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财政部部长助理斯坦利·萨里(Stanley Surrey)于1967 年首先提出了“税式支出”的概念。这无疑是对传统财政理论的一大突破。因此,它一出现就引起了财政理论界的重视,并成为财税制度改革的重要领域。按照西方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税式支出应界定为:在现行税制结构不变的条件下,国家对于某些纳税人或其特定经济行为,实行照顾或激励性的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而形成的支出或放弃的收入。税式支出由税收优惠发展而来,二者所涉及的对象基本相同,但有本质区别。 税式支出的实质是政府为实现自己的既定政策目标,增强对某些经济行为的宏观调控,以减少收入为代价的间接支出,属于财政补贴性支出。其形式主要有起征点、税收扣除、税额减免、优惠退税、优惠税率、盈亏互抵、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税收递延和加速折旧等。本质特征 税式支出的表现形式为支出形式,与财政收支具有相同的形式特征,但实际上,二者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可以把这种差异性理解为税式支出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是一种虚拟性支出 财政支出伴随实实在在的资金流动过程,而税式支出虽名为支出,但无论在财政部门的账面上还是在纳税人的账面上,都不存在资金上收下拨的过程。之所以称其为支出,一方面是基于经济效果的分析,税收优惠对国家和对纳税人而言,其效果同将税款先收上来再加以返还,和先纳税再接:受财政补贴一样;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政府税收优惠考核衡量计算的需要。因此,我们不应当将税式支出理解成一个会计概念。具有对照性特征 预算内每项财政支出的数量及其构成并不直接取决于财政收入项目的数量及构成情况。然而税式支出,每项支出都取决于税收收入的构成状况,即虽然税法中并不存在直接的“支出”条款,但税法的不同结构的对照却决定了税式支出的存在。 简而言之,税式支出总是与特定的税制结构相联系,如税式支出并不等于:税率绝对降低,而是相对于税法基本结构而言的有差别的税率。例如,当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为55%时,享受33%税率的纳税人就享受到了税收补贴,这属于税式支出。一旦税率普遍调整到33% 时,税制内部的结构性差别改变了,税式支出也就消失了。因而,这也造成税式支出的纵向不可比性,即税式支出只能表明在当时税制下税收优惠的程度,而对新旧税制中的优惠情况无可比性,因为税制不同了。是一种特定性支出 税式支出的特定性有两重含义:一是指税式支出必须针对特定的政策目标,具有明确的目的;二是税式支出的享受对象也是符合特定目标的特别纳税人,这些纳税人希望获得这种优惠就需要按优惠条件的引导去做。特定性是税式支出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发挥税式支出杠杆作用的重要保证。特定性的对立面是泛延性,即税收优惠偏离特定政策目标,或税收优惠被纳税人滥用。这些都将丧失税式支出的诱导作用和公平照顾的作用,导致税式支出负面效应的放大,如管理难度大、侵蚀税基、减少财政收入和税制难以实现公平原则等。财政效益具有不确定性 财政预算内支出方向和数量具有鲜明的计划性和确定性,而税式支出在实施某项税收优惠时,数额并不能确定,无法像预算内支出那样周密计划、安排,而是隐含在日常税收活动之中。一方面,某项具体的税式支出要待税收优惠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效之后,通过与“正常”税制加以对比核算方能够得出税式支出的额度来。例如,对税收递延的税式支出的估算是否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如何确定递延期和折现率等,不同的选择结果大不相同。同时,随测算角度和方法的不同,税式支出数额也不同,这也使税式支出的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此外,税式支出不单取决于某项优惠政策意图的诱导,还取决于经济主体对诱导的敏感程度。另一方面,一国税式支出总规模也难以确切估算,相关项目的税式支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牵连,不能简单地进行加总。估算的主要方法 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及等额支出法。收入放弃法 收入放弃法(revenue foregone method),即计算政府在每一年度内由于实施税收优惠而减少的税收收入,或者是国家放弃某一征税权力,而给予纳税人的退税额。也就是纳税人获得政府税收优惠之后少缴纳的税款。这是对于某种税收优惠成本的事后测量。利用收入放弃法来估算税式支出规模,适用于所有的税式支出项目。它以包含有关税收优惠条款的实际税制与没有包含税收优惠条款的标准税制之间的比较为基础,估算由于税收优惠的存在而减少了多少税收收入。 收入放弃法的数据来源比较方便简单,只要知道实际税制与标准税制的差异就可以估算出由于税式支出而放弃的收入总额。收入获得法 收入获得法(revenue gains method),即计算政府由于取消税收优惠而增加的税收收入,这是假定取消减免、收入预期增加的一种事先测量。但收入获得法不同于收入放弃法, 要考虑税收优惠的取消对纳税人行为和税收结构的影响。即必须熟知纳税人的行为以及有关弹性标准的资料。 由于取消一项税收优惠应该考虑的效应很多,有纳税人的行为效应、反馈效应、各税种间的相互影响等。因此,在实践中,对纳税行为变化的预测较为困难,数据来源较少,因此运用收入获得法来估算税式支出并不是一件易事,许多国家要应用此法也要忽略由于税收优惠项目的取消而引致的各种效应。等额支出法 等额支出法(outlay equivalent method),即计算政府如果以相应的直接财政支出取代一项税式支出,需要多少政府的直接支出才能达到相同的受益或者效果。如此估算的直接支出额即为税式支出的成本。这种方法是假定纳税人行为不改变,测量通过财政直接支出提供与税式支出同样经济效益的成本。此方法有利于与相应的直接财政支出相比较。经济效应及其影响税式支出的经济效应 1.税式支出的正面经济效应 ①有利于鼓励微利有益产品的生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的生产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产品的生产者一般不愿意生产那些微利有益产品(产品的社会效益大于产品的企业效益)。如果政府实行适当的税式支出政策,使产品的外部效益转化为企业内在的经济利益,增加微利产品的税后盈利,就能很好地促进产品的生产者增加微利有益产品的供给。 ② 有利于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政府可以通过免税、减税、应税所得扣除等特殊规定,减轻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提高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从而使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提高。 ③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增加就业机会。尽管税式支出可能减少了政府当前的税收收入,但这种“损失”可以换来国外的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既能利用国外资源、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出口换汇,又可以带动国内其他行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 ④有利于消除市场经济发展的盲目性。税式支出可从一定程度上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对消除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盲目性具有重要作用。 2.税式支出的负面经济效应 ①背离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税收公平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主要通过价格、税收等信号做出资源配置的判断,而税式支出的运用会改变税收信号,诱导资源为寻求税收优惠而向低效率的部门流动,结果是扰乱市场秩序,成为保护落后的一种手段。 ②税式支出的“逆向”效果和对非纳税人的“排除”增加了新的分配不公。税式支出的“逆向”效果即随着所得额的增大,受益程度提高,大部分税式支出流向拥有高收入的纳税人,这种“逆向”特征在累进税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③导致税法复杂化,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税式支出作为一种特别措施.由于种类繁多、形式各异、效应不同,而且各种税式支出措施都有其特定的政策目标、实施范围和执行标准,因而大大增加了税法的复杂性和税收征管的难度。 ④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了税收收入的流失。税式支出是以政府放弃一部分本应收取的税收收入为代价的。大量的税式支出使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严重背离,侵蚀了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政策型税收收入的流失。另外,税式支出为大多数纳税人的寻租行为提供了机会。税式支出对市场机制的影响 税式支出的目的是鼓励纳税人从事政府所支持的行业,它是通过给予特定的纳税人或经济活动以一定的优惠待遇而对整个经济结构产生影响的,其机理是通过影响总供给和总需求从而影响市场机制。 从商品课税来看,税式支出的作用主要是降低产品成本。比如对某企业实施了税式支出(减免税)政策,假定其他条件不变,那么该企业的生产成本就会相应下降,使生产经营者愿意并能够扩大再生产,使产品供给量增加,从而影响市场的总供给。同时,实行税收减免后,企业可以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出售其产品,价格的降低增大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销售量增加,因而其利润并不因此而降低。从所得税方面来看,税式支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增加利润。例如,某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有盈利的第一年和第二年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这直接表现为企业利润的增加。税式支出对产业结构的影响 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对一定产业实施税式支出政策,会随着征税产业的税负再分配,引起资本向税收优惠产业流动,从而实现资源的再配置,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的调整包括限制发展过快的产业和鼓励支持相对滞后的产业的发展两方面内容,主要是通过调整资产存量、调节资产增量的方式来实现。税式支出是促进和加快“瓶颈”产业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一方面,可以通过制定税式支出政策,促进企业对资产存量的调整,实现资产由长线产品向短线产品转移;另一方面,由于产业结构的形成主要在于投资,税式支出可以影响新增投资的方向和规模,从而实现对资产增量的调节。通过税式支出政策的贯彻实施,可以从宏观上引导社会资源流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地区,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的意义 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决不仅仅是由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概念上的简单变换,其建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是认识角度的变换。 纳税人缴纳比正常税制规定低的纳税额这件事,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来看是享受税收优惠,并且这是从分散的个体角度去认识,没有与国家财政收支安排联系起来;而税式支出的提出则是从纳税人的角度转换到了国家财政的角度看待税收优惠问题,并且提出了宏观上的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效益分析的问题,将税收优惠纳入到财政总体安排的框架之内。 2.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国家加强预算管理,促进财税观念的深化。 现在不少国家每年不仅有年度的财政预算,而且还编制税式支出预算,这样就能全面把握财政活动的各个方面。从预算收支平衡向财政全面平衡转变,使政府财政预算更加完善,充分挖掘财政向社会经济干预和渗透的整体效益,从而更完整地反映政府的活动。人们从中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政府对于经济活动的调节不仅表现为直接的财政支出,而且表现为提供税收优惠这样的间接支出。 3.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 从微观角度看,税式支出可以鼓励有益商品的发展,限制无益或少益商品的发展,照顾低收入阶层,在行政和法律上的支持和限制之外,加以区别对待。从宏观角度看,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通过供给、储蓄、投资、技术进步间接起作用的。