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职务侵占罪必须不具有如下身份: 一、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主管,经手管理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构成;二、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不具备“ 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 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 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职务 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 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 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客观要件职务侵占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 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 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 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 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 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 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 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 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 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 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 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 应以本罪未遂论处。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 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 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主体要件职务侵占罪本 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 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 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 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 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 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 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犯罪认定职务侵占罪(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 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 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 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对 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 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郁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 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我们基本倾问于第二种意见,实践中仅供参考。(三)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四)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3、犯罪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五)本罪与侵占罪的界狠职务侵占罪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3、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 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犯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中规定: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法律解释职务侵占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 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 的人员。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相关词条变造货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串通投标罪贷款诈骗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妨害清算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集资诈骗罪口袋罪侵占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参考资料1、http://www.goodlawyer.cn/fbbs/dispbbs.asp?boardid=12&id=7516&star=1&page=372、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5C12%5Cma664821871312140023648.html3、http://www.guquanlawyer.com/html/2008-4-21/2008421163922.htm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 目录 1 即期汇票概述 2 选用即期汇票原因 即期汇票概述 即期汇票即见票即付的汇票。包括载明即期付款、见票即付或提示付款以及未载明付款日的汇票。逾期后再经承兑或背书的汇票,对该种承兑人或背书人而言,应视为即期汇票。 即期汇票是指以提示日为到期日,持票人持票到银行或其他委托付款人处,后者见票必须付款的一种汇票,这种汇票的持票人可以随时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在此之前无须提前通知付款人准备履行义务。 即期汇票其具体又包括在汇票上明确记载“见票即付”字样、未记载付款日期和汇票上记载的到期日与发票日相同三种类型。 选用即期汇票原因 即期汇票是一种低风险和便捷的付款方法,最适合用来支付无须急于结清账款的交易。 若您手上没有受款人的银行户口资料,即期汇票可方便公司结清账款。 即期汇票只可存入指定的受款人户口,因而与支票相比,遗失款项的风险较低。
