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上商务爆发式增长,出现网络创业等新型经济活动,部分犯罪分子借着网络创业的幌子,以回报高、零风险作为诱饵,实则涉嫌传销、合同诈骗等犯罪,提醒广大市民,谨防打着网上创业幌子的经济犯罪。 今年5月19日,莫某某、席某某开始商讨在网上发展名为“天使投资”的虚拟投资网站。他们以高回报为诱饵,诈骗网友的钱财。投资者通过“天使投资”网站进行投资,起投金额为2000元。该网站对外承诺:以投资2000元为例,7天后,每周的第1天将给投资者返利1000元。投资者如果作为推荐人发展下线,下线将投资金额2000元直接交给推荐人,推荐人可以从中获得1000元奖金,然后可以将下线投资的另外1000元打入指定账户。起初,莫某某、席某某为了骗取更多的钱财,执行了他们制定的投资返利方案,吸引很多受害者加入该投资项目。 一传十、十传百,投资者纷纷介绍自己的亲朋好友进行投资。在1个多月的时间里,犯罪嫌疑人就非法集资60余万元,随后他们关闭网站,逃之夭夭。7月20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民警将犯罪嫌疑人莫某某抓获。7月27日,犯罪嫌疑人席某某落网。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9月27日,王女士在网上看到一条创业信息,信息显示“零成本加入,带给您高额回报”。在好奇心的驱使下,王女士添加了对方的QQ号码,一名自称是黄某的女子与王女士热情地聊了起来,黄某向王女士推荐了一款软件,只要安装该软件,不用动手操作,软件会自动为广告商赚取流量,王女士只要坐等广告商每天打到指定账户上的钱就可以了。听着黄某滔滔不绝的介绍,王女士不禁动心了,随即向黄某汇款200元。9月28日,黄某通过邮箱向王女士发来了“软件”,可当王女士打开软件后,却根本无法安装使用,更谈不上每日丰厚的收益了。而此时,王女士也与黄某失去了联系。清醒过来的王女士通过网络查询,已经有网友在网络上揭发了黄某的骗局。 揭密三大骗术 针对以网络创业为幌子的新型犯罪,总结了几条骗术,希望能够让广大市民认清骗子的伪装。 骗术一:变相传销。往往要求创业者投资数千元购买公司产品,由此获得该公司产品的代理权与经营权。一般需经会员介绍,需经提供“推荐人编码”才能进入此类网站。而其推广的直销公司均未获得商务部批准的直销牌照,其描绘的“买产品-拉下线-拿提成-下线再拉下线”的模式,实际上就是网络传销。 骗术二:以制造“浏览量”为名诈骗。让网友不断点击所提供的网络广告,为广告商赚取“流量”,以宣称月入数千元来吸引诈骗对象。多要求购买公司专门推出的“点卡”后登陆相关推荐网站,每点击一次网站的广告就可获利0.3元,但每张卡每天限定点击次数,一张卡的有效期为3个月到半年不等。但是当“点卡”销售达到一定规模时,该公司就卷款失踪。 骗术三:以“加盟”为名诈骗。宣称小本投资、市场庞大。在网上发布加盟信息,号称国外品牌,一旦有人联系,就会有业务员不断地吹嘘公司规模和产品利润,再怂恿创业者到实地考察,让创业者对公司的品牌和市场前景深信不疑,最后一步便是签订合同交纳数万元加盟费,收到钱以后人去楼空。 警方提示:不要轻易给对方打款 目前,以网络创业为名的网上商务模式比比皆是,民警提醒广大市民,在加盟网络创业之前,应去实地考察企业是否属实。在网上交易不要直接使用银行账号进行交易。识别违法网络创业,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核查网站注册信息。在域名注册网站上查阅此类网络创业网站的域名的注册人,然后再通过各地的工商注册网站(或者当地红盾网)查询其工商资料是否属实,由此来验证其真实性。 2.网站有没有实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和在线客服等。一般来说,正规性经营网站都会将自己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公布出来,也有在线客服,供客户联系。而那些诈骗网站为了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是不敢公布自己的详细地址和电话的。 3.检查该网络创业的运作模式是否合理。对具有多层次下线体制,需要收下线的会员费、资料费、网站费等费用,而且主要收入又来自下线会员交纳的费用的模式,应该提高警惕。
高新技术是指当今世界领先的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科学技术,它对一个国家工业化水平的升级,产业结构的优化,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经济增长方式的改进,国际竞争力的加强具有重要作用。财政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一方面表现在国家要集中一定的财力发展以电子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另一方面要通过国家财政的支持,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努力提高工业的整体素质。
目录 1 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 3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认定 4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罚 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其对象是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根据国家是否禁止、限制的不同,又可以分为3种情况: 其一,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有: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或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印刷品、手稿、图片、胶卷、音像制品、软件等物品;烈性毒药、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制品;有碍人畜健康,来自疫区或者其他能传播疾病的仪器、药品等;按规定允许携带除外的人民币;濒危和珍贵植物 (含标本)及种子和繁殖材料;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一般性动物及其产品;等等。 其二,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其进出口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如烟、酒、汽车、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计算器、个人电脑、外币及有价证券、通信保密机、无线电收发报机、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等。 其三,国家不禁止、不限制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如服装、精矿、海蛰、淡水鱼、虾、土特产品等出口物品;陶瓷、塑料、化妆品、玻璃制品、造纸原料等进口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方式的具体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 根据修订后的本条的规定,只有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核材料、伪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贵重金属、珍稀植物、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普通货物、物品主要是指应纳税的、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对于这类物品,国家并不禁止或限制进出口,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必须通过征收关税对其需求进行适当的调节。一般来说,只要对我国国计民生不发生重大影响,对我国国内经济发展不发生重大影响的货物、物品,如我国的服装、土特产品,国外的玻璃制品、化妆品等都可以自由进出口,但是必须依法缴纳关税。 2、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57 条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入境时未缴纳关税,因此不能象其他国内商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保税货物不能复运出境需转入国内市场的,必须事先经过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如果行为人不经允许擅自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在境内出售的,即属于走私行为。