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解释 FCA是国际贸易术语之一,《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对其规定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承运人”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 若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则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买卖双方义务 A 卖方义务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自行承担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在指定的地点或其他受货地点,按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以约定的方式或该指定地点习惯的方式,将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照管。 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到货物已交付时为止。 买方义务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当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要的一切海关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但若买方要求,或者如果是商业惯例而买方未适时给予卖方相反指示,则卖方可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当。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卖方都可以拒绝订立此合同;如果拒绝,则应立即通知买方。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自指定的地点运输货物的合同,卖方按照A3a)订立了运输合同时除外。 b)保险合同 无义务。交货 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按照A3a)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交货在以下时候完成: a)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b)若指定的地点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按照A3a)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决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若买方没有明确指示,则卖方可以根据运输方式和/或货物的数量和/或性质将货物交付运输。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风险转移 除规定外,卖方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规定交货为止。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按照规定交货之时起;及由于买方未能按照A4规定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未在约定时间接管货物,或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费用划分 除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应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由于买方未能按照A4规定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于买方指定的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接管货物、或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付给承运人的充分通知。若在约定时间承运人未按照规定接收货物,则卖方必须相应地通知买方。 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就按照规定指定的人的名称给予卖方充分通知,并根据需要指明运输方式和向该指定的人交货的日期或期限,以及依情况在指定的地点内的具体交货点。交货凭证、运输单据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担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按照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空运单、铁路托运单、公路托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使用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所代替。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了按照A4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在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通常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卖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要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要的海关手续。FCA(固定信道分配) 信道分配是指在采用信道复用技术的小区制蜂窝移动系统中,在多信道公用的情况下,以最有效的频谱利用方式为每个小区的通信设备提供尽可能多的可使用信道。 一般信道分配方案可分为三类:固定信道分配(FCA),动态信道分配(DCA)和混合信道分配(HCA)。信道分配过程一般包括呼叫接入控制、信道分配、信道调整三个步骤,不同的信道分配方案在这三个步骤中有所区别。 在FCA方案中,整个服务区域被分为一定数量的小区,每个小区根据一定的信道复用形式配置一定数量的信道,相当于在一个小区群的不同小区间对信道完全隔离,这种配置方式要求满足一定的信号质量。FCA的呼叫接入控制策略为:当有新的呼叫要求接入,若相对应的小区里存在空闲信道,就接受一个呼叫。FCA的信道分配策略是:以一定的方式在配置给本小区固定信道中选择一个信道给呼叫。FCA不存在信道重分配过程,FCA方案非常简单,但是,它们不能随着业务条件和用户分布的变化自动调整。 常用的固定信道分配(FCA)方案有:均匀固定信道分配方案(UFCA)、非均匀信道分配方案(NUFCA)、静态信道借用分配方案(SBFCA,长期的)、简单信道借用分配方案、混合信道借用方案(HB,包括简单混合信道借用SHCB、信道排序借用BCO、直接信道锁定借用BDCL、偏向共享SHB、带重分配的有序信道分配方案ODCA等)形式概念分析 形式概念分析(formal concept analysis)是Wille提出的一种从形式背景进行数据分析和规则提取的强有力工具。
GS标志 - 产品安全认证 GS标志, 是德国劳工部授权TUV、VDE等机构颁发的安全认证标志。 GS标志是被欧洲广大顾客接受的安全标志。通常GS认证产品销售单价更高而且更加畅销。 欧共体CE规定, 1997.1.1.起管制 "低电压指令(LVD)"。GS已经包含了"低电压指令(LVD)"的全部要求。所以, 获得GS标志后, TUV会例外免费颁发该产品LVD的CE证明 (COC),TUV Rheinland 97年后的证书则在GS证书中包含了LVD证书。厂商申请GS的同时获得了LVD证明。GS认证对产品和文件的要求 产品要通过欧洲安全标准的型式实验。 产品结构要符合标准要求。 说明书(德文,英文)要符合标准。 按认证机构要求准备的《结构图》、《电路图》、《零部件清单》等英文文件,产品测试将按这些文件提供的参数进行。什么样的产品可以取得GS认证 虽然GS的含义是德语"Geprüfte Sicherheit"(安全认可),但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Germany Safety"(德国安全)。许多种类的产品可以取得GS认证及使用GS标志: · 家用电器 · 家用机械 · 体育运动用品 · 家用电子设备,比如视听设备 · 电气及电子办公设备,比如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电脑、打印机等等 · 工业机械 · 实验测量设备 · 其它与安全有关的产品如自行车、头盔、爬梯、家具等等 所有以上产品的使用说明也将受到检查,以确保能对使用者进行明确的操作安全指导。 GS认证对工厂品保体系有严格要求, 对工厂要进行审查和年检: 要求工厂在批量出货时, 要依据ISO9000体系标准建立自己的质量保证体系。工厂最少要有自己的品管制度,质量记录等文件和足够的生产、检验能力。 颁发GS证书之前, 要对新工厂进行审查合格才发GS证书。发证书后, 每年要对工厂进行最少1次审查。无论该工厂申请多少个产品的TUV 标志, 工厂审查只需要1次。怎样才能取得GS证书1.首次会议 通过首次会议,认证公司将向贵方的产品工程师解释认证的具体程序以及有关标准;并将递交要求的文件表格。2.申请 由贵方提交合要求的文件。3.技术会议 在认证公司的工程师检查过贵方的文件资料后,将会安排与贵方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会议,通常是在认证公司进行,将会对贵方的产品本身或产品的技术标准进行检查,认证公司的工程师通常会在这个较早的阶段找出差异所在,而为您节省了时间以及后阶段不必要的模具花费。4.样品测试 测试将依照所适用的标准进行,可以在制造商的实验室或认证机构的任何一个实验室进行。5.工厂检查 GS认证也要求对生产的场所进行与安全相关的程序检查。6.签发GS证书 顺利完成所有的工作后,认证机构将为您的产品签发GS证书。