词义 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在国内赚取垄断收益,却通过分红方式使境外股东受益,被称为境外提款机。 案例 在香港上市的北京控股集团最新年报显示,每年机场高速通行费收入高达3亿多元人民币。扣除税收等其他成本,其公路业务盈利约合八千万元人民币,其中七千多万元人民币用于股东分红。换句话说,首都机场高速的收费最终获益的除了企业外便是境外股民。 资料显示,该高速公路由北京市和交通部合资修建,投资11.6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7.65亿元,于1993年正式通车。在建成收费3年多后,机场高速被转为上市公司在香港上市,同时重新核定30年收费期限。据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显示,至2005年底已收费32亿元,估算剩余收费期内还将收费90亿元。 关于机场高速收费还贷问题,笔者是外行,说不出具体收多少才算合理。但感到投资11.65亿元,却要收取通行费120多亿,是万万不合理的。并且,在“借鸡下蛋”的理论下,8千万盈利中的7千万流失境外,这岂不成了人家的“提款机”? 其实,成为境外“提款机”的又何止北京的高速公路?在全国各地近年来也是走着同一条路子。公开资料显示,全球共有14万公里收费公路,其中10万公里在中国,占了七成。自1984年国家允许公路项目融资到2000年,期间公路项目融资超过6700亿,按照10倍收益计算,仅公路收费一项就能切掉社会6至7万亿的财富。 曾被央视曝光的广州市花都区的四角围收费站和龙口收费站,无视国家最高30年的收费期限,明目张胆要收费50年。这还算不上最离谱的违规,广东省74个公路收费站中,有6个还款年限超过100年,其中河源江面收费站竟达756年,原因很简单:还贷! 在“还贷”的幌子下,路桥公司赚得盆丰钵满的同时,是每年上万亿运输费用打入商品成本。统计显示,2010年我国社会物流总费用7.1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 D P )的比重为18 .1%,比发达国家要高一倍左右。许多商品的价格变化,不再取决于生产和供求,而是取决于运输状况。“一上路就‘烧钱’,单程的运费才一万多,可光过路费就五千左右,有时候罚款也四五千,根本赚不到什么钱!”有商家如是说。 在国人承受着世界上最沉重的公路运输费用时,不禁要问这些钱到底用在哪里呢?2008年审计署的二号公告也许能给我们一点提示。当时对全国18个省市19万公里中的8.68万公里收费公路进行了审计,结果发现有58亿元遭闲置或被挪用,根本没有用于公路再建设或偿还贷款,17.9亿元被挪用于建楼堂馆所、投资股票和对外投资,用来还贷的钱不及收到的过路费的1/10,远远低于有关办法规定的70%的比例。此外,大量依托收费公路产生的服务设施收入、广告收入等不纳入统一核算,转至账外,或是成立内部职工参控股的经济实体经营管理。仅2003至2005年,就有6.1亿元被转到账外或经济实体,其中0.83亿元用于发放奖金、福利等。 何以至此?首先是掌权人的目的性出现偏差。公路,顾名思义,是完整意义上的公共产品,在当初决定实行收费政策初期,我国也是坚持要以“非收费为主,适当收费”。不过在一切向钱看的大环境下,这个初衷被完全打破。针对民众质疑,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就赤裸裸表示,机场高速从一开始就定位为经营行为,不存在收费还贷、收回成本后即停止收费的说法。 不过,最关键也是最根本的原因也许还是在于目前公路建设中央财政投入过少,八成以上都靠地方集资和引进外资。这一来导致路权模糊;二来造成中央对此没有足够的发言权!这或许才是相关部门虽然三令五申要破解乱象,却始终未能重拳整治,甚至有意无意默许和纵容的原因所在。 公路,公路,毫无疑问属于公共资源,虽都清楚适当收些维护费用无可厚非,但如果成了少数人的赚钱工具,甚至在上市公司分红,就实在走得太远了。再说,从法律层面来看,有机动车的人每年都交养路费,燃油附加税等,等于已公平的先期“预付”了公路建设费用,怎么还能向他们收费呢?再退一步讲,既然收费只是为了还贷,贷款还清之日,也应是收费停止之日,若其仍仗着其特殊身份一味谋利,赚着国人的血汗钱,却成为海外股民的提款机。
展望民生税负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粮食、食用油按照13%的税率征收。根据1994年出台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粮食副制品,按照粮食的税率征收。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则应该按照17%的税率征收。说到底,“馒头税”之所以比“挂面税”高,或许主要因为,馒头是熟的粮食加工品,而挂面是生的粮食复制品。如果有厂家专门卖熟的米饭,恐怕也要按照17%的增值税率征收了。 这在公众和企业看来,或许就有些荒诞。因为,在现代化大生产体系中,生产馒头的机器并不比生产挂面的更复杂,做一斤馒头也并不比做一斤挂面更麻烦。这种划分在公众的视野中,明显缺乏合理性,更遑论这又凭空增加了百姓的税负。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无论是社会生活还是企业的生产工艺,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馒头税”在过去或许从来不是问题。因为,在十几年前,那时候的馒头还是食堂和小作坊的天下,其最多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税率缴税,营业额特别低的甚至不缴税。而现在,一些规模企业也参与进来后,“馒头税”的问题就出现了。因此,对于农产品企业的征税标准需要与时俱进重新审查和修改。 多年以来,各界一直在呼吁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负。其实,不只是馒头企业面临17%的增值税税率,很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面临的其实远不只一个“馒头税”,或许也在缴纳着过高的“某菜税”、“某果税”等。农产品企业的高税负最终都将直接造成食品价格的上涨,拉大CPI的增幅。 “馒头税”虽不是一个正确、科学的叫法,但人们热议“馒头税”的背后却是民生税负的真实感受。不能因为国家征收的税种中并没有“馒头税”一项,就忽视企业、百姓真正的焦虑。 今年,我国将推进结构性减税。除了个税的减免之外,结构性减税也不妨向食品领域倾斜。去年以来,食品价格涨幅对CPI的贡献最大,各级政府为了抑制食品价格上涨已经做了大量工作。现在看来,在此基础上,大幅降低和食品相关农副产品企业的税负,也是非常有效地增益民生之举。事件背景 我国现行馒头17%的增值税税率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制定的,而面粉、挂面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如今只有13%,其中挂面是2008年底降为13%的。济南市政协委员潘耀民认为,馒头也是“粮油复制品”,应执行13%的税率。 市场状况 交纳馒头增值税的主体为馒头生产企业。目前交纳馒头税的只有持各种认证及食品安全认证正规大型企业,市场上的个体户、家庭式作坊只需交纳很少的营业税。馒头增值税看似由生产企业交纳,实际是消费者买单。如消费者购买标价为1.17元的馒头,其中就有0.17元是增值税额。 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政策,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虽然馒头生产企业名义税率为17%,但实际税负远远低于17%。从山东省食品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实际税负在3%左右。事件发展起因 在某门户网站上,一篇关于《山东政协委员称馒头税率达17%应降税》的新闻引发网民热议。实际上,山东济南市政协委员提案中所说的“馒头税”,是指对馒头生产企业征收的增值税,而并非是专门开征的“馒头税”。济南市政协委员、济南某面粉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潘耀民已经是连续第三年提交类似提案了。本质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潘耀民表达了他的看法:现行馒头17%的增值税税率是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而面粉、挂面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如今只有13%。潘耀民认为,馒头也是“粮油副食品”,应执行13%的税率。 尽管“馒头税”这一说法引起很大争议,但潘耀民认为,面粉、挂面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只有13%,而馒头企业却是17%的增值税税率。“我们只是把面粉做成馒头,过程很简单,比做挂面还简单,附加值本身不是很高,而且毛利率很低,但税率却要高出面粉不少。”