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捐赠进口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根据《海关法》第40条规定,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免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免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批准的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寄物品的管理规定》第9条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第4条分别对经济特区进口的减免税货物、物品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的免税货物、物品作了具体规定。此外,属于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还包括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而必须引进的仪器、设备;学校、科研机构专为教学科研而用的某些设备、器材等。 根据《海关法》及其他海关法视的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按特定用途使用。因为对这些货物、物品实行减税或者免税,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或其他社会发展需要而给予某些地区或单位的优惠政策,这些货物、物品的流通、使用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任意让其流人市场,否则就等于境内任何地区、单位都可以通过这一渠道减税或免税进口货物,这势必破坏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影响国家经济建没,因此我国法律将擅自出售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规定为走私行为予以惩治。 3、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 根据本法第155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一般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门的货物、物品等以外的其他违禁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及伪造、买卖海关单证及进出口许可证用于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这种间接走私行为又可称之为准走私行为或者牵连走私行为,因为这类行为的主体并没有直接从事走私活动,但其行为又与走私有很密切的联系,甚至有的行为人与走私分子之间达成了一种默契。由于这些行为的存在,使走私的货物、物品得以迅速销售、扩散,使走私分子的目的得以实现,因而这类行为与走私行为一样对国家外贸管制造成破坏,情节严重的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上述行为中,“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是指明知对方是走私分子,并且直接向其收购走私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是指不符合我国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出口商品一般必须从国家指定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但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凭进出口单证进出境,既无“许可证”又无“单证”的,即属没有合法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走私:“海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时向海关进行申报的专用单证,如报税单等:“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外贸管理机关签发的允许货物、物品进口或出口的凭证。 上述走私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应以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达到较大为标准。根据本条的规定,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价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以视为数额较大。除此之外,武装掩护走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则可直接视为“情节严重”而认定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结果犯。依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 相对以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3)未补缴应缴税额;(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单个走私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对象将进一步缩小。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偷逃应缴税额之多少承担刑事责任: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5、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历史渊源 赶超战略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本世纪20年代的苏联。当时苏联经济中工业化比重很小,农业仍然在经济结构中占主导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苏联领导人和经济学家中间就如何积累工业化所需资金,如何解决工业增长下市场需求不足以及国民经济应运用何种机制加以调节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在辩论中,以普列奥布拉任斯基为代表的“超工业化派”占了上风,提出在过渡时期存在着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和价值规律两个对立的调节机制,两者各有其调节范 赶超战略围,并且原始积累规律和积累规律将逐渐取代价值规律。因此,计划与市场是对立的。“超工业化派”主张由国家利用垄断地位,运用工农业产品的不等价交换,对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征收高额赋税和实行通货膨胀等方法进行强制性工业化积累,为此就不能允许市场机制发生作用。同时,“超工业化派”还在理论上解决了一个小农经济比重极大的国家,工业增长如何取得市场的问题。这一理论对后来的社会主义传统经济体制的形成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1929年通过的五年计划当中,优先发展重工业,牺牲当前消费成为主要特征。这项计划规定要把净投资额提高到国民收入的1/4至1/3的水平,其中3/4投资于重工业。这样,典型的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发展战略首次得到实践,苏联的经济管理体制也由此形成。 赶超战略在中国的实践开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出于对当时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因素的全面考虑,中国领导人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战略。这个战略目标集中体现在“一五”计划当中,该计划的核心是苏联援建的156项重点工程,这些建设项目全部是重工业,是一些填补空白,健全体系的新兴工业部门。“一五”期间,重工业基建投资占工业基建投资的85%,占工农业基建投资的72.9%。 重工业作为资本密集型产业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建设周期长;在发展的早期,大部分设备需要从国外引进;初始投资规模巨大。当时中国经济的三个基本特征则是:资金短缺,利率高昂;可供出口的产品少,外汇短缺,市场汇率水平高;经济剩余少,资金动员能力弱。