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协议对成员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分别作出了规定和不同的要求。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技术性贸易法规与措施的行为,指导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保证包括包装、标记和标签在内的各项技术法规、标准和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评定程序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减少和消除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合法目标主要包括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护人类生命、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保证出口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技术性措施是指为实现合法目标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附件1为《本协议下的术语及其定义》,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国际机构或体系、区域机构或体系、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等8个术语作了定义。附件2是《技术专家小组》。附件3是《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标准化机构以及区域性标准化机构接受该《规范》,并使其行为符合该规范。 协议规定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审议协议的执行。 各成员: 注意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期望促进GATT1994目标的实现: 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 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 认识到国际标准化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方面可以作出的贡献; 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可能遇到特殊困难,并期望对它们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给予协助;协议规定 特此协议如下: 第1条 总则 1.1 标准化和合格评定程序通用术语的含义通常应根据联合国系统和国际标准化机构所采用的定义,同时考虑其上下文并按照本协定的目的和宗旨确定。 1.2 但就本协定而言,应适用附件1中所列术语的含义。 1.3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均应遵守本协定的规定。 1.4 政府机构为其生产或消费要求所制定的采购规格不受本协定规定的约束,而应根据《政府采购协定》的范围由该协定处理。 1.5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附件A定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6本协定中所指的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应理解为包括对其规则的任何修正或产品范围的任何补充,但无实质意义的修正和补充除外。技术法规和标准 第2条中央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 对于各自的中央政府机构: 2.1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 2.2 各成员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为此目的,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同时考虑合法目标未能实现可能造成的风险。此类合法目标特别包括: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在评估此类风险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特别包括: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 2.3 如与技术法规采用有关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复存在,或改变的情况或目标可采用对贸易限制较少的方式加以处理,则不得维持此类技术法规。 2.4 如需制定技术法规,而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例如由于基本气候因素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 2.5 应另一成员请求,一成员在制定、采用或实施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技术法规时应按照第2款到第4款的规定对其技术法规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只要出于第2款明确提及的合法目标之一并依照有关国际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即均应予以作出未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可予驳回的推定。 2.6 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技术法规,各成员应在其力所能力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就各自己采用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所涵盖的产品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 2.7 各成员应积极考虑将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即使这些法规不同于自己的法规,只要它们确信这些法规足以实现与自己的法规相同的目标。 2.8 只要适当,各成员即应按照产品的性能而不是按照其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法规。 2.9 只要不存在有关国际标准或拟议的技术法规中的技术内容与有关国际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不一致,且如果该技术法规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则各成员即应: 2.9.1在早期适当阶段,以能够使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方式,在出版物上发布有关提议采用某一特定技术法规的通知; 2.9.2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拟议的法规所涵盖的产品,并对拟议的法规的目的和理由作出简要说明。此类通知应在早期适当阶段作出,以便进行修正和考虑提出的意见; 2.9.3应请求,向其他成员提供拟议的技术法规的细节或副本,只要可能,即应确认与有关国际标准有实质性偏离的部分: 2.9.4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 2.10 在遵守第9款引言部分规定的前提下,如一成员面临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面临发生此类问题的威胁,则该成员可省略第9款所列步骤中其认为有必要省略的步骤,但是该成员在采用技术法规时应: 2.10.1立即通过秘书处将特定技术法规及其涵盖的产品通知其他成员,并对该技术法规的目的和理由作出简要说明,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 2.10.2应请求,向其他成员提供该技术法规的副本: 2.10.3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 2.11 各成员应保证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技术法规,或以可使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其他方式提供。 2.12 除第10款所指的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在技术法规的公布牙口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使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技术法规 第3条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 对于各自领土内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 3.1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此类机构遵守第2条的规定,但第2条第9.2款和第10.1款所指的通知义务除外。 3.2 各成员应保证依照第2条第9.2款和第10.1款的规定对直属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的技术法规作出通知,同时注意到内容与有关成员中央政府以往通知的技术法规的技术内容实质相同的地方技术法规不需作出通知。 3.3 各成员可要求与其他成员的联系通过中央政府进行,包括第2条第9款和第10款所指的通知、提供信息、提出意见和进行讨论。 3.4 各成员不得采取要求或鼓励其领土内的地方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以与第2条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措施。 3.5 在本协定项下,各成员对遵守第2条的所有规定负有全责。各成员应制定和实施积极的措施和机制,以支持中央政府机构以外的机构遵守第2条的规定。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第4条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4.1 各成员应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本协定附件3中的《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本协定中称“《良好行为规范》”)。