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以优惠贸易协定通过双边、诸边协定形式或者是由本国自主形式制定的一些特殊原产地认定标准,因此也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
历史介绍 创业时间:1858年 设立时间:1949年12月1日 公司业绩:1999年营业收入109,069.0百万美元 东京总公司:东京都港区北青山2丁目番1号 大阪总公司:大阪市中央区久太郎町4丁目1番3号 营业场所:国内25处,海外172处 股票上市市场:东京、大阪、名古屋、广岛、福冈、新泻、札幌 证券业务代理行:中央信托银行历史事件 1858年,创始人伊藤忠兵卫,15岁时首次经大阪,到泉州,纪州销售麻布(伊藤忠商事创业)。 当时15岁的第一代伊藤忠兵卫以“走贩”的方式经由大阪远行至纪州附近做麻布生意。第二年则途经冈山,广岛,下关,南下至长崎。当时日本与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荷兰五国签订了友好通商条约,跨入了自由贸易时代。在亲眼看到外国人,军舰,商馆后,忠兵卫被深深地震撼了,这让他更加确信从商之道所具有的巨大潜力。 1872年,伊藤忠兵卫在大阪市东区本町2丁目创立和服布料庄“红忠”。第一代伊藤忠兵卫伊藤忠兵卫在大阪东区本町2丁目中桥筋东面开设了和服布料庄“红忠”商号,主要经销棉麻布品以及尾浓纺织品,关东纺织品。当时说到大阪的吴服批发市场,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伏见町,本町只不过是二手服装商店的聚集地。但川口町(货船卸货口)过来的道路必经本町,而且当时本町的地价尚不及伏见町的一半,第一代伊藤忠兵卫选择本町作为大阪的据点,正是看中了本町今后的发展潜力。 在“红忠”开业的同时,伊藤忠兵卫还制定了“店规”,以这种当时还不多见的明文方式明确店员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借此将年轻店员在内所有员工的工作潜力发掘出来。此外,忠兵卫还引入“民主化经营”的会议制度等手段,用人不疑,大胆启用有才之士加以培养,这也成为第一代伊藤忠兵卫一生始终贯彻坚持的重要经营理念。 1884年 “红忠”改名为“红伊藤本店”。 1893年 伊藤线店开业(伊藤忠商事的前身)。 位于大阪东区安土町2丁目的棉线批发商号伊藤线店开业。除了作为店长的第一代伊藤忠兵卫,还包括有副店长,经理和主任等共10名员工。利润三分法成文,采用西式会计,发行月刊杂志“实业”(织品行业指导性杂志,部分公开发行)等当时划时代的经营方式的不断推出,使得店长与员工之间建立起了牢固的信任关系,形成了合理高效的经营模式。 现在的伊藤忠商事正是在伊藤线店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伊藤忠商事的前身--伊藤线店。1893年开业。 1914年 改革个体经营组织,设立伊藤忠合名会社。留学时期的第二代伊藤忠兵卫 (1910年)1918年 创立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开设纽约办事处。 1928年 制作面向海外的公司标志。 1941年 伊藤忠商事与丸红商店,岸本商店合并,成立三兴株式会社。 1944年 三兴与大同贸易,吴羽纺绩合并,成立大建产业株式会社。 1949年 战争时期创办的合并公司——大建产业株式会社分为4个公司。伊藤忠商事又重新迈出了第一步。 1950年 在大阪证券交易所和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1952年 设立伊藤忠美国公司(现ITOCHU International Inc.)。 1957年 东京分公司新办公楼竣工(中央区日本桥本町2丁目)。 1967年 东京分公司升级为东京总公司,与大阪总公司形成双核体系。 1969年 大阪总公司新办公楼竣工。举办“创业100周年纪念 祝新办公楼落成宴会”。 昭和44年4月25日(1969年4月25日),公司创业100年纪念典礼在13楼的大会议室召开。典礼上,公司推出了社歌“与世界相连”和宣传口号“伊藤忠与世界相连”(C.Itoh cover the world),并发表了“创意,专研,实行”(Idea and Challenge)的社训。 在创业100周年纪念典礼上引吭高歌的伊藤忠兵卫高级顾问 1971年 由伊藤忠作为中介,五十铃汽车与美国GM签订了关于全面合作的基本合同。 1972年 成为第一个被中国认定为友好商社的综合贸易公司。 进入20世纪70年代,伊藤忠商事迎来了收获的季节。经过多年的努力,伊藤忠商事终于实现了“非纤维部门扩大和综合化”,一跃发展成为综合性商社。在日中贸易方面,伊藤忠商事也走在了前面。昭和46年12月14日(1971年12月14日),伊藤忠商事正式宣布遵守“日中贸易四个条件”。为此公司内特别开设了“中国室”,以积极推进与中国的贸易往来。昭和47年3月(1972年3月),以当时的越后社长为团长的经济代表团访问中国,并被中国政府认定为第一家友好商社。此后伊藤忠商事在推动日中友好,日中贸易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昭和47年9月29日(1972年9月29日),田中角荣首相访问中国,实现了日中邦交正常化。 1974年 为纪念伊藤忠商事重新启步25周年,创办伊藤忠纪念财团。 伊藤忠商事为纪念战后重新启步25周年,创办了财团法人伊藤忠纪念财团,开始青少年健康成长相关的社会公益项目。 1977年 签订与安宅产业株式会社的合并合同。 1980年 位于港区北青山2丁目的东京总公司新办公楼竣工。 1989年 成功发射日本第一颗民间通信卫星“JCSAT-1”。 1992年 推出新的公司理念,新的英文公司名称和新的公司标志。 平成4年6月1日(1992年6月1日),伊藤忠商事公布了新的英文公司名称,以及公司理念。为此公司内开展了New CI活动,历经1年的时间从全球的伊藤忠社员中征求适合国际综合企业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理念,最终在不更改日文公司名称的前提下,确定了新的英文公司名称“ITOCHU Corporation”,并制定了以“ITOCHU Committed to the global good.-致力于全球的富饶和发展”的公司理念为中心的The ITOCHU Credo(伊藤忠商事公司理念)和The ITOCHU Way(伊藤忠商事企业行为准则)。同年10月1日,伊藤忠商事开始使用包括新ITOCHU公司标志在内的企业标识。 新英文公司名,新公司理念发布会 1996年 伊藤忠集团成为萨哈林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最大的私人股东。 1997年 引进子公司内公司制度。成为第一家获得环境管理国际规格ISO14001认证的综合贸易公司。 在伊藤忠国内外业务日趋多样,经营环境急速变化的背景下,公司认识到只有采用独立自主的经营方式,尽可能的将权利和责任下放各个部门,才能更迅速及时的应对市场的发展。由此就有了“公司内公司”的构想。平成7年(1995年),公司成立了制度改革研究委员会,并最终在平成9年(1997年)正式引入“公司内公司”制度。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目的:第一,通过各部门公司的自主经营建立最高效的经营体系(构建适合各部门公司特点的经营体系,权力下放使各部门公司更具灵活性和效率,强化合并报表与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的管理方法)。第二,构建一个精干高效的总公司。