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粮食直补,全称粮食直接补贴,是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国家财政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和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对农户直接给予的补贴。粮食直补 是指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就是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原则上按粮食种植面积把粮食补贴直接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实施 为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国家自2004年开始对种粮农民实施了“粮食直补”,2006年又在粮食直补基础上实施了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政策。意义 粮食直补政策的实施,是继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又一项影响巨大深刻的变革,是随着国家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将国家对粮食的补贴由间接补贴流通环节的国有粮食企业改为直接补贴给生产环节的粮食生产者—农民,也就是所谓的“暗补改明补”。中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动用国家财政资金给广大种粮农民直接发放补贴,做出了前人未曾做过的事情,其积极意义在于它为中国农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其影响是划时代的。
概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客体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根据中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不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如果上述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贷款需求的扩张,各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已愈益突出,这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因此,本法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后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客观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1、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有反映”方式。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对本国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一般情况下,国家需要刺激和扩大社会总体消费时,多降低存款利率,反之,当国家需要控制市场消费、以更多回笼货币来投入更大量的社会扩大再生产以加强社会生产力度时,多提高存款利率。基于此,无论是存款、贷款利率,各国一般都由央行统一制定和发布。中国也一样,在中国,除了中央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显然违反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中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无反映”方式。实践中,行为人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法来吸收存款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大致有:(1)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体外循坏”又称“绕规模”,通常指贷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上级行规定的放贷规模内放贷,而以帐外吸收存款、帐外发放贷款的违规操作法存贷。通俗地说,体外循环就是谁能给我拉来存款,我就将此笔放贷规模“体”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贷给谁。此种体外循环本身,如其 “造成重大损失”者,也属本法第187条所规定的用帐外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行为。(2)以在存款中先行补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此种情况下,吸收存款人为了不从帐面上反映出自己不法提高利率的违规操作情况,往往采用在存款人前来存款之际,直接从存款人交付存款的帐上为存款人划出一笔款项、作为自己擅自抬高了的利率的息差,补偿结存款人,从而在事实上抬高了存款利率,并以此高利手段来吸引存款人前来自己所在银行或金融单位存款。(3)以擅自在社会上大搞有奖储蓄的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实质,仍然是变相抬高国家所规定的存款利率,情节严重者,必定扰乱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4)以暗自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5)以暗自期许存款方对其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来非法招揽存款。