,中国强烈谴责美国最终通过的《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中包含的歧视中国禽肉产品的“727条款”,并表示中国将向WTO提起申诉。3月26日,法国表示,将要求WTO审查美国汽车救助方案是否符合WTO规则。同日,欧盟也表示,正在评估美国的救助方案对欧洲汽车制造业的影响,如果存在不公平竞争,欧盟将考虑向WTO起诉。此外,巴西外长阿莫林称“购买美国货”条款已严重影响了巴西出口,指责美国此举仅是一片“止痛膏”,对根治经济危机毫无裨益。尽管巴西不是WTO《政府采购协议》成员,但巴西正在积极研究向WTO起诉美国。近日,印度也表示,将在未来三至四个月内完成对美欧非关税贸易壁垒证据的搜集工作,之后将向WTO提起申诉。价值六 通过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提振各国对世界经济复苏的信心 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催促了以自由贸易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诞生。GATT/WTO的创立和成功已经成为历史上曾以重商主义为准则的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杰出范例,给世界各国和地区经济带来了普遍的繁荣和福利。根据WTO统计,多边贸易体制六十年来所倡导的多边贸易自由化为世界货物贸易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多边贸易体制被认为是发展的基础和经济贸易改革的工具。自1950年以来,世界贸易增长了二十七倍,为同期世界GDP增长速度的三倍。制造业产品贸易增长(年增长率7.5%)是农产品贸易增长速度(年增长率3.6%)两倍以上。国际贸易这一增长速度在历史上是空前的。整体来看,在1870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期间(有时被称为第一次全球化浪潮),贸易增长速度约为1950年后的一半。根据麦迪森(Maddison,2001)的数据,世界贸易与世界GDP的比率在2005年达到19,4%。无疑,通过推动多哈回合谈判达成平衡协议以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稳定的多边贸易体制将对各国应对金融危机、提振全球信心、加快世界经济复苏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此外,尽早结束多哈回合谈判的意义不仅在于对贸易保护主义的爆发形成机制性约束和威胁,而且还有利于保护贸易利益,确保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全球产业链中相互倚重,共同受益。据WTO测算,多哈回合谈判成功将大幅度削减农业补贴,使全球关税水平在现有基础上下降50%,每年至少将为世界经济创造1500亿美收益。特别是在当今重塑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中,多哈回合规则谈判将对今后二十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的国际贸易起到规范作用。
简介 大通关大通关是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工程的简称。200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明确指示“实行‘大通关’制度,提高通关效率”。2004年,在全国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现场会上,国务院副总理吴仪进一步指示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大通关工作,提高口岸工作效率。 “大通关”是指把一般意义上的口岸通关扩大了外延,丰富了内涵。“大通关”是指进出口货物到离港(站)所需的装卸作业、代理服务、口岸查验的过程,视为通关的有机整体,叫大通关。“大通关”可以界定为三个环节:即货物或交通工具代理人服务环节(货物代理人有浙江外运等,船舶代理人有宁波外轮公司等);查验环节(查验单位有宁波海关、宁波出入检验检疫局等);港区、航站的装卸作业环节(宁波港务集团公司、宁波民航站等)。 大通关的一般含义 所谓大通关,指的是口岸各部门、单位、企业等,采取有效的手段,使口岸物流、单证流、资金流、信息流高效、顺畅地运转,同时实现口岸管理部门有效监管和高效服务地结合。它是涉及海关、外经贸主管部门、运输、仓储、海事、银行、保险等各个国家执法机关和商业机构的系统。实施目的 就是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程序和办事环节,口岸各方建立快捷有效的协调机制,实现资源共享,通过实施科学、高效地监管,以达到口岸通关效率的大幅度提高,真正实现“快进快出”使仓储周期减少一半。简要含义 大通关大通关是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工程的简称。所谓大通关,指的是口岸各部门单位、企业等,采取有效的手段,使口岸物流、单证流、资金流、信息流高效、顺畅地运转,同时实现口岸管理部门有效监管和高效服务地结合。它是涉及海关、外经贸主管部门、运输、仓储、海事、银行、保险等个国家执法机关和商业机构的系统。实施大通关,最直接的目的就是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程序和办事环节,口岸各方建立快捷有效的协调机制,实现资源共享,通过实施科学、高效地监管,以达到口岸通关效率的大幅度提高,真正实现“快进快出”。核心 就是简化口岸工作流程和环节。以前,宁波出口企业产品的检验检疫都是手工大通关检验,大通关后改为“电子监管”,这一变化使得奥克斯空调的仓储周期从15天减为7天,该企业有关负责人表示,按年出口100万台计,单仓储费用每年即可节省333万元。据了解,目前全市4361家企业的出口产品全部实现了电子监管。过去,为了在北仑港出口货物,象山企业人员必须赶到北仑来报检报关,否则无法验货放行大通关用“多点报关报检,口岸放行”模式解决了这一难题。在这种通关模式下,企业可自主选择宁波任何区域报检报关并提交相关单证。为适应IT产品周转期短、交货期紧、批次多、零库存的生产特点,大通关为保税区IT企业量身定制了“集中报关”新模式,允许他们先备案后报关,多次报关手续集中为一次,使得全区IT企业节约了成本,竞争能力迅速增强。提前报关实货放行 大通关还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提前报关,实货放行”新模式:即进口货物在到港之前就将进口舱单的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送给海关,海关提前审核报关单证,征收税费,进行单证放行,这样货物一到港就可立刻进行实物查验和办理放行手续。如此一来,不仅极大加快了口岸物流速度,而且减少了企业滞箱费用。措施惠及周边城市 大通关口岸大通关不仅惠及本地企业,而且辐射到了周边城市。2006年,适用宁波本地企业的便利通关措施对绍兴企业开放后,有44.5%的绍兴货物在宁波口岸出口。