简介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法兰克福体育场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简要的说,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随着gmp的发展,国际间实施了药品gmp认证。gmp提供了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药品生产必须符合gmp的要求,药品质量必须符合法定标准。我国卫生部于1995年7月11日下达卫药发(1995)第35号"关于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的通知"。药品gmp认证是国家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实施gmp监督检查并取得认可的一种制度,是国际药品贸易和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药品质量稳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一种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手段。同年,成立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china certification committee for drugs,缩写为cccd)。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建立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自1998年7月1日起,未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卫生部不予受理生产新药的申请;批准新药的,只发给新药证书,不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严格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对未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不得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车间),在申请生产新药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优先受理:迄至1998年6月30日未取得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车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新药生产的申请。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在参与国际药品贸易时,可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药品出口销售的证明:并可按国家有关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向物价部门重新申请核定该药品价格。各级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要优先采购、使用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和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车间)生产的药品。药品gmp认证的药品,可以在相应的药品广告宣传、药品包装和标签、说明书上使用认证标志。 食品gmp认证由美国在60年代发起,当前除美国已立法强制实施食品gmp外,其他如日本、 加拿大、新加坡、德国、澳洲、中国等国家均尚采取劝导方式 辅导业者自动自发实施。GMP认证的好处 为食品生产提供一套必须遵循的组合标准。 为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监督员提供监督检查的依据。 为建立国际食品标准提供基础,如:HACCP、BRC、SQF。 满足顾客的要求,便于食品的国际贸易。 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认识食品生产的特殊性,提供重要的教材,由此生产积极的工作态度,激发对食品质量高度负责的精神,消除生产上的不良习惯。 使食品生产企业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要求更为严格。 有助于食品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从而保证食品质量。 GMP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实施对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符合法规的要求。GMP所规定的内容,是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发展、实施其他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前提条件。药品 GMP 认证工作程序 1 、职责与权限 1.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 GMP 认证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 GMP 认证的具体工作。 1.2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GMP 认证申报资料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 、认证申请和资料审查 2.1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 GMP 认证申请书》,并按《药品 GMP 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2.2 认证申请资料经局安全监管司受理、形式审查后,转交局认证中心。 2.3 局认证中心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2.4 局认证中心应在申请资料接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 、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3.1 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单位,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在资料审查通过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检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在资料审查中发现并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列入检查范围。 3.2 局认证中心负责将现场检查通知书发至被检查单位,并抄送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局安全监管司。 3.3 检查组一般不超过 3 人,检查组成员须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GMP 检查员。在检查组组成时,检查员应回避本辖区药品 GMP 认证的检查工作。 4 、现场检查 4.1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4.2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一名负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辖区药品 GMP 认证现场检查。 4.3 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 GMP 认证现场检查,并根据被检查单位情况派员参加、监督、协调检查方案的实施,协助组长草拟检查报告。 