第三,具备应对分权所需的基本掌控能力。新制度实施后,伊藤忠商事的业绩和规模一直持续稳步扩大,利润也大为提高。 1998年 伊藤忠集团取得了FamilyMart的股份。 1999年 引进执行董事制度。 2001年 成立伊藤忠丸红钢铁株式会社。 2002年 伊藤忠兵卫纪念馆开馆。 2005年 中期经营计划“Frontier—2006~转向进攻与坚持防守~”启动。 综合纯利润超过1,000亿日元。 与株式会社Orient Corporation开展资本,业务合作。 2006年 业务改革计划:ITOCHU DNA项目启动。 2007年 中期经营计划“Frontier+2008~以世界企业为目标而挑战~”启动。 2008年 购入巴西铁矿石公司权益。公布纪念150周年社会贡献事业活动的活动内容。 2009年 中期经营计划“Frontiere 2010~力争成为世界企业,创造未来~”启动,公布改订后的公司理念及企业行为准则。创始人简介第一代伊藤忠兵卫 身处近代化日本的开端,第一代伊藤忠兵卫果断实行了各种新的突破。例如在大阪的“红忠”开业之际同时制定店规,力图实现经营的合理化和组织化。 店规以明文方式规定了店员的义务与权利,并明确地记载了“利润三分主义”的内容。导入会议制度、招收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毕业生,或利用保险制度、不断实行在当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革,令墨守成规的商界同仁惊讶不已。 像硬币的正反面一样,第一代伊藤忠兵卫在贯彻经营理念的同时,始终恪守佛教的慈悲精神。忠兵卫遵信“买卖即是佛业”的理念,并令店员贯彻执行。可以说作为近江商人特点的“对卖方有利,对买方有利,对社会有利”的“对三方有利”原则和“买卖骗人不得”的严格商训就是从那时开始形成的。 忠兵卫对待店员也同样以慈悲之心相待。比起主从关系,他更喜欢像个大家庭一样,或是以共同经营者的身份和员工相处。 比如说每月逢1、6的日子店里都举办由全体员工参加的鸡素烧聚会。每月6次,被称为“一六”活动。在鸡素烧聚会上忠兵卫与店员同席而坐把酒交盏,大家可以不受礼节的约束。 此外,忠兵卫还通过组织店员观看舞台表演和相扑、纳凉泛舟等领先时代的娱乐消遣活动,慰劳店员。忠兵卫的这种姿态无形之中提升了员工们的工作热情与凝聚力,也为提高业绩带来了良好的影响。 第一代伊藤忠兵卫的虔诚的信仰心,是当年出走行商下九州之时,受到了在福冈的真宗西本愿寺派的古寺--万行寺住持高僧七里和上的亲授教诲,这成为今后忠兵卫经营理念的基础。 革新和慈悲。看上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要素,但是贯穿着第一代伊藤忠兵卫一生、成为其实现伟绩的原动力。第二代伊藤忠兵卫 第二代伊藤忠兵卫具备了作为企业家、作为一个人取得成功所需的基本资质,即“合理主义精神”与“果断的决策能力”。 为了使店铺的组织结构能更现代化,忠兵卫多次对店规进行了修改,当时罕见地雇佣了多位学校毕业生作为员工也是他「合理主义精神」的表现。并且,跳过外国商馆中介进行直接交易,并开始涉足机械、钢铁等非纺织产品行业。他的这种“合理主义精神”除了自身的天赋还由于加上他留学英国的磨练。而能将这种“合理主义精神”体现在经营管理上,则是忠兵卫所具备的另一项素质-“果断的决策能力”。 第二代伊藤忠兵卫的果断决策力,每当直面危机时,都会显出惊人的效果。大正9年(1920年)的金融恐慌致使公司陷入经营困境之际,忠兵卫以“该弯则屈,才能该伸则展”的哲学,果敢的进行了大胆的事业规模缩小,经营改革,度过了这个前所未有的难关。当时新组建的经营管理层,包括忠兵卫在内平均年龄仅35岁,俨然现代风险企业的经营体制。 二战开始后国家的统制变得严格,使得忠兵卫自由主义、国际化的经营理念难以充分发挥,他也逐渐远离经营第一线。但依然在业界作为领袖人物,有着巨大的影响力。而经他一手培育的组织体系,也坚实的扎根,成长,发展成为今日的伊藤忠商事。“人可造就组织,而组织又可培育人”,第二代伊藤忠兵卫的经营哲学以及他的精神仍旧在现在的伊藤忠商事,以及其他曾经接受过忠兵卫教诲的众多经营者之中流传。商务活动 21世纪的伊藤忠在中国,将以更辉煌的业绩,为中国现代化尽微薄之力。 在中国的商务活动 1972年3月,被中国认定为友好商社开展日中贸易 1979年9月,开设北京事务所,继之,于上海(79年)、广州、大连(80年)、天津(82年)、四川(84年)、深圳(84年)等地开设事务所 1992年5月,作为综合商社,第一家被批准成立当地法人“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继之,于1994年在天津、大连、青岛、深圳成立当地法人) 1993年9月,同样,作为综合商社,第一家被批准在北京成立伞型企业(投资性公司)“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1994年4月,建立华北(北京)、华东(上海)、华南(广州)为三地区母店辖子店的体制 1995年4月,实施华东地区独立核算化 1996年4月,实施香港、华南一体化 当前的商务活动 经营额:1995年约56亿美元(约占日中贸易的10%) 出口约25亿美元 进口约11亿美元 转口贸易约20亿美元 1996年、1997年均60亿美元左右 投资事业数:约230余家(1997年底) 在华商务基地:伞型企业1家(北京),贸易当地法人6家(上海、大连、天津、青岛、深圳、广州) 事务所15个城市,华北:北京、青岛、成都、重庆、武汉、乌鲁木齐(大连、天津为当地法人的事务所), 华东:南京(为上海当地法人的事务所)、华南:广州、深圳、厦门、福州、珠海、海口 常驻人员: (当地法人、事务所、派往三资企业)约120名 中国职员: (当地法人、事务所)约300余名贸易 进出口项目内容 出口:纺织品、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品、合成树脂、纸张、纸浆、成套机械及设备(汽车、纺织机械、工程机械、电气、电子机器等)。 进口:纺织品、石油、煤炭、有色金属、食品、化工品、海产品、粮油、饲料、工具、机械零部件等。 转口贸易:通过面向世界各地的顾客网络,在中国与亚洲、中东、澳大利亚及南北美之间的转口贸易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果。投资 在纺织、机械、化工品、铸造、有色、轻工、食品、体育、零售商业、饭店等多行业,积极开展投资事业。 为建立物流网络,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物流合资公司。(业务内容:仓库业、经营集装箱、汽车运输、国际运输、海关手续与装船业务、保险、信息系统)。在新中国的活动 伊藤忠在中国的商务活动 1972年3月 被中国认定为友好商社开展日中贸易 1979年9月 开设北京事务所 继之,于上海(79年)、广州、大连(80年)、天津(82年)、四川(84年)、深圳(84年)等地开设事务所 1992年5月 作为综合商社,第一家被批准成立当地法人“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 (继之,于1994年在天津、大连、青岛、深圳成立当地法人) 1993年9月 同样,作为综合商社,第一家被批准在北京成立伞型企业(投资性公司) “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1994年4月 建立华北(北京)、华东(上海)、华南(广州)为三地区母店辖子店的体制 1995年4月 实施华东地区独立核算化 1996年4月 实施香港、华南一体化 当前的商务活动 经营额:1995年约56亿美元(约占日中贸易的10%) 出口约25亿美元 进口约11亿美元 转口贸易约20亿美元 1996年、1997年均60亿美元左右 2011年2月14日中标中国地铁订单投资事业 投资事业数:约230余家(1997年底)在华商务基地 在华商务基地:伞型企业1家(北京),贸易当地法人6家(上海、大连、天津、青岛、深圳、广州) 事务所15个城市, 华北:北京、青岛、成都、重庆、武汉、乌鲁木齐(大连、天津为当地法人的事务所), 华东:南京(为上海当地法人的事务所)、华南:广州、深圳、厦门、福州、珠海、海口常驻及工作人员 常驻人员: (当地法人、事务所、派往三资企业)约120名 中国职员: (当地法人、事务所)约300余名经营项目贸易 进出口项目内容 出口:纺织品、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品、合成树脂、纸张、纸浆、成套机械及设备(汽车、纺织机械、工程机械、电气、电子机器等)。 