它们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标准化机构,以及它们参加的或其领土内一个或多个机构参加的区域标准化组织接受并遵守该《良好行为规范》。此外,成员不得采取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此类标准化机构以与《良好行为规范》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措施。各成员关于标准化机构遵守《良好行为规范》规定的义务应予履行,无论一标准化组织是否已接受《良好行为规范》。 4.2 对于已接受并遵守《良好行为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各成员应承认其遵守本协定的原则。 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中央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第5条中央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5.1 各成员应保证,在需要切实保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时,其中央政府机构对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的产品适用下列规定: 5.1.1.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应在可比的情况下以不低于给予本国同类产品的供应商或源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供应商的条件,使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产品的供应商获得准入;此准入使产品供应商有权根据该程序的规则获得合格评定,包括在该程序可预见时,在设备现场进行合格评定并能得到该合格评定体系的标志; 5.1.2.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和效果上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此点特别意味着:合格评定程序或其实施方式不得比给予进口成员对产品符合适用的技术法规或标准所必需的足够信任更为严格,同时考虑不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可能造成的风险。 5.2 在实施第1款的规定时,各成员应保证: 5.2.1合格评定程序尽可能迅速的进行和完成,并在顺序上给予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的产品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 5.2.2公布每一合格评定程序的标准处理时限,或应请求,告知申请人预期的处理时限;主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迅速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并以准确和完整的方式通知申请人所有不足之处;主管机构尽快以准确和完整的方式向申请人传达评定结果,以便申请人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即使在申请存在不足之处时,如申请人提出请求,主管机构也应尽可能继续进行合格评定:以及应请求,通知申请人程序进行的阶段,并对任何迟延进行说明: 5.2.3对信息的要求仅限于合格评定和确定费用所必需的限度: 5.2.4由此类合格评定程序产生或提供的与其有关的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产品的信息,其机密性受到与本国产品同样的遵守,其合法商业利益得到与本国产品相同的保护 5.2.5对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的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所征收的任何费用与对本国或源自任何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所征收的费用相比是公平的,同时考虑因申请人与评定机构所在地不同而产生的通讯、运输及其他费用; 5.2.6合格评定程序所用设备的设置地点及样品的提取不致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造成不必要的不便; 5.2.7只要在对一产品是否符合适用的技术法规或标准作出确定后改变其规格,则对改变规格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即仅限于为确定对该产品仍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是否有足够的信任所必需的限度; 5.2.8建立一程序,以审查有关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投诉,且当一投诉被证明属合理时采取纠正措施。 5.3 第1款和第2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各成员在其领土内进行合理的现场检查。 5.4 如需切实保证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且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应保证中央政府机构使用这些指南或建议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除非应请求作出适当说明,指出此类指南、建议或其中的相关部分特别由于如下原因而不适合于有关成员: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基本气候因素或其他地理因素;基本技术问题或基础设施问题。 5.5 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合格评定程序,各成员应在力所能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合格评定程序指南和建议的工作。 5.6 只要不存在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或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的技术内容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不一致,并且此合格评定程序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则各成员即应: 5.6.1 在早期适当阶段,以能够使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方式,在出版物上发布有关提议采用的特定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知: 5.6.2 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所涵盖的产品,并对该程序的目的和理由作出简要说明。此类通知应在早期适当阶段作出,以便仍可进行修正和考虑提出的意见; 5.6.3 应请求,向其他成员提供拟议的程序的细节或副本,只要可能,即应确认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指南或建议有实质性偏离的部分: 5.6.4 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 5.7 在遵守第6款引言部分规定的前提下,如一成员面临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面临发生此类问题的威胁,则该成员可省略第6款所列步骤中其认为有必要省略的步骤,但该成员在采用该程序时应: 5.7.1.立即通过秘书处将特定程序及其涵盖的产品通知其他成员,并对该程序的目的和理由作出简要说明,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 5.7.2.应请求,向其他成员提供该程序规则的副本: 5.7.3.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 5.8 各成员应保证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合格评定程序,或以可使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其他方式提供。 5.9 除第7款提及的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在有关合格评定程序要求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使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中央政府机构对合格评定的承认 第6条中央政府机构对合格评定的承认 对于各自的中央政府机构: 6.1 在不损害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情况下,各成员应保证,只要可能,即接受其他成员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即使这些程序不同于它们自己的程序,只要它们确信这些程序与其自己的程序相比同样可以保证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各方认识到可能需要进行事先磋商,以便就有关事项达成相互满意的谅解,特别是关于: 6.1.1出口成员的有关合格评定机构的适当和持久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其合格评定结果的持续可靠性得到信任:在这方面,应考虑通过认可等方法核实其遵守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作为拥有适当技术资格的一种表示; 6.1.2关于接受该出口成员指定机构出具的合格评定结果的限制。 6.2 各成员应保证其合格评定程序尽可能允许第1款的规定得到实施。 6.3 鼓励各成员应其他成员请求,就达成相互承认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协议进行谈判。成员可要求此类协议满足第1款的标准,并在便利有关产品贸易的可能性方面使双方满意。 6.4 鼓励各成员以不低于给予自己领土内或任何其他国家领土内合格评定机构的条件,允许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合格评定机构参加其合格评定程序。地方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第7条地方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对于各自领土内的地方政府机构: 7.1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此类机构符合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但第5条第6.2款和第7,1款所指的通知义务除外。 