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谈判英文缩写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1947年4月至10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下调关税的承诺是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成果。23个缔约方在7个月的谈判中,就123项双边关税减让达成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在双边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无条件地、自动地适用于全体缔约方。 这轮谈判依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就众多商品达成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协议,促进了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贸易的恢复和发展。这轮谈判虽然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草莶和生效之前举行,但人们仍习惯视其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 1949年4月至10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法国安纳西举行。这轮谈判的目的是,给处于创始阶段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成员提供进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机会,促使这些国家为承担各成员之间的关税减让作出努力。这轮谈判除在原23个缔约方之间进行外,又与丹麦、多米尼加、芬兰、希腊、海地、意大利、利比里亚、尼加拉瓜、瑞典和乌拉圭等10个国家进行了加入谈判。这轮谈判总计达成147项关税减让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 1950年9月至1951年4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在英国托奎举行。这轮谈判的一个重要议题是,讨论奥地利、联邦德国、韩国、秘鲁、菲律宾和土耳其的加入问题。由于缔约方增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之间的贸易额已经超过当时世界贸易总额的80%,在关税减让方面,美国与英联邦国家[主要指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谈判进展缓慢。英联邦国家不愿在美国未作出对等减让条件下,放弃彼此间的贸易优惠,使美国与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未能达成关税减让协议,这轮谈判共达成150项关税减让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26%。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 1956年1月至5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美国国会认为,前几轮谈判,美国的关税减让幅度明显大于其他缔约方,因此对美国政府代表团的谈判权限进行了限制。在这轮谈判中,美国对进口只给予了9亿美元的关税减让,而其所享受的关税减让约4亿美元。英国的关税减让幅度较大。这轮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15%。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 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举行,共有45个参加方。这轮谈判由美国副国务卿格拉斯·狄龙倡议,后称为“狄龙回合”。谈判分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从1960年9月至12月,着重就欧洲共同体建立所引出的关税同盟等问题,与有关缔约方进行谈判。后一阶段于1961年1月开始,就缔约方进一步减让关税进行谈判。这轮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20%,但农产品和一些敏感性商品被排除协议之外。欧洲共同体六国统一对外关税也达成减让,关税水平平均降低6.5%。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 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举行,共有54个缔约方参加。这轮谈判又称“肯尼迪回合”。美国提出缔约方各自减让关税50%的建议,而欧洲共同体则提出“削平”方案,即高关税缔约方多减,低关税缔约方少减,以缩小关税水平差距。这轮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从1968年起的五年内,美国工业品关税水平平均降低了37%,欧洲共同体关税水平平均降低了35%。 这轮谈判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了倾销的定义、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和幅度,但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滥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这轮谈判中,美国、英国、日本等21个缔约方签署了第一个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有关反倾销的协议,该协议于1968年7月1日生效。 为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在这轮谈判斯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新增“贸易与发展”条款,规定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特殊优惠待遇,明确发达缔约方不应期望发展中缔约方作出对等的减让承诺。这轮谈判还吸收波兰参加,开创了“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先例。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 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举行。因发动这轮谈判的贸易部长会议在日本东京举行,故称“东京回合”。“东京回合”共有73个缔约方和29个非缔约方参加了谈判。这轮谈判历时5年多时间,取得的主要成果有: 开始实行按既定公式削减关税,关税越高减让幅度越大,从1980年起的8年内,关税削减幅度为33%,减税范围除工业品外,还包括部分农产品。这轮谈判最终关税减让和约束涉及3000多亿美元贸易额。 产生了只对签字方生效的一系列非关税措施协议[通常称为“东京回合”守则],包括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口许可程序、政府采购、海关估价、反倾销、牛肉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等。 通过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授权条款,允许发达缔约方给予发展中缔约方普遍优惠制待遇,发展中缔约方可以在实施非关税措施协议方面享有差别和优惠待遇,发展中缔约方之间可以签订区域性或全球性贸易协议,相互减免关税,减少或取消非关税措施,而不必给予非协议参加方这种待遇。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八轮谈判于1986年9月15日在乌拉圭首都埃斯特角开始举行,称为“乌拉圭回合”。这次谈判至1993年12月15日在日内瓦完成。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咯什城举行会议,由参加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方,草签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宣告正式结束。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原1947年的总协定失效,由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其附件所取代。医疗电视网英文缩写 Medical Television Network详细 KidCARE Medical Television Network (“KidCARE TV”) is a place-based provider of digital video education for pediatric waiting rooms. KidCARE TV digitally delivers programs to heighten mother’s awareness of pediatric wellness issues and improve collaboration between parents and pediatricians.南非跨国电信集团简介 MTN成立于2000年2月15日。 MTN是是南非跨国电信集团,在非洲、亚洲和中东地区21个国家运营有业务,同时被认为是非洲最重要的移动网络。它的网络覆盖南非,是全球覆盖范围最广的网络之一,覆盖面积近880,000平方公里。MTN集团的总部在南非,为所在国92%的人口提供电信接入。网络分布在南非、乌干达、卢旺达、喀麦隆和尼日利亚等6个国家,网络效益和用户满意度在非洲均是第一.活动 2010世界杯 MTN是2010年南非世界杯足球赛赞助商,拥有非洲和中东地区的独家移动内容权。MTN的主题颜色是黄色,作为2010南非世界杯的首席通信赞助商,在2年前就开始了世界杯主题的宣传。南非的一种本地俚语,相当于酷Cool 世界杯赞助商LOGO 2009年,南非跨国运营商MTN与印度IMImobile开展战略合作,以解决新兴市场日益增长的内容需求。这项战略性合作将使MTN的21个市场能通过先进的交付平台进入当前全球流行的内容库。内容类别将包括本地和国际风格的音乐、体育、游戏、娱乐、新闻以及更多。 特别是MTN将利用其与IMImobile的合作关系,在用户手机上推出2010年南非世界杯足球赛(2010 FIFA World Cup)独家内容,其中包括足球比赛新闻、预先规定日期的比赛项目、比赛结果以及参赛队组介绍。
词典解释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合并;兼并 merger; acquisition。①任何形式两家以上公司之间的合并,常称为兼并或收购。多用“merger and acquisition (M&A)”。合并过程多通过公开证券市场实现。②收购方承担目标公司所有债权、负债的收购过程。参见:acquisition;statutory merger;takeover。并购的作用与意义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公司之间的并购(M&A)也成了稀松平常之事,不过一件并购交易并不像写这两个字这么简单,其内涵也远远超过了表面上的含义M&A企业并购相关书籍,因而正确的认识并购显得尤其重要。 并购交易对于投资银行来说是非常的重要,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提出这样的问题似乎有些可笑。投资银行每天业务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就是并购,也正是并购交易使得金融投资业“永葆青春”,不断发展。 一些公司的CEO在解释为什么会有并购现象时说,这是由于市场不是足够大,不能容纳所有的运营公司,因而出现公司间的并购也是在所难免的。而其它一些小型公司则认为,通过并购方式,它们不仅可以获得有效的产品销售渠道,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毫不费劲地进入公众资本市场(股市)。 总之,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并购真是一个在也普通不过的字眼了。我们应该还记得,美国在线AOL经过长到两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合并了华纳公司,于是一个庞大的媒体巨人时代华纳-美国在线展现在我们的目前;De Beers(DBRSY)和AngloAmerican(AAUK)这两个钻石开采和零售业界的支柱也正在紧锣密鼓的合并之中;而英国石油公司正在消化其吞并的Amoco公司;Schlumberger(SLB)以53亿美元购买了Sema公司,这则成为了2001年以来最大的一笔技术并购交易。 随着新经济的萎缩,技术IPO市场也开始变得相当不景气。2000年,通过IPO方式融资的技术公司超过了400多家,然而到了2001年,在技术IPO市场存活的公司不超过原先的一半。对于那些不能以发行股票方式获得融资的公司来说,并购更显得重要。