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票托收 托收是指银行根据其所收到的指示处理资金单据和商业单据,其目的是为了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以后或者按照其它条件交付商业单据。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指债权人仅向托收行提交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单据,委托其代为收款。跟单托收指债权人向托收行提交发票、提单等商业单据,可提交也可不提交金融单据,委托其代为收款的结算方式。 光票托收就是银行接受您的委托,并利用银行广泛的国外代理行关系,将境外开出的不能在境内办理贴现的票据及其他金融单据,邮寄给付款人,提示其付款并收回款项的服务。办理该业务需时较长,通常为30-40天。光票的范畴: 不以受理行为付款行的外汇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债券、存单、存折、现钞等类似用以取得款项的凭证。业务受理条件: 1. 托人本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票据正本(票据抬头人应为委托人本人),填写光票托收申请书;如系代办,代办人除须提供委托人本人有效证件、委托人票据正本外,还须提供代办人证件,并填写光票托收申请书,银行核验委托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无误,视作委托人授权代办人代为办理托收业务,且授权有效。 2. 行对未曾受理过的或金额较大的金融单据,需向金融单据开立人查询有关付款要求,并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受理托收申请,为此,有关查询费用需由您来承担。 3. 票据背书应与票据抬头人一致,背书不可为私人印章。 4. 倘因票据为伪冒背书或票面经涂改(包括金额、受益人、日期等)而引致退票,我行按有关法律规定 保留向委托人行使追索的权利,并对伪冒票据予以没收。 5. 如在邮寄过程中金融单据丢失,托收银行依据国际惯例不负任何责任。 6. 托收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我行照实向您收取。受理费用: 1. 个人外币票据(除外币现钞以外的其他光票)按托收金额的0.1%,最低20元/笔,最高250元/笔,另收邮费;退票费10元/笔。 2. 现钞托收按托收金额的0.5%,最低20元/笔,最高250元/笔,另收邮费。 中国银行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办法办理以上业务。
光票(Clean Bill)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另一网站上的解释************************************** 光票 clean bill。 所谓的光票(clean bill),指得是不随附任何商业单据(如货运等相关单据),而在国外付款的外币票据,种类包括: 1.银行汇票、支票、本票(bank drafts,banker's checks,cashier's check) 2.银行拨款单(bank money order) 3.旅行支票(traveller's check) 4.旅行信用状下之汇票(drafts drawn under traveller's letter or credit) 5.外国邮政汇票(postal money order) 6.外国公库支票(treasury check) 7.到期国外公债及息票(matured bonds and coupons) 8.私人或公司行号开发之汇票、本票、支票 光票一般用于偿债、赠与、接济、留学支出等。由于光票签章不一定能鉴定,必须寄送国外代收银行才可收到票款,因此目前许多银行外汇部门皆有办理‘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业务,即受顾客委托,将汇票、支票、本票或付款收据等财务单证,寄往国外付款地代收银行并带为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程序上,通常托收银行会将相关票据汇至国外代收银行兑现成外币,再将外币兑换为本国币汇回委托人的帐户,并收取手续费。
定义 催证就是出口商通知或催促国外进口商按照合同内容,迅速通过银行将信用证开来,以便出口商能将货物及时装运。催证概述 催证的方式包括通过信件、传真或其他通讯工具。 买方按约定的时间开证是卖方履行俏用证方式付款合同的前提条件,对于大宗交易或按买方要求而特别定制的商品交易,买方及时开立信用证尤其重要,否则卖方无法准时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以防买方违约,造成货物轻者不能及时出货,或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造成报失:重者使得货物销售不出去,严重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 在正常情况下,买方信用证最少应在货物装运期前15天开到卖方手中。对于资信情况不是很了解的新客户原则上坚持在装运期前30天或45天甚至更长的期限,并且配合生产加工期限和客户的要求灵活掌握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在实际业务中,国外客户在遇到市场行情变化或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往往拖延开证,因此出口商应及时经常检查买方的开证情况。需要催证的情况 1、合同内规定的装运期距合同签订的日期较长,或合同规定买方应在装运期前一定时间开出信用证。 2、卖方提早将货备妥,可以提前装运,可与买方商议提前交货。 3、国外买方没有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开出信用证。 4、买方信誉不佳,故意拖延开证,或因资金等问题无力向开证行交纳押金。 5、签约日期和履约日期相隔较远应在合同规定开证日之前,去信表示对该笔交易的重视。并提醒对方及时开证。
定义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 倾销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目的 以达到消灭竞争对手,垄断整个市场的目的。 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WTO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构成要素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 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其构成要素: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表现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经济效应 一般来说生产厂商能够实施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不完全竞争的行业,倾销具有垄断力量的厂商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非市场价格的接受者。第二,本国和外国必须被很好地分隔,使国内居民不能轻易回购出口产品。第三,出口厂商在国内面临的需求弹性较国外的小。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垄断厂商会发现实施倾销有利可图。 由于倾销实施低价策略,虽然可以扩大出口,但是存在利润下降和亏损风险。因此,倾销必须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例如,出口国政府高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控制外国商品进入以维持国内垄断高价、弥补出口损失,防止出口商品倒流。出口国政府负担出口亏损,对内高价收购、对外低价倾销。出口商在挤夸竞争对手、垄断国外市场后抬高价格以弥补倾销阶段的损失等等。低价倾销 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低价倾销之例外: 1、销售鲜活商品 这类商品主要是指农副产品,如蔬菜、瓜果、水产品、畜肉品等。因为这类产品具有保险期短、易变质、易腐烂、销售时间性强等特点,所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故意低于成本价销售鲜活商品,同样构成低价倾销。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具有有效期限的商品主要包括食品、饮料、营养品、药品、化妆品等。按照中国《产品质量法》 、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商品超过有效期限后是严禁销售的。积压的商品一般是指因供过于求、被新产品所替代等原因而长期滞销的产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或者积压的商品,往往是经营者不得已而为的降价行为,它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所以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季节性降价 季节性商品是指那些市场需求随着季节变化而呈明显变动的商品,如服装、冷饮、电取暖炉等。一旦过了销售季节,其市场需求极少,还按原价销售,就难以售出。这既不利于企业资金的流动,也不利于资源的利用。如果采用降价销售,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甩卖,过节商品就能很快脱手,可以避免生产经营上的困难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有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而负债累累,为了偿还债务而将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这是一种不得已的处置措施。