以技术进步为例,如果对新兴产业、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给予税收优惠,对高风险的科技产业给予特定的税收政策,也会起到鼓励技术进步,促进科技发展的作用。 4.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建设和加入WTO后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迫切要求。 税式支出概念从20世纪60年代提出至今,在世界范围内引起普遍重视,各国不仅在理论领域开展研究探讨,而且在实践上积极付诸行动,相继建立了符合国情的税式支出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予以发展完善。由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我国理应顺应这一趋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建设和加入WTO后融人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迫切要求,建立符合国情的税式支出制度,增加税制的透明度,以利于国际间的财政信息交流和财政资料分析比较,妥善处理国际税收关系,减少国际税收纠纷。
杜利模型的概述 杜利(Michael. P. Dooley)同海勒和奈特一样,认为在决定外汇储备币种分配时,职能实现过程的交易成本所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对外汇资产风险和收益率的考虑。他认为,在一国持有的储备中,持有某一种外汇资产是由贸易流量、外债支付流量和汇率安排共同影响的结果。他摈弃了“均值一方差分析”的资产组合理论,而采用回归分析法建立了计算统计模型。 杜利模型的回归方程式 杜利模型的回归方程式如下: 其中:t=1,……,T,时期数;i=1,……,n,国家数;k=1,……,5,储备货币国家数: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和英国;s=1,……,5,汇率安排状况;Ai,k,t:在t期i国所拥有的储备中以k国货币持有的部分(年末数,以美元计);TRi,v,t:在t期的贸易总流量(i国与储备货币国v之间的出口与进口之和);Di,v,t:在t期i国以储备货币V国的货币形式付出的偿债支付;Ei,s,t:在t期i国所采用的汇率安排(指钉住或自由浮动等);i,t:在t期i国所持有的外汇储备总额(期末数,以美元计);TTi,t:在t期i国出口、进口和利息支付额之和。 此回归方程的右边分为五大项,第一项为常数项,第二项反映了贸易流量对外汇储备币种分配的影响,第三项反映了外债支付对外汇储备币种分配的影响,第四项反映了汇率安排对外汇储备币种分配的影响,第五项为误差项。杜利模型表明在一国持有的储备中,持有某种外币资产是由贸易流量,外币支付流量和汇率安排共同影响的结果。由于模型加进了对发展中国家外债状况的考虑,因而比海勒-奈特模型更为完善。在进行回归运算时,杜利根据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的不同特点,分别进行了回归,使模型的应用性大大增强。杜利模型是目前较为完善的储备币种决定模型。对杜利模型的评析 杜利模型对现实的模拟只是一种近似的估计,一些解释变量的数据都是近似的数据,误差可能极大。比如,在计算贸易流量时,以进出口的地区贸易结构来反映各种外汇资产在贸易中所占份额,是不确切的。因为一国的进出口中的货币组合并不完全与贸易的国家结构相吻合。另外,由于是计算模型,模型不能确切的回答储备币种应该按什么比例分配这一规范性的问题,它只能说明“是什么”的问题, 相关条目 资产组合理论海勒-奈特模型
贸易结构:(Composition of Trade) 贸易结构是指某一时期贸易的构成情况。贸易结构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贸易结构主要是指一定时期内贸易中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构成情况,一般称为贸易结构。 狭义的贸易结构主要是指一定时期内货物贸易中各种商品的构成情况。一般称为商品贸易结构。 对外贸易结构(Composition of Foreign Trade)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在其贸易额中所占的比重。 国际贸易结构(Composi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一定时期内货物贸易额和服务贸易额在国际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 对外贸易商品结构(Composition of Foreign Merchandise Trade)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进出口贸易中各种商品的构成,即某大类或某种商品进出口贸易与整个进出口贸易额之比,以份额表示。 国际贸易商品结构(Composition of International Merchandise Trade)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构成,即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贸易额与整个世界出口贸易额相比,以比重表示。 反映了该国的比较优势、工业化程度以及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反映该国对外贸易质量的重要指标 影响因素 生产力因素 生产关系 自然资源 人力资源 科技资源
什么是证券管理 证券管理是有权机关和组织依照法律和规则,对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有序和高效,防范市场风险,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活动的总称。">编辑]证券管理的特点 证券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证券管理主体的特定性。 (二)管理行为的法定性 (三)管理行为的法定性 (四)管理目的的明确性">编辑]证券管理的一般原则 (一)公开原则。证券市场生命力的强弱取决于其透明度的高低,奉行公开原则是保持市场透明度的关键。公开作为各国证券法的精髓,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管理市场和保证市场稳定有序的有力手段。公开原则的核心在于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证券投资是一系列信息分析处理的结果,只有市场信息能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及时地发布和传播,才能使投资者较为全面地作出判断和选择,进行理性投资,使证券价格不被扭曲,防止证券欺诈和市场操纵等不法行为。