因为既然它们不能从公众资本市场(股市)获取资金,那只有寻求其它的方式了,而并购显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 低迷的经济会使公司的生存变得与日剧艰,因而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接入破产的行列,也许我们潜意识地会认为并购会像破产一样:在艰难的经济环境下,那么并购交易案例会与日俱增。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从年初至今,不论是并购交易的数量还是交易的数额比2000年同期都有显著的下降。 然而出现这种情况完全是正常。虽然并购交易的数量在减少,但是其重要性却在日益增加。因为并购不像IPO仅仅是许多私营公司追逐的目标,它是所有商业活动运作的底层工具。而且,现在就连银行业也在通过并购的方式重组自身。如去年业界令人肃然起敬的德累斯顿银行虽然与德国银行的合并的愿望落空,但是据说已经购买了Wasserstein Perella & Co公司,因为这家公司在技术并购领域具有很强的实力。兼并和收购的区别 尽管这两个词经常作为近义词连在一起出现,两个词义之间还是有细微的差别的。 当一个公司接管了另一个公司,并作为新的所有者确立了自己的统治地位,那么这样的行为被称之为收购。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被收购的公司已经不存在了,采购者吞并了其业务而继续存在于股份交易市场上。 严格意义上来讲,兼并发生在两个实力相当的公司。双方达成协议成立一个新的公司来取代原来两个公司单独运营。这种情况更精确的被称为“对等兼并”。原来两个公司的股份将会被新公司的一支股份替代。例如,戴姆勒·奔驰和克莱斯勒兼并成为新的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 然而实际中,对等兼并不会经常发生。一般当一个公司收购另一个公司时,作为协议的一部分,被收购的公司被允许对外宣称为“对等兼并”,尽管从技术角度来说这场行为更符合“收购”的定义。毕竟收购听起来不是那么顺耳,这个名词经常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收购团队和经理很还是有必要做一些美化和修饰的。当双方都认同兼并会带来利益最大化时,收购交易也会被称为兼并。但当恶意收购发生,即被收购方不愿意接受被兼并时,通常另一方会宣布收购。一场这样的商业行为究竟应该被称为兼并还是收购,主要是取决于双方的态度,是友好的还是恶意的,还包括如何对外宣布。换言之,本质上的两者区别在于被收购方的高层、董事会、员工等如何接受这场交易。并购带来的协同效应 协同效应是指由并购而来的新业务所产生的成本效率提高。主要指收入提高和成本降低两方面。通过并购,企业希望从下面的方法中获得最大利益: - 每个员工都知道,并购意味着裁员。会计、市场等部门的员工数量减少将直接带来人力成本降低。原来的管理团队也可能会被削减,当然会有赔偿金。 - 是的,规模是个问题。是多买些文具,还是新建一个IT系统?公司越大,做同样一件事情的单位成本就越低。兼并也通常为新公司的采购带来了话语权——金额更高的订单,通常可在供货商那里获得谈判优势。 - 为了保持竞争力,企业要保留原有核心技术和商务应用。一些大公司经常通过收购小型的高科技公司来保持发展自己处于技术竞争的前沿。 - 企业之间经常通过并购来开拓市场,提高利润和收入。一场成功的并购,可以拓展两个企业的市场和分销渠道,让他们抓住的商机。一场并购同样可以巩固企业行业地位:资本金更大的企业在投资方面比小企业更有优势。 虽然这么说,协同效应说到比做到容易——并不是两个企业一兼并,它就自动产生了。确实,两个企业的联合存在规模经济,但是有时,一场并购会背离其初衷。很多例子表明,1+1小于2。 遗憾的是,协同效应通常只存在于管理团队和交易者中。尽管没有价值增值,管理高层和投行咨询们会试图勾勒出一幅美好的蓝图,因为并购成功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最终,市场会检验这一切并导致股价下跌。并购类型 从不同的业务结构来看,并购形式多样化。下面根据两个公司的业务关系,举出一些类型: 水平兼并型 - 两个企业是直接的竞争对手,并拥有同样的产品和市场; 垂直兼并型 - 上下游企业的兼并,比如饼桶制造企业和冰激凌企业的兼并; 市场拓展型 - 两个公司生产同样的产品,却拥有不同的市场; 产品拓展型 - 两个公司在同一市场销售不同但相关的产品; 集成型 - 两个公司没有业务联系; 从融资的角度,可以把并购分为两种类型。每种类型显示了投资方和参与方: 单方收购- 就像名字表述的一样,是指一方收购了另一方。收购方通过现金或其他形式的债务转换等来完成采购行为,收入是要含税的。由于从税收方面带来利益,收购方通常乐于这样做。固定资产可以按照实际价值取得,而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之间的差额可以每年以折旧的方式抵税。 双方收购-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公司替代由一个新公司来整体运营。税务操作和单方收购类似。并购的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 企业根据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并购策略,初步勾画出拟并购的目标企业的轮廓,如所属行业、资产规模、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等等,据此进行目标企业的市场搜寻,捕捉并购对象,并对可供选择的目标企业进行初步的比较。二、方案设计阶段 方案设计阶段就是根据评价结果、限定条件(最高支付成本、支付方式等)及目标企业意图,对各种资料进行深入分析,统筹考虑,设计出数种并购方案,包括并购范围(资产、债务、契约、客户等)、并购程序、支付成本、支付方式、融资方式、税务安排、会计处理等。三、谈判签约阶段 通过分析、甄选、修改并购方案,最后确定具体可行的并购方案。并购方案确定后并以此为核心内容制成收购建议书或意向书,作为与对方谈判的基础;若并购方案设计将买卖双方利益拉得很近,则双方可能进入谈判签约阶段;反之,若并购方案设计远离对方要求,则会被拒绝,并购活动又重新回到起点。四、接管与整合阶段 双方签约后,进行接管并在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对目标企业进行整合。并购后的整合是并购程序的最后环节,也是决定并购是否成功的重要环节。并购理论传统并购理论 1、效率理论。企业并购理论和并购实践一样充满着鲜明的时代脉搏。传统的效率理论认为,并购可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率,即协同效应“2+2>5”,包括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又可分为经营协同效应、管理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和多元化协同效应,如夺取核心资源、输出自己的管理能力、提高财务信誉而减少资金成本、减少上缴税收、多元化发展以避免单一产业经营风险。横向、纵向、混合并购都能产生协同效应。威廉·杰克·鲍莫尔(William Jack Baumol)(1982)提出可竞争市场和沉淀成本理论,进一步支持效率理论。1984年美国司法部的《合并指南》修正《克莱顿法》的传统观点,旗帜鲜明地支持效率理论。 2、交易费用理论。科斯(1937)提出企业的存在原因是可以替代市场节约交易成本,企业的最佳规模存在于企业内部的边际组织成本与企业外部的边际交易成本相等时,并购是当企业意识到通过并购可以将企业间的外部交易转变为企业内部行为从而节约交易费用时自然而然发生的。交易费用理论可较好地解释纵向并购发生的原因,本质上可归为效率理论。 3、市场势力理论。通过并购减少竞争对手,提高市场占有率,从而获得更多的垄断利润;而垄断利润的获得又增强企业的实力,为新一轮并购打下基础。市场势力一般采用产业集中度进行判断,如产业中前4或前8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之和(CR4或CR8)超过30%为高度集中,15-30%为中度集中,低于15%为低度集中。美国则采用赫芬达尔系数(市场占有率的平方之和)来表示产业集中度。该理论成为政府规制并购、反对垄断、促进竞争的依据。 4、价值低估理论。并购活动的发生主要是目标企业的价值被低估。詹姆斯·托宾以Q值反映企业并购发生的可能性,Q=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公司资产的重置成本。如果 Q<1,且小得越多,则企业被并购的可能性越大,进行并购要比购买或建造相关的资产更便宜些。该理论提供了选择目标企业的一种思路,应用的关键是如何正确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但现实中并非所有价值被低估的公司都会被并购,也并非只有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才会成为并购目标。现代并购理论 1、代理成本理论。现代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企业不再单独追求利润最大化。代理成本由詹森和麦克林(1976)提出,并购是为降低代理成本(法玛、詹森1983)。金融经济学解释并购失效的三大假说是:过度支付假说,主并方过度支付并购溢价,其获得的并购收益远远低于被并方的收益;过度自信假说(罗尔1986),主并方的管理层常常因自大而并购,任何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企业并购都是一种错误;自由现金流量说(詹森1986),并购减少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可降低代理成本,但适度的债权更能降低代理成本进而增加公司的价值。 2、战略发展和调整理论。与内部扩充相比,外部收购可使企业更快地适应环境变化(卢东斌称为“花钱买时间”),有效降低进入新产业和新市场的壁垒,并且风险相对较小。特别是基于产业或产品生命周期的变化所进行的战略性重组,如生产“万宝路”香烟的菲利普·莫里斯公司转向食品行业。企业处于所在产业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其并购策略是不同的:处于导入期与成长期的新兴中小型企业,若有投资机会但缺少资金和管理能力,则可能会出卖给现金流充足的成熟产业中的大企业;处于成熟期的企业将试图通过横向并购来扩大规模、降低成本、运用价格战来扩大市场份额;而处于衰退期的企业为生存而进行业内并购以打垮竞争对手,还可能利用自己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向新兴产业拓展,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3、其他企业并购理论 关于企业并购动机的理论还有:利润动机理论、投机动机理论、竞争压力理论、预防和安全动机理论等。并购的根本动机实际上是企业逐利的本性和迫于竞争压力的动机。 上述10种并购动机理论可总结为5种并购模式:生存型动机(倾向横向并购)、防范型动机(多为纵向并购)、多元化动机(倾向混合并购)、扩张型动机(倾向横向并购)和非利润动机(无固定模式)。并购评价及其应用并购绩效、方式 关于并购绩效,从超常收益看,一般被收购方股东获得显著的正的超常收益;而收购方股东的收益则不确定,有正收益、微弱正收益及负收益三种结论。从并购后公司的盈利能力看,一般认为是合并没有显著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并购双方实力是决定双方谈判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双方谈判地位直接决定目标企业的最终成交价格。在并购支付方式上,国外主要采用现金,也有采用股权的;国内采用现金(目标企业方希望)支付方式较多,采用股权方式(主并方希望)的综合证券支付方式的较少。并购成功标准、可能性和价值 并购成功标准因人而异,并购中股东、管理者与雇员的视角不同,各自利益不一定总是重合,要看能否实现“2+2> 5”、能否实现并购双方双赢或帕累托最优。对主并方,能实现其发展战略、提高其核心竞争力和有效市场份额的并购就是成功的;由于主并方的目标是多元化、分时期的和分层次的,只要当时符合自己的并购标准、符合天时地利人和的并购就是成功并购,不能用单一目标进行简单评判。总体来说,并购的利大于弊。目前,并购的成功率已提高到50%左右,种种的并购陷阱并没有阻碍并购浪潮,并购方不因害怕并购陷阱而不敢并购。并购要想成功,则天时、地利、人和三者缺一不可,但天时大于地利、地利大于人和。天时即国家政策、经济形势、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产业发展趋势等;地利即地理人文环境、开放度、区域经济布局、当地政策、各种资源供应等;人和即双方管理层的共识和信任关系、双方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双方企业文化融合程度、双方人力资源的趋同性与互补性等。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尽管难以解释为什么以股价变动、盈利能力等指标衡量并购的失败率高达60%~80%(TetenbAum,1999),而并购活动仍然风起云涌的现实。但并购理论为并购实践起到理论总结和指导作用,并购动机方面的研究比较成熟完善。并购只是一种中性的工具,是一种交易行为,在不同时期与不同的主客观条件相结合,将产生不同结果。对并购的评价应将并购的目的与结果相比较而进行,只要结果达到主体当时的并购目的,就可认为具体并购行为是有效的。并购的历史发展 以横向并购为特征的第一次并购浪潮 19世纪下半叶,科学技术取得巨大进步,大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以铁路,冶金,石化,机械等为代表的行业大规模并购创造了条件,各个行业中的许多企业通过资本集中组成了规模巨大的垄断公司。在1899年美国并购高峰时期,公司并购达到1208起,是1896年的46倍,并购的资产额达到22.6亿美元。