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对此类行为,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一概构成本罪。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这也反映了立法上对本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打击的意向。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构成特征 浙江缙云民营企业主一家非法吸收存款被判刑(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交易主体之间形成复杂的金融关系,金融关系的有机整体就是金融秩序。金融关系包括: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管理关系,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它是一种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金融关系。金融秩序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机构内部秩序三个有机统一的方面结合而成,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保证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金融储蓄的管理秩序,而且由于因为金融储蓄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对储蓄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将侵犯整个金融信贷秩序。所以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机构存款,所以公众包括法人。且本罪只要求行为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并不要求实际从社会上大多数人得到资金。但由于现代法人的发展,法人规模越来越大,其成员构成规模也越来越大,法人内部的特定对象也满足不特定性要件。所以笔者认为,关键问题是行为的性质是否金融业务活动。如果行为属金融业务活动,而对象又为特定少数人,则可以依刑法的“但书”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对于后者,依《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存款用于帐外经营活动;(二)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三)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四)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五)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六)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帐户;(七)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其中第(一)项将帐外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时才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后几项行为行政法规中也没有被规定为犯罪,不宜作为犯罪。所以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不构成本罪。只有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能够构成本罪。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组织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抬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一些合法的组织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如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对这些组织上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金融活动表现为资金的流动,因此对金融秩序的扰乱也表现为量化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扰乱金融秩序”,既可以作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量化的标尺,同时也是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性质的说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本质正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指各类非法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成员单位的本、外币存款,不具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其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达到定罪标准,就构成犯罪。有论者认为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实施的违法吸存行为,情节严重的,也能构成本罪,笔者认为值得商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行政犯,应当以行政法规作为立法与执法依据,而中国的行政法规仅将这些行为规定为行政违法,所以不能构成犯罪。