进口:纺织品、石油、煤炭、有色金属、食品、化工品、海产品、粮油、饲料、工具、机械零部件等。 转口贸易:通过面向世界各地的顾客网络,在中国与亚洲、中东、澳大利亚及南北美之间的转口贸易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果。投资 *在纺织、机械、化工品、铸造、有色、轻工、食品、体育、零售商业、饭店等多行业,积极开展投资事业。 *为建立物流网络,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物流合资公司。(业务内容:仓库业、经营集装箱、汽车运输、国际运输、海关手续与装船业务、保险、信息系统)。中国办事处 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201室 伊藤忠商事 地址:国贸 2112 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重庆事务所 地址:重庆市重庆宾馆302室 业务:一般进出口贸易的联络咨询 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驻乌办事处 地址:环球大酒店721室 日本伊藤忠商事(株) 地址:国贸大厦32 层 业务:一般贸易业务的联络及咨询。 伊藤忠商事(株) 地址:成都市锦江宾馆701室 业务:一般贸易方面的联络,调查,咨询业务 伊藤忠商事(株)大连办事处 地址:富丽华大酒店620、627 业务:贸易 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青岛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世贸中心B层 522-3 业务:粮油纺织等 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福州代表处 地址:福州市力宝天马大厦19层1901室 业务:代表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在闽开展市场调查、进出口业务联络与咨询服务。 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驻深办 地址:和平路富临大酒店701-706室 业务:贸易
简介 债务依存度:它是指当年的债务收入与财政支出的比例关系。其计算公式是:债务依存度=(当年债务收入额÷当年财政支出额)×100%。在中国,这一指标的计算有两种不同的口径:一是用当年的债务收入额除以当年的全国财政支出额,再乘以100%,我们习惯上把它叫做“国家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另一个是用当年的债务收入额除以当年的中央财政总支出,再乘以100%,我们称之为“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在我国,由于国债是由中央财政来发行、掌握和使用的,所以,使用后一种口径(即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更具现实意义。债务依存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财政支出有多少是依靠发行国债来实现的。当国债的发行量过大,债务依存度过高时,表明财政支出过分依赖债务收入,财政处于脆弱的状态,并对财政的未来发展构成潜在的威胁。因为国债毕竟是一种有债务依存度偿性的收入,国家财政支出主要还是应依赖于税收,债务收入只能是一种补充性的收入。因此,国债规模的合理性主要可以根据这一指标来判断债务依存度的公式 债务依存度的公式表示为: 债务依存度=当年公债发行总额/当年财政支出总额×100% 该项指标用以表示在当年政府预算中,公债收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其中财政支出包括债务还本付息支出,它反映财政支出对公债的依赖程度。当国债的发行量过大,债务依存度过高时,表明财政支出过分依赖债务收入,财政处于脆弱的状态,并对财政的未来发展构成潜在的威胁。因为国债毕竟是一种有偿性的收入,国家财政支出主要还是应依赖于税收,债务收入只能是一种补充性的收入。因此,国债规模的合理性主要可以根据这一指标来判断。
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一种结算(付款)方式。信用证(简称L/C,即letter of credit) ,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付款的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采用信用证付款的结算方式时,买家是根据买卖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向开证银行交纳信用证保证金(由银行,即开证行根据各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其信用度,再根据信用度来确定企业须缴纳保证金的比例,信用越好的企业缴的保证金比例越少)(一般等同于所要开的信用证金额)或提供其他保证后,请开证银行开具信用证。信用证是开给卖方的,以卖方为受益人,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一项约定。卖家在付运期之前把按照合约要求的货物付运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单证,其中包括最重要的已装船提单(B/L),而且其中的数量、日期及表面状况与买卖合约是一致的,即可前往信用证指定的银行(议付行)申请结汇。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即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然后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实际上是从原来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多余的款再还给买家)。
