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资本原始积累 资本原始积累是指新兴资产阶级利用暴力手段,迫使小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把生产资料和财富集中到自己手中并转化为资本的过程。资本原始积累的主要内容 第一,用暴力剥夺农民的土地,迫使他们变成无产者,为资本主义迅速发展提供大批廉价的劳动力。这一过程在英国表现得最为典型。15世纪末和16世纪初,英国为适应毛纺工业发展的需要,开始了大规模的“圈地运动”,使得大批农民没有栖身之地,沦为一无所有的无产者。 第二,从国内外掠夺大量财富,为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积累货币资本。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战争和海盗式的贸易征服殖民地,从经济落后的国家和地区掠夺巨额财富。新兴资产阶级远涉重洋,通过抢劫、垄断贸易、贩卖奴隶等手段,从国外掠回了大量财富。资本原始积累的实质和方式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的经济条件:第一,必须拥有大量的有人身自由的,但丧失了一切生产资料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就是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工人;第二,必须在少数人手中集中了大量的、为进行资本主义生产所必需的货币财富。 单纯依靠小生产者的分化方法来形成这两个条件,必然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这种蜗牛爬行的速度,无论如何也不能适应当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求。因而新兴的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的封建贵族必然使用暴力手段,加速这两个条件的形成,从而加速封建主义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过渡。这一过程就是资本原始积累。因此,“所谓原始积累只不过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所以表现为‘原始的,,因为它形成资本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的前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83页)资本原始积累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提供了最初的和必要的前提。对农业生产者即农民的土地的剥夺,是资本原始积累的基础。在英国,这个过程进行得最彻底、最典型。 15世纪末,英国的毛纺织业已成为当时发展最快的生产部门,毛纺织品拥有广阔的国内外市场。毛纺织业的发展迅速扩大了对羊毛的需求,羊毛的价格上涨,养羊业成了极为有利可图的生产部门,大地主和农场经营主除了把自己的已有的耕地变成牧场外,还用暴力掠夺公有地和份地。他们拆毁和焚烧农舍和村庄,用栅栏和篱笆把大片土地围圈起来,把这些强占的土地变为牧场。这就是英国历史上所谓“羊吃人”的“圈地运动”。 “圈地运动”从15世纪末一直持续到19世纪初。“圈地运动”使大批农民失去土地,成为无家可归的流浪者。这时,英国王朝又颁布种种血腥法律,用鞭打、烙印、监禁、割耳朵,以至判处死刑等方法,禁止农民流浪,强迫他们成为雇佣劳动者,强制地使他们接受雇佣劳动制度。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新兴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的封建贵族,还通过对殖民地人民和本国劳动人民的残酷掠夺积累起大量的货币财富,其主要手段有:推行殖民制度,贩卖黑奴,进行商业战争,发行国家公债,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和保护关税制度等等。“但所有这些方法都利用国家权力,也就是利用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来大力促进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变过程,缩短过渡时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19页)资本原始积累是“用最残酷无情的野蛮手段,在最下流、最龌龊、最卑鄙和最可恶的贪欲的驱使下完成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0页)资产阶级用侵略、征服、残杀、掠夺和奴役这些充满着血与火的文字,写下了资本主义发展史的第一页。资本原始积累的作用 一方面,资本原始积累作为原动力,加速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从根本上动摇和瓦解了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 另一方面,资本原始积累冲破了封建制度闭关锁国的状态,开拓了广阔的国内外市场,使资本主义经济成为开放的经济。
意义 由于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实际进行检查,所以财务检查具有深入性、直接性集团公司召开财务检查工作和显效性的特点,它对于改善公共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揭示差错和弊端,维护财务制度及财经法纪的严肃性,增强财务人员法制观念,促进公共组织财务活动的有序运行,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财务检查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进行组织,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还可以由各公共组织根据自身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组织。为了加深对财务检查的认识,充分发挥财务检查的作用,我们应掌握财务检查的方法,了解财务检查的程序。方法 财务检查方法是对公共组织的财务、实物及财务活动现场进行实地查看,以检查各公共组织财务活动是否合理、合法、合规,以及检查其财务信息的质量所使用的专门方法。财务检查方法是检查公共组织财务工作的质量,对公共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作出评价,以达到检查目的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工作中,财务检查的方法有多种,主要包括组织方法、工作方法,及财务检查的一些具体技术方法。组织方法 财务检查方法根据组织检查的形式,可以分为自查,即公共组织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要求,自己组织力量,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的检查;有关部门直接深入公共组织进行检查;有关部门组织各公共组织之间联审互查。工作方法 财务检查方法根据工作内容可分为账务检查,实物检查和现场检查三种。 1、账务检查 账务检查,又称作会计检查,它是对公共组织的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它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根据。会计凭证检查,主要是检查会计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正确、合法、合规、合理,有无弄虚作假、贪污盗窃、铺张浪费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凭证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有无缺漏、涂改、伪造现象,手续是否完备,责任是否明确,记账凭证所确定的会计分录是否正确,证证是否相符等。账簿是由一定格式、互相联系的账页组成,用来序时地、分类地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簿籍。它是存储会计信息的重要载体,可以全面、连续、系统地反映公共组织的经济活动情况。