1895年到1904年的并购高潮中,美国有75%的公司因并购而消失。在工业革命发源地——英国,并购活动也大幅增长,在1880-1981年间, 有665家中小型企业通过兼并组成了74家大型企业,垄断着主要的工业部门。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的工业革命完成比较晚,但企业并购重组的发展也很快,1875年,德国出现第一个卡特尔,通过大规模的并购活动,1911年就增加到550-600个,控制了德国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在这股并购浪潮中,大企业在各行各业的市场份额迅速提高,形成了比较大规模的垄断。 以纵向并购为特征的第二次并购浪潮 20世纪20年代(1925-1930)发生的第二次并购浪潮那些在第一次并购浪潮中形成的大型企业继续进行并购,进一步增强经济实力,扩展对市场的垄断地位,这一时期的并购的典型特征是纵向并购为主,即把一个部门的各个生产环节统一在一个企业联合体内,形成纵向托拉斯组织,行业结构从咯昂断转向寡头垄断。第二次并购浪潮中有85%的企业并购属于纵向并购。通过这些并购。通过这些并购,主要工业国家普遍形成了主要经济部门的市场被一家或几家企业垄断的局面。 以混合并购为特征的第三次并购浪潮 20世纪50年代中期,各主要工业国出现了第三次并购浪潮。战后,各国经济经过40年代后起和50年代的逐步恢复,在60年代迎来了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主要发达国家都进行了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兴起,一系列新的科技成就得到广泛应用,社会生产力实现迅猛发展。在这一时期,以混合并购为特征的第三次并购浪潮来临,其规模,速度均超过了前两次并购浪潮。 金融杠杆并购为特征的第四次并购浪潮 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第四次并购浪潮的显著特点是以融资并购为主,规模巨大,数量繁多。1980-1988年间企业并购总数达到20000起,1985年达到顶峰。多元化的相关产品间的“战略驱动”并购取代了“混合并购”,不再像第三次并购浪潮那样进行单纯的无相关产品的并购。此次并购的特征是:企业并购以融资并购为主,交易规模空前;并购企业范围扩展到国外企业;出现了小企业并购大企业的现象;金融界为并购提供了方便。 第五次全球跨国并购浪潮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日益深入。在此背景下,跨国并购作为对外直接投资(FDI)的方式之一逐渐替代跨国创建而成为跨国直接投资的主导方式。从统计数据看,1987年全球跨国并购仅有745亿美元,1990年就达到1510亿美元,1995年,美国企业并购价值达到4500亿美元,1996年上半年这一数字就达到2798亿美元。2000年全球跨国并购额达到11438亿美元。但是从2001年开始,由于受欧美等国经济增长速度的停滞和下降以及“9.11”事件的影响,全球跨国并购浪潮出现了减缓的迹象,但从中长期的发展趋势来看,跨国并购还将得到继续发展。
Lima利马(秘鲁首都) 秘鲁首都和利马省首府。全国最大经济、文化中心。位于沿海灌溉绿洲上;东接安第斯山麓,西连太平洋岸外港卡亚俄。热带沙漠气候,因受秘鲁寒流影响,气候温和干燥。人口连郊区640万(1988),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1535年建于里马克河畔,曾长期为西班牙在南美洲殖民地的重要行政中心。集中全国工业的70%,主要有食品、纺织、皮革、服装、塑料、药品、化学、金属加工、石油提炼等。有铁路、公路同卡亚俄港及其他城市相通,并有国际机场。市内建筑壮丽,多广场、教堂、博物馆(40座);有南美最古老的圣马科斯大学(建于1551年)和其他高等学校( 12所)。著名的游览城市。 1971年11月2日,秘鲁与中国建交。 利马市利马,是南美洲国家秘鲁的首都,位于整个秘鲁西海岸线的中央,近年来人口增加快速,1995年统计人口约有612万人,2000年时达750万人。气候潮湿,气温宜人,夏天温度很少超过31度,冬天则很少低于13度。 利马是1535年1月18日,西班牙殖民者,法兰西斯克•皮泽洛所建的,是秘鲁西班牙文化的重地,著名的天主教建筑包括了16世纪的大教堂,和圣・马可仕全国大学。在1500年代和1600年代,是南美洲仅次于波哥大和墨西哥的经济、文化重心。 1746年,利马遭遇大地震,有相当多建筑毁坏。 目前利马的空气污染很严重,所以正在强制执行汽机车的废气排放检查和推广使用电动机车。 利马城的工业包括有纺织、纸、油漆、和食品。主要机场是Jorge Chavez国际机场。大部份来利马观光的旅客,都会参观着明的Maraflores玻璃公寓高级住宅区,此区有相当多的咖啡馆、餐厅等。然而紧邻在这一区旁的却是利马的贫民窟,造成相当强烈的对比,贫民窟目前占整个利马市的三分之一,多集中在郊区的山坡上,是紧密的简陋木屋式建筑。 此外,利马古城区是联合国世界遗产之一。在这个古城区包括了巨大的圣法兰西斯修道院地下墓穴Convento de San Francisco;和装饰的五颜六色的中央广场Plaza de Armas,圣马路丁广场(Plaza de San Martin)和大教堂(Catedral)。 邻近利马的有巴恰卡马遗址(Pachacamac) :类似中国新疆丝路上的高昌故国遗址。 利马市的著名博物馆有黄金博物馆 (Museo de Oro del Peru)、国立人类学博物馆 (Museo Nacional de Antropologia y Arqueologia)。 利马市靠近太平洋,因此也有不少的海滩成为观光景点,近年来,Callao附近的海域(如巴诺米诺马海岛)由于是海狮的重要聚集地,也吸引了不少的观光客。 2005年7月,北京康亿家公司购得“Super Conquer Family”卡通形象在中国的品牌授权。
整箱货的相对用语,指装不满一整箱的小票货物。这种货物,通常是由承运人分别揽货并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集中,而后将两票或两票以上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同样要在目的地的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拆箱分别交货。对于这种货物,承运人要负担装箱与拆箱作业,装拆箱费用仍向货方收取。承运人对拼箱货的责任,基本上与传统杂货运输相同。
一、国际贸易组织 ITO=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国际贸易是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按一般商业条件所进行的有形商品(实物商品)和无形商品(劳务、技术)的交换活动。国际贸易组织就是实现上述功能的国际组织的总称。国际贸易组织是一个宽泛的概念,而不是某一个组织,与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主要的国际贸易组织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等。二、纳米铟锡金属氧化物 在化学上,ITO 是Indium Tin Oxides的缩写。 作为纳米铟锡金属氧化物,具有很好的导电性和透明性,可以切断对人体有害的电子辐射、紫外线及远红外线。因此,铟锡氧化物通常喷涂在玻璃、塑料及电子显示屏上,用作透明导电薄膜,同时减少对人体有害的电子辐射及紫外、红外。 ITO 是一种N型氧化物半导体-氧化铟锡,ITO薄膜即铟锡氧化物半导体透明导电膜,通常有两个性能指标:电阻率和透光率。 在氧化物导电膜中,以掺Sn的In2O3(ITO)膜的透过率最高和导电性能最好,而且容易在酸液中蚀刻出细微的图形,其中透光率达90%以上。ITO中其透光率和阻值分别由In2O3与Sn2O3之比例来控制,通常Sn2O3:In2O3=1:9。 多用于触控面板、触摸屏、冷光片等。三、“IT外包”的英文缩写 在信息技术中,ITO是Information Technology Outsourcing的缩写,意思为信息技术外包,是指服务外包发包商委托服务外包提供商向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信息技术服务功能,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的系统、应用管理及技术支持的服务。 ITO可以包括产品支持与专业服务的组合,用于向客户提供IT基础设施,或企业应用服务,或同时提供这两方面的服务,从而确保客户在业务方面取得成功。从最低程度上看,外包将包括某些IT管理服务,ITO则被进一步细分成数据中心、桌面、网络与企业应用外包。 早在1989年,著名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就在其著作中这样描写,“任何企业中仅做后台支持而不创造营业额的工作都应该外包出去,任何不提供高级发展机会的活动与业务也应该采取外包形式”。这种更高效、更经济的业务模式创新包括ITO——信息技术外包和BPO(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业务流程外包,ITO关注企业IT基础建设如服务器、网络、操作系统和支持等,而BPO关注的是企业内部运作或客户的后端活动。BPO对外包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要求更高,产生的利润也更大。四、ITO Gla 透明导电膜屏蔽玻璃的导电膜层材料主要为ITO(铟锡氧化物半导体)膜、金属镀膜等,是通过真空磁控溅射镀膜工艺生产的,其特点是在150KHz~1GHz范围内有适宜的屏蔽效能,透光性较普通网栅材料屏蔽玻璃好很多,电阻率介于10- 3~10- 4 Ω·cm 之间,透光率可达到85%以上。五、ITO 国际技术官员(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offical)简称。六、Inquire To Order 公司销售流程的一部分,针对客户的询价,以期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满足客户要求。
简介 全称为《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ISBP) ISBP包括引言及200个条文,它不仅规定了信用证单据制作和审核所应该遵循的一般原则,而且对跟单信用证的常见条款和单据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ISBPISBP引言主要对ISBP的产生、作用、范围等问题作了说明。ISBP的200个条文共分为11部分,包括先期问题、一般原则、汇票与到期日的计算、发票、海洋/海运提单(港到港运输)、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原产地证明。ISBP较UCP500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例如原产地证明、缩略语、未定义的用语、语言、数学计算、拼写错误及/或打印错误、多页单据的附件或附文、唛头等 ISBP提供了一套审核适用UCP500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的国际惯例,它对于各国正确理解和使用UCP500、统一和规范各国信用证审单实务、减少拒付争议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ISBP是银行、进出口商、律师、法官和仲裁员在使用UCP500处理信用证实务和解决争端时的重要依据,对各国国际业务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使用UCP500,统一和规范信用证单据的审核实务、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具有重要意义,也是UCP600定立的重要标准。制定背景 信用证业务的全部内容就是处理单据,ISBP培训 正确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是信用证业务顺利进行的关键。信用证业务最主要的依据——UCP500在第13条规定,银行应依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审核单据。但是UCP500并没有明确指出何为“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由于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和各国对UCP500的理解的不统一,信用证在第一次交单时被认为存在不符点而遭到拒付的比例近年来已达到60%-70%,不仅引发大量争议,也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因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于2000年5月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组对世界主要国家审单惯例加以统一编纂和解释。专门工作组以美国国际金融服务协会制订的惯例为基础,收集了世界上有代表性的50多个国家的银行审单标准、结合国际商会汇编出版的近300份意见并邀请了13个国家的贸易融资业务专家和法律专家于2002年4月份完成了ISBP的初稿并向全世界的银行征询意见。2003年1月,ISBP作为国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正式出版。 ISBP包括引言及200个条文,它不仅规定了信用证单据制作和审核所应该遵循的一般原则,而且对跟单信用证的常见条款和单据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ISBP引言主要对ISBP的产生、作用、范围等问题作了说明。