这样,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目标与当时条件下的资源禀赋特点以及资源动员能力产生了直接的矛盾。如果依靠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是不可能把投入导向重工业部门的,相反倒可能诱致轻工业为主导的工业化,无法实现重工业优先增长的目标。解决这一困难的办法就是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人为压低重工业发展的成本,即压低资本、外汇、能源、原材料、农产品和劳动的价格以降低重工业资本形成的门槛。于是,一套排斥市场机制作用,以全面扭曲产品和要素价格为内容的宏观政策环境形成了。这种政策环境包括:低利率政策、低汇率政策、低工资和低能源、原材料价格政策、低农产品价格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及服务价格政策等。 如何保证被压低了价格的要素和产品流向重工业部门,以及经济中剩余的积累用于重工业的发展是另一难题。应运而生的制度安排是对经济资源实行集中的计划配置和管理,实行工商业的国有化和农业的人民公社化以及一系列剥夺企业自主权的微观经营机制。一经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逻辑上就不再允许私人经济和市场机制存在。 扭曲产品和要素相对价格的政策造成了资金、外汇和原材料以及各种生活必需品的供需推移,经济生活中的短缺成为普遍现象。为了替代市场的作用,在这种常态的短缺经济中配置资源,保证紧缺的物资用于政府要优先发展的产业,就需要一套相应的高度集中的资源计划配置制度。这套制度包括: 1)通过“统收统支”的金融管理体制把有限的资金优先安排到重点产业和项目中,实现资金配置与发展战略目标和低利率政策的衔接; 2)建立与低汇率政策相配套的高度集中的外汇外贸管理体制,实行国家对外贸的垄断; 3)建立高度集中,按计划运行的物资管理体制; 4)建立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开展农业集体化运动,确保在低价统购派购条件下农民仍然能把资源投入到国家工业化所需的农产品生产中去,使国家能够用行政力量控制农业生产。通过公私合营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国有化和人民公社化为特征的微观经营机制最终形成。 赶超战略下宏观政策环境、资源配置制度和微观经营机制三位一体的传统经济体制也随之完全确立。 本质内涵 赶超战略赶超战略的本质在于强调战略的目的性和赶超意识,而不在于实现赶超战略的手段。赶超战略是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和地区在政府主导下的有意识的、以赶超先进国家为目标的一种宏观规划,无论是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还是比较优势战略,抑或是进口替代战略,相对于赶超战略来说,都不过是策略和手段而已。 到目前为止,国内学术界在赶超战略的研究领域,下述两种观点颇具代表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大跃进、赶美超英、急躁冒进就是赶超战略。有学者认为,赶超战略酝酿于“一五计划”期间,1957年底赶超战略基本形成,毛泽东发动的旨在使经济超常规发展的“大跃进”使赶超战略进入实施阶段,而“大跃进”的悲壮失败则是赶超战略实践的终结。还有学者认为,1957年从整风到反右的转向,既是党对社会主义道路正确探索的截止,也是大规模进行赶超战略的开端,毛泽东对反冒进的严厉批判,确立了采取不均衡发展的赶超战略的指导思想,在“赶美超英”的口号中,把“钢”作为工业化的赶超基准,冀望于以工农为主体的群众运动推动“大跃进”的赶超战略使工业化的神圣目标成为了全民盲动的狂热之举。甚至有学者认为,“大跃进”运动导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对赶超战略的选择,迄今为止,中国社会经济虽然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其差距仍然很大。这一现实告诉我们,在当今,诱使我国选择急躁冒进的赶超战略的土壤仍然没有得到完全铲除,因而必须彻底抛弃赶超战略,走经济建设创新之路。 第二种观点认为: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就是赶超战略。有学者认为,不顾资源的约束而推行超阶段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就是赶超战略。为了动员有限的资源实施重工业优先的战略,人为地扭曲生产要素和产品的相对价格,形成低利率、低汇率、低工资政策和低(能源、原材料、农产品、生活必需品、服务)价格的宏观政策,而计划经济体制则正是适应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战略的需要。 其实,上述两种观点都没有从本质上来理解和把握赶超战略的内涵。 第一,赶超战略是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和地区在政府主导下的有意识的、以赶超先进国家为目标的一种宏观规划,其本质在于对赶超意识的强调和对目标的追赶,而不在于通过何种途径达到赶超现代化先行者、实现后来者居上的目的。无论是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还是比较优势战略,抑或是进口替代战略,相对于赶超战略来说,它们都不过是策略和手段而已。也就是说,无论哪一种或几种手段都有可能使一个国家和地区实现后来者居上。从世界现代化进程来看,有的后起国家和地区是重工业优先发展,也有的是从农业轻工业发展起步的,从而成功实现后来者居上的实例不在少数。 中国经济思想史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吴申元教授等正是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待赶超战略的。吴教授在《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上撰文指出:“赶超(Catching-up)是经济上的后进国追赶先进国并最终要超越先进国的一种经济发展过程”,[6]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核心的赶超战略思想,把中国追赶现代化先进国家的过程视为赶超战略实施的过程。这是国内学术界从本质上理解和把握赶超战略内涵的稀有而弥足珍贵的声音。 第二,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是实现赶超战略的社会资源的配置形式。赶超战略并不排斥市场经济,而只是说计划经济更利于重工业优先增长,而市场经济则更有利于发挥比较优势。从世界现代化进程来看,德国、日本、韩国等后起国家运用了市场经济手段,而苏联则运用了计划经济的手段,它们都成功地实现了赶超先进国家的目标。就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来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们侧重于重工业优先增长,与之相适应的资源配置手段也只能是计划,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首先进行了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调整,由重工业片面高速增长转变为经济社会各方面协调发展,随之而来的是资源配置手段的转变,由在计划经济为主的前提下引进市场机制,到逐步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中国一直处于赶超现代化先进国家的历史时期(只有到中国进入发达国家的行列并且成为领先者的时候,赶超的过程才会终结,并且,这种领先地位一旦被后来者替代了,新的赶超将重新开始,这本来就是几千年来世界发展的基本逻辑),无论是实行计划经济还是实行市场经济都不能改变这一基本事实。 第三,后起国选择工业化战略的原则是目标优先,而不是模式的完美。后起国的工业化目标就是赶超先进国家,以便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而它们在选择工业化战略模式时很少有国家去理性地综合分析不同模式的优劣利弊。德国、日本、苏联和中国等后起国在拟定本国工业发展道路之时,它们考虑的不是这种工业化战略是否完全符合比较优势原则,而是如何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对工业化的要求,动员有限的社会资源,实现后来者居上。从目标价值来衡量,赶超战略是一种成功的选择,正是靠这种工业化战略,这些后起国家都取得了令世人称道的工业化成就。这是不容否认的历史事实。同时,如前所述,强化政府在工业化战略选择与实施过程中的作用正是后起国成功的经验,只是国与国之间面临的机遇和形势的不同而导致了具体模式和手段的不同,但赶超的本质和内涵却是相同的。 风险代价 推行赶超战略的成果是以较快的速度建成了比较完整的中国工业经济 赶超战略体系。然而,推行该战略的过程却步履维艰,所付代价也是极其高昂的。 1、由于人为地推行重工业优先增长的发展战略,使经济结构遭到严重扭曲,由此丧失了本来可以达到的更快的增长速度。 