7.2 各成员应保证依照第5条第6.2款和第7.1款的规定对直属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的合格评定程序作出通知,同时注意到内容与有关成员中央政府以往通知的合格评定程序的技术内容实质相同的合格评定程序不需作出通知。 7.3 各成员可要求与其他成员联系通过中央政府进行,包括第5条第6款和第7款所指的通知、提供信息、提出意见和进行讨论。 7.4 各成员不得采取要求或鼓励其领土内的地方政府机构以与第5条和第6条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措施。 7.5 在本协定项下,各成员对遵守第5条和第6条的所有规定负有全责。各成员应制定和实施积极的措施和机制,以支持中央政府机构以外的机构遵守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非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第8条非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8.1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非政府机构遵守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但关于通知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的义务除外。此外,各成员不得采取具有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此机构以与第5条和第6条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效果的 措施。 8.2 各成员应保证只有在非政府机构遵守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情况下,其中央政府机构方可依靠这些机构实施的合格评定程序,但关于通知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的义务除外。国际和区域体系 第9条国际和区域体系 9.1 如需要切实保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只要可行,各成员即应制定和采用国际合格评定体系并作为该体系成员或参与该体系。 9.2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的相关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国际和区域合格评定体系遵守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此外,各成员不得采取任何具有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此类体系以与第5条和第6条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效果的措施。 9.3 各成员应保证只有在国际或区域合格评定体系遵守适用的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情况下,其中央政府机构方可依靠这些体系。 信息和援助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信息 第10条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信息 10.1 每一成员应保证设立咨询点,能够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询问,并提供有关下列内容的文件: 10.1.1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有执行技术法规法定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标准化机构在其领土内采用或拟议的任何技术法规; 10.1.2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标准化机构在其领土内采用或拟议的任何标准: 10.1.3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或有执行技术法规法定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机构在其领土内实施的任何或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 10.1.4成员或其领土内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加入或参与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体系的情况,及参加本协定范围内的双边和多边安排的情况;并应能提供关于此类体系和安排的规定的合理信息; 10.1.5按照本协定发布通知的地点,或提供关于何处可获得此类信息的信息;以及 10.1.6第3款所述咨询点的地点。 10.2 但是如一成员因法律或行政原因设立一个以上的咨询点,则该成员应向其他成员提供关于每一咨询点职责范围的完整和明确的信息。此外,该成员应保证送错咨询点的任何询问应迅速转交正确的咨询点。 10.3每一成员均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咨询点,能够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询问,并提供有关下列内容的文件或关于从何处获得这些文件的信息: 10.3.1非政府标准化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标准化机构在其领土内采取或拟议的任何标准;及 10.3.2非政府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机构在其领土内实施的任何合格评定程序或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 10.3.3其领土内非政府机构加入或参与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体系的情况,以及参加在本协定范围内的双边和多边安排的情况;并应能提供关于此类体系和安排的规定的合理信息。 10.4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如其他成员或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依本协定的规定索取文件副本,除递送费用外,应按向有关成员本国或任何其他成员国民‘提供的相同价格(如有定价)提供。 10.5如其他成员请求,发达国家成员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供特定通知所涵盖的文件,如文件篇幅较长,则应提供此类文件的摘要。 10.6 秘书处在依照本协定的规定收到通知后,应迅速向所有成员和有利害关系的国际标准化和合格评定机构散发通知的副本,并提请发展中国家成员注意任何有关其特殊利益产品的通知。 10.7 只要一成员与一个或多个任何其他国家就与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的问题达成可能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协议,则至少一名属该协议参加方的成员即应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该协议所涵盖的产品,包括对该协议的简要说明。鼓励有关成员应请求与其他成员进行磋商,以达成类似的协议或为参加此类协议作出安排。 10.8本协定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要求: 10.8.1使用成员语文以外的语文出版文本: 10.8.2使用成员语文以外的语文提供草案细节或草案的副本,但第5款规定的除外;或 10.8.3各成员提供它们认为披露后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 10.9提交秘书处的通知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 10.10各成员应指定一中央政府机构,负责在国家一级实施本协定关于通知程序的规定,但附件3中的规定除外。 10.11但是如由于法律或行政原因,通知程序由中央政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机关共同负责,则有关成员应向其他成员提供关于每一机关职责范围的完整和明确的信息。对其他成员的技术援助 第11条对其他成员的技术援助 11.1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就技术法规的制定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 11.2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就建立国家标准化机构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的问题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并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给予它们技术援助,还应鼓励本国标准化机构采取同样的做法。 11.3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安排其领土内的管理机构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并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就下列内容给予它们技术援助: 11.3.1建立管理机构或技术法规的合格评定机构;及 11.3.2能够最好地满足其技术法规的方法。 11.4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安排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并就在提出请求的成员领土内建立已采用标准的合格评定机构的问题,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给予它们技术援助。 11.5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并就这些成员的生产者如希望利用收到请求的成员领土内的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实施的合格评定体系所应采取步骤的问题,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给予它们技术援助。 11.6 如收到请求,加入或参与国际或区域合格评定体系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并就建立机构和法律体制以便能够履行因加入或参与此类体系而承担义务的问题,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给予它们技术援助。 