事实上,在证券市场尤其是新兴证券市场中,广大中小投资者在获取和处理信息方面处于劣势,证券发行人和机构投资者则有信息优势,一旦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信息在交易参与者之间的分布不对称时,就有可能使处信息劣势的市场参与者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投资决策,导致利益受损。因此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健全的信息披露和传导机制来保证市场规范高效运行,才能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公开原则在证券管理中不仅体现为市场的公开、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公开,还体现为法律规则的公开,执法管理活动的公开。 (二)公平原则。在证券市场,公平指市场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市场机会均等、交易等价有偿,要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公平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所有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环境。依该原则,证券发行人有公平的筹资机会,证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者的平等的交易机会。进人证券市场之后,所有参与者不因其职能的不同、身份的差异,经济实力的强弱,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应遵守共同的市场规则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管理者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对所有被管理者一视同仁,公正对待。公正是实现公开、公平的保障。在此原则下,证券管理者要做到立法和制定规则的公正、执行法律和规则的公正。对证券纠纷的处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理,都应当公正进行。 (四)效率原则。证券市场因其能迅速灵活地筹集资金、优化配置社会经济资源、分散投融资风险而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管理者应以维持市场的效率,提高参与者对市场有效运行的信心为己任。效率原则要求证券价格对信息的反映程度是充分而全面的。交易主体的平等地位、均等机会和自主自愿能维护充分的市场竞争,但是,使交易者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并不能最好地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当市场发生频繁而剧烈的波动时,价格远远背离证券的内在价值,不能充分反映稀缺与需求状况。扭曲的价格信号会使投资者产生错觉,作出基于错觉的投资判断,难免造成损失,影响市场的效率。通常而言,衡量证券市场效率高低的标准有:证券市场规模的大小;证券种类的多少;交易制度的完备程度;市场的公开程度;证券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和可操作性的强弱。 (五)法制原则。法制原则是指证券管理要严格依照法律和规则来进行。发达国家管理证券市场的成功经验表明,通过立法和制定规则把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法律化、制度化,才能使证券市场的运行有规矩,管理有依据,从而增强证券管理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法制原则是证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管理者的地位和职责要通过立法来确定,证券市场的运行、规范和发展要以科学完备的法律规则为依据。以法律和规则来设定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和制止各种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维护市场的有序和稳定。没有健全的法律规则体系,证券市场只能处于盲目无序的状态,证券管理缺乏依据无从着手,其健康发展也无从谈起。">编辑]证券管理的必要性 1.是保障证券活动与经济主体利益合理化的需要 证券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就在于保护投资与筹资者双方的权益。由于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有从事证券业的金融机构,筹资企业,法人投资者和个人。因此有必要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以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是联系投资者与筹资企业的中介机构,如果这个“桥梁”出现问题,将使证券市场出现极大的混乱,投资者遭受损失,急需资金使用的企业筹集不到资金。因此,必须通过一定的管理条例和章程,对其进行宏观管理。对于筹资企业,由于金融体制的改革,使企业在间接融资的同时,又多了一条直接融资的渠道。但必须对筹资企业严格审核和监督,限制效益差的企业发行证券,并防止企业利用发行证券的机会搞欺诈活动。对于投资者,我们要保护其利益,如购买债券的投资者到期可收回本息、股票投资者可得到红利并参与企业经营等,这些都应通过法律条文形式明确下来,由证券管理机构监督执行。同时,又要防止投资者过度投机,操纵股市等。 2.是维护证券市场公正性的需要 证券交易一般都是通过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买卖方式进行,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遵守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市场信息,不做内幕交易和向外界透露内幕消息。为保证证券交易公正的进行,需要制订一系列的法规和操作制度,实行内部和外部的双重管理,严格监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监督,首先可促使证券经营机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通信设备,以保障市场信息公开化,还可提高证券行业管理效率,并有利于主管机关藉此对市场进行监控。其次可促进建立相关的操作制度,促使工作规范化,以防止交易出现漏洞和差错,并提高工作效益,防止舞弊行为。再次,对一些违纪行为和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证券行市进行操纵的圈内人士,或者少数里应外合进行操纵,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和事,可;以通过监督和管理加以揭露,并进行严肃处理。 