《保障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afeguard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关贸总协定》第19条及12条的具体化。它由前言和14条组成。主要条款有:总则、条件、调查、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保障措施的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审议、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水平、发展中国家成员、先前存在的第19条措施,某些措施的禁止和取消、通知和磋商、监督、争端解决等条款。协议规定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2)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进口成员履行关贸总协定义务的结果;(3)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4)进口大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有着因果关系。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是非歧视性的,是对造成国内同行业损害的所有进口产品而实施的,而不是针对特定的出口成员实施的。保障措施的实施须经必要的程序,并有产品范围、实施时间和实施程序的限制。协议对保障措施的救济形式、临时保障措施、补偿与报复、保障措施的无歧视性、实施保障措施期限、保障措施限制的逐步放宽、保障措施的再次适用等程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保障措施的行为。 根据协议设立保障措施委员会。协议文本 各成员,? 铭记各成员改进和加强以1994年关贸总协定为基础的国际贸易体制的总目标;? 认识到澄清和加强1994年关贸总协定纪律,尤其是其第十九条(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纪律和重建对保障措施的多边控制,并消除规避此类控制的措施的必要性; 认识到结构调整的重要性以及增加而非限制在国际市场上竞争的需要;? 进一步认识到,为达目的有必要制订一项适用于所有成员并以1994年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为基础的综合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本协议规定了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保障措施的规则。? 第二条 条件? 1.一个成员 关税同盟可作为一个单独方或代表同盟的某个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当关税同盟作为一个单独方实施保障措施时,本协议所要求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之威胁的确定,应以整个同盟存在的情况为基础。当关税同盟代表其某个成员实施保障措施时,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之威胁的确定,应以该成员存在的情况为基础,保障措施也仅以该成员为限。本协议不影响对1994年关税总协定第19条和第24条8款的关系的解释。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对某一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即该成员依据下述规定确认,输入其境内的该产品,就国内生产而言绝对或相对地大量增长;并在此条件下对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2.实施保障措施须针对某一进口产品而不管其来源。? 第三条 调查? 1.只有在某一成员主管当局依照以前建立的并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条公布的程序进行调查之后,该成员才可采用保障措施。该调查须包括向所有利益相关方作出的合理公告、公开听证会、或进口商、出口商以及有关利益方能够陈述证据和看法的其他适当方式,包括对其他相关方的陈述作出回答并提出其观点的机会,特别是对保障措施的采用是否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主管当局须公布一份报告,列明其关于一切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和作出的合理结论。? 2.任何机密性质或在机密基础上提供的资料,在被公开之前,须由主管当局作为机密件对待。此类资料未经提供方允许不得泄露。机密资料的提供方可座要求提供一份非机密的摘要。或者,如该提供方表示此类资料无法摘要,则应说明为何不能这样做的理由。然而,若主管当局发现有关保密的要求是不适当的,或若有关方既不愿将该类资料公诸于众,也不愿授权以笼统或摘要的方式使之泄露,则当局可无视此类资料,除非由适当的来源满意地证实该类资料是正确的。 第四条 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 1.为本协议目的,? (a)"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国内产业的状况造成重大的总体损害;? (b)根据第2款,"严重损害威胁"应理解为严重损害之危急显而易见。对存在某种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须基于事实,而非仅凭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而作出;和(c)在确定损害或其威胁时,某一"国内产业"应理解为在一成员领土内经营的直接竞争产品的所有生产者,或那些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在这些产品国内全部生产中占有重大比例的生产者。? 2.(a)根据本协议,在确定进口的增长是否对某一国内产业业已或正在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调查中,主管当局须评估与该产业状况相联系的客观的以及可以量化性质的所有相关因素,特别是在绝对和相对条件下,有关产品进口增长的比例和数量,增长的进口产品在国内所占市场份额,销售水平的变化,总产量、生产率、能耗、损益及就业。? (b)除非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上,该项调查显示有关产品的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其威胁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否则不得作出(a)项中所述的确定。若在同一时期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系由进口增长以外的各类因素所致,此类损害不得归咎于增长的进口;? (c)根据第三条规定,主管当局须即时公布对正在调查案件的详细分析以及经过审议的有关事实的说明。? 第五条 保障措施的运用? 1.一成员应仅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并促进调整的必要限度内实施保障措施,若使用数量限制,则该措施不得把进口量降到最近一段时期的进口水平以下,即统计数据表明有代表性的前3年的平均进口水平,除非有明确的正当理由表明某一不同水平对防止和补救严重损害是必要的。为达到这些目标,各成员应选择最合适的措施。