4.4 首次会议内容包括:介绍检查组成员;声明检查注意事项;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确定检查陪同人员等。检查陪同人员必须是企业负责人或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药品生产全过程,并能准确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4.5 检查组须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对检查项目进行调查取证。 4.6 综合评定检查组须按照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进行评定,作出综合评定结果,拟定现场检查的报告。 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单位应回避。 4.7 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尚需完善的方面、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资料等。 4.8 未次会议检查组宣读综合评定结果。被检查单位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4.9 被检查单位可就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的解释、说明。如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须核实。 4.10 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提出的尚需完善的方面,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4.11 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5 、检查报告的审核 局认证中心须在接到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认证批准 1. 经局安全监管司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局认证中心审核意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 对审批结果为“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 GMP 证书》,并予以公告 .药品 GMP 认证 关于药品 GMP 认证: 《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为 1 年。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重新申请药品 GMP 认证。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颁发有效期为 5 年的《药品 GMP 证书》GMP 认证资料 GMP 认证所需资料: 1 . 药品 GMP 认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2 .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 . 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4 . 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 5 . 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6 .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7 . 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8 . 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9 . 申请认证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10 .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11 . 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药品 GMP 认证流程 1、申报企业到省局受理大厅提交认证申请和申报材料 2、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 (5个工作日) 3、认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10个工作日) 4、认证中心制定现场检查方案(10个工作日) 5、省局审批方案 (10个工作日) 6、认证中心组织实施认证现场检查 (10个工作日) 7、认证中心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初审 (10个工作日) 8、省局对认证初审意见进行审批(10个工作日) 9、报国家局发布审查公告(10个工作日)药品 GMP认证标准 GMP标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保证药品在规定的质量下持续生产的体系。它是为把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的危险降低到最小而订立的。GMP包含方方面面的要求,从厂房到地面、设备、人员和培训、卫生、空气和水的纯化、生产和文件。“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简要的说,GMP要求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 GMP所规定的内容,是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 《良好药品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GMP)是指导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规。世界卫生组织于1975年11月正式公布GMP标准。国际上药品的概念包括兽药,只有中国和澳大利亚等少数几个国家是将人用药GMP和兽药GMP分开的。
该标准包括了买家最关注的是否真正制造商、生产优质产品的能力、企业规模、专业外贸团队及经验、产品研发能力、社会环境责任、信誉/商誉及过往OEM/ODM/OBM经验等体现综合实力的八大标准。 环球市场集团(亚洲)有限公司委托德国莱茵集团(TUV)根据群体品牌GMC资格审核的8大标准对中国制造商进行严格的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查,以确认其是否真正具备相当规模的出口实力。环球市场集团(亚洲)有限公司将对审核合格的制造商颁发群体品牌GMC证书。经TUV、Intertek审核通过的GMC证书环球市场认真贯彻群体品牌GMC标志的资格审核标准,筛选出优秀的中国制造商,共同代表“中国制造”的真正实力,提升整体美誉度,使其成为值得国际买家和消费者信赖的优质标志。每个通过审核的企业都可以拥有群体品牌GMC 的使用权,国际买家能通过群体品牌GMC的标识轻易辨识出具备实力的中国制造商,列为其优先考虑对象。此外,通过国内外重量级展会、网站、采购目录等多种渠道重点推广,群体品牌GMC将大大提升优质中国制造商的曝光率,缩减国际专业买家搜寻中国优质制造商的成本与时间,保证国际贸易质量。
最终装配计划 FAS(Final Assemble Schedule):最终装配计划,是ERP系统在的一种生产计划,一般是在按订单装配的企业用到此计划,与MPS主生产计划有联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AS:Fire Automation System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大厦智能消防系统)船边交货 FAS(Free Alongside Ship)是国际贸易术语之一,《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对其规定如下: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AS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这一点与以前版本的内容相反,以前版本要求买方安排办理出口手续。 