过密的资本构成抑制了劳动力资源丰富这一比较优势的发挥,加剧了传统部门和现代部门相互分离的二元结构现象,由此丧失了本来可以达到的劳动就业和城市化水平。依靠高积累率维持的经济增长扭曲了国民收入的分配,致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扭曲的产业结构导致经济的封闭性,造成既不能利用国际贸易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又不能借助于国际贸易弥补自身的比较劣势的局面。 2、低下的微观经济效率。 由于实行生产所需要素的统一调拨,生产出的产品全部上调,发生的成本统一核算,创造的利润全部上缴的企业制度,企业发展与其经济效益没有联系,严重束缚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造成微观经济效率极为低下的问题,以致生产只能在生产可能性边界之下进行。 推行以重工业优先增长为特征的赶超战略也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的选择。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推行赶超战略的结果都是以失败告终: 1)经济增长速度缓慢,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经济结构扭曲,收入分配恶化; 2)企业效率低下,社会福利损失;财政状况恶化,通货膨胀蔓延。 经验教训 1958年大跃进追赶和超越是人类文明史上的惯常现象,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亦然。只要存在先进与落后的差距,就必然会有赶超。赶超本身无可厚非,但我们也应当认真总结在实施赶超战略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赶超发达国家,是经济落后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面临的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确立赶超对象(英、美等发达国家)和目标(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本身就是一件极有意义的事情。从世界现代化进程来看,后进入现代化行列的国家必然有一个追赶的目标,如若没有目标,仍然和从前一样,那至少说明它们还没有意识到现代化的压力和现代社会的发展前景,它们也还没有融入到现代社会发展的潮流之中去。它们可能把一两个具体的国家作为赶超的对象,也可能把一批先进国家中所表现出来的共同特征作为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大国搞现代化建设,如果总是亦步亦趋地跟在别人后面,不能创造出比其它国家更快的发展速度,被动挨打的局面是无法改变的。中国提出并实施赶超战略,其目的就在于迅速增强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摆脱发达国家的控制与威胁,改善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 把英美作为赶超目标,这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并不是说我们没有教训可以记取。我们的失误在于:一是把赶超的时间定得太短,把实现赶超目标看得太过容易。1957年底,毛泽东提出准备用八至十个“五年计划”在经济上赶上并超过美国。到1958年4月,随着形势的发展,他认为中国在工农业生产方面赶上资本主义大国,可能不需要从前所想的那样长的时间了,预计十年可以赶上英国,再有十年可以赶上美国。而到了1958年6月则认为,超过英国,不是十五年,也不是七年,只需二至三年,二年是可能的。这里主要是钢。只要1959年达到两千五百万吨,我们钢的产量就超过英国了。只要1962年达到六千万吨钢,超过美国就不难了。同年8月,北戴河会议期间则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帝国主义压迫我们,我们一定要在三年、五年、七年之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工业大国。[10]二是把赶超的指标定得太过单一,即“钢铁元帅”升帐,“以钢为纲”。选择世界上最发达的两资本主义国家为目标进行追赶,这是很有意义的事情,但是把指标仅仅设定为钢产量一项似乎并不科学,因为现代化不只是经济方面的,经济方面也不只是工业方面的,而反映工业化水平的也不仅仅只有钢产量这一项指标。这种指标单一的、短时间的赶超说明我们还没有认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规律,这种急于求成的行为破坏了人们对赶超战略的信心,扭曲了人们对赶超战略的认识,实际上也降低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标准。 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急躁情绪和政策上的偏失,有责任进行研究,总结经验教训。赶超战略本身没有错,只是在执行赶超战略的手段和途径上曾经出现了严重的偏差。 如果从世界现代化进程的角度来观察的话会发现,求急求快的心理普遍存在于后起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初起阶段。由于欠发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起点比较低,一旦通过政权的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就容易造成较大的成就,再加上大众媒体的“放大效应”,人们的期望值迅速增高,甚至以为现代化的最终实现也是指日可待。但是,也正是在这个时候现代化进程中真正的困难才开始出现。 赶超战略不能导致经济发展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它压抑了市场机制的作用。这直接表现在相对价格不能准确地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从而导致宏观层次上产业结构的高度扭曲以及微观层次上的资源配置缺乏效率。赶超战略在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取得成功,在其它发展中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取得成功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社会性质,而在于这种战略本身。 战略实施 赶超战略中国要想成功实现赶超战略,就必须吸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制定相应的政策:(1)大幅增加在国家学习能力方面的投入。国家对公民学习能力投资的最首要的目标是在全民普及初中教育,在青少年中普及高中教育,给每个人以进一步学习的基础。政府还必须重新担负起向广大农村和农民进行制度性知识转移的职责。如果国家不能从现在起就下大力气解决农村的教育问题,绝大部分的中国农民就将一代又一代地成为国家的负担,而不是国家学习能力的广大基础。教育精英化只能造就一个小的精英阶层,却不能造就一个学习型的民族。(2)建立促进国家学习能力的宏观环境:制度建设。从政府自身来看,官员的文凭必须是通过真实的学习得来。而学术界作为学习和产生新知识的化身,其具备的学习制度和文化对国家的学习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必须在强化国家的学习能力中作出表率。政府还要改革科技研发领域和资金投入的决策制度。(3)重估外资和“保护主义”的作用。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靠外资带来“研究型学习”。只要民族国家存在一天,国家的政策就必须是努力扶持民族资本。在当今的中国,恐怕没有比认为“民族经济”过时更危险的了。(4)大力吸取滞留海外的优秀留学生。国家和国家内部的组织对在发达国家留学生的工作远远不够。一方面国家需要更加重视这些人才,另一方面还需要国家的机构,特别是企业,主动去挖那些在一些技术领域从事最尖端研究的人才,而不是希望这些人仅仅因为爱国就主动回来。只有拥有强大的学习能力,中华民族才能够复兴,并且在复兴后不再重蹈衰落的覆辙。 力争有一个突破 西北地区要逐步缩小与东南沿海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就必须实行赶超战略,力争在经济上有一个大突破、大跨越。因为如果今后中国经济增长速度能够维持在7%左右,而西北地区又能比中国平均水平大约高5%—10%的话,那么,西北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对指数,要从目前的68.7逐步提高到75.0(以中国平均水平为100),将至少需要14—27年;若要提高到80.0,则至少需要23—47年。 因此西北地区要想实现大的突破、大的跨越,就必须要有新的思路和新的举措。这种新的发展战略思路就是:以“富民强区”作为根本目标,通过“更新观念、改善环境、优化结构、创新制度、扩大开放、科教先行”等途径,不断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步伐,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振兴与繁荣。