此外,企业基于客观原因而转产、歇业时,也需要尽快处理原有的设备、材料、商品等,在处理过程中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如果假借适用例外的规定,而行低于成本价销售之实,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则应当认定为低价倾销。如谎称转产、搬迁、还债等,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来排挤竞争对手,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 关于低价倾销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作直接而具体的规定;中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的处理,作了一定的补充,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条又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 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倾销的种类:突发性倾销 (Sporadic dumping),又称短期倾销(Short-run 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防止商品的大量积压危及国内的价格结构,在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地低价抛售该商品。Viner认为这种类型的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是暂时的,而进口国消费者却可以从中获取低价消费的好处,因而是无可厚非的。间歇性倾销 (Intermittent dumping),又称掠夺性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海外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向该市场抛售商品,待将竞争对手驱逐出该市场后再实行垄断高价。Viner认为这种类型的倾销具有掠夺性意图,其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超过了进口国消费者获得的好处,因而应受到反倾销法的抵制。持续性倾销 (Persistent dumping),又称长期倾销(Long-run 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一方面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大规模地进行生产,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国内价格结构而将其中一部分蔬菜销售商品长期地低价向海外市场销售。Viner认为这种类型的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只有一次,即其被迫转产之时,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获得的好处却是不断累积的,因而也不应受到反倾销法的抵制。 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应该说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反倾销措施也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展造成阻碍性影响。例如,武断地认定原本不存在倾销的商品为倾销商品,或无根据地夸大倾销幅度,从而无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或不适当地提高反倾销税征收金额,这些都会阻碍正常进口贸易的进行。如美国与加拿大关于进口马铃薯征收特别倾销税的纠纷。1962年,由于气候原因,美国农产品收获季节早于加拿大,在美国马铃薯大量上市时,加拿大的马铃薯还未收获,这时美国出口到加拿大的马铃薯非常便宜,加拿大决定根据“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异征收特别倾销税。美国政府认为,加拿大的征税行为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并向GATT申诉,要求解决加拿大对进口马铃薯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1963年1月2日,加拿大取消了该项税收。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反倾销是以前的《关贸总协定》和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所承认的用以抵制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的一种措施。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 资源部令 第 9 号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已经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国土资源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何 勇 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 二○○○年三月二日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 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条 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 (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 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2公顷(3 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 (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 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33公顷(5 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 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 者加重处分。第四条 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 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 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 地不足0· 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 (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 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 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 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 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 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给 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 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33公顷(5 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1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2公 顷(3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 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耕地1公顷(15亩)以上 不足2公顷(30亩),或者其他土地2公顷(30亩)以上不足3 ·33公顷(5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 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 顷(5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未达到但接近第(三)项标准且导 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 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较重后果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 予开除处分。第六条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视其超越权 限以外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数量和其他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七条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条 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第九条 单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 有关费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 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侵占、挪用不足10万元,且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侵占、挪用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 (三)侵占、挪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 分。