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双重汇率制的意义 双重汇率制的典型做法是允许一国经常帐户的全部或部分外汇交易在官方市场进行,适用固定的商业汇率 (Commercial Rate),而资本帐户及另外一部分经常帐户的外汇交易则在自由市场进行,适用浮动的金融汇率 (Financial Rate)。中央银行在官方市场进行干预,以保持商业汇率的稳定,对金融汇率则任其自由浮动。 实行双重汇率制,主要是由于资本在国际间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单一固定汇率制和单一浮动汇率制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政府在汇率制度的选择上,往往顾此失彼,面临两难的困境。 1.汇率变动对一国国内经济的影响 汇率是一国的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重要联结因素,汇率制度的选择对一国国际收支平衡和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对于一个具有小国开放经济特点(即本国的价格、利率等经济变量不能左右国际上相关经济变量的变动)的国家来说,一方面,国内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将影响本国汇率的变动趋势,另一方面,汇率的变化又反过来对本国的国内经济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通过影响一国的出口竞争力影响产出,和通过影响一国的进口商品价格影响国内物价总水平。 一国的出口竞争力可由实际汇率R来衡量,它表明购买一单位的本国商品需要多少单位的外国商品,实际汇率上升,或称实际升值,则需要更多的外国商品来换取一单位的本国商品,从而一国的出口竞争力下降。实际汇率与名义汇率及国内、外价格的关系表示:R=P/eP,这时里e为名义汇率(直接标价法),P为某商品的国内价格,即本币价格,P为该商品的世界市场价格,即外币价格。显然,若其他条件不变,一国名义汇率的下降(本币升值)将导致实际汇率上升,出口竞争力下降。汇率的变化还将影响一国的价格水平。在贸易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国的本币贬值将导致进口商品的价格上升,并通过一系列的传导过程促使该国物价总水平的上升,比如,生产进口商品的国内厂商会由于竞争者的价格上升,也随之提高价格,工人会由于生活费用的增高而要求更高的工资等等。 2.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选择的两难困境 国际资本流动是影响一国外部经济均衡的重要因素。资本流动方向取决于一国的资产持有者的资产组合偏好,如果国际金融市场的某些变化或本国政府的扩张性货币政策提高了外币资产的相对收益率,国内居民就会设法将自己持有的本币资产转换为外币资产,从而引起资本外流。相反,若本币资产的收益率相对上升,则会引起资本内流。在单一的固定汇率制下,频繁的投机性资本流动导致一国的官方储备大幅度波动,资本外流意味着国内居民对外币的需求上升,必须通过官方储备下降或对外借款增加来支持;而资本内流则导致国内货币供应量的增长和通货膨胀率的上升,降低本国的出口竞争力。而在单一的浮动汇率制下,投机性资本流动导致一国汇率的大幅度波动。资本外流将导致本币贬值,加剧国内的通货膨胀,减少实际总收入。若发生资本内流,本币将升值,从而本国商品的出口竞争力会下降,贸易赤字上升,也会使本国的失业水平上升。 可见,在国际资本流动频繁的情况下,汇率制度的造反存在着两难的困境,即如何同时保持汇率和官方储备余额的稳定。 3.双重汇率制的作用机制 通过对经常帐户和资本帐户外汇交易适用不同的汇率制度,双重汇率制恰好可以解决以上的两难困境:一方面,双重汇率制可以避免浮动汇率制的缺陷,使本国的人格产出不受资本流动和汇率波动的影响。例如,若某国居民欲将自己的本币资产转换为外币资产,其交易将在自由外汇市场进行,从而对外币的需求增加会使适用金融汇率的本币贬值,但这并不导致受管制的官方市场的商业汇率同时发生任何波动,若商业汇率不变,则进口商品价格和出口竞争力都不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在双重汇率制下,中央银行控制官方储备水平的能力相对于固定汇率制显著增强。在以上所述的例子中,若某国居民由于资产持有偏好的变化而对外外币的需求增加,自由外汇市场的金融汇率将会升水(本币贬值),促使外汇需求下降,并不会发生官方储备的下降或对外借款的增加。当然,为稳定官方市场的商业汇率,央行可能需动用外汇储备来弥补经常帐户赤字,也就是说,若商业汇率存在贬值压力,则外汇储备可能下降。 二、双重汇率制与直接资本管制政策的关系 作为应对投机性资本流动的措施,双重汇率制和对资本帐户的数量管制在许多方面是相似的,但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1.双重汇率与直接资本管制政策的等效性。首先,双重汇率制的实施相当于政府对资本帐户外汇交易征税,而直接资本管制政策是对资本帐户外汇交易的数量管制,因此两者的关系类似于在经典的国际贸易文献中,关税与配额的关系。实施双重汇率制度,使资本帐户交易的外币资产的本币价格上升,可以被看作是对国内居民对外进行的金融交易征收关税,或者说是向本国居民在国外进行含蓄的本金和利息征税,其效果必然是本国居民对外金融交易的下降,通过对 “税率”的调整,政策当局可以实现与直接对资本帐户交易量进行管制相同的目的。由于干扰了居民的资产组合决策,实施双重汇率会使一个初始不存在扭曲的小国开放经济的福利水平降低,这一点也与直接管制政策相似。在双重汇率制下,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非法交易和套利行为,从而为经济带来额外的效率损失。 2.双重汇率政策的优越性。然而,一国经济的初始状态往往并非已实现了资源最优配置,不存在任何扭曲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双重汇率制和直接资本管制下策有助于改善社会福利水平,因而是可取的。与直接资本管制政策相比,双重汇率制度配置资源的效率更为优越,因为双重汇率制形成的税收负招对所有的资本交易是均匀分布的,在这一制度运作过程中会产生较少的寻租行为。双重汇率制的管理成本也相对较低,为了保持商业汇率的稳定,主要应通过有经验的交易员在外汇市场进行交易,而无须对每笔资本基础上外汇交易的数量进行审核。在资本帐户管制和双重汇率制度下,大利行为的特点是不同的。在管制政策下,套利者只需将资金转移出去,只发生一次成本;而在双重汇率制下,套利者还必须将资金汇回,将发生两次成本,从而套利行为会受到更多的约束,对社会福利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另外,在双重汇率制下,通过金融汇率的浮动国际资本流动征税,其幅度更为透明,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政府可以通过考察商业汇率和金融汇率之间的差距,来衡量这种制度带来扭曲的程度,在通过干预官方外汇市场对商业汇率进行凋整,从而将两种汇率的差距控制在适当的水平,避免出现大规模的非法交易和套利行为,以充分发挥这种制度的优越性,减少可能带来的经济福利损失。当然,双重汇率制的实施需要一国外汇市场已有一定程度的发育,在外汇市场规模规模很小的情况下,金融汇率的波动可能非常大,汇率极不稳定,从而对经济带来较大的干扰。这时,直接资本管制作为应付投机性资本流动的政策就比较可取。 三、市场不完全分割和双重汇率制的政策效果 双重汇率制能够隔绝外部冲击对国内价格和官方储备的影响的前提条件是官方市场和自由市场以及国内经济和外部经济能够被完全分割。然而,一系列的非法交易和套利行为把两个市场联系起来,国际资本流动亦在通过各种迂回的途径对国内经济发生影响。因此,只有在很短的时间内,双重汇率制的效果才能够得以体现,对于大规模的持续性资本流动,双重汇率制能够做到的至多是推迟其对国内经济造成影响的时间。 若私人资本外流导致金融汇率的贬值,国内经济拉下去至少会通过四个渠道受到影响。 1.国内消费和储蓄决策的改变。这是金融汇率贬值引起外币资产的本币人格上升的结果,基于财富效应的作用,人们会觉得自己更富有,从而减少储蓄、增加消费。消费的增加一方面会使进口增加,造成经常帐户的恶化,于是官方储备会减少或者对外借增加,也可能促使政府调整商业汇率,造成商业汇率贬值,国内价格上涨。消费的增加另一方面使得对国内产品的需求增加,于是国内价格亦将上涨。进口也会基于另外的原因而增加,如果人们对商业汇率未来将大幅度贬值的预期导致了资本外逃,居民就会想办法在价格上涨之前增加对进口商品的购买,特别是耐用消费品。 2.国内金融市场的改变(指国内利率的变化)。国内经济也会因国内利率的变化而受到影响。资本外流对国内利率的确切影响取决于双重汇率制的具体安排,国内利率受管制的程度和国内金融市场结构,这里的关键环节是浮动的金融汇率的存在并不会减轻国内金融市场的压力,特别是当利息以官方汇率结算汇出时。 3.以金融汇率交易的商品价格的上涨。在双重汇率制下,有些经常帐户交易是适用浮动汇率的,金融汇率贬值将提高这些项目的国内价格。 4.市场之间的漏出、套利、非法交易行为的增加。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在双重汇率制下,金融汇率的贬值便利商品交易和金融交易适用的汇率的差距扩大,在资本帐户和经常帐户之间会出现套利行为。人们会尽力在两个市场之间进行交易的转移,利用套利的机会。比较普遍的手法是在进出口交易中,进口商在开发票时高开进口价格,出口商低开出口价格,利用其中的差额套取外汇,将其在自由市场以金融汇率售出。这些漏出因素将使经常帐户恶化,对官方储备产生负面影响。以上这些渠道都说明,双重汇率制不会实现囝内经济和国际资本流动的完全隔绝,并且两种汇率的差异越大,以上机制发生作用的强度越大。在套利行为的作用下,两种汇率之间的差异将逐渐缩小,从而双重汇率(以及资本帐户管制)只有在短期才能削弱作用于资本帐户交易的外部冲击对国内商品市场的影响。若当局不断通过调整商业汇率等政策手段来消除套利行为的影响,使两种汇率的差异持续保持在较高水平,或者发生大幅度、持续性的资本流动,双重汇率就会导致严重的国内经济行为扭曲。因此,在双重汇率制下,应保持较小的商业汇率和金融汇率的差距,此时,这种制度可以在短期内缓解投机性资本流动对国内价格和官方储备的冲击。 四、对双重汇率制的综合评价 首先,双重汇率制可避免对资本帐户的暂时性的冲击严重影响汇率进而影响价格和工资。如果政府政策(预算和货币供给)完全与经济行为无关,贸易条件等基本经济因素变化很小,则经济有一个内在的会逐渐趋向稳定的机制。投机行为可以促进稳定的实现。但如果政策是内生的,它对经济行为会作出反应,则投机者会努力预测政策的反应,经济就不易实现稳定的平衡。经济没有稳定点,任何的工资、人格和汇率水平都是可能的。于是,汇率、价格和工资都非常易变,汇率就会干扰一国的经济。为了使经济有一个稳定点,双重汇率制就比浮动汇率制更为可取。 