11.7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鼓励其领土内加入或参与国际或区域合格评定体系的机构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并就建立机构以使其领土内的有关机构能够履行因加入或参与而承担义务的问题,考虑它们提出的关于提供技术援助的请求。 11.8 在根据第1款向其他成员提供建议和技术援助时,各成员应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需要。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12条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12.1 各成员应通过下列规定和本协定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对参加本协定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差别和更优惠待遇。 12.2 各成员应特别注意本协定有关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并应在执行本协定时,包括在国内和在运用本协定的机构安排时,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 12.3 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各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以保证此类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12.4 各成员认识到,虽然可能存在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但是在其特殊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条件下,发展中国家成员可采用某些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旨在保护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因此,各成员认识到不应期望发展中国家成员使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其技术法规或标准、包括试验方法的依据。 12.5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国际标准化机构和国际合格评定体系的组织和运作方式便利所有成员的有关机构积极和有代表性地参与,同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问题。 12.6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国际标准化机构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请求,审查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有特殊利益产品制定国际标准的可能性,并在可行时制定这些标准。 12.7各成员应依照第11条的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以保证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出口的扩大和多样化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在确定技术援助的条款和条件时,应考虑提出请求的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所处的发展阶段。 12.8各方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可能面临特殊问题,包括机构和基础设施问题。各方进一步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和贸易需要以及它们所处的技术发展阶段可能会妨碍它们充分履行本协定项下义务的能力。因此,各成员应充分考虑此事实。为此,为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能够遵守本协定,授权根据本协定第13条设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本协定中称“委员会”),应请求,就本协定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给予特定的、有时限的例外。在审议此类请求时,委员会应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方面的特殊问题、它们特殊的发展和贸易需要以及所处的技术发展阶段,这些均可妨碍它们充分履行本协定项下义务的能力。委员会应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问题。 12.9 在磋商过程中,发达国家成员应记住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为帮助发展中国家成员在这方面的努力,发达国家成员应考虑前者特殊的财政、贸易和发展需要。 12.10委员会应定期审议本协定制定的在国家和国际各级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 第13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 13.1 特此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由每一成员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主席,并应在必要时召开会议,但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为各成员提供机会,就与本协定的运用或促进其目的的实现有关的事项进行磋商,委员会应履行本协定或各成员所指定的职责。 13.2 委员会设立工作组或其他适当机构,以履行委员会依照本协定相关规定指定的职责。 13.3 各方理解,应避免本协定项下的工作与政府在其他技术机构中的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委员会应审查此问题,以期将此种重复减少到最低限度。磋商和争端解决 第14条磋商和争端解决 14.1 就影响本协定运用的任何事项的磋商和争端解决应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主持下进行,并应遵循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 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但应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 14.2 专家组可自行或应一争端方请求,设立技术专家小组,就需要由专家详细研究的技术性问题提供协助。 14.3 技术专家小组应按附件2的程序管理。 14.4 如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未能根据第3条、第4条、第7条、第8条和第9条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且其贸易利益受到严重影响,则可援引上述争端解决的规定。在这方面,此类结果应等同于如同在所涉机构为一成员时达成的结果。 最后条款最后条款 第15条最后条款保留 15.1 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审议 15.2 每一成员应在《WTO协定》对其生效之日后,迅速通知委员会已有或已采取的保证本协定实施和管理的措施。此后,此类措施的任何变更也应通知委员会。 15.3 委员会应每年对本协定实施和运用的情况进行审议,同时考虑本协定的目标。 15.4 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的第3年年末及此后每3年期期末,委员会应审议本协定的运用和实施情况,包括与透明度有关的规定,以期在不损害第12条规定及为保证相互经济利益和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所必要的情况下,提出调整本协定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建议。委员会应特别注意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酌情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修正本协定文本的建议。 附件 15.5 本协定的附件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附件1本协定中的术语及其定义 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1SO/IEC)指南2第6版:1991年,《关于标准化及相关活动的一般术语及其定义》中列出的术语,如在本协定中使用,其含义应与上述指南中给出的定义相同,但应考虑服务业不属于本协定的范围。 但是就本协定而言,应适用下列定义:1. 技术法规 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解释性说明 ISO/IEC指南2中的定义未采用完整定义方式,而是建立在所谓“板块”系统之上的。2. 标准 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解释性说明 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术语涵盖产品、工艺和服务。本协定只涉及与产品或工艺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标准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的。就本协定而言,标准被定义为自愿的,技术法规被定义为强制性文件。国际标准化团体制定的标准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本协定还涵盖不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文件。3. 合格评定程序 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程序。 解释性说明 合格评定程序特别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4. 国际机构或体系 成员资格至少对所有成员的有关机构开放的机构或体系。5. 域机构或体系 成员资格仅对部分成员的有关机构开放的机构或体系。6. 中央政府机构 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各部和各部门或所涉活动受中央政府控制的任何机构。 解释性说明 对于欧洲共同体,适用有关中央政府机构的规定。但是,欧洲共同棒内部可建立区域机构或合格评定体系,在此种情况下,应遵守本协定关于区域机构或合格评定体系的规定。7. 方政府机构 中央政府机构以外的政府机构(如州、省、地、郡、县、市等),其各部或各部门或所涉活动受此类政府控制的任何机构。 8. 