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风险 税收风险是指在征税过程中,由于制度方面的缺陷,政策、管理方面的失误,以及种种不可预知和控制的因素所引起的税源状况恶化、税收调节功能减弱、税收增长乏力、最终导致税收收入不能满足政府实现职能需要的一种可能性。税收风险的分类 (一)从风险的来源、风险可测程度、风险等级评定等角度,可以将税收风险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按照风险来源,可分为税务部门税收执法风险和企业税收管理风险。 2.按照风险可测程度,可分为指标性税收风险和非指标性税收风险。 3.按照风险等级评定,可分为一般税收风险和重大税收风险。 (二)从税务部门税收执法风险的形成分类,又可分为税源管理风险、税收征管风险和税收执法风险。企业税收风险的内容 税收风险存在于税收管理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就其具体内容而言,主要包括税制改革风险、涉外税收风险、税源监管风险以及税收执法风险等。 (一) 税制改革风险 根据拉弗曲线原理,一个国家税率和税收收入及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准确和把握税率的高低和税收收入的规模对建立合理的税制体系,推动一国的经济发展有重大的作用。在目前的财税制度背景下,构建相应的风险指标体系,确立风险度t方法,并科学地评估我国税制改革对经济增长所产生的风险,是有效防范税收风险的首要及重要组成部分。 (二) 涉外税收风险 我国近年来吸引了大量外资,但是外资企业对我国税收收入的贡献与其在我国经济增长中所占份额极不相称。目前,一些地区给予外资企业享受税收“超国民待遇”,外资企业采用不同方式避税,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我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研究涉外税收流失对我国经济增长所造成的风险,构建相应的风险指标体系,确立相应的方法,也是税收风险应研究的课题之一。 (三) 税源监管风险 经济决定税源,但税源并不等于税收,税源要变成税收需要通过税源监控能力的变现。对所管辖的纳税人引入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防范体系,按行业风险程度高低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将有利于税务机关充分认识税收风险所在,及时实施有效管理,避免税收流失。 (四) 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登记环节漏征漏管;结算环节漏结漏算;征收环节跑冒滴漏;稽查环节漏稽漏查;程序环节越位缺位等方面。通过一定的风险预测、评估和预等机制,将有效地引导税务干部正确执法,减少执法风险。达到教育、监督、预防“三位一体”的防范效果。企业税收风险的形成原因分析 (一) 税收行政执法不规范以及税收政策多变性导致的风险 由于我国目前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多元,主要包括海关、财政、国税、地税等多个政府部门,各部门之间在税务行政执法上常常重叠; 另外,法律、法规、规章中赋予行政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纳税人即使具有较为充分的理由,税务机关也可以利用“税法解释权归税务机关”轻易加以否定,从而使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大大增加。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变革时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税务法规变化过快,朝令夕改,税收政策的变化比较频繁、不够稳定,加之信息传输渠道不畅通,难以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如果企业不及时跟进调整自己的涉税业务,就会使自己的纳税行为由合法转变为不合法,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二) 企业办税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导致的风险 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由于办税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对于税法的全面认识与运用及对有关税收法规的精神把握不准,虽然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愿望,但在纳税行为上没有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去操作,或者在表面上、局部上符合规定,而在实质上、整体上没有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去操作造成事实上的偷税、逃税,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三) 现行按收入计划任务征税的税收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但按收入计划任务征税的税收管理体制却与此相矛盾。由于受财政支出刚性增长的制约,我国税收收入计划任务的制定缺乏灵活性,可调整余地较小,不能随经济情况的变化而进行大幅度调整,税收收入计划任务只能升不能降。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下,上级又往往把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衡量、考核地方和基层政绩、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地方为了争当先进,体现政绩,而相互攀比,盲目赶超,深挖狠收,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虚作假,掺水拔高,搞“泡沫税收”,由此动摇了税收的根基,给税收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 (四) 企业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风险 由于每项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通过税收制度和政策,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照顾,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格,在一定的时效内,按照一定的程序申报和批准,才能享受。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而享受了有关税收优惠。实行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意义 (一) 税收风险管理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的公平性 纳税人通常希望税收管理更加公平、透明、高效。所谓公平不是平均,除税收制度上的公平对待外,纳税人要求的公平还包括当不同纳税人对税法采取不同态度时,税务机关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如对依法纳税的人和漠视税法的人进行甄别,并区别对待;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采取强硬措施。纳税人除了要求税收政策上的透明外,还认为他们有权从税务机关得到高效、高质的服务和建议,他们希望有一个畅通的渠道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以及在发生错误时能得到提醒和及时纠正。面对纳税人不断提出的新要求,税务机关单靠以前的管理方式显然不能解决问题,必须在管理中引入新的适应纳税人更多、更高要求的管理方法。税收风险管理通过风险识别、估测、评价,可以及时发现纳税人的纳税错误,使其得到纠正;也可及时发现纳税人的恶性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打击,提高管理的公平性。 (二) 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可以使税收管理更有效率 税收管理中存在着由于纳税人不能或不愿依法准确纳税而致使税款流失的风险。