账簿检查,主要是检查公共组织经济业务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账簿记录是否合法,责任是否明确,账簿是否完整无缺,是否有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作为记账根据,账簿填写是否规范,是否清晰整洁,账证之间,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是否相符等。会计报表是根据账簿记录和其他日常核算资料,以一定的指标体系,总括反映公共组织在一定时间内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一种报告性文件。会计报表的检查,主要是检查报表编制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报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数据是否准确可靠,说明是否清楚完整,反映内容有无缺漏,表账之间,表表之间是否相符等。会计凭证检查、账簿检查和会计报表检查三种方式之间,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将它们结合起来,交叉进行。由于公共组织的一切财务收支都要反映在一定的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上,通过凭证、账簿、报表的分析检查,就可发现问题,查明真象,实行有效的管理。 2、实物检查 实物检查,是对公共组织的设备、材料、物资等实物资产进行检验、国家文物局召开了年度财务检查情况通报会清查、盘点及鉴定。如检查物资的盘盈、盘亏及物资的丢失、变质、损坏、积压等问题。在日常会计核算中,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比如:由于实物收发计量不准确,手续不齐,凭证不全,造成核算失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物资损坏、变质、短缺;贪污盗窃,自然的损耗、升溢等原因的影响,也会使得一定时期账簿记录的财产物资的账存数与实存数不相符合。在这种情况下,仅仅通过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及统计资料的检查是很难查出问题的,要查出存在的问题,就必须进行实物检查,并把实物检查与会计检查相结合。通过实物检查,一方面,可以查明公共组织财产物资的实有数,保证公共组织账款相符、账物相符,若账实不相符,可进一步查明原因,弄清问题所在,从而改进财产物资管理,保护财产安全完整,另一方面,通过实物检查,可查明财产物资的储备和利用情况,以便采取措施,对积压呆滞的物资及时进行处置,从而充分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有效利用物资,避免损失浪费。 3.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又叫作实地检查,是对一些通过账务检查不足以全面地真实地反映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查明事实而派人到发生经济活动的地方、场所和当事人中去,进行调查了解。譬如,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了解资金往来情况;向服务对象了解收费情况;向银行了解资金存取使用情况;向卖方了解产品销售,货款结算情况等。现场检查主要是通过现场观察、实地核对和召集有关人员座谈等方式进行。通过这种方法,往往可以了解到一些事实背后的真相,对发现公共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上述三种财务检查方法有着自己特定的检查内容及作用,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在实际财务检查工作中,为了保证检查结论的正确性,为了取得良好的效果,经常根据实际情况把这几种方法结合起来,交叉使用,以保证检查工作的质量,实现财务监督的目的。程序 财务检查的程序一般包括准备、实施检查和终结三个阶段。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关键在于确定检查工作的项目,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1、拟定财务检查计划 财务检查是一项繁重而复杂,统一而严密的工作。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保证财务检查工作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以确保检查工作质量,在检查工作开始之前,应当在确定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周密细致、切实可行的检查计划。检查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的目的、任务、内容、范围、方法、步骤、日程安排、组织分工、检查纪律和工作要求等。 2、熟悉有关财务制度和收集有关财务资料,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各类公共组织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因此,公共组织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方式都带有很强的政策性,为了实现政府的意图,搞好国家政权建设,完成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公共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中,既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又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理财。这就决定了公共组织财务检查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技术要求高的工作。财务检查人员在财务检查工作开始之前,必须要先熟悉有关的财务制度,了解对有关经济业务的处理规定,同时还要搜集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的核算资料,为检查工作准备充足的、准确可靠的依据。此外,还要准备好各种必要的检查仪器、计量工具,以及记录检查结果所用的表格、单据等,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实施检查阶段 实施检查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做好查证核实工作,具体包括: 1、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进行财务检查,要以公共组织的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核算资料为依据。一方面,要深入检查公共组织的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所反映的业务是否合法合理,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数据是否准确可靠,说明是否清晰全面,有无故意歪曲、涂改、伪造、弄虚作假等情况,证账之间、账账之间,账表之间是否相符,运用科目是否正确。另一方面,还要深入实际,对公共组织的设备、材料、物资等实物资产的存放、保管及领用等方面进行检查,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债权债务进行细致的清查、核对,检查各项财产物资帐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随时作好检查记录,以便进一步调查研究。在检查过程中,不仅要肯定被检查单位的成绩,还要发现被检查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查明具体事实和原因,确定有关人员的责任。 