2(a)若在供应国之间分配配额,实施限制成员应与在供应有关产品方面具有重大利益的所有其他成员,就配额的分配达成协议。若在分配中该方法不可行,则有关成员须以先前有代表性的一段时期内,该成员在该产品进口总量或总额中所占比例为基础的份额,分配给在供应该产品方面具有重大利益的成员,并适当考虑可能已经或正在影响该产品贸易的任何特别因素。? (b)某一成员可以背离(a)项的规定,但条件是:在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保障措施委员会主持下进行了第十二条第3款项下的磋商,以及向委员会提供了以下清楚的证据:(i)在有代表性的时间内,从某一成员的进口在有关产品进口的总增加中占到不相称的百分比;(ii)背离(a)项内规定的理由正当;和(iii)此种背离条件对该产品的所有供应者公平。任何此类措施的实施期不得超过第七条第l款中的最初期限。在存在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不允许使用上述的背离措施。? 第六条 临时保障措施? 在拖延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一成员根据一项明确证实进口的增加已经或正在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的初步裁定,可以采取临时保障措施。该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在此期间第二条至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有关要求必须予以满足。此类措施应采取增加关税形式,但若第四条第2款中的随后调查不能证实增加的进口已经导致或威胁导致对某一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这种增加的关税应予迅速退还。任何此种临时措施的期限应算作第七条第l款、第2款、第3款中的最初期限和任何延长期限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审议? 1.一成员只准在防止和补救严重损害以及促进调整所必要的一段时间内采取保障措施。除非根据第2款延长,否则该期限不得超过4年。? 2.第一款所述的期限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延长,即进口成员的主管当局根据符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规定的程序确定:为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继续实施保障措施是必需的;拥有该产业正在进行调整的证据;以及下述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得到遵守。? 3.一项保障措施的全部适用期限,包括任何临时措施的适用期,最初适用期及其任何延展期,不得超过8年。4.为促进调整,在根据第十二条第l款规定所通知的一项保障措施的预定适用期在1年以上的情况下,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须在适用期按正常的间隔时间逐渐放宽该措施。若该措施的适用期超过3年,实施措施的成员须在不迟于该措施适用期的中期时候审查实施情况; 如果合适撤销该措施。或加快放宽该措施解除适用的进度。根据第2款延长的保障措施不得比在最初适用期末时更具限制性,并应继续放宽。? 5.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日之后已被使用过保障措施的某一产品的进口,在与以前采取的保障措施期限相等的时间内,不得再次被使用保障措施,但这种不适用期限至少为2年。? 6.虽有上述第5款的规定,但若一产品的进口存在下述情况,180天或少于180天期限的保障措施可再次适用:(a)自对该进口产品实施某项保障措施日起算,至少已过去1年。? (b)在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前的5年内,对同种产品所适用的保障措施未超过两次以上。 第八条 减让水平和其他义务? 1.提议适用或延长某项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努力维持其与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和第十二条第3款规定,可能受保障措施影响的各出口成员之间与现存水平实质相等的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水平。为实现这一目标,有关成员就该措施在其贸易上产生的不利结果,商议贸易补偿的有效方式。? 2.如果根据第十二条第3款所进行的磋商在30天内未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各出口成员可在该保障措施实施后的90天内,和货物贸易理事会收到中止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期满时,对实施保障措施成员的贸易中止实施,货物贸易理事会不反对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项下实质相等的减让和其他义务。? 3.若为某商品进口绝对增长而采用保障措施,且这一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则根据第2款所述中止极不得适用于在第一个3年中依然有效的某一保障措施。? 第九条 发展中国家成员? 1.对于来自某一发展中国家成员产品的进口份额只要不超过3%,就不得对之实施保障措施,但条件是这些不超过3%份额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加起来所占份额不超过该产品总进口的9%。成员应立即通知保护措施委员会根据第九条l款所采取的行动。? 2.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有权在第七条第3款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外,将某一保障措施的适用期延展2年。尽管有第七条第5款的规定,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有权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日之后,对已受过保障措施限制的某一产品的进口再次实行保障措施,但该措施的实施时间要在相等于以前所采取的保障措施期限的一半时间之后,然而不准适用的期限不得短于至少2年。 第十条 以前采取的第十九条措施? 各成员须在不迟于各种保障措施首次适用之日后的8年,或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后的5年内,(以晚者为准),终止建立WTO的协议生效日前已存在的,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所采用的所有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和取消某些措施? 1.(a)一成员不得对某一特定产品的进口采取或寻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中所述的任何紧急行动,除非这类行动符合根据本协议所实施的第十九条的规定。? (b)此外,一成员不得在出口或进口方面 作为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和本协议的保障措施而实施的进口配额,经双方同意,可由出口成员管理。