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通过科学规范的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等手段,对纳税人不依法准确纳税造成税款流失的风险进行确认,对确认的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并采取措施处理风险所致的后果。税收风险管理对当前风险的确认,有利于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加强管理的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对潜在风险的确认,可以建立税收风险预警系统,加强税源监控、防止税款流失,同时税收风险预警系统对企业也有警戒提示作用,促进企业遵守税法。 (三) 税收风险管理有利于保证税收的安全、稳定,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对政府来说,它要求财政收入安全、稳定增长,并要求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实现税收收入。而税收风险管理能够事先预测并控制由于纳税人不依法纳税而给财政收入带来的不稳定、不安全,保证税收收入的安全、稳定增长,降低税收征收成本。
什么是证券市场管理 证券市场管理指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包括: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 国家证监会派出机构(驻各地的证券监督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的管理活动; 证券交易所的活动; 商品期货交易场所的活动。不包括:证券营业部、期货交易营业部,列入6920(证券经纪与交易) 证券市场管理的主要目的 保障广大投资者的投资权益; 保障证券市场合法交易活动,督促证券交易机构依法经营,禁止违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根据整个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运用多种方式调控证券市场的发行、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证券市场配置资金资源的机制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稳定。 证券市场管理的作用 1.证券市场管理有助于避免或消除证券发行市场的蓄意欺诈和交易市场的垄断行市、操纵交易、哄抬价格和盲目投机等多种弊端,以保证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这实际上也是现代证券管理产生的最直接原因。 2.证券市场管理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力和利益。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支撑者,没有投资者,证券市场就无从谈起。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是以取得某项权利和收益为目的的,如投资者购卖股票,要求参与公司管理和获取股息、红利收益,购买公司债券,要求在债券到期时还本付息,如果公司破产也有要求按一定程序进行清偿的权利。这些都需要有法律保障。否则,投资者便可能因权益受损而失去投资意愿,证券市场就难以发展。证券市场管理的目的之一就是有效地维护投资者权益,如在证券发行中规定的“公开原则”便有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发行者的资信与证券的收益与风险,从而能够比较正确地进行投资决策,合理地选择投资对象。 3.证券市场管理有利于维护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的正常营业秩序,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筹资、融资功能的发挥。高效率的证券市场有利于促进国民储蓄向工业等经济部门的顺利流动,方便和加速企业的筹资、融资活动,促进生产性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4.证券市场管理能够保障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信托投资机构等市场中介机构忠实有效地为客户服务。通过证券立法与监管,能够有效地规范证券交易所执行严格的交易制度和程序,保证市场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中合理地行使“媒体”职能,发挥媒介作用。 5.证券市场管理有利于稳定证券市场的行市,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这不仅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成长,也能推动金融业、商业和其它行业,以及社会福利事业的顺利发展。 证券市场管理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即一切证券的发行、交易及其它相关行为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 2.公开原则。 即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必须根据筹资人和投资人双方的要求,公布与证券市场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企业发行证券时,必须公布发行企业的发行章程或发行说明书,实行企业财务公开;当证券上市时,必须连续公布上市公司的财务及其经营状况,定期向公众公布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报告、各种财务会计报表。 3.公平原则。 即证券交易双方处于相互平等的地位,公平交易,禁止哄骗、欺诈等行为。如,禁止以某种手段欺骗交易对手和社会公众;禁止捏造事实或隐瞒、遗漏关于证券交易的重要事实;禁止编造关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虚假消息,散布影响交易程序和市场行情的流言蜚语;禁止蒙骗等不正当手段劝说公众买进或卖出;禁止“内幕人员”利用特殊地位获取暴利;等等。 4.公正原则。 即要求证券主管机关在审批证券发行、证券上市和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时,在制订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时,都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秉公办事;要求起草文件、鉴证报表及各种参与证券发行、交易者,都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反映真实情况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5.自愿原则。 即要求证券市场的一切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市场的原则和筹资人与投资人双方的需要进行,不允许以行政干预人为地制造证券交易,证券发行时不能强行摊派,在证券交易时不能依靠行政权力强买强卖;任何人及单位也都无权强迫哪个单位发行证券;同时,任何证券商也不得违背客户意思或未获授权买卖证券或胁迫强制买卖证券。 6.国家监管和自我管理相结合原则。 一方面,国家政府及其管理机构必须制定证券管理法规,规范和监管证券市场,这是管好证券市场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要加强证券从业者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这是管好证券市场的基础保证。 证券市场管理体制 所谓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就是指证券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的划分所构成的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世界各国对证券管理所持的态度,制定的法律和采取的管理方法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管理体制。 证券市场管理体制模式 1.