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形式 价格欺瞒形式 价格瞒骗走私偷税不仅发生在我国,其他国家也有发生,是世界各国海关共同打击的一种违法犯罪活动。目前中国海关遇到的比较典型的价格瞒骗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特殊商业关系进行“洗单” 走私分子利用特殊商业关系与境外不法中转商勾结,在货物转口进境时,由中转商藏匿原始单证,以中转商名义开具虚假单证,供走私分子在国内报关。通过“洗单”,高价商品变成了低价商品,高税商品变成了低税商品,贸易管制的商品变成了非贸易管制商品。 2.隐瞒实际应申报的进口费用 主要是隐瞒部分应支付卖方费用的合同条款、瞒报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有关费用、瞒报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产品的特许权使用费等。 3.低报免费进口、寄售等货物的申报价格 由于免费进口商品一般数量较少、报关时无须提供商业发票,海关对此类商品并不作为重点审价。一些走私分子往往低报价格逃避关税。 4.在进口中冲抵以往交易的减价,逃避关税治理治理背景 针对入世后我国面临的反价格瞒骗的严峻形势,海关总署提出“中国在反价格瞒骗方面采取的措施要更具针对性,努力将关税减收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指示。在进出口贸易中应对价格瞒骗现象的挑战,实现“关税应收尽收,通关快捷便利”的目标,必须借助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反价格瞒骗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全社会筑起反价格瞒骗的牢固阵地。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非抓不可的一项重要任务。治理措施 首先,要提高进出口企业的法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积极缴税的自觉性。这是从源头上杜绝价格瞒骗现象产生的重要一环,也是建立反价格瞒骗机制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自觉遵守WTO海关估价协定规则和国仙海关税收法令,实事求是地按照“实际价格”缴纳关税,此乃每个进出口企业应尽的义务。要组织进出口企业加强学习,搞清弄懂什么是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何为实际“成交价格”?它包括哪些成本费用?何为完税价格?该商品货物的关税税率是多少?等,以便清楚进出口该商品货物要缴纳的关税以及完税价格的高低,清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赢利能力。同时,要加强对进出口企业进行全球经济一体化意识、法律意识、遵守规则意识、纳税意识、诚信意识、公平竞争意识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的教育,认识“价格瞒骗可耻,偷逃关税犯罪”,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发展观、荣辱观、塑造进出口企业“合法经营,诚实可信,照章纳税”的良好形象。只有每个进出口企业这样做了,才能从根本上养活乃至杜绝价格瞒骗行为的发生,保证我国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健康发展。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海关估价法规体系,依法严厉打击价格瞒骗违法行为。这是遏制价格瞒骗走私犯罪行为的法律保障,更是建立和完善反价格瞒骗机制的法律依据。WTO一系列游戏规则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自由贸易,公平竞争”基础上的,都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非市场因素的干扰,就此而言,市场经济乃法制经济、规则经济。打击价格瞒骗行为就是在WTO海关估价规则及其各成员方国内关税法令框架内进行的。因此,一要建立和完善海关估价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配套措施。要按照WTO海关估价条款规定,建立和完善我国海关估价法律及其实施细则,为打击价格瞒骗走私犯罪行为提供法律武器。二是多方配合,协同作战。打击价格瞒骗走私犯罪行为,海关应首当其冲,责无旁贷,但这项工作并不仅仅是海关一家的事,它需要有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密切配合。譬如,海关对某外贸企业价格瞒骗案件进行稽查、调查、侦查时,需要外汇管理部门、税务、公安、商检等部门的大力协助,形成打击价格瞒骗走私犯罪行为的全力。三要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对实施价格瞒骗偷逃关税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打重罚,绝不手软。要使之处于“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境地,令其因处于行政、刑事双重处罚的威慑下而不敢搞价格瞒骗,不敢偷逃关税。 再者,要以海关行政执法机关为主,建立严密高效的反价格瞒骗海关是国门的“守护神”,是反价格瞒骗的“前沿阵地”。海关作为打击价格瞒骗走私犯罪行为的骨干力量,必须尽快在直属海关层面上建立起一套以价格信息平台为基础,以商品和企业为价格风险管理重心,由价格预警防线、审价验估防线、后续核查防线等三道防线共同构成的反价格瞒骗的良性运行机制。这是成功反价格瞒骗的关键。 “价格风险信息平台”,是指建立在各部门高度协调、信息高度综合的高科技网络平台。在价格风险信息平台的支持下,进出口商品价格信息、企业管理有关信息、海关价格调研分析动态数据等大量信息数据可以在海关各部门之间实现共享;各部门在通关过程及后续管理各环节(核查、稽查、调查等)中发现或取得的信息,可以在此平台上不断得到补充、修正和完善;海关与外汇管理、税务、商检等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国外海关的合作、协作或行政互助中了解和掌握到的对外付汇信息进口商品国内食欲、缴纳国内税、行业发展、供求关系变化、商品价格趋势和企业动态等各类信息,将得到有机组合和应用。