潘耀民说。各方回应当事人观点 潘耀民潘耀民表示,现在的大背景是,面粉、馒头的价格在上涨,国家对很多商品有补贴,却对市民一日三餐离不开的馒头征过高的税,显然不合理。 除了税率高外,潘耀民还认为,同样是生产馒头,为何目前市场上很多个体户生产的只需缴很少的税,甚至根本不缴税,这让大型馒头生产企业很“吃亏”。 潘耀民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现实需要上讲,都应该降低馒头的增值税税率。“政府正千方百计平抑物价,降低馒头税率无疑是最科学、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潘耀民建议,有关方面尽快出台政策,把馒头的增值税税率降下来。山东国税局反应 山东省国税局认为,目前我国没有“馒头税”这一税种,山东省各级国税机关未擅自开征“馒头税”。引发热议的“馒头税”其实是对销售馒头征收的增值税,而并非专门针对馒头这一食品单独开征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粮食、食用油按照13%的税率征收。根据1994年出台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按照粮食的税率征收。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则应该按照17%的税率征收。说到底,“馒头税”之所以比“挂面税”高,或许主要因为,馒头是熟的粮食加工品,而挂面是生的粮食复制品。如果有厂家专门卖熟的米饭,恐怕也要按照17%的增值税率征收了。 生产和销售馒头应当缴纳增值税。 山东省国税局回应说,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目前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应换算为不含税价之后再计算。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讲,消费者最终承担的增值税为3%;对一般纳税人来讲,由于国家对初级农产品实行免税政策,同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13%抵扣,消费者最终承担的增值税为4%左右。 山东省国税局表示,目前我国的增值税设置了三档税率,基本税率为17%,对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对粮食等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馒头是粮食加工制成的熟食品,所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网民反应 在网上,已有网民对相关报道缺乏税务知识表示不满。来自江西省九江市的cccc就说:“馒头税”的说法是错误的,照“馒头税”的理论,生产馒头的企业交的是馒头税,那生产水泥的企业就应叫“水泥税”,生产豆腐的企业就应叫“豆腐税”,根本不应该这么提。还有网友表示,希望税务部门就此出来澄清。官方回应 2011年02月22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对该事件做出了解释。对于潘耀民委员三次议案,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曾以济国税函【2007】89号、【2009】61号、【2010】25号文件进行了答复,今天,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又当面听取潘耀民委员的意见,并就社会公众和广大网友普遍关心的“馒头税”问题做出解释。 第一,目前我国没有“馒头税”这一税种,山东省各级国税机关未擅自开征“馒头税”。潘耀民委员在政协提案中反映的是馒头税率的问题。媒体所称的“馒头税”其实是对销售馒头征收的增值税,而并非专门针对馒头这一食品单独开征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生产和销售馒头应当缴纳增值税。 第二,馒头产品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目前我国的增值税设置了三档税率,基本税率为17%,对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对粮食等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馒头是粮食加工制成的熟食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第三,消费者购买馒头承担增值税的计算问题。新闻报道中所称:“购买一元钱的馒头就要缴纳2毛钱的税”,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目前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应换算为不含税价之后再计算。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讲,消费者最终承担的增值税为3%;对一般纳税人来讲,由于国家对初级农产品[17.70 3.03%]实行免税政策,同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13%抵扣,消费者最终承担的增值税为4%左右。 第四,食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问题。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政策,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虽然税率为17%,但实际税负远远低于17%。从我省食品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实际税负在3%左右(不同企业、不同年度略有差别)。
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出于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必须是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贵重金属出境。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在不设海关的边境线上非法运输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出境,或者虽然经过海关,但以藏匿伪装、假报过境货物等手段,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所谓贵重金属是指黄金、白银以及其它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客体要件走私贵重金属罪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对象是黄金、白银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其他贵重金属,在这里是指除黄金、白银之外的诸如铂、铱、锇、钌、铑、钛、钯等为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贵重金属,是指具有高价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属,一般的非贵重金属或虽为贵重金属但尚未为国家禁止出口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对象。对非贵重金属进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应当指出,贵重金属,不仅指其自然本身,而且还包括含有贵重金属成份的各种制品、工艺品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走私行为基本一致。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仍然决意携带、运输、邮寄其出境。其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属于黄金、白银或其他资重金履,而且还要求其认识这种贵重金属为国家所禁止出口。