集中立法管理型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管理,重视发挥国家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作用,往往拥有强大的证券管理机构,政府充分授权,具有强大的威力。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属此类型,如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巴基斯但、埃及、土耳其、以色列等国。美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故又称美国模式。 2.自律管理型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较少,政府也不设立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 证券和管理完全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交易商会等民间组织自行管理,强调证券业者自我约束、发挥自我管理的作用。 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香港等大体属于这一类型。英国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故也称英国模式。 3.分级管理型模式,这类模式又分为二级管理模式和三级管理模式两种。 二级管理是指政府和自律机构相结合的管理;三级管理是指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加上自律机构相结合的管理。 分级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政府和自律机构分别对证券进行管理,形成官方和民间的权力分配和制衡;二是中央和地方分别对证券进行管理,形成政府间、政府与民间的权力分配和制衡。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开始采取分级管理模式,如美国、法国、意大利和香港都逐步向二级、三级管理模式靠拢。这主要是因为,完全由政府行政部门对证券管理的模式不利于市场的发展,事实上,离开证券业者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基础,政府再强大的管理机构也难以奏效;而完全由行业公会自律管理又容易形成行业垄断和利益集团,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顺利发展。
客体要件 单位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如国内外旅游等。 客观要件 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l90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要特征 单位行贿罪(一)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这里所讲的单位,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单位行贿罪中,还存在单位内部机构行贿犯罪的可能性。所谓单位内部机构是相对于单位整体而言的,是指法人的分支机构,单位内设的科、室、部等下属小单位。单位内部机构可以成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其犯罪行为应按单位犯罪惩处,主要理由是:首先,由于财务管理的不健全,各单位内部机构存在的“小金库”是产生行贿犯罪的物质基础,而这些内部机构为谋取本“小集团”的局部利益,又是产生行贿犯罪的动因,因而,为本内部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经集体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的本内部机构的行贿犯罪,其行为符合单位行贿犯罪的特征,实质仍属单位行贿罪。其次,中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单位犯罪而没有采用“法人犯罪”的称谓,正是考虑到目前中国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犯罪的存在,其中包括行贿犯罪。使用单位犯罪这一处延比较宽泛的概念可以防止犯罪主体的缺漏。第三,单位行贿犯罪并不指单位中的每个部门都行贿,因此,对单位内部机构的行贿犯罪,在前面仍冠以单位名称作为被告人,不会株连无辜。(二)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单位行贿行为主要有:(1)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2)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3)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行贿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3条分别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对上述见解,有人认为未免失之偏颇,他们认为《刑法》第393条将单位行贿罪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另一种是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即准行贿行为。对于前一种情形,已明确规定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而对后一种情形,则不需要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他们认为,如果对第二种情形也必须具备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势必放纵单位行贿犯罪的发生,甚至有人认为,这势必形成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应受法律保护的推断。因而建议,无论谋取什么样的利益,只要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所取得或可能取得的利益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所完成的,即构成行贿犯罪。认为,持该种见解的人割裂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违反国家规定”之间应有的联系,这就是对于谋取自身应得利益,如果是通过违反国家规定的形式或手段获得,因该形式与手段的非法性,实质上已转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两高”于1999年3月4日《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了如下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句话的前半段是指典型的不正当利益,而后半段则是由合法利益因其使用的手段或采取的形式的非法而转化为”不正当利益“。持否定”不正当利益“为单位行贿罪必备构成要件的人,其目的是出于打击受贿犯罪的需要,他们认为受贿与行贿是一对导致腐败的孪生兄弟,受贿必须严惩,行贿岂能宽恕,因而力主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显然,这已超出了”两高“司法解释的权限,只能由立法机关根据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适当修改。在当前的法律条件下,应严格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严惩此类犯罪,对于某些单位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能认定为行贿犯罪。(四)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能否包括国有单位,对此问题,一些教科书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有单位,其理由是定义单位行贿罪的《刑法》第393条将此罪规定为两种情形,其前一种情形“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中的行贿对象未指明是国有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故将二者全部包括进去。