类似措施的例子包括出口节制、出口价或进口价的监督制度、进出口监督、强制性进口卡特卡、随意性的进出口许可制,及其他保护办法。 采用或维持任何自动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由某一单个成员根据达成的协议、安排和谅解而采取的行动。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仍在实施中的任何此类措施,应与本协议相一致或按照第2款逐步取消。? (c)本协议不适用于一个成员根据关贸总协定除第十九条以外的其他规定、或根据附件一(l)中除本协议以外的其他多边贸易协议、或根据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框架达成的议定书、协议或安排而寻求,采用或维持的措施。 2.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日之后的180天内,有关成员应按照向保障委员会提交的时间表,逐步取消第l款(b)项所列各项措施。这些时间表应规定,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后不超过4年的时间内,逐步取消第l款所列各项措施,或使之与本协议相符。但每个进口成员唯一的这种例外是欧共体,列在本协议附件中。 可有一项具体措施,措施的期限不超过1999年12月31日。在这方面的任何例外都必须由直接有关的成员之间达成相互协议,并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后的90天内通知供其审议和接受。本协议的附件表示了属于此种例外的措施。? 3.各成员不得鼓励或支持公共机构或私人企业使用或维持与第l款所列措施相似的非政府措施。? 第十二条 通知和磋商? 1.在下列时候成员方应立即向保障委员会作出通知:? (a)对严重损害或其威胁及其原因发起调查;? (b)对进口增加引起的严重损害或其威胁进行裁决;? (c)对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作出决定。? 2.在作出第l款(b)项和(c)项所规定的通知时,建议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向保障措施委员会提供所有有关的资料,包括进口增加对它造成的严重损害或其威胁的证据,有关产品及措施的确切情况,采取措施的日期以及逐步自由化的期限与时间表。若要延长一项措施,还应提供有关工业正在进行调整的证据。货物贸易理事会或保障措施委员会可以要求希望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提供它们认为有必要的补充资料。? 3.要求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当给那些作为有关产品的出口商并具有长期利益关系的成员提供优先协商的适当机会,尤其是审议上述第2款提供的资料,以及实现上述第八条第l款所提出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交换看法,并达成谅解。? 4.一成员应在采取第六条所要求的临时保障措施之前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在采取措施后应尽快进行协商。? 5.本条所指协商的结果以及在第七条第4款所提及的中期评审的结果,第八条第2款所述的任何形式的补偿和第八条第2款所述的要求暂时中止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都应由有关成员及时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 6.成员应及时向保障措施委员会提供它们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保障措施的行政程序以及作出的改动。? 7.各成员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前已采取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l款所描述的措施,应在不迟于建立WTO的协议生效后60天内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8.任一成员可将其他成员按本协议需通知而未作此类通知的本协议所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行政程序及任何措施或行动,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9.任一成员可将第十一条第3款所指的任何非政府措施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10.本协议所指的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所作的所有通知,通常应通过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 11.本协议有关通知的规定,不得要求任一成员泄露任何将阻碍其法律实施或将违背公共利益或将损害特定企业,包括公共企业或私人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第十三条 监督? 1.应建立一个货物贸易理事会下属于的保障措施委员会,并应对所有表示愿意参加的成员开放。该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 (a)监督并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汇报本协议的一般执行情况,并对其改善提出建议;? (b)根据受影响成员的请求,调查某一保障措施的实施是否遵守了本协议的程序要求, 并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汇报其调查结果。? (c)应各成员要求,就其根据本协议规定所作协商予以协助;? (d)检查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1款涵盖的措施,监督该措施的逐步取消进程并适时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汇报;? (e)应采取保障措施成员的请求,审查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建议是否"实质性地对等",并适当地向货物贸易委员会汇报;? (f)接收井审查本协议规定的所有通知,并适当地向货物贸易委员会汇报;? (g)履行货物贸易委员会可能决定的、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其他职能。? 2.为了帮助保障措施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应根据所收到的通知和其他适用的资料,就本协议的实施情况提供年度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争端解决? 由争端解决谅解解释和适用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协议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 附件? 第十一条第2款所指的例外? 有关成员产品终止期? 欧共体和日本客车、越野车? 轻型货车、1999年12月31日? 轻型卡车(五吨为限)、? 上述车辆的整套? 散装件