ISBP的200个条文共分为11部分,包括先期问题、一般原则、汇票与到期日的计算、发票、海洋/海运提单(港到港运输)、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原产地证明。ISBP较UCP500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例如原产地证明、缩略语、未定义的用语、语言、数学计算、拼写错误及/或打印错误、多页单据的附件或附文、唛头等。申请和开立 ISBP不仅规定了信用证单据制作和审核所应该遵循的一般原则,而且对跟单信用证的常见条款和单据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ISBP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信用证 1、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即使信用证对该基础交易作了明确的援引。但是,为避免在审单时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延误和争议,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应当考虑清楚要求任何单据、单据由谁出具和提交单据的期限。 2、开证申请人承担其有关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不明确所导致的风险。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申请即意味着授权开证行以必要或适当的方式补充或细化信用证的条款,以使信用证得以使用。 3、开证申请人应当知道,UCP600的许多条文,诸如第3条、第14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8条(i)款、第30条和第31条,对信用证条款的含义作了特别规定,可能导致出乎当事人预想的结果,除非开证申请人对些条款完全通晓。例如,在多数情况下,要求提交提单而且禁止转运的信用证必须排除UCP600第20条(c)款的适用,才能使禁止转运发生效力。 4、信用证不应规定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副签的单据。如果信用证含有此类条款,则受益人必须要求修改信用证,或者遵守该条款并承担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风险。 5、如果对基础交易、开证申请和信用证开立的上述细节加以审慎考虑,在审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能得以避免或解决。到期日计算 ISBP规定了信用证单据制作和审核所应该遵循的一般原则,而且对跟单信用证的常见条款和单据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ISBP引言主要对ISBP的产生、作用、范围等问题作了说明。ISBP规定票期必须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注明日期。如果信用证要求上述单据以外的单据注明日期,只要该单据援引了同时提交的其他单据的日期,即满足信用证的要求(例如,装运证明可使用“日期同XXX号提单”或类似用语)。虽然要求的证明或声明在作为单独单据时宜注明日期,但其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取决于所要求的证明或声明的种类、所要求的措辞以及证明或声明中的实际措辞。至于其他单据是否要求注明日期则取决于单据的内容和性质。 任何单据,包括分析证明、检验证明和装运前检验证明注明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份单据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例如装运前检验证明),则该单据必须通过标题或内容来表明该事件(例如检验)发生在装运日之前或装运日当天。要求“检验证明”并不表明要求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任何单据都不得显示其在交单日之后出具。载明单据制作日期和稍后的签署日期的单据应视为在签署之日出具。 A.如果汇票不是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则必须能够从汇票自身内容确定到期日。装船运输C.如果用提单日后XXX天表示票期,则装船日应视为提单日,即使装船日早于或晚于提单签发日。 D.UCP600第3条提供了对使用“从……起”(from)和“在……之后”(after)来确定汇票到期日的参考。到期日的计算从单据日期、装运日期或其他事件的次日起起算,也就是说,从3月1日起10日或3月1日后10日均为3月11日。 E.如果信用证下提交的一套提单显示不只一个装船批注,而且需要出具汇票,例如,于提单日后60日或从提单日起60日付款,而提单上有多个装船批注,且所有装船批注均显示货物是从一个信用证允许的地理区域或地区装运,则将使用最早的装船批注日期计算汇票到期日。例如,信用证要求从欧洲港口装运,提单显示货物于8月16日在都柏林装上A船,于8月18日在鹿特丹装上B船,则汇票到期日应为在欧洲港口的最早装船日,也就是8月16日起的60天。 F.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开立成,例如,提单日后60日或从提单日起60日付款,而一张汇票项下提交了不止一套提单,则最晚的提单日期将被用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 上述例子中提及的尽管是提单日,但相同原则适用于所有运输单据。原产地证明 ISBP规定了原产地证明所应该遵循的一般原则,而且对原产地证明的常见条款和单据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基本要求:原产地证明相关培训 如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则提交经过签署、注明日期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据即满足要求。原产地证明的出具人。原产地证明必须由信用证规定的一方出具。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来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该单据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由谁来出具原产地证明,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单据都可接受。原产地证明必须在表面上与发票的货物相关联。原产地证明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矛盾的货物统称,或通过其他援引表明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相关联。 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做成“指示抬头”、“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货发开证行”式抬头,则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另外一方作为收货人。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那么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方为发货人/出口方。与UCP500的关系 ISBP就是UCP500第13条所指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它的大部分内容是UCP500没有直接规定的——它是对UCP500的补充、细化和解释,而非对UCP500的修订——正如ISBP引言所说:“本出版物中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与UCP500本身及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已经做出过的意见和决定相一致。本出版物没有修订UCP500,而是解释单据处理人员应如何应用UCP中所反映的实务做法。”ISBP之于UCP500,就像血肉之于骨骼,二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ISBP也是国际商会有关信用证咨询意见的反映和集中。ISBP抽象了国际商会自1994年以来作出的咨询意见中所代表的审单惯例和这些惯例所体现出来的标准,反映了UCP500自1994年正式施行以来国际商会对它的理解和认识。ISBP可以说是这些意见和各国普遍做法的条文化、规范化。 当事人在信用证上注明适用UCP500或开立SWIFT信用证时,UCP500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就ISBP而言,国际商会并不建议在信用证中直接予以援引。这是因为UCP500第13条要求信用证业务应当遵守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而ISBP即为该条所指“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本身又是对UCP500的补充,因此,当事人选择适用UCP500就意味着选择适用了ISBP,而无须再作特别约定。中文版内容先期问题 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 1、 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即使信用证对该基础交易作了明确的援引。但是,为避免在审单时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延误和争议,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应当考虑清楚要求任何单据、单据由谁出具和提交单据的期限。 2、 开证申请人承担其有关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不明确所导致的风险。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申请即意味着授权开证行以必要或适当的方式补充或细化信用证的条款,以使信用证得以使用。 3、 开证申请人应当知道,UCP600的许多条文,诸如第3条、第14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8条(i)款、第30条和第31条,对信用证条款的含义作了特别规定,可能导致出乎当事人预想的结果,除非开证申请人对些条款完全通晓。例如,在多数情况下,要求提交提单而且禁止转运的信用证必须排除UCP600第20条(c)款的适用,才能使禁止转运发生效力。 4、 信用证不应规定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副签的单据。如果信用证含有此类条款,则受益人必须要求修改信用证,或者遵守该条款并承担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风险。 5、 如果对基础交易、开证申请和信用证开立的上述细节加以审慎考虑,在审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能得以避免或解决。一般原则 缩略语 6、 使用普遍承认的缩略语不导致单据不符,例如,用“Ltd.”代替“Limited”(有限),用“Int’l”代替“International”(国际),用“Co.”代替“Company”(公司),用“kgs”或“kos.”代替“kilos”(千克),用“Ind”代替“Industry”(工业),用“mfr”代替“manufacturer”(制造商),用“mt”代替“metric tons”(公吨)。反过来,用全称代替缩略语也不导致单据不符。 7、 斜线(“/”)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得用来替代词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义。 证明和声明 8、 证明、声明或类似文据可以是单独的单据,也可以包含在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内。如果声明或证明出现在另一份有签字并注明日期的单据里,只要该声明或证明表面看来系由出具和签署该单据的同一人作出,则该声明或证明无需另行签字或加注日期。 单据的修正和变更 9、 除了由受益人制作的单据外,对其他单据内容的修正和变更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经出单人或出单人的授权人证实。对经过合法化、签证、认证或类似手续的单据的修正和变更必须经使该单据合法化、签证、认证该单据的人证实。证实必须表明该证实由谁作出,且应包括证实人的签字或小签。如果证实书表面看来并非由出单人所为,则该证实必须清楚地表明证实人以何身份证实单据的修正和变更。 10、未合法化、签证、认证或采取类似措施的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单据(汇票除外)的修正和变更无需证实。参见“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 11、一份单据内使用多种字体、字号或手写,并不意味着是修正或变更。 