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 伊斯兰开发银行(IslamicDevelopmentBank,IDB,IsDB)伊斯兰会议组织下的政府间金融合作机构,伊斯兰国家为加强区域经济合作而建立的国际金融机构。1974年8月12日成立,1975年10月20日开始营业。同联合国系统建立了合作关系。行址设在沙特阿拉伯的吉达。该行采取认股分配投票权的办法,主要认股的是阿拉伯国家,其中,沙特阿拉伯、利比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科威特四国占有大部分股份。宗旨和任务 该行的宗旨和任务是:为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对成员国企业进行股份参与;对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资;向私人及公共部门贷款;援助非成员国的穆斯林共同体特别基金。它向发展中的穆斯林国家提供长期低利贷款,期限15-30年。按照伊斯兰教原则不计利息,但对贷款征收“服务税”,年率2%-4%。资金来源 法定资本为20亿伊斯兰第纳尔,分为20万股,每股1万伊斯兰第纳尔。伊斯兰第纳尔是该银行记帐单位,币值等同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的特别提款权截至1986年9月,已缴资本15.79亿伊斯兰第纳尔。其中沙特阿拉伯、利比亚、科威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4国认缴最多,占全部认缴资本的65%。业务活动 根据《古兰经》禁止重利的教义,银行不办理有息借款和存款,而是通过参股方式资助发展项目,或提供只收取管理费用的无息贷款。这类贷款多用于对成员国社会经济有长远影响的基础设施项目。银行还对成员国提供技术性援助,主要是可行性研究。对工业和农业项目参股,开展设备租赁,还对出口贸易,尤其是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提供援助。此外,还设立特别援助帐户,对非成员国的伊斯兰国家的教育提供资金支持。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成员国各选派1名理事(一般由该国的财政部长出任)10名执行董事(6名由理事会选举,4名由最大的认股国选派)。组成。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决定银行的重要政策和经营方针董事会是该行的执行机构,由11个成员国组成其中5名由4个认股最多的国家指派,其余6名则由其他成员国分小组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会负责处理银行的日常业务。伊斯兰开发银行成员国 该行成员包括沙特阿拉伯、利比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科威特、埃及、印度尼西亚、阿尔及利亚、巴基斯坦、苏丹、土耳其、阿富汗等42个国家。
简介 企业物流可理解为围绕企业经营的物流活动,是具体的、微观物流活动的典型领域企业物流。企业系统活动的基本结构是投入→转换→产出,对于生产类型的企业来讲,是原材料、燃料、人力、资本等的投入,经过制造或加工使之转换为产品或服务;对于服务型企业来讲则是设备、人力、管理和运营,转换为对用户的服务。物流活动便是伴随着企业的投入→转换→产出而发生的。相对于投入的是企业外供应或企业外输入物流,相对于转换的是企业内生产物流或企业内转换物流,相对于产出的是企业外销售物流或企业外服务物流。由此可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物流是渗透到各项经营活动之中的活动。内容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物品从原材料供应,经过生产加工,到产盛品和销售,以及伴随生产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回收及再利用的完整循环活动. SUPPLY LOGISTIC→→PRODUCTION LOGISTIC→→DISTRIBUTION LOGISTIC→→RETURNED LOGISTIC→→WASTE MATERIAL LOGISTIC分类 按企业性质不同有以下不同种类的企业物流:工业生产企业物流 工业生产企业物流是对应生产经营活动的物流,这种物流有四个子系统,即供应物流子系统、生产物流子系统、销售物流子系统及废弃物物流子系统。 工业生产企业种类非常多,物流活动也有差异,按主体物流活动区别,可大体分为四种: ①供应物流突出的类型。这种物流系统,供应物流突出而其他物流较为简单,在组织各种类型工业企业物流时,供应物流组织和操作难度较大。例如,采取外协方式生产的机械、汽车制造等工业企业便属于这种物流系统。一个机械的几个甚至几万个零部件,有时来自全国各地、甚至外国,这一供应物流范围既螅讯纫泊螅杀疽哺撸梢桓龃蠹产?如汽车)以后,其销售物流便很简单了。 ②生产物流突出的类型。这种物流系统,生产物流突出而供应、销售物流较为简单。典型的例子是生产冶金产品的工业企业,供应是大宗矿石,销售是大宗冶金产品,而从原料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过程及伴随购物流过程都很复杂,有些化工企业(如化肥企业)也具有这样的特点。 ③销售物流突出的类型。例如很多小商品、小五金等,大宗原材料进货,加工也不复杂,但销售却要遍及全国或很大的地域范围,是属于销售物流突出的工业企业物流类型。此外,如水泥、玻璃、化工危险品等,虽然生产物流也较为复杂,但其销售时物流难度更大,问题更严重,有时会出现大事故或花费大代价,因而也包含在销售物流突出的类型中。 ④废弃物物流突出的类型。有一些工业企业几乎没有废弃物的问题,但也有废弃物物流十分突出的企业,如制糖、选煤、造纸、印染等工业企业,、废弃物物流组织得如何几乎决定企业能否生存。农业生产企业物流 农业生产企业中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性质及对应的物流与工业企业是相同的。农业企业物流种植企业的物流是农业生产企业物流的代表,这种类型企业的四个物流系统的特殊性是: ①供应物流。以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化肥、种子、农药、农业机具)的物流为主要内容;除了物流对象不同外,这种物流和工业企业供应物流类似,没有大的特殊性。 ②生产物流。种植业的生产物流与工业企业生产物流区别极大,主要区别是: 第一,种植业生产对象在种植时是不发生生产过程位移的,而工业企业生产对象要不断位移,因此,农业种植业生产物流的对象不需要反复搬运、装放、暂存,而进行上述物流活动的是劳动手段,如肥、水、药等; 第二,种植业一个周期的生产物流活动,停滞时间长而运动时间短,最大的区别点在于,工业企业生产物流几乎是不停滞的; 第三,生产物流周期长短不同,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物流周期较短,而种植业生产物流周期长且有季节性。 ③销售物流。以组织农业产品(粮食、棉花等)的物流为主要内容。其销售物流的一个很大特点是,诸功能要素中,储存功能的需求较高,储存量较大,且储存时间长,“蓄水池”功能要求较高。 ④废弃物物流。种植生产的废弃物物流也是具有不同于一般工业企业废弃物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重量计。废弃物物流重量远高于销售物流。企业物流链 企业物流系统由若干子系统组成,这些子系统虽然有各自的特殊性,但是和所有的系统结构一样,低层次的系统在大系统中都有一个共同的、总体的目标。所以,这些子系统之间存在内在的、有机的联系。在企业中,这种联系的紧密程度远远高于社会的物流系统。 企业物流系统的若干子系统之间,按照物流科学规律,也必然存在着“效益背反”的问题。正是因为如此,企业物流系统的这些子系统必须服务于企业的总目标而形成一个顺畅的链条,这就是企业物流链。 企业物流管理主要任务,就是使这个链条贯通顺畅,并取得优化。作业目标 实践表明,只有目标明确的企业才能得到迅速的发展。同理,也只有目标明确的企业物流作业才能高效运转起来。企业物流作业的目标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分别为快速响应、最低库存、企业物流集中运输、最小变异、质量以及生命周期支持等。快速响应 这是企业物流作业目标中最基本的要求。快速响应关系到一个企业能否及时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比如,一个远在昆明的客户其公司服务器出现问题宕机,而作为提供服务器备件支援的厂商位于北京,若客户需要在6小时内恢复服务器正常运行,那么快速响应就至关重要。 快速响应的能力使企业将物流作业传统上强调的根据预测和存货情况作出计划转向了以小批量运输的方式对客户需求作出反应上来。快速响应要求企业具有流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和广泛的合作伙伴支持。在上例中若该服务器备件支援的厂商在成都或昆明有合作伙伴,那么在6小时或更短的时间内解决客户的问题、满足客户需求就更为容易。最低库存 这是企业物流作业目标中最核心的要求。最低库存的目标同资产占用和相关的周转速度有关。最低库存越少,资产占用就越少;周转速度越快,资产占用也越少;因此,物流系统中存货的财务价值占用企业资产也就越低。在一定的时间内,存货周转率与存货使用率相关。存货周转率高、可得性高,意味着投放到存货上的资产得到了有效利用。企业物流作业的目标就是要以最低的存货满足客户需求,从而实现物流总成本最低。 随着物流经理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最低库存的控制上,类似“零库存(JIT)”之类的概念已经从DELL这样的国际大公司向众多公司中转移并得到实际应用。当存货在制造和采购中达到规模经济时,它能提高投资报酬率。企业物流作业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将存货减少到控制在最低可能的水平上。为实现最低存货的目标,物流系统设计必须是对整个企业的资金占用和周转速度进行控制,而不是对每一个单独的业务领域进行控制。集中运输 集中运输是企业物流作业中实施运输成本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运输成本与运输产品的种类、运输规模和运输距离直接相关。许多具有一流服务特征的物流系统都采用的是高速度、小批量运输,这种运输通常成本较高。为降低成本,可以将运输整合。一般而言,运输量越大、距离越长,单位运输成本就越低。因此,将小批量运输集中起来以形成大规模的经济运输不失为一种降低成本的途径。不过,集中运输往往降低了企业物流的响应时间。因此,企业物流作业必须在集中运输与响应时间方面综合权衡。最小变异 在企业物流领域,变异是指破坏系统作业表现的任何未预期到的事件,它可以产生于物流作业的任何地方。比如空运作业因为天气原因受到影响;铁路运输作业因为地震等灾害受到影响。减少变异的传统解决办法是建立安全存货,或是使用高成本的运输方式。不过,上述两种方式都将增加物流成本,为了有效地控制物流成本,目前多采用信息技术以实现主动的物流控制,这样变异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被减少到最低。质量 物流作业本身就是在不断地寻求客户服务质量的改善与提高。目前,全面质量管理(TQM)已引起各类企业的高度关注,自然,物流领域也不例外。从某种角度说,TQM还是物流得以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因为事实上一旦货物质量出现问题,物流的运作环节就要全部重新再来。比如运输出现差错或运输途中导致货物损坏,企业不得不对客户的订货重新操作,这样一来不仅会导致成本的大幅增加,而且还会影响到客户对企业服务质量感知,因此企业物流作业对质量的控制不能有半点马虎。 物流作业的最后一个目标是生命周期支持。绝大多数产品在出售时都会标明其使用期限。若超过这个期限,厂商必须对渠道中的货物或正在流向顾客的货物进行回收。之所以将产品回收回来是出于严格的质量标准、产品有效期、产品可能出现的危险后果等方面的考虑。当货物潜藏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因素时,这时不论成本大小与否,反向物流必然发生。 传统的物流作业要求要同时达到上述物流作业的目标比较困难,而市场的激烈竞争又对物流作业的全新目标几乎都要求同时满足,因此就要求企业必须对物流作业的各个环节进行高效整合。那么如何对企业物流的诸多环节进行高效整合呢?这就要求我们首先了解企业物流运作的功能。运作功能 众所周知,任何企业都需要各个业务单位的支持与协调,才可能完成整个物流过程。企业物流的活动可以归结为五大功能,分别为网络设计、信息、运输、存货以及仓储、物料搬运和包装。企业物流的综合能力就通过这五大功能的协调来实现。随着分工的专业化,物流过程中的一些重要环节,比如运输、仓储等已经从一些企业中单列出来,形成一种纯服务性的公司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物流服务,比如运输公司、仓储公司以及第三方物流公司等。网络设计 网络设计是物流管理的一项基本功能。典型的物流设施包括制造工厂、仓库、转运设施及渠道商。网络设计要确定完成物流工作所需的各类设施的数量和地点,同时还要确定每一设施内应储备存货的种类、数量以及安排应在何处交付客户订货等。物流设施的网络形成了物流作业据以进行的框架结构,因此,该网络也融合了信息和运输功能,还包括了与订货处理、存货管理以及物料搬运等有关的具企业物流体工作。 企业进行物流网络设计时必须考虑地理位置这一因素。不同地区市场间存在着很大差异,这是不容置疑的。比如,在CBIResearch定义的中国IT市场一级(北京、上海、广州)、二级(成都、深圳、武汉、南京、沈阳、西安)共9个市场中,从IT产品的销售统计上看占据了中国总体市场的接近60%的份额,因此,在全国范围内营销的企业,必须确立能覆盖这10个市场服务的物流能力。类似的地理上的差异也存在于其他行业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采购地上。 在当前动态的市场竞争性环境中,产品分类、客户供应量以及制造需求等都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因此企业必须不断地修正设施网络以适应供求结构的变化。与此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还应该对所有的设施重新进行评估以确定它们的定位是否仍然能满足市场变化的需要。从本质上说,企业选择了具有优势的网络,就具备了竞争优势,而物流的效率直接取决于物流的网络结构并受其制约。信息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企业没有对物流作业中的信息产生足够的重视,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缺乏产生所需信息的适当技术;二是由于管理部门对快速、准确的信息是如何提高物流绩效缺乏足够的认识。然而物流发展到今天,绝大多数的所需信息都已经有足够的技术来轻松获取 物流运作中的信息质量非常关键。信息质量上的问题大致有两类:一类是趋势预测信息的不准确性。由于大量的物流活动是根据未来需求发生的,不准确的判断或预测就会引起存货短缺或过剩;而过分乐观的预测则会导致不恰当的存货。二是有关订单处理的信息不准确。处理不准确的订单时,会引发所有的物流成本,但最终销售却没有完成。因此,信息中的每一个错误都会对整个供应链产生隐患。 物流中依赖于信息的工作主要是物流预测与订单管理。物流预测要估计未来的需求,以指导存货定位,满足预期的顾客需求。订单管理部门的工作是处理具体客户的需求。客户下订单是物流活动中的一项主要交易活动。 物流既为外部客户服务,也为内部客户服务。外部客户就是那些消费品或服务的顾客以及先购买产品或服务,然后再行出售的贸易伙伴或称渠道商。内部客户是指企业内部需要物流支持以便承担其指定工作的组织单位。订单管理的过程涉及从最初的接受订单到交付、开票以及通常的托收等有关管理顾客需要的方方面面。企业的物流能力实际上同它的订单管理功能密切相关。企业的物流系统设计越有效,它对信息的准确性就越敏感。信息流反映了一个物流系统的动态形态,订单处理过程中出现的不正确的信息和信息延误等都会削弱物流效率。因此,物流信息的质量和及时性是物流运作的关键因素。运输 在既定的网络设施和信息能力下,运输就是从地理上给存货定位的一个物流功能领域。由于运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可见成本,因此,长期以来运输始终得到企业管理部门的普遍重视。根据企业负担能力,可以选择三种不同的方式来实现运输功能,这三种方式分别为自有车队的运输、合同运输和公共运输。三种方式的运输各有优缺点,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不过目前的发展趋势是正在从自有车队的运输向第三方物流公司(合同运输)的运输方式转移,这是分工的专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从物流系统的观点来看,影响运输的三大因素是成本、速度和一致性。