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理由是:1.研究一种具体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不能仅根据《刑法》的一、二条法律条文来考究,而应结合同一类犯罪甚至整部《刑法》加以分析,就行贿这类犯罪行为而言,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规定了四种行为:(1)自然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2)自然人对国有单位的行贿;(3)单位对国有单位的行贿;(4)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而“两高”分别就《刑法》的罪名的确定问题的有关司法解释,都将第一种情形,即自然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确定为“行贿罪”;对第二、三种情形,即自然人或单位对国有单位的行贿犯罪定义为“对单位行贿罪”;而对第四种情形,即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规定为“单位行贿罪”。若将单位也列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势必造成“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这两种犯罪在犯罪对象上相互包容,这是不符合逻辑的。2.认定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国有单位,势必造成在单位对国有单位的行贿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上产生分歧,给公正执法带来负面影响。如果按照上述观点,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有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行贿行为,既可构成“对单位行贿罪”,也可构成“单位行贿罪”。而这两罪在量刑方面明显不同,根据《刑法》的第391条及第393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而“单位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上述对同一具体行为在定罪与量刑上存在的双重标准,显然已违反了刑法总则所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五)构成单位行贿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与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至于如何认定该罪的“情节严重”,则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即主观上的罪过程度与客观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情节严重”:1.行贿数额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所作的解释,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同样予以立案:(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共同犯罪 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的论述并不多见,但既然《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独立的行贿犯罪,那么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就有可能勾结起来共同进行行贿犯罪活动。就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而言,在目前主要有两种情况:1.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共同行贿犯罪。其特点是:(1)参与共同行贿的主体都是单位,所有具体实施人都是为实现其单位的意志而进行的行贿犯罪。(2)各单位都是为实施行贿而共同结合在一起,彼此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但也不排除有些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势力大的单位对势力小的单位进行胁迫、利诱。(3)具有共同行贿的故意并由各单位的具体实施人产生和表现出来。(4)具有共同的行贿目的,都是为各自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所谋得的不正当利益为共同参与行贿的单位所瓜分。单位共同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应根据单位在共同行贿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按单位主犯、单位从犯、单位胁从犯和单位教唆犯处罚。2.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共同行贿犯罪。其特点是:(1)参与共同行贿的主体既有单位也有自然人。(2)单位与自然人为了实施行贿犯罪活动结合在一起,他们各自以独立的主体参加行贿犯罪,彼此地位平等,没有隶属关系。(3)单位中的具体实施人是按单位的意志进行行贿犯罪活动,自然人按个人的意志进行行贿犯罪活动,但彼此之间形成统一的行贿故意和完整的行贿犯罪行为。(4)行贿犯罪所得利益分别为单位和自然人所有。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行贿犯罪,应根据单位和自然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只有单位起主要作用的或单位与自然人作用相当的,才能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而自然人起主要作用的,则应确定为行贿罪的共同犯罪。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刑法》对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尚无明确的规定,新刑法对“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又有差别。因而,对“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只能有待于司法实践的深入及刑法学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在适当的时候由“两高”联合作出司法解释。 认定实践中适用本条时,要注意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另外,在追究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肘,应注意对因行贿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而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刑事责任 单位行贿罪根据刑法第393条之规定,对“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对“单位行贿罪”适用刑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罚金刑的适用问题。根据《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同样应遵循这项原则。但是,中国刑法总则中的罚金刑,没有具体的法定数额,而刑法分则中对贪污贿赂罪的罚金也是如此。在目前尚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参照其他经济犯罪的标准,以单位行贿犯罪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金较为适宜,当然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大小、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等情节亦应综合考虑。