第十条 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且拒不改正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 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第十二条 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 处分: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足1公顷(15亩)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公顷(15亩)以上不足 2公顷(3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的, 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未达到第(三)项标准,但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接近第(三)项标准 且导致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 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较重后 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 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是法 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或者 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二)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需要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超 过规定期限未提出或者不按照规定移送《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 据材料,且经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行为 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但是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违反规定低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的; (二)泄露土地招标、拍卖底价或者其他有关保密资料的; (三)明知土地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中,仍继续为其办理土地审 批、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有本办法所 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且违反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的; (二)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农用地,致使土地遭受 严重破坏、或者给国家利益和公共财物造成较大损害的; (三)拒绝、阻碍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 (四)拒不停止、改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五)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包庇同案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保持土地原貌的; (二)主动交代问题的; (三)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费用等有关 款项的; (四)揭发、检举他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第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从轻处分、从重 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不同情节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处 分;有本办法规定的减轻处分、加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 的不同情节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应当给 予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 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 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送 达的《行政处分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 行政处分建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管理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 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核对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本。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DSU)简称《争端解决谅解》,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它是在关贸总协定1979年通过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的基础上修改的,有27条和4个附件。主要条款有:范围和适用,管理,总则,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组(设立、职权范围、组成、职能、程序),多个起诉方的程序,第三方,寻求信息的权利,机密性,中期审议阶段,专家组报告的通过,上诉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决定的时限,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补偿和中止减让,多边体制的加强,涉及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程序,仲裁,非违反起诉等条款。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争端解决的范围、实施及管理;2、规定了争端解决的原则精神;3、规定了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争端解决的优先目标;4、规定了解决争端的方法;5、规定了严格的争端解决时限;6、规定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7、规定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8、规定允许交叉报复。《争端解决谅解》的宗旨是为争端寻求积极的解决办法,保障多边贸易体系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WTO根据《争端解决谅解》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 附件1为《由本谅解涉及的各个协议》;附件2为《各有关协议中的专门或附加的规则和程序》;附件3为专家组解决争端的《工作程序》;附件4为《专家审议小组》,规定了专家审议小组的组成、工作规则及程序。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公量:指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得的重量。适用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不稳定的商品。 其计算公式有下列两种: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 公量=商品实际重量 * (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全球营销观念(Global marketing concept)始于20世纪90年代,它是将一组国家市场视为一个单位,把具有相似需求的潜在购买者群体归入一个全球细分市场,只要成本低,文化上可行,就制定谋求标准化的营销计划。 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正在全面融入全球经济,因而迫切需要加快全球营销学在中国的研究、发展和传播.全球市场营销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了六种观念:国内市场延伸观念、国际有限差异化观念、国际本土化观念、全球标准化观念、全球本土化观念、全球混合化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