要实现这一长远目标,在今后5—10年内,西北地区重点是要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发展科技教育,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不断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为今后西北地区的腾飞打下坚实的基础。 要有新的思路 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20世纪八十年代沿海地区依靠外延式数量扩张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西北地区要想实现大的突破、大的跨越,就必须要有新的思路和新的举措。西北地区具体需要做以下几件事: 汽车行业赶超战略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因为只有把交通、通信、水利、广播电视、科教文卫以及城市基础设施搞好了,投资环境改善了,才能为外资和国内民间资本的大规模进入提供一个广阔的发展机会和盈利空间。由于基础设施涉及的范围广,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加上绝大部分基础设施都属于市场和非市场活动的结合部,因此,要加快西北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民间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而不能由政府大包大揽,甚至只把眼睛盯着中央,过分地依赖中央财政和国债资金的投入。 这就需要进一步放宽外商和国内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允许并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参与铁路、公路、机场、桥梁、通信、邮电、广播电视、医院、学校,以及城市地铁、轻轨、自来水、煤气、热电站、污水及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际快运等发展建设。在中国加入WTO在即、经济全球化不断加速以及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西北地区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今后在对外开放战略和政策上应作一些相应的调整。 随着亚欧大陆桥的贯通以及中国与中亚、欧洲国家之间经贸往来的不断加强,西北地区已经成为中国向西开放的重要门户。在对外开放领域方面,国家要积极推进金融、保险、电信、交通、旅游、零售商业和中间机构等服务业的开放,扩大西北地区的服务贸易规模及范围,率先引进国外先进的服务产品、服务方式及服务企业,推动西北第三产业向更高层次发展;同时,要逐步放宽西北5省区在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的审批权限,如可考虑将一些服务贸易利用外资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政府,允许西北5省区先行各自设立1—2家外资金融机构等。 在利用外资方面,要进一步加大中央对西北地区间接利用外资的比重,对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项目,要优先或重点安排在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上;鼓励外商和港澳台商到西北地区参与生态环境建设,开展植树种草,发展环保产业、节水灌溉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和旅游业,并给予“五免五减”的所得税优惠;允许并鼓励外商采取并购方式,对西北国有企业实行资产重组试点,为下一轮拓展利用外资方式积累经验。 向西开放的门户 在发展边境贸易方面,要根据各口岸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对西北现有边境口岸实行分类规划和建设;同时,为促进西北对外经济交往与合作,建议尽快开放银川、西宁出入境口岸,并将兰州二类陆运口岸升为一类口岸。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考虑进行内陆保税区的试点。 战略弊端 赶超战略观察20世纪的国际经验可以发现,亚洲“四小龙”等以外向型经济发展为特征的新兴工业化经济,在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没有恶化甚至有所改善的同时,获得了快速的经济增长;形成对比的是,拉美国家以及印度等奉行进口替代以及重化工业优先发展的国家,不仅经济增长绩效不如人意,收入分配状况也日益恶化。 归纳这些重大的经验现象不难理解,一个经济体的收入分配状况,与其经济发展战略有内在的联系。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提高过程,本质上就是经济地位低下的群体提高其在全社会相对经济地位的过程;而经济地位低下的群体所具有的能够用来获取财富的全部手段和资产,几乎只是他们的劳动力。要提高他们的经济地位,惟一可持续的途径是,给予他们所拥有的劳动能力以最大、最充分的就业机会和按供求决定的合理价格。 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要素禀赋结构的特征一般是劳动力相对丰富、资本相对稀缺。如果他们按照自身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就能使劳动者获得最大的就业机会,分享经济发展的果实。而且,按此战略来发展经济,可以最快地积累资本,使要素禀赋结构由劳动力相对丰富、资本相对短缺的状况,逐渐改变为劳动力相对短缺、资本相对丰富的状况。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劳动者的收入也就会随着资本的积累、产业和技术的升级以及劳动边际生产力的提高而不断增加,收入分配的情形也就会随着经济的增长而不断改善。 反之,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资本相对稀缺的早期发展阶段就确立高技术的资本密集产业和技术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那么,由于这些部门不能创造足够的就业机会,绝大多数劳动力只能滞留在劳动边际生产率低下的传统部门就业,工资水平难于提高。同时,政府为了达到赶超的目标,必然扭曲各种价格信号,用行政的力量来配置资源,以便扶持具体承担赶超任务的企业。凡此种种,最终至少会在以下四个方面人为地恶化社会公平问题。 首先,赶超战略将拉大人际之间的收入差距。 赶超战略之下具体承担赶超任务的企业大量使用这些经济体中相对昂贵的资本,而较少使用相对便宜的劳动力,所以这些企业的成本水平比较高。如果任由市场调节而没有政府的扶持,这些企业就不会自发地建立起来。为了实现赶超的目标,政府就要通过种种方式予以扶持。 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活动水平低下、经济剩余少,可以动员起来用于扶持赶超企业的转移支付的资源极其有限,所以,主要的扶持手段是扭曲各种价格体系。 在各种比价关系中,最主要的是压低资本相对于劳动的相对价格。压低资本的相对价格之后,优先发展部门面临的成本被人为压低,但同时也刺激了非优先发展部门对于资本的需求,并抑制了这些部门对于劳动的需求。非优先发展部门会和优先发展部门争夺资本。为了保障优先发展部门的发展目标,政府往往人为地把要素市场分割为一种“二元市场”的格局。其中的一元是政府从全部社会生产要素禀赋资源中,先拿出足以满足优先发展部门需要的资源,配置到优先发展的部门中去。显然,这一元要素市场占有的资本量非常大,而吸收的劳动力比较少。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另一元要素市场的“剩余资本禀赋量”和“剩余劳动禀赋量”之比的结构,甚至低于全社会的总比例。 这就导致非优先发展的部门实际面临的资本和劳动的相对价格,高于优先发展部门所面对的水平,甚至高于没有任何扭曲时的市场均衡的资本和劳动的相对价格。这种分割的二元要素市场的直接含义,就是拉大不同部门就业人员的收入差距。优先发展部门就业人员的工资,会高于非优先发展部门就业人员的工资。 除了压低资本相对价格,政府为了扶持重点部门的发展,也会压低初级原料和其他中间投入品的价格。由此导致这些投入品的供给部门的利润空间缩小,进而其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也就不可避免地相应压低,使收入分配趋向于不平等。 其次,违背比较优势的发展模式会拉大地区差距。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本来就存在地区之间发展水平的差距。在实施赶超发展战略时,政府不仅不能让各个地区之间协调发展,反而会以压低价格的方式动员整个经济体中可以动员的一切必要资源,来扶持少数地区中少数项目的发展。结果使具有资源比较优势的地区无法将其优势变为经济上的比较优势,资源上不具优势的较富的地区经济越发展,从资源具有优势的较穷的地区获得的产品就越多,相当于较穷地区在不断补贴较富地区的发展;于是经济越发展,地区差距就越大。 