英文名称 Bonded goods保税货物定义 保税货物是指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报关 保税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应用,使这一制度涉及的保税货物成为进出口货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保税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物的通关程序与一般进出口货物有着明显区别。保税货物的一般含义是指“进入一国关境,在海关监管下未缴纳进口税捐,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保税货物"的定义是:“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申报 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持下列单证向海关申报: 1、《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报关单上须加盖保税货物印章并注明货物存入某地保税仓库; 2、经主管海关核发地《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办理《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地手续为:申请建立保税仓库地单位经理人,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地营业执照、填写地《保税仓库申请书》及省以上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地批件,向主管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并派员实地调查,认为符合条件后,批准建立保税仓库并颁发登记证书; 3、如进口货物列入国家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出口商品种类表地,须提交商检证书。保税货物如需复运出境报关时,应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2)原进口时由海关盖印地《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放行 上述单证经入、出境地海关查验无误后予以放行,其中,入境时,由海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章,将二份《进口货物报关单》随进口货物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于货物入库后,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关存查。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地其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货物运抵后,再按上述办法办理入库手续。 1、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地其他口岸进口货物,须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地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即由申请人填制由海关统一 印制地《转关运输货物准单》,一式三份,加属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应为货车装载清单,也是一式三份,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货运单证。海关核准并签收关封后将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加注关封编号地《海关运输货物准单》,连同关封一起交承运人,随同货物带交指运地海关,并按一般货物地海关手续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 2、保税货物经批准正式销售于国内市场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补办进口报关手续并交纳关税和工 商统一税,由海关签印放行。 3、对从保税仓库中提取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备料、货物,货主须事先持批准文件、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填写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各一式三份,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由领料人留存,一份由海关签盖放行章后交还货主。仓库经理人凭海关签印的领料 核准单交付有关货物,并凭领料核准单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4、保税货物复运出境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保税货物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经海关核查与实货相符后签印,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发还给申报人,一份随货带交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货物出境。保税货物的特征 从海关法的定义可看出,保税货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特定目的 我国《海关法》将保税货物限定为二种特定目的而进口的货物,即进行贸易活动(储存)和加工制造入库流程图活动(加工、装配),将保税货物与为其他目的暂时进口的货物(如工程施工、科学实验、文化体育活动等)区别开来。 二、暂免纳税 《海关法》第43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将予暂时免纳关税。”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属于暂时免纳,而不是免税,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 三、复运出境 复运出境这是构成保税货物的重要前提。