运输成本是指为两个地理方位间的运输所支付的款项,以及与在途存货有关的行政管理费和维持费。物流系统的设计应考虑能把系统总成本降至最低的运输。不过,成本最低的运输,不一定会将总成本降至最低。运输速度是指完成特定的运输所需的时间。 运输速度与成本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运输速度越快,收取的运费也会越高;二是运输速度越快,在途存货就越少,货物完成消费准备的时间就越短。选择最理想的运输方式时,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权衡运输服务的速度与成本。运输一致性是指在完成某一具体订货时,若干次装运所需时间的变化性,它反映了运输的可靠性。如果运输缺乏一致性,就需要储备安全存货,以防不测。存货 企业的存货需求取决于网络结构和期望的客户服务水平。良好的存货管理政策基于五方面内容,即客户细分、产品需求、运输一体化、时间上的要求以及竞争性作业表现。高收益率的客户构成企业的核心市场,有效进行物流细分的关键就在于为这些核心客户优先安排存货权,以满足他们的需求。 另外,在选择存货政策时,必须考虑不同产品的赢利性。物流运作的关键驱动力在于承诺快速交付产品以满足客户需求。物流的总体目标是在总成本最低的情况下提供预期的客户服务水平。仓储、物料搬运和包装 物流系统中需要用到仓库时,企业可以选择自己经营仓库,也可以从外部获得专业仓储服务。很多物流过程中的重要活动会出现在仓储这个环节上,比如货物分类、排序、订单分拣、联合运输,有时还包括产品的修改与装配。 物料搬运是仓库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搬运会产生货损,产品搬运的次数越少,产品受损的可能性就越小,仓库内的整体运作效率就越高。 包装是为了提高搬运效率。通常将罐装、瓶装或盒装的产品装入更大的包装内,即工业包装。工业包装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在物流过程中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二是将零散的产品打包成大包装的形式,以提高搬运安全性和效率。整合框架 企业物流可以分解为货物流和信息流两大流。其中,货物流可以进一步细分为采购、制造支持和产品配送;而信息流则细分为计划/协调流和作业流。事实上,无论是货物流还是信息流,都与从供应商到客户所经历的采购、制造与配送等过程紧密相关。 企业通过物流使原材料经过一系列过程转变为产品并送达客户而实现增值。其中货物流分布在企业物流整合中的采购、制造支持和产品配送等环节;而与此同时,信息流也因这些环节间的交互作业而产生并流动。货物流 货物流始于原材料的采购。在物流领域,采购是指企业从供应商那里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产成品存货,并安排运往制造工厂或装配工厂、仓库、渠道商的内向运输。它包括的活动主要有制定资源需求计划、寻找供应商、价格谈判、下达订单、收货、验货、储搬运和质量保证等,而这些正是构成信息流的主要内容。 其次是制造支持。制造支持涉及制造企业控制之下的运输需求。从全面计划的观点看,制造支持与外向活动(产品配送)和内向活动(采购)分离,使得企业更具有专业化,效率更容易得到提高。 最后是产品配送。产品配送是指将产成品运送到客户手中的过程。产品配送活动主要是指提供客户服务相关的一些活动,主要包括接收订单、订单处理、安排存货、仓储和搬运以及配送渠道内的货物外运。产品配送的主要目标是在总成本最低的基础上战略性地提供预期的客户服务水平,从而最终实现客户收益。信息流 物流中的信息流主要是用来辨别需求的,分为两大部分:计划/协调流和作业流。在供应链成员之间构成的整个信息系统结构中,计划/协调起到了支柱性的作用。根据信息进行协调产生的计划可以明确以下内容:战略目标、能力限制、物流需求、存货安排、制造需求、采购需求和预测。 研究发现,整个供应链的主要动力来自于由各成员的营销目标和财务目标相结合产生的战略目标。能力限制协调内部与外部的制造需求,即发现自身能力上的限制所在,从而有目的的对企业内外制造需求加以协调。物流需求将执行作业计划所需的配送设施、设备和劳动力具体化,即需求描述。存货安排是介于计划/协调与作业之间的一个连接面,它详细说明了安排存货的时间与地点等问题。 产生于制造需求的主生产计划(MPS-Master Planning Schedule)和物料需求计划(MRP-Material Requirement Planning)则是一份日常生产计划,它主要用于确定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需求。采购需求支持制造需求,它确定需要从企业外部运往内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预测则是根据历史资料、当前的业务情况等预估未来的业务水平。物流预测一般是对相对较短期间的预测(通常不超过1个季度)的定期预测(通常为周度或月度预测)。作业流涉及以下主要内容:订单管理、订单处理、配送作业、存货管理、运输、采购等。 订单管理是指在产成品配送过程中,在供应链中有关各成员间传递的信息需求。订单管理的主要活动是对客户所下订单进行准确登记并加以确认。订单处理是指安排存货并分配执行任务以满足客户需求。 配送作业中的信息流主要是为方便和协调在物流设施中的物流作业。物流设施主要作用是对原材料和产品分类,从而满足客户的订单需求。存储管理是利用信息执行特定的物流计划。而运输信息则指导存货如何从企业或企业的仓库流向渠道商或最终用户。采购中的信息通常指为完成采购订单的准备、修改及发放所必需的信息。制造企业内部的物流整合—ERP 从MRP到MRPII(Manufacturing Resource Planning)再到ERP(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这些计划软件逐步使企业内部的物流整合程度加深。尤其是ERP,它在传统的制造资源计划(MRPII)的基础上扩展了管理范围,给出了全新的结构,把客户需求和企业内部的业务活动以及供应商的制造资源组合在一起,体现了完全按照用户需求制造的思想。 更为具体地说,ERP是一种面向企业内部的管理工具,它可对诸如订单、采购、库存、计划、生产制造、质量控制、运输、分销、服务与维护、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实验室管理、项目管理、配方管理等进行有效管理。ERP是整合了企业管理理念、业务流程、基础数据、人力物力、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于一体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因此ERP可以实现企业集中式管理、集中监控、规模经济。企业在实施ERP的过程中,企业管理组织体系要主动适应ERP,而不是ERP去适应管理体系,否则必然导致应用失败。 如果企业现有的组织模式不适应ERP,那么就有必要进行业务流程重组(BPR-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依据整合性管理思想构建新的组织模式。企业在实施ERP系统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它包括企业管理诊断、企业信息技术规划以及人力、物力的准备等。 企业管理诊断是指识别行业可能出现的挑战,分析竞争环境,找到自身管理存在的问题,从而确定企业近远期的发展和经营战略。一个全面的ERP系统包含了很多模块,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来进行规划,不能奢望一朝一夕就能完全实现,也不一定非要实现ERP的全部功能。 其次是业务流程重组(BPR)。BPR是美国的迈克尔@哈默(Micheal Hammer)于1990年在《哈佛商业评论》上提出来的。他认为,BPR的核心就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要加强过程控制,要不断地对原有的业务流程进行根本性的思考和彻底重组,从而使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这些反映企业竞争能力的要素得以明显的改善或提高,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求。大量实践表明,企业ERP只有在成功实施BPR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最后是ERP系统的应用。ERP只是对企业内部进行的整合,它无力承担企业之间的集成和协同。20世纪90年代中期,寻求克服ERP缺点的努力开始有了成果,这就是物流的进一步整合,即将整合扩展至独立企业之间的协调和企业外部的物流和信息流的集成和优化--高级计划与排产技术(APS-Advanced Planning & Schedule)的实用化和供应链管理(SCM)。整合阻力 企业物流整合涉及到跨职能部门的作业,因此面临的阻力是多方面的。概括地说,企业物流整合的阻力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组织结构、绩效衡量体系、存货所有权问题、信息技术和知识相互传递的能力等。 首先是企业组织结构。企业传统的业务组织结构会影响到任何一项跨职能部门作业的执行,因为传统的业务组织结构反应出来的是相对独立的部门运作,而企业物流整合则要求在各职能领域间进行高效的合作与协调。因此,企业实施物流整合首先要从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入手。 其次是绩效衡量体系。企业传统的绩效衡量体系往往是针对相对独立的组织部门而分别制定标准进行考核,也就是说企业传统的绩效衡量体系基本上是依循企业传统的组织结构来设计的。企业实施物流整合,调整了传统的组织结构,就必须相应地调整绩效衡量体系,否则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再次是货物所有权问题。存货可以有效帮助物流的某一功能的实现。获得存货所有权的传统方法是保持足量供应,以备安全起见,应同时避免需求及作业中的不确定因素。但保持足量供应势必增加库存对财务资金的占用,同时相应增加企业风险。 第四是信息技术。信息技术是实现物流整合的关键因素。企业的信息系统传统上也是按照组织结构的思路来分别进行设计的,这就使得企业许多数据库仅限于在特定的职能部门内使用,在涉及跨职能部门时,信息难以共享。因此,无法实现信息共享无疑是物流整合的又一大阻力。 最后一个方面是知识相互传递的能力。实践证明,如果在企业内分享经验的能力受到限制同样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物流整合。比如,当富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因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企业时,无法对知识进行转化或传递,而新人又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才能适应,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对物流整合形成阻力。 总之,物流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涉及众多职员和各功能领域,而在物流领域中知识和经验的传递又往往很难标准化。因此,企业要实施有效的物流整合,还必须解决知识与经验的积累与传递问题,即解决企业的知识库问题。成本管理与控制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物流是渗透到各项经营活动之中的活动。物流成本就是用金额评价物流活动的实际情况。现代物流成本是指从原材料供应开始一直囊括到将商品送达到消费者手上所发生的全部物流费用。由于物流成本没有被列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制造企业习惯将物流费用计入产品成本,商业企业则把物流费用与商品流通费用混在一起。因此,无论是制造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不仅难以按照物流成本的内涵完整地计算出物流成本,而且连已经被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分割开来的物流成本,也不能单独真实地计算并反映出来。企业经营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收益。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好途径是成本管理,物流成本的控制是对成本限额进行预算,将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限额加以比较,纠正存在的差异,提高物流活动的经济效益。一般地对物流成本加以控制可采用生产率标准、标准成本和预算检验物流绩效等方法。战略成本管理是一种全面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管理技术,使企业在产品企划与设计阶段就关注到将要制造的产品成本是多少,战略成本管理最关键的因素是目标成本。 通过对企业物流成本的分析,降低物流成本的基本途径有以下几种: ①通过效率化的配送来降低物流成本 企业实现效率化的配送,减少运输次数,提高装载率及合理安排配车计划,选择最佳的运送手段,从而降低配送成本。 ②利用物流外包降低企业物流成本,降低投资成本 企业把物流外包给专业化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可以缩短商品在途时间,减少商品周转过程的费用和损失。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第三方物流公司直供上线,实现零库存,降低成本。 ③借助现代化的信息管理系统控制和降低物流成本 在传统的手工管理模式下,企业的成本控制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往往不易也不可能实现各个环节的最优控制。企业采用信息系统一方面可使各种物流作业或业务处理能准确,迅速的进行;另一方面通过信息系统的数据汇总,进行预测分析,可控制物流成本发生的可能性。 ④加强企业职工的成本管理意识 把降低成本的工作从物流管理部门扩展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并从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全生命周期中,进行物流成本管理,使企业员工具有长期发展的“战略性成本意识”。 ⑤对商品流通的全过程实现供应链管理 使由生产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销售企业、消费者组成的供应链的整体化和系统化,实现物流一体化,使整个供应链利益最大化,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战略的创新与发展 近十几年来,不断延续的环境变化和新型营销体制的确立已成为物流企业在战略上不断求新、求变,追求竞争优势的压力和动力。首先是货主物流需求不断向高度化方向发展,这表现为追求在必要的时间配送必要量、必要商品的多频度少量运输或Just-In-Time运输这种高水准的物流服务将逐渐普及,并成为物流经营的一种标准。其次,经营环境和新型营销体制对战略的影响除了需求方面的因素外,供给方面也有相当大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从事物流经营的企业之间竞争日益激烈。在这一背景下,企业该如何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适时、有效地开展物流战略成为企业谋求长远发展的重大课题。从总体上看,企业物流的革新与发展都是紧紧围绕产、销、物紧密结合而开展的,其表现出来的战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 即时物流战略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企业的经营管理逐步向精细化、柔性化方向发展,其中即时制管理(Just-In-Time)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运用。它的基本思想是“在必要的时间、对必要的产品从事必要量的生产或经营”,因而不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浪费和造成成本上升的库存,即所谓的零库存。即时制管理是即时生产、即时物流的整合体。 二、协同或一体化物流战略 协同化物流是打破单个企业的绩效界限,通过相互协调和统一,创造出最适宜的物流运行结构。