例如政局不稳或未来石油价格不确定可导致资本外逃和本币贬值压力。如果汇率、工资、人格受到资产持有者预期的影响,工资、人格的调整又导致未来的贬值预期,经济很容易失去各种名义变量的稳定性。在双重汇率制下,商业汇率保持稳定,金融汇率反映资产持有者预期的变动,并反映资本流动情况。由于商业汇率不受资本流动影响,资产组合偏好的变动就不会影响工资和贸易商品的价格,商业汇率就成为一个名义变量的稳定点。 其次,双重汇率制还可以防止一国的外汇储备耗尽,特别是当一国由于扩张性经济政策的实施或受到外部冲击的影响而面临大规模的资本外流时,一部分对外汇需求的压力可以引导到适用浮动汇率的外汇市场,并通过汇率的升水阻止资本的迅速外流。 再次,双重汇率制可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过渡性措施。意欲调整汇率的国家往往难以确定调整的幅度应为多大,暂时性的双重汇率制可作为获取这类信息的手段。当然,下策制定者应谨慎解释双重汇率下浮动金融汇率的含义,由于预期等因素的影响,这一汇率并不必然是并轨后的均衡汇率。双重汇率制同样可作为固定汇率制向浮动汇率制的过渡安排,当局可逐渐将适用固定商业汇率的项目调整为适用浮动的金融汇率,最终实现向浮动汇率制的过渡。 当然,这样一种制度很好运作的前提是外部冲击和资本流动是暂时的、短期的。如果资本流动起因于人们对商业汇率波动的预期,金融汇率出现持续的大幅度的升水,则一味保持商业汇率稳定的双重汇率制会导致严重扭曲。例如,若石油价格持续下跌,石油出口国的商业汇率最终不得不贬值。资产持有者意识到了这一点,于是金融汇率立即上升,并引发持续的升水,这时双重汇率制下的非法交易、套利行为等问题就会非常严重,商业汇率应不断调整纠正这种趋势。这也表明运作良好的双重汇率制必须保持适当的升水率。小幅的升水意味着非法交易的动机较弱,从而可导致较少的资源配置效率成本。 总之,从宏观的角度,经济需要一个稳定点,从微观角度,汇率应该统一,运作良好的双重汇率制兼顾了这两个要求。尽管市场的完全分割难以真正实现,这种做法至少可以在短期内缓解外部冲击的压力,为政府赢得时间探求各种问题造成的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五、对中国的启示 自从人民币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以来,人们很自然地进一步联想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问题,然而,东南亚、东亚金融危机再次表明了国际资本流动可能对一国总体经济稳定带来的巨大冲击,因此,我国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但是,资本基础上可兑换毕竟是我国的一项既定的政策目标,我国仍在一步步朝这个目标迈进,近期出台的不少政策措施都能体现这一点,例如,实现外币存款利率市场化,开放自然人居民进入B股市场等。 货币自由兑换的进程与汇率制度的选择是息息相关的。我国之所以迟迟不敢放开资本管制,虽然主要是考虑到国家经济的主体运行状况尚不能令人满意,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下都不能同时避免国际资本流动动可能对国家外汇储备和汇率稳定造成的冲击,而短期国际资本流动在当今世界发生得越来越频繁。双重汇率制是一种兼具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特点的汇率制度,它也是一国政府用以应对国际资本流动的措施,却比直接管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可能更适合在准备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时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对于我国金融学理论界和有关政策制定部门来说,这种特殊的汇率制度是值得关注的。参考文献双重汇率制——一种值得关注的汇率制度安排 作者:杜莉 李华 来源:理论界200201
联合国简介 联合国(阿拉伯语:????? ???????;英语:United Nations;法语:Nations unies;俄语:Организа?ция Объединённых На?ций;西班牙语:Naciones Unidas)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联合国的成员国。1945年6月26日,51个创始会员国中的50个,在美国加州旧金山签定《联合国宪章》。宪章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自此联合国正式成立,但是第一次会员国大会直到1946年1月10日才举行,当时有51个国家出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存在着一个类似于联合国的组织国际联盟,通常可以认为是联合国的前身。联合国对所有接受《联合国宪章》的义务以及履行这些义务的“热爱和平的国家”开放。到2007年为止,联合国共有192个成员国。 联合国历史 “联合国”这一名称是由美国总统富兰克林·D·罗斯福设想出来的。该名称于1942年1月1日发布《联合国宣言》时首次使用。时值第二次世界大战进行期间,当时26个国家派出的代表承诺其政府将继续共同对轴心国作战。 最初,有关国家为了在具体事务上开展合作而成立国际组织。例如,1865年成立了国际电报联盟,后改称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则成立于1874年。如今,这两个组织都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1899年,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在荷兰海牙召开。此次会议的目的是制订旨在和平解决危机和防止战争的文件及编撰战争规则。会上通过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并依据该公约成立了常设仲裁法院。常设仲裁法院于1902年开始工作。 联合国的前身是“国际联盟”。该组织是在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情况类似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背景下构想出来的。“国际联盟”是根据《凡尔赛和约》于1919年成立的,其宗旨是“促进国际合作和实现世界和平和安全”。 同样根据《凡尔赛和约》于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是国际联盟的一个附属机构。由于未能防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国际联盟随后停止了其一切活动。 1945年4月25日-6月26日,来自50国家的代表参加了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会议的目的是起草《联合国宪章》。代表们在中国、苏联、联合王国和美国四国代表于1944年8月-10月在美国顿巴顿橡树园会议上提出的提案基础上进行了讨论。1945年6月26日,50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当时波兰没有派代表参加此次会议,但后来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因而成为联合国51个创始会员国之一。 在中国、法国、苏联、联合王国和美国以及大多数其他签字国批准《联合国宪章》之后,联合国组织与1945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从此,10月24日成为每年都要庆祝的联合国日。 联合国大厦 联合国的组织与经费 联合国主要机构有六个组成部分 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 联合国秘书处 国际法院 联合国的正式语言共有6种,包括4种创始国的语言:汉语、英语、法语、俄语,以及后来加上的使用广泛的阿拉伯语和西班牙语。联合国的所有会议都有这些语言的口译,所有的官方文件都会印刷或在网上出版这些语言的翻译版本。不过,秘书处仅将英语和法语这两种语言确定为工作语言。 联合国经费 联合国机构通过两种方式取得经费:成员国的会费与捐款。联合国及其机构两年一度的财政预算来自各成员国的会费。联合国大会审查联合国的经费,并确定各国应付的会费款额。各国的会费主要是依照各国的经济实力以及其他一些因素来决定的。会费由经常性预算、维和费用和国际法院费用三部分组成。 联合国大会确立的原则是,联合国不应该在经费上过度倚赖任何国家。为此每财政年度联合国的会费设有“封顶”价格,规定各成员国所付会费的最高价。 2000年协议的部分规定,单个会员国的会费占经常性财政预算最高额度从原先的25%降低到22%,目前这是美国承担的经费额度,而其他所有成员国的会费则更低,下限为0.001%。会费分摊每3年调整一次。 根据2000年~2003年的比例,其他联合国经常性预算的主要承担国有日本(19.63%)、德国(9.82%)、法国(6.50%)、英国(5.57%)、意大利(5.09%)、加拿大(2.57%)和西班牙(2.53%)。中国为1.54%。 2004年-2006年,日本19.46%,常任理事国分别为英国6. 1%,法国6%,中华人民共和国2.05%,俄罗斯1.1%。2005年,联合国预算经费总额为18.28亿美元。2007-2009年,会费比例从高到低为日本16.6%、德国8.6%、英国6.6%、法国6.3%、意大利5.1%、加拿大2.98%、西班牙2.97%、中国2.667%、墨西哥2.3%。俄罗斯为1.2%。 维和费用分摊情况有些类似,但是各常任理事国比例更高。 联合国的特别项目不在常规经费预算之内,这些项目是通过成员国的捐款来运作的。捐款的很大部分是为所需要国家提供农产品,但主要还是资金的支援。 联合国所承认的会员国和其境外领 联合国的任务 裁军与军控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裁军与维持和平是联合国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但是在《宪章》签署后仅几个星期,核武器就被开发出来,从而改变了旧有的裁军与军控概念。事实上,联合国大会第一次会议(1946年1月24日召开)所通过的第一个决议就是有关原子能和平利用的。 裁军会议是国际社会为多边谈判军控与裁军协议的唯一论坛。裁军会议目前有66个成员国,包括五个主要核大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国、俄罗斯、英国以及美国)。虽然裁军会议并不是联合国的正式机构,联合国秘书长向裁军会议派出私人代表,这名代表是裁军会议的秘书长。