从法律上讲,保税货物未按一般货物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因此,保税货物必须以原状或加工后产品复运出境,这既是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原则,也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保税货物的通关与一般进出口货物不同,它不是在某一个时间上办理进口或出口手续后即完成了通关,而是从进境、储存或加工到复运出境的全过程,只有办理了这一整个过程的各种海关手续后,才真正完成了保税货物的通关。我国保税货物分类 中国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主要有: 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 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以及进口用工缴费偿还的作价设备;加工进口补偿贸易用产品偿还的进口设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 按出口合同客供条款规定而进口的客户免费提供的原材料; 保税仓库存储的货物; 保税工厂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作价)设备和加工的成品等。 中国海关监管保税货物制度主要由三个方面内容构成: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监管、海关对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监管、海关对保税工厂的监管。 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准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并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后,由海关签印放行,将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注销。基本程序 保税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包括四个环节: 合同备案-进口货物- -复运出口-核销核销结案结案。 1合同登记备案。 是指经营保税货物的单位持有关批件、对外签约的合同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海关核准后,签发有关登记手册。合同登记备案是向海关办理的第一个手续,须在保税货物进口前办妥,它是保税业务的开始,也是经营者与海关建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关系的起点。 2 进口货物。 是指已在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保税货物实际进境时,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海关核发的该批保税货物的《登记手册》及其他单证,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 3 储存或加工后复运出口。 是指保税货物进境后,应储于海关指定的场所或交付给海关核准的加工生产企业进行加工制造。在储存期满或加工产品后再复运出境。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该批保税货物的《登记手册》及其他单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办理出口手续。 4 核销结案。 是指在备案合同期满或加工产品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经营单位应持有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合同备案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对保税货物的进口、储存、加工、使用和出口情况进行核实并确定最终征免税意见后,对该备案合同予以核销结案。这一环节是保税货物整个通关程序的终点,意味着海关与经营单位之间的监管法律关系的最终解除。
兑 #duì 【释义】①凭票支付或领取现款:兑换|汇兑。②八卦之一。3,姓氏。 【兑换】 #duìhuàn用一种货币换取另一种货币或用证券换取现金。 【兑现】 #duìxiàn①凭票向银行换取现款。②比喻按照自己说过的去做,实现诺言。 〖例句〗做人要说话算话,承诺过的事就应该兑现。更多信息 兑 <形> (会意。从人,从囗,八象气之舒散,兄者与祝同意。从八,与曾同意,今字作悦。本义:喜悦) 同本义 兑,说也。――《说文》 兑为口。――《易·说卦》 兑者说也。――《易·序卦》 佞兑而不曲。――《荀子·脩身》。注:“兑,悦也。” 见由则兑而倨。――《荀子·不苟》 豫通而不失乎兑。――《庄子·德充符》 多兑道以为上。――《管子·七臣七主》 祷祠而求福,雩兑而请雨。――《淮南子·泰族》 又如:兑悦(喜悦) 通“锐(畲??))”。锋利 两铤交之置如平,不如平不利,兑其两末。――《墨子·备城门》 为人巧转而兑 兑 duì ①凭票据支付或领取现金:~换。 ②八卦之一,代表沼泽,参见【八卦】。 ③兑换;换。 【兑换券】外汇兑换券的简称。一种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凭证。又叫外汇券。 【兑现】 ①凭票据向银行换取应得的现款。 ②按已经许诺的去做。 兑ruì 1.锋利。 2.尖,上小下大。八卦万物象类 天时:雨泽、新月、星。 地理:泽、水际、缺池、废井、山崩坡裂之地、其地为刚卤。 人物:少女、妾、歌妓、伶人、译人、巫师。 人事:喜悦、口舌、谗毁、谤说、饮食。 身体:舌、口、肺、痰、涎。 时序:秋八月、酉年月日时、金年月日时、二四九数月。 动物:羊、泽中之物。 静物:金刃、金类、乐器、缺器、废物。 屋舍:西向之居、近泽之居、败墙壁宅、户有损。 家宅:不安、防口舌、秋占喜悦、夏占家宅有祸。 婚姻:不成、又喜、秋占可成、主成婚之吉、利婚少女、夏占不利。 饮食:羊肉、泽中之物、宿味、辛辣味。 生产:不利、恐有损胎、或利生女、夏占不利、生宜向西。 求名:难成、因名有损、利西之任、宜刑官、武职、伶官、泽官。 谋望:难成、谋中有损、秋占有喜、夏占不遂。 交易:不利、防口舌、有争竞、夏占不利、秋占有交易之财。 求利:无利有损、财利主口舌、秋占有财喜、夏占破财。 出行:不宜远行、防口舌、或损失、宜西行、秋占宜有利。 谒见:利行西方见、有咒诅。 疾病:口舌咽喉之疾、气逆喘疾、饮食不调。 官讼:有贵人帮、秋占有理、夏占理亏。 坟墓:宜西向、防穴中有水、近泽之墓、夏占不宜、或葬废穴。 方道:西方 五色:白 姓名:带口带金字傍姓氏、商音、行位四、二、九。 数目:四、二、九。 五味:辛辣。兑姓起源 兑姓,罕见姓,南北皆有。微子的后代,相传上古时期制造戈的巧匠,所谓的“兑之戈,和之弓。”
免税区(Free Trade Zone)指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关境以外,划出特定的区域,准许外国商品豁免关税自由进出。实质上是采取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狭义仅指提供区内加工出口所需原料等货物的进口豁免关税的地区,类似于出口加工区。广义还包括自由港和转口贸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