将此平台经与海关通关系统的大网络实现有效联结,就会发挥它在反价格瞒骗中的巨大整体效能。 “以商品和企业为价格风险管理重心”,就是不但强调重点敏感商品的价格风险管理,而且更重视以企业为管理单元的价格风险管理。对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大型重点企业实施价格电子预审核,通过对企业进行信誉管理和契约式管理,促使企业守法自律,从源头上确保一些重要的税源大户,减少价格瞒骗的“主观故意”,从而为守法企业提供最大程度的通关便利。综述 “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指设立在货物正式申报通关之前,以直属海关职能部门为主,审单中心和现场海关积极参与配合的价格预警防线。目的有两个:一是在正式通过环节之前,设置一道滤网,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商品进行筛选,使信誉良好的企业能够快速通关,减轻通关环节的压力。二是发挥职能部门价格专业优势,为审单中心和现场在审单验估、查验环节及时发展和捕捉到价格瞒骗情况提供准确“导航”和信息支持。第二道防线是指设置在通关和物流环节,以审单中心审价人员和现场海关接单验估和查验人员为主的审价验估防线。审单中心和现场海关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专长,优势互补,并形成良好的信息反馈与沟通机制,防止执法漏洞和执法空白。 第三道防线是指设立在货物通关之后,以职能部门、现场海关的价格核查部门为主,调查、侦查协调配合的后续核查防线。它包括常规检查和非常规检查。常规检查是指对开展价格预审核的企业每年定期进行核查,目的就在于对商品和企业价格实现动态管理,保持对伤瞒报价格行为的威慑力。非演奏检查是对前两面三刀道防线中发现的有疑点的企业、商品进行检查,或对某一时期内突发性的有价格瞒骗的商品和企业开展机动核查。价格核查是对集中审单和现场验估、价格磋商的延伸和补充。同时它与调查、稽查、侦查相结合,建立起强有力的预防和打击价格瞒骗工作链(价格核查——价格专项稽查——反价格瞒骗调查——立案侦查)。通过价格核查,海关可以对一定时间内企业进口的价格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货物并对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的价格瞒骗行为进行处理,加大海关执法的威慑力度。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价格核是确保服务和有效监管的必不可少的环节。
价格杠杆 价格杠杆——国家通过一定的政策和措施促使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来引导和控制国民经济运行的手段。
简介 价格承诺是指在进口方当局做出初步裁决存在倾销、工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并且得到进口方当局的同意,那么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做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做出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不做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中国与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是通过签定协议避免征收反倾销税的一种方式。由于中国企业曾受到“信用”质疑,欧盟从九十年代至今,只在彩电和镁砖两起案件上允许中国企业采用价格承诺。相关条款 1. 如收到任何出口商关于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所涉地区出口的令人满意的自愿承诺,从而使主管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程序可以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此类承诺的提价不得超过抵消倾销幅度所必需的限度。如提价幅度小于倾销幅度即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该提价幅度是可取的。 2. 除非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已就倾销和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作出初步肯定裁定,否则不得寻求或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 3. 如主管机关认为接受价格承诺不可行,则不必接受所提承诺,例如由于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过大,或由于其他原因,包括一般政策原因。如发生此种情况且在可行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应向出口商提供其认为不宜接受承诺的理由,并应在可能的限度内给予出口商就此发表意见的机会。 4. 如承诺被接受,且如果出口商希望或主管机关决定,则关于倾销和损害的调查仍应完成。在此种情况下,如作出关于倾销或损害的否定裁定,则承诺即自动失效,除非此种裁定主要是由于承诺的存在而作出的。在此类情况下,主管机关可要求在与本协定规定相一致的合理期限内维持承诺。如作出关于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则承诺应按其条件和本协定的规定继续有效。 5. 价格承诺可由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提出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商作出此类承诺。出口商不提出此类承诺或不接受这样做的邀请的事实,决不能有损于对该案的审查。但是,如倾销进口产品继续发生,则主管机关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6. 