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往往要求裁军会议讨论特定的裁军议题。而裁军会议每年也向联合国大会汇报工作情况。 人权 创立联合国的另一个目的就是维护人权。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所发生的惨无人道的大屠杀与种族灭绝令国际社会认识到,新的国际组织必须防止在未来发生类似的事件。早期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以讨论并回应有关侵犯人权方面的投诉。 《联合国宪章》要求其成员国尊重人权,并应为维护人权采取联合或单独行动。《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被联合国大会确认为是世界各国应该遵守的人权标准。联合国大会也经常就人权问题进行讨论。大会下属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是联合国内的人权机构,主要就人权问题进行调查并提供协助。 联合国的贡献 联合国及其各机构在坚持与贯彻《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方面起到中心作用。联合国为一些过渡到民主政体的国家提供协助,包括监督与协助开展自由公平的选举、提高司法系统的质量、起草宪法、训练人权官员。联合国机构为全球的民主化作出了巨大贡献。 联合国也支持妇女权益的提高。联合国组织从1985年起开始出现性别主流化的主张,用意之一就是鼓励妇女积极参加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 2005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意设立一个新的机构“联合国和平建设委员会”,以协助刚刚摆脱战乱的国家避免再度陷入冲突。2006年3月9日,联合国举行仪式,正式启动中央紧急应对基金,为联合国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立即开展救援活动提供了资金保证。 联合国的局限性 联合国建立的初衷是维护世界和平,并且实行的是大国一致的民主原则。但其中的否决权有可能被滥用。例如在冷战(The Cold War)时期,美国和苏联之间的政治冲突,在双方否决权的使用上,即表现得十分明显。 没有强而有力的制裁措施;难以落实和平 冷战结束之后,联合国开始在国际安全、维持和平等方面扮演较为积极的角色;近年来维持和平任务(peace-keeping missions)的派遣频率以及规模不断突破历史新高,相关费用也已成为该组织财务支出的最大宗。然而受限于“国家”仍为国际舞台上最主要行为者的现实环境,联合国对于强国的行为仍无力约束,一些与强国利益没有直接相关的事务,也难以动员各国参与落实联合国的决议。 例如1990年代在卢旺达,以及日前苏丹南部发生的种族屠杀惨案,联合国均无法做出立即而有效的处置;2003年美国绕开联合国的议事程序,片面决定出兵攻打伊拉克,安理会只能事后追认;2006年以色列军队进攻黎巴嫩南部,原驻该地的维和部队未能发挥作用,安理会通过决议要求停火,亦未能立即落实;对于印度、巴基斯坦、朝鲜等国家进行核武试爆的行为,安理会虽均决议反对,却都未能提出具体措施加以阻止或惩罚。 联合国改革 近年来改革联合国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具体联合国需要改革的地方依然没有获得共识。无论是那些希望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人,还是希望联合国只是提供人道援助的人,都宣称联合国应当“改革”,但是他们所希望看到的改革实质却是很不同的。 安全理事会改组 联合国机构改革中最常被提到的就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改动。现在的5个常任理事国是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初时建立的,反映的是二战的胜负结果,以及战后不久的世界权力格局,与今日的世界局势已有明显落差。2004年,日本、德国、印度和巴西明确表态共同寻求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但因各自面临来自不同方面的反对声音,而未能如愿;后来上述各国遂恢复独力运作争取的策略。 主要的改革提议,或者强调应透过扩大成员国集团来改善安理会的全球代表性,或者着眼于调整常任理事国结构以反映今日的国际政经实力。前者多主张应让更多位在南半球的发展中国家成为常任理事国,如印度、巴西、某些非洲国家……等;后者有的主张取消英国、法国单独作为常任理事国的席位,而由欧盟接任,或者新加入若干“不具备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如日本、德国……等。另一个常被提到的改革建议,是取消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但目前的各常任理事国对此均不赞成。由于安理会改革涉及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并且极可能有损现有常任理事国的既得利益,无论何种方案均有相当程度的反对意见以及窒碍难行之处,至今未达共识。 其他方面的改革 另外也有人要求联合国管理层工作更透明、更有效率。在美国,有人认为这样做可以使联合国更多地鼓励自由经济并减少被认为是反美的行动与政策。 另外一个常提到的建议是使联合国“更民主”。这就触及了联合国的角色与本质的根本性问题。联合国并不是一个世界政府,而是让世界各主权国家讨论议题并采取共同行动的组织。既然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成为民主国家,那么联合国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是一个间接民主的组织——联合国内的大多数成员国(至少在理论上)会按照国内人民的普遍意愿来投票。 某些人认为,为使联合国更为民主,至少有三件事情是联合国需要做的: 代表人数应该按人口比例,而不是目前的一国一票制度。某些人认为,只有一万一千人民的吐瓦鲁却与十三亿人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握有同样的投票权,是不公平的;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应该被取消; 联合国应该被赋予一定的权限管辖其成员国,就像政府有一定权力约束其公民一样。换句话说,联合国最终应该,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个世界政府;但这点可能会触发一直希望联合国更能附和自己的美国,或者部份国家如朝鲜、古巴等退出联合国。
双棕榈树酒店简介 酒店是由亚太地区最著名的建筑设计师马丁·帕勒斯 (Martin Palleros)协助设计,采用现代理念和结合实际景观所创造的世界一流的水上花园式酒店。在双棕榈树酒店您将享受到轻松愉快的假期。 普吉双棕榈树酒店位于泰国南部沿海的绿洲中,拥有热带奇妙的日落风景,海景和葱绿的棕榈树林风景。酒店为旅客提供76间远离忙碌生活的舒适房间,还有倒影出碧蓝天空的大游泳池,而在游泳池旁设有日光浴床和雨伞,还有飘来阵阵幽香的荷花池和提供各种饮料的水吧。这个充满异国情调和环境优美的普吉双棕榈树酒店一定会让您感到宾至如归。 普吉双棕榈树酒店设有很多餐厅和酒吧为您提供各种泰国和西方风味菜肴,还有各种令人陶醉的美酒。其中“Oriental Spoon”提供各种多汁美味的泰国菜,而海滩餐厅就提供新鲜的海鲜和烤肉。 普吉双棕榈树酒店的温泉区,为您提供各种健康的治疗如桑拿浴和香料按摩,从而让您的身体,头脑和精神达到彻底的放松。酒店的健身房设备完善,为您提供各种健身器材。 在普吉双棕榈树酒店入住可以很方便地到达普吉市区的购物中心里进行疯狂的购物,还可以很方便地到酒店附近的观光景点进行游玩。
什么是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是指是反映城镇职工及其家庭所购买的生活消费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趋势及其程度的相对数。 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与零售物价指数的区别 其一是零售物价指数的观察对象是城乡居民购买的全部商品价格,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观察对象只限城市职工及其家庭所购买的消费品价格。 其二是零售物价指数只包括商品部分,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则包括商品支出和服务支出两个部分。 相关条目 零售物价指数国营商业零售物价指数
什么是苏南模式 苏南模式,通常是指江苏省苏州、无锡和常州(有时也包括南京和镇江)等地区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实现非农化发展的方式。 苏南地区位于太湖之滨、长江三角洲中部,人多地少,但农业生产条件得天独厚。苏南地区毗邻上海、苏州、无锡和常州等发达的大中工业城市和市场,水陆交通便利。苏南地区的农民与这些大中城市的产业工人有密切的联系,接受经济、技术辐射能力较强。同时,苏南地区还是近代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祥地。早在计划经济时期,苏南地区就有搞集体经济的传统和基础,为发展乡镇企业积累了宝贵的经济和必要的资金。 苏南地区通过发展乡镇企业,走的是一条先工业化,再市场化的发展路径;温州模式则通过发展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市场化来促进工业化。两种路径的形成各有其主客观原因。 苏南模式的历史回顾 早在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苏南各地在集体副业基础上办起了一批社队企业,主要为本地农民提供简单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到20世纪70年代,这些小型社队企业逐渐发展成为农机具厂,为集体制造一些农机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社队企业发展的明确支持,促使社队企业步入了一个大发展的阶段。它们利用这一地区工业基础比较薄弱的特点,抓住市场空隙,迅速壮大起来。改革开放初期,上海大量技术工人节假日到苏州、无锡等地,给苏南带来了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 因此,历史上的积累和接受上海的辐射为苏南地区工业化的起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而当时的短缺经济,以及一些偶然因素,如80年代中期的信用扩张,对工业化的发展也起了推动作用。