(二)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及其刑事责任的划分。这里所指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刑法》所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统称。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有的单位领导人官僚主义、玩忽职守或被坏人蒙蔽、受骗上当,应负党纪、行政责任,甚至要负玩忽职守或其他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但不应承担行贿犯罪的刑事责任。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单位行贿罪,往往不是靠一、二个自然人的行为来完成,其涉及的人员可能较多,其中有的人确实不知情,有的明知不对或可能有问题,但慑于权力而实施了行贿行为,对这些人员应与“直接责任人员”区别开来。在单位行贿犯罪中,并非所有的直接责任人员都负有同等的责任。这种犯罪虽然也是自然人实施的一种有组织的犯罪,但它与传统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相比,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有较大的区别。因此,不能像共同犯罪的成员那样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而只能根据他们在单位行贿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为主要和次要责任人员。对于确定直接责任人员的主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职权的大小。职责权限越大,应负的责任也就越大。(2)因果关系的形式。在因果关系锁链中,起支配作用的行为人负主要作用。(3)所起作用的程度。主动出谋划策、积极实施者,所担负的责任相对要重。此外,在给单位行贿罪实施刑罚过程中,不能忽视非刑罚方法的运用,对行贿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应予追缴或取消,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占到便宜。[1]
基本介绍 简单来说,当一个国家的进口总额大于出口,便是“贸易逆差”,也叫“贸易赤字”;当出口大于进口,称是“贸易顺差”;当出口等于进口,就称之为“贸易平衡”。贸易收支数据反映在市场走势中,往往是当该国外贸赤字扩大时,就会利淡该国货币,令该国货币下跌;反之,当出现外贸盈余时,则是利好该种货币的。 非贸易项目与贸易项目是相对的,是经常项目的两个组成部分贸易收支,非贸易项目包括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劳务收支是指对外提供劳务而引起的货币收支,与劳务有关。例如:服务行业的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计算机信息服务等;国际海运出口项下;文化体育业(演员、歌星、运动员)的商业表演等而引发的外汇收支。贸易指标贸易收支数字的含义 外贸平衡数字(TradeBalanceFigure)反映了国与国之间的商品贸易状况,是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重要指标,也是外汇交易基本分析的重要指标之一。如果一个国家的进口总额大于出口,于是便会出现“贸易逆差”的情形;如果出口大于进口,便称之为“贸易顺差”;如果出口等于进口,就称之为“贸易平衡”。美国贸易数字每月公布一次,每月末公布上月的数字。中国至少每季也要公布进出口数字。解读该指标 如果一个国家经常出现贸易逆差现象,国民收入便会流出国外,使国家经济表现转弱。政府若要改善这种状况,就必须要把国家的货币贬值,因为币值下降,即变相贸易收支把出口商品价格降低,可以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因此,当该国外贸赤字扩大时,就会利淡该国货币,令该国货币下跌;反之,当出现外贸盈余时,则是利好该种货币的。因此,国际贸易状况是影响外汇汇率十分重要的因素。日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充分说明这一点。美国对日本的贸易连年出现逆差,致使美国贸易收支的恶化。为了限制日本对美贸易的顺差,美国政府对日施加压力,迫使日元升值。而日本政府则防止日元升值过快,以保持较有利的贸易状况。 由一国对外贸易状况而对汇率造成的影响出发,可以看出#REDIRECT国际收支状况直接影响一国汇率的变动。如果一国国际收支出现顺差,对该国的货币需求就会增加,流人该国的外汇就会增加,从而导致该国货币汇率上升。相反,如果一国国际收支出现逆差,对该国货币需求就会减少,流人该国的外汇就会减少,从而导致该国货币汇率下降,该国货币贬值。具体说来,在国际收支诸项目中对汇率变动影响最大的除了上面的贸易项目外,还有资本项目。 贸易收支的顺差或逆差直接影响着货币汇率的上升或下降。例如,美元汇率下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的贸易逆差愈益严重。相反,日本由于巨额的贸易顺差,国际收支情况较好,日元的外汇汇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同样,资本项目的顺差或逆差直接影响着货币汇率的涨跌,当一国资本项目有大量逆差,国际收支的其他项目又不足以弥补时,该国国际收支会出现逆差,从而引起本国货币对外汇率下跌。反之,则会引起本国货币汇率的上升。调节机制 外部均衡的调节机制与政策效应分析 当一国国际收入等于国际支出时,称为国际收支平衡。一国国际收支的状况主要取决于该国进出口贸易和资本流入流出状况。 当一国国际收支处于不平衡状态时,市场机制可以进行某种程度的调节,但这种调节的力度有限,特别是在固定汇率制度下。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在很多情况下均衡要实施不同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弥补市场对国际收支平衡调节力度的不足。但是在不同的汇率制度下,其所实施的不同的宏观经济政策收到的效果也不同。下面分别分析在浮动汇率制度和固定汇率制度下一国国际收支平衡的调节机制与政策效应。 浮动汇率制度下的国际收支平衡的调节机制与政策效应 在浮动汇率制度下,由于汇率是随着市场变化自动调节的,因此,无论国际收支是处在顺差还是逆差状态,市场机制都会自动对国际收支进行调节。由曲线LM和曲线ISo的交点Eo决定了初始的均衡产出为Yo,均衡利率为io。均衡点位于国际收支平衡曲线BP的左上方,说明出现国际收支顺差。 在浮动汇率的情况下,如果国际收支是顺差,本币价格(即汇率)就会提高。本币价格提高,又会引起出口减少进口增多,ISo曲线会向左移。由于这一点,经常项目这一块的顺差会减少,或逆差增加。要实现国际收支均衡,就要使资本项目中的外资流入增加,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提高国内利率水平,这样BPo曲线不断上移。当顺差不断缩小时,均衡点和BP曲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断接近直到最后这一距离消失。这时新的均衡点出现,亦即是IS1、LM、BP1三条曲线交于E1。在这一点上,货币和产品市场以及国际收支实现均衡。 均衡点Eo处于国际收支平衡曲线BPo的右下方,这表明该国经济出现了国际收支逆差。国际收支逆差会使汇率下降,从而出口增加,进口减少,国际收支状况改善,IS曲线向右上方移动;出口增加,顺差增加或逆差减少。由此,达到国际收支平衡的利率水平会下降,BPo向右下方移动。曲线移动使均衡点靠近国际收支均衡曲线。这个过程继续进行下去,ISo曲线移至IS1,BPo曲线移至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卡恩P1,国际收支平衡实现,新的均衡产生,新的均衡点为E1。 在浮动汇率制度下,市场机制发挥着自身的正面作用,有效地进行着自动调节,使国民经济增长的同时又使国际收支不断保持平衡。但在有些情况下,如经济过冷或过热,政府也会运用宏观经济政策来加以主动调节,以使国民经济按合理的速度发展。政府采取的主要政策有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这两种政策的作用过程,都会引起利率的变动,从而使得BPo曲线产生上下移动,其作用的效果要比封闭经济中的情况复杂一些。如果设定政府无论是采取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都是为了使国民经济进一步增长,那么,在浮动汇率下,政府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所呈现的效果则大相径庭。