(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量刑依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 争议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概念不清。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什么样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什么样的行为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刑法本身没有解决。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援引了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做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决。《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但是,根据中国宪法第67条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解释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于法律无权做出解释。因此,援引《取缔办法》界定刑法条文,援引行政规范做出刑事判决显然与宪法相悖。还有的法院在刑事判决中援引了1991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上高息来界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导致援引民事规范做出刑事判决。二、界限不明。特别是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界限不明,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征是行为人“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而什么是公众存款,争议较大的是代表公众的“不特定对象”,而什么是不特定对象,争议较大的是到底什么人是“不特定对象”,什么是特定,还是特定中的不特定,还是不特定中的特定,实践中争议相当大,很容易混淆界限。然而,从目前全国比较典型的案例分析,以民间借贷性质进行界定,在民事规范上并不发生冲突,其行为完全可以用民法来调整,用不着刑法来调整。理由一:中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对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不能将违法行为当作犯罪行为来对待。理由二:行为人与相对人而言,在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相对人完全可以以债权人身份凭据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的法定条件,便可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行为人对裁判后承担的后果是民事责任,除非涉嫌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才有可能构成犯罪,但也构不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由三:从借款用途分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动机,行为上也没有实施发放贷款,其借款的用途是投资办企业或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人对每笔债务均持有借有还的态度。这对许多大、中、小型企业来说,应当是一件好事,它弥补了银行无力贷款的缺陷,激活了市场经济,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种现象的发生,行为人都不会想到在实施犯罪。因此,行为人往往在工作岗位上埋头工作时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所以从借款用途上可以区分其行为是否与国家金融制度相对立,进而区别罪与非罪。三、定性不准。刑法第176条把“扰乱金融秩序”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就国家利益而言,金融秩序固然重要,但是我们要建立和维护的金融秩序应当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金融秩序,而中国现存的完全由政府垄断的金融秩序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阻碍作用日渐突出,已经存在的民间借贷和屡禁不绝的“非法”金融市场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金融垄断的不合理性。因此,从发展角度来看,规模化的民间借贷对金融市场垄断的冲击和影响,对于提高金融机构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体制改革,促进社会进步是有益的。因此,把规模化的民间借贷以及对金融市场垄断的冲击以“扰乱金融秩序”来界定,不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客观规律。除此之外,与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相比,民间借贷尤其是农村民间借贷有限的规模决定了其对金融秩序的不良影响是十分有限的,有的根本不受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缺乏金融秩序受到危害以及程度如何的证据。相反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终端还是银行。