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hina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hina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hina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英文简称CFCA)于2000年6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国家级权威的安全认证机构,是重要的国家金融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之一,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颁布后,国内首批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CA之一。CFCA作为权威、公正的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通过发放数字证书为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提供安全认证服务:确保网上信息传递双方身份的真实性、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以及网上交易的不可否认性。
中小企业信用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延伸农村信用工程的内涵,把农村信用工程扩展到新的领域,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改善我县整体信用氛围,壮大我县民、私营企业、个体户等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XXX信用联社与XXX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创建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工程,该工程采取以县工商联合会为载体,成立XXX中小企业信用联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组织信用联保体,并以联保形式取得信贷资金的做法,它是农村信用工程的组成部分。信用社对联保体会员提供的贷款称为中小企业联保贷款(以下简称联保贷款)。 第三条 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需贷款、到期还款、强化管理、控制风险、共同发展”。 第二章 联保贷款企业的条件及贷款种类 第四条 联保贷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存续。 ㈡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㈢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偿债能力较强。 ㈣重合同、守信誉、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㈤具有良好的财务核算和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㈥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在其他金融机构没有贷款的非基本账户,并在账户内进行经济活动。 ㈦XX联社认为其他必备的条件。 第七条 信用联保体由信用联社服务辖区内的工商联合会员且有借款需求的企业自愿组成,信用联保体会员的责任包括: ㈠贷款应用于符合国家政府规定的经营活动。 ㈡贷款不得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挪做它用,会员企业的资产不得随意处置,若需处置需经服务中心管委会、信用社同意。 ㈢联保体会员对借款成员的贷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㈣联保会员在还清所还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可以自愿退出联保体。 第六条 贷款种类 ㈠用于生产经营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㈡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㈢个体工商户的小额短期贷款。 ㈣其它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七条 信用联保体形成时,其成员应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和承诺书。会员需借款时应填写“XXX中小企业信用联保服务中心会员借款申请书”,以服务中心管委会批准推荐信用社调查同意后,与借款会员签订借款合同。 第八条 信用社应将借款发放给联保体会员借款者,并存入其企业账户。 第九条 贷款时按贷款额的1%设立信用联保互动,互助金存入服务中心,在信用联社开立的专用账户上,借款成员还清借款本息后,可自主决定处理互助金。 第十条 贷款发放后,服务中心应协助信用社管理好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对违反联保协议的会员扩时通知信用社并积极组织收回贷款同时对其提出批评、警告甚至会议开除其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联保贷款实行按季付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的还贷方式,信用社需按照联保会员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还款计划,借款会员应按照借款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信用社对联保会员的贷款额度,采取根据会员净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授信额度的方式。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的总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资产的60%,单个会员贷款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也不超过其资产的60%,信用社每年可根据借款会员的还款情况及信用程度适当调整贷款的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联保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用途和借款会员生产经营活动周期确定,流动资金短期贷款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个体工商户小额短期贷款同上,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信用社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联社备案。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XX信用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2005年12月25日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 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 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三条 互通信息、团结互助、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共同维护银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五条 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组织对会员单位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签约后实施。
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 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 2005年10月25日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改善银行业经营环境,促进实现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维权的范围包括: (一)金融债券受到损害的。 (二)经营权受到损害的。 (三)物权和知识产权受到损害的。 (四)名誉权受到损害的。 (五)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条 维权工作坚持依法合规、集体认定、协调一致和联合行动的原则,依靠行业力量,维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共同制定和修订有关维权方面的制度和公约等文件。 第五条 建立信息沟通与情况通报制度。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召开专题协调会、高层联席会议及协会网站披露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信息共享。 第六条 建立行业联合维权工作制度,协调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各会员单位依据相关法规或约定,共同提出并认真履行联合惩戒措施,及时向有关各方通报情况。 第七条 开展防治、惩戒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联合调研,调查和客观评判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人的信用状况,并在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的立法、司法建议等方面加强合作。 第八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在有关银行业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的宣传与诉求上,应尽量采取联合行动,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争取公众和媒体的理解与支持。 第九条 对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认定、申报和制裁,实行会员单位申报,集体认定,同业制裁,统一执行的维权操作规程。 第十条 联合维权措施包括: (一)内部通报:根据协商结果,将有关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情况向各会员单位发出内部通报。 (二)警示通知:对银行业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的,可向损害银行业权益责任人发出警示通知。 (三)实行同业制裁:对不履行相关义务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应实施同业制裁。各会员单位接到同业制裁实施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四)实施公开曝光或投诉:对被同业制裁的损害银行业权益责任人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通过媒体公开披露,或向政府和有关司法部门反映和投诉。 (五)其他方式:根据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维权。 第十一条 在银行业实施联合制裁过程中,如被制裁人对损害银行业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切实整改并取得实际效果的,可撤销有关制裁。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各会员单位应履行本公约以及根据本公约制订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义务。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会员单位,按照同业有关公约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实施细则。