2、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 为保证财务检查的严肃性及准确性,在财务检查工作中,除了进行细致的账务检查和实物检查之外,还应当深入公共组织内部各有关部门,接触组织有关领导,联系职工群众,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入了解事实真相,分清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要倾听各种不同意见,进一步搜集证据,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还可进行复查。终结阶段 在终结阶段,要做好分析研究工作,切实解决问题,写好检查报告。具体包括: 1、写出检查报告,做出检查总结 财务检查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做出检查总结,写出检查报告。在检查报告中,应包括下列一些主要内容: (1)、公共组织财务管理的做法、成绩和经验;财务检查(2)、公共组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3)、指出在检查工作中查明的违法、违纪及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对被检查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做出评价。由于检查总结涉及到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因此,在做出检查总结时,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共组织财务管理做出客观公正的、实事求是的评价。既要肯定取得的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检查报告应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检查报告要及时认真地审查,对先进经验要积极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要妥善处理。 2、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 对于财务检查中查出的差错及发现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不同性质,有针对性地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认真负责地加以改正,并督促和协助有关方面及时地作出善后处理。对于公共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工作本身存在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及时改进工作,提高财务管理质量;对于违法乱纪问题,应根据问题的性质,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督促财务工作者及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边境交货中买卖双方的义务A 卖方义务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必要文件,以便将货物交经买方处置,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并运至指定的边境交货地点以及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I)卖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边境指定的交货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如未约定或按照惯例也无法确定边境指定的交货地点的具体交货点,则卖方可在指定的交货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II)然而,若买方要求,卖方要以同意按照通常条件订立合同,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将货物从边境指定的地点继续运至由买方指定的进口国的最终目的地。卖方可以拒绝订立此合同,如果这样,应迅速通知买方。 B)保险合同 无义务。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边境的指定的交货地点,将仍处于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按照A3 A)规定发生的费用,及除此之外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货物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按照A4规定交货之前从他国过境的费用。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有关货物发往边境指定的交货地点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而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A8 交货凭证 、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A)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说明货物已按照A3a)I)规定交付至边境指定的地点的通常单据或其他凭证。 B)如当事各方面同意按照A3 A)II)规定越过边境后继续运输,卖方必须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向其提供通常在发运国取得的联运单据,订明按照惯常条件从该国的发运地将货物运输至买方指定的进口国最终目的地。 如买卖双方约定以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包装(除非约定或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指货物通常无需包装即可交货),此项包装应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地)所要求,适合在边境交货及接运运输。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 买方义务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必要文件,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及后继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必须从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在边境的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从交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以受领货物的卸货费;及如按照A4规定交货而买方未受领货物或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因此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及货物进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后继运输的费用。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在约定期限内的时间和/或在指定的地点受领货物的点,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和/或其他交货凭证。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必要时,按照A3 A)II)规定,应卖方要求,买方必须负担风险和费用,向卖方提供外汇管制许可、许可证件、其他单据或经认证的副本,或提供取得联运单所需的进口国最终目的地地址或A8 B)中所指的任何其他单据。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什么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随着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种类型的公司雨后春笋般地产生,伴随着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各种经济往来中,大肆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情况,如购买原料、产品收受回扣等等也越来越多。