至1989年,苏南乡镇企业创造的价值在农村社会总产值中已经占到了60%。 苏南模式的主要特征 1、农民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乡镇企业。 2、乡镇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以集体经济为主。 3、乡镇政府主导乡镇企业的发展。 苏南模式的评价 苏南地区采取以乡镇政府为主组织资源方式。政府出面组织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资料,出资办企业,并由政府指派所谓的能人来担任企业负责人。这种组织方式将能人(企业家)和社会闲散资本结合起来,很快跨越和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实现了苏南乡镇企业在全国的领先发展。不可否认,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政府直接干涉企业,动员和组织生产活动,具有速度快、成本低等优势,因而成为首选形式。 这样做的好处是: 1、乡镇企业可以从不多的社区积累中获取原始资本,并可以依靠“政府信用” 从银行取得贷款,还可以无偿或低成本占用社区内的土地资源,廉价使用社会区内的劳动力,从而带来创业成本的节约。 2、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其身份和信誉,为企业取得计划外的原料,促进产品销售和处理商务纠纷,并帮助管理人员规避来自于财产转移和国家政策歧视方面的风险,这也是许多私营企业宁愿放弃部分财产控制权和收益权,争当集体企业的一个主要原因。 3、政府组织资源,企业规模一般比较大,可以生产一些资本密集型的产品。 4、在乡镇企业发展初期,人们的产权意识、竞争观念比较淡薄,平均主义思想严重。此时兴办社区成员名义所有、地方政府实际控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社会比较容易接受。 此外,政企关系不明、社区成员共担风险的特性,客观上也使社区政府和企业决策者敢于大规模举债,上一些技术含量高但风险大的项目,使苏南地区在产业结构高级化、企业组织规模化方面领先温州地区。但这种模式带来的长期结果是,集体资源实质上成为政府的资源,个人的财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民营经济、基层企业家的力量得不到发展,市场活力长期受到压制。 在苏南,由乡村集体支配资源,它们同时也是财富积累的主体。而在温州,由个人积累财富和支配资源。有人认为苏南模式是资源共享,但如何保证在资源分享前提下的共享,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是因为,如果不能保证绝大多数人都能分享到资源,那就是少数人独享资源。 苏南模式是“地方政府公司主义模式”、“能人经济模式”和“政绩经济模式”,本质上是“政府超强干预模式”。有学者把苏南村乡镇政权对乡镇企业的实际干预和控制看作是一种乡镇的“地方产权制度”、事实上存在着政企不分的问题,同时产生低激励和负激励效应。但改革初期大量经济空隙的存在为包括苏南地区在内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提供了历史机遇,致使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苏南地区政府超强干预模式取得了辉煌的成果。那段时间,企业的部分利润被用来建学校、建乡村养老院,农地也被集中到种田大户。政府干预的结果,使乡镇企业承担了大量社会政府职能和“公共企业家”职能。尽管这种结果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是积极的,但政企不分的集体产权制度安排的隐患最终由于外部宏观环境和竞争环境(如买方市场的出现)的变化而使得苏南经济滑坡,人们对苏南模式开始提出了疑问。 企业制度创新的动力一般有两种:一是“利益导向”,二是“危机导向”。苏南模式的制度创新基本是出于危机导向,是迫于经济形势的要求。但由于政府利益的存在和采取的自上而下的方式,改制远不是一帆风顺。 1998年,随着我国进入买方市场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空隙的数量、形式和分布发生了本质变化,使在同一个空隙中生存的企业遇到前所未有的竞争,苏南乡镇企业经历了第一次改制。当时的做法大多是把乡镇企业改成集体控股的企业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但这次股份合作制化以后,乡镇村的地方产权制度问题仍然存在,政企不分的弊端仍然没有根本的改观。由于设置“不可分配给个人的集体股”以及地方政府通过集体股掌握决策权等做法,地方产权制度以另外一种形式制度化和合法化了。 第一次改制并未达到建立起企业内部治理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或者说,产权清晰了,但集体控股的存在又造成了新的政企合一,使得许多县市在考虑进行必要的“二次改制”。二次改制的方向是政企分开,打破地方政府的地方产权制度,确立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市场中的自主地位,以及私人作为独立产权主体的地位。二次改制的实质是让市场内生的发展力量发挥作用。二次改制转移出来的乡镇企业的社会政策职能需要政府来承担。由此出现一种趋势,那就是苏南的经济路径将与温州模式的趋同。也就是说,事态的发展可能导致根本没有独立的“后苏南模式”。
印度尼西亚卢比简介 印度尼西亚卢比(通称盾)由印度尼西亚银行发行。 1946年8月7日,盾对美元汇率由1.85盾兑1美元贬值为2.65盾兑1美元。1952年 2月贬值为11.40盾兑:美元。1958年8月再次贬值为45盾兑1美元,同时将500及10 00盾大钞分别贬值为50盾及100盾。1960年8月25日实行多种汇率。1964年底制定了 250盾兑1美元的基本汇率。1965年12月13日,发行新钞票,收回旧币,兑换率为 1:1000,兑换时扣除10%作为捐献。新汇率为10新盾兑1美元。1968年废除此汇率。进出口实际汇率分别为326和277盾兑1美元。1971年 8月15日美元汇率浮动后,盾对美元贬值为415盾兑1美元,1978年11月16日起,印尼盾贬值33.4%,对美元汇率贬至623.50盾合1美元。后又经多次贬值,1986年9月12日,盾对美元有效汇率贬值为 1644.00兑1美元。1990年12月底以前,盾对干预货币美元的比价由印度尼西亚银行根据有管制的浮动汇率确定。盾对其他货币比价均以雅加达外汇交易所美元汇价和有关货币在国际外汇市场的汇价为基础确定。1989年9月以后,印度尼西亚银行只定时定向公布外汇牌价,其他汇率均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 印尼钞票原来最大面额为一万卢比,1992年印尼银行印制了2万卢比的钞票,同时还印制了新版5千卢比的钞票,并在原有五种铸币的基础上,又新铸造了500卢比的硬币投入使用。 印度尼西亚卢比币值与换算 印尼现在市面纸币有:100、500、1000、5000、10000、20000卢比等六种面额的纸币流通 铸币有:5、10、25、50、100、500卢比等六种面额的铸币。 1卢比等于100仙(Sen)。 印度尼西亚卢比样币 印度尼西亚卢比铸币 印度尼西亚卢比铸币
自由价格机制定义 自由价格机制(非正式称为价格机制)是一种经济机制,在这种机制下价格是单纯由贸易的供给和需求所决定、而非由政府所指定的,这使得价格能够成为市场上的信号,协调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互动,并指引资源的生产和分配。经由自由价格机制,供给是合理而有效的,利润的分配也是合理的,而资源也能够被正确的分配。自由价格机制是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体制所不可或缺的。而与自由价格机制相反的是固定价格机制—亦即价格是由政府所指定,这种情况则会出现在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里。 自由价格机制的运作 解释自由价格机制运作的图表 与价格由政府所决定的计划经济—亦即固定价格机制不同的是,自由价格机制将价格的决策分散到贸易中,在这样的市场经济中,价格是由买卖的双方所决定的,在卖方出价、买方讨价的过程中,双方透过对于价值的主观判断决定最后贸易的价格。由于消费者所拥有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他们会依照自己对于不同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做出先后衡量,并以这种衡量来决定产品和服务的价值。而透过市场上的价格信号,资源同样有限的生产者便能得知消费者的需求为何。紧接着生产和服务的适当价格也就此产生。这样一来一往的过程便设立了市场的价值,并能正确的引导资源、财富的分配和发放。 透过自由价格机制,产品的价格会随着其需求而涨跌,产品价格的高涨会产生利润刺激,促使商人提供这些产品,而商人提供产品的多寡也会随着价格的涨跌而起伏。这种需求和价格的排序并非一成不变的。当消费者的需求改变时,买方讨价的压力便会使得产品的排序提升,由于产品的价格提升了,更多的生产者便会愿意投入新产品需求的生产以追求利润,如此一来便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变化。换句话说,价格的提升成为了生产者的信号。而生产者为了满足新的供给,要不是由原本的生产者增加生产量、便是由新的生产者加入生产,最后新的需求会被满足,价格也会开始降低、同时利润刺激也会随之减缓。也因此,产品价格的低迷也会提供生产者减少生产的信号,如此一来便避免了生产的过剩。由于资源是宝贵的(无论劳动力量还是资本),当消费者需求改变时,需求减低的产品的生产者便会减少生产,改将资源投入于价格更高的产品生产中。 除此之外,由于价格提升后产品也随之减少,也消费者也会减少消费这些产品,如此便能确保数量的需求不会超过供给的质量。透过这样的循环,自由价格机制促使消费者理性的安排资源。也因此,在供给和需求影响价格的同时,价格也影响了供给和需求两者。如果某样产品的价格在更多生产者投入后仍然没有降低,这也会释放信号促使其他商人提供(或发明)替代的商品,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 除了产品和服务之外,雇佣和收入也能由价格机制所引导。随着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起伏,人力资源也会分配至需求较大、消费者认为较为重要的领域上,而需求较低的生产和服务行业的人类资源则会减少。