12、当一份单据包含不止一处修正或变更时,必须对每一处修正作出单独证实,或者以一种恰当的方式使一项证实与所有修正相关联。例如,如果一份单据显示出有标为1,2,3的三处修正,则使用类似“上述编号为1,2,3的修正XXX经证实”的声明即满足证实的要求。 日期 13、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注明日期。如果信用证要求上述单据以外的单据注明日期,只要该单据援引了同时提交的其他单据的日期,即满足信用证的要求(例如,装运证明可使用“日期同XXX号提单”或类似用语)。虽然要求的证明或声明在作为单独单据时宜注明日期,但其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取决于所要求的证明或声明的种类、所要求的措辞以及证明或声明中的实际措辞。至于其他单据是否要求注明日期则取决于单据的内容和性质。 14、 任何单据,包括分析证明、检验证明和装运前检验证明注明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份单据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例如装运前检验证明),则该单据必须通过标题或内容来表明该事件(例如检验)发生在装运日之前或装运日当天。要求“检验证明”并不表明要求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任何单据都不得显示其在交单日之后出具。 15、载明单据准备日期和随后的签署日期的单据应视为在签署之日出具。 16、经常用来表示在某日期或事件之前或之后时间的用语: a)“在……后的2日内”(within 2 days after)表明的是从事件发生之日起至事件发生后两日的这一段时间。 b)“不迟于在……后的2日”(not later than 2 days after)表明的不是一段时间,而是最迟日期。如果通知日期不能早于某个特定日期,则信用证必须明确就此作出规定。 c)“至少早于……的前2日”(at least 2 days before)表明的是一件事情的发生不得晚于某一事件的前两日。该事件最早何时可以发生则没有限制。 d)“在……的2日内”表明的是在某一事件发生之前的两日至发生之后的两日之间的一段时间。 17、当“在……之内”(within)与日期连在一起使用时,在计算期限时该日期不包括在内。 18、日期可以用不同的格式表示,例如2007年11月12日可以用12 Nov 07,12Nov07,12.11.07,2007.11.12,11.12.07,121107等形式表示,只要试图表明的日期能够从该单据或提交的其他单据中确定,上述任何形式都是可以接受的。为避免混淆,建议使用月份的名称而不要使用数字。 UCP600运输条款不适用的单据 19、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一些常见单据 ,例如交货单、运输行收货证明、运输行装运证明、运输行运输证明、运输行承运货物收据和大副收据都不是运输合同的反映,不是UCP600第19条到第25条规定的运输单据。因此,UCP600第14条C款不适用于这些单据。从而,应以审核UCP600没有特别规定的其他单据的相同方式审核这些单据,也即适用UCP600第14条F款。在任何情况下,单据必须在信用证有效内提交。 20、运输单据的副本并不是UCP600第19条到第25条和第14条C款所指的运输单据。UCP600关于运输单据的条款仅适用于有正本运输单据提交时。如果信用证允许提交副本而不是正本单据,则信用证必须明确规定应当显示哪些细节。当提交副本(不可转让的)单据时,无需显示签字、日期等。 UCP600未定义的用语 21、由于UCP600对诸如“装运单据”、“过期单据可接受”、“第三方单据可接受”和“出口国”等用语未作定义,因此,不应使用此类用语。如果信用证使用了这些用语,则其含义应能通过信用证上下文得以确定。否则,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这些用语将做如下理解: (1)“装运单据”—指信用证要求的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不限于运输单据); (2)“过期单据可接受”—指在装运日的21日历日后提交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不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截止日; (3)“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指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但包括发票,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一方出具。如果开证行意在表示运输单据可显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托运人,则无需写入这一条款,因为UCP600第14条K款已经对此予以认可; (4)“出口国”—指受益人住所地国、及/或货物原产地国、及/或承运人接收货物地所在国、及/或装运地或发货地所在国。 单据的出单人 22、如果信用证要求单据由某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只要表面看来单据系由该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即符合信用证要求。单据使用印有该具名个人或单位抬头的信笺,或如果未使用抬头信笺,但表面看来系由该具名个人或单位,或其代理人,完成及/或签署,则即为表面看来由该某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 语言 23、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应使用信用证所使用的语言。如果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单据,指定银行在通知该信用证时,可限制单据作用语言的数量,作为对该信用证承担责任的条件。 数学计算 24、银行不检查单据中的数学计算细节,而只负责将总量与信用证及/或其他要求的单据相核对。 拼写错误及/或打印错误 25、如果拼写及/或打印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例如,在货物描述中用“machine”表示“machine”(机器),用“fountan pen”表示“fountain pen”(钢笔),或用“modle”表示“model”(型号)都不会导致不符。但是,将“model 321”(型号321)写成“model 123”(样品123)则不应视为打印错误,而应是不符点。 多页单据和附件或附文 26、除非信用证或单据另有规定,被装订在一起、按序编号或内部交叉援引的多页单据,无论其名称或标题如何,都应被作为一份单据来审核,即使有些页张被视为附件。当一份单据包括不止一页时,必须能够确定这些不同页同属一份单据。 27、如果一份多面的单据要求签字或背书,签字通常在单据的第一页或最后一页,但是除非信用证或单据自身规定签字或背书应在何处,签字或背书可以在单据的任何地方。 正本和副本 28、单据的多份正本可用“正本”(original)、“第二份”(duplicate)、“第三份”(triplicate)、“第一份正本”(first original)、“第二份正本”(second original)等标明。上述标注均不否认单据为正本。 29、提交的正本单据的数量必须至少为信用证或UCP600要求的数量,或当单据自身表明了出具的正本单据数量时,至少为该单据表明的数量。 30、有时从信用证的措辞难以判断信用证要求提交正本单据还是副本单据。 例如,当信用证要求: “发票”、“一份发票”(One Invoice)或“发票一份”(Invoice in 1 copy),这些措辞应被理解为要求一份正本发票。 “发票四份”(Invoice in 4 copies),则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发票,其余用副本发票即满足要求。 “发票的一份”(One copy of Invoice),则提交一份副本发票或一份正本发票均可接受。 31、 当银行不接受正本代替副本时,信用证必须规定禁止提交正本,例如,应标明“发票的复印件—不接受用正本代替复印件”,或类似措辞。 当信用证要求一份运输单据副本并且表明正本运输单据的处理指示时,正本运输单据不可接受。 32、 副本单据不需要签字。 33、 除UCP600第17条以外,在考虑有关正本和副本的问题时,ICC银行委员会(文件470/871(修订)标题为“确定正本单据”,在UCP500第20条(b)款项下的政策声明,可提供进一步指导,在UCP600中仍然有效。该政策声明的内容作为本出版物的附录,以做参考。 唛头 34、使用唛头的目的在于能够标识箱、袋或包装。如果信用证对唛头的细节作了规定,则载有唛头的单据必须显示这些细节,但额外的信息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它与信用证的条款不矛盾。 35、某些单据中唛头所包含的信息常常超出通常意义上的唛头所包含的内容,可能包括诸如货物种类、易碎货物的警告、货物净重及/或毛重等。在一些单据里显示了此类额外内容而其他单据没有显示,不构成不符点。 36、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运输单据有时仅仅在“唛头”栏中显示集装箱号,其他单据则显示详细的唛头标记,不能因此认为不相符。 签字 37、即使信用证没有要求,汇票、证明和声明自身的性质决定其必须有签字。运输单据和保险必须根据UCP600的规定予以签署。 38、单据上有专供签字的方框或空格并不必然意味着这一方框或空格必须有签字。例如,在运输单据如航空运单或铁路运输单据中经常会有一处标明“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类似用语,但银行并不要求在该处有签字。如果单据表面要求签字才能生效(例如,“单据无效除非签字”,或类似规定),则必须签字。 39、签字不不一定手写。摹本签字、打孔签字、印章、符号(例如戳记)或用来表明身份的任何电子或机械证实的方法均可。但是,有签字的单据的复印件不能视为签署过的正本单据,通过传真发送的有签字的单据如果不另外加具原始签字的话,也不视为签署过的正本。如果要求单据“签字并盖章”或类似措辞,则单据只要载有签字及签字人的名称,无论该名称是打印、手写或盖章,均满足该项要求。 40、除非另有规定,在带有公司抬头的信笺上的签字将被认为是该公司的签字。不需要在签字旁重复公司的名称。 单据的名称和联合单据 41、单据可以使用信用证规定的名称或相似名称,或不使用名称。例如,信用证要求“装箱单”,无论该单据冠名为“装箱说明”还是“装箱和重量单”还是没有名称,只要单据包含了装箱细节,即为满足信用证要求。单据内容必须在表面上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 42、信用证列明的单据应作为单独单据提交。如果信用证要求装箱单和重量单,当提交两份独立的装箱单和重量单或提交两份正本装箱单和重量联合单据时,只要该联合单据同时表明装箱和重量细节,即视为符合信用证要求。 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 票期 43、票期必须与信用证条款一致。 A.如果汇票不是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则必须能够从汇票自身内容确定到期日。 B.以下是通过汇票内容确定汇票到期日的一个例子。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的票期为提单日后60天,而提单日为2007年7月12日,则汇票期限可用下列任一方式表明: ①“提单日2007年7月12日后60日”;或, ②“2007年7月12日后60日”;或, ③“提单日后60日”,并且汇票表面的其他地方表明“提单日2007年7月12日”;或, ④在出票日期与提单日期相同的汇票上标注“出票日后60日”;或, ⑤“2007年09月10日”,也就是提单日后的60日。 C.如果用提单日后XXX天表示票期,则装船日应视为提单日,即使装船日早于或晚于提单签发日。 D. UCP600第3条提供了对使用“从……起”(from)和“在……之后”(after)来确定汇票到期日的参考。到期日的计算从单据日期、装运日期或其他事件的次日起起算,也就是说,从3月1日起10日或3月1日后10日均为3月11日。 E.如果信用证下提交的一套提单显示不只一个装船批注,而且需要出具汇票,例如,于提单日后60日或从提单日起60日付款,而提单上有多个装船批注,且所有装船批注均显示货物是从一个信用证允许的地理区域或地区装运,则将使用最早的装船批注日期计算汇票到期日。例如,信用证要求从欧洲港口装运,提单显示货物于8月16日在都柏林装上A船,于8月18日在鹿特丹装上B船,则汇票到期日应为在欧洲港口的最早装船日,也就是8月16日起的60天。 F.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开立成,例如,提单日后60日或从提单日起60日付款,而一张汇票项下提交了不止一套提单,则最晚的提单日期将被用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 44、 上述例子中提及的尽管是提单日,但相同原则适用于所有运输单据。 到期日 45、如果汇票使用实际日期表示到期日,则该日期必须按信用证的要求计算。 46、如果汇票是“见票XXX日后”付款,则到期日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对于相符的单据,或虽不相符但付款银行没有拒付的单据,到期日应为付款银行收到单据后的第XXX日。 2. 对于不相符且付款银行拒付过但随后又同意接受的单据,汇票到期日最晚为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日后的第XXX日。