由于这些人员身份不一,不同于传统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而完全适用本法第385、386条的规定容易造成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不力或者是对公司、企业的职工打击过滥的现象。所以,本条针对当前公司、企业职员贿赂犯罪日益严重的形势,设立了本罪,对贿赂犯罪的主体做出了修改,对这种类型的犯罪惩治更加协调和合理。 (二)客观要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1、索取或收受了贿赂。所谓贿赂,是指金钱、物品或其他诸如房地产使用权、计划供应票证等财产性利益。所谓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采取刁难、拖延、要挟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至于索贿的形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既可以当面索取,也可能通过第三者转告索要;既可以是公开索要,又可以暗示请托人给予;等等。所谓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是否执行其本身职务所要求的行为为条件,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在索取贿赂中,犯罪人为主动的,送取贿赂的人则是被动的。但在收受贿赂中,送取贿赂的人却是主动的,而犯罪人则是被动的。收受贿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间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是本罪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无论何种行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具有两种方式也不能数罪并罚,应以一罪论处。 2、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的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虽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 (2)利用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 (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3、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本罪。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单纯送予他从人财物的行为则不是行贿,而是赠予。此外,还应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实际为他人谋利之一的,即便收取了财物,亦不能以本罪论处。至于索取他人财物的,由于其本身就属情节严重,因此,构成其罪并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利为必要。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可构成本罪。 4、构成本罪,索取或收受了的贿赂必须数额较大,否则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同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 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行为论处。对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构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能认定为本罪的受贿行为: (1)必须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单位如果违反规定收受了回扣、手续费,则不能以本罪行为论处。 (2)必须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倘若不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如果工作之余,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联系业务、购买物质,以酬谢费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就不能构成本罪; (3)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如属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从事诸如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专门机构的人员,按视收取手续费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4)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这里的各种名义,是指依规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当然,收受费用是因经济活动而产生,亦可延伸到经济往来活动结束之后。已收受的费用归个人听得,如果交给单位,则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关于构成本罪的主体,本条第3款又作一项特别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犯本条之罪的依照本法第385、386条(受贿罪)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本条对受贿罪呐主体作了重大修改。即今后构成受贿罪的人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1条中界定为:“所渭‘国家工作人员’,是指: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工作的人员; (2)在国家各类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 (3)国有企业中的管理工作人员; (4)公司、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委派的管理人员; (5)国有企业委派到参股、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 (6)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中界定为:“《决定》第 12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两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关键的是要从我国目前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考虑到目前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还不平衡、政企职能尚未能完全分开、政企双重身份的人员普遍存在的客观情况,又考虑到目前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的实际。依本法第93条之规定,本条将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界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所谓从事公务,主要是指从事管理职能。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两类,这两类人员犯受贿罪的应当依照本法第385、386条(受贿罪)处罚。 