因此,刑法在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应当慎重考虑在事实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受害者是众多的债权人,如民间借贷行为人一旦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那将涉及到许多大、中、小型企业将面临破产或倒闭,许多债权人无法主张债权。这样从后果上分析,国家金融市场秩序是得到保护,但债权人的利益却受到危害,由此而引发社会不安定问题显而易见。由此可见,刑法第176条对社会危害性定性不够准确。四、观点不一。可以这么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目前司法界争议较大的罪名,特别是各地法院在审判中也是观点不一。大城市与小城市、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审判观点都不同,没有一个统一的适用标准,审判显得很混乱。但从孙大午案件分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逐步朝着“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观念发展,从而显见中国审判制度在不断进步。[1]
由于参与公共决策的人的偏好不同,而且在公共决策中的影响力也不同.一些人可以通过对公共决策的影响使得中央的补助"粘"在政府部门中,而不是理论上分析的那样,像一个人那样在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寻找一个效用最大化的配置状态.经济学家把这种现象称为"粘蝇纸效应",即上级政府的一般定额补助被"粘"在公共产品上.
试错法概述 追求目标的通过不断试验和消除误差,探索具有黑箱性质的系统的方法。这种方法在动物的行为中是不自觉地应用的,在人的行为中则是自觉的。试错法是纯粹经验的学习方法。应用试错法的主体通过间断地或连续地改变黑箱系统的参量,试验黑箱所作出的应答,以寻求达到目标的途径。主体行为的成败是用它趋近目标的程度或达到中间目标的过程评价的。趋近目标的信息给主体,主体就会继续采取成功的行为方式;偏离目标的信息反馈给主体,主体就会避免采取失败的行为方式。通过这种不断的尝试和不断的评价,主体就能逐渐达到所要追求的目标。 试错法的著名论证实验: 桑代克把饥饿的猫放在一个封闭的茏子里。笼子外摆着一盘可望但不可及的食物。如果笼子里面的一个杠杆被碰到的话,那么笼子的门就能开启。起初猫在笼子里乱窜并用爪子在笼子里乱抓。显然,猫偶尔会碰到那个杠杆,门也就开了。在随后的试验序列中,当猫被重新放回笼子的时候。它还是像先前那样在笼子里动来动去,但是渐渐地,猫好像领会了门是通过那杠杆采开启的。最终。当它再被放回笼子里的时候。它就会直接去碰那根杠杆并逃离笼子。 试错法的特点 人应用试错法的特点明显地表现在人与黑箱的信息联系方面:①人能按照对黑箱内部结构的预想给黑箱输入信息;②人能充分利用已有的知识,选择信息最大的搜索方式,加速试错行为;③人能用概念把握从黑箱输出的信息。通过对这些反馈信息的分析和综合,人们逐渐获得了对黑箱功能的认识,从而形成了对待黑箱的行为准则。 在科学研究中应用试错法,对于人类认识黑箱系统的功能,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试错法的运用 试错法即猜想-反驳法。因而,它的运作分两步进行,即猜想和反驳。一、猜测 猜测是试错法的第一步,没有猜测,就不会发现错误,也就不会有反驳和更正。猜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怀疑,这种怀疑不是为了怀疑而怀疑,而是为了发现问题、更正问题,是科学的审慎的态度。我们的认识一方面来自于观察、实践,另一方面来自于大脑中已有的知识储存。然而,大脑中的知识储存并不是原封不动地被吸引、利用,而只能是有选择地、批判地吸引、利用。这就需要猜测、怀疑,对已往知识进行修正,修正过的知识方可融进新的认识、理论之中。 猜测之所以被运用,还在于我们对事物的认识,虽然已掌握了部分事实材料,但还是不能清晰的、完整地把握事物。此时,我们不能等到事物的本质全部自动呈现之时,而是要积极地创造条件,使之尽快暴露出来,并积极地进行猜测、审察,以期从已有事实中发现新东西。猜测离不开直觉和想象。从这方面讲,猜测同创造性思维紧密相联,可归入创造性思维之列。 但是,猜测不是胡乱地想象,随意地编造。它除了要尊重已有的事实外,还须符合:①简单性要求,即经猜测而得的设想必须简单明了,必须让人一看就明白新设想“新”在何处,它与旧认识的关联何在等;②可以独立地检验性要求,即新设想除了可以解释预定要解释的东西之外,它还必须具有一些可以接受检验的新推论。否则,它仍然停留在原有认识水平上。例如,我们在写一份分析报告时,先陈述已有的某方面成就及其不足,提出自己的新主张,然后还必须从自己的新主张中推论出几种建设性意见或几条重要结论。这是写报告的基本要求;③尽可能获得成功和较长久地不被替代、推翻。之所以进行猜测、怀疑原有认识,就是为了确立新认识和理论。如果新理论不追求成功、长时间有效,猜测就毫无必要了。 上述三个要求符合试错法的基本精神。二、反驳 反驳是试错法的第二步。没有反驳,猜测就是一厢情愿、且可能错误重重的设想。反驳就是批判,就是在初步结论中寻找毛病,发现错误,通过检验确定错误,最 后排除错误的思维过程。排除错误是试错法的目的,也是它的本质。因为不能排除错误,认识就不能得到提高,就不可能从错误丛生中走出来。所以,人类高明于动物的地方,其中之一就是能够排错误,以免干扰新的认识。而动物能够发现错误,但不能排除,从而导致它以后的重犯,并最终导致灭亡。比如人,如果发现前进的路上布满地雷,并发现了地雷的位置而不能排除的话,人们就很难通过此路,即使通过了,却给后来人留下了死亡陷井。所以,通过批判和排除错误,反驳也就可以确保理论的错误减少或不增加,确保理论的被接受和运用。 从上述可以推出,反驳就是一种“从错误中学习”的方法。没有错误,人类就无法前进科学也无法发展。生活中的每项方针、政策都是在吸取以前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科学的重大发现也是在无数次错误、排除错误,再错误、再排除的无限交替中实现的。如“六六六”药粉的发现,就得名于它是在经历了666次试验之后才获成功这一事实。永远正确的只能是上帝(其实,上帝也犯过错误,如没有警惕蛇的狡猾和善恶果会被人吃),永远犯错误只能是百分之百的傻瓜。我们既非上帝也非傻瓜,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常人,因而我们会犯错误,但是,我们能够从错误中学习。 试错法就是猜测与反驳的结合。