宁波口岸通过大力改善通关环境等实在的措施,以往通过上海口岸的温州、义乌、台州、金华等地的货物,现在90%以上通过宁波口岸出口。目前宁波舟山港已经在绍兴、义乌、衢州等地建立了“无水港”。 2006年9月1日,长三角区域大通关建设协作机制形成,“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新模式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武汉、南昌、长沙、成都、重庆、宁波等10个城市推开。新模式将原来的“两次申报、两次查验、两次放行”变成“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此后,宁波口岸专设了通关窗口,这意味着宁波舟山港已将其港口腹地延伸到长江沿线的内地区域。流程 大通关具体流程是进出口企业通过自身与海关联网的计算机,或通过预录入单位(报关企业)将报关数据向海关业务数据处理中心传输。海关业务数据处理中心收到数据后,对报关数据进行逻辑校验,对监管条件进行审核,并自动作出判别。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回执,通知企业海关已接受申报;对不符合要求的,则退回不接受申报,企业根据计算机提示进行修改和补充。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海关业务数据处理中心的计算机自动进行货证统一的审核,而后通过网络向现场海关进行复核、查证。企业根据反馈信息,将书面报关单及随附单证递交现场海关,现场海关审核单证,并与计算机报关数据核对。如情况正常,则办理具 体验放手续。重要意义 口岸是国家的门户,口岸功能的强弱和运行效率的高低,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繁荣至关重要。特别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口岸管理体制是否顺畅、通关活动是否高效,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经济水平和竞争能力的重要指标,对国际资本的流入和我国外经贸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口岸工作。为提高口岸工作效率、规范口岸管理,国务院曾于1996年前后在深圳进行口岸管理体制改革试点。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时,国务院决定由海关总署承担口岸规划、审理等职能。2001年,朱镕基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大通关"制度的要求:"实行'大关'制度,提高通关效"。同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批准由海关总署牵头,公安部、外经贸部、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民航总局等7部门参加的口岸工作联络协调机制。2002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召开了"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现场会",吴仪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各地区、各部门为全面提高口岸整体工作效率作出的积极探索和取得的经验,明确要 求各地政府要加强对"大通关"工作的统一领导,并确定对全国开放口岸实行分类管理,重点建设和发展8大海港(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厦门、黄埔、深圳)、3大空港(北京、上海、广州)和2大铁路(深圳、满洲里)口岸,全面推行"大通关"制度。2002年6月,朱镕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在视察海关总署时进一步明确了"大通关"制度的内涵,明确要求"政府牵头协调、统一信息平台、手续前推后移、加快实货验放"。 建立"大通关"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应对入世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统一各方认识,协调各方步调,共同提高口岸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为吸引外资、扩大出口、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服务。实例概述 深圳海关建立"大通关"的作用和成效 大通关口岸工作效率的大幅度提高和投资环境的明显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外贸的发展、投资环境的改善和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2002年,我国利用外资突破500亿美元,首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吸收外资第一大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超过6000亿美元,成为世界第六大贸易国。这充分说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已经初步形成了健康的政策导向、有序的运行机制和良好的市场环境。 以深圳海关为例,2003年6月,广东省召开全省"大通关"建设工作会议,省领导在会议上指出要进一步搞好"大通关"建设,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为外经贸和经济发展服务。作为深圳口岸的主要执法部门之一,近年来,深圳海关一直致力于营造便利、快捷的通关环境,着重抓好两方面工作:一是作为大通关 "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在海关总署和广东分署的统一指导下,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通关效率,实现有效执法和便利贸易的高度统一;二是作为"大通关"建设的主要推动者,在深圳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主动加强与口岸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全力以赴推进深圳市"大通关"建设。深圳海关采取的措施如下 简化通关手续,提高贸易效率,优化投资环境 1、全面推广陆路快速通关作业改革 深圳毗邻香港,入世后,深港经济联数据大通关系日趋紧密,口岸验放压力也随之增大。为有效解决口岸"瓶颈"堵塞难题,深圳海关认真贯彻落实总署提出的"两水两路"通关改革指示要求,2001年1月,全面启动陆路通关改革,在深圳的陆路口岸与省内海关73个转关车场正式试行新的转关运输监管模式。以货物提前申报、口岸海关快速放行、主管地海关办理验放为突破口,实现转关监管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口岸车辆通关由过去平均每45分钟放行一辆降低到1分多放行一辆,明显舒缓了口岸压力,监管的有效性也得到加强。 