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可要求承诺已被接受的任何出口商定期提供有关履行该承诺的信息,并允许核实有关数据。如违反承诺,则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可根据本协定的相应规定采取迅速行动,包括使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立即实施临时措施。在此类情况下,可依照本协定对在实施此类临时措施前90天内进口供消费的产品征收最终税,但此追溯课征不得适用于在违反承诺之前已入境的进口产品。反倾销价格承诺研究 价格承诺是GATT/WTO反倾销协议允许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作为对反倾销税的一种替代措施,价格承诺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反倾销中的运用频率存在较大差异.与通常的反倾销税相比,价格承诺确定的价格提高或进口数量限制以消除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为限,允许出口企业获得应有的市场准入条件,减少了反倾销对正常贸易的阻碍,是一种建设性贸易救济措施.中国目前是世界主要的反倾销目标国家,针对外国进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例也在增加,应在反倾销中有效利用价格承诺措施.
用途 凭借它,就可以在商店等消费场所获得商品或服务。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期,各种形式的代金券风行社会。比如“购物券”、“奖券”、“厂币”等等,许多单位以此作为节日福利。据人民代金券日报报道,在个别地方,公共汽车公司甚至印发有面值的纸块,给乘客找零。代金券是变相发行货币的行为,危害极大。不但滋生腐败,而且造成金融混乱,影响人民币威信。早在1962年,国家就曾严令禁止过这类行为,此后又多次严加禁止。本质 代金券的本质其实就是优惠券的一种,是一个短期刺激消费者的工具,它与积分(长期吸引顾客)刚好构成了日常营销的基本工具。。分类 但是根据其特性、功能的不同可以分成不同的几类。 像麦当劳、肯德基、饭统网等面向全体消费者的优惠券更多的意义是一个吸引新顾客的工具; 另外,如果企业是一个会员制的状态,那么更重要的一种优惠券则是提供回报代金券老客户或者是拉回即将流失的老客户的一种手段。另外,这种企业还可以通过自己的平台在推出新菜品和新活动时可以发送一些特殊的优惠券:如新菜品品尝券等等。 最后,根据用途的不同,通常代金券的类型也会有很大的差别。譬如:吸引即将流失的老顾客通常和吸引新顾客或者是回报老顾客的面值及使用方式上会有很大的差别。 譬如:大家可以看到,在西贝莜面村、金凤成祥、李老爹、比格等等的会员制企业通常会针对不同的客户做一些不同的活动,都是可以看到优惠券的出现。但是前提是必须是会员制企业才能够实行这样的活动。当今的时代纸制代金券会被电子代金券、手机代金券等虚拟的形式代替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那么代金券营销实际上就是会员营销的形式,只有找到适应消费者的优惠券形式,并发放给合适的人群,这样才能使商户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多的利润。采用形式 那么,现在采用的形式有两种:一种就是类似于麦当劳、肯德基等等的全民会代金券员营销,把所有消费者当成自己的会员,通过分析部分消费者的特性,采取推广的方式找到某类会员的特性(其实就是3-7理论的一个应用),针对该类人群进行营销,但前提是必须是一个可以影响整体消费者的企业:如在该地区有很高的知名度,门店遍布等等,这类限制比较多。 另一类,则是通过发展自己的会员,并分析其消费特征进行营销活动。该类方法更加适合于广大的中小型企业和地域分布规模不是很广的企业。营销方式 代金券代金券(卡)并非中国所创,而是向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学来的,而且越酒店代金券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代金券的种类越多,使用也越广泛。由此看来,代金券首先不是个社会风气问题,而是一种经济现象,或者说是一种被其他国家广泛使用的一种营销方式,作为一种营销方式的代金券(卡),其功能和形式多种多样,似乎也不宜一概予以打击,例如春节前某些大商场搞的买100送××元抵用券,虽然也是代金券的一种,但实际上是商家对消费者的一种让利行为; 再比如餐饮、娱乐、美容美发等行业发行的消费月卡、季卡、年卡等,实际是消费者的预付款行为,其所持的消费卡完全可以解释为一种付款凭证。相关规定 代金券由于代金券助长了腐败风气、容易产生偷税现象,国务院纠风办公室早代金券在1998年12月就明文规定“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金购物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也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发行任何形式的代金购物券。尽管国家有关部门早就明文规定,但在商场、超市,持卡购物者还是络绎不绝。代金券形式多样,有购物卡、储值卡、贵宾卡等多种形式。为吸引客源,很多商场、超市在办理代金券的同时,还可以开具正式的商业发票,供客户报销和入账用,报销名目视客户要求,可随意填写代金券。由于竞争激烈,有的超市办理代金券还可以打折。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在一些大型商场和超市,购物卡带来的销售额已经占据了全年销售总额的1/5左右。 尤其是逢年过节,购物卡、代金券的办理异常火爆。一些比较规矩的商家,为了应对购物卡热销的局面,采取先订货后发放购物凭证的变通办法,打政策和法律的擦边球。 代金券并非中国特色,而集团购买则绝对是中国特色了。集团购买的历史要比代酒店代金券金券悠久得多,可以追溯到“保障供给”的年代,是计划体制下的产物。那时候几乎所有的大商场都设有一个部门叫“机关服务部”,专门负责企业、机关单位的大宗购物行为,这个部门依然存在,只是名字换成了“团队服务部”或“团体销售部”等。代金券的出现无非是使集团购买更加方便,客观上使得滋生腐败的机会更多。设想即便到了代金券寿终正寝的那天,集团购买依然可以回到以前的方式,只不过麻烦一点罢了。真正该禁绝的是集团购买,而不是作为形式的代金券。 