汇票承兑日不得晚于同意接受单据的日期。 47、在所有的情况下付款银行都必须向交单人通知汇票到期日。上述票期和到期日的计算也适用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即也适用于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的情况。 银行工作日、宽限期、付款的迟延 48、 付款应于到期日在汇票或单据的付款地以立即能被使用的款项支付,只要到期日是付款地的银行工作日。如果到期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应在到期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进行付款。付款的迟延,例如宽限期、汇票需要的时间等不能在汇票或单据所规定或同意的到期日之外。 背书 49、如果必要,汇票必须背书。 金额 50、金额大写必须准确反映小定表示的金额,两者均应表明币别及信用证规定的情况。 51、金额必须与发票一致,除非出现UC600第18条(b)款规定的情况 如何出票 52、汇票必须以信用证规定的人为付款人。 53、汇票必须由受益人出票。 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 54、信用证可以要求提交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作为所需单据的一种,但是不能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 修正和变更 55、汇票如有修正和变更,必须在表面看来经出票人证实。 56、有些国家不接受带有修正和变更的汇票,即使有出票人的证实。此类国家的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中声明汇票中不得出现修正或变更。 发票 发票的定义 57、信用证要求“发票”而未做进一步定义,则提交的任何形式的发票都可以接受(如商业发票、海关发票、税务发票、最终发票、领事发票等)。但是,“临时发票”、“预开发票”或类似的发票是不可接受的。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业发票时,标为“发票“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 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和与发票相关的其他一般事项 58、发票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但并不要求如同镜子反射那样一致。例如,货物细节可以在发票中的若干地方表示,当合并在一起时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即可。 59、发票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必须反映实际装运的货物。例如,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显示两种货物,如10辆卡车和5辆拖拉机,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而发票表明只装运4辆卡车,是可以接受的。列明信用证规定的全部货物描述,然后注明实际装运货物的发票也是可以接受的。 60、发票必须表明装运货物的价值。发票中显示的单价(如有的话)和币种必须与信用证中的一致。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要求的折扣或扣减。发票还可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与付款或折扣等有关的扣减额。 61、如果贸易术语是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一部分,或与货物金额联系在一起表示,则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指明的贸易术语,而且如果货物描述提供了贸易术语的来源,则发票必须表明相同的来源(如信用证条款规定“CIF新加坡Incoterms 2000”,那么“CIF新加坡Incoterms”就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费用和成本必须包括在信用证和发票中标明的价格术语所显示的金额内,不允许任何超出该金额的费用或成本。 62、除非信用证要求,发票无需签字或标注日期。 63、发票显示的货物数量、重量和尺寸不得与其他单据显示的同种数值相矛盾。 64、发票不得表明: a)溢装(UCP600第30条(b)款规定的除外)或 b)信用证未要求的货物(包括样品、广告材料等)即使注明免费。 65、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溢短装幅度。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额或减少,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不适用此条。货物数量在5%幅度内的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66、即使信用禁止分批装运,只要货物全部装运,且单价(如信用证有规定的话)没有减少,则发票金额有5%的减幅是可接受的,如果信用证未规定货物数量,发票的货物数量即可视为全部货物数量。 67、如果信用证要求分期装运,则每批装运必须与分期装运计划一致。 发票 发票的定义 57、信用证要求“发票”而未做进一步定义,则提交的任何形式的发票都可以接受(如商业发票、海关发票、税务发票、最终发票、领事发票等)。但是,“临时发票”、“预开发票”或类似的发票是不可接受的。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业发票时,标为“发票“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 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和与发票相关的其他一般事项 58、发票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但并不要求如同镜子反射那样一致。例如,货物细节可以在发票中的若干地方表示,当合并在一起时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即可。 59、发票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必须反映实际装运的货物。例如,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显示两种货物,如10辆卡车和5辆拖拉机,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而发票表明只装运4辆卡车,是可以接受的。列明信用证规定的全部货物描述,然后注明实际装运货物的发票也是可以接受的。 60、发票必须表明装运货物的价值。发票中显示的单价(如有的话)和币种必须与信用证中的一致。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要求的折扣或扣减。发票还可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与付款或折扣等有关的扣减额。 61、如果贸易术语是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一部分,或与货物金额联系在一起表示,则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指明的贸易术语,而且如果货物描述提供了贸易术语的来源,则发票必须表明相同的来源(如信用证条款规定“CIF新加坡Incoterms 2000”,那么“CIF新加坡Incoterms”就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费用和成本必须包括在信用证和发票中标明的价格术语所显示的金额内,不允许任何超出该金额的费用或成本。 62、除非信用证要求,发票无需签字或标注日期。 63、发票显示的货物数量、重量和尺寸不得与其他单据显示的同种数值相矛盾。 64、发票不得表明: a)溢装(UCP600第30条(b)款规定的除外)或 b)信用证未要求的货物(包括样品、广告材料等)即使注明免费。 65、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溢短装幅度。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额或减少,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不适用此条。货物数量在5%幅度内的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66、即使信用禁止分批装运,只要货物全部装运,且单价(如信用证有规定的话)没有减少,则发票金额有5%的减幅是可接受的,如果信用证未规定货物数量,发票的货物数量即可视为全部货物数量。 67、如果信用证要求分期装运,则每批装运必须与分期装运计划一致。 租船合约提单 UCP600第22条的适用 115、如果信用证允许提交租船合约提单且租船合约提单被提交,则适用UCP600第22条。 116、一份以任何形式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的租船合约提单即为UCP600第22条所指的租船合约提单。 全套正本 117、适用UCP600第22条的运输单据必须注明所出具的正本份数。注明“第一正本”、“第二正本”、“第三正本”、“正本”、“第二份”、“第三份”等类似用语的运输单据均为正本。信用证项下,租船合约提单不必非要注明“正本”字样才能被接受。除UCP600第17条以外,在考虑有关正本和副本的问题时,ICC银行委员会(文件470/871(修订)标题为“确定正本单据”,在UCP500第20条(b)款项下的政策声明,可提供进一步指导,在UCP600中仍然有效。该政策声明的内容作为本出版物的附录,以做参考。 租船合约提单的签署 118、正本租船合约提单必须以UCP600第20条(a)款(i)项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 (1) 如果租船合约提单由船长、租船方或船东签署,则船长、租船方或船东的签字必须表明其身份。 (2) 如果由代理人代表船长、租船方或船东签署,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在这种情况下,船长的姓名不需要显示,但是租船方或船东的姓名必须出现。 装船批注 119、如果提交的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字样的租船合约提单,提单的也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提单上另有装船批注,此时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而不论该日期是在提单签发日期之前还是之后。 120、“已装运表面状况良好”(“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已载于船”(“Laden on board”)、“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或其他包含“已装运”(“Shipped”)或“已装在船上”(“on board”)之类用语的措辞与”已装运于船”(“Shipped on board”)具有同样效力。 装货港和卸货港 121、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例如“任一欧洲港口”),租船合约提单必须注明实际的装货港且该装货港必须位于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但可用地理区域或范围表示卸货港。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22、如果信用证要求租船合约提单抬头以某具名人为收货人(如“收货人为XXX银行”而不是“凭指示”或“凭XXX银行的指示”等等)(即记名方式),则租船合约提单不得在该具名人的名称前出现“凭指示”或“凭XXX指示”的字样,不论该字样是打印上的还是预先印就的。同样,如果信用证要求租船合约提单抬头为“凭指示”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则该提单不得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记名形式。 123、如果租船合约提单做成指示式抬头或做成凭托运人指示式抬头,则该单据必须经托运人背书。代理人为或代表托运人做的背书是可以接受的。 124、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则租船合约提单上的相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分批装运 125、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租船合约提单不止一套,且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港口中(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区域内),只要单据表明运输的货物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同一港口范围或地理区域,单据是可以接受。