这种方法同假设-演绎法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假说方法是先根据事实,确立一个假说,然后寻求证据,支持它、证实它;而试错法却似乎正相反,它是对已有认识的试错,即不是找正面论据,而是寻求推翻它、驳倒它的例子,并排除这些反例,从而使认识更加精确、科学。所以,这两种方法在方向上是相对立的,但在动机和目的上是相同的:证实某一理论并赋予它更多的科学性。如果说假说方法是正面的,那么试错法就是反面的。这两种方法的交叉使用,定会使我们的行动获得成功。 有一点须交待,即试错法的试错不是目的,不是为试错而试错。生活中,大多数人,包括一些领导并不喜欢别人给他找错误、挑毛病,认为这是对他的不恭或故意刁难。这种想法应该抛弃。油灯底下总是黑的。一个人很难发现自己的错误,别人的帮助正是求之不得。当然,也必须杜绝另一种情况,即以试错为名,主观、任意地挑毛病,或为了挑毛病而挑毛病,把试错当成一切,当成打击、报复、阻碍他人的一种手段和方法。这是对试错法的极大歪曲。">编辑]试错法的类型 试错法的类型分为理性试错和非理性试错。 英国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说,试错法的成功主要取决于:“提出足够数量(和独创)的理论,所提理论应足够多样化,并应进行足够严格的检验。这样,如果我们有幸,就可以排除不适合的理论而保证最适者生存。”四j塞种思想,与公共决策中的理性决策模式的重要特征相通:找到问题解决的全部备选方案,并尽量全面地预测和评估各个方案,最后严格地比较各个备选方案,以寻找问题解决的最佳方案。每一次试错都是一次解决问题的尝试,都包含着决策行为。我们可以进一步发展波普尔的观点,把试错分为理性试错和非理性试错,并利用这两个概念考察教育政策活动。 如果把某种社会形态的教育政策历史看作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就意味着教育政策的历史是这样的过程:经过多次调整和修改,从不正确到正确,从不适应到适应,从而不断地有效干预教育问题。这是—个试错过程,其中的多次调整和修改就是多次试错。每一次试错可能是理性的,也可能是非理性的。 理性试错的特征是,在调整政策或者变革政策之前,即在尝试鳃决问题之前,参与决策者提出尽可能多的备选方案,并尽量全面预测和评估各个方案,然后全面比较各个方案,最后认真考虑,是否选择最佳方案作为尝试解决问题的措施。 非理性试错的特征是:在尝试解决问题之前,即在决策中,个人判断或者经验判断占上风,控制着决策过程,决策中仅提出一个草寨,经过开会协商后做一些调整和修改,接着就颁布政策文本。参考文献↑ 王世焕.试错法及其在教育政策中的表现.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4期总第94期
相关术语 贸易差额又称净出口、贸易余额。经济学上为了方便,常以NX(Net Exports,即净出口)符号代替。 当出口总值与进口总值相等时,称为“贸易平衡”。 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时,出现贸易盈余,称“贸易顺差”或“出超”。 当进口总值大于出口总值时,出现贸易赤字,称“贸易逆差”或“入超”(trade deficit)。 通常,贸易顺差以正数表示,贸易逆差以负数表示。 一国的进出口贸易收支是其国际收支中经常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影响一个国家国际收支的重要因素。 实务上,净出口(贸易余额)有时又细分成有形商品和无形服务两个部份。如美国商业部的《Survey of Current Business》报告书中,有着“商品贸易余额”(Merchandise Trade Balance)和“服务贸易余额”(Balance on Services )的项目;在英国则使用“有形贸易余额”(visible balance)和“无形贸易余额”(invisible balance)的称呼。贸易平衡 贸易贸易平衡平衡是指一国在特定年度内外贸进、出口总额基本上趋于平衡。 纵观世界各国(地区)政府的外贸政策实践,这种现象并不多。一国政府在对外贸易中应设法保持进出口基本平衡,略有结余,此举有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如果一个国家经常出现贸易逆差现象,国民收入便会流出国外,使国家经济表现转弱。政府若要改善这种状况,就必须要把国家的货币贬值,因为币值下降,即变相把出口商品价格降低,可以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因此,当该国外贸赤字扩大时,就会利淡该国货币,令该国货币下跌;反之,当出现外贸盈余时,则是利好该种货币的。因此,国际贸易状况是影响外汇汇率十分重要的因素。日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充分说明这一点。美国对日本的贸易连年出现逆差,致使美国贸易收支的恶化。为了限制日本对美贸易的顺差,美国政府对日施加压力,迫使日元升值。而日本政府则千方百计防止日元升值过快,以保持较有利的贸易状况。 由一国对外贸易状况而对汇率造成的影响出发,可以看出国际收支状况直接影响一国汇率的变动。如果一国国际收支出现顺差,对该国的货币需求就会增加,流人该国的外汇就会增加,从而导致该国货币汇率上升。相反,如果一国国际收支出现逆差,对该国货币需求就会减少,流人该国的外汇就会减少,从而导致该国货币汇率下降,该国货币贬值。在国际收支诸项目中对汇率变动影响最大的除了上面的贸易项目外,还有资本项目。贸易收支的顺差或逆差直接影响着货币汇率的上升或下降。例如,美元汇率下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的贸易逆差愈益严重。相反,日本由于巨额的贸易顺差,国际收支情况较好,日元的外汇汇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同样,资本项目的顺差或逆差直接影响着货币汇率的涨跌,当一国资本项目有大量逆差,国际收支的其他项目又不足以弥补时,该国国际收支会出现逆差,从而引起本国货币对外汇率下跌。反之,则会引起本国货币汇率的上升。贸易失衡 贸易失贸易失衡衡指贸易逆差或顺差过大的现象, 贸易顺差就是在一定的单位时间里(通常按年度计算),贸易的双方互相买卖各种货物,互相进口与出口,甲方的出口金额大过乙方的出口金额,或甲方的进口金额少于乙方的进口金额,其中的差额,对甲方来说,就叫作贸易顺差,反之,对乙方来说,就叫作贸易逆差。贸易顺差越多并不一定好,过高的贸易顺差是一件危险的事情,意味着经济的增长对外依存度过高。