非政府机构 中央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以外的机构,包括有执行技术法规的法定权力的非政府机构。附件2 技术专家小组 下列程序适用于依照第14条的规定设立的技术专家小组 1.技术专家小组受专家组的管辖。其职权范围和具体工作程序应由专家组决定,并应向专家组报告。 2.参加技术专家小组的人员仅限于在所设领域具有专业名望和经验的个人。 3.未经争端各方一致同意,争端各方的公民不得在技术专家小组中任职,除非在例外情况下专家组认为非其参加不能满足在特定科学知识方面的需要。争端各方的政府官员不得在技术专家小组中任职。技术专家小组成员应以个人身份任职,不得作为政府代表,也不得作为任何组织的代表。因此,政府或组织不得就技术专家小组处理的事项向其成员发出指示。 4.技术专家小组可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来源进行咨询及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在技术专家小组向在一成员管辖范围内的来源寻求此类信息或建议之前,应通知该成员政府。任何成员应迅速和全面地答复技术专家小组提出的提供其认为必要和适当信息的任何请求。 5.争端各方应可获得提供给技术专家小组的所有有关信息,除非信息属机密性质。对于向技术专家小组提供的机密信息,未经提供该信息的政府、组织或个人的正式授权不得发布。如要求从技术专家小组处获得此类信息,而技术专家小组未获准发布此类信息,则提供该信息的政府、组织或个人将提供该信息的非机密摘要。 6.技术专家小组应向有关成员提供报告草案,以期征求它们的意见,并酌情在最终报告中考虑这些意见,最终报告在提交专家组时也应散发有关成员。附件3 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总则 A.就本规范而言,应适用本协定附件1中的定义。 B.本规范对下列机构开放供接受:WTO一成员领土内的任何标准化机构,无论是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还是非政府机构;一个或多个成员为W凹成员的任何政府区域标准化机构:以及一个或多个成员位于WTO一成员领土内的任何非政府区域标准化机构(本规范中称“标准化机构”), C. 接受和退出本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应将该事实通知设在日内瓦的ISO/IEC信息中心。通知应包括有关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及现在和预期的标准化活动的范围。通知可直接送交ISO/IEC信息中心,或酌情通过ISO/IEC的国家成员机构,或最好通过ISONET的相关国家成员或国际分支机构。实质性规定 D.在标准方面,标准化机构给予源自WTO任何其他成员领土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同类产品和源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 E.标准化机构应保证不制定、不采用或不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障碍的标准。 F. 如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标准化机构应使用这些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制定标准的基础,除非此类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无效或不适当,例如由于保护程度不足,或基本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 G.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标准,标准化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就其已采用或预期采用标准的主题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对于一成员领土内的标准化机构,只要可能,即应通过一代表团参与一特定国际标准化活动,该代表团代表已采用或预期采用主题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有关的标准的该成员领土内所有标准化机构。 H. 一成员领土内的标准化机构应尽一切努力,避免与领土内其他标准化机构的工作或与有关国际或区域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发生重复或重叠。它们还应尽一切努力就其制定的标准在国内形成协商一致。同样,区域标准化机构也应尽一切努力避免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发生重复或重叠; I.只要适当,标准化机构即应按产品的性能而不是设计或描述特征制定以产品要求为基础的标准。 J.标准化机构应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工作计划,包括其名称和地址、正在制定的标准及前一时期已采用的标准。标准的制定过程自作出制定标准的决定时起至标准被采用时止。应请求,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供具体标准草案的标题。有关工作计划建立的通知应在国家或在区域(视情况而定)标准化活动出版物上予以公布。 依照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网的任何规则,在工作计划中标明每一标准与主题相关的分类、标准制定过程已达到的阶段以及引以为据的国际标准。各标准化机构应至迟于公布其工作计划时,向设在日内瓦的ISO/IEC信息中心通知该工作计划的建立。 通知应包括标准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公布工作计划的出版物的名称和期号、工作计划适用的期限、出版物的价格(如有定价)以及获得出版物的方法和地点。通知可直接送交ISOSEC信息中心,或最好酌情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网的相关国家成员或国际分支机构。 K. ISO/IEC的国家成员应尽一切努力成为ISONET的成员或指定另一机构成为其成员,并争取获得ISONET成员所能获得的最高级类型的成员资格。其他标准化机构应尽一切努力与ISONET成员建立联系。 L. 在采用一标准前,标准化机构应给予至少60天的时间供WTO一成员领土内的利害关系方就标准草案提出意见。但在出现有关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紧急问题或出现此种威胁的情况下,上述期限可以缩短。标准化机构应不迟于征求意见期开始时,在J款提及的出版物上发布关于征求意见期的通知。该通知应尽可能说明标准草案是否偏离有关国际标准。 M. 应WTO一成员领土内任何利害关系方请求,标准化机构应迅速提供或安排提供一份供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副本。除实际递送费用外,此项服务的收费对国内外各方应相同。 N. 标准化机构在进一步制定标准时,应考虑在征求意见期内收到的意见。如收到请求,应尽可能迅速地对通过已接受本《良好行为规范》的标准化机构收到的意见予以答复。答复应包括对该标准偏离有关国际标准必要性的说明。 O. 标准一经采用,即应迅速予以公布。 P. 应WTO一成员领土内任何利害关系方请求,标准化机构应迅速提供或安排提供一份最近工作计划或其制定标准的副本。除实际递送费用外,此项服务的收费对国内外各方应相同。 Q. 标准化机构对已接受本《良好行为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就本规范的实施提出的交涉,应给予积极考虑并提供充分的机会就此进行磋商。并应为解决任何投诉作出客观努力。
概念 技术引进是一个特定的概念: 1)技术引进是一种跨国行为。 2)技术引进与设备进口有着原则区别。 人们常将“技术”广义化,把技术分为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软件技术就是前面提到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艺,属纯技术;硬件技术是指机器设备之类的物化技术。只从国外购入机器设备而不买入软件技术,一般称之为设备进口。若只从国外购入软件技术或与此同时又附带购进一些设备,这种行为才能称为技术引进。 3)技术引进的目的是为提高引进国或企业的制造能力、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达到目的只有引进软件技术,通过自我消化吸收,才能做到。引进技术的内容 引进技术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国外引进工艺、制造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工艺流程、材料配方、制造图纸、工艺检测方法和维修保养等技术知识和资料,以及聘请专家指导、委托培训人员等技术服务; 2)引进技术的同时,进口必要的成套设备、关键设备、检测手段等; 3)通过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充分发挥所引进技术的作用,做到引进技术知识和引进经营管理知识并举; 4)通过广泛的技术交流、合作以及学术交流活动、技术展览等,引进国外的新学术思想和科学技术知识; 5)引进人才。技术引进的远期目标是根本上消除本国、本单位与国外、其他企业在技术方面差距,提高本国、本单位的技术水平;近期的目标则是从生产需要出发,填补技术空白。 国际经验表明,技术引进可以使引进方迅速取得成熟的先进技术成果,不必重复别人已作过的科学研究和试制工作。它是世界各国互相促进经济技术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途径。技术引进与自主创新 我国正处在加速工业化和产业技术升级的重要阶段,一方面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力度,推动结构调整与优化;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此作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中心环节,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的国家创新体系。这是当前发展中我们面临的双重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走上了一条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捷径,从999年到003年,我国引进国外技术装备总额达到75亿美元,推动了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提高了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一个新的成长阶段,产业结构面临整体升级的任务。毫无疑问,我们仍然要更加扩大开放,有效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特别是大量利用全球技术资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这方面,我们必须坚定不移。