什么是自然垄断行业 自然垄断行业是指因生产、配送方面的规模经济效益、网络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沉淀成本、资源稀缺性等原因,使企业被限定为一家或者少数几家企业的行业。">编辑]自然垄断行业的特征 自然垄断行业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垄断性。 自然垄断行业一般都是规模经济较明显的行业,即规模愈大,生产成本就愈低。譬如,煤气公司要输送煤气,就必须铺设管道,而铺设管道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但一旦铺设完毕,向管道泵注入更多的煤气则不需要更多的资金注入,以至于边际成本趋向于零。同时,自然垄断行业有大量的“沉淀成本”,即资金一旦投入就难以在短时期内收回,也难改为其他用途。如果多个企业之间进行竞争,势必导致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一般要求由一家企业进行垄断性经营。 第二,公益性。 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它所提供的私人边际效用(MPB)小于其社会边际效用(MSB)。如电力产业所提供的效用,就不仅仅为电力消费者所享有,而且还对整个社会的生活和生产、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不可选择性。 由于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一般都是唯一的,因此对消费者来说,这些服务具有不可选择性。要么接受经营者确定的交易条件,要么就不与其发生交易关系。 第四,部分业务具有可竞争性。 并非自然垄断行业的所有业务都具有自然垄断性,有些业务是可竞争的。如电力业包括电力设备供应、电力生产(发电)、高压输电、低压配电和电力供应等多种业务领域,这些业务中只有高压输电和低压配电属于自然垄断业务。而电力设备供应、电力生产和供应则属于竞争性业务。">编辑]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特征 近年来,我国研究反垄断法的学者比较一致地认为,应将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纳入反垄断法的除外适用范围。笔者以为,这种照搬西方国家经验的做法不妥。因为尽管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具有与西方国家的自然垄断行业相同的特征,但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与西方国家自然垄断行业的区别也是显著的。西方国家的自然垄断行业一般只存在国家垄断一种垄断形态,而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存在国家垄断、经济垄断、行政垄断等多种性质不同的垄断形态。现详述如下: (一)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国家垄断。 国家垄断。是指国家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实施的垄断。国家垄断具有以下特征:(1)国家垄断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垄断,是一种国家行为;(2)国家垄断以保障国家安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或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3)国家垄断依凭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国家垄断是一种合法垄断,不受司法审查。 国家垄断具有政治性与经济性双重属性。从政治上说,国家垄断是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的重要方式;从经济上说,国家垄断是克服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经济人”特性,对那些投资大、风险高、建设周期长、利润率低甚至亏本的行业无投资激励,即存在所谓的“市场失灵”,而这些行业又是社会进行再生产不可缺少的条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行业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 自然垄断行业中有国家垄断存在,这在西方国家一直如此。在未对自然垄断行业放松管制以前,西方国家的大部分自然垄断行业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可以说,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只要有自然垄断行业存在,就有国家垄断存在。 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在内的所有行业都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确立后,我国在绝大部分非自然垄断行业中引入了竞争机制,国家垄断格局逐步打破。对自然垄断行业如航空运输业、铁路运输、电信业、电力业的管制体制也进行了初步改革,但总体而言,这些行业仍实行国有国营,国家垄断居主导地位。 (二)自然垄断行业中的经济垄断。 经济垄断和西方各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垄断”概念基本相同。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运用经济力排斥、限制或妨碍竞争的行为。经济垄断的特点是:(1)经济垄断是一种私人垄断,垄断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经济垄断是依凭经济力来实施的。所谓经济力,是指经济主体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或通过联合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指经济主体影响市场价格的能力;(3)经济垄断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垄断利润;(4)经济垄断是一种非法垄断,除法律规定可以豁免的外,经济垄断一般为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着大量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如煤气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煤气灶具、热水器的行为。电力部门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配电箱、电表的行为,自来水公司要求用户统一使用其指定的水表的行为及电信企业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话机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既不是政府命令使然,也不属经营这些行业所固有的行为,应当属于经济垄断的范畴。 (三)自然垄断行业中的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一种非国家意志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1)行政垄断是一种政府行为,只有凭借政府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才是行政垄断,没有政府行政权力介入的垄断就不能成为行政垄断,这是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区别;(2)行政垄断是一种地方政府行为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行为,而不是一种中央政府行为,这是行政垄断与国家垄断的区别;(3)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行政垄断是通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章或具体的行政命令来实施的;(4)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政府行政机关,包括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和中央各行政管理部门。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中的行政垄断比较突出,以电信业为例。近年来,电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比较严重的。有学者详细列举了原邮电部的反竞争行为:(1)对“中国联通”的市场进入实行限制。“中国联通”进入任何地区开展任何一项电信业务,都必须得到邮电部的批准,而同样的业务,邮电部所属的电信局不经申请就可以进入。甚至随意解释国务院文件,否定“中国联通”拥有经营一般长话和市话的特许权。(2)在互联互通上对“中国联通”接入市话进行限制。从1995年7月19日到1996年7月的整整一年时间内,“中国联通”的GSM移动电话没有一个能够与邮电网互联互通后投入运营。邮电部甚至不允许“中国联通”的130移动电话拨打119、110、120、122等特种服务。(3)在网间付费上对“中国联通”实行垄断定价。如“中国联通”的GSM移动电话接入邮电市话网时,“中国联通”要将收入的80%支付给对方,而相反方向的电话接入时邮电网只需支付收入的10%。(4)在号码、无线电频率等公共资源的分配上,对“中国联通”实行歧视。至1996年,邮电部没有批复“中国联通”任何一个城市的电话号码,也没有批复“中国联通”长途的网号或过网号。甚至将原来的行业标准改为企业标准,对“中国联通”实行封锁。其他行业如铁路运输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垄断现象。">编辑]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各种垄断的法律规制 以上分析表明,我国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垄断形态在自然垄断行业中都有所体现,既有合法的国家垄断,也有非法的经济垄断、行政垄断。