在如今流通形式多样化的情况下,各经济主体都在构筑自己富有效率的物流体系,因而反映到流通渠道中必然会积极推动有利于自身的物流活动和流通形式,这无疑会产生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除此之外,不同规模的企业也会因为单个企业物流管理的封闭性产生非经济性。随着消费者消费个性化、多样化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企业在商品生产、经营和配送上必须充分对应消费者不断变化的趋势,这无疑大大推动了多品种、少批量、多频度的配送,而且这种趋势会越来越强烈,在这种即时化物流的背景下,一些中小型的企业面临着经营成本上升和竞争的巨大压力,一方面由于自身规模较小,不具备商品即时配送的能力,也没有相应的物流系统;另一方面,由于经验少、发展时间短等各种原因,也不拥有物流服务所必需的技术和Know-how,因此,难以适应如今多频度少量配送的要求。即使有些企业具有这些能力,限于经济上的考虑,也要等到商品配送总和能达到企业配送规模经济要求才能够开展,这又有悖于即时化物流的宗旨。面对上述问题,作为企业物流战略发展的新方向,旨在弥合流通渠道中企业间对立或企业规模与实需对应矛盾的协同化或一体化物流应运而生。 三、高度化物流战略 1.全球化物流战略。当今,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国际化经营不断延伸,出现了一大批立足于全球生产、全球经营和全球销售的大型全球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出现不仅使世界上都在经营、消费相同品牌的产品,而且产品的核心部件和主体部分也趋向于标准化。在这种状况下,全球型企业要想取得竞争优势,获取超额利润,就必须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利用资源,通过采购、生产、营销等方面的全球化实现资源的最佳利用,发挥最大的规模效益。但是,在此过程中,有两点是必须加以关注的,一是全球市场的异质性或多样性,决定了企业“从外到内”的思维方式,即企业不仅要考虑通过规模经济的实现来降低成本,而且更要考虑积极发挥范围经济,既满足多样化的要求,又能有效降低费用;二是当一个企业服务全球市场时,物流系统会变得更昂贵、更复杂,结果导致前置时间延长和库存水平上升。因此,综合上述两个问题,企业在实施全球化物流时必须处理好集中化与分散化物流的关系,否则将无法确立全球化的竞争优势。 2.互联网物流战略。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迅速向市场渗透,正在促使企业的商务方式发生改变。由于互联网具有公开标准、使用方便、相当低的成本和标准图形用户界面(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等特点,使得利用互联网的物流管理具有成本低、实时动态性和顾客推动的特征。 3.绿色物流战略。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伴随着大量生产、大量消费而产生的大量废弃物对经济社会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这不仅因为废弃物处理的困难,而且还表现在容易引发社会资源的枯竭和自然环境的恶化。所以,如何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必须考虑的重大问题,对于企业物流管理而言也是如此。新版图书信息 书 名: 企业物流作 者:刘德武 出版社: 电子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年9月1日 ISBN: 9787121116339 开本: 16开 定价: 25.40元内容简介 《企业物流(第2版)》为中等职业学校现代物流管理专业规划教材之一。全书共11章,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物流概述、企业物流分析与规划设计、企业采购与供应物流、企业生产物流、销售物流及客户服务、逆向物流、企业物流经营运作、物流信息管理、企业物流质量管理及绩效管理、企业物流现代化、实训。 《企业物流(第2版)》是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推荐教材,适合中等职业学校现代物流管理专业和相关专业教学使用,也可供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中从事物流工作的人员参考学习。 《企业物流(第2版)》还配有电子教学参考资料包(包括教学指南、电子教案及习题答案),详见前言所述。图书目录 第1章 企业物流概述 物流引例:美的公司物流完善之路的启示 1.1 企业物流的概念 1.1.1 企业物流概念的内涵 1.1.2 企业物流的特性 1.2 企业物流的分类及内容 1.2.1 企业物流的分类 1.2.2 企业物流的内容 1.2.3 企业物流的作业目标 1.2.4 企业物流合理化 1.3 企业物流的发展 1.3.1 企业物流的现状 1.3.2 企业物流发展的基本特征 1.3.3 企业物流的发展趋势 习题l 第2章 企业物流分析与规划设计 物流引例:日本菱食公司物流发展战略规划 2.1 企业物流的环境分析 2.1.1 企业物流的基本环境 2.1.2 企业物流环境的分析 2.2 企业物流规划 2.2.1 企业物流规划的层次 2.2.2 企业物流规划的主要领域 2.2.3 企业物流规划的制约因素 2.3 企业物流设计 2.3.1 企业物流组织设计 2.3.2 企业物流经营运作流程设计 2.3.3 企业物流服务设计 2.3.4 企业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设计 2.3.5 企业物流战略设计 习题2 第3章 企业采购与供应物流 物流引例:一汽集团通过统一采购降低成本 3.1 企业物流需求分析 3.1.1 企业物流需求概述 3.1.2 企业物流需求分析的主要内容 3.1.3 需求计划 3.2 企业采购管理 3.2.1 采购的重要性及目标 3.2.2 企业采购管理程序 3.2.3 订货数量与时间安排 3.2.4 货源安排 3.2.5 企业采购管理绩效评价 3.3 企业供应管理 3.3.1 企业进货管理 3.3.2 企业供应商评价 3.3.3 适时供应法 3.3.4 看板物流引例:日本花王公司的运输体系 3.4 企业运输管理概述 3.4.1 企业运输的概念与功能 3.4.2 企业运输的方式与表现 3.4.3 企业的运输管理 3.5 企业运输管理实务 3.5.1 企业运输方式的选择 3.5.2 企业商品发运实务 3.5.3 企业商品接运实务 3.5.4 企业商品中转实务 3.5.5 企业商品的搬运和装卸 3.6 企业运输管理系统 3.6.1 企业运输管理系统的构成 3.6.2 企业联运的选择 3.6.3 集装运输 3.6.4 企业运输管理创新趋势 习题3 第4章 企业生产物流 物流引例: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的准时生产制 4.1 企业生产物流概述 4.1.1 企业生产物流的定义 4.1.2 企业生产物流的基本特征 4.1.3 企业生产物流的类型 4.2 企业生产物流的组织形式 4.2.1 企业生产物流的空间组织 4.2.2 企业生产物流的时间组织 4.2.3 企业生产物流的人员组织 4.3 企业生产类型的物流特征 4.3.1 项目型生产过程及其生产物流的特征 4.3.2 单件小批量型生产过程及其生产物流的特征 4.3.3 多品种小批量型生产过程及其生产物流的特征 4.3.4 单一品种大批量型生产过程及其生产物流的特征 4.3.5 多品种大批量型生产过程及其生产物流的特征 4.4 不同生产模式下生产物流的管理 4.4.l作坊式手工生产模式 4.4.2 大批量生产模式 4.4.3 多品种小批量生产模式 4.5 企业生产物流的计划与控制 4.5.1 基于MRPII原理的生产物流计划与控制 4.5.2 基于JIT思想的生产物流计划与控制 4.5.3 基于TOC理论的生产物流计划与控制¨ 4.5.4 三种典型方式的比较 物流引例:青岛啤酒集团的仓储管理 4.6 企业库存管理的概念 4.6.1 企业库存管理概述 4.6.2 企业仓库分类 4.6.3 企业库存目标 4.6.4 库存管理思想 4.7 企业库存管理实务 4.7.1 企业库存作业 4.7.2 企业库存期间商品管理 4.7.3 企业库存商品盘点 4.7.4 企业库存合理化 4.8 企业库存经营管理 4.8.1 企业库存经营的仓库资源 4.8.2 企业库存经营的原则 4.8.3 建立企业库存管理体系 物流引例:产品的多种包装处理 4.9 企业产品包装管理概述 4.9.1 包装的概念 4.9.2 企业产品包装概述 4.10 企业产品包装运作实务 4.10.1 企业产品包装设计 4.10.2 企业产品包装作业 4.10.3 企业产品包装技术 4.10.4 企业产品包装方法 4.10.5 企业包装费用构成及管理 4.11 企业产品包装管理途径 4.11.1 企业产品包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4.11.2 企业产品包装管理途径 4.12 企业产品包装管理创新 4.12.1 企业产品包装模数的标准化 4.12.2 企业产品包装的新材料化 4.12.3 企业产品包装的循环利用化 4.12.4 企业产品包装的集装化 4.12.5 企业产品包装防护性的弱化 习题4 第5章 销售物流及客户服务 物流引例:中国储运集团的物流增值服务 5.1 客户服务 5.1.1 客户服务概述 5.1.2 物流客户服务 5.2 销售-服务 5.2.1 销售-服务关系 5.2.2 销售-服务类型 5.3 订货周期 5.4 销售服务 5.4.1 成本与服务 5.4.2 应急服务 物流引例:美国沃尔玛公司的物流配送 5.5 企业配送概述 5.5.1 企业配送的基本定义 5.5.2 企业配送的基本模式 5.5.3 企业配送的合理化策略 5.6 企业配送中心的运作 5.6.1 企业配送中心的概念 5.6.2 企业配送中心的重要类型 5.6.3 企业配送中心的基本运作 5.7 企业配送中心的管理 5.7.1 企业配送中心的管理内容 5.7.2 企业配送中心的发展 习题5 第6章 逆向物流 物流引例:索爱逆向物流 6.1 逆向物流概述 …… 第7章 企业物流经营运作 第8章 物流信息管理 第9章 企业物流质量管理及绩效管理 第10章 企业物流现代化 第11章 实训 参考文献
仿牌产品其实就是指那些没有得到受权书而仿造国际品牌的产品,或是假冒国际品牌。EMS仿牌就是说,EMS速递线路可以走仿牌货物。各个地方的EMS出仿牌货价格是不一样的,但公布价却是一样的。只要有关系,有钱那都能走。仿牌现在也有另一种叫法--"山寨",我们经常听到的"山寨机"其实就是指仿牌机,由于仿牌的成本很低,出售价格也相对的较低,所以很受买家们的青睐,仿牌市场是很大的,所以加入这行业的商家越来越多,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仿牌行业在中国的发展势头会势不可挡.
bǎo hù mào yì “自由贸易”的对称。利用国家权力,制订高额关税以及各种限制进口的措施,防止外国商品竞争,以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的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国家一直推行这种政策。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它幼弱的民族工业,也实行必要的保护贸易措施。
简介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最初的成员国为11个,到2004年12月底,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我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的约束。 《巴黎公约》自1883年签定以来,已做过多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共30条,分为3组,第1-12条为实质性条款,第13-17条为行政性条款,第18-30条是关于成员国的加入、批准、退出及接纳新成员国等内容,称为“最后条款”。职能 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但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因此它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公约在尊重各成员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立法,使之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基本原则和重要条款1、国民待遇原则 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2、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其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在成员国之一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的申请,而且第一次申请的内容与日后向其他成员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3、独立性原则 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它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这就是说,商标在一成员国取得注册之后,就独立于原商标,即使原注册国已将该商标予以撤销,或因其未办理续展手续而无效,但都不影响它在其它成员国所受到的保护。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本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它成员国对该专利权处理的影响。这就是说,已经在一成员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在另一成员国不一定能获得;反之,在一成员国遭到拒绝的专利申请,在另一成员国则不一定遭到拒绝。4、强制许可专利原则 《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5、商标的使用 《公约》规定,某一成员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注册。凡是已在某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在一成员国注册时,对于商标的附属部分图样加以变更,而未变更原商标重要部分,不影响商标显著特征时,不得拒绝注册。如果某一商标为几个工商业公司共有,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和取得法律保护,但是这一共同使用的商标以不欺骗公众和不造成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6、驰名商标的保护 无论驰名商标本身是否取得商标注册,公约各成员国都应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于驰名商标的商标,拒绝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请求期限不受限制。7、商标权的转让 如果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应与其营业一并转让方为有效,则只须转让该国的营业就足以认可其有效,不必将所有国内外营业全部转让。但这种转让应以不会引起公众对贴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性质或重要品质发生误解为条件。8、展览产品的临时保护 公约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公约各成员国领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所包含的专利和展出产品的商标提供临时法律保护。全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3月20日 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 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 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 1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 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订;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 1979年10月2日修正。 