现在经济全球化促使技术资源的全球配置的空间进一步扩大,为我们利用国际技术资源提供了难得的条件,我们要利用好这一机会,在更深层次上引进技术,利用巨大的国内市场优势,扬弃“市场换技术战略”,推行“以竞争换技术战略”,着眼于互利双赢、竞争合作,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在大量利用国外技术资源的同时,国内企业的创新能力并没有相应提高,虽然我国产业结构的总体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外技术依存度较高。我国在关键技术上的自给率低,对外技术依存度在50%以上,而发达国家在30%以下,美国和日本在5%左右。高科技含量的关键装备基本上依赖进口。近年来,我国每年形成固定资产的上万亿设备投资中,60%以上是“引进”的。 二是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不足。目前,我国每花元钱引进技术,只用0。07元进行消化吸收和技术创新。而工业化成长时期的日本、韩国,是花元钱引进技术,花5到8元进行消化吸收和技术创新。 三是在专利技术与国际标准上明显落后。据瑞士管理学院调查,每万人产出专利,中国为0。8件,日本为737件,德国为534件,超出中国50倍以上,韩国超过中国50倍,印度超出中国40倍。在国际标准方面中国为数不多,而欧盟拥有的技术标准达0多万个,德国的工业标准约有。5万种,日本994年就有884个工业标准和397个农产品标准。 四是基础研究费用不足。我国基础研究费用长期偏低,使得自主创新缺少应有的经费支持和发展后劲。美国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总额增加很快,年均增长0%以上,956年高达4。0%,投入额从956年的4。6亿美元上升到965年的6。64亿美元。进入90年代,支持进一步增大,000年美国基础研究经费已经占美国总研发经费的8%。日本则在%-7%之间。德国在0%左右。法国999年达到4。%。我国995年的这一比例是5。8%,00年为5。73%,7年间增长不足%。 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虽然经济保持快速增长,但科技创新能力严重不足。据科技部提供的数据,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在49个主要国家中,位居8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战略选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促进产业升级的基础和前提,现代企业竞争是说到底是企业竞争力的较量,决定企业竞争能力最根本的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企业竞争力就失去了内涵和载体,企业就会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近年来,我们在大量引进外资的同时,也失去很多自主发展的机会,在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条件下,我们的竞争和发展只能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我们发展大企业大集团、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必须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机场简介 西藏地处祖国西南边陲,地广人稀,地形地质复杂,是青藏高原的主体,高寒缺氧,气候恶劣,境内多高山,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被世界公认为飞行难度极高的“空中禁区”。然而,随着1956年当雄机场的建成通航,打开了通往西藏的空中大门,1965年3月1日民航拉萨航站组建成立,北京—成都—拉萨航线正式通航,真正揭开了这个“地球第三级”的神秘面纱。 39年来,进出西藏的“空中金桥”为新西藏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累计安全运送旅客600多万人次,货邮吞吐14万多吨,成为了西藏交通的重要力量。自1965年开航以来,拉萨贡嘎机场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民航拉萨航站成立之初仅有16人,如今已有员工500多人;机型由开航时的涡轮螺旋桨式伊尔18,到1983年被涡轮喷气式波音707机型取代,1992年更新为波音757,1998年11月又增加了A340大型客机;航线由通航时的1条增至目前的12条,其中有1条拉萨—加德满都国际航线,国内通航城市有北京、成都、上海、广州、重庆、西安、西宁、昆明、迪庆、昌都以及香港等,航班每周40多班;年旅客吞吐量达70万人次。在确保了安全飞行的同时,拉萨贡嘎机场还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1999年还被中央文明委评为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先进单位。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拉萨贡嘎机场基础设施的完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2001年5月22日,在西藏和平解放50周年之际,国家投资近3亿元的拉萨贡嘎机场改扩建工程破土动工,是西藏自治区“十五”计划的第一个重点工程,经过两年多的施工建设,于2004年1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新扩建的停机坪能同时停放5架A340或7架波音757飞机,新老候机楼总面积达25000平方米,可满足2010年旅客吞吐量110万人次、高峰小时1300人次的要求。新候机楼为一层半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内设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人性化的服务设施一应俱全,一层有送客大厅、办票大厅、远机位候机厅、行李分拣等,二层是候机厅、餐饮商店等,建有4组登机桥,其中1条双通道登机桥,3条单通道登机桥。硬件设施的极大改善为拉萨贡嘎机场的发展打造了坚实的物质平台,如今一座花园式的现代化空港已屹立在雪域高原,蓄势待发的西藏航空业将在地球之巅腾飞。 拉萨贡嘎机场三字码:LXA 、拉萨贡嘎机场四字码:ZULS企业宗旨 服务至上,献身民航,奉献西藏。 释义: "服务至上":机场是航空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航空运输的发展而存在和发展的,是为航空公司、旅客和货主服务的。离开了为航空公司、旅客和货主服务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此, 为航空公司、旅客、货主服务是机场的根本宗旨。 "服务至上"就是机场一切工作都要从满足航空公司、旅客和货主需要出发,全心全意提供主动、真诚、周到、优质的服务。 "献身民航":雪域高原,高寒缺氧, 自然条件恶劣,工作艰苦,没有献身民航事业的坚定信念,没有发展西藏民航的使命感,是难以在西藏机场坚守阵地,敬业爱岗,艰苦奋斗,做出应有贡献的。 "奉献西藏":西藏机场是西藏联系国内外的桥梁,是为西藏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基础设施。对西藏的对外开放,经济往来, 引进外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西藏地处祖国西南边陲,是通往南亚重要门户,边境线长达3800多公里,战略地位十分重要。西藏地区,地广人稀,高山峻岭,地面交通非常不便。航空运输是保障线、生命线。因此,发展西藏民航,加速机场建设,对加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巩固国防,保卫边疆安全有重要政治意义和战略意义。 "奉献西藏"是西藏民航应有的社会使命和存在的社会价值。发展目标 大力推进机场建设,积极开拓航空市场,把西藏民航建设成以拉萨为中心, 以林芝、阿里、邦达、日喀则等机场为支线机场,连接国内外的区域航空网。 大力推进机场建设,是建设西藏区域航空网的物质基础;开拓航空市场,发展航空市场是推进区域航空网的基本前提。机场建设与航空市场发展互相促进,推动着西藏区域航空网建设目标的实现。 实现这一目标,将给西藏民航带来根本的变化,对西藏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产生巨大的影响。这是一个艰巨而神圣的任务,但又是一个经过努力必定能够实现的目标。 这一目标是西藏民航今后发展的方向,是西藏民航人的希望。将极大地激励西藏民航员工,精诚团结,努力奋斗,为实现这一目标建功立业。第一步 到2005 年,完成改扩建拉萨贡嘎机场,新建林芝机场,起动建设阿里机场。旅客吞吐量突破100万人次,货邮2.4万吨。第二步 2006年一2010年,阿里新机场建成通航,邦达机场扩建竣工,日喀则机场改造复航,拉萨新机场开工建设。旅客吞吐量达到160Z人次,货邮3.87万吨。第三步 2011年一2015年,拉萨新机场建成通航,初步形成以拉萨机场为中心连接国内外的区域航空网络。旅客吞吐量达到2607人次,货邮6.7万吨。经营方针 "两开一引"方针:开发航空市场、开辟航线,广引航空公司进藏经营。1.开发航空市场 ·在开发市场上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不能把它仅仅看成航空公司的事,而是事关机场生存和发展的分内之事。特别在西藏更是如此。 ·市场开发的重点是航空旅游市场。这是由于:①西藏经济落后、人口少,本身市场有限;②西藏有独特而丰富的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旅游业是西藏的支柱产业,是直接影响西藏民航发展的关键;③航空旅游的发展可以带动吃、住、行、游、购等经济的发展,起到1:5的倍增效应,对促进西藏民航的多种经营和全面发展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充分利用西藏独特而丰富的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优势,眼睛向外,开发国内、国际航空旅游市场,推动西藏民航的发展。 ·对国际航空旅行社进行股份制改造,引进关键人才,增强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旅行社为龙头,与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联合,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市场。2.开辟航线 市场开发必须与航线,航班开辟相结合,才能形成互动,促进西藏民航的发展。 ·国内航线。根据市场需求,逐渐开通拉萨至国内主要省会城市、重要经济发达城市和旅游城市之间的航线,加强与内地的经济交流,促进西藏经济繁荣。 ·国际航线。积极准备,勇于探索,有计划有步骤开辟与友邻国家的航线,如卡拉奇、新德里、大阪等,为国际旅游和经济交流创造条件。 ·区内航线。在区内支线机场逐步建成以后应积极与航空公司协调,适时开通拉萨至区内支线机场的航线,或环支线旅游机场飞行的航线。3.广引航空公司进藏经营 机场的首要用户和收入来源是航空公司,如果没有航空公司的经营活动,机场就不能生存和发展。但是,一家公司垄断经营西藏航空运输,也会制约西藏民航的发展。 ·应引进多家航空公司经营进藏航线,打破一家垄断经营局面。在引进南航进藏经营后,还应积极沟通引进"东航"进藏,开通拉萨一上海航线。适当时,还应引进其他公司,形成竞争局面。 ·依据航空需求的发展,在主要航线上适时增加航班密度,形成由两家以上航空公司经营同一条航线的市场竞争。 ·考虑到西藏高原的自然条件,直接引进航空公司以拉萨为基地,进驻经营区内支线航班恐难实现。适当时应考虑协助西藏政府由地方与内地航空公司合资组建支线航空公司,主要培养当地人才飞行和经营。企业核心价值观 "团结、奉献、安全"是西藏民航在特殊的环境下,在长期的生产、经营、管理实践中形成的,并为全体 员工所认同和恪守的共同的价值观,是有机的统一整体。团结是基石、奉献是动力、安全是目标。 一团结:就是藏汉民族团结。在西藏民族团结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民航西藏区局长期形成的民族团结意识和优良传统,是确保航空安全、推动西藏民航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一奉献:就是无私奉献,艰苦创业,艰苦奋斗。在西藏没有奉献精神是不能长期坚持的。为了民航事业、国防安全、社会稳定、西藏发展,一代代西藏民航人在世界屋脊、高原缺氧、气候恶劣、工作和生活极其艰苦的环境下,舍小家为大家,坚守岗位、艰苦创业、兢兢业业、奋斗不息。献了青春献终身,靠的就是奉献精神。奉献是西藏民航发展的不竭动力。 一安全:就是确保飞行安全。安全是民航的生命,企业立身之本,是民航工作的中心和根本目标。 "安全第一"是民航人的根本价值观,是民航工作的实质。因此, 民航人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坚持 "安全第一"的方针,全局上下团结一心,人人关心安全,全力以赴,为航空安全做贡献 。企业精神 民族团结精神 艰苦创业精神 敬业奉献精神 开拓创新精神 这是老一代西藏民航人,在开创西藏民航事业中所形成的优秀的企业精神,并为新一代西藏民航人所认同、继承和发扬光大,成为全体员工的共识。 上述精神是西藏民航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促进西藏民航发展的精神动力。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西藏民航继承、发扬老一代民航人的优秀企业精神,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创新,并融入了团队意识、以人为本思想和创新精神的丰硕成果。继承、发扬"民族团结精神",与培育员工的团队意识结合;继承和发扬"艰苦创业和敬业奉献精神",与以人为本和倡导创新精神结合,努力以事业、待遇、感情凝聚员工队伍。通过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员工创造发展的机会,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职业道德 爱岗敬业,献身西藏; 诚实守信,顾客至上; 恪尽职守,责任心强; 安全第一,牢记心上; 工作高效,确保质量; 团结协作,大局思想; 举止文明,仪表端庄; 廉洁奉公,行为高尚; 遵纪守法,谦虚礼让; 钻研业务,勤奋自强; 开拓进取,再创辉煌; 广告语1.来到雪域高原,西藏民航与您真情相伴。 "西藏民航与您真情相伴",体现了西藏民航"服务至上"的宗旨,是对外的公开承诺。西藏民航人将以自己的行动,无限真情迎接每一位旅客,提供热情、周到、优质服务。使每一位旅客在雪域高原真正感受到宾至如归,享受到西藏民航人的温馨、真情、体贴和关怀。2.西藏机场,追求更高的机场。 "追求更高的机场",是西藏民航人对自身的要求。西藏机场是世界海拔最高,条件最艰苦的机场。 但西藏民航人不畏艰苦,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自强不息,追求卓越,不断向更高的目标攀登。在安全、 服务、效益上追求更好、更高、更强。
拉美贸易网简介 拉美贸易网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专注于帮助中国企业进行拉丁美洲/南美洲市场开拓与推广的电子商务平台,公司由资深行业经理人与南京市秦淮区政府共同投资创办。拉美贸易网已在墨西哥、哥伦比亚、巴西、阿根廷建立了代表机构,帮助中国企业解决语言交流障碍,代表企业参加拉美当地行业展会、当地商协会联盟及参加当地政府商业贸易公关活动,为企业做拉美当地市场宣传,寻找商机。开辟新的贸易市场。拉美贸易网政府支持 拉美贸易网作为南京市2009年在硅谷招商时确定的首个落户南京的项目,在发展过程中得到了中国国家商务部和南京市政府的大力扶持。2009年在哥伦比亚波哥大召开的“中拉第三届高峰会”上,中国贸促会重点推介拉美贸易网。 政府组织认证: 中国商务部、中国贸促会推荐电子商务平台 江苏省创新创业双创企业 江苏省商务厅认证推荐电子商务平台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认证推荐电子商务平台 南京市贸促会推荐电子商务平台拉美贸易网的服务 拉美贸易网不同于传统B2B平台,而是提供专门针对拉丁美洲/南美洲地区的整合营销服务,聚集传统外贸推广资源(展会推广,买家询盘,买家见面会等)和现代电子商务推广(西班牙语店铺,网络营销推广),帮助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跨越语言文化鸿沟,有效节省成本,开拓拉美新市场。 网络推广:拉美贸易网是国内唯一专门使用西班牙语的B2B平台,本土化的语言服务更贴近拉美买家的语言习惯。加入拉美贸易网的企业可以享有二级域名的独立展示厅、发布产品图文信息等,充分展示企业形象,吸引拉美/南美买家的关注,获得拉美/南美买家询盘; 单页宣传:为企业制作产品单页,由拉美贸易网在当地的办事处帮您主动出击,通过拉美地区的展会、商会、行业协会、政府等多样化的渠道进行投放,做到更有针对性; 拉美当地展会推广:每年在拉美地区参加二十多场专业展会,将企业和产品信息以行业手册或者产品单页的形式在展会现场派发,并且保证每年至少参加2个以上和企业主营产品相关的行业展会,帮您接触更多拉美专业买家; 语言翻译:为企业提供公司信息、产品信息人工精准翻译,并将网页制作成西班牙语版面;提供邮件内容中文-西班牙文互译服务,为企业解决与拉美买家沟通中的语言障碍; 拉美买家数据库:企业可以看到拉美贸易网通过展会、商会、海关、行业协会、西班牙语网站所搜集的买家信息,可以有主动联系买家的机会,占领先机。服务特色 ★ 中国唯一专注拉美市场,提供线上线下服务的B2B电子商务平台 ★ 中国唯一提供西班牙语平台的电子商务网站 ★ 中国唯一提供精准西班牙语翻译服务的平台 ★ 中国唯一提供拉美本地直投推广服务 ★ 中国唯一提供拉美市场定制服务 ★ 中国最大最具权威的拉美专家团 ★ 中国最大最受欢迎的西班牙语贸易网站 ★ 遍布拉美34个国家和地区的采购商会员 ★ 与超过100家拉美商会的协作拉美市场分析 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拉美地区形势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政治局势保持平稳;2003年以来经济形势明显好转;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大国对拉美地区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中国企业应抓住和利用拉丁美洲提供的新机遇:从战略高度重视对拉美市场的开拓;着力优化贸易结构;扩大对拉美的直接投资;主动寻找商机,立足长远发展。 拉美国家期待加强与中国的合作,看重中国的巨大市场;认为中国是一个新兴的对外投资国;视中国为“亚洲工厂”的核心。 中国企业如何抓住和利用拉丁美洲提供的新机遇? (1)从战略高度重视对拉美市场的开拓。中国政府发表《中国对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政策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是中拉关系史上的第一次,对于推动双边关系的发展意义深远。《文件》指出:“中国政府从战略高度看待对拉关系,致力于同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同时,《文件》提出了中国对拉美政策的总体目标:在政治领域“互尊互信、扩大共识”,在经贸领域“互利共赢、深化合作”,在人文领域“互鉴共进、密切交流”;并重申“一个中国原则是中国同拉美国家及地区组织建立和发展关系的政治基础”。 (2)着力优化贸易结构。近年来,中拉贸易摩擦案例多集中于中国输出的纺织、服装、鞋类、玩具等产品。拉美国家都希望力保本国的这类劳动密集型传统产业。因此,中国企业应增加技术含量较高的机电产品出口,相应减少上述敏感产品输出。拉美各国对华出口大多集中于两三种农矿产品,品种比较单一,因此,普遍希望和中国的制造业企业加强合作,对华输出某些制造业零部件,参与“亚洲供应链”。这一愿望值得中国企业予以重视。与商品贸易相比,中拉服务贸易的发展更显滞后。 (3)扩大对拉美的直接投资是关键性步骤。中国当前对拉美投资的主要着眼点无疑是在能源矿产领域。国际金融危机引起的拉美能源矿产企业的经营困难和产品价格的大幅下跌,为中国企业提供了低成本并购的机遇,但这种机遇可能是短暂的。这就要求中国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能源矿产企业从国家长远战略需要出发,适时抓住机遇,果断做出投资决策。此外,中拉贸易如果长期局限于“产业部门间贸易”的格局,既难以保持持续增长,也难以实现贸易关系的均衡发展。当前的重要选择是扩大双方企业的投资与技术合作,不断拓宽合作生产的领域。 (4)主动寻找商机,立足长远发展。国内有一些长期经营欧美市场的企业,近期在拉美国家为其产品找到了新的出口市场,既弥补了欧美市场需求下降的损失,也为企业调整市场布局提供了机遇。这个例子说明,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肆虐的严峻形势下,中国的企业家更需要发扬奋力开拓的精神,主动到像拉美这样有潜力的市场上去寻找商机。对中国的企业家而言,走向拉美可能会暂时面临诸如距离较远、环境相对陌生、专业人才不足等不利因素。但以往的经验表明,这些因素不是不可克服的。关键的问题在于,企业一旦在拉美获得出口市场或投资项目,就要树立长期发展的观念,不断把市场做大,坚持把项目做好。只要假以时日,中国的企业家照样能在拉美的商海中创造业绩,为中拉双方的共同发展作出贡献!拉美各国进出口商品分析 拉丁美洲是公认的新兴市场,其中以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等国的经济发展势头最佳,与中国近年来的贸易活动频繁。 ◆ 巴西:巴西是拉美的经济大国,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巴西的第二大经济合作伙伴,仅次于美国。巴西主要从中国进口机械设备,汽配摩配和化工,医疗器械等产品; ◆ 墨西哥:主要进口商品为汽车配件,电器,化工产品,食品,纸浆,纺织品等 ◆ 智利:拥有丰富的矿,林,水产资源。主要从中国进口茶叶,纺织服装,五金,机电,厨房用具,鞋类,箱包等 ◆ 阿根廷:是世界粮食和肉类的重要生产国和出口国,主要进口机电,化工医疗,汽配等 ◆ 委内瑞拉:石油业为国民经济的命脉,是世界第五大原油出口国。主要进口纺织,机电,食品类产品 ◆ 哥伦比亚:主要出口石油,煤炭,绿宝石,咖啡等,主要进口机械,化工,纺织品,汽车汽配等 ◆ 玻利维亚:进口五金,机电,运输设备,化工产品,医疗器械等 ◆ 古巴:进口粮食,机械设备,化肥,化工产品,家用电器和日用生活品。已参加过的部分展会 巴西国际印刷展 墨西哥国际五金展 巴西汽车及配件展 巴西圣保罗医疗展 巴西圣保罗安全防护展 巴西圣保罗橡胶机械展 哥伦比亚波哥大家居用品展 巴西国际电力、能源、电子展 巴西国际重型及商务汽车零配件展 墨西哥国际橡塑工业展览会 智利国际矿业及工程机械展览会 阿根廷国际医疗设备,保健用品展览 阿根廷国际五金、卫浴、涂料及建材展 巴西国际建材、五金及厨具卫浴设备展览会