同年,深圳海关成功开发公路口岸电子自动核放系统,通过五种电子设施(通道监控系统、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司机卡自动识别系统、电子地磅系统和电子闸门系统)联动,实现对车辆的自动识别和报关数据的逻辑审核、判断,自动处理放行。该系统实施后,转关车辆通过海关电子通道的时间仅需4-5秒,比以前车辆通过海关通道需1分多钟的时间大为缩短。2003年,深圳海关进一步完善对陆路运输车辆的通关管理, CEPA协议签订的翌日,在皇岗口岸启动"报检"和"报关"车辆自动核放,采用自动核放车辆的覆盖面由过去的60%提高到80%,陆路通关效率进一步得到提高。 2、不断探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新模式 加工贸易在深圳外经贸发展中举足轻重。针对深圳加工贸易企业数量多、产业链条长、生产配套能力强的特点,近年来,深圳海关积极探索管理模式,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和科学的流程设计,不断提高加工贸易的管理效能。 2002年6月开始,深圳海关全面实施深加工结转模式改革。新模式采取"一次审批、分别报关、自动对碰、重点核查"的结转方式,结转环节从8个减少为4 个,办结手续的时间由至少5-7天减至平均1天左右。深加工结转效率的提高大大促进了加工贸易和深圳外贸出口的增长。 2003年,深圳海关根据总署第100号令精神,全面推进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改革,实现以合同为管理单元向以企业为管理单元,以纸质手册为管理重点向以电子账册为管理重点的重大转变。实施联网监管一方面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办理备案手续的时间。大量需人工完成的工作改为由计算机完成,企业办理合同备手续的时间由联网前的10-15个工作日减少至1个工作日。另一方面海关自身监管力度也得到加强。由于采用联网监管的企业实现网上备案、网上报请核销,使海关监管与企业自管相结合,达到对企业生产过程实现实时监控的目的。 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努力构建大通关体系 数据大通关"大通关"建设的本身是一项涉及多个行业、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需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现全社会的整体规划和总体推动。基于以上认识,深圳海关在继续深化自身通关作业改革的同时,主动加强与其他口岸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努力营造出优质、高效的整体通关环境。 1、与检验检疫部门开展"电子通关单联网核查"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电子通关单联网核查项目试点范围的通知》下发后,深圳海关立即行动起来,与检验检疫部门紧密配合,建立畅通的联络沟通渠道,选择在本地通关、属海关A类管理、产品单一、质量稳定的自理报关型企业进行试点。通过双方业务、技术人员的密切协作,在较短时间内就完成电子通关单系统基本流程、系统控制、异常案例处理等测试工作。目前,海关与国检部门的联网核查试点全面铺开,从试点运行的情况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达到了严密监管、服务企业的目的。 2、与国税部门进行"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行"试点 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高退税效率。2003年,深圳海关与国税部门开展"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作"工作,有效保证出口退税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避免因系统应用而影响企业的及时退税。双方还建立了联系配合办法,确保报关单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数据相一致,有效打击骗税、骗汇行为。各现场海关还指派专人负责 解答企业疑难问题并协助查询数据。目前,该系统运行总体情况正常,国税与有关出口退税企业反映良好。 3、与银行推广"网上支付"项目 2003年,深圳海关与银行界组织实施"网上支付"项目试点工作。外贸企业可以通过网上支付海关税费,减少了企业往返海关、银行办理手续的次数和时间,使缴纳税费时间由原先的平均半天缩短至20分钟以下,将因人工缴费耗费时间而影响通关效率的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受到了企业的普遍欢迎。通过以上举措,无纸通关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电子海关"、"电子口岸"的新型通关作业模式正在深圳口岸逐渐形成。前景 从今年1月27日零时起,深圳皇岗口岸旅检通道实行24小时通关,整体通关运行顺畅。董建华先生提出的"旅客半小时通关,车辆不超过一小时通关"的要求已基本实现。同时,随着大通关打击以价格瞒骗为主要特征的各种商业瞒骗走私活动取得成效,大规模的走私在深圳地区已经得到了有效的遏制。随着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实施,深港经济合作迈向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发展,社会各界对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的要求必将日趋迫切。推进大通关建设,对于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海关有效监管与高效运作的统一有着显着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深圳海关将按照贸易便利化的理念,不断改革业务制度,促进通关效率进一步提高,努力使海关工作在高水平上与国际相接轨,实现管理方法、执法能力和工作效率的整体提升,继续为优化投资软环境,支持深圳外源性经济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大贸手续是指国家批准进口的经过海关缴足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的进口车,其特点是: 必须用进口许可证报关(三资企业有进口许可证),有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有进口港的商检证。 目前进口车入关到个人购买之间,需要交关税(目前是28%,即将降低到25%),增殖税(17%),消费税(根据排量的累进税率),一辆进口车,其综合税率基本相当于整车价格的70%,这也是大贸手续的进口车,车价居高不下的原因。