国际收支的巨额顺差不利的经济影响,主要表现在:外汇储备过多会造成资金的闲置浪费,不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储备货币汇率下跌时,外汇储备会遭受损失;一国的外汇储备增加,本币发行也必然相应增加,从而产生潜在的通货膨胀压力;本币若是可兑换的货币,贸易顺差将使外汇市场上对本国货币求大于供,易受抢购冲击;本国货币被迫升值,使出口处于不利的国际竞争地位。 国际贸易失衡的原因复杂多样,所以解决的办法不能仅限一种。只有多边努力,才能较好地妥善解决,以避免引发世界经济的剧烈动荡。2006年全球国际贸易额达24.5万亿美元。其中,出口12.1万亿美元,进口12.4万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5%和14%,扣除汇率和物价因素后,实际增长分别达到9.0%和8.5%。尽管增长很快,但贸易失衡问题却有所加剧。影响因素 影响一国贸易差额的因素有: 1、本国商品和外国商品的价格。 2、汇率。 3、贸易协定。 4、贸易壁垒。 5、本国和外国的景气循环。贸易差额与经常帐 一国的国际贸易失衡顺差贸易差额和其在国际投资部位表中的利息收入,再加上他国无偿赠与的单边移转收支(unilateral transfer),构成了该国的经常帐(current account, CA)。如果一国的经常帐呈现盈余,其对外净资产便会增加;反之,经常帐赤字则造成对外净资产的减少。 贸易差额的值会等同于该国总产出和其国内需求的差值,亦即NX=Y-(C+I+G)。贸易差额与国际收支帐 量测人民币逐步升值国际收支帐的过程中,在纪录和收集资料方面隐藏着一些问题,试以依照世界各国所给的官方资料,将全世界所有国家的进出口量分别作加总,会发现出口量多出进口量少许爬线,这似乎意味着这个世界正在运转着贸易余额大于零的经济世界。但是这是绝不可能会有的情形,因为无论与哪一国的贸易往来,任何一笔交易的发生都必须借贷相等,也就是说全世界的贸易余额必须恒等于零。 一般认为,国际收支帐中误差与遗漏(discrepancy)项目的出现,是洗钱和逃税等不法行为,以及走私等等的其他非法交易所造成的结果。尽管如此,我们仍能合理期待在发达国家的收支帐中,会有较好的准确度。贸易差额与景气循环 在整个景气循环的过程中,贸易差额有着不同的表现。在出口导向型的经济扩张时期(如:石化工业和工业化初期产业国家),贸易差额转好改善;内需驱动型的经济扩张(如:美国和澳大利亚),贸易差额则转坏恶化。 GDP成长强势的经济体,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香港等,贸易差额呈现赤字。加拿大、日本、德国等已发展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却有着贸易盈余。通常高储蓄率的国家伴随着贸易盈余, 负储蓄率的美国相对之下则有着高额的贸易赤字。中国现状 中国处于贸易差额的“贸易顺差”状态 1.贸易顺差促进经济增长。首先,经常项目贸易顺差刺激经济增长。一是经常项目贸易顺差刺激国内总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经常项目贸易顺差主要源于净出口的增加,是中国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迅速增加的结果,净出口增加使得国内总需求扩张,国内总需求扩张促进了国民经济增长。二是净出口的乘数效应扩大了经济增长的规模。经常项目贸易顺差主要是净出口增加的结果。净出口的增加具有外贸乘数效应,在外贸乘数的作用下,经 济增长的规模数倍于净出口额,大于经常项目贸易顺差额。其次,资本项目贸易顺差直接推动经济增长。一是资本项目贸易顺差直接增加总需求,推动经济增长。资本项目贸易顺差源于资本净流入的增加,大部分是外商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增加的结果。资本净流入增加了国内的总需求中的投资需求,投资需求的增加直接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二是外商直接投资的乘数效应扩大了经济增长的规模。在外商直接投资乘数的作用下,经济增长的规模数倍于外商直接投资额,大于资本项目贸易顺差额。 贸易顺差 2.贸易顺差增加了外汇储备,增强了综合国力,有利于维护国际信誉,提高对外融资能力和引进外资能力。1994年以来,除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资本项目有逆差外,中国的国际收支一直保持贸易顺差。伴随着贸易顺差的增加,外汇储备也在快速增长,外汇储备2003年底已超过4010 亿美元。外汇储备的增加,一是提升了综合国力,使中国在经济全球化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二是表明中国有良好的国际偿债能力,在国际市场进行融资时,能够较为容易地以较低成本取得各类贷款。三是对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商,对其利润汇回本国有安全感,这些外商愿意 更积极注入资本,有利于中国引进外资。 3.贸易顺差有利于经济总量平衡。经济总量平衡不仅与储蓄投资有关,还与外贸有关。当财政有赤字时,在储蓄完全转化为投资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增加进口弥补财政赤字,以保持经济总量供求平衡,那样,容易出现财政赤字和外贸赤字并存的双赤字现象。当财政有赤字时, 在储蓄没有完全转化为投资的情况下,需要减少进口或增加出口(即增加净出口)来弥补财政赤字,以保证经济总量供求平衡。中国的现实是储蓄没有完全转化为投资,从1998年以来,连年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赤字逐年递增,因而贸易顺差的增加,特别是净出口增加部分地弥补了财政赤字。以贸易顺差弥补财政赤字,不但有利于国民经济总量平衡,而且避免了双赤字现象。 4.贸易顺差加强了中国抗击经济全球化风险的能力,有助于国家经济安全。连年的贸易顺差使得中国外汇储备增加,使得中国成为国际上的债权国。因而,中国不仅有足够的外汇满足对外经济贸易的需要,而且增加了中国对外清偿能力、保证对外支付,还有利于应对国际金融风险,提高了国家抵抗各种经济风险的能力。 5.贸易顺差有利于人民币汇率稳定和实施较为宽松的宏观调控政策。一是贸易顺差使得国家有充足的外汇干预外汇市场,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二是国家有充足的外汇调节国际收支,执行主动的对外经贸政策。