从消费者对垄断行业的评价来看,自然垄断行业是消费者反映最强烈、意见最大的行业。显然,不加分析地将自然垄断行业整体纳入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范围的观点过于草率。笔者以为,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不应是一个免受反垄断法追究的行业,相反,它是一个反垄断法应予以重点规制的行业。当然,对不同的垄断形态,需要运用不同的法律规制方法。下面笔者就此提出一些初步意见。 (一)对国家垄断的法律规制。 国家垄断是一种合法垄断,在各国反垄断法中属于适用除外范围。但合法的不一定是合理的。70年代以前,自然垄断行业由国家垄断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因为那时人们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的失灵问题。70年代以后,人们对国家垄断的不合理性逐步有所认识。这种认识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第一,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某些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不再具有自然垄断特性。以电信业为例。20年前,电信业以铜材为主要原材料,所需投资大,为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和避免重复建设。由国家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经营和统一管理十分必要。近年来,随着远程通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光纤、通讯卫星、计算机等大容量传送途径的开发,电信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大为减少,长距离通信成本大幅下降。这些都在技术上、传送成本上减少了进入壁垒,使电信业不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第二,经验表明,国家垄断导致了自然垄断行业内部×效率的产生;对外也容易产生服务质量低劣、价格居高不下等弊害。为了维护社会公益,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采取价格管制与市场准入管制等手段。但实际成本加报酬的价格规制手段弱化了企业降低成本的激励;而市场进入管制又使企业缺乏竞争刺激。对提高效率、改善服务不感兴趣。两种管制手段的客观结果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对不合理的国家垄断,必须破除。当然,破除国家垄断不能依靠反垄断法的力量,因为国家垄断是合法的。根据西方国家改革自然垄断行业管制体制改革的经验,打破国家垄断主要是通过立法(创制新法或修改现行法律)的方式来实现的,即以立法为先导,用法律手段为打破国家垄断确立基本框架,然后再依法进行改革。这种先立法、后改革的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当前,我国应秉着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服务水平与经济效率、让利于消费者的指导思想,建立与完善各自然垄断行业法。各行业法应明确规定国家垄断在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具体范围及对国家垄断业务的监督手段。为了确保立法能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自然垄断行业法(不管是创制新的法律,还是修改现行法律)不能再走部门立法的老路,而应由人大常委会组织包括政府部门、各行业的技术专家、法学家、律师、经济学家、各行业企业和消费者代表等在内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立法。 (二)对自然垄断行业中经济垄断的法律规制。 对经济垄断的法律规制,在西方国家是通过反垄断法来完成的。自然垄断行业在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中通常是适用除外的对象。如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第21条规定:“本法的规定不适于经营铁道事业、电气事业、瓦斯事业和其他在性质上当然成为垄断的事业者所进行的生产销售或有关供给的行为等该事业上固有的行为。”其他很多国家如美国、德国也在其反垄断法中对自然垄断行业作了适用除外规定。当然,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滥用权力的行为,反垄断法是不予豁免的。如《联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03条规定:供应电力、煤气和水的公用工程企业,如果滥用反对限制竞争法的适用除外规定,卡特尔局可以要求成员企业停止已经发生的滥用,或要求成员修改合同或决议,或宣告合同或决议无效。 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中经济垄断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中。然而,《反法》对自然垄断行业中经济垄断的规制还是有缺陷的。它仅仅对公用企业的强迫交易行为进行了规定,而自然垄断行业的经济垄断行为不只此一种。除强迫交易外,还有歧视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内部交叉补贴行为等其他限制竞争行为。这些行为有的已经很明显,有的虽然目前还不明显,但随着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管制体制改革的深入及自然垄断行业竞争程度的加剧,这些限制竞争行为将日益显露。因此,必须创制新的法律或对《反法》进行修改。 (三)对自然垄断行业中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行政垄断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垄断形式。如何用法律手段规制行政垄断,国外可资借鉴的经验较少。反行政垄断需要我们进行制度创新。从根源上说,行政垄断源于我国政企不分的政治经济体制,如果政府能完全从微观市场中自愿退出,那么行政垄断自然会消失。但在体制转型时期;即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行政垄断将不可避免地残留于现行体制中。因此,制订反行政垄断的法律十分必要。 就自然垄断行业而言,各垄断行业单行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对控制本行业中的行政垄将起一定作用,因为这些法律将明确界定政府的职责与权限。然而,自然垄断行业不同于非自然垄断行业。即使进行了体制改革,在某些业务中引入了竞争机制,政府与自然垄断行业仍将耦断丝连。因而,构建反行政垄断的法律对自然垄断行业来说,比非自然垄断行业更重要。 当前,我国有一些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如《反法》就对地区封锁、强制购买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从理论层面考察,这些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践中,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很难真正发挥作用。譬如,根据《反法》第30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显然,这种约束是非常疲软的。因为这里的“上级机关”不是一个确定的机关,更不是一个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就不可能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政策有深刻的了解,从而也就不可能将执行反垄断法视为自己的任务。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各级政府机关,上下级关系往往是老朋友或者老熟人关系。因此,上级机关一般不会专门睁大眼睛,对下级机关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认真地监督与检查。自《反法》颁布至今,虽然人人都知道,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活动中。行政垄断是对市场损害最大和对消费者危害最甚的行为,然而却很少听到哪一个“上级机关”主动对其下级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监督和检查,更少听到对直接责任人员做出处分决定。 要使自然垄断行业中的行政垄断能得到有效控制,必须进一步完善行政垄断控制制度。有两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应予考虑。第一,建立一个独立的反行政垄断机构,赋予其权威,明确其职责。我国反行政垄断难以收到实效的症结在于没有一个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反行政垄断机构。“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反垄断法本身不能创造一个公正和自由的交易环境,而必须借助于一个有效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和高效的执法机构。反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就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建立一个独立于政府行政机关,具有准司法权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是反行政垄断能否有成效的关键。