公司介绍 公司名称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在安徽省化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基础上分立改制的一家民营进出口企业。2009年,公司营业额达13亿元人民币。进出口额位居安徽省外贸企业前列。2003起,公司连续多年位居安徽省民营企业出口创汇第一名。 公司现有13个出口业务部、1个进口业务部、6个综合管理和服务部门。另外,公司还拥有1个合作实验室,1个参股的一级货代,1个4500平方的仓库,1个中外合资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方便国际贸易,公司还在香港设立了1 家全资子公司。公司合肥本部现有员工125人。 公司通过实施标准化管理(ISO9001:2008 ),信息化管理(ERP系统)和风险管理,建立了具有特色的民营企业管理体系。通过完善企业各项制度建设,塑造了民营企业新机制。“宽松 和谐 公平 向上”的企业文化建设, 增强了公司凝聚力和社会责任感。一支能征善战的营销团队和一支优质高效的服务团队及管理团队,将公司打造为“安徽省优秀民营企业”,并将公司品牌“ZENITH”打造为“安徽省出口名牌”。 基于诚信及双赢的理念,公司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几千家客户建立了牢固的业务关系,与国内上千家生产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工贸合作关系,从而确立了作为一家专业进出口企业独特的竞争优势: 利用遍布全球的营销网络,力助众多企业,众多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利用产品多样化,满足来自国内外不同市场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利用融资,报关,仓储,运输,质量控制等专业服务为客户及供应商提供全面的增值服务。 安徽省重点出口企业公司主要出口商品有:⒈医药原料及辅料 ⒉化工品 ⒊食品配料及营养品 4.橡胶及塑料制品 5.机电产品 6. 汽车配件 7. 建材卫浴 8.五金产品 9.矿产品 10.纺织服装 11.轻工日用品 12. 玩具 13.其它产品。 公司主要进口商品有:⒈燃料油 ⒉沥青 ⒊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及乳胶 ⒋日用化工原料 5.塑料及纺织原料 6.机械设备及成套设备 7.工业及医用设备,仪器,仪表 8.矿产品 9.食品及食品添加剂 10.其它产品。发展历程 1. 1982年,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成立。 2. 1988年,公司更名为安徽省化工进出口公司(简称“ACC”)。 3. 1994年,公司更名为安徽省化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4. 1996年,公司迁址至自建办公大楼——金安大厦。 “ZENITH”安徽出口名牌5. 2001年,公司改制为民营企业——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 ( 简称“A.H.A”)。 6. 2002年,公司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7. 2003年,公司进出口额达到1.3亿美元。 8. 2004年,公司进出口额达到1.62亿美元。 9. 2005年,公司进出口额突破两亿美元大关,达到2.08亿美元。 10. 2006年, 公司进出口额达2.2亿美元。 11. 2006年,公司品牌ZENITH被安徽省商务厅评为“安徽省出口名牌”和“合肥市出口名牌”。 12. 2006年,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瑞利斯国际有限公司。 13. 2006年,公司在上海合资成立一级货运代理公司---上海金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14. 2007年,公司与外商合资在合肥市成立药品生产企业----华益药业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15. 2007年,公司进出口额超过2亿美元,其中,出口1.56亿美元;进口4000万美元。公司品牌“ZENITH”(自行车 类)被安徽省商务厅评为2008-2009年度“安徽出口名牌”。 16. 2008年,进出口额达2.18亿美元,其中,出口1.86亿美元;进口3200万美元。 17. 2009年,公司进出口贸易额和国内贸易营业额合计达13亿元人民币以上。公司品牌“ZENITH”(自行车类)被安 徽省商务厅评为2010-2011年度“安徽出口名牌”。 18. 2010年,公司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文化公司理念 企业精神1. 企业精神: 团结、求实、创新、奉献 团结:是凝聚力,体现团队精神。 求实:实事求是,讲求实效。 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体现企业的蓬勃生机。 奉献:是责任。员工奉献促进企业发展;企业发展回报社会。 2. 质量方针: 服务求诚,质量求精。 3. 质量目标: 全员参与,科学管理。 4. 质量承诺: 产品质量保证符合合同标准,如发生产品质量不合格,对客户损失给予必要赔偿;服务质量保证满足合同要求,如发生重大不合格,对客户损失给予必要赔偿;售后服务承诺:对于客户信息反馈给予认真对待,及时回复,积极处理。公司徽标 公司徽标1. 标志图案由圆形和覆盖其上的字母“H”组成。 2. 字母“H”暗含公司名称“AHA”(Anhui Hua An)。 3. 圆形体现面向全球的经营思路,亦含公司注重团结的人文精神。 4. 覆盖在圆形之上的流畅H字型,充满活力。体现公司重视交往、和谐共处的服务。实业投资 1. 华益药业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2. 瑞利斯国际有限公司 3. 上海金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始建于1986年10月。二十多年来,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指引和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目前已发展成为占地2000多亩、拥有员工近5000人、总资产30多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 公司产业涉足铜加工冶炼、建筑材料、高新材料、加工贸易、房地产等领域,主要产品有标准阴极铜、无氧铜线、各类铜丝、铜棒、铜板、铜带、铜管、漆包线、阀门、水表、磁性材料等,产品产量均居行业前列,并畅销国内20多个省市,远销30多个国家和地区。金田注册商标和“杰克龙”注册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255亿元,利税9.46亿元。 