1、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且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所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指的是具有国家行政干部资格或者享受国家行政工资待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实行集体负责制,董事会成员除其中的职工代表需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外,其他董事会成员如董事长、副董事长均应由公司投资者即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委派,然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经理、副经理、经济师、工程师、财会人员等。上述管理人员大多数具有国家行政干部的资格,实际享受国家行政干部的待遇,同时也受国家干部管理体制的制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果其实施本条规定之罪的,应当适用本法第385、386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处罚。下列人员不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1)虽然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如原为普通工人、农民,被国有公司董事会聘任为经理的人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中的班组长等; (2)原有国家行政干部身份,但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不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如在企业招聘中落聘的原公司经理等; (3)国有企业、公司中的普通职工,如其中的业务员、推销员、售货员等,他们虽然都经手一定的公共财物,但属于从事服务性劳动或者经销活动的普通职工,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受贿的,应适用本条处罚。 2、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时,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是国有公司、企业的代表; (2)在上述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 (3)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反之,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不是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聘请的管理人员,或者虽然是国有公司、企业聘请的管理人员,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万面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收取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 公司、企业人员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企业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行为不同于受贿行为。例如公司、企业人员在企业与市场的中介活动中,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本单位同意,从事正当的业务活动及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发展解决各种技术难题,而获取合理的报酬是劳动所得,是一种合理的劳务报酬,而不是受贿行为。区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关键在于看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否为劳动收入,如果行为人不是用劳动换取的报酬,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以各种名义上的“劳动报酬”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本罪与请客送礼、接受馈赠行为的界限 在现实的人们交往活动中,公司、企业人员与亲友间出于联络感情、表达情谊,进行请客送礼,接受馈赠的行为,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且礼物的数额价值一般不大,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利目的,这与以权谋私的受贿行为有着根本性质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公司、企业人员接受财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接受财物的价值大小以及送礼人与受礼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公开的方式进行等等。 3、本罪与其他索取,收受提成、回扣、手续费等行为的界限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而如果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不是归个人所有,或单位收受回扣、手续费,即使违反国家规定,也不构成本罪。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 “酬谢费”为名索取、收受财物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机构,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工作,按规定取得手续的,都不违反国家规定,不能认定为本罪。对此,区别的关键在于索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是否归个人听有,是否符合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同意。 (二)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本罪与一般受贿罪在主观和客观特征上都具有犯罪故意及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用利益恃征,但两者有区别表现在: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而一般受贿罪所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和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一)……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摘要 财力性转移支付是指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分类图示服务能力的均衡化,由上级政府安排给下级政府的补助性支出。资金接受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资金用途。财力性转移支付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以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主的转移支付制度。现行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地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上述资金。