第三,赶超战略之下,腐败的滋生和大量的非生产性活动对收入分配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赶超战略优先发展的部门在社会当中享有的地位要高于其他部门,游说政府的能力高于其他部门。这个事实造成两方面的效应:其一,有大量的资源用于游说政府,争取补贴和扶持,滋长了寻租之风,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其二,优先发展部门的各种优惠条件为腐败活动提供了先天的土壤。通过游说得到补贴较之改善管理、提高绩效,要容易得多。同时,决策阶层实际上掌握着大量的资源。为了得到这些资源,即使是各个优先发展的部门之间,也要展开竞争。但是他们往往通过腐败手段来争取资源。倘若一个经济体的法治或者行政系统自上而下的监控还能够有效地运转,那么腐败尚且不会严重恶化;但是,一旦法治和行政系统运转不畅,腐败问题会急剧恶化。腐败和寻租导致了社会特权阶层的形成,必然拉大收入差距,严重影响社会公平。 最后,实施赶超战略减少了社会经济剩余,致使对社会上不具备劳动能力以及丧失劳动力的弱势群体的救济水平降低,也会使收入差距拉大、社会公平问题恶化。 广大发展中国家必须放弃赶超战略,代之以符合自身比较优势的发展战略,才能快速发展经济,使要素禀赋结构以可持续的最快速度提升。同时,在顺应比较优势的发展战略之下,资本、劳动力及其他要素和资源的市场无须人为分割,各种要素可以自由流动,有最为充分的就业机会,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获得市场均衡价格,进而人际之间的收入差距和地区之间的差距趋于缩小,而腐败和寻租行为的制度基础在比较优势战略之下也不复存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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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什么是财政政策的传导机制 2财政政策的传导机制的类型 什么是财政政策的传导机制 财政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指财政政策工具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各种财政政策工具的构成要素通过某种作用机制相互联系,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的作用整体。 财政政策的传导机制的类型 简单说来财政政策的传导,主要是通过收入分配这一主要中介指标,影响社会总供求进而实现财政政策目标。根据政府是否采取行动,财政政策的传导机制分为两种情况: 1、“自动稳定器”财政政策的传导机制。 在“自动稳定器”的财政政策中,当经济出现不均衡时,政府不需要采取任何行动,财政政策工具就会自动发挥作用,减缓经济的衰退或者膨胀,稳定经济。在财政政策工具中,自动稳定器主要包括超额累进税率的所得税和有明确条件规定的对个人的转移支付。 2、“相机抉择”财政政策的传导机制 在大多数总供求失衡的情况下,为了使经济达到预定的总需求和就业水平,仅依靠“自动稳定器”财政政策工具往往调整力度不够,政府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相机决定采取不同的财政政策手段,进而影响企业和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调节社会总需求。这就是执行“相机抉择”财政政策。
简介 刑法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走私假币罪侵犯的客体国家对外贸易中对假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 走私假币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中国籍﹑外国籍﹑无国籍公民和单位都可能构成走私假币罪。 走私假币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破坏对外贸易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而希望这种故意行为实现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 走私假币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废,而且也破坏了国家对外的贸易管理,本罪的对象,与其他诸如走私毒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不同,它仅限于伪造的货币。所谓伪造的货币,是指依照人民币或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线条等特征而通过印刷、复印、石印、手描、照相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既包括伪造的人民币,又包括伪造的外币。按照伪造的方法,其可分为机制胶印、凹印假币、石板、木板、蜡板印假币,复印、誉印假币,照相假币、描绘假币、板印假币、复印、制板技术合成假币,模仿硬币铸造的假币等多种。对于变造的货币即对货币通过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的方法加工处理,而使其改变形态、升值产生的货币,严格说来,并不属于伪造的货币。对其走私的不宜以本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取种种方法,以躲避海关对其所运输、携带、邮寄的伪造货币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最为本质的特征之一,对于本罪当然亦不例外。其实,行为人明明知道伪造的货币是国家一再严厉禁止进出国(边)境的,如果被海关发现,必然会予以没收。因此,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要达到其目的,只有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使其所运输、携带或邮寄的伪造的货币逃避海关的检查与监督。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绕关走私,即绕过关品,在没有海关或边境检查站的地方,非法运输、携带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有的是瞒关走私,即虽通过关口,但企图采用隐匿、假报、伪装等手段,以欺骗海关部门的检查,通过海陆空等运输线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境。这些行为,都是一些典型的走私伪造的货币之行为。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典型的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在理论上,又常被称之为间接走私或准走私的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准走私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1)直接向走私伪造货币的犯罪分子收购伪造的货币的; (2)在内海、领海收购、运输、贩卖伪造的货币的; (3)与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若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决意逃避海关的监管并将其运输、携带或邮寄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或者完全受到蒙骗的情况下运输、携带或者邮寄了伪造的货币进出境的,就不构成本罪。当然,这并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对本罪的构成没有影响。[1] 如何正确认定 武汉警方展示被缴获的假硬币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系行为犯,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原则上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但对于那些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确实很小,如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不足500元或者币量不足50张,且不具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9月8日《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似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则可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不作刑事处罚,但可由海关依照有关的海关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二)区分走私假币罪与其他货币犯罪的界限 区别的主要界限在于犯罪的手段不同。