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确实不知道为贵重金属或虽知道为贵重金属但不知道其是属于国家禁止出门而运出国(边)境,以及明知为境外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而运进国(边)境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定罪。认定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二者首先要看行为人对于运输、携带、邮寄出境的物品是否贵重金属有无明确的认识,如果不知道是贵重金属,即使有携带、运输、邮寄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也不可认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其次,要看走私贵重金属的数量,尽管走私贵重金属原则上都构成犯罪,但这也不可绝对化,加果走私贵重金属数量极小,而且综合全案来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可不认为是犯罪。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拥缉私行为的认定。走私贵重金属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海关人员的缉查,根据本法第157条规定,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特征走私贵重金属罪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本罪的走私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相同,但是本罪仅限于将贵重金属从境内走私至境外的行为。如果将贵重金属从境外走私至境内的,只能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4、主观方面是故意。处罚1、根据刑法第2款、第4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应当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6月28日《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曾经规定,凡以各种手段和方式把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的,以及以走私为目的,用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均以走私罪论处。如果没有走私出境的行为和意图,纯属倒买倒卖从中牟利的,以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论处。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数额较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量刑时,要把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结合起来认定,对从外地流人产金区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从重惩处。国家机关、企业单位非法进行倒买倒卖、走私黄金2000克以上的,应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应数罪并罚。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不足50克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予以没收、罚款、吊销采金证或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予劳动教养。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解释前仍可参照适用。2、根据刑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刑法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4、根据刑法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款: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相关词条变造货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串通投标罪贷款诈骗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妨害清算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集资诈骗罪口袋罪侵占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参考资料1、http://www.fayixing.com/DisplayAnswer.jsp?id=87032、http://www.lawyerzhu.cn/law_criminal/151.22.htm3、http://bbs.zikao365.com/frame.php?frameon=yes&referer=http%3A//bbs.zikao365.com/topic-8302-1-10.html
特征 出口替代战略出口替代战略是指发展中国家通过促进本国产品的出口,积累发展资金,发展经济的战略。这是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有了一定程度后采取的战略,这些国家的经济一般具有的经济特征是二元经济,即一部分是传统的、落后的经济,而另一部分却具有现代化的经济特征。它们以本地廉价的劳动力与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相结合,发展出口产品的生产,从而加速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出口替代战略一般也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轻工业产品出口替代初级产品出口,主要发展劳动密集型工业,如食品、服装、纺织品、一般家电制造业等,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国际市场环境的变化就进入了第二个阶段;第二个阶段是以重化工业产品出口替代轻工业产品的出口,致力于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工业,如机械电子、石化等行业。此后,极少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开始着手建立知识和信息密集型等高科技产业,力图在高科技产业产品的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一席之地。 措施 采取的措施主要是: ①给出口企业提供减免出口关税、出口退税、出口补贴、出口信贷和出口保险等,目的在于降低出口成本,开拓国外市场,增强出口竞争能力。 ②给出口生产企业提供低利生产贷款,优先供给进口设备,原材料所需外汇,大力引进资本、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建立出口加工区等,目的在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创汇能力。 关键 出口替代战略这一战略的实施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利用在本国的比较优势发展相关产业,并根据比较优势的变化而及时进行产业结构升级换代的过程。在第一个阶段,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本国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通过扩大劳动力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来增加外汇收入,带动经济的增长,增加就业。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劳动力成本将上升,劳动力优势逐渐丧失,此时应当及时调整产业政策,鼓励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工业的发展。 