公司拥有各类科技人员500多名,通过了SGS机构的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各种产品质量均达到国家标准,阴极铜、铜管、铜棒、铜线为浙江省名牌产品,其它产品为宁波市名牌产品。公司以“清洁生产,绿色金田”为环境理念,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通过了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和SGS机构的ISO14001:2004环境体系认证,并多次被评为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市节能减排标兵企业,荣获“宁波市环境友好特别奖” ,被列为“全国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和“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 公司倡导“家庭式的人际关系,军队式的组织纪律,学校式的教育培训”,确立了“企业发展、职工富裕” 的发展理念,通过实施人性化管理,推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营造花园式的厂区及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大胆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年青干部,努力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忘回报社会,向周边和国内老、少、边、贫等地区捐赠款物,尽企业最大努力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资助周边学校、敬老院、饮水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关爱残疾弱势群体,设立“金田慈善助残基金”和“金田帮困助学基金”,荣获“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公司先后获得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中国十强民营企业、浙江省百强企业、省明星企业、省管理示范企业、省诚信示范企业、资信AAA级企业、首届宁波市市长质量奖、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纳税50强企业等荣誉。 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公司将继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创新求变,为实现“迈向国际,品牌一流”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始建于1986年10月。二十多年来,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指引和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目前已发展成为占地2000多亩、拥有员工近5000人、总资产30多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 公司产业涉足铜加工冶炼、建筑材料、高新材料、加工贸易、房地产等领域,主要产品有标准阴极铜、无氧铜线、各类铜丝、铜棒、铜板、铜带、铜管、漆包线、阀门、水表、磁性材料等,产品产量均居行业前列,并畅销国内20多个省市,远销30多个国家和地区。金田注册商标和“杰克龙”注册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255亿元,利税9.46亿元。 公司拥有各类科技人员500多名,通过了SGS机构的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各种产品质量均达到国家标准,阴极铜、铜管、铜棒、铜线为浙江省名牌产品,其它产品为宁波市名牌产品。公司以“清洁生产,绿色金田”为环境理念,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通过了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和SGS机构的ISO14001:2004环境体系认证,并多次被评为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市节能减排标兵企业,荣获“宁波市环境友好特别奖” ,被列为“全国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和“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 公司倡导“家庭式的人际关系,军队式的组织纪律,学校式的教育培训”,确立了“企业发展、职工富裕” 的发展理念,通过实施人性化管理,推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营造花园式的厂区及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大胆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年青干部,努力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忘回报社会,向周边和国内老、少、边、贫等地区捐赠款物,尽企业最大努力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资助周边学校、敬老院、饮水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关爱残疾弱势群体,设立“金田慈善助残基金”和“金田帮困助学基金”,荣获“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公司先后获得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中国十强民营企业、浙江省百强企业、省明星企业、省管理示范企业、省诚信示范企业、资信AAA级企业、首届宁波市市长质量奖、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纳税50强企业等荣誉。 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公司将继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创新求变,为实现“迈向国际,品牌一流”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方式 代理或委托买卖股票的具体方式有:当面委托 当面委托是客户到证券商的营业所,当面办理委托手续,提出委托买卖有价证券的要求。这是一种传统的委托方式,具有稳定可靠的特点,中小额投资者通常采用这种方式。但对远距离客户和时间观念强的客户不方便。