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罪走私的对象限于假币。所谓假币,是 伪造的货币的简称,是指仿照真实货币的图案、色彩、式样等,采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的假的货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伪造的货币包括可以在国内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2.本罪的走私行为方式也与走私武器、弹药 罪相同。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走私假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条中也作了相同规定。 4.应注意本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界限。如果将假币运输进出境,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买卖假币以及直接向走私 人收购假币的,应当定本罪,而不能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r7年3月14日修 订)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 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2002年12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修正)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擞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6日)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不足2000张(枚)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或者币量2000张(枚)以上不足2万张(枚)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量刑标准 走私假币罪 1、根据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 第一,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参照《解释》第5条规定,具有下列严重情节的,即可在这一量刑幅度内量刑: (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币计算,下同)5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或者币量500张以上不足5000张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足500张且具有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的; (3)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足1000张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较轻,参照《解释》,主要是指走私伪造货币的总面值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足500张的情况。 第三,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参照《解释》第5条第3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5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5000张以上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构成犯罪,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严重后果的; (3)冒充司法、海关、工商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张以上的; (4)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张以上的; (5)与境外不法分子勾结走私伪造的货币,情节严重的; (6)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走私伪造的货币如属外币,应当按照查获犯罪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同种货币兑换人民币市场的汇价折算。 2、根据本条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案例分析 走私假币罪台湾渔船偷运6000余万假币 被告人庄添活,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台湾省高雄市人,汉族,高小文化,系台湾省“天吉福”号渔船船长,住台湾省高雄市旗津区旗津二路371号。1998年9月7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添活犯走私假币罪一案,于1999年9月29日以(1999)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庄添活犯走私假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庄添活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1日以 (1999)粤高法刑经终字第31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8年7月23日,被告人庄添活受台湾走私分子的雇用,为其运载“电脑零件”从台湾到大陆海域交给大陆走私分子。同日中午,被告人庄添活与台湾走私分子共同将台湾走私分子送来的假人民币装上“天吉福”号渔船的暗舱中,庄添活还得到台湾走私分子提供的与大陆接货人联络的代号和频率。同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庄添活纠集同案被告人庄振泰、吴江寅(均已判刑)驾驶“天吉福”号渔船从台湾省高雄港出发,驶向大陆海域。航行途中,被告人庄添活通过对讲机与大陆走私分子联络,商定交接地点为东经116°15′、北纬22°50′海域。同月25日凌晨4时许,“天吉福”号渔船驶至东经116° 16′、北纬22°49′的汕尾海域。前来接货的同案被告人陈培(已判刑)与刘捧、刘乃交、刘银泉(均另案处理)驾驶小木船向“天吉福”号渔船停靠。双方欲交接假币时,被我边防公安缉私艇截获。随后从“天吉福”号渔船的暗舱里查获18箱百元面额的机制版假人民币,共计626473张,总面值为 62647300元。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假人民币、“天吉福”号渔船、假币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庄添活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添活纠集他人从台湾省高雄市驾船偷运伪造的人民币到大陆海域交给大陆走私分子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走私假币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既是纠集、承运者,也是指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高法刑经终字第317号维持一审以走私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庄添活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