3.是提高证券市场融资效率的需要 证券市场采用直接融资的手段为企业筹资服务,直接融资要能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筹资企业就必须将自己的经营状况向社会公开。这些公开的内容包括企业的资本构成、经营范围、近3年的资产负债情况、招股说明书或债券发行章程等。证券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对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督,以保证筹资企业公开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杜绝“虚假”证券和“弊脚”证券的出笼,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加强管理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尽可能引向效益好,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上去,提高融资效率。 4.是保持证券市场稳定性的需要 证券投资中的股票投资是一项具有高度风险的投资,有可能赚,也有可能赔,而且往往风险越大、获利机会越多。证券主管机关可以通过严格的证券管理以避免和减少风险。首先,证券管理机关通过严格审核发行公司证券的质量和真实性,杜绝“垃圾”证券和“虚假”证券的出笼,保护投资者利益。其次,各证券公司和证券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报纸,电台和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宣传证券投资知识,提高市民的风险意识,谨慎人市,做一个理智的投资者。再次,证券管理机构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采取一些措施,防止股价的暴涨暴跌现象。这些措施包括采用限制股价大幅度波动的“涨跌停坂”,用交易流量多少确定股价波动幅度,增加股票发行的数量和种类,以及建立经济手段的调控措施等。 5.是实现投资者之间公开竞争的需要 证券市场上的投资与投机交织在一起,有时很难区分,但是过度投机的危害很大,因为它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市场的震荡。如国外早期证券市场上出现的洗售和卖空等行为,会造成其他投资者对价格升降趋势产生错觉,从而盲目抛售和买进证券,最终由欺诈者赢利。在证券市场的发展初期,这种投机往往与非法交易混在一起,形成了场外的非法交易,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保证投资者之间的真正的合理公开竞争,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法规依据。我国的《证券交易法》、《证券投资法》等法规应尽早颁布。 6.是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需要 高效率的证券市场有利于国民储蓄向工业等经济部门顺利流动,方便和加速企业的筹资、融资活动,有利于生产性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编辑]证券管理的模式 证券管理模式因经济发展水平、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文化传统、政府调控经济的手段等因素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特色。根据对国家管理与自律管理的重视程度的不同,可以把当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管理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模式。这种类型以行政管理为主,以自律管理为辅。在此种模式下,由政府下属的部门,或由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全国性证券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而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自律组织起辅助作用。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巴西、我国台湾地区等是集中统一管理模式的代表。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之下,实现了立法与执法的统一,能克服地方立法与执法的各自为政,保证证券市场管理的权威;能协调证券市场,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和管理效率;管理者与其他市场主体高度分离,地位超脱,有利于执法的公平和公正,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统一履行职责,还便于实行国际监管的协作。其不足之处是:管理者的超然地位,造成与市场之间的距离,有可能使管理工作脱离市场实际,降低效果。加之管理者处于市场之外,影响对市场反应的灵敏度和对市场消极因素的预见与防范。 (二)自律模式。这种类型以自律管理为主,以行政管理为辅。在此种模式下,基本按照市场长期发展中自然形成的交易惯例或法律化了的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自律组织对会员及有关市场主体进行管理,从而实现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维护。没有制定证券市场管理法律,也不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英国、意大利、荷兰、瑞典、挪威、爱尔兰等是自律管理模式的代表。实行自律管理的场合下,管理者都是来自证券市场的专家,具有完备的知识结构,积累了丰富的市场运作与管理的经验,管理较为内行,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敏锐性,能避免因管理不当而给市场造成的不良影响。由于市场惯例、自律组织规则等是从市场中抽象出来的,贴近市场,应变灵活,从而减少给市场发展造成阻碍的可能。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利益与共,不存在对立,能带来管理上的便利。自律组织对市场发生的违规行为能做出迅速有效的反应,降低管理成本。但是,自律管理模式也存在着缺陷,主要有:缺乏全国统一的证券法律和统一的管理机构,造成市场规则的不统一和执法力度不够,不利于全国市场的协调发展;管理重点在于保障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利益,削弱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在证券市场日益全球化的趋势下,不便于开展国际监管合作。