电话委托 是客户使用电话等电讯手段,通知证券商的营业所,由营业员按电话内容填制委托书,据以办理委托业务。这种方式具有方便、分散和保密的特点,大数额的投资者通常采用这种方式。电报或信件委托 电报委托可以迅速明确地向证券公司发出指示,但电报内容往往过于简单,可能产生理解上的错误。信件委托,可以详细指示买卖内容,并可作必要说明,但这样做较费时间,等信件到达证券公司时,股票价格可能已发生变化,会贻误有利时机。特点 经纪人从事代理买卖的特点是: 1、一般不需要太多的营运资金。在我国,代理商为客户代理买卖股票,一般不需为客户垫付资金,故只需少量营运资金即可。 2、买卖股票的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向买卖双方收取的手续费,即佣金。佣金的标准可以按成交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3、股票买卖的风险由客户自负,代理商的代理买卖业务不存在风险。代理商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股票对委托人的名册登记和委托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委托者许可不得泄露,证券商须按客户委托的具体要求办理买卖交易,不得超越客户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代理商代理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的手续是:接受客户的正式委托,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具体规定要求客户开立资金或股票专户,按客户的委托要求办理股票的买卖业务,成交后填具成交单,通知客户办理交割清算手续,交付股票或现金。办理程序 股票投资者凭本人身份证和本人股票帐户可在证券交易所的任何一家会员公司办理委托买卖股票的手续,其基本程序如下:顾客填写委托单 填写代理买入或卖出有价证券委托单。委托单上包括委托人姓名、股票代号、委托人(投资者)想买入或卖出的股票名称、数量、价格、委托有效期限等内容。 委托的价格形式有两种: 1)市价委托,即按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股票。 2)限价委托,即按委托人提出的价格条件买进或卖出股票。从1992年2月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取消市价委托形式,一律采用限价委托形式。在委托期限方面,上海证券人委托之时起至当日营业终止时间有效;5日内有效指从委托之日起至第5个营业日(含委托当日)内有效。证券商受理 受托机构外柜台人员根据委托人填写的委托单,经审核有关要素(如姓名有没有漏填,股票帐户号码有没有填错等)无误后,办理受托手续,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将委托人的股票帐号,和委托购买股票的品种、数量、价格等指令通过电话、电脑专线或传真等方式传输其在证券交易所内经纪人。进行场内竞价 证券商场内经纪人接到买卖股票指令后,即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交易近况,以最有利委托人并能够成交的价格进行申报竞价。 证券商在交易所的申报竞价方式主要有3种: 1)口头申报竞价。 2)填单申报竞价。 3)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是采取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方式。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就是证券商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股票交易。交易程序主要分申报输入、撮合成交、成交信息反馈三个部分。 A、申报输入。证券商将买卖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并通过计算机的联机系统,将申报指令传给交易所、交易所的电脑主机接到申报指令后,发出已接受的通知,并由证券商打印“买卖申报回报单” B、撮合成交。证交所电脑主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程序进行自动配对。 C、成交信息反馈。一旦交易所电脑主机处理成交,就即向成交双方的证券商发出信号通知成交成果,成交双方必须立即至中介人经纪人处在“场内成交单”上签盖印章,并取回回执联,场内竞价结束。 4)成交后电脑自动过户。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在自动配对成交的同时,也自动进行过户,即将卖出方的原股东股票划到买入方新股东名下,省却了以前过户靠手工操作的许多繁琐的手续。 5)交割清算。当场内竞价结束后,首先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一级清算,即证券交易的中介人依据“场内成交单”将证券商之间买卖股票的种类数量和价款分别予以轧抵,其应收、应付的股票和差额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在证券商的清算帐户上进行划拨,办理交割。其次,场内经纪人把当日委托买卖成交的情况用电脑或传真告知各自的证券商,打印出“交割凭单”。其三,各证券商的柜台人员根据成交通知单,通知各自的委托人,让其凭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和委托买入或卖出时的“委托单”凭证前来办理清算交割手续,即二级交割。 对其买卖的股票和价款进行收付了结,从而完成清算交割的全部过程。“交割凭单”中的主要内容有: 委托单号(即为股东编号)、申报时间 电脑编号(即反映当日第几笔成交的顺序号) 申请编号(场内经纪人在自己席位上的电脑终端向交易所主机申报买卖的顺序号) 公司名称 经纪人号 成交日期 成交时间 成交证券 成交数量 成交价格 成交金额 标准佣金 印花税 过户费用 应收(付)金额 经办签章
什么是审核 审证即审核信用证,是指对国外进口方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以确定是接受还是修改。审证概述 理论上讲,国外来证应与买卖合同相符。但在很多实际业务中,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并非与合同完全相符。分析原因,无外乎有两种:工作疏忽或故意。无论那种原因造成不符,都会给卖方履行合同、安全收汇造成隐患。对此,出口商必须提高警惕,注意做好对国外来证的审核。 审核的依据是合同和“UCP600”。审证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求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规定相一致,除非事先征得我方出口企业的同意,在信用证中不得增减或改变合同条款的内容。 