但是,如当事方希望买方办理出口手续,需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自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在买方指定的装货地点,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及 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时起,但以该项货物已划拨到合同项下,即明确保留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应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应缴纳的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按照A4规定交货时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由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装载上述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交至指定的船边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使用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或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设备关联信令 Facility Associated Signaling (FAS)fas基因 Fas又称作APO-1/CD95,属TNF受体家族。Fas基因编码产物为分子量45KD的跨膜蛋白,分布于胸腺细胞,激活的T和B淋巴细胞,巨噬细胞,肝、脾、肺、心、脑、肠、睾丸和卵巢细胞等。Fas蛋白与Fas配体结合后,会激活caspase,导致靶细胞走向凋亡。阿根廷南部空军 1982年4月,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英阿福克兰群岛战争,阿根廷建立了一套复杂的指挥机构。负责此次作战的最高司令部为新组建的南大西洋战区司令部(TOAS),指挥官胡安•隆巴多海军中将,指挥阿根廷海军部队和福克兰群岛卫戍部队。陆军准将本杰明•梅嫩德斯接受 TOAS 领导,负责指挥驻扎福克兰群岛的所有陆、海、空军部队。4 月 5 日,空军作战司令部(TOAS 下属的战略空军司令部)组建了一支特遣部队,称为南部空军(FAS,Fuerza Aerea Sur),由空军准将恩斯多•荷拉西奥•克拉斯波指挥。FAS 几乎集中了阿根廷所有可用的空中作战兵力,但这支最强大的机动打击力量却并不归 TOAS 指挥。虽然 FAS 在级别上和 TOAS 下属几个司令部相当,但它并不接受胡安•隆巴多的指挥,而是直接向军人执政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加尔铁里)负责。 这种错综复杂的指挥关系并不利于作战指挥,但却是军人执政委员会内部复杂人事关系的缩影。 本词条引用自“空军之翼”网站《福克兰战争中的空中力量》
中文释义 工厂交货相关义务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为货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交易流程 A4 交货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期限,或如果未约定日期或期限,按照交付此类货物的惯常时间,在指定的地点将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若在指定的地点内未约定具体交货点,或有若干个交货点可使用,则卖方可在交货地点中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和A7/B7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及 由于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负担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到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未受领货物或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买方必须偿付卖方按照A2规定给予协助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有关货物将于何时何地交给买方处置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确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受领货物的具体时间和/或地点时,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无义务。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已受领货物的适当凭证。货物验收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了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查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在订立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指货物通常无需包装)。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包括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其他义务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交货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出口和/或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要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取得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给予协助时所发生的费用。 英文:EX-Works
简介由来 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现名世界海关组织)主持制定的一部供海关、统计、进出口管理及与国际贸易有关各方共同使用的商品分类编码体系。主要作用 HS编码“协调”涵盖了《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两大分类编码体系,是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除了用于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外,对运输商品的计费、统计、计算机数据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简化以及普遍优惠制税号的利用等方面,都提供了一套可使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从199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出口税则采用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该制度是一部科学的、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采用六位编码,适用于税则、统计、生产、运输、贸易管制、检验检疫等多方面,目前全球贸易量90%以上使用这一目录,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标准语言。我国进出口税则采用十位编码,前八位等效采用HS编码,后两位是我国子目,它是在HS分类原则和方法基础上,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延伸的两位编码。HS Code编码实施 HS于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每4年修订1次.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使用HS,全球贸易总量90%以上的货物都是以HS分类的。 HS的总体结构包括三大部分:归类规则;类、章及子目注释;按顺序编排的目与子目编码及条文。这三部分是HS的法律性条文,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和严密的逻辑性。HS首先列明6条归类总规则,规定了使用HS对商品进行分类时必须遵守的分类原则和方法。HS的许多类和章在开头均列有注释(类注、章注或子目注释),严格界定了归入该类或该章中的商品范围,阐述HS中专用术语的定义或区分某些商品的技术标准及界限。内容 HS采用六位数编码,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2类,98章。章以下再分为目和子目。商品编码第一、二位数码代表“章”,第三、四位数码代表“目”(Heading),第五、六位数码代表“子目”(Subheading)。前6位数是HS国际标准编码,HS有1241个四位数的税目,5113个六位数子目。有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已分出第七、八、九位数码。 在HS中,“类”基本上是按经济部门划分的,如食品、饮料和烟酒在第四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产品在第六,纺织原料及制品在第十一类,机电设备在第十六类。运输设备在第十七类,武器、弹药在第十九类等。HS“章”分类基本采取两种办法:一是按商品原材料的属性分类,相同原料的产品一般归入同一章。