近年来,不少实行自律管理模式的国家,已着手克服自律管理的不足,逐渐向集中统一管理模式靠近,如英国在1996年宣告要彻底改变证券市场的传统管理模式,加强政府管理的力度,并在此后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行动。 (三)行政管理与自律管理结合模式。这种模式把行政管理与自律并重,既注重政府的行政管理,又强调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德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是德国证券市场管理的一贯传统,与英国不同的地方是,德国各州政府长期以来一直对辖区内的证券交易所实施着有效的行政监管。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德国在1994年成立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从此有了全国统一的证券管理的专门行政机构,并通过立法扩大了各证券交易所和州政府的监管权限。这种模式兼取了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并克服了其不足之处。被一些人认为是证券管理模式的首选类型。">编辑]证券管理的意义 证券管理旨在使证券的募集、发行、买卖等市场行为能在相对公平、合理、规范、有序的条件下完成,维护多数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证券发行环节,公开报告书原则的建立使广大投资者可以相对详尽地了解发行公司的情况,并以此决定自己的投资策略。在证券交易环节,地区及国家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为投资者提供了安全便捷的交易场所。同时,证券管理者通过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与监控也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如当上市公司发生了重大变动或公布重大信息时,交易所可以暂停其股票的交易。当多数股票价格因突发性事件出现巨幅波动时,交易所可以通过暂时休市的方式帮助投资人恢复理性判断,目前世界上的一些证券交易所还保留了日涨跌幅的限额。对证券商的管理以及各种反欺诈行为的法律、法规,相对地防止了证券发行及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这在维护众多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保障了整个证券业的稳定和繁荣。上市公司定期公开报告制度的建立;使公众投资者能平等地获得有关信息,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证券业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证券投资者,因而证券管理的原则出发点就在于积极维护多数投资者的利益,使更多的人参与证券投资.参考文献↑ 1.0 1.1 1.2 赵万一.证券法学 最新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 戴士根,葛光日.证券学原理.企业管理出版社,1994年04月↑ 顾肖荣.证券管理与证券违规违法.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年07月
主要特征 对单位行贿罪1、本罪的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向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给予财物的,不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2、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无论是自然人主体还是单位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所有制性质的单位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3、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对于不正当利益的含义,1999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至于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归个人,还是归单位以及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得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4、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另外,本罪中所指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讲其属于商品范畴。 立案标准 对单位行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的规定,“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是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只要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检察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的规定,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所谓“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是指个人行贿数额达到10万元的80%以上,即8万元以上。(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所谓非法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只要行贿个人或者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个人对单位行贿数额达到8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当立案。(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行贿个人或者单位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只要个人对单位行贿数额达到8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当立案。