第—条 〔本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 (1)适用本公约的国家组成联盟,以保护工业产权。 (2)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 当竞争。 (3)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 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 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 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 (4)专利应包括本联盟国家的法律所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 如输入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等。 第二条 〔本联盟各国国民的国民待遇〕 (1)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 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 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 因此,他们应和各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 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但是以他们遵守对各该国国民规 定的条件和手续为限。 (2)但是,对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不得规定在其要求保护 的国家须有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 (3)本联盟每一国家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 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中可能有要 求的,均明确地予以保留。 第三条 〔某类人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同样待遇〕 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 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联盟国家国民 同样的待遇。 第四条 〔A.至I.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 先权.G.专利:申请的分案〕 A.(1)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 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 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应享有优先 权。 (2)依照本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立法,或依照本联盟各 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 请,应认为产生优先权。 (3)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提出申 请日期的任何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局如何。 B.因此,在上述期间届满前在本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后来提 出的任何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 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利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出售、 或商标的使用而成为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 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第三人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第一次 申请的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依照本联盟每一国家的国内法予 以保留。 C.(1)上述优先权的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十二 十月,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应为六个月。 (2)这些期间应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起算;申请日不 应计入期间之内。 (3)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请求保护地国家的法定假日 或者是主管机关不接受申请的日子,期间应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 (4)在本联盟同一国家内就第(2)所称的以前第一次 申请同样的主题所提出的后一申请,如果在提出该申请时前一申 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没有提供公众阅览,也没有遗留任何 权利,而且如果前一申请还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应认为 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期间的起算日。在这以后, 前一申请不得作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 D.(1)任何人希望利用以前提出的一项申请的优先权的, 需要作出声明,说明提出该申请的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每 一国家应确定必须作出该项声明的最后日期。 (2)这些事项应在主管机关的出版物中,特别是应在有 关的专利证书和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3)本联盟国家可以要求作出优先权声明的任何人提交 以前提出的申请(说明书、附图等)的副本。该副本经原受理申 请的机关证实无误后,不应要求任何认证,并且无论如何可以在 提出后一申请后三个月内随时提交,不需缴纳费用。本联盟国家 可以要求该副本附有上述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的证明书和译文。 (4) 对提出申请时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不得规定其他的手 续。本联盟每一国家应确定不遵守本条规定的手续的后果,但这 种后果决不能超过优先权的丧失。 (5)以后,可以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明。 任何人利用以前提出的一项申请的优先权的,必须写明该申 请的号码;该号码应依照上述第(2)项的规定予以公布。 E.(1)在依靠以实用新型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 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的情况,优先权的期间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 的优先权期间一样。 (2)而且,依靠以专利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 家提出实用新型的申请是许可的,反之亦一祥。 F.本联盟的任何国家不得由于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即使 这些优先权产生于不同的国家),或者由于要求一项或几项优先 权的申请中有一个或几个因素没有包括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 中,而拒绝给予优先权或拒绝专利申请,但以在上述两种情况都 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发明单一性为限。 关于作为优先权根据的申请中所没有包括的因素,以后提出 的申请应该按照通常条件产生优先权。 G.(1)如果审查发现一项专利申请包含一个以上的发明, 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分成若干分案申请,保留第一次申请的日期 为各该分案申请的日期,如果有优先权,并保有优先权的利益。 (2)申请人也可以主动将一项专利申请分案,保留第一 次申请的日期为各该分案申请的日期,如果有优先权,并保有优 先权的利益。本联盟各国有权决定允许这种分案的条件。 H.不得以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发明中的某些因素没有包含在原 属国申请列举的请求权项中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但以申 请文件从全体看来已经明确地写明这些因素为限。 I.(1)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证书或发明人证书 的国家提出发明人证书的申请,应产生本条规定的优先权,其条 件和效力与专利证书的申请一样。 (2)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证书或发明人证书 的国家,发明人证书的申请人,根据本条关于申请专利证书的规 定,应享有以专利、实用新型或发明人证书的申请为根据的优先 权。 第四条之二 〔专利:就同—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是互相独立的〕 (1)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向本联盟各国申请的专利,与在其 他国家,不论是否本联盟的成员国,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 互相独立的。 (2)上述规定,应从不受限制的意义来理解,特别是指在 优先权期间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就其无效和丧失权利的理由以及 其正常的期间而言,是互相独立的。 (3)本规定应适用于在其开始生效时已经存在的一切专利。 (4)在有新国家加入的情况下,本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加入 时各方面已经存在的专利。 (5)在本联盟各国,因享有优先权的利益而取得的专利的 有效期间,与假设没有优先权的利益而申请或授予的专利的有效 期间相同。 第四条之三 〔专利;在专利证书上记载发明人〕 发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证书上记载自己是发明人。 第四条之四 〔专利:在法律限制销售的情况下取得专利的条件〕 不得以专利产品的销售或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销售受到本 国法律的限制或限定为理由,而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 第五条 〔A.专利:物品的进口;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强制许可. B.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实施;物品的进口. C.商标:不使用;不同的形式;共有人的使用. D.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标记。〕 A.(1)专利权人将在本联盟任何国家内制造的物品输入到 对该物品授予专利的国家的,不应导致该项专利的取消。 (2)本联盟各国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 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专有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 不实施。 (3)除强制许可的授予不足以防止上述滥用外,不应规 定专利的取消。自授予第一个强制许可之日起两年届满前不得提 起取消或撤消专利的诉讼。 (4)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四年届满以前,或自授予专 利之日起三年届满以前,以后满期的期间为准,不得以不实施或 不充分实施为理由申请强制许可;如果专利权人的不作为有正当 理由,应拒绝强制许可。这种强制许可不是独占性的,而且除与 利用该许可的部分企业或商誉一起转让外,不得转让,包括授予 分许可证的形式在内。 (5)上述各项规定准用于实用新型。 B.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不实施或以 输入物品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为理由而予以取消。 C.(1)如果在任何国家,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强制的,只有 经过适当的期间,而且只有有关人员不能证明其不使用有正当理 由,才可以取消注册。 (2)商标所有人使用的商标,在形式上与其在本联盟国 家之一所注册的商标的形式只有细节的不同,而并未改变其显著 性的,不应导致注册无效,也不应减少对商标所给予的保护。 (3)根据请求保护地国家的本国法认为商标共同所有人 的几个工商企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同一商标,不应 妨碍在本联盟任何国家内注册,也不应以任何方式减少对该商标 所给予的保护,但以这种使用并未导致公众产生误解,而且不违 反公共利益为限。 D.不应要求在商品上表示或载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注册 或外观设计保存,作为承认取得保护权利的一个条件, 第五条之二 〔—切工业产权:缴纳权利维持费的宽限期;专利:恢复〕 (1)关于规定的工业产权维持费的缴纳,应给予不少于六 个月的宽限期,但是如果本国法律有规定,应缴纳附加费。 (2)本联盟各国对因未缴费而终止的专利有权规定予以恢 复。 第五条之三 〔专利:构成船舶、飞机或陆上车辆—部分的专利器件〕 在本联盟任何国家内,下列情况不应认为是侵犯专利权人的 权利: 1.本联盟其他国家的船舶暂时或偶然地进入上述国家的领 水时,在该船的船身、机器、滑车装置、传动装置及其他附件上 使用构成专利主题的装置设备,但以专为该船的需要而使用这些 装置设备为限; 2.本联盟其他国家的飞机或陆上车辆暂时或偶然地进入上 述国家时,在该飞机或陆地上车辆的构造或操纵中,或者在该飞 机或陆上车辆附件的构造或操纵中使用构成专利主题的装置设备。 第五条之四 〔专利:利用进口国的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的进口〕 一种产品输入到对该产品的制造方法有专利保护的本联盟国 家时,专利权人对该输入产品应享有输入国法律,根据方法专利 对在该国制造的产品所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条之五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均应受到保护。 第六条 〔商标:注册条件;同—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保护的独立性〕 (1)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 决定。 (2)但对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在本联盟任何国家提出的商标 注册申请,不得以未在原属国申请、注册或续版为理由而予以拒 绝,也不得使注册无效。 (3)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联盟其他国 家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应认为是互相独 立的。 第六条之二 〔商标:驰名商标〕 (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 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 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 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 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 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运用。 (2)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的期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 种商标的请求。本联盟各国可以规定一个期间,在这期间内必须 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 (3)对于依恶意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 止使用的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第六条之三 〔商标:关于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政府间组织徽记的禁例〕 (1)(a)本联盟各国同意,对未经主管机关许可,而将本 联盟国家的国徽、国旗和其他的国家徽记、各该国用以表明监督 和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以及从徽章学的观点看来的任何仿 制用作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拒绝注册或使其注册无效,并采 取适当措施禁止使用。 (b)上述(a)项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本联盟一个或一个 以上国家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其他徽记、缩写 和名称,但已成为现行国际协定规定予以保护的徽章、旗、其他 徽记、缩写和名称除外。 (c) 本联盟任何国家无须适用上述(b)项规定,以 免损害本公约在该国生效前善意取得的权利的所有人。在上述( a)项所指的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性质上不会使公众理解为有关组 织与这种徽章、旗帜、徽记、缩写和名称有联系时,或者如果这 种使用或注册性质上大概不会使公众误解为使用人与该组织有联 系时,本联盟国家无须适用该项规定。 (2)关于禁止使用表明监督、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 的规定,应该只适用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包含该符号或印 章的商标的情况。 (3)(a)为了实施这些规定,本联盟国家同意,将它们 希望或今后可能希望、完全或在一定限度内受本条保护的国家徽 记与表明监督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的清单,以及以后对该 项清单的一切修改,经由国际局相互通知。本联盟各国应在适当 的时候使公众可以得到用这样方法通知的清单。但是,就国旗而 言,这种相互通知并不是强制性的。 (b)本条第(1)款(b)项的规定,仅适用于政 府间国际组织经由国际局通知本联盟国家的徽章、旗帜、其他徽 记、缩写和名称。 (4)本联盟任何国家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二个 月内经由国际局向有关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提出。 (5)至于国旗,上述第(1)款规定的措施仅适用于19 25年11月6曰以后注册的商标。 (6)至于本联盟国家国旗以外的国家徽记、官方符号和检 验印章,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其他微记、缩写和 名称,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接到上面第(3)款规定的通知超过两 个月后所注册的商标。 (7)在有恶意的情况下,各国有权取消即使是有1925 年11月6日以前注册的含有国家徽记、符号和检验印章的商标。 (8)任何国家的国民经批准使用其本国家国徽记、符号和 检验印章者,即使与其他国家的国家徽记、符号和检验印章相类 似,仍可使用。 (9)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未经批准而在商业中使用本联盟 其他国家的国徽,具有使人对商品的原产地产生误解的性质时, 应禁止其使用。 (10)上述各项规定不应妨碍各国行使第六条之五3款第 (3)项所规定的权利,即对未经批准而含有本联盟国家所采用 的国徽、国旗、其他国家徽记,或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以及上 述第(1)款所述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特有符号的商标,拒绝予以注 册或使其注册无效。 第六条之四 〔商标:商标的转让〕 (1)根据本联盟国家的法律,商标的转让只有在与其所属 商行或商誉同时转让方为有效时,如该商行或商誉座落在该国的 部分,连同在该国制造或销售标有被转让商标的商品的专有权一 起转让予受让入,即足以承认其转让为有效。 (2)如果受让人使用受让的商标事实上会具有使公众对使 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原产地、性质或重要品质发生误解的性质,上 述规定并不使本联盟国家负有承认该项商标转让为有效的义务。 第六条之五 〔商标:在本联盟—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在本联盟其他国家所 受的保护〕 A.(1)在原属国正式注册的每一商标,除应受本条规定的 保留条件的约束外,本联盟其他国家也应和在原属国注册那样接 受申请和给予保护。各该国家在正式注册前可以要求提供原属国 主管机关发给的注册证书。该项注册证书无需认证。 (2)原属国系指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 的本联盟国家;或者如果申请人在本联盟内没有这样的营业所, 则指他设有住所的本联盟国家;或者如果申请人在本联盟内没有 住所,但是他是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则指他有国籍的国家。 B.除下列情况外,对本条所适用的商标既不得拒绝注册也不 得使注册无效: (1)商标具有侵犯第三人在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既得 权利的性质的; (2)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或者完全是由商业中用以表示商 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生产时间的符号 或标记所组成,或者在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现代语言中或在 善意和公认的商务实践中已经成为惯用的; (3)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的性 质。这一点应理解为不得仅仅为商标不符合商标立法的规定即认 为该商标违反公共秩序,除非该规定本身同公共秩序有关。 但本规定以适用第十条之二为条件,方可适用。 C.(1)决定一个商标是否适合于受保护,必须考虑到一切 实际情况,特别是商标已使用期间的长短。 (2)商标中有的构成部分与在原属国受保护的商标有所 不同,但并未改变其显著特征,亦不影响其与原属国注册的商标 形式上的同一性的,本联盟其他国家不得仅仅以此为理由而予以 拒绝。 D.任何人要求保护的商标,如果未在原属国注册,不得享受 本条各规定的利益。 E.但商标注册在原属国续展,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包含在该商 标已经注册的本联盟其他国家续展注册的义务。 F.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即使原属国 在该期间届满后才进行注册,其优先权利益也不受影响。 第六条之六 〔商标:服务标记〕 本联盟各国承诺保护服务标记。不应要求它们对该项标记的 注册作出规定。 第六条之七 〔商标:未经所有人授权而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注册〕 (1)如果本联盟一个国家的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 未经该所有人授权而以自已的名义向本联盟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 家申请该商标的注册,该所有人有权反对所申请的注册或要求取 消注册,或者,如该国法律允许,该所有人可以要求将该项注册 转让给自己,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人能证明其行为是正当的。 (2)商标所有人如未授权使用,以适用上述第(1)款的 规定为条件,有权反对其代理人或代表人使用其商标。 (3)各国立法可以规定商标所有人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利的 合理期限。 第七条 〔商标: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 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决不应成为该商标注册的障碍。 第七条之二 〔商标:集体商标〕 (1)如果社团的存在不违反其原属国的法律,即使该社团 没有工商业营业所,本联盟各国也承诺受理申请,并保护属于该 社团的集体商标。 (2)各国应自行审定关于保护集体商标的特别条件,如果 商标违反公共利益,可以拒绝给予保护, (3)如果社团的存在不违反原属国的法律,不得以该社团 未在被请求给予保护国家设有营业所,或不是根据该国的法律所 组成为理由,拒绝对该社团的这些商标给予保护。 第八条 〔厂商名称〕 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 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第九条 〔商标、厂商名称:和非法标有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商品 在输入时予以扣押〕 (1)一切非法标有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商品,在输入到该项 商标或厂商名称有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本联盟国家时,应予以扣押。 (2)在发生非法粘附上述标记的国家或在该商品已输入进 去的国家,扣押应同样予以执行。 (3)扣押应依检察官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无论 为然人或法人)的请求,按照各国本国法进行。 (4)各机关对于过境商品没有执行扣押的义务。 (5)如果一国法律不准许在输入时扣押,应代之以禁止输 入或在国内扣押。 (6)如果一国法律既不准许在输入时扣押,也不准许禁止 输入或在国内扣押,则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以前,应代之以该国 国民在此种情况下按该国法律可以采取的诉讼和救济手段。 第十条 〔虚伪标记:对标有虚伪的货源或生产者标记的商品在进口时 予以扣押〕 (1)前条各款规定应适用于直接或间接使用虚伪的货源标 记、生产者、制造者或商人标记的情况。 (2)凡从事此项商品的生产、制造或销售的生产者,制造 者或商人,无论为自然人或法人,其营业所设在被虚伪标为商品 原产的地方、该地所在的地区,或在虚伪标为原产的国家、或在 使用该虚伪原产地标记的国家者,无论如何均应视为有关当事人。 第十条之二 〔不正当竞争〕 (1)本联盟国家有义务对各该国国民保证给予制止不正当 竞争的有效保护。 (2)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 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3)下列各项特别应予以禁止: 1.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 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 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 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 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 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第十条之三 〔商标、厂商名称、虚伪标记、不正当竞争:救济手段、起诉 权〕 (1)本联盟国家承诺保证本联盟其他国家的国民获得有效 地制止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条之二所述一切行为的适当的法律 上救济手段。 (2)本联盟国家并承诺规定措施,准许不违反其本国法律 而存在的联合会和社团,代表有利害关系的工业家、生产者或商 人,在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法律允许该国的联合会和社团提出 控诉的范围内,为了制止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条之二所述的行 为,向法院或行政机关提出控诉。 第十—条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在某些国际展览会中的 临时保护〕 (1)本联盟国家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领土 内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 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2)该项临时保护不应延展第四条规定的期间。如以后要 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 览会展出之日开始。 (3)每一个国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 展出的物品及其在展览会展出的日期。 第十二条 〔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 (1)在联盟各国承诺设立工业产权专门机构和向公众传递 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中央机构。 (2)该专门机构定期出版公报,按时公布: (a)被授予专利的人的姓名和取得专利的发明的概要; (b)注册商标的复制。 第十三条 〔本联盟大会〕 (1)(a)本联盟设立大会,由本联盟中受第十三条至第 十七条约束的国家组成。 (b)每一国政府应有一名代表,该代表可以由若干 副代表、顾问和专家辅助。 (c)各代表团的费用由委派该代表团的政府负担。 (2)(a)大会的职权如下: (i)处理有关维持和发展本联盟及执行本公约的一切事项; (ii)对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公 约中所述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作关于筹备 修订会议的指示,但应适当考虑本联盟国家中不受第十三条至第 十七条约束的国家所提的意见; (iii)审查和批准本组织总干事有关本联盟的报告和活动, 并就本联盟权限内的事项对总干事作一切必要的指示; (iv)选举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委员; (v)审查和批准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和活动,并对该委员会 作指示; (vi)决定本联盟计划和通过三年预算,并批准决算; (vii)通过本联盟的财务规则; (viii)为实现本联盟的目的,成立适当的专家委员会和工 作组; (ix)决定接受哪些非本联盟成员国的国家以及哪些政府间 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本联盟会议; (x)通过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修改; (xi)采取旨在促进实现本联盟目标的任何其他的适当行动; (xii)履行按照本公约是适当的其他职责; (xiii)行使建立本组织公约中授予并经本联盟接受的权利。 (b)关于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共同有关的事项,大会 应在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议。 (3)(a)除适用(b)项规定的情况外,一名代表仅能 代表一个国家。 (b)本联盟一些国家根据一项专门协定的条款组成一个共 同机构、对各该国家具有第十二条所述的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 性质的,在讨论时,可以由这些国家中的一国作为共同代表。 (4)(a)大会每一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b)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c)尽管有(b)项的规定,如任何一次会议出席 的国家不足大会成员国的半数,但达到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 时,大会可以作出决议,但是,除有关其本身的议事程序的决议 外,所有其他决议只有符合下述条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将这些 决议通知未出席的大会成员国,请其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的期间 内以书面表示是否赞成或弃权。如该期间届满时,这些表示是否 赞成或弃权的国家数目,达到会议本身开会的法定人数所缺少的 国家数目,只要同时也取得了规定的多数票,这些决议即可生效。 (d)除适用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大 会决议需有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票。 (e)弃权不应认为是投票。 (5)(a)除(b)项规定外,一名代表 只能以一国名义投票。 (b)第(3)款(b)项所指的本联盟国家,一般 应尽量派遣本国的代表团出席大会。然而,如其中任何国家由于 特殊原因不能派出本国代表团时,可以授权上述国家中其他国家 代表团以其名义投票,但每一代表团只能为一个国家代理投票。 代理投票的权限应由国家元首或主管部长签署的文件授予。 (6)非大会成员国的本联盟国家应被允许作为观察员出席 大会的会议。 (7)(a)大会通常会议每二历年召开一次,由总干事召集,如无特殊情况,和本组织的大会同时间同地点召开。 (b)大会临时会议由总干事应执行委员会或占四分之 一的大会成员国的要求召开。 (8)大会应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 (1)大会设执行委员会。 (2)(a)执行委员会由大会从大会成员国中选出的国家组 成。此外,本组织总部所在地国家,除适用第十六条第(7)款(b) 项规定的情况外,在该委员会中应有当然的席位。 (b)执行委员会务成员国政府应各有一名代表,该 代表可以由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辅助。 (c)各代表团的费用应由委派该代表团的政府负担。 (3)执行委员会成员国的数目应相当于大会成员国的四分 之一。在确定席位数目时,用四除后余数不计。 (4)选举执行委员会委员时,大会应适当注意公平的地理 分配,以及组成执行委员会的国家中有与本联盟有关系的专门协 定的缔约国的必要性。 (5)(a)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应自选出委员会的大 会会议闭幕开始,直到下届通常会议闭幕为止。 (b)执行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其数目最多 不得超过委员的三分之二。 (c )大会应制定有关执行委员会委员选举和可能连 选的详细规则。 (6)(a)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i)拟定大会议事日程草案; (ii)就总干事拟订的本联盟计划草案和二年预算 向大会提出建议; (iii)将总干事的定期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附具适当的意见,提交大会; (iv)根据大会决议,并考虑到大会两届通常会议 中间发生的情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总干事执行本联盟的计 划; (v)执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b)关于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共同有关的事项, 执行委员会应在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议。 (7)(a)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通常会议,由总干事召 集,最好和本组织协调委员会同时间同地点召开。 (b)执行委员会临时会议应由总干事依其本人倡议或 应委员会主席或四分之一委员的要求而召开。 (8) (a)执行委员会每一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b)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c)决议需有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 (d)弃权不应认为是投票。 (e)一名代表仅能代表一个国家,并以一个国家名义 投票。 (9)非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本联盟国家可以派观察员出席执 行委员会的会议。 (10)执行委员会应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国际局〕 (1)(a)有关本联盟的行政工作应由国际局执行。国际局 是由本联盟的局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公约所建立的联盟的局 合并而成。 (b)国际局特别应设置本联盟各机构的秘书处。 (c)本组织总干事为本联盟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 联盟。 (2)国际局汇集有关工业产权的情报并予以公布。本联盟 各成员国应迅速将一切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新法律和正式文本送 交国际局,此外,还应向国际局提供其工业产权机构发表的保护 工业产权直接有关并对国际局工作有用的出版物。 (3)国际局应出版月刊。 (4)国际局应依请求向本联盟任何国家提供有关保护工业 产权问题的情报。 (5)国际局应进行研究,并提供服务,以促进对工业产权 的保护。 (6)总干事及其指定的职员应参加大会、执行委员会以及 任何其他专家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一切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 或其指定的职员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7)(a)国际局应按照大会的指示,与执行委员会合作, 筹备对本公约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以外的其他条款的修订会议。 (b)国际局可以就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与政府间组 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协商。 (c)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应参加这些会议的讨论, 但无投票权。 (8)国际局应执行指定的任何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财务〕 (1)(a)本联盟应制定预算。 (b)本联盟的预算应包括本联盟本身的收入和支出, 对各联盟共同开支预算的摊款,以及需要时对本组织成员国会议 预算提供的款项。 (c)不是专属于本联盟、而且也属于本组织所管理 的其他一个或一个以上联盟的支出,应认为各联盟的共同支出。 本联盟在该项共同支出中的摊款应与本联盟在其中所享的利益成 比例。 (2)本联盟预算的制定应适当考虑到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 联盟预算相协调的需要。 (3)本联盟预算的财政来源如下: (i)本联盟国家的会费; (ii)国际局提供有关联盟的服务所收的费用或款项; (iii)国际局有关本联盟出版物的售款或版税, (iv)赠款、馈赠和补助金; (v)租金、利息和其他杂项收入。 (4)(a)为了确定对预算应缴的会费,本联盟每一个国家 应属于下列的一个等级,并以所属等级的单位数为基础缴纳年度 会费: 等级I......................25 等级II.....................20 等级III....................15 等级IV.....................10 等级V......................5 等级VI.....................3 等级VII....................1 (b)除已经指定等级外,每一国家应在交存批准书 或加入书的同时,表明自己愿属哪一等级。任何国家都可以改变 其等级。如果选择较低的等级,必须在大会的一届通常会议上声 明。这种改变应在该届会议的下一历年开始时生效。 (c)每一国家的年度会费的数额在所有国家向本联 盟预算缴纳的会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与该国的单位数额在所 有缴纳会费国家的单位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同。 (d)会费应于每年一月一日缴纳。 (e)一个国家欠缴的会费数额等于或超过其前两个整 年的会费数额的,不得在本联盟的任何机构(该国为其成员)内 行使表决权。但是如果本联盟的任何机构证实该国延迟缴费系由 于特殊的和不可避免的情况,则在这期间内可以允许该国在该机 构继续行使其表决权。 (f)如预算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前尚未通过,按财 务规则的规定,预算应与上一年度预算的水平相同。 (5)国际局提供有关本联盟的服务应收的费用或款项的数 额由总干事确定,并报告大会和执行委员会。 (6)(a) 本联盟应设工作基金,由本联盟每一国家一次 缴纳的款项组成,如基金不足,大会应决定予以增加。 (b)每一国家向上述基金初次缴纳的数额或在基金 增加时缴纳的数额,应与建立基金或决定增加基金的一年该国缴 纳的会费成比例。 (c) 缴款的比例和条件应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建议, 并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规定。 (7)(a)在本组织与其总部所在地国家缔结的总部协定 中应规定,工作基金不足时该国应给予贷款。每次贷款的数额和 条件应由本组织和该国签订单独的协定。该国在承担贷款义务期 间,应在执行委员会中有当然席位。 (b)(a)项所指的国家和本组织都各自有权以书 面通知废除贷款的义务。废除应于发出通知当年年底起三年后生 效。 (8)帐目审查工作应按财务规则的规定,由本联盟一个或 一个以上国家或外界审计师进行。审计师应由大会在征得其同意 后指定。 第十七条 〔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修正〕 (1)修正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和本条的提案,可 以由大会成员国、执行委员会或总干事提出。这类提案应由总干 事至少在提交大会审议六个月前通知大会成员国。 (2)对第(1)款所述各条的修正案须由大会通过。通过 需要有所投票数的四分之三票,但第十三条和本款的修正案需要 有所投票数的五分之四票。 (3)第(1) 款所述各条的修正案,总干事在收到大会通 过修正案时,四分之三的大会成员国依照各该国宪法程序,表示 接受修正案的书面通知一个月后发生效力。各该条的修正案在经 接受后,对修正案生效时大会成员国以及以后成为大会成员国的 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但有关增加本联盟国家的财政义务的修正 案,仅对通知接受该修正案的国家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第—条至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修订〕 (1)本公约应交付修订,以便采用一些旨在改善本联盟制 度的修正案。 (2)为此目的,将陆续在本联盟国家之一举行各该国家代 表的会议。 (3)对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修正应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办 理。 第十九条 〔专门协定〕 不言而喻,本联盟国家在与本公约的规定不相抵触的范围内, 保留有相互间分别签订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专门协定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联盟国家的批准或加入;生效〕 (1)(a)本联盟任何国家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者,可以 批准本议定书,未签字者可以加入本议定书。批准书和加入书应 递交总干事保存。 (b)本联盟任何国家可以在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中声 明其批准或加入不适用于: (i)第一条至第十二条,或 (ii)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c)本联盟任何国家根据(b)项的规定声明其批准 或加入的效力不适用于该项所述的两组条文之一者,可以随时声 明将其批准或加入的效力扩大至该组条文。该项声明书应递交总 干事保存。 (2)(a)第一条至第十二条,对于最早递交批准书或加 入书而未作上述第(1)款(b)项第(i)目所允许的声明的本联 盟十个国家,在递交第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发生效力。 (b)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对于最早递交批准书或 加入书而未作上述第(1)款(b)项第(ii)目所允许的声明 的本联盟十个国家,在递交第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发 生效力。 (c)以第(1)款(b)项第(i)目和第(ii)所述的两组 条文按照(a)项和(b)项的规定每一组开始生效为条件,以及以适用第 (1)款(b)项规定为条件,第一条至第十七条, 对于(a)项和(b)项所述的递交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以外 的、或按第(1)款(c)项递交声明的任何国家以外的本联盟 任何国家,在总干事就该项递交发出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 效力,除非所递交的批准书、加入书或声明已经指定以后的日期。 在后一情况下,本议定书对该国应在其指定的日期发生效力。 (3)第十八条至第三十条,对递交批准书或加入书的本联 盟任何国家,应在第(1)款(b)项所述的两组条文中任何一 织条文,按照第(2)款(a)、(b)或(c)项对该国生效的 日期中比较早的那一日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 〔本联盟以外国家的加入;生效〕 (1)本联盟以外的任何国家都可以加入本议定书,成为本 联盟的成员国。加入书应递交总干事保存。 (2)(a)本联盟以外的任何国家在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发 生效力前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递交加入书的,本议定书应在该规 定按照第二十条第(2)款(a)项或(b)项最先发生效力之 日对该国发生效力,除非该加入书已经指定以后的日期;但应遵 守下例条件: (i)如第一条至第十二条在上述日期尚未发生效力,在这 些规定发生效力以前该国应暂时代之以受里斯本议定书第一条至 第十二条的约束; (ii)如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在上述日期尚未发生效力,在 这些规定发生效力以前该国暂时代之以受里斯本议定书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3)款、第(4)款和第(5)款的约束。 如果该国在其加入书中指定了以后的日期,本议定书应在其 指定的日期对该国发生效力。 (b)本联盟以外的任何国家在本议定书的一组条文 发生效力以后,或发生效力前一个月内,除适用 (a)项规定的情况外,本议定书应在总干事就该国已经加入发出 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对该国发生效力,除非该加入书已经指定以 后的日期。在后一情况下,本议定书应在其指定的日期对该国发 生效力。 (3)本联盟以外的任何国家在本议定书全部发生效力后或 发生效力前一个月内递交加入书的,本议定书应在总干事发出该 国已经加入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对该国发生效力,除非该加入 书已经指定以后的日期。在后一情况下,本议定书应在其指定的 日期对该国发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 〔批准或加入的后果〕 除适用第二十条第(1)款(b)项和第二十八条第(2) 款的规定可能有例外外,批准或加入应自动导致接受本议定书的 全部条款并享受本议定书的全部利益。 第二十三条 〔加入以前的议定书〕 在本议定书全部发生效力以后,各国不得加入本公约前的议定书。 第二十四条 〔领 地〕 (1)任何国家可以在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中声明,或在以后 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总干事,本公约适用于该国的声明或通知中 所指定的由该国负责其对外关系的全部或部分领地。 (2)任何国家已经作出上述声明或提出上述通知的,可以 在任何时候通知总干事,本公约停止适用于上述的全部或部分领 地。 (3)(a)根据(1)款提出的声明,应与包括该项声明 的批准书或加入书同时发生效力;根据该款提出的通知应在总干 事通知此事后三个月发生效力。 (b)根据第(2)款提出的通知,应在总干事收到 此项通知十二个月后发生效。 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执行本公约〕 (1)本公约的缔约国承诺,根据其宪法,采取保证本公约 适用的必要措施。 (2) 不言而喻,各国在递交其批准书或加入书时将能根据 其本国法律实施本公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退 出〕 (1)本公约无限期地有效。 (2)任何国家可以通知总干事退出本议定书。该项退出也 构成退出本公约以前的一切议定书。退出仅对通知退出的国家发 生效力,本公约对本联盟其他国家仍完全有效。 (3)自总干事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退出发生效力。 (4) 任何国家在成为本联盟成员国之日起五年届满以前, 不得行使本条所规定的退出权利。 第二十七条 〔以前议定书的适用〕 (1)关于适用本议定书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及其适用范围, 本议定书取代1883年3月20日的巴黎公约和以后修订的议 定书。 (2)(a)关于不适用或不全部适用本议定书,但适用19 58年10月31日的里斯本议定书的国家,里斯本议定书仍全 部有效,或在按第(1)款的规定本议定书并未取代该议定书的 范围内有效。 (b)同样,关于既不适用本议定书或其一部分,也 不适用里斯本议定书的国家,1934年6月2日的伦敦议定书 仍全部有效,或在按第(1)款的规定本议定书并未取代该议定 书的范围内有效。 (c)同样,关于既不适用本议定书或其一部分,也 不适用里斯本议定书,也不适用伦敦议定书的国家,1925年 11月6日的海牙议定书仍全部有效,或在按第(1)款的规定 本议定书并未取代该议定书的范围内有效。 (3)本联盟以外的各国成为本议定书的缔约国的,对非本 议定书的缔约国或者虽然是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但按照第二十条第 (1)款(b)项第(i)目提出声明的本联盟任何国家,应适 用本议定书。各该国承认,上述本联盟国家在其与各该国的关系 中,可以适用该联盟国家所参加的最近议定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争 议〕 (1) 本联盟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 用有争议不能依谈判解决时,有关国家之一可以按照国际法院规 约将争议提交该法院,除非有关国家就某一其他解决办法达成协 议。将争议提交该法院的国家应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应将此事提 请本联盟其他国家注意。 (2)每一国家在本议定书上签字或递交批准书或加入书时, 可以声明它认为自己不受第(1)款规定的约束。关于该国与本 联盟任何其他国家之间的任何争议,上述第(1)款的规定概不 适用。 (3)根据上述第(2)款提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在任何 时候通知总干事撤回其声明。 第二十九条 〔签字、语言、保存职责〕 (1)(a)本议定书的签字本为一份,用法语写成,由瑞 典政府保存。 (b)总干事在与有关政府协商后,应制定英语、德语、 意大利语、葡萄牙语、俄罗斯语、西班牙语以及大会指定的其他语 言的正式文本。 (2) 对各种文本的解释有不同意见,应以法语本为准。 (3)本议定书在1968年1月13日以前在斯德哥尔摩 开放签字。 (4)总干事应将经瑞典政府证明的本议定书签字文本二份 分送本联盟所有国家政府,并根据请求,送给任何其他国家政府。 (5)总干事应将本议定书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6)总干事应将签字、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和各该文件 中包括的或按第二十条第 (1) 款(c)项提出的声明,本议定书 任何规定的主效、退出的通知以及按照第二十四条提出的通知等, 通知本联盟所有国家政府。 第三十条 〔过渡条款〕 (1)直至第一任总干事就职为止,本议定书所指本组织国 际局或总干事应分别视为指本联盟的局或其局长。 (2)凡不受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约束本联盟国家直到建立 本组织公约生效后五年为止,可以随其自愿行使本议定书第十三 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权利,如同各该国受这些条文约束一样。希 望行使该项权利的国家应以书面通知总干事;该通知自其收到之 日起发生效力。直至该项期间届满为止,这些国家应视为大会的 成员国。 (3)只要本联盟所有国家没有完全成为本组织的成员国, 本组织国际局也应行使本联盟的局的职责,总干事也应行使该局 局长的职责。 (4)本联盟所有国家一旦都成为本组织成员国以后,本联 盟的局的权利、义务和财产均应移交给本组织国际局。公约其他内容 公约其他内容还有:建立管理工业产权的主管机关;发明人有权在专利书上署名;各成员国不准以国内法规定不同为理由,拒绝给某些够批准条件的发明授予专利权或宣布专利权无效,以及对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注册的商标等问题作出规定。这些是公约对成员国的最低要求。
简介 一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的税率要高,有时高达百分之几百,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从而达到保护的目的。目前,虽然可以采用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等办法直接限制进口,以及采用倾销、资本输出等办法,冲破关税的限制,使保护关税的作用相对减低,但它仍是保护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目的 以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为主要目的而征课的关税。一般说来,其税率较高,因税率越高,越能起到保护作用。在进口方面,对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可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和价格,从而削弱其竞争能力,保护本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出口方面,为了鼓励商品出口,一般免征出口税,但对本国生产所需的重要原料等,则征收关税以限制输出。不同国家所实行的保护关税的目的不同。在自由竞争时期,美、法、德等国的工业比英国落后,因而实行保护关税以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发展。在帝国主义时期,帝国主义国家利用保护关税垄断国内市场并对外进行扩张, 攫取垄断高额利润。发展中国家则利用保护关税反对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维护本国民族经济的发展。理论 系统的保护关税理论是在美国和德国产生的。18世纪末叶,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A.汉密尔顿根据美国摆脱英国殖民经济统治、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强调要用关税来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发展。在汉密尔顿的主持下,美国联邦政府于1789年首先颁布了保护关税税则。1841年,德国历史学派先驱G.F.李斯特出版了《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系统地论述了国家采取保护贸易政策和保护关税政策,以发展本国工业的理论。他站在德国工业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当时德国的大工业落后于英国),针锋相对地反对英国古典经济学派代表A.斯密等人的自由贸易理论。李斯特认为,自由竞争只有当两个国家在工业发展上处于大体相当的地位时,才能对双方有利。在没有限制的竞争下,一个不发达的国家不论在生产上存在什么自然优势,如果不加以保护,工业就不会取得有效的发展和完全的独立,因此必须采取贸易保护政策,而关税是保护国内工业的主要手段。他从自己的生产力学说出发,反驳了自由贸易主义者认为关税会给国家带来损失的论点。他说:财富本身和财富的原因(生产力)不同,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知要重要多少倍。保护关税如果会使财富有所牺牲的话,它却使生产力有了增长,足以抵偿损失而有余。保护关税在初行时会使工业品价格提高,但是在国家建成了自己的充分发展的工业以后,这些商品由于国内生产成本较低,价格是会低落到国外进口产品以下的。李斯特还指出:由于各国在工业发展过程中所处地位不同,税率的修改必须逐步提高或降低。提高和降低到什么程度,要看落后国家与先进国家之间的具体情况。如果任何技术工业不能用原来的40~60%的保护税率建立起来,不能依靠在20~30%的税率的不断保护下持久存在,这个国家就缺少这种工业力量的基本条件。他还进一步提出,在机器制造业比较落后的国家,对于复杂机器的进口应当允许免税,因为机器工业是工业的工业。关税的名义保护率 名义保护率是分析一国贸易保护程度的一种理论模型。世界银行研究保护结构时,给名义保护率下的定义是:对一商品的名义保护率是由于实行保护而引起的国内市场价格超过国际市场价格的部分与国际市场价格的百分比。这种百分比也叫做“内涵税率”。 从保护关税制定的一般理论来看,它是根据商品的国内外差价与进口价的百分比而制定的,因此,通常在税则中的(法定的)税率与上述的内涵税率是一致的。所以,一般把商品的法定税率就看成是其名义保护税率。实际上,影响进口货物国内市场价格的因素有很多种。例如,汇率的变化、国内税收、供求关系,或人们对国外产品的偏好等。但在一般不要求精确地计算关税保护程度时,其他因素可以忽略。 有效保护率的概念是由加拿大经济学家C.L.巴伯于1955年首先提出来的。60年代,该理论趋于成熟,遂被引用。 有效保护是指整个关税制度对某类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净增值的影响。如前所述,名义保护只考虑关税对某种成品的价格影响,而不考虑对其投入材料的保护。有效保护不但注意了关税对成品价格的影响,也注意了投入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也就是说,公式有效保护率是对一种产品的国内、外加工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加工增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由此可见,有效保护理论对于进口产品税率结构的设计、生产领域的国际经济合作的经济分析、国际关税谈判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保兑行的责任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根据UCP600规定: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UCP600:第八条保兑行责任a.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提交给其他任何指定银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i.承付,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a)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b)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付款;c)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d)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已承兑汇票未在到期日付款;e)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ii.无追索权地议付,如果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b.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c.其他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往保兑行之后,保兑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交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保兑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责任。d.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其并不准备照办,则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并可通知此偿付行与保兑行的区别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根据开证银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保兑银行可以由通知银行兼任,也可由其他银行加具保兑。