国家政策 一国采用积极财政政策,一般是在国际收支处于顺差时, 而且这种顺差主要是由净出口增加而引起的。政府增加支出,需求扩大,IS曲线右移,收入水平增加,价格上升,出口下降;在货币供给量不变时,国内利率上升,BP曲线向上方移动;价格上升和收入持续增加会导致进口持续增加,进而使外贸出现逆差:在国际资本高度流动的条件下,利率上升会导致国外资本大量流入,在此期间外资流入额往往大于进口增加额,国际收支仍出现顺差。顺差不断增加,会使本币供不应求,本币出现升值压力。由于汇率是自由浮动的,本币汇率上升,出口竞争力减弱,Is曲线向左移。这表明在浮动汇率条件下,财政政策的效果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此外,在开放条件下,财政政策刺激经济的乘数放大效应会比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小一些,这是由于在开放经济中乘数效应中的一些环节会通过贸易或投资转移到国外去。例如,政府投资几十亿元建一座发电站,但部分调节均衡设备、材料、技术从国外进口,那就会增加国外的总需求,使得政府增加的开支对本国经济的刺激作用减弱。如果一国处于经济过热阶段,政府采取紧缩的财政政策,其收效也不大,只是作用过程与上面所述过程相反。 在浮动汇率下,政府使用货币政策,其作用过程为:政府如果增加货币,利率下降,资本外流增加,逆差增加:利率下降,投资增加,收入增加;进口增加,逆差增加。但由于逆差太大会导致本国货币贬值,进而导致出口增加,外贸状况得到改善,IS曲线向右移,国民收入增加,同时BP曲线会下移,这个过程持续一定时间,新的均衡就会实现,经济以更快速度增长。当然,这种条件下的货币政策作用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一个国家金融市场成熟程度,外贸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外贸结构等。不同的国家在这些方面的具体情况不一样,所以在浮动汇率下采取货币政策的效果也不一样,但总体来说,调节效果还是很明显的。如果是经济处于过热阶段,政府采取紧缩货币政策,过程与上所述相反,效果一般比较明显。政策效应 在固定汇率制度条件下,汇率主要不是由市场来调节的。在本币波动较大时,政府为维护固定汇率,都会主动采取干预措施,在固定汇率下,在一国分别存在国际收支顺差和逆差时,政府实施货币政策的调节机制运行如下: 由曲线ISo和曲线LMo的交点决定的初始均衡点Eo(io,Yo)在初始时表明国际收支是顺差。而顺差使本币在外汇市场上供不应求,面临升值的压力。在固定汇率制度下,为了维护固定的汇率,政府的主要办法是增发货币,使名义货币供给量增加。从图形上看,名义货币供给量增加2006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使曲线LM1右移至LMo位置。在一般情况下,名义货币供给量增加会提高本国绝对价格水平。在其他与本国发生贸易关系的国家绝对价格水平不变或提高幅度小于本国绝对价格水平提高幅度时,这会使出口需求会下降,ISo曲线左移,同时BPo曲线向上移动,从而使均衡点和国际收支平衡曲线接近。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此时恰好所有与本国有外贸业务的国家物价水平也上升且大于本国物价水平上升的幅度,则这一结论不成立。国外需求减少的这一结果,会使国际收支中顺差减少;当ISo移至IS1,BPo移至BP1时,曲线LM1与曲线IS1的交点恰落于BP1曲线上,国际收支平衡得以实现。交点E1成为新的均衡点(虚线为调整后的情况)。 初始均衡点Eo处于初始平衡曲线BPo的右下方,说明经济发生了国际收支逆差,逆差导致对国外货币需求的增加。为了维护固定的汇率,政府出售外汇储备购买本国货币,从而导致本国名义货币供给量减少,在图形上表现为LM曲线向左移至LM1(虚线)。在一般情况下,本国名义货币供给量减少会导致国内绝对价格水平下降。在与本国有贸易业务关系的所有国家综合绝对价格水平不变或下降幅度小于本国下降幅度时,需求增加,IS曲线右移,BP曲线也会向下移动。当ISo移至IS1(虚线),BPo移至BP1(虚线)时,曲线LM1与IS1的交点恰落在BP1之上。新的国际收支平衡形成,E1点为新的均衡点。 以上两种情况只表明在固定汇率条件下,政府被动运用货币政策后,新的均衡是如何实现的,这只反映了部分状态下的调节机制,并不能说明这种政策就是有效的。事实上,在固定汇率条件下,由于汇率的自动调节机制不存在了,政府为维护固定汇率所实施的货币政策,尽管不能说一点效果也没有,但从普遍和长期的角度来看,其作用是很小的。所以,一般而言,在经济衰退时,就不能依靠增加货币供应的办法来刺激经济;在经济过热时,也不能依靠减少货币供应的办法来控制通胀。 在经济不太景气或者在上面图形中反应出的新的均衡点仍然达不到政府所期望的发展速度时,政府为了刺激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便采取扩大货币供给的办法,货币增加,LM曲线右移,利率下降,资金外流;利率下降和货币供给量增加,导致收入增加,收入增加会使进口增加。上述变化又会使国际收支出现逆差,造成本币贬值。在固定汇率下,货币当局必须抛出外汇,购买本币,从而减少货币供给量,但这个过程继续下去,LM曲线回复原位,显示货币政策无效或效果不大,所以其对经济的整体调节作用就受到了很大的局限。 在经济过热时,政府采取紧缩货币的办法,货币供应减少,利率上升,外资流入,顺差增加;收入下降,进口下降,顺差增加;价格水平下降,出口增加,顺差增加;以上因素推动本币面临升值压力,为维护固定汇率,政府又不得不注入本币,买进外币,政府紧缩货币政策失败。 在固定汇率制度下,政府的财政政策一般会取得好的效果。其原因是:政府实施增加支出的财政政策,支出增加,IS曲线右移,收入水平上升,在货币供应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利率必然上升,外资流入增加;收入增加,进口增加,但由于外资对利率反应的弹性大,利率下降会使外币流入数量很大。所以,一般来讲,政府支出增加到一定的幅度,顺差会增加很多,于是本币面临升值压力。为维护固定汇率,政府买进本币,卖出外币,LM曲线向右移。结果,一方面是官方外汇储备增加,另一方面是国内货币供应量增加,经济可加速增长。如果该国是处于经济过热阶段,为减缓经济发展速度,政府采取紧缩的财政政策,一般也会取得预期效果。其中主要原因是减少支出,在货币供给量不变时,利率会下降,外资大量流出,逆差最后会很大,本币面临贬值压力,政府为维护固定汇率,会买进本币,卖出外币。本币供应减少,经济发展速度放缓。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所以对于国内金融市场尚不完善、货币政策效果本来就不明显的发展中国家来讲,采用固定汇率制度可以使政府能更加有效地使用财政政策去调节经济运行。而对于金融市场成熟的发达国家来讲,由于货币政策在此汇率制度下起不到好的调节经济的效果,所以都转而采用浮动汇率制度,在此汇率制度下,政府的货币政策会取得好的调节效果。
谢国忠简介 谢国忠1960年出生于上海,1983年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路桥系,1987年获麻省理工学院土木工程学硕士,1990年获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博士。同年加入世界银行,担任经济分析员。在世行的五年时间,谢国忠所参与的项目涉及拉美、南亚及东亚地区,并负责处理该银行于印尼的工商业发展项目,以及其他亚太地区国家的电讯及电力发展项目。1995年,加入新加坡的Macquarie Bank,担任企业财务部的联席董事。1997年加入摩根士丹利,任亚太区经济学家。2007年,由于个人原因离开摩根士丹利。现准备组建自己的研究团队,设立一个仅向熟人开放的私募股权“投资俱乐部”,资金规模2亿至3亿美元,将投资于中国的非上市公司.谢国忠经济形势和趋势判断 谢国忠对形势和趋势的判断在多数情况下准确,这得益于他的思维方式——看问题的角度多从国情出发,并充分考虑历史、文化及传统因素在影响经济结果时所发挥的作用。 在华尔街大牌投资银行里具有大陆背景的亚洲分析师中,谢国忠属佼佼者。这是许多业内同行认可的一个事实。在过去摩根士丹利的几年里,谢作为摩根士丹利(亚洲)公司亚太区经济学家被基金经理客户评选为亚洲排名第一的分析师。 预见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 谢国忠得到客户的广泛认可源自他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就预见到了陷阱。他清楚地看到“亚洲经济有巨大的结构性问题”。这使他在亚洲金融危机到来之前就作出了比较准确的判断。 1997年初,当印尼的贸易顺差仍然很高,出口增加20%多,财政也平衡的时候,谢国忠就发表报告说印尼的经济会崩溃。当时很多人不相信。