(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更多更大的不正当利益,并且严重影响了党政领导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形象和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因此,向上述对象行贿,只要行贿数额累计个人达到8万元以上、单位达到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当立案。(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贿行为如果给国家、社会造成重大损失,且对单位行贿数额累计个人达到8万元以上、单位达到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当立案。 认定 对单位行贿罪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要把对单位行贿和正常的馈赠行为区分开来。对单位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非法利益,是一种钱权交易;而向亲戚、朋友、同学的单位馈赠的行为,是为了加深感情和友谊,表礼致意。对单位行贿一般是以隐蔽的方式进行,往往是“以礼代贿”,贿赂物的数额比较大;而对单位馈赠的财物一般都比较小,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2.本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个人和单位均可成为犯罪主体,后者只有单位才具有主体资格。(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行贿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向非国有单位行贿。 处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需要说明的是个人假借单位名义,为个人利益而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另外对单位构成本罪进行处罚时,应弄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与非罪的界限 对单位行贿罪在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时,要注意将本罪与为谋取正当利益而送钱送物和因被勒索而给予财物两种情况区分开来。如果行为人为了谋取正当合法的利益,如本来应当给办理的营业执照、户口转移等手续由于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者为了尽早得到解决而采取送钱送物的手段;或者被勒索而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则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如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被勒索的情况下行为人向有关单位给付财物的,仍应以对单位行贿罪论处。其次,要把本罪与一般行贿行为区别开来。只有行贿达到一定数额的才以本罪论处(该数额即上文中的立案标准)。否则,只能按一般行贿行为处理。 与相邻罪名的区别 对单位行贿罪1、 本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别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单位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成立本罪不要求情节严重,但成立单位行贿罪有情节严重要求。2、 本罪与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区别本罪与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贿的对象,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对象则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1]
税制类型,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具有相似或相近特点的税种归并为若干类别的一种研究方法. 一般说来,税制有如下几类分类方法: 一,以课税对象为标准,税制可以分为商品劳务税,所得税和其他税. 二,以计税依据为标准,税制可以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三,以应纳税额和价格的关系为标准,税制可以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四,以税负转嫁与否,税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五,以税收管理权限为标准,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
贸易救济 - 简介 贸易救济“贸易救济”中“贸易”实际上特指对外贸易,国内贸易不在其涵盖范围内。“贸易救济”就是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贸易救济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贸易救济 - 法律 贸易救济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作为国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国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世贸组织有关规则是在各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通过讨价还价之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贸易救济 - 有关调查 2009年11月,欧盟首次对中国玻纤行业进行反倾销调查,名单中包括中国212家玻璃纤维制造商。如果这项申诉获得支持,中国生产商可能会面临高达40%―75%的反倾销关税。 中欧产品互补性强 ,根据海关总贸易救济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署统计,欧盟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一大技术供应方和第四大利用外资的来源地。中国是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并跃居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 崔艳新认为,2010年,欧盟进口加速恢复与出口持续疲弱的趋势将延续。