这一战略的实施也需要一定的措施: 一是对出口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低息贷款、增加补贴等; 二是对出口企业需从国外进口的资本品、中间产品和技术专利等实行减免税、放宽进口配额; 三是使本国货币贬值以降低本国出口商品以外币计算的价格,增加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实施这一战略可以通过保持较高的出口增长率来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使一国经济在很大程度上融入世界经济大循环圈中。由于国际竞争压力对国内企业形成了有效的激励,促使国内企业必须不断提高生产效率、改善经济管理、开发新技术、培训员工,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近20年来,几乎所有经济高速增长的国家和地区都是出口占GDP比重不断上升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亚洲“四小龙”、东盟等。但这并不足以证明出口导向战略的完美无缺,通过对中国的台湾地区和韩国的全要素生产效率增长与出口的关系比较,一些经济学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出口企业的生产效率并没有表现出随着积累出口量的增加而递增的趋势,因此,他们得出的结论是出口导向战略也非尽善尽美。 (1)出口导向战略受到国际市场的极大限制。国际市场对劳动密集型工业品的需求有限,随着更多的发展中国家采取外向型贸易战略,各国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再加上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扩张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困难。 (2)实行出口导向战略使一国经济开放度大大提高,国内经济容易受到外部经济冲击的影响,如汇率、利率、贸易条件、债务条件的变动和国际游资的袭击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比较薄弱,市场体系不够发达,监督和管理制度也不健全,缺乏抵御外部经济冲击的能力,一旦危机发生,会对经济发展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 (3)出口导向战略也需要实行一些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实施的同时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扭曲市场价格体系,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利弊分析 出口替代战略在一个资金、技术缺乏,市场狭小和大部分人从事农业的不发达经济中.选择出口导向型战略:可以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并与本国具有绝对优势的劳动力资源相结合,生产并出口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以缓解一国的外汇压力;可以在国际分工中节约劳动,充分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在全球性的产业结构调整中,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获取因分工而产生的规模经济效益;可以通过对外贸易,互通有无.使本国居民享受到更多的经济福利,提高其生活水平;可以通过外部市场的开拓,带动国内相关产业和部门的发展,不仅为国内的剩余产品或闲置生产资源找到了出路,还扩大了就业量,等等。 实施外向型经济的上述种种优越性,基本上已为人们所共识。但是,出口导向型发展模式也具有特殊的适用性及其局限性: 首先,出口导向型发展模式对子大国和小国的作用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小国因地域狭小,人口总量不大,市场容量较小,如采取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积极扩大外贸出口,就可以使其产品生产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取得较大的规模经济效益; 另外,小国的失业劳动力、剩余产品、闲置生产资源的数量相对于大国而言都比较小,只要出口达到一定规模,就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而大国则不然,其庞大的国内市场足以支撑任何一种产品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如美国,中国等大国,其国内供给满足其国内需求的程度较高,无需过分依赖于国外的市场需求;其次,相对于小国而言,大国面临数额巨大的失业劳动力、剩余产品等问题,即使有较大的出口增长,也只能在一个相对较小的范围内解决问题。 其次,依赖大量出口来推动本国经济发展,会增加本国经济的对外依赖性,从而丧失经济发展的主动权。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味地将出口作为经济的发展动力的话,最终可能会降低甚至丧失本国经济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外部冲击的“免疫力”,从而更易受到外部市场的摆布,这对一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是非常不利的。特别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这种危害性是很大而且显而易见的: 首先,发展中国家对外开放的水平受制于其国内的经济发展水平,这决定了即使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实行了全面的对外开放,其水平和层次也不会很高,这必然会降低其在开放中所能获取的比较利益; 其次,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中处于非常不平等的地位,不平等的贸易地位将使之获利较少甚至无法获利,并且其贸易条件将不断恶化,从而使这些国家在对外开放中陷入比较利益的陷阱而无力逃脱; 再其次,出口导向型战略的实施,容易使许多跨国公司介入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替代活动”中,很容易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所有权、销售权和管理权落入其强有力的控制之中,这非常不利于发展中国家战略性产业的成长和起飞,并可能在发展中国家对一些跨国公司失去控制力的情况下,危及这些国家的经济安全。 第三、出口导向型发展战略的作用受到市场发展的制约。亚洲一些国家实施出口导向型战略,并取得较大成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一些国家所奉行的出口导向型.是以国外市场的需求,主要又是发达国家的市场需求为重点的。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正值西方产业结构调整的高潮,西方产业结构的高级化,使得一些传统产业逐步退出其市场,这时实施出口导向型战略,将大量传统产业打入发达国家市场,正好适应了其市场上传统产品不足,需要填补的要求;另外,20世纪80 年代之前实行出口导向型战略的国家较少,传统产业的市场还未饱和,因此,相对于没有实施该战略的国家而言,少数实施出口导向型战略的国家,就很容易从相对较大容量的传统产品市场中获益。 出口替代战略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实施出口导向型战略的国家增多,并加入传统产品的生产行列,这时,所有实施该战略的国家就不仅要面临来自发达国家具有更高生产效率对手的竞争,还面临来自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竞争,这就使得其出口增长下降成为必然,并且在竞争中,发展中国家为了赢得并不丰富的市场,可能会形成一种恶性的价格竞争,结果只会恶化其出口结构,进一步降低其比较利益,这最终是不利于其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的。此外,发达国家还实行种种贸易保护措施,致使发展中国家的优势产品很难打进国际市场,即使进入,也会因发达国家各种名义的贸易保护措施而丧失其低成本的竞争优势,假如为促进出口,一国的出口补贴力度太大的话,又会加重发展中国家的财政负担,出现企业受益而国家损失的局面。 