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租船合约提单,而提单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或之前。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船在同日出发并驶向一目的地。 清洁租船合约提单 126、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租船合约提单是不可接受的。未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如“包装状况有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不构成不符点。而说明包装“是无法满足海运航程的”的声明则不可接受。 127、如果租船合约提单上出现“清洁”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单据上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货物描述 128、租船合约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可发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修正和变更 129、租船合约提单上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证实须表面上看来系由船东、租船方、船长,或其代理人所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提单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船东、租船方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 130、对于正本上可能已做任何修正或变更,不可转让的租船合约提单副本无需任何签字或证实。 运费和额外费用 131、如果信用证要求租船合约提单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则租船合约提单必须有相应标注。 132、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据是注明运费预付还是到付。 133、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租船合约提单不得表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已产生或将要产生。此类表示可以通过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有关的装运术语表达,例如“装货船方免责”(Free In (FI)),“卸货船方免责”(Free Out (FIO))及“装卸货及堆积船方免责”(Free In and Out Stowed (FIOS))。运输单据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延迟可能产生费用,不属于此处所说的额外费用。 空运单据 UCP600第23条的适用 134、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机场到机场运输单据,则适用UCP600第23条。 135、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航空运单”或“航空发货通知书”等类似单据,则适用UCP600第23条,只要空运单据覆盖了机场到机场的运输,不一定非要使用上述或类似用语才符合第23条要求。 正本空运单据 136、空运单据必须看来系“发货人或托运人的正本”。如果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单据,只要提交一份表明是发货人或托运人正本的单据即可 空运单据的签署 137、正本空运单据必须以UCP600第23条(a)款(i)项规定的方式签署,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空运单据上,并表明承运人身份。如果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空运单据,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且必须注明被代理的承运人,除非空运单据的其他地方注明了承运人。 138、如果信用证规定“航空分运单可接受以”或“运输行航空运单可接受”或类似用语,则空运单据可由运输行发运输行的身份签署,而无需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无需表明承运人名称。 货物收妥待运、装运日期与对实际发运日期的要求 139、空运单据必须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140、空运单据的签发日期被认为是发运日期,除非单据上显示了单独的发运日期,在此种情况下,标记的日期将被认为是发运日期。空运单据上的其它与航班号、日期相关的信息不被用来确定发运日期。 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 141、空运单据必须标明信用证要求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用IATA代码而非机场全称(例如用LHR来代替伦敦西思罗机场)表明机场名称不是不符点。 142、如果信用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出发地机场及/或目的地机场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例如“任一欧洲机场”),则空运单必须注明实际的出发地机场及/或目的地机场,而且该机场必须位于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 收货人、指示方和到货被通知人 143、空运单据不是物权凭证,因此不应做成“凭指示”式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即使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做成“凭指示”式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如提交的单据表明收货人为该具名人,则即使该单据没有做成“凭指示”式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也可接受。 144、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则空运单上的相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转运和分批装运 145、转运是指信用证规定的出发地机场到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上另一架飞机的运输。如果卸货和再装不是发生在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之间,则不视为转运。 146、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空运单据不止一份,覆盖从一个或一个以上出发地机场(经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范围内)的运输,只要单据表明运输的货物是用同一架飞机,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机场,则此种单据可以接受。如果提交了一份以上的空运单据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之前或当日。 147、货装多架飞机即构成分批装运,即使这些飞机在同日出发并飞往同一目的地。 清洁空运单据 148、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空运单是不可接受的。未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如“包装状况有可能无法满足空运航程”),不构成不符点,而说明包装“是无法满足海运航程的”的条款则不可接受。 149、如果空运单上出现“清洁”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单据上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货物描述 150、空运单上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修正和变更 151、空运单上的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证实须表面上看来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空运单据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 152、空运单据的副本无需承运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或托运人的签字,即使信用证要求正本空运单据上有其签字),也不要求对正本单据上可能已作出的任何修正或变更进行任何证实。 运费和额外费用 153、如果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则空运单必须有相应标注。 154、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据是注明运费预付还是到付。 155、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空运单不得表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已产生或将要产生。此类表示可以通过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有关的装运术语表达。运输单据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延迟可能产生费用,不属于此处所说的额外费用。 156、空运单据常常有单独的栏位,通过印就的标题分别标明“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如果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表明运费已预付,则在标明“预付”运费或类似用语的栏位内填具运输费用即符合信用证要求。如果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表明运费到付,则在标明“待收运费”或类似用语的栏位内填具运输费用即符合信用证要求。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UCP600第24条的适用 157、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覆盖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的运输单据,则适用UCP600第24条。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的正本和第二联 158、如果信用证要求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则不论提交的运输单据是否注明正本单据,都将作为正本单据接受。公路运输单据必须表明其为签发给托运人/发货人、来人的一联,或者对其签发对象不做任何标注。对铁路运单而言,许多铁路运输公司的做法是仅向托运人/发货人提供加盖铁路公司印章的一联(常常是拓印联)。此联将作为正本接受。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的承运人与签署 159、如果运输单据表面已经以其他方式表明承运人的承运人身份,“承运人”一词不需要出现在签字处,只要运输单据表面看来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接受带有铁路发运站日期章的铁路运输单据,无需注明承运人名称或者为或代表承运人签字的具名代理人的名称。 160、UCP600第24条使用的“承运人”一词包括运输单据中的“签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后继承运人”及“承包承运人”等用语。 161、运输单据上的任何签字、盖章、收妥表示必须表面看来系由下列人员之一作出: a) 承运人,并表明其承运人身份,或 b) 为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签字的具名代理人,并注明代理人所代表的承运人的名称和身份。 指示方、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62、不是物权凭证的运输单据不应做成“凭指示”式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即使信用证要求将不是物权凭证的运输单据做成“凭指示”式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如提交的单据表明收货人为该具名人,则即使该单据没有做成“凭指示”式或“凭XXX指示”式抬头,也可接受。 