章内按产品的加工程度从原料到成品顺序排列。如52章棉花,按原棉——已梳棉——棉纱——棉布顺序排列。二是按商品的用途或性能分类。制造业的许多产品很难按其原料分类,尤其是可用多种材料制作的产品或由混合材料制成的产品(如第64章鞋、第65章帽、第95章玩具等)及机电仪产品等,HS按其功能或用途分为不同的章,而不考虑其使用何种原料,章内再按原料或加工程序排列出目或子目。HS的各章均列有一个起“兜底”作用,名为“其他”的子目,使任何进出口商品都能在这个分类体系中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商品综合分类表目录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一章活动物第二章肉及食用杂碎第三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四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第二类植物产品第六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第七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八章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第九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第十章谷物第十一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第十二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第十三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第十四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十五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十六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第十七章糖及糖食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第十九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第二十一章杂项食品第二十二章饮料、酒及醋第二十三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第二十四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矿产品第二十五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及矿灰第二十七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二十八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学品第三十章药品第三十一章肥料第三十二章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胶粘剂;墨水、油墨第三十三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三十四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第三十五章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第三十六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第三十七章照相及电影用品第三十八章杂项化学产品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三十九章塑料及其制品第四十章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四十一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第四十二章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四十三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四章木及木制品;木炭第四十五章软木及软木制品第四十六章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品;纸、纸板及其制品第四十七章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品第四十八章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第四十九章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五十章蚕丝第五十一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二章棉花第五十三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四章化学纤维长丝第五十五章化学纤维短纤第五十六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第五十七章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第五十八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第五十九章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第六十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第六十一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六十二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六十三章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六十四章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第六十五章帽类及其零件第六十六章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第六十七章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六十八章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第六十九章陶瓷产品第七十章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七十一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第七十二章钢铁第七十三章钢铁制品第七十四章铜及其制品第七十五章镍及其制品第七十六章铝及其制品第七十七章(保留为税则将来所用)第七十八章铅及其制品第七十九章锌及其制品第八十章锡及其制品第八十一章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八十二章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第八十三章贱金属杂项制品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八十四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八十五章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八十六章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第八十七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第八十八章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第八十九章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九十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九十一章钟表及其零件第九十二章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三章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二十类杂项制品第九十四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第九十五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六章杂项制品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NOVCC:Non Vessel OperatingCommon Carrier (无船承运人) 是指那些不拥有船舶,不控制船舶的营运,但提供海上运送服务,负担海上公共承运人责任的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