审证工作由我国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银行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情况、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以及鉴定信用证真伪等。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审证的内容 审核信用证是银行(通知行)与出口企业的共同责任,只是各有侧重。业务中,银行重点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索汇路线及信用证的真伪等。出口企业则着重审查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审证 (1)从政策上审核。主要看来证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我方的方针政策以及是否有歧视性内容。有则须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交涉。 (2)对开证行的审核。主要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进行审查。对于资信欠佳的银行应酌情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 (3)对信用证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核。出口业务中,我方不接受带"可撤销"字样的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如附有限制性条款或保留字句,使"不可撤销"名不符实,应要求对方修改。 2、出口企业审证 出口企业只需作复核性审核,其审证重点主要应放在下述几项: (1)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核。即审核信用证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是否包括溢装部分金额;信用证使用的货币是否与合同规定的计价和支付货币一致。 (2) 对有关货物条款的审核。主要是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 包装等依次进行审核,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不应轻易接受,原则上要求改证。 (3)对信用证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必须与合同的规定相同;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规定在装运期限后7-15天,以方便卖方制单。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对于在国外到期的信用证,我们一般不接受,应要求修改。 (4)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的审核。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应仔细审核,以防错发错运。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也须正确无误,以免影响收汇。 (5) 对单据的审核。主要要对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等 进行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规定或我方难以办到的应要求对方修改。 (6)对其他运输条款、保险、商检等条款的审核。即仔细审核信用证对分批装运、转船、保险险别、投保加成以及商检条款的规定是否与合同一致,如有不符,应要求对方修改。 (7)对特殊条款的审核。审证时,如发现超越合同规定的附加或特殊条款,一般不应轻易接受,如对我方无太大影响,也可酌情接受一部分。审证的方式 1、全面审核信用证 全面审核信用证是审核信用证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全面审核信用证就是: (1)根据合同条款来全面审核信用证条款。 按照合同上的签约人、商品描述、价格条款、支付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合同金额、商检、仲裁等全部内容,全面仔细地审核信用证的受益人名称、品名、价格、货币、金额、包装、运输方式、装运路线、装期、效期、交单期、信用证到期地点、保险险别、投保加成等详细具体规定的信用证条款,把合同条款与信用证条款-一对应起来审核,逐条检查信用证条款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发现信用证规定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一定要与进口方联系。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但不会给出口方带来不利,可要求进口方书面确认修改合同条款即可;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会对出口方产生不利影响,出口方应该要求进口方按照合同条款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修改。 (2)根据信用证知识来审核合同,检查合同条款是否有缺陷,为顺利执行合同条款把好最后的关口。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有缺陷,此时,可利用最后的修补机会,对不利于顺利履约、不利于我方顺利取得相应的单据结汇的信用证条款,即使该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一致,也应与进口方协商,要求修改合同、修改信用证,在货物装运前,解决问题,以保证安全结汇。 2、着重审核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约定,一般说来,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要求去执行,就应取得相应的单据,议付结汇。但是,有的信用证在开出之时就被设置了条款陷阱,就是常说的"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是比校常见的信用证风险,它限制了出口方对信用证操作的主动权,出口人在履约操作过程中,很难获得或者根本就不能获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威胁到信用证收汇的安全。 软条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执行信用证的主动权被进口方掌握,装船需要进口方的指示;结汇单据依赖进口方提供;收取货款的需要进口方同意;信用证条款与要求不配套,单据条款与操作条款不衔接,相关规定自相矛盾;如果接受信用证软条款,出口企业必然承担相应的收汇风险,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信用证软条款都必定要求修改,出口企业可根据市场、客户资信、产品、运输及软条款的具体要求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同条件下的软条款。对确实需要修改的信用证软条款,应与客户协商,要求修改信用证,在收到相关信用证修改前,出口方应谨慎行事。