充分发挥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作用,负责银行业维权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沟通。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签约后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年 第 1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监会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以下简称银监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 银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及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银监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 第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操作流程实施行政许可: (一)由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其中一个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 (二)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三)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四)由银监会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具体操作流程、审查决定期限等适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为邮寄或当面递交至银监会办公厅、银监局办公室或银监分局办公室。申请材料中应当注明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邮寄地址。当面递交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和合法身份证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出示合法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由下级机关受理、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受理申请书,简要说明申请事项。前款提交的申请材料的主送单位应当为决定机关。 第十二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事项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关对照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其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在期满后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撤回申请。受理机关应在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六条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应由受理机关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并由受理机关交予或邮寄给申请人。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七条 由下级机关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下级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上报决定机关。 第十八条 由银监会受理的申请事项,涉及银监局属地监管职责的,银监会应当征求相关银监局的意见。由银监局受理的申请事项,涉及银监分局属地监管职责的,银监局应当征求相关银监分局的意见。银监局和银监分局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可以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意见,并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决定机关认为必要的,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第二次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书面说明解释可以通过当面递交和邮寄的方式提交;经决定机关同意,也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人应在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书面说明解释。未能按时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书面说明解释。 第二十条 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认为需要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当面作出说明解释的,可以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参加会谈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做好会谈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需要,可以直接或委托下级机关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进行实地核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地核查应当做好笔录,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有关举报材料认为有必要进行核查的,应及时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于疑难、复杂或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申请事项,可以直接或委托下级机关或要求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经专家签署的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因申请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依法终止,致使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必要的,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终止审查的书面申请,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终止审查。 第二十六条 以下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一)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自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收到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二)需要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 (三)需要专家评审的,自组织专家评审之日起到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的时间。前款扣除的时间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扣除的时间不得超过合理和必要的期限。 第四章 决定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由一个机关受理并决定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由下级机关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自收到下级机关的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人完整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并抄送下级机关。 第二十八条 由银监会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的行政许可,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后,将申请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决定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由决定机关以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送达申请人,决定机关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取申请人签收的回执。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也可应申请人要求由其领取,领取人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合法身份证件并签收。 第三十一条 决定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需要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决定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到发证机关领取金融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在决定作出后10日内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第五章 公 示 第三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等进行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 (一) 在银监会互联网站上公布; (二) 在指定的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布; (三) 印制行政许可手册,并放置在办公场所供查阅; (四) 在办公场所张贴; (五) 其他有效便捷的公示方式。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通过银监会互联网站或者公告等方式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日”均为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 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 2005年10月2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全面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提倡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优质服务。无论客户大?⒁滴穸嗌伲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 中国银行业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是我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该协会及其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监督和民政部的管理。