“我懂得印尼经济里最大的问题是腐败,”谢国忠说,印尼的财富是虚的,里面其实都被掏空了。等到外国人不愿意把钱放进去的时候,空架子就会倒下。 同年9月份,香港主权回归中国两月有余,谢国忠又写了一份香港房地产要下降50%的报告。当时大家觉得是无稽之谈。谢国忠解释说,他主要看的是供应量层面,他看到香港通过控制房地产的供应量来提高价格,人为地吹起一个资本泡沫。 同样是在1997年的夏天,谢国忠看到的另一个问题是中国的通缩,并意识到中国经济将从短缺走向过剩。而当时中国经济的增长率维持在8%的高水平,很多人对中国经济持乐观态度。谢国忠的观察是,原来很多产品短缺导致中国人消费的欲望很强烈。到了 1997年左右,这些短缺的产品基本得到满足,消费欲望就开始下降。中国毕竟是一个财富积累较低的国家,不能保持高消费的水平。他因此提出通缩将成为中国经济下一阶段的主旋律。这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但是这些先见性的观察后来经现实证明是正确的,谢国忠因此自1998年开始被基金经理们认可,并逐渐获得他们的信任。 谢国忠表过的文章 谢国忠曾经发表过的文章: A、谢国忠石油之“研究”: 1、《石油价格还将是长期熊市》,2003年3月5日,来源:世纪经济报道 2、《中国油价明年将大跌》,2004年6月1日,来源:信息时报 3、《石油泡沫将挤破地产泡沫》,2004年9月15日,来源:新财富杂志 4、《看跌石油,看多煤炭》,2005年1月24日,来源:证券日报 5、《石油价格高涨也是个泡沫》,2005年3月14日,来源:证券日报 6、《未来几年需求下降 油价下跌》,2005年12月16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7、《国际油价将崩盘》,2006年6月20日,来源:中国石油报 8、《一年内油价将跌破30美元》,2007年1月24日,来源:财经 9、《油价年内将会跌至20-25美元》,2007年8月20日,来源:中国企业家 B、谢国忠房地产之“研究”: 1、《中国经济面临调整 地产泡沫将破裂》,2004年9月27日,来源:证券日报 2、《有史以来最大的地产泡沫将在近期破裂》,2004年10月18日,来源:证券日报 3、《中国地产将重蹈汽车的覆辙》,2004年11月25日,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4、《2005中国经济泡沫更大或剧烈下跌》,2004年12月20日,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5、《上海地产泡沫难闯05年关将步曼谷后尘》2005年2月27日,来源:中国经营报 6、《中国地产市场是10年前东南亚的翻版》,2005年3月16日,来源:深圳特区报 7、《房地产减速开始 下一阶段将在六个月后》,2005年8月30日,来源:证券日报 C、谢国忠股市之“研究”: 1、《2005中国经济泡沫更大或剧烈下跌》,2004年12月20日,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2、《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泡沫》,2005年12月26日,来源:博客中国 3、《热钱离开亚洲 泡沫六个月破灭》,2006年1月21日,来源:财经时报 4、《过度流动性暗含风险 警惕股市泡沫》2007年1月9日 来源:财经 5、《未来两个月震荡整理》,2007年3月5日 来源:成都晚报 6、《政府切勿救市 A股大跌有因还震荡两月》,2007年3月21日,来源:凤凰网 7、《顶部已见》,2007年3月23日,来源:财经 8、《股市进入泡沫时代 政府应出台政策遏制》,2007年4月28日 来源:网易财经 9、《政府不干预股市泡沫也会破》,2007年5月15日 来源:经济日报 10、《建议政府征收资本利得税以降温股市》2007年5月19日 来源:南方周末 11、《中国股市崩溃已经发生》,2007年7月10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海勒-奈特模型的概述 海勒-奈特模型是出于海勒(Heller)和奈特(Knight)对资产组合理论应用与储备币种分配时产生的质疑,在他们合著的文章《中央银行的储备货币偏好》(Reserve-currency Preferences of Central Banks)中提出来的。他们认为在使用外汇储备时,不但面临着汇率波动的风险,而且还存在交易成本问题。因此,在该模型中,决定储备币种结构问题的关键因素是一国的汇率安排和贸易与收支结构。 1、一国的汇率安排。资产选择理论主张通过分散资产来实现目标,而海勒和奈特则主张强调中央银行的“干预汇率动机”在决定成本币种选择时的重要意义。在不同的汇率安排下,各国所持有的成本币种分配会呈现差异。首先,对于钉住单一货币的汇率安排,中央银行可以通过以所钉住货币持有外汇储备,从而消除考虑汇率波动风险。其次,对于钉住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安排,要降低汇率风险,则需按照篮子货币的权数分配其外汇储备的不同币种持有额。最后,对于实行浮动汇率制度的国家,要降低汇率风险,则需要按照某种有效性汇率指数(如进口权数)对其外汇储备进行资产组合。 2、贸易与收支结构。在国际收支中,贸易收支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贸易收支结构是国际收支结构的一个重要的缩影。外汇储备作为平衡国际收支的资产,其币种结构必然与贸易收支的来源及币种结构有密切联系,这样才能对国际支付不产生影响,才不会因为储备货币的频繁交换产生太大的交易成本。海勒认为,一国持有储备货币与该国同储备货币国家的贸易变量呈正比变化。海勒和奈特两人在其论文中建立了反映汇率安排和贸易结构的计量模型,并回归出了基本结果。其他一些因素如一国经济的开放程度,一国的GNP水平等等,都可能影响该国的储备管理政策。但海勒和奈特在回归分析中发现,这些因素与币种分配的相关都几乎为零,所以舍弃不用。 对海勒-奈特模型的评析 海勒-奈特模型从国际储备的特点和职能去研究各种储备货币的比例,讨论一国的汇率安排与贸易结构对储备币种分配的影响,比纯粹的运用资产组合理论的结果更具有现实意义。尽管该模型具有较为方便的操作性,但它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 首先,由于该模型是一种回归模型,它是通过对以往的统计数据来确定模型中的各项参数,能够用来预测将来的惯性发展状况,但却不能解决外汇储备的币种应该怎样分配这一问题。所以海勒-奈特模型的重要性应在阐明汇率安排与一国的贸易收支结构决定储备币种分配的作用上,而非具体比例的选择上。 其次,该模型缺乏对外债这一因素的考察。保证支付外债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是外汇储备的重要职能之一,因此外债结构是影响发展中国家储备币种结构的主要因素之一。作为发展中国家,应把储备币种结构与外债结构有机结合起来,避免到期时的汇率风险和在外汇市场市场上换汇、购汇所带来的手续费等额外的费用。 最后,该模型仅仅从中央银行执行储备职能的偏好上进行分析,完全没有考虑各种储备货币之间的收益率与风险,这正是资产选择理论所考虑的重点。但实际上,中央银行在持有外汇储备时,或多或少总要考虑其风险与收益的变化。 相关条目 杜利模型
简介税与费的区别 1.看征收主体是谁。税通常由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收取;费通常由其他税务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取。 2.看是否具有无偿性。国家收费遵循有偿原则,而国家收税遵循无偿原则。有偿收取的是费,无偿课征的是税。这是两者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 3.看是否专款专用。税款一般是由国家通过预算统一支出,用于社会公共需要,除极少数情况外,一般不实行专款专用;而收费多用于满足收费单位本身业务支出的需要,专款专用。因此,把某些税称为费或把某些费看作税,都是不科学的。