概念 点击此处添加图片说明 所谓实质性损害威胁(threat of material injury),是指倾销产品尚未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但是倾销的情况表明如果不采取一定的反倾销措施,而是允许倾销产品任意进口,则实质性损害的发生将是不可避免的。为了预先避免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遭受将要出现的实质性损害,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都将实质性损害威胁规定为可以采取反倾销损害情形的一种。特征 1.受到威胁的产业是进口方已经建立的产业。这是与实质阻碍的主要区别。 2.该产业受到的损害是一种现实的威胁。这是区别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的主要特征。 3.这种损害威胁是一种事实而不能仅仅只是猜测。确定标准 “威胁”比实际造成的概念要宽泛,若不加以规范,极易被滥用。因此,确定实质性损害威胁较之确定实质性损害有着更为严格的标准。《1994年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7款规定:“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而不是仅仅依据宣称、猜测或者遥远的可能性。某种倾销将会导致出现损害情况的变化必须是明确地被预见到的,并且是迫切的。”本条还说道,在调查是各种考虑的因素的“任何一个本身都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但被考虑因素作为整体必须得出如下结论,即更多的倾销出口产品是迫近的,且除非采取保护性行动,否则实质损害将会发生。” 《1994年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7款规定调查当局应考虑下列因素已确定损害的威胁: (1)倾销进口产品以极大增长速度进入进口国国内市场,表明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 (2)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表明倾销出口产品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实质增加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吸收任何额外出口的其他出口市场的可能性; (3)进口产品是否已将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或压低影响的价格进入,是否会增加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 (4)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美国补充认定标准补充规定 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对认定实质性损害威胁所考虑的因素时作了几点补充: (1)出口国具有的尚未被利用的生产能力或存在短期内大量扩大生产能力的可能性; (2)出口国具有的内部转产的能力,即把生产其他产品的生产设备用于生产相关产品的能力; (3)如果调查涉及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则因上述产品相互转换出口而引起进口增加的可能性; (4)对有关国内产业发展的实际或潜在的负面影响,包括对发展相关产品的衍生及高级产品的努力的影响。解读 美国的补充规定有的超出了《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内容,可能加大外国产品被裁决构成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威胁的可能性。美国的法律实践强调“产品存量”在美国有大量的增加,就可以认定对美国产业存在着实质性损害威胁。只要进口产品的存量达到了一定水平,无论数量是否有所增长,都将被认定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对美国的电视机市场的倾销采用的就是“库存猝死法”。日本先将大量的彩电集装箱运抵美国,存放在进口商的仓库里。当囤积到一定数量时,便以比日本国内价格低许多的售价在美国市场销售。在18个月中,日本彩电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从14%急升至50%。美国的彩电生产商遭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欧盟的确定标准 欧盟的确定标准相对简单,包括: (1)倾销产品向欧共体出口的增长率; (2)原产国货出口国现有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的生产能力,以及这些生产能力用于向欧共体出口的可能性。 欧共体迄今为止没有做出过仅仅因为实质性损害威胁便裁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先例,只是在几个案里种同时裁定存在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实践情况 近年来各国对于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调查呈现出一个新的特点,即对具有倾销历史的或者是在其他国家已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出口商的产品进行跟踪,把产品进入进口国的事实作为判断实质性损害威胁的重要因素加以考虑。例如,美国1988年贸易法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应虑相同商品的相同当事人在其他GATT成员国被裁倾销的情况和补救措施,但是要有两次以上被裁定倾销的经历才予以考虑。 纵观各国以往的反倾销法律实践,很少出现因为实质性损害威胁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对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定的规定也比较简单。但是,现代的国际贸易瞬息万变,反倾销法律的时效性越来越强,在发现损害威胁存在时不能及时采取反倾销措施,而是等到法律要求的各种因素都具备时,那么往往实质性损害威胁就成为了现实的实质性损害。可以预见,以实质性损害威胁作为判断损害存在的依据的案例,在未来的国际反倾销法律实践中将会逐渐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