全面禁止可能会在一段时期、一定程度上遏制代金券背后所隐藏的腐败现象,但要根除则绝不是一禁就灵那么简单,况且用一纸行政命令去禁止一种经济现象亦似不妥,还需采取一些其他的手段,比如加强税收管理、加强财务审计、加强权利监督等。“代金券”与打白条“代金券”的方式为雇主带来的好处 打白条是早期雇主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一种方式,在政府明令禁止后,后又出现了一种新的类似打白条的一种拖欠方式,那就是代金券。“代金券”的方式为雇主带来的好处有一下几点: 第一、以“代金券”抵工资的创意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用工方省下了巨额的流动资金。 第二、“代金券”起到了限制雇工流动的作用。 第三、代金券”只有在本工地消费,“代金券”看起来才不是一张废纸,而工人们又势必非消费不可,意味着这里完全是“卖方市场”,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利被剥夺殆尽,而众所周知,在消费者没有选择余地的市场里,卖方的利润空间往往是最大的。这样做“代金券”就没有以往打白条这么赤裸裸。“代金券”天生具有两个缺点 一是违法。《劳动法》明文规定,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用实物或者其他代金券的方式代替工资本为法律所不容。而奇怪的是,用工方发放的“代金券”在特定的区域里还可以消费,这已经是充当货币的功能了。 二是根本没有顾及劳动者的利益。按月领工资之所以对劳动者显得特别重要,并不仅仅是其劳动价值没有得到承认的问题,而且使用失去了自由选择的权利。
代理协议也称代理合同,它是用以明确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 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 依照法律规定,乙方已告知甲方诉讼风险和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知道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后,仍然要求乙方风险代理其诉讼。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一、代理事项和权限 甲方与 因 纠纷一案,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 (二)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款或物;有权就本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用留置案件款或物;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就执行达成和解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上述( )项代理工作。二、代理费用及支付办法 甲方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律师代理费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一)甲方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所不垫付任何费用,由甲方首期交纳代理费 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叁日内,向乙方支付,其余代理费按判决书判决或调解书调解数额的10 %支付乙方。 (二)甲方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所不垫付任何费用,由甲方首期交纳代理费 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叁日内,向乙方支付,其余代理费按实现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15%支付乙方。 (三)甲方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所不垫付任何费用,由甲方提供 作为担保,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 日内,向乙方提供,按实现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20%支付律师费。 (四)甲方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所不垫付任何费用,按实现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30%支付律师费。 (五)如甲方系被告或第三人,甲方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所不垫付任何费用,则按避免的经济损失额的30%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避免的经济损失额按原告诉状中列明的诉讼请求额减去被告(或第三人)实际承担的数额计算,如诉讼请求额在诉讼中有增加,则按增加后的数额减去被告(或第三人)实际承担的数额计算。 (六)如甲方得到的利益是非货币财产(有形物品、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时,则由甲方按该非货币财产价值额的 %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该非货币财产价值额按法律文书或甲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协议价格确定,并在非货币财产价值额确定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七)其他特别规定: 经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收取代理费用。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询问并了解乙方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为提高效率,可提前与乙方预约。 (二)有权对乙方律师违纪或失职行为举报或投诉。 (三)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陈述案情,及时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并保证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妥善保管好有关证据原件。 (四)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放弃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不得做出不利于委托事项的行为。 (五)不得违约直接接收执行回来的款或物。 (六)办案所需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文印费等由甲方支付。向司法机关或其它办案机关缴纳的费用,由甲方预缴并承担。 (七)甲方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七条的“风险提示”并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代理活动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如违反,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并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承办律师不得向甲方及经办人做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对乙方承办律师关于案件的分析预测不得理解为做出了这种承诺。 (四)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丢失证据原件或因其他原因拒不按乙方要求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致使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者,应支付违约金贰仟元,并按标的10%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二)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放弃请求、和解、撤诉,擅自放弃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或与案件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代理费依案件总标的额30%比例收取。 (三)甲方如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坚持不合法的要求、或利用乙方律师从事违法活动的、或无故中断与承办律师的联系、或不按本合同约定交纳法院要求交纳的有关费用,均视为甲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叁仟元,并按标的10%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 (四)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约,乙方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并支付案件标的额30%的违约金; (五)甲方拖欠律师费的,应按拖欠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六)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如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认知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拒付相关案件的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全部退还给甲方。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 人民法院。 七、本协议签字生效,到甲方委托事项执行完毕时止。(包括:和解、抵销、执行终结及撤销诉讼等)。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进出口代理业务流程图代理出口的概念 代理出口指没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工厂、外贸公司、外贸SOHO或香港公司等挂靠有自营进出口权的贸易公司以出口其产品、技术或服务的行为。代理出口和买单出口的区别 一、什么是买单出口? 其实在正常的规范的国际贸易手续中,是没有“买单出口”这种方法的。买单出口, 就是没有出口权的企业买别人的核销单, 以别的进出口公司的名义出口, 发货人图个方便。而外贸公司根本就收不到钱,在搞定客户的前提下,外汇还是汇入发货人指定的帐户,这就是买单出口。 二、买单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区别 从这个意义来理解,我们不难发现,“买单出口”实际上是一种不正规的操作方法。可以解决一些没有出口权的小企业,在发货时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这与我们平时所说的找外贸公司代理是不同的,中国的外汇管制要求谁出口,谁就收回美金,谁来核销。打个比方我用A公司的核销单出口,A公司就必需收回相对应的美金才行;但是如果你采用买单出口,根本就不会将美金汇到提供核销单的外贸公司,这就造成了外汇混乱。如果用A公司的核销单出口,美金又汇到A公司,那就挂靠(代理出口),属于正当操作。买单出口和找外贸公司代理操作之间的差别就是看你要不要退税,你不要退税,自己买核销单自己可以操作,你要退税,没出口权,最终还是要找代理。代理出口流程 请参照右上图。