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中国银行业同业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共8章55条,明确规定了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职责、会员、组织机构、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以及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 根据《章程》规定,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银行业同业公约和自律规则;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加强会员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联系;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发生的争议;促进国内银行业与国外银行业的交往与合作;组织和促进会员间的职员业务培训和与业务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等。 《章程》规定,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协会。各地银行业协会承认本章程,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中国银行业同业自律公约》是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银行共同协商制定的,其目的是要求各会员银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商业银行信誉,在公正、合理、平等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公约》规定,各会员银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银行,不得窃取其他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降低利率发放贷款;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并制定合理规范的其他中间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压低同业拆借利率,不得违法违规拆借资金;各会员银行应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及信贷政策发放贷款;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共同抵制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会员银行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等。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首批会员银行共有22家,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今后,中国银行业协会还将扩大会员银行的范围,吸收外资银行参加。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银或中行)(港交所:3988、上交所:601988)是中国一家综合性商业银行,历史可追溯到1905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中国银行总部设在北京,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并称中国大陆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香港中国银行大厦 历史 中国银行是1912年1月24日由孙中山总统下令,批准成立。1912年2月5日正式开业的。中国银行的前身是1905年清政府成立的户部银行。在1908年改称为大清银行,负责整理币制,造币,发行纸币,整理国库,行使中央银行权利,并添股招商。这是清政府“与国际接轨”的尝试。 中国银行成立后,继续担负中央银行职责,到了1928年,国民政府另立央行,特许中国银行为国际汇兑银行。中国银行一开始就走国际化道路,先后分别在香港、澳门、伦敦、大阪、新加坡、纽约等地设立海外分支机构。 旧中国的中国银行是官商合办的股份制银行,早期的中国银行在限制北洋军政府开支,抵制袁世凯停兑令,支持民族经济发展,组织爱国华侨支援国内抗战等方面作了很多工作。 1935年之后,中国银行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落到四大家族中,成了官僚资本主义聚敛财富的工具,是中行历史上的一个污点。 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了中国银行,1950年1月,周恩来总理向我国驻港机构发布保护,听候接管的命令。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响应周总理的号召,率先起义,宣布接受北京总管理处的领导,不久,伦敦、新加坡、雅加达、吉隆坡、卡拉奇、孟买、加尔各答、仰光等分支机构纷纷宣布接受国内总管理处的领导,为新中国保存了大量的海外资产。此后,中国银行成了新中国金融体系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1950年4月,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划归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 1953年10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中国银行条例》,明确中国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特许的外汇专业银行。 1979年3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来,同时行使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职能,直属国务院领导。中国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两块牌子,内部一套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中国银行总管理处改为中国银行总行,负责统一经营和集中管理全国外汇业务。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随后中国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设,各行其职,中国银行统一经营国家外汇的职责不变。至此,中国银行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之下的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此时中国银行的身份才发生的根本性的变化,由原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分支部门,国家金融管理机关,向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银行的各项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跨入了世界大银行的前列。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家放宽对各家银行经营领域的控制。根据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部署,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国家外汇由外汇管理局经营,中国银行由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开始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各外汇业务银行在外汇业务经营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这打破了中国银行在外汇业务方面的垄断地位,这也标示中国银行正式结束了国家外汇管理机构的历史使命,完成了向综合性商业银行的转型。 中国银行集团成立于1990年代,由原来以中国银行为首的13家银行合并而成。根据中银香港的网页,这12家银行分别是: 1. 中国银行香港分行 2. 八家内地成立银行的香港分行:广东省银行、新华银行、中南银行、金城银行、国华商业银行、浙江兴业银行、盐业银行、集友银行 3. 两家香港注册的银行:华侨商业银行、宝生银行 4. 南洋商业银行(部份分行) 交通银行在香港的业务曾经有一段时间也属于中国银行集团,但后来退出了。 北京中国银行总部大厅 从1994年到2004年这10年间,中国银行凭借悠久的历史、广泛的海外网络、出众的实力和国际金融、外汇业务优势,使中国银行成为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盈利总额在国内银行中一直居于首列。 中国银行标识 2006年6月1日,中国银行在香港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招股(IPO)255.69亿股,每股最后定价2.95港元,首日收市价为3.40港元。 2006年7月5日,中国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每股最后定价3.08人民币。 2006年12月4日,中国银行成为恒生指数成份股,创下在香港上市后最短时间内成为蓝筹股的股份公司。 中国银行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旗下有中银香港、中银国际、中银保险等控股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按核心资本计算,2005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十八位。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个人金融、资金业务和金融机构等业务。公司业务以信贷产品为基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创新的金融服务和融资、财务解决方案。个人金融业务主要针对个人客户的金融需求,提供包括储蓄存款、消费信贷和银行卡在内的服务。资金业务包括本外币保值、资金管理、债务保值、境内外融资等资金运营和管理服务。而金融机构业务则是为全球其他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诸如资金清算、同业拆借和托管等全面服务。作为中国金融行业的百年品牌,中国银行在注重稳健经营的同时积极进取,不断创新,创造了国内银行业的许多第一,在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易融资等领域得到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中国银行于200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之一。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中国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整合管理流程和业务流程,推进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加快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标志着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崭新的篇章,启动了新的航程。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商业银行。1929年,中国银行在伦敦设立中国金融业第一家海外分行。此后在世界各大金融中心相继开设分支机构,目前拥有遍布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机构网络,其中境内机构共计11,307个,境外机构共计603个。1994年和1995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