一方面,2010年欧盟外部需求若不能领先美国复苏,其作为中国第一大出口市场的位置可能让位于美国。另一方面,2010年欧盟有可能取代日本成为中国的第一大进口来源地。 “金融危机导致欧盟经济衰退要比美国更深,所以欧盟内部发出贸易保护的声音也更强烈。”崔艳新说,虽然金融危机发生后,欧盟各国吸取了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后实施贸易保护主义造成全球大萧条的教训,普遍承诺不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所以国际贸易摩擦问题并不是特别突出。但随着金融市场逐步稳定和经济出现复苏,欧盟经济政策重点必然发生转变,将从保稳定、保就业的短期政策目标转变到如何实现可持续增长的长期目标。在对外贸易方面显示出比危机前更为严重的保护主义倾向,对于其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的中国表现尤甚。 另外,作为欧盟经济火车头的德国,将全球出口第一大国的地位首次让位于中国,可能会引起德国部分利益集团的不满。 崔艳新认为,中德之间互补性较强,德国是一般贸易下的出口产品居多,而中国是以加工贸易为主。所以,德国虽然会对中国的出口量上涨有所担忧,在德国当前就业市场不景气、经济复苏乏力的情况下,中国很可能成其为宣泄国内失业压力的对象,但总的来说,中德之间出口产品差异大、互补性强。 崔艳新对记者说,中国的态度一直是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已先后派出6批贸易投资促进团赴欧洲采购,足迹遍布欧洲各国,双方企业共签约230亿美元。2009年11月,中国再次派贸易投资促进团访问塞尔维亚、法国、荷兰、爱尔兰四国,体现了中国的决心。 贸易救济 - 措施 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贸易救济相关会议(16张)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中国入世后,WTO的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又多了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即:特别保障措施。贸易摩擦的发生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然而从WTO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中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中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贸易救济 - 相关新闻 李克强:反对针对中国产品的不正当贸易救济措施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2011年1月12日上午在伦敦会见了英国商务大臣凯布尔,部分英知名跨国公司负责人在座。 李克强表示,中英都是经济大国,两国经贸合作基础良好、前景广阔。双方应建立更加富有战略性、长期性和全球性的经贸关系,共同促进经济增长。应进一步扩大相互投资,深化基础设施建设、高端制造业、服务贸易、能源开发、创新科技等领域合作,共同开发第三方市场。以更加开放的态度,促进相互投资与贸易。 李克强鼓励英企业继续在华投资兴业,并表示鼓励中国企业到英投资创业。他说,中国将继续改善投资环境,为英企业提供方便条件。也希英方为中方商务人员往来提供更多方便,在欧盟内继续坚持自由贸易原则,反对针对中国产品的不正当贸易救济措施。
消费者信用控制概述 中央银行在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之外,尚有质的控制,或称选择性政策工具和其它政策工具,如直接信用控制和间接信用控制、消费者信用控制、证券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优惠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 所谓消费者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消费者分期购买耐用消费品的贷款的管理措施,目的在于影响消费者对耐用消费品的有支付能力要求。在需求过旺及通货膨胀时,中央银行可以对消费者信用采取一些必要的管理措施,比如对各种耐用消费品规定付现的最低额,并对用于购买这些商品的贷款规定最长期限,使社会用于购买耐用品的支出减少,缓解通膨胀压力。相反,在经济衰退时期必须撤消或者放宽对消费者信用的限制条件,以提高消费者对耐用品的购买力,促使经济回升。这种管理措施能够有效地控制消费者信用的增长。 目前,随着消费信贷的发展,这种选择性货币工具通过广泛的消费信贷参与者,传导效果得以改善,特别是扩大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作用的基础面,最终有利于央行通过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影响特定市场。具体来说,在消费信贷领域,可以通过调整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影响居民借款总额→调节社会信贷总量→影响社会消费总量→ 作用于国民经济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均衡。其次,可以通过调整不同种类消费信贷贷款利率或首付比例→调整货币信贷使用结构→调整社会消费结构。 消费者信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其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购买各种耐用消费品时,第一次付款的最低金额; (2)规定用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购买各种耐用消费品借款的最长期限; (3)规定用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方式购买耐用消费品的种类,并规定哪些耐用消费品可以分期付款购买; (4)以分期付款等消费信用方式购买耐用消费品时,对不同的耐用消费品规定不同的放款期限。 消费者信用控制的效应 中央银行运用此项工具是为了规范和调整消费信贷信用。因为消费者信用是重要的信用形式,它的总量庞大并且与社会公众紧密相连,如果听之任之,往往会给经济的稳定带来干扰。中央银行进行消费者信贷控制是经济运行的客观需求,适时适当地运用它可以抑制消费者信用的过度使用和通货膨胀,对经济的稳定发展,减轻经济周期的震动有重要作用。 其调整方法:当经济处于需求过旺或通货膨胀时期,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提高首次付款的比例、缩短分期付款期限等措施加强对消费信用的控制;反之,当需求不足或经济衰退时,可以放松管制以刺激消费量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