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 公司简介: 美国信诺集团始创于1792年,是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尤其是在员工福利方面。早在1897年,该公司的前身公司就成为第一家获得清朝政府颁发的、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的营业执照的美国保险公司。信诺在全球26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拥有二万八千六百多名雇员,其核心业务包括医疗健康、人寿、意外、残疾险及相关员工福利产品。信诺是《财富》500强的成员之一,拥有资产810亿美元,年收入超过182亿美元。 招商局集团创办于1872年,是中国近代民族商业现代化进程中最早的企业之一,也是“洋务运动时期”中国对外引进西方先进工业技术、商务模式的重要窗口之一。作为香港著名中资企业的招商局集团,其全资、控股和重要参股企业已有250多家,其中包括14家上市公司。 通过继续沿用信诺集团在全球的成功保险经营理念,我们一直致力于成为中国市场上通过非代理人的直接行销方式提供包括寿险、意外险和补充医疗等“保障型”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专家和领军企业,为我们的客户及其家庭提供意外和疾病时的财务保障。 公司发展大事记: 2002年8月12日,信诺和深圳市鼎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了中国保监会同意双方在中国筹建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批复。 2003年7月信诺高层访问深圳,受到李鸿忠市长亲切接见。 2003年9月8日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深圳市常务副市长许宗衡、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出席了开业典礼并为公司揭牌和剪彩。 2004年1月12日招商信诺高层参加金融机构新春联谊会,代表保险行业致辞,并领取500万元政府奖金。 2004年6月19日,深圳市副市长陈应春视察信诺香港分公司。招商信诺高层、信诺总部的高层以及信诺香港分公司的高层向陈副市长作公司介绍。 2004年11月与招商银行联合,在招行深圳各银行网点推出“步步为赢”投资连结保险。 2004年12月31日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款10万元人民币救助印度洋海啸灾民。 2004年被中央电视台网站和《世界经理人》杂志评为‘2004年度中国100最佳雇主’。 2005年4月19日,招商信诺北京分公司正式开业。 2005年11月22日,入选《财富》杂志“2005年度卓越雇主-中国最适宜工作的公司”。 2006年1月10日,信诺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爱德华·汉威荣获“马可·波罗奖”。 2006年1月12日,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正式成立。 招商信诺的建立,创造了中国保险界的诸多第一: 第一家中国进入WTO后,获准成立的中外合资寿险公司; 第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中外合资寿险公司; 第一家在12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合资寿险公司; 第一家不采用代理人队伍的“另类”保险公司; 第一家以销售保障型产品为主的寿险公司。
期货电子化交易(Electronic Futures Trade)期货电子化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与期货经纪公司自动委托交易系统连接的计算机终端,或者通过互联网,按照期货经纪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统发出的指示输入期货合约买卖交易指令,以完成期货合约买卖委托和有关信息查询的一种委托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交易指令下达、交易结果确认、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有关交易信息的传递。 期货电子化交易的优点很多,比如成交速度快、成交回报快和准确性很高,并且不受地域限制,只需要配置一台电脑、一根电话线和下载行情软件和交易软件。进行网上交易要注意安全保密,比如自己的账号和密码,防止被不怀好意的人知晓,给你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必要性 2O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信息革命在世界范围迅速发展,世界经济结构和人们的工作期货电子化交易方式都发生了变化,期货市场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这场变革中首当其冲。目前,国际上几乎所有的期货交易所都在认真研究和开展电子化交易。美国的网上交易始于20世纪9O年代初,到2001年已有超过100家的网上券商。相对于现有的期货交易方式而言,网上交易有许多优势。 1、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流动性 许多大型的经纪公司没有在异地设立营业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成本太高。一旦将来电子化交易这个概念所涵盖的所有内容都付诸实现,那么有可能客户通过各种电子手段发出的交易指令,可以直接通过各种经纪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进人到交易所的撮合系统中去,而不必通过代表的操作,这样就减少了营业部这一中间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 2、突破时空限制,加强交易的适用性 网络对异地客户的服务包括异地信息服务、异地电子开户、异地电子交易、异地电子确认其基本手段。随着我国上网人数不断增加,也为开展网上交易提供了可靠的基础。在一些没有经纪公司的城市,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减少继而杜绝非期货经纪公司的非法代理行为,从而减少对正规的期货经纪公司的冲击。 