为了使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能依法充分、严格地行使权力,必须赋予该机构相应的权力,包括调查权、审核批准权、行政处分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裁决权、规章制定权等。第二,赋予行政垄断的受害人以起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并予以自救的权利。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行政垄断的受害者有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权利,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行政垄断得不到遏制的原因。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国家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受害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实践中,行政垄断的受害者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往往以行政垄断案件应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处理为由而不予受理。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凡因行政垄断而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此外,应为行政垄断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当前重点要规定行政垄断的民事赔偿责任。">编辑]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管制的必要性 政府对自然垄断产业的控制,一是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二是出于对产业发展的正确引导,三是出于政治上稳定的考虑。政府进行管制需要付出极大的成本,其中政府管制执法成本所占的比重最大。在政府管制的实际过程中,应当考虑边际成本的边际收益情况,如果政府管制的收益大于政府管制成本,则这种政府管制是十分必要的。 在制度经济学看来各国政府颁布的管制法规都属于公共产品,政府管制本身也是公共产品。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管制的必要性在于: 抑制企业垄断价格,维护社会分配效率。市场活动中普通商品的定价,是通过多个买方和卖方的竞争自动形成的,一般不需要政府进行干预。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往往只有一家企业,垄断企业本能地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任由垄断企业自行定价,就会出现远远高于实际成本的垄断高价。这种情况既损害了整体经济效率,也损害了社会公平。 防止破坏性竞争,保证经济效率和供应稳定。自然垄断行业需要巨额投资,投资回报周期长,资产专用性强,由一家或少数几家垄断经营能使社会效率最大化。自然垄断行业的充分竞争属于浪费性和破坏性竞争,它将导致企业不能取得正常利润甚至亏损。如果不进行政府管制,许多企业就会盲目进入自然垄断行业,导致重复投资和过度竞争。 制约垄断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自然垄断企业往往同时经营竞争性业务,这就为自然垄断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条件。例如,自然垄断企业可能在垄断性业务领域制定高价,在竞争性业务领域制定低价,通过内部业务交叉补贴行为排斥其他竞争企业。自然垄断企业也可能将垄断性业务和非垄断性业务进行联合定价,通过捆绑经营和搭载销售获取垄断利润。为制约自然垄断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政府实行经济管制。 目前政府管制方面有一种流行说法是“放松管制”,这种说法来自始于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的放松管制改革。我国对垄断行业的政府管制,与西方国家背景完全不同。我国从未有过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的政府管制,有的只是计划经济下的行政管理。我们说的放松管制,实际上是取消或逐渐取消原来计划体制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管理方式,主要是针对过去的计划体制说的。在计划体制下,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与市场经济下的政府管制是有根本区别的。政府管制的环境是市场经济,由于出现垄断,导致“市场失败”或“市场失灵”才管制。计划经济不存在市场经济的那种市场环境和市场力量,也就不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制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对电信、电力、铁路运输、管道燃气和自来水供应等具有网络特征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政府管制体制改革,允许一部分新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积极培育市场竞争力量,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打破了长期以来由个别企业垄断经营的格局,提高了企业活力和经济效率。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了初步改革,采取了政企分离、放松进入管制、培育市场竞争力量、推行股份制等改革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国的政府管制改革还处于初始阶段,在投资管制、价格管制、进入管制和企业竞争行为管制等方面都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编辑]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现状 (一)带有浓厚的行政垄断色彩 现实生活中某些“自然垄断”行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垄断,而是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混杂一体,政企不分,官商一体,有着行政特权的呵护,甚至有些还披上了法律的外衣?这种“自然垄断”往往实力强大,资金雄厚,并且已形成集团利益,普遍享受垄断所带来的巨额超额利润,表现为高工资?高福利?这种带有行政垄断色彩的自然垄断维护了企业利益,企业依托的是行政特权,在一定程度上没有了潜在的竞争压力,出现严重的低效率现象?企业无经营自主权也不承担风险,放松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 (二)服务价格居高不下,服务质量差,大大限制了消费需求的快速增长 垄断市场在达到长期均衡时P>LMC,也就是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商品的边际社会价值大于商品的边际社会成本,相对于该商品的需求而言,该商品的供给是不足的.如果增加生产,社会净福利可以得到好转,从而达到P=LMC.但当P=LMC时,MR≠MC,破坏了长期均衡的利润最大化原则,这与“经济理性人”的假设相违背.垄断厂商不会为了社会净福利的增加而损失自己的利润.不会增加产量,而会在P>LMC的状况下停止生产,与其他市场结构相比,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产量不足,缺乏效率,而价格又高,造成消费者剩余的减少和生产资源的浪费,社会福利的损失.又由于垄断厂商不存在竞争压力,经济效率低,缺乏创新动力,市场绩效差,在一些自然垄断行业中就出现了价格高昂?额外收费多的现象,服务价格高,服务质量差,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三)自然垄断产业存在腐败问题和不正当行为 垄断可以使厂商获得更多利润,为了保持这种超额利润,垄断厂商往往会采取各种形式的措施来维持垄断,从而造成寻租?腐败现象滋生?一些自然垄断行业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权钱交易以及不正当竞争,通过有悖于市场原则的手段,如垄断高价?掠夺性定价?歧视行为?搭售?串谋等来限制竞争,从而达到维护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这些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以及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阻碍了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 (四)缺少规范有效的法律体系 立法是规范市场经营的有效手段?如果没有法律准绳,市场秩序就会杂乱无序,一些改革措施也难以彻底实行?而目前我国现存的法律不尽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比如说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自然垄断产业有关规定相对简单粗糙,涉及反垄断的内容也不是很多?又比如《电力法》?《铁路法》?《航空法》?《电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滞后,可操作性和协调性差,无法有效规范产业中各市场主体的行为?另外,各管理部门执法尺度不一,相互推诿,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适用性? (五)产业进入壁垒难以突破 目前我国垄断市场的进入壁垒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经济性进入障碍.因为高昂沉淀成本的存在阻碍了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大部分自然垄断行业初始投资大,实力薄弱的小企业很难进入、市场需求是既定的,容量有限,在这种条件下,行业中不可能有太多厂商提供供给,只能容纳部分企业生存、企业规模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才能取得垄断地位。