流转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行为资源税类 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种税费 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 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交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等,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如在借方,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指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一般纳税企业的核算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交纳、退税及转出等情况,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采购物资和接受应税劳务 企业从国内采购物资或接受应税劳务等,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或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或“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委托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科目,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总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印花税和占地征用税通过管理费用来核算,不通过应交税金帐户来核算 (2)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应与遭受非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或库存商品的成本一并处理。 (3)销售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 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交纳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等。 (5)出口退税。 (6)交纳增值税 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企业 小规模纳税企业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专栏,“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增值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交纳的增值税,借方余额为多交纳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企业购进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和劳务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应交消费税 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消费税的发生、交纳情况。该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交纳的消费税,借方余额为多交纳的消费税。销售应税消费品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等非生产机构时,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进口应税物资在进口环节应交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应由受托方代收代交消费税,受托方按照应交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按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进口应税消费品 计入进口物资的成本。应交营业税 (三)应交营业税 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营业税的发生、交纳情况。该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营业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营业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交纳的营业税。 企业按照营业额及其适用的税率,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企业出售不动产时,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实际交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其他应交税费 对于除上述税金以外的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贷方登记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方登记已交纳的有关税费,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交纳的有关税费。应交资源税 企业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企业自产自用应税产品而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 【例3-49】某企业对外销售某种资源税应税矿产品2 000吨,每吨应交资源税5元。 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单位税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10 000 企业对外销售应税产品而应交的资源税=2 000×5=10 000(元) 【例3-50】某企业将自产的资源税应税矿产品500吨用于企业的产品生产,每吨应交资源税5元。 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 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2 500 企业自产自用应税矿产品而应交纳的资源税=500×5=2 500(元)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 企业应交的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教育费附加也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帐户里,不再计入其他应收款帐户里了应交土地增值税 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同时冲销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3-53】某企业对外转让一栋厂房,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土地增值税为27 000元。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27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7 000 (2)用银行存款交纳应交土地增值税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7 000 贷:银行存款 27 000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企业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或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例3-54】某企业结算本月应付职工工资总额200 000元,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共计2 000元,实发工资198 000元。 该企业与应交个人所得税有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 000
tax burden level 税收负担的高低程度。反映税负水平的量度有两种: 绝对量和相对量。以绝对量反映的税负水平,称为税负担额;以相对量反映的税负水平,称为税收负担率。 税收负担具体表现为负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际负担的实物税数额或货币税金额。这里的实际负担额是指从依率计征的税额中,减去减征免征的税额,加上附加税金额以后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