163、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则运输单据上的相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分批装运 164、由一件以上运输工具(一辆以上的卡车、一辆以上的火车、一艘以下的轮船等)进行的运输即为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运输工具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货物描述 165、运输单据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修正和变更 166、UCP600第24条规定的运输单据的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证实须表面上看来系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所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单据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 167、对UCP600第24条所规定的运输单据正本上可能已作出的任何修正或变更,其副本不需要进行任何签字或证实。 运费和额外费用 168、如果信用证要求UCP600第24条规定的运输单据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则运输单据必须有相应标注。 169、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据是注明运费预付还是到付。 保险单据 UCP600第28条的适用 170、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保险单据,如保险单或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声明书,则适用UCP66第28条。 保险单据的出单人 171、保险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看来是由保险公司、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出具并签署。如保险单据表面有要求或信用证条款要求,所有正本必须表面看来已被副签。 172、如果保险单据在保险经纪人的信笺上出具,只要该保险单据是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或代表,或由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签署,该保险单据可以接受。保险经纪人可以作为具名保险公司或具名保险商的代理人进行签署。 承保风险 173、保险单据必须投保信用证规定的风险。即使信用证明确列明应投保的风险,则保险单据可做任何排除。如果信用证要求“一切险”,则只要提交任何带有“一切险”条款或批注的保险单据,即使该单据声明不包括某些风险,也符合信用证要求。如果保险单据标明投保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也符合信用证关于“一切险”条款或批注的要求。 174、同一运输的同一险种的保险必须由同一保险单据表示,除非进行部分保险的多份保险单据通过百分比或其他方式明确反映每一保险人的保险价值,并且每一保险人将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不受同一运输可能已经办理的其他保险的影响。 日期 175、载有有效期的保险单据必须清楚地表明该有效期限是关于货物装船、发运或接管(如适用的话)的最迟日期,而不是保险单据项下提出索赔的期限。 比例和金额 176、保险单据必须按信用证使用的币种,并至少按信用证要求的金额出具。UCP没有规定任何最高比例。 177、如果信用证要求保险金额不计免赔率,则保险单据不得含有表明保险责任受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条款。 178、如果从信用证或单据可以得知中最后的发票金额仅仅是货物总价值的一部分(例如由于折扣、预付或类似情况,或由于货物的部分价款将晚些支付),也必须将货物的总价值为基础来计算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和背书 179、保险单据必须按信用证要求的形式出具,并且在需要时经有权索偿人背书。如果信用证要求空白背书式的保险单据,则保险单据也可开立成来人式,反之亦然。 180、如果信用证对被保险人未做规定,则标明赔偿将付给托运人或受益人指定的人的保险单据不可接受,除非经过背书。保险单据应开立成或背书成使保险单据项下的索赔权利在放单之时或之前得以转让。 原产地证明 基本要求 181、如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则提交经过签署,注明日期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据即满足要求。 原产地证明的出具人 182、原产地证明必须由信用证规定的人出具。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该单据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由谁来出具原产地证明,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单据都可接受。 原产地证明的内容 183、原产地证明必须地表面上与发票的货物相关联。原产地证明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矛盾的货物统称,或通过其他援引表明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相关联。 184、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作成“凭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货发开证行”式抬头,则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另外一人作为收货人。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那么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 185、原产地证明可发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人为发货人/出口方。
IPPC标识定义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简称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IPPC标识用以识别符合IPPC标准的木质包装,表示该目标装已经经过IPPC检疫标准处理。IPPC标识的意义 木质包装上加盖IPPC标识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农业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和扩散,促进有害生物控制措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为区域和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提供了一个国际合作、协调一致和技术交流的框架和论坛。由于认识到IPPC在植物卫生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WTO/SPS协议规定IPPC为影响贸易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s)的制定机构,并在植物卫生领域起着重要的协调一致的作用。 我国从2006年起执行这一国际标准,1月1日至6月30日为过渡期。现在,入境木质包装无ippc标识或ippc标识不符合要求,可能连同货物被责令退运出境。IPPC标识图解 标识式样如图,至少包括4个方面的信息:IPPC标识 左侧的图形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注册的用于按规定实施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的符号; XX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2个字母国家编码; 000代表国家植保机构给予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独特登记号。 YY代表除害处理方法,如MB表示溴甲烷熏蒸处理,HT表示热处理;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或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它信息。 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的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具永久性和不可改变性,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International Trade,中文为“国际贸易”,英文又称 “Foreign Trade”“External Trade”(对外贸易)。“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这一说法着眼于“贸易是全球国家之间开展”;“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或External Trade)着眼于开展贸易的一国。因此,“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与“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或External Trade)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着眼点不同而已。国际贸易是怎样产生的 国际贸易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形成国际贸易的两个基本条件是: (1)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国家的形成。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出用于交换的剩余商品,这些剩余商品在国与国之间交换,就产生了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的区别 对外贸易是指一国(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进行的商品、技术和服务的交换活动。因此,提到对外贸易时要指明特定的国家。如中国的对外贸易等;某些岛国如英国、日本等也称对外贸易为海外贸易。国际贸易的分类 一、按商品移动的方向国际贸易可划分为 1、进口贸易 (import Trade):将外国的商品或服务输入本国市场销售。 2、出口贸易(Export Trade):将本国的商品或服务输出到外国市场销售。 3、过境贸易(Transit Trade) :甲国的商品经过丙国境内运至乙国市场销售,对丙国而言就是过境贸易。由于过境贸易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目前,WTO成员国之间互不从事过境贸易。 二、按商品的形态国际贸易可划分为 1、有形贸易(Visible Trade):有实物形态的商品的进出口。 2、无形贸易(Invisible Trade):没有实物形态的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例如,机器、设备、家具等都是有实物形态的商品,这些商品的进出口称为有形贸易。专利使用权的转让、旅游、金融保险企业跨国提供服务等都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商品,其进出口称为无形贸易。 三、按生产国和消费国在贸易中的关系国际贸易可分为 1、直接贸易(Direct Trade):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不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商品的行为。贸易的出口国方面称为直接出口,进口国方面称为直接进口。 2、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和转口贸易(Transit Trade):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商品的行为,间接贸易中的生产国称为间接出口国,消费国称为间接进口国,而第三国则是转口贸易国,第三国所从事的就是转口贸易。 例如,战后的伊拉克有一些商机,但是风险也很大。我国的有些企业在向伊拉克出口商品时,大多是先把商品卖给伊拉克的周边国家,再由伊拉克的周边国家转口到伊拉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