如果行业中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厂商,就形成了完全垄断或寡头垄断。 另一种是体制性进入障碍.对某些特定行业以及进入行业厂商的投资规模建立严格市场准入管制制度,投资项目规模如果超过规定,必须获得政府审批。民间资本受到歧视,在银行、保险证券、石油石化、汽车(主要是整车)等行业,民间资本一直难以进入,民间资本面临比国有资本和外资更多的烦琐复杂的审批手续。另外,有些地区实行地方保护,对本地区以外的企业和产品实行与本地企业不同的政策。这种体制性进入壁垒一般是由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目的在于通过限制竞争,保护部门权益,但对市场机制乃至产业发展通常造成较大伤害。">编辑]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历程及其特殊性 (一)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改革历程及存在的问题——以电信业为例 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是从计划经济直接过渡而来的,一直由国家实施垄断经营。20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电信业是由政府直接垄断经营,国家对电话资费实行严格控制,电信业基本不赢利甚至亏损,其基础设施及服务短缺成为经济增长的瓶颈之一。随着世界范围内放松管制浪潮的不断扩散,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传统电信体制进行改革。 1994年我国电信业开始引入竞争机制,由电子部等发起设立了中国联通公司,我国的电信市场进入了双寡头时代。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我国的电信规制机构——信息产业部组建成功,随后电信业实现了政企分开。1999年信息产业部决定通过业务剥离将中国电信拆分重组成为新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卫通三家公司,又允许网通、吉通和铁通公司进入市场。2001年l2月由国务院批准信息产业部再次对现有电信企业拆分重组,建立新的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公司。这次重组后,形成了我国现有的市场结构:中国移动、电信(南方电信)、网通(北方电信)、联通、卫通、铁通6家公司在我国电信市场上展开竞争,从而形成了一个更加开放的竞争格局。 从我国电信行业的改革历程上看,主要是借鉴国外电信业改革的拆分模式(美国)和引入竞争模式(英国)相结合的做法。显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经历了从垄断到竞争格局出现的过程,我国电信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改革之后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价格管制的主观性、随意性相当大,并没有一个明确、科学的管制方法和合理的管制程序。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管制方法是“价格上限制”(由于不限制企业的利润率水平,对企业降低成本有很大的刺激作用),而我国对电信资费的管制办法,事实上是一种有特殊含义的“价格下限制”,表面上是政府直接定价或制定指导价,实际上没有控制,对企业的经营成本是多少并不清楚,定价仃明确的成本基础,且基本原则是保证不亏损,能盈利,价格水平没有上限,最低下限是保证不亏本。其次,没有实现真正的“政企分离”。信息产业部的成立目的是实行“政企分离”,但从1998年以来的规制实践看,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利益中性,并不能在公正和公平的立场上发挥作用。国内学者余晖(2000)应用模型分析所得结果证明,信息产业部成立后,电信市场的制度结构由“政企不分”演变成“政企同盟”,使资源配置效率惊人的低下。 (二)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改革的特殊性 我国的自然垄断不同于西方国家由于行业本身特点所形成的自然垄断产业,而是由计划经济全国高度集中的国家垄断体制直接转化过来的,因此,除具有自然垄断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第一,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相混合。 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原来由计划经济控制的资源配置权力逐渐转化为垄断权力,形成行政垄断,自然垄断与人为的行政垄断纠缠在一起,形成了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特点。 第二,政企不分。 由于带有行政垄断色彩,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家垄断经营使得政企不分,企业由政府建,企业领导由政府派,资金由政府拨,价格由政府定,盈亏由政府统一负责,不存在什么经营风险,即实行政企高度合一的规制体制。 这种特殊性使得我国的自然垄断产业内部管理效率低下,经济效益差,服务质量差,寻租、腐败现象滋生,虽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使得政府规制机构职能转变缓慢,其规制改革基本上也是无力和无效的,政企分离步伐缓慢,企业作为政府附属机构的性质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改革的方向——构建规范的政府管制制度 关于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分析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借鉴国外改革经验分析如何实现有效竞争,另一类是从规制改革的角度分析如何政企分开以及对原有国家垄断格局的分析。但是,在上述分析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历程及其特殊性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改革的关键不是自然垄断产业本身的改革,而是管制制度的根本性改革,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构建规范的政府管制制度。 政府管制的环境是市场经济,由于出现垄断,导致“市场失灵”才管制。而我国实际上从未有过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的政府管制,有的只是计划经济下的行政管理,也就无所谓“放松管制”。因此,目前我国的政府管制改革,实际上是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管制代替原有的计划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管制制度,以规范的管制制度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规范管理,只有这样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才有可能取j导成功,才有可能达到改革的真正目的。至于如何构建规范的政府管制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健全法制体系,制定比较完善、操作性比较强的管制立法。政府管制制度的基础是管制立法,完善已有立法的自然垄断性产业的管制立法,对没有立法的产业出台比较完善的管制立法,是目前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管制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2.撤销现有自然垄断各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健全而有力的政府管制机构。鉴于我国长期的政企不分的计划经济体制惯性的影响,要打破现有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利害关系比较困难,现有主管部门都不是相对独立的管制机构,在管制过程中难以保持中立,因此,需要重新组建独立的监督管理机构,以便切断其与企业的联系,使其能公正地履行管制职能。3.对被管制的企业进行产权改革,使之成为有自己利益的独立市场主体,而不再是政府的一个附属机构。失去了政府这把保护伞,垄断企业的很多垄断行为也就失去了合法的强制基础,所以,问题的真正症结在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及内部管理乏力。因此需要对国有自然垄断企业进行彻底的产权改革,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积极引入民营资本以及战略性机构投资者,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在此基础上致力于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体制的完善,进而达到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有效统一。参考文献↑ 缑先锋.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问题.商业时代.2007年29期↑ 2.0 2.1 2.2 郑鹏程;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特征与法律规制;法学评论;2001年06期↑ 黄剑文,胡志伟.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管制创新思考.商业时代.2005年15期↑ 李雪苑.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现状、管制和竞争引入.经济研究导刊.2007年1期↑ 张枝.试析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