定义发展中国家为使经济由落后变为先进所拟定的长期性、全局性、根本性的目标和对策。它一般含有社会发展的某些内容,又常称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一般内容 经济发展战略 经济发展战略通常包括三个基本组成部分:①制定战略的实际依据和理论依据。要考虑本国的经济、社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等的历史和现状,并明确所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和重要指导原则。②提出在一定时期内拟实现的综合的、概括的总体目标和在某些方面比较具体的目标。③提出实现战略目标的途径和手段。包括战略重点、实施步骤、力量部署、重大的政策措施等。经济发展战略有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一个国家、一个部门、一个地区、一个企业,都可有自己的经济发展战略。下一层次或较小范围的经济发展战略,是上一层次或较大范围的经济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其中,最重要的是全国性的宏观经济发展战略。 历史演变过程 经济发展战略概念,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运用起来的。由于一系列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的出现,经济发展问题日益突出,逐渐形成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为研究对象的发展经济学,随之产生经济发展战略概念。美国发展经济学家A.O.赫希曼(1915~ )较先使用这一概念,1958年他出版了《经济发展战略》一书。60年代,不少国家总结工业化的经验,提出“进口替代的发展战略”、“出口替代的发展战略”等经济发展的不同型式。同时,联合国先后制定了60年代、70年代、80年代三个十年的国际发展战略,使发展战略概念在国际上更为流行。经济发展战略也从指一切国家经济增长的战略,逐渐演变为专指发展中国家由落后经济过渡到现代化经济的战略。70年代末,中国一些学者开始引用“发展战略”概念,并进行专门研究。 制定的依据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必须有科学的依据,一般地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国情。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必须从本国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各种基本情况出发,使战略目标的确定,发展途径的选择符合客观条件、立足本国实际。国情的具体内容包括: (1)自然资源条件。主要有土地、水资源、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以及地理位置、气候等条件。 (2)人口状况。人口状况包括人口数量、素质、构成、就业等方面。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在具体制定经济发展战略时,要充分考虑人口价值具有两重性,在决策时,要把人口现状与发展国家经济、社会等方面状况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经济发展战略 (3)经济条件。主要有生产力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基础设施、居民收入及消费水平、科技教育等情况。这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大小的重要表现,也是制定经济发展战略的基础。 (4)经济社会结构。主要有社会经济成分、管理体制、政治制度等状况。这些因素中,有的规定着经济发展的情况和方向,有些影响经济发展的动力和途径,有的起制约作用等。因此,在研究制定经济发展战略时应当综合考虑。 (5)科技发展水平。当代科技发展水平对社会经济各个方面的影响日益突出,因此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科技发展给未来带来的潜在影响,并据此估价和调整其他领域的发展政策。 客观规律。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必须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经济规律是社会经济现象及其运动过程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因此,制定经济发展战略,要善于学习和总结实践经验,从经济实践中找出经济发展的规律性,作出科学的决策。 国际环境。国际政治和经济的形势及条件,对国内经济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当今世界,生产国际化加强,国际经济关系日趋密切。国际环境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金融资本转移、技术转让和商品贸易、国际劳力市场、国际经济结构等方面的内容。 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战略 经济发展战略世界上一般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经济发展战略,从基本方面看,大体可分两种,经历两个阶段: 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头一二十年,实行所谓"传统的发展战略"(Conventional Development Strategies,简称CDS)。这种战略以国民生产总值(GNP)增长为主要目标,以工业化为主要内容,求得国家的富裕和繁荣。实行的结果,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扩大了对外贸易,提高了按人口平均计算的国民收入,有些国家和地区进入了中等国家行列。但由于片面追求 GNP的增长,往往忽视人民福利,以过高的积累率,过多地发展重工业,导致经济比例失调,经济结构不合理,消费品不足,贫富悬殊,财政赤字、外债剧增,通货膨胀,环境恶化。 ②由于实行传统发展战略的结果不理想,60年代以来有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改行所谓"变通的发展战略"(Alternative Development Strategies,简称ADS),或称“新的发展战略”。这种战略,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以满足人们基本需要为目标,在增加GNP的同时,重视保证最低限度的人类需要,重视生活的物质质量,重视分配的公平。它要求新的衡量体系,较通行的有:美国经济学家W.D.诺德豪斯和J.托宾(1918~ )提出的“可维持的经济福利量”(Sustainable Measure of EconomicWelfare),美国经济学家M.D.莫里斯(1921~ )提出的“生活的物质质量指数”(Physical Quality of LifeIndex,简称 PQLI)。这些衡量体系设想突破了单纯以GNP增长作为评价标准,分别纳入闲暇、环境、寿命、死亡率、识字率等因素。这在某种程度上迎合了群众愿望,但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当前的社会条件下难以真正实行。 为实现一定的战略目标,需采取相应的战略方针、政策和措施。由于各国实际情况不同,在这些方面所采取的决策不可能完全一样。石油生产国和非产油国,新兴工业国和低收入国,资源丰富的大国和自然条件差的小国,在决策上会有许多区别。一般认为,从本国国情出发,产业结构合理化;自力更生为主,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外部条件;把国内发展战略同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加强南南合作紧密结合起来,应是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要求。 中国经济发展战略 经济发展战略 中国过去虽长时期没有使用经济发展战略概念,但在不同的时期提出的总路线、总任务和总方针、总政策等,实际上含有经济发展战略的意义。中国采取的经济发展战略、遵循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从中国的特殊国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它既不同于“传统的发展战略”,也不同于“变通的发展战略”。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1978年12月)以后,中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即更加注意在经济增长基础上逐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强调以高效益为中心任务;主要依靠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从事内含扩大再生产;开发物力资源和开发人力特别是智力资源并重;在自力更生基础上实行对外开放。中国经济建设的战略部署大体分三步走:第一步,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第二步,到20世纪末,使国民生产总值再增长一倍,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见中国经济的发展战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