抽样概念 sampling 又称取样。从欲研究的全部样品中抽取一部分样品单位。其基本要求是要保证所抽取的样品单位对全部样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抽样的目的是从被抽取样品单位的分析、研究结果来估计和推断全部样品特性,是科学实验、质量检验、社会调查普遍采用的一种经济有效的工作和研究方法。 抽样: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验后,须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其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等项目。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样法(个别特殊商品除外)。抽样时 ,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还可以抽血样。 基本概念:所考察对象的某一数值指标的全体构成的集合看做总体,构成总体的每一个元素作为个体,从总体中抽取一部分的个体所组成的的集合叫做样本,样本中的个体数目叫做样本数量。抽样类型简单随机抽样 一般的,设一个总体个数为N,如果通过逐个抽取的方法抽取一个样本,且每次抽取时,每个个体被抽到的概率相等,这样的抽样方法为简单随机抽样。 适用于总体个数较少的。系统抽样 当总体的个数比较多的时候,首先把总体分成均衡的几部分,然后按照预先定的规则,从每一个部分中抽取一些个体,得到所需要的样本,这样的抽样方法叫做系统抽样。分层抽样 抽样时,将总体分成互不交叉的层,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从各层中独立抽取一定数量的个体,得到所需样本,这样的抽样方法为分层抽样。 适用于总体由差异明显的几部分组成。整群抽样 整群抽样又称聚类抽样。是将总体中各单位归并成若干个互不交叉、互不重复的集合,称之为群;然后以群为抽样单位抽取样本的一种抽样方式。 应用整群抽样时,要求各群有较好的代表性,即群内各单位的差异要大,群间差异要小。多段抽样 多段随机抽样,就是把从调查总体中抽取样本的过程,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阶段进行的抽样方法。PPS抽样 即“概率与元素的规模大小成比例的抽样”。其原理可以通俗的理解成以通过阶段性的不等概率抽样来换取最终的、总体的等概率抽样的方法。户内抽样 从所抽中的每户家庭中抽取一个成年人,以构成访谈对象的过程。偶遇抽样 是指研究者根据现实情况,以自己方便的形式抽取偶然遇到的人,或者仅仅选择那些离得最近的、最容易找到的人作为调查对象的方法。判断抽样 调查者根据研究的目标和自己主观的分析来选择和确定调查对象的方法。定额抽样 依据那些有可能影响研究变量的各种因素对总体分层,并找出具有各种不同特征的元素在总体中所占的比例。然后依据这种划分以及各类成员的比例去选择符合要求的对象的方法。雪球抽样 当无法了解总体情况时,可以从总体中少数成员入手,向他们询问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再去找那些人并再询问他们知道的人。如同滚雪球一样。
在商品交易和贸易谈判中,抽成的概念类似于扣点,就是零售商或中间商在产品实际价格的基础上抽取的金额。 比如说抽成比例为10%,就是把产品价格的10%作为抽成。一般来讲,抽成是需方向供方要求的,也就是在付款时,只支付报价抽成后的实际金额,而其抽成部分就不再支付。
进口押汇定义 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後,进口方请求进口地某个银行(一般为自己的往来银行)向出口方开立保证付款文件,大多数为信用证。然後,开证行将此文件寄送给出口商,出口商见证後,将货物发送给进口商。商业银行为进口商开立信用保证文件的这一过程,称为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指银行应进口商要求,代其垫付其进口项下货款的一种短期融资,适用于各种进口结算方式,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进口押汇的定义是指信用证项下单到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功能 进口信用证开证申请客户无力按时对外付款时,可由开证银行先行代其付款,使客户取得短期的资金融通。我行应客户要求在进口结算业务中给客户资金融通的业务活动,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须向银行出具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银行凭此将货权凭证交予客户,并代客户付款。特点 1、专款专用,仅用于履行押汇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 2、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其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相加一般不得超过90天。 3、进口押汇利率按银行当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 4、押汇百分比、押汇期限等由银行按实际情况决定。 5、进口押汇须逐笔申请,逐笔使用。出口押汇定义 出口押汇是银行凭出口商提交的信用证或托收项下单据,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包括信用证项下即期押汇,远期押汇/贴现和托收押汇. 出口押汇是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交到业务银行,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相关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出口押汇分信用证项下押汇、D/P项下押汇和D/A项下押汇。流程 出口商根据业务需要向业务银行提出押汇申请,银行审批同意后,与出口商签订《出口押汇总质押书》;每次出货后,出口商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并将信用证或贸易合同要求的所有单据提交银行;银行审核相关单据并向出口商发放押汇款;银行对外寄单索汇;收汇后归还出口押汇。 该业务是指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贴现则是银行对于未到期的远期票据有追索权地买入,为客户提供短期融资业务。对客户来说如为即期收汇,可申请出口押汇;如为远期收汇,则在国外银行承兑可申请出口贴现。要求 办理出口押汇业务的要求: (1)出口押汇的申请人应为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且资信良好,银行为客户提供出口押汇融资时,与客户签定出口押汇业务总承诺书,并要求客户逐笔提出申请,银行凭其提交的单证相符的单据办理出口押汇。出口押汇按规定利率计收外币利息。 (2)出口押汇是银行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的融资,但银行如作为保兑行、付款行、或承兑行时不能行使追索权。 (3)银行只办理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票据的贴现,申请人办理贴同业务应向银行提交贴现申请书,并承认银行对贴现垫款保留追索权。 (4)贴现票据的期限不超过180天,贴现天数以银行贴现日起算至到期日的实际天数,贴现利率将按规定执行并计收外币贴现息,贴现息将从票款中扣除。作用 出口押汇业务的作用: 客户出口交单后,凭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收汇有保障的单据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客户能在国外收汇到达之前提前从银行得到垫款,加速资金周转。特点 出口押汇业务特点: (1)押汇/贴现系短期垫款,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贴现不超过180天。 (2)押汇/贴现系预扣利息后,将剩余款项给予客户,利息按融资金额×融资年利率×押汇天数/360计算。 (3)押汇/贴现系银行保留追索权的垫款,不论保种原因,如无法从国外收汇,客户应及时另筹资金归还垫款。拒绝押汇申请的情况 银行拒绝接受押汇申请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将拒绝接受押汇申请: (1)来证限制其他银行议付的。 (2)远期信用证超过180天的。 (3)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的。 (4)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凭证的。 (5)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6)转让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 (7)单证或单单间有实质性不符点。 (8)索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的。 (9)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是局势紧张动荡或发生战争的国家或地区的。 (10)收汇地区外汇短缺,管制较严,或发生金融危机,收汇无把握的。 (11)其他银行认为不宜提供押汇的情况。贴现定义 商业发票贴现是客户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商业发票形式转让给银行,由银行凭以办理贴现的一种融资服务,包括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及国内商业发票贴现. 而议付则是客户在备好信用证下相关单据后向银行要求付款的过程.只要单据齐全,即期信用证下,银行需立即支付货款.条件 贴现条件 (1)银行不办理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票据的贴现。 (2)对于政治局势不稳定、外汇管制严、对外付汇困难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以及资信不好的银行所承兑的汇票不办理贴现。 (3)对于无贸易背景、用于投资目的的远期承兑票据不予贴现。
抵岸价(区别于到岸价CIF),是一种贸易术语。 到岸价(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意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抵岸价格通俗的讲是到岸价格加上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海关监管手续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在引进国外工艺设备和技术的进口贸易是基本术语,是指抵达买方边境港口或边境车站,且交完关税为止形成的价格。它基本上包括两大部分内容,即到岸价和从属费用。 进口设备抵岸价=货价+国际运费+运输保险费+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关税+增值费+消费税+海关监管手续费+车辆购置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