三是贸易顺差增强了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由于中国各级地方政府都努力地招商引资,因此,中国资本流动性实际上比较大。在资本流动性实际比较高的情况下,贸易顺差加强了积极财政政策刺激总需求的效应,促进了国民经济较快发展。中国政策 中国自1994年后一直保持着顺差,且顺差呈上升趋势,2006年达1770亿美元。这种贸易差额有内外两方面原因。因此,应采取内外两类不同的政策加以解决。 在外因方面,主要是美国对华的三大政策,即出口管制政策,武器禁运政策和非市场经济地位政策造成的。中国的外贸顺差,其实仅仅是对美国的顺差。中国的顺差1995年为167亿美元,其中对美顺差74.9亿美元,占45%;2000年为297.4亿美元,其中对美顺差241.1亿美元,占81%;2005年为1020亿美元,而对美顺差达1141.7亿美元,超过总体顺差121.7亿美元。这就是说,中国除对美保持顺差外,对其他所有贸易伙伴来说,总体上还处于逆差境地。由此可知,所谓解决中国的贸易不平衡问题,主要就是解决中美之间贸易不平衡问题。而这个问题是由美国实施的上述三大政策造成的。 在内因方面,主要是在三个低政策,即人力成本低、资源成本低、环境成本低的基础之上催生的人民币币值低造成的。中国的外贸顺差不能反映出中国商品的竞争力很强。如果改“四低”为“四高”政策,中国的贸易顺差将立即消失。当然,这样毕其功于一役的做法肯定行不通。至少要分两步:先解决前三低,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治理环境;然后,再使人民币逐步升值。这样将有助于协调国内外的利益关系。汇率是货币的价格,是一切商品的总价格。中国应尽快解决劳动力价格过低、资源价格过低、环境价格过低的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显出人民币币值的真面目,以平息国内外关于人民币汇率和中国贸易顺差等问题的争吵,也有利于国际贸易平衡。
相机抉择货币政策概述 相机抉择货币政策又称权衡性货币政策,是指货币当局或中央银行依据对经济情势的判断,为达成既定的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权衡性措施。 弗里德曼认为,通过这种政策只能在很有限的时期内限定利息率和失业率,其结果是弊大于利,很难收到预期的效果。例如由于货币政策效应的“时滞”,使得政策执行者在扩大或收缩货币信贷流量时,难免做过了头,从而更加促成经济动荡不定。以美国为例,1966年初,联邦储备系统虽应紧缩银根,但却在来了个过猛的急刹车以后,从1966年末又倒转头来重新开始扩张,一直到1967年11月,使得货币供给量长期待续地过快增长,造成了战后货币增长率最剧烈的变动。又如为了压低利息串以刺激投资,而运用公开市场政策,买进债券来过度地扩大货币供应量,这虽可奏效一时,但经过一两年以后,那些促使利息串降低的因素又会倒转过来促使利息上升。因为随着降低利率而刺激投资后,人们的收入也相应增加,这意味着对货币需求增加,从而引起利率上升;同时还可能引起物价上升,当贷款人预期物价上升,就要提高利息率。这样,通货愈膨胀,利息率愈上升;利息率愈上升,愈希望通过膨胀通货来使之下降。结果使利息率进入高低往复的周期性调整过程,而对经济的稳定却无所补益。 相机抉择的理论基础 在凯恩斯学派兴起之前,西方经济理论界基本上信奉“萨伊定律”,即供给(生产)会自行创造需求,市场机制能使经济均衡发展,失业只是“摩擦性”和“自愿的”,不存在非自愿的失业。J.M.凯恩斯则认为,市场机制不能完全保证经济均衡发展,市场经济在其运行过程中会导致有效需求不足,从而产生危机与失业。要避免危机与失业,国家必须干预经济。干预的基本方式是需求管理,即通过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调节社会需求,使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均衡,保证经济均衡发展。 相机抉择的原则 当社会总需求小于社会总供给,即总需求低于充分就业产量,失业扩大时,政府就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减少财政收入,增加财政支出,扩大财政赤字;或者实行扩张性货币政策,即增加货币供应量以降低利率的廉价货币政策;或者同时实行这两种政策,以刺激社会需求,特别是刺激投资需求,使需求与供给均衡,消除失业。当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即总需求高于充分就业产量发生通货膨胀时,政府就实行紧缩性财政政策,增加财政收入,压缩财政支出,减少财政赤字;或者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减少货币供应以提高利率;或者同时实行这两种政策,以抑制社会需求,使需求与供给均衡,消除通货膨胀。 在反危机的政策措施中,凯恩斯比较重视财政政策的作用。主要原因是,凯恩斯认为当利率低到一定水平时,人们会无限呆藏货币,而不用于投资或消费,即所谓流动性陷阱。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增加供应的货币量会被货币流通速度降低所抵消,不导致社会有效需求的相应扩大。而财政支出多直接用于投资,由于投资乘数效应,它具有较强的刺激有效需求的作用。 对相机抉择的评价 凯恩斯主义曾长期在西方经济学界居统治地位,西方国家货币当局亦多采用相机抉择货币政策即权衡性货币政策。为了实现这一政策,采用了众多的政策工具。凯恩斯学派认为,权衡性货币政策是有效的,是正确的货币政策,它优于单一规则的货币政策。但是,20世纪60年代末,西方国家开始出现失业与通货膨胀并存的滞胀局面。对于这一现象,凯恩斯学派缺乏深刻的理论分析,也未提出有力的解决措施,从而引起其他学派对相机抉择货币政策的批评,指出:“相机抉择”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由于货币政策时滞长而且不稳定,往往导致过头的政策行为,加深对经济的干扰,况且货币政策目标之间存在矛盾,难以兼顾。有的学者甚至还认为,60年代末开始出现的滞胀,就是由于实行相机抉择货币政策造成的。但是,多数国家仍实行权衡性货币政策,有少数国家在治理通货膨胀时则主要实行稳定货币增长率的政策。 ">编辑]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规范特点 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规范具有三个特点: (1)货币政策本身属于一种能动性的短期经济稳定政策,货币当局之所以要根据经济运行态势相机抉择,其目的是要用货币政策所造成的能动性名义国民收入波动来抵消因总需求扰乱所导致的自发性名义国民收入波动,借以调节经济周期,稳定经济运行。 (2)货币政策对因总需求扰乱所导致的名义国民收入的自发性波动的能动抵制作用,从而是对经济运行的稳定作用,是通过“逆对经济风向行事”的“反经济周期”的具体操作方式而实现的。 (3)在“逆对经济风向行事”的“反经济周期”的货币政策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货币当局被赋予广泛的权力,它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权衡取舍,从而扮演了一个“货币列车”的“驾驶员”角色。">编辑]相机抉择货币政策的工具 实行相机抉择货币政策的三个主要工具: 1.公开市场业务,这是联邦政府对货币实行逐日管理的工具。所谓公开市场业务,就是在公开市场上,通过中央银行买卖政府金融债券以调整和影响货币供给量的一种措施。 当中央银行买进商业银行或非银行公众手中持有的债券时,就将增加强力货币H的数量,从而按货币乘数引起货币供给的倍增;当中央银行出售债券给商业银行或非银行公众时,就将减少强力货币H的数量,从而按货币乘数引起货币供给的倍减。 当然,联邦政府除了从事这种积极的调节货币供给的公开市场行动外,还有另外一种防御性的公开市场行动,这就是政府通过中央银行买进或售出政府债券是为了抵消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用以平衡多余准备金以及非银行公众手中持有的现金等过多或过少的不良运动,以稳定货币的供给。 2.改变法定准备率。联邦储备系统可以通过法律改变其成员银行的法定准备率,以影响货币乘数,最终影响货币供给量。例如:在强力货币水平给定的情况下,提高法定准备率会减少货币乘数,引起货币供给量的减少;降低法定准备率会增加货币乘数,引起货币供给量的增加。这是因为提高法定准备率,要求商业银行系统增加法定准备金,从而导致了信贷收缩,货币供给减少;而降低法定准备串,商业银行系统将出现多余准备金,银行为获利必然增加信贷以减少多余准备金,这就增加了货币供给。 由上分析可知,改变法定准备率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纵使很小的改变也可能引起货币供给的剧烈变动。但是,因为实际应用上的问题,这一工具很少使用。首先,改变法定难备率的行动是通过法律一次性完成的,不象一般公开市场业务那样具有政策的灵活可变性。其次,降低法定准备率可能要比提高法定准备率容易实行。因为,提高法定准备率可能会由于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限制客观上无法很快实现,也可能会由于作为联邦储备系统成员的商业银行会因此相对于其他非联邦储备系统成员的银行而处于不利功竞争地位,主观上妨碍它的实现。 3.改变贴现率。通过改变中央银行贷款给它的成员银行的贴现率,可以起到调整和影响货币供给量的作用。中央银行降低贴现率,会鼓励商业银行借钱,增加高能货币的数量,这样在货币乘数本变的情况下,就会导致货币供给的增加;反之;.中央银行提高贴现率,会限制商业银行借钱,因为此时借钱需要文付较高的利息,如果商业银行不能保证所借到的钱能以更高的利率贷出,就会减少借款,从而使得高能货币减少,在货币乘数不变的情况下,将会导致货币供给的减少。 由于改变贴现率的政策效果取决于商业银行的行动。所以,在这里政府的作用是被动的,仅仅通过改变贴现率的政策往往很难使得贴现控制在理想的水平。此外,贴现率还可能产生政府所希望的和不希望的各种心理效应,例如,贴现率的提高,人们可能会认为货币政策略会紧缩,银行将更谨慎地放款,这显然是政府在试图紧缩货币政策时所希望的。但是,贴现率的提高,也可能使得潜在的贷款者觉得以后贴现串会更高,从而增加目前的借款,这显然与政府提高贴现率以减少货币供给的意图相悖。参考文献↑ 周慕冰.第八章 货币政策规范理论.《西方货币政策理论与中国货币政策实践》↑ 项保华 周文骞.第五节 政府货币政策.《现代西方经济学》
什么是财力 财力指全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支配和使用的资金。 财力的主要来源 其主要来源是社会纯收入,还有一部分来自固定资产折旧和信贷资金。折旧资金在固定资产尚未进行实物更新之前,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信贷资金则把社会上—部分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用于投资。财力作为—个存量,它不仅源于当年创造的社会纯收入,而且还包括以前年度的资金积累。 社会总财力由三部分构成:国家财力、城乡集体经济财力和城乡居民个人净节余财力。其中国家财力构成社会总财力的主要部分,其运行的协调与否制约社会总财力分配的有效性。国家财力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外汇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四个部分。其中预算内资金占主导地位.社会总财力的计算口径有两种: (1)是国民收入加一部分补偿资金(如折旧资金),再加亡从国外获得的各项收入,然后减去物质生产领域内职工工资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是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外汇收入、居民货币收入、集体企业税后利润等相加后,再减去它们交叉重叠的部分。财力是物力的货币体现,也是国力的重要标志.财力必须有物力作保证,二者必须在总量和结构上保持平衡。国家不能超越财力兴办各项事业,特别是不能超越财力进行基本建设。否则就会导致国民收入超分配,引起国民呻济比例失调和通货膨胀。
是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当期申报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分析,同时对纳税人的有关涉税文书进行审核,对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并及时依法评定处理,对当期申报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