主要内容 财力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使用,所以人又称一般性转移支付或无条件转移支付,其目标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前,财务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 (1)一般性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手段。作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从1995年起中央对财力薄弱地区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基本思路是,按照规范和公正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确定各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支出,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的差额作为分配依据。在标准财政支出测算方面,主要选择了人口、可居住面积、冬天平均气温、平均海拨、行政区划个数、都市化程度、学校个数、学生人数、门诊人次及住院天数等因素;在标准收入测算方面,主要选择了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状况、企业规模状况、企业营业盈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分组情况等因素。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程度越高。 (2)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民旅地区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志实施民曲线图族地区转移支付。其总量来源有二:一是2000年专项增加对民族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10亿元,今后每年按上年中央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增长率递增;二是对8个民族省区及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的增值税收入,采用环比办法,将每年增值税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转移支付给民族地区。其中,这部分增量的一半按来源地返还,以调动地方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存在差异及地区之间财力不均衡等情况,为体现公平原则,将另外一半按照因素法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对象为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2006年起,又将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县(区)也纳入转移支付范围。 (3)调整工资转移支付。1998年以来,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缓解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在加大政府投资的赐教,出台了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系列政策,1999-2006年,五次增加机关干部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出台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和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考虑到地区之间财政状况相差较大,各地对曾加支出的承受能力不一,中央决定,实施这些政策增加的支出,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为推动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各地区提高农业税税率增收因素和取消乡镇统筹、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屠宰减收、调整村提留提取办法等因素,对地方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资金全部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重点向农业大省、粮食主产区,以及民族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为了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鼓励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统一部署,2004年开始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逐步取消农业税。由此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自行消化,粮食生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转移支付。地方财政减收额原则上以2002年为基期,按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实收数(含附加)计算确定。中央财政补助比例分别为中西部粮食生产区100%,非粮食主产区80%;东部粮食生产区(含福建)50%,非粮食生产区不予补助。 (5)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针对县乡财政困难状况,2005年起,中央财政建立“三奖一补”激励约束机制,即对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和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工区给予补助。 (6)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话中央实施某些宏观调控政策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所进行的财力性补助,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财政减收补助、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地方减收补助、退耕还林还草减收补助等。其中有些项目具有专项性质,但大部分为财力补助性质。 目前,中央对地方各项财力性转移支付全部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按照客观因素,采用公式统一分配,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增强了财力薄弱地区基层财政的保障能力,加快了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为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关信息 预算法修订脉络初现 最近,预算法修改稿正在各地方密集征求意见,如进展顺利,今年下半年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我国预算改革至关重要的一步,被誉为“亚宪法”的预算法将遵循何种脉络进行修订及其后呈现何样图景一直备受关注和期待。 知情人士透露,此次修改稿将继承1994年预算法的政府编制预算、人大审议通过并监督预算的政治构架,并将强化预算的完整性、公开性、真实性、有效性的法律表述,对现行预算法中不完善的地方进行梳理,重新作出法律规定。“预算外”“财力性转移支付”等概念或将成为历史,同时将增加预算审查内容,确立预算公开、“事前明确”等原则。 “预算外”“财力性转移支付”概念或将成为历史 近日,一位知情人士向《经济参考报》透露,此次修改稿可能的突破将表现在,将明确各级政府预算包对比图括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要求上述资金均应纳入预算,并向人大报告。同时还将规定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应当纳入各级预算收入,接受预算监督。 “现行预算法暴露出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预算资金范围过窄,国有资本、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基金等游离于预算监督,单位‘小金库’屡禁不止。”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马国贤说。上述突破体现了预算完整性原则的要求,“政府应将全部公共资金纳入预算,向人民交出完整的账。”此外,将国有资本纳入预算不仅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规范分配秩序,解决垄断经济问题有重要意义。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系副教授李冬表示:“分割的预算注定是不可控的”,只有真正打造一个覆盖所有政府收支的、完整的全口径的公共预算体系,才能实现预算作为行政层面内部控制与立法层面外部控制的管理工具,最终使得以财政部门为财务统领的政府整体能够对立法机构负责,进而确保整个政府活动是对公民负责的。 她建议,由于某些政府收支的性质决定了它更适用于非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为满足相应的管理实践的需要,应在全部政府收支进预算的基础上,创新预算管理模式,在“预算内”增加一种“财政专户”或者“特别账户”,“这样,增强目前预算外财政专户的法定性与规范性,从源头上真正实现由‘预算外’进入到‘预算内’”。 修改稿另一可能的突破是在财政转移支付分类上,取消“财力性转移支付”等不规范说法,明确财政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类,提出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法律要求。 增加预算审查内容 确立预算公开和事前明确等原则 “小组一共二十多人,真正翻看预算草案的只有三个人,而这三个人中只有我一个人还算看得懂。”一位预算专家这样讲述他作为人大代表参与预算草案审议的经历。 预算审查是人民代表的重要权利,但因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往往“走过场”,甚至“很多代表连看都不看,预算草案就这么被批准了。”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此次修改稿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审查的专业委员会审查、常委会审查和代表审查的制度,并对其各自审查的内容和重点做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将对预算追加、追减等调整做出比较严格的规定,规定未经人大常委会审查和通过,各级政府不得做出调整预算的决定。 “预算公开也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并已经形成了社会共识,接下来就是要在法律中对相关细节进行明确。”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表示,公开不能只是一个姿态,数字不完整、表间勾稽关系不清晰的预算公开没有任何意义。 据了解,此次修改稿中将确立“预算公开为一般,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的预算和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同时,还将明确预算公开责任,即各级财政部门公开本级政府的总预算、决算,各部门公开本部门预算、决算。 此外,该人士还透露,针对我国预算的严肃性差,预算与决算差异过大的问题,修改稿还将提出“事前明确”的原则,严格控制预算调整范围的要求,明确各级政府增减财政收支的行政措施,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做出相应的安排。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政策和措施。 预算法修改稿备受期待,仍存诸多挑战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说,他期待修订后的预算法在预算过程的公民参与和回应机制、联结预算的政府问责制、在预算过程中融入绩效导向方法、建立在中期框架下准备年度预算的体制等重大议题上能有新的建树。并“特别期待修订后的预算法与当前基于部门法律的法定支出之间的冲突,能够有一个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 不过,虽然“从现在的情形来看,预算法的修订明显加速”,但有关专家提醒,修改稿能否顺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获得通过尚存在变数。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士曾表示,今年下半年将审议预算法修改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实,早在2004年预算法修订领导小组就已成立,并计划于2006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然而此后修订工作由于种种原因而延后。 王雍君认为,当前最突出的难题和挑战包括预算法与相关部门法律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立法机关与行政部门、预算单位与财政部门之间的职责和角色界定与调整,预算的全面性、透明度如何转换为法律的语言和精神以使其得到切实的保障等等。“需要通过预算法予以规范的预算问题极为复杂,涉及诸多棘手的议题,就这些广泛的议题达成广泛的共识决非易事。”他说。
条例的主要内容 规定英格兰银行为国家发行银行;其他银行不得增发钞票;规定英格兰银行自1844年8月31日起划分为发行部和银行部,使商业银行业务与发行银行分开;英格兰银行的发行限额为1400万英镑,这部分信用无需黄金准备,且白银比例不得超过1/4。 条例的影响及意义 这个条例是英格兰银行逐步成为英国唯一货币发行机构进程中的里程碑。 经过1914和1928年两次通过膨胀,在1928年英格兰银行终于独占了全国的货币发行权,成为唯一的发钞行,1931年金本位制度废弃后,其发行的钞票成为不可兑换的信用货币。
什么是转换过程 转换过程是指通过生产将价值加入产品中的过程。比如:炼油厂将原油加工变为汽油;面包店将面粉和其他材料加工变为面包:医院执行医疗看护使得病人的健康得以改善。 转换过程的特性 转换过程具有的下列6项特性是管理阶层通常会感兴趣的: 1、效率(efficiency):一般的衡量方法是每单位的投入(input)能得到的产出(output)。通常公司希望得到的效率为80%-9O%。在比较两种不同转换过程的效率时,很重要的一点是,要选择投入与产出的衡量方式。例如,百货公司可能会以每平方米卖场的所销售金额做为衡量标准,而旅馆则可能以住房率当作衡量的方法。 2、产能(capacity):营运单位能够处理的最大负载。产能可以用被衡量单位之投入与产出来表示。 3、有效性(effectiveness):产出的正确生产。有效性与效率不同的地方在于,前者代表“做对的事情”,后者代表的是“把事情做对”。 4、反应时间(response time):为符合使用者或客户需求所需的时间。 5、品质(quality):产出能符合产品规格的能力,即对规格的遵循度。而产品经过一段时间后的表现则是可靠度(reliability)。 6、弹性(flexibility):转换过程能够生产不同产品的能力。
西南大学财税管理科是负责学校财税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责为: 1、税收管理工作; 2、收费项目的申报及日常管理; 3、统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 4、审核科研结题项目经费; 5、票据管理; 6、委派会计人员管理; 7、收集、审阅、汇总二级财务单位会计报表; 8、对二级财务单位的财会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9、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