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Reimbursement Agent)。往往是由于开证银行的资金调度或集中在第三国的缘故,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才出现了偿付行。保兑行的操作业务 一、保兑行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 当信用证规定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时,保兑行即应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凡由保兑行承兑者一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一如信用证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保兑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则保兑行应予支付;予以议付,不得追索。 保兑行在开证行不能兑付时,有必须议付或代付的责任。在已经议付或代付之后,不论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只要出口人提交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保兑行都不能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二、未经开证行、保兑行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之时起,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且自其通知该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修改的约束。然而,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但必须不延误地将此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三、保兑行为别家银行加保,要讲条件和取得代价 首先要考虑开证行的资信,这决定是否接受这一委托J果同意接受,就要考虑是否收取开证行的保证金。在同意免交保证金而加保的情况下,还要为开证行定下一个保兑控制额度,不得超过。假如开证行在开证当地也是一家相当有声望的银行,保兑行有时要求对方提供对等的保兑义务作为条件。此外,保兑行向开证行要收取保兑费,费率为1/8%到3/16%不等;如保兑期限较长,还要按比例加收。开证行交出的保证金和保兑费,最后都转嫁到进口商身上,增加了进口商的负担。所以信用证是否需要加保兑这一问题,是进出口商成交时在条款方面斗争的内容之一。通知银行受开证行的请求而加保兑,这是通常的 做法。但有时也有通知行受出口商的请求,未经开证行同意而自行加上保兑的。这种“无委托保兑”只是在开证行资信本无问题,通知行对它相当信任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开证行可以不承认这种保兑,即不承认通知行具有保兑行的权利。所以,这种保兑是既成立又不成立的,对出口商来说,通知行加了保兑即负了责任;对开证行说,通知行的保兑与它无关,甚至可以提出抗议。一般比较保守的银行在遇到受益人提出保兑要求时,通常都要首先征求原开证行的意见,只在得到补充授权后才加上保兑。产生保兑行的原因 由于政治上的原因或因开证行规模较小、信誉不高,本信用证金额超过开证行的资力或开证行所处的国家的经济情况不佳等原因,卖方可要求买方请开证行委托受益人所熟悉的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另外,买方为使其信用证易为卖方所接受,也有主动开出保兑信用证。
系统的组成 采购。采购工作是供应物流与社会物流的衔接点,是依据生产企业生产——供应——采购计划来进行原材料外购的作业层,负责市场资源、供货厂家、市场变化等信息的采集和反馈。 生产资料供应。供应工作是供应物流与生产物流的衔接点,是依据供应计划一消耗定额进行生产资料供给的作业层,负责原材料消耗的控制。 仓储、库存管理。仓储管理工作是供应物流的转换点,负责生产资料的接货和发货,以及物料保管工作;库存管理工作是供应物流的重要部分,依据企业生产计划制定供应和采购计划,并负责制定库存控制策略及计划的执行与反馈修改。 装卸、搬运。装卸、搬运工作是原材料接货、发货、堆码时进行的操作。虽然装卸、搬运是随着运输和保管而产生的作业,但却是衔接供应物流中其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过程 供应物流过程因不同企业、不同供应环节和不同的供应链而有所区别,从而使企业的供应物流出现了许多不同种类的模式。企业的供应物流目前用的较多的有四种基本组织方式: 第一种是委托社会销售企业代理供应物流方式; 第二种是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代理供应物流方式; 第三种是企业自供物流方式; 第四种是近年随供应链理论发展起来的供应链供应方式。 但是,尽管不同的模式在某些环节具有非常复杂的特点,供应物流基本流程是相同的,其过程有三个环节:取得资源,是完成以后所有供应活动的前提条件;组织到厂物流,是企业外部的物流过程:组织厂内物流,从厂外继续到达车间或生产线的物流过程。取得资源 取得资源是完成以后所有供应活动的前提条件。取得什么样的资源,这是核心生产过程提出来的,同时也要按照供应物流可以承受的技术条件和成本条件辅助这一决策。组织到厂物流 所取得的资源必须经过物流才能达到企业。这个物流过程是企业外部的物流过程,在物流过程中,往往要反复运用装卸、搬运、储存、运输等物流活动才能使取得的资源到达企业的门口。组织厂内物流 如果企业外物流到达企业的“门”,便以“门”作为企业内外的划分界限,例如以企业的仓库为外部物流终点,便以仓库作为划分企业内、外物流的界限。这种从“门”和仓库开始继续到达车间或生产线的物流过程,称作供应物流的企业内物流。 传统的企业供应物流,都是以企业仓库为调节企业内外物流的一个结点。因此,企业的供应仓库在工业化时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设施。模式 企业的供应物流有三种组织方式:第一种是委托社会销售企业代理供应物流方式;第二种是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代理供应物流方式;第三种是企业自供物流方式。 这三种方式都有低层次的、高层次的不同管理模式,其中供应链方式、零库存供应方式、准时供应方式、虚拟仓库供应方式都值得我们关注。三种供应物流模式的内涵及应用 (一)委托社会销售企业代理供应物流方式 企业作为用户,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利用买方的供应物流主导权力,向销售方提出对本企业进行供应服务的要求,作为向销售方面进行采购订货的前提条件。实际上,销售方在实现了自己生产的和经营的产品销售的同时,也实现了对用户的供应服务,以此占领市场。这种供应服务是销售方企业发展的一个战略手段。 这种方式的主要优点,是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经济造就的买方市场优势,对销售方即物流的执行方进行选择和提出要求,有利于实现企业理想的供应物流设计。 这种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销售方的物流水平可能有所欠缺,因为销售方毕竟不是专业的物流企业,有时候很难满足企业供应物流高水平化、现代化的要求,例如,企业打算建立自己的广域供应链,这就超出了销售方面的能力而难以实现。 (二)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代理供应物流方式 第二种方式是在企业完成了采购程序之后,由销售方和本企业之外的第三方去从事物流活动。当然,这第三方从事的物流活动,应当是专业性的,而且有非常好的服务水平。这个第三方所从事的供应物流,主要向买方提供了服务,同时也向销售方提供服务,在客观上协助销售方扩大了市场。 由第三方去从事企业供应物流的最大好处是,能够承接这一项业务的物流企业,必定是专业物流企业,有高水平、低成本、高服务从事专业物流的条件、组织和传统。不同的专业物流公司,瞄准物流对象的不同,有自己特有的形成核心竞争能力的机器装备、设施和人才,这就便企业有广泛选择的余地,进行供应物流的优化。 在网络经济时代,很多企业要构筑广域的或者全球的供应链,这就要物流企业有更强的能力和更高的水平,这是一般生产企业不可能做到的,从这个意义来讲,必须要依靠从事物流的第三方来做这一项工作。 (三)企业自供物流方式 第三种由企业自己组织所采购的物品的本身供应的物流活动这在卖方市场的市场环境状况下,是经常采用的供应物流方式。 本企业在组织供应的某些种类物品方面,可能有一些例如设备、装备、设施和人才方面的优势,这样,由本企业组织自己的供应物流也未尝不可,在新经济时代这种方式也不能完全否定。关键还在于技术经济效果的综合评价。但是,在网络经济时代,如果不考虑本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不致力发展这个竞争能力,而仍然抱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旧观念,也不是不可能取得一些眼前利益,但是这必将以损失战略的发展为代价,是不可取的。服务 供应物流领域新的服务方式主要有下列三种。 准时供应方式 在买方市场环境下,供应物流活动的主导者是买方。购供应链物流买者(用户)有极强的主动性,用户企业可以按照最理想方式选择供应物流;而供应物流的承担者,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必须以最优的服务才能够被用户所接受。从用户企业一方来看,准时供应方式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方式。 准时供应方式是按照用户的要求,在计划的时间内或者在用户随时提出的时间内,实现用户所要求的供应。准时供应方式大多是双方事先约定供应的时间,互相确认时间计划,因而有利于双方作供应物流和接货的组织准备工作。 采用准时供应方式,可以派生出零库存方式、即时供应方式、到线供应方式等多种新的服务方式。 即时供应方式 即时供应方式是准时供应方式的一个特例,是完全不依靠计划时间而按照用户偶尔提出的时间要求,进行准时供应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作为应急的方式采用。 在网络经济时代,由于电子商务的广泛开展,在电子商务运行中,最基本消费者所提出的服务要求,大多缺乏计划性,而又有严格的时间要求,所以,在新经济环境下,这种供应方式有被广泛采用的趋势。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供应方式由于很难实现计划和共同配送,所以,一般成本较高。 看板方式 看板方式是准时方式中的一种简单有效的方式,也称为"传票卡制度"或卡片制度,是日本丰田公司首先采用的.在企业的各工序之间,或在企业之间,或在生产企业与供应者之间,采用固定格式的卡片为凭证,由下一环节根据自己节奏,逆生产流程方向,向上一环节指定供应,从而协调关系,做到准时同步.采用看板方式,有可能使供应库存实现零库存.发展的三个阶段 供应物流电子信息化,并与其他系统整合为企业物流信息系统成为发展的必然不仅供应物流,整个物流系统的电子信息化是企业现代物流在网络时代发展的基础。供应物流对采购、仓储、供应等各环节中的物料信息及流通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将信息数据库化、代码化、电子化、标准化、实时化。同时通过供应物流与销售、生产等其他物流系统中各点和线的信息化,网络化,使整个系统整合为企业物流信息系统。这时采购物料的信息是由生产计划和调度信息来指导,库存管理是按生产信息和采购信息来实时监控和调整的,物流信息系统将使企业实现自动化、无纸化办公,其建立已成为信息时代企业提高运营效率,获取最大利益,实现组织目标的战略。 企业物流一体化是企业发展的必然,供应物流将是物流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流一体化针对企业内部各个职能的运作与协调,因此当然包括采购资源的计划、分配和控制过程,实物配送和生产支持系统的管理,它将企业的各个功能和物流进行统一管理、系统优化,实现企业内部的一体化,形成企业内部供应链。人们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在生产经济性和市场需求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交替损益,只有一体化从物流系统的总体效益出发,把所有相关的物流成本放到同一场所,用“总成本”这一统一尺度来衡量,从综合经济效益上衡量比较总的损益、得失、优劣,进一步发挥各功能的协调作用。如果运费上升的增加低于储存费用的降低,物流总成本降低,说明这一决策是正确的、合理的。反之若运费上升的增加高于储存费用的降低部分,这样减少商品的存储数量不但是无意义的,而且是不合理的。内部供应链的形成可以降低系统的库存水平,信息通讯更有效地提高了整个系统的运作效率。但是内部一体化只能实现厂内的最优化,由于没有与供应商和分销商的一体化管理,仍然存在大量原料和成品的库存,或将库存转加到供应商和分销商。这些成本最终转加到用户身上。供应链发展 供应链管理发展使供应物流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供应链强调原材料的采购、生产、销售、服务、回收等整个流通管理、采购、生产、销售部门与供应商、分销商、零售商整合。供应链涉及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最终消费者的所有环节的企业所构成的上、下游产业一体化体系。供应链管理强调核心企业与相关企业的协作关系,通过信息共享、技术扩散(交流与合作)、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的价值链激励机制等方法体现经营一体化。 在供应链条件下,供应物流将容入其发展中,采购、库存控制将与供应链中的其他成员紧密整合,采购、库存将不再是单个企业的行为,市场竞争将是供应链间的竞争。生产厂商和供应商将结成战略伙伴关系。信息共享使销售商根据需求动态、库存,利用网络向生产商发出商品信息,生产商根据生产情况和销售进货情况,制定生产计划,原材料品种、数量定单,通过网络向供应商发定单。由于信息畅通、及时,使对客户的需求作出快速反应,从而降低库存,提高整体的服务水平。由于供应链管理的目标是将整个供应链上的所有环节的市场、分销网络、制造过程和采购活动联系起来,以实现顾客服务的高水平与低成本,以赢得竞争优势,因此供应物流最终将与其他部分整合在一起,成为供应链发展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三个阶段是供应物流发展的一般阶段,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发展基础,因此应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发展供应物流的战略。服务方式 供应物流领域新的服务方式主要有下列两种。准时供应方式 在买方市场环境下,供应物流活动的主导者是买方。购买者(用户)有极强的主动性,用户企业可以按照最理想方式选择供应物流;而供应物流的承担者,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必须以最优的服务才能够被用户所接受。从用户企业一方来看,准时供应方式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方式。准时供应方式是按照用户的要求,在计划的时间内或者在用户随时提出的时间内,实现用户所要求的供应。准时供应方式大多是双方事先约定供应的时间,互相确认时间计划,因而有利于双方作供应物流和接货的组织准备工作。采用准时供应方式,可以派生出零库存方式、即时供应方式、到线供应方式等多种新的服务方式。即时供应方式 即时供应方式是准时供应方式的一个特例,是完全不依靠计划时间而按照用户偶尔提出的时间要求,进行准时供应方式。这种方式一般作为应急的方式采用。在网络经济时代,由于电子商务的广泛开展,在电子商务运行中,最基本消费者所提出的服务要求,大多缺乏计划性,而又有严格的时间要求,所以,在新经济环境下,这种供应方式有被广泛采用的趋势。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供应方式由于很难实现计划和共同配送,所以,一般成本较高。 即时供应方式: Not F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