简介 从价关税是指以商品价格为标准征收的关税 进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进口商品国内价格,使之高于进口价格。差额应相当于进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内需求,出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使之高于国内价格,差额相当于出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外需求,所以关税一向被称为传统的贸易壁垒,而如何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是征收从价税的一个关键,目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以商品的实际价格,即在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商品成交的价格作为完税的价格。各国采用的完税价格很不一致,从进口税的征收来看,一般有以下三种:1)到岸价格(C.I.F)即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格;2)离岸价格(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亦即出产地,发运地市场价格;3)法定价格。由于从价税随着商品价格的升降而变化,所以在价格上升时,税额增加,保护作用大,价格下降时,税额减少,保护作用小。优缺点 从价关税是从量关税的对称。与从量关税相比较,从价关税的优点是: (1)税负比较合理,同一种进口商品,质量高,价格高,税额也高,质次价廉的税额也低。 (2)物价上涨或下落时,按税则中规定的税率(比例)计征,税额相应增加或减少,关税的财政作用和保护作用均不受影响。 (3)对各种商品均能适用。艺术、珍物等价格变化很大的商品,税则中未列出的新产品等,不适宜使用从量关税。 (4)从价税率以百分数表示。对关税的保护程度或关税水平等作数量上的计算与衡量,有利于对各国的关税进行比较和在国际间关税谈判时应用。 其缺点是海关估价工作比较复杂,费人费事,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 由于从价关税优点较多,尤其是在世界各国的物价普遍上涨的条件下,从量税的适用性越来越小,因此目前世界各国,除极少数国家(如瑞士)外,都使用从价关税,或以使用从价关税为主。但也有些国家对同一个税目中的商品使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以取长补短。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进口商品国内价格,使之高于进口价格。差额应相当于进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内需求,出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使之高于国内价格,差额相当于出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外需求,所以关税一向被称为传统的贸易壁垒,而如何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是征收从价税的一个关键,目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以商品的实际价格,即在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商品成交的价格作为完税的价格。各国采用的完税价格很不一致,从进口税的征收来看,一般有以下三种: 1)到岸价格(C.I.F)即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格; 2)离岸价格(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亦即出产地,发运地市场价格; 3)法定价格。 由于从价税随着商品价格的升降而变化,所以在价格上升时,税额增加,保护作用大,价格下降时,税额减少,保护作用校《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征收进口关税,一般遵循国际惯例,采用到岸价(C.I.F)征收从价税。
定义 英文:Real Effective Exchange Rate (REER) 有效汇率是一种加权平均汇率,通常以对外贸易比重为权数。有效汇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指标,通常被用于度量一个国家贸易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也可以被用于研究货币危机的预警指标,还可以被用于研究一个国家相对于另一个国家居民生活水平的高低。在具体的实证过程中,人们通常将有效汇率区分为名义有效汇率和实际有效汇率。一国的名义有效汇率等于其货币与所有贸易伙伴国货币双边名义汇率的加权平均数,如果剔除通货膨胀对各国货币购买力的影响,就可以得到实际有效汇率。实际有效汇率不仅考虑了所有双边名义汇率的相对变动情况,而且还剔除了通货膨胀对货币本身价值变动的影响,能够综合地反映本国货币的对外价值和相对购买力。目前,通行的加权平均方法包括算术加权平均和几何加权平均两类。在测算有效汇率时,研究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特殊目的来设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方法、样本货币范围和贸易权重等相关参数,得出的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实际汇率最普通的定义是指两国商品和劳务的相对价格,即是相对于本国的商品和劳务而言,外国商品和劳务以本币表示的价格。若实际汇率上升,意味着外国商品和劳务的本币价格相对上涨,本币在外国的购买力相对下降,本币实际贬值,外币实际升值;若实际汇率下降,意味着外国商品和劳务的本币价格相对下降,本币在外国的购买力相对上升,本币实际升值,外币实际贬值。公式 人民币实际汇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REER=ER×CPI*/ CPI (1) 其中:ER表示中美双边名义汇率,REER的人民币兑美元双边名义汇率(ER),CPI为以**年为基期的中国消费物价指数,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统计公报中的环比CPI换算所得;CPI*为以**年为基期的美国城市消费物价指数,根据美国劳工部**年的定基CPI换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