最后,出口导向型发展模式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强化落后经济的“二元化”特征。出口导向型发展模式会改变出口国的区域经济结构,结构可能会朝不同的方向变化。发展中国家实施出口替代的一个出发点,本身是想借用“国际经济大循环”,通过国际市场的转换机制,纠正和消除落后经济中的“二元结构”的偏差,以实现经济的工业化和现代化。但如果该战略的实施导致区域经济差距扩大而不是缩小时,贫富分配不均出现两极分化时,反而会使该战略的实施结果违背其初衷走向反面,强化落后经济的“二元化”特征。[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08〕88号 发文日期:2008-11-03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业经省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三)本办法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 (四)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五)本办法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六)本办法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江、河、湖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七)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八)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九)本办法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本办法所称园地,包括花圃、果园、场院、城镇草坪绿地、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超出规定宅基地面积范围的园田地。 第四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五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六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七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本办法所称实际用地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农用地转用方案,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供地后,确定的具体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本办法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可实地勘察。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第九条 市(地)及县(市、区)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黑龙江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附后)执行。 第十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十一条 对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80%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含复员退伍军人光荣院)、医院占用耕地。 (三)农村因灾倒塌房屋,异地恢复重建占用耕地。 (四)经各级政府批准建设的灾民避难场所占用耕地。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1.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洞库、仓库; 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7.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本办法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 在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未划转到地税部门之前,我省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鳏寡孤独(凭五保供养证)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仅限鄂伦春、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鄂温克、蒙古族等7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当地财政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予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八条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本办法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十九条 对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者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管理,继续完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提供耕地占用信息等方面,协助财政征收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领导,稳定财政部门征管队伍。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加大对以前年度拖欠税款的追缴力度,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十三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制定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举报案件的接报管理办法,明确接报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和立案查处程序。接报占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案件,应于初步核实后7日内向省级征收机关报告;接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案件,应逐级上报国家。具体举报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2008纳税年度起,耕地占用税依照本办法计算缴纳。1987年10月3日省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黑政发1987〕119号)同时废止。 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在今年补办占用耕地手续的,仍按原适用税额标准征税;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在今年补办占用耕地手续的,按照新的适用税额标准征税。
多边贸易谈判英文缩写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1947年4月至10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下调关税的承诺是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成果。23个缔约方在7个月的谈判中,就123项双边关税减让达成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在双边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无条件地、自动地适用于全体缔约方。 这轮谈判依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就众多商品达成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协议,促进了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贸易的恢复和发展。这轮谈判虽然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草莶和生效之前举行,但人们仍习惯视其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 1949年4月至10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法国安纳西举行。这轮谈判的目的是,给处于创始阶段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成员提供进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机会,促使这些国家为承担各成员之间的关税减让作出努力。这轮谈判除在原23个缔约方之间进行外,又与丹麦、多米尼加、芬兰、希腊、海地、意大利、利比里亚、尼加拉瓜、瑞典和乌拉圭等10个国家进行了加入谈判。这轮谈判总计达成147项关税减让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 1950年9月至1951年4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在英国托奎举行。这轮谈判的一个重要议题是,讨论奥地利、联邦德国、韩国、秘鲁、菲律宾和土耳其的加入问题。由于缔约方增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之间的贸易额已经超过当时世界贸易总额的80%,在关税减让方面,美国与英联邦国家[主要指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谈判进展缓慢。英联邦国家不愿在美国未作出对等减让条件下,放弃彼此间的贸易优惠,使美国与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未能达成关税减让协议,这轮谈判共达成150项关税减让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26%。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 1956年1月至5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美国国会认为,前几轮谈判,美国的关税减让幅度明显大于其他缔约方,因此对美国政府代表团的谈判权限进行了限制。在这轮谈判中,美国对进口只给予了9亿美元的关税减让,而其所享受的关税减让约4亿美元。英国的关税减让幅度较大。这轮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15%。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 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举行,共有45个参加方。这轮谈判由美国副国务卿格拉斯·狄龙倡议,后称为“狄龙回合”。谈判分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从1960年9月至12月,着重就欧洲共同体建立所引出的关税同盟等问题,与有关缔约方进行谈判。后一阶段于1961年1月开始,就缔约方进一步减让关税进行谈判。这轮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20%,但农产品和一些敏感性商品被排除协议之外。欧洲共同体六国统一对外关税也达成减让,关税水平平均降低6.5%。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 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举行,共有54个缔约方参加。这轮谈判又称“肯尼迪回合”。美国提出缔约方各自减让关税50%的建议,而欧洲共同体则提出“削平”方案,即高关税缔约方多减,低关税缔约方少减,以缩小关税水平差距。这轮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从1968年起的五年内,美国工业品关税水平平均降低了37%,欧洲共同体关税水平平均降低了35%。 这轮谈判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了倾销的定义、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和幅度,但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滥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这轮谈判中,美国、英国、日本等21个缔约方签署了第一个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有关反倾销的协议,该协议于1968年7月1日生效。 为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在这轮谈判斯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新增“贸易与发展”条款,规定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特殊优惠待遇,明确发达缔约方不应期望发展中缔约方作出对等的减让承诺。这轮谈判还吸收波兰参加,开创了“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先例。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 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举行。因发动这轮谈判的贸易部长会议在日本东京举行,故称“东京回合”。“东京回合”共有73个缔约方和29个非缔约方参加了谈判。这轮谈判历时5年多时间,取得的主要成果有: 开始实行按既定公式削减关税,关税越高减让幅度越大,从1980年起的8年内,关税削减幅度为33%,减税范围除工业品外,还包括部分农产品。这轮谈判最终关税减让和约束涉及3000多亿美元贸易额。 产生了只对签字方生效的一系列非关税措施协议[通常称为“东京回合”守则],包括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口许可程序、政府采购、海关估价、反倾销、牛肉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等。 通过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授权条款,允许发达缔约方给予发展中缔约方普遍优惠制待遇,发展中缔约方可以在实施非关税措施协议方面享有差别和优惠待遇,发展中缔约方之间可以签订区域性或全球性贸易协议,相互减免关税,减少或取消非关税措施,而不必给予非协议参加方这种待遇。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八轮谈判于1986年9月15日在乌拉圭首都埃斯特角开始举行,称为“乌拉圭回合”。这次谈判至1993年12月15日在日内瓦完成。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咯什城举行会议,由参加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方,草签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宣告正式结束。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原1947年的总协定失效,由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其附件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