不同地区的客户将可以在家中和自己办公室的电脑上或诸如WEBTV等信息家电上获得实时行情、信息、投资顾问,同时进行买卖和撤单的指令,并随时查阅成交回报和资金状况,结算单和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将通过手机信息、传呼机、电子邮件等途径传递到客户手中并得到有效的确认。因此,网上期货公司交易量可能大大超过各有形营业场所客户交易量的总和。 3、增加交易品种,扩大客户群体 网络交易的前瞻性、安全性为交易产品多样化提供了技术保证,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不同风险、收益组合的交易产品,通过产品结构的刨新来拓展产品深度,通过对市场层次的细分来拓展产品的宽度,特别是期货交易与电子化结合起来后,将极大地拓宽金融衍生市场。 期货网上交易无疑会使现有的客户群体得到扩张。因为它创造了条件使一些本来没有条件参与期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或投机者得以加入,同时也给了一些规模较小或起步较晚的期货经纪公司一个机会——这就是现有的和潜在的客户市场有可能重新被分配。 4、增加交易透明度,确保交易健垒性 联网交易可以极大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向所有的投资者提供报价,并能提供相关市场方面的背景信息,随时查阅交易的历史记录,确保交易健全。 网上交易减少了营业部这一中间环节,规避了由于营业部人员违规操作带来的行业风险。使用了先进的加密技术和身份认证技术的网上交易系统,其在交易安全方面可能发生的问题将远远小于传统交易流程中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安全问题。再者网络交易没有时间和地域的差异,所有的投资者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方式进行公平交易,网络交易的规则和计算机的平台保证所有的指令安全记录下来,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有利于监管和稽查,统一监管的系统提供每一笔交易的内容,并对所有交易细节进行考察,可随时为监管部门提供资料。 风险防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含义,电子化交易形式也应属于书面委托,但相对于期货电子化交易期货交易中传统的以纸张为介质的书面委托形式而言,电子化交易虽然具有减低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简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的优点,但由于网络的虚拟特性,电子化交易虽然也具备电文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以及数据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完备性,但是却不像传统书面委托形式那样具备相对容易确认的特性。因此,作为期货经纪公司,就应根据电子化交易的特点及期货交易规则,合理设计电子化交易的管理流程,以防控相应的法律风险。具体而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电子化交易的形式和彼此的权利义务 在期货电子化交易中,期货经纪公司许可投资者使用电子化交易的形式,但却没有与投资者签订电子化交易协议,后来投资者交易亏损,不认可电子化交易的结果,于是引发诉讼。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必须与投资者签订内容详尽完善、权利义务明确的书面的电子化交易协议后,才可以采用电子化交易形式。 由于期货电子化交易已经成为期货交易的主要形式,并为期货经纪公司和投资者普遍接受,跨越了电子化交易的初期试点及推广阶段,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应该根据目前期货市场的变化改变将电子化交易协议作为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协议而单独签订的状况,应该将目前各期货经纪公司通用的格式化的电子化交易协议的内容加以完善,作为期货经纪合同的主要条款充实进期货经纪合同的内容中,以保证期货经纪合同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这是防控电子化交易风险的措施之一。 另外,作为签订电子化交易协议的前置环节,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对电子化交易的风险明确告诉投资者,并让投资人签署风险告知书,否则,期货经纪公司就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关于这一点,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 2、关于电子化交易的初始密码问题 在与投资者签订电子化交易协议,投资者并注入交易资金之后进行电子化交易之前,期货公司会给投资者一个初始交易密码,按照目前期货公司普遍采用的交易系统,凭借这样一个交易密码就可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但由于初始密码对于投资人来讲还不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的特点,因此,为了防范这一环节的法律风险,期货经纪公司除了让投资者签署《变更交易密码确认书》之外,还应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限定条件,即仅凭初始交易密码不能进行交易,而只能作为变更密码程序的钥匙。 3、电子化交易密码管理不善所引发的问题 交易密码是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设定的核对程序,是期货经纪公司对投资者交易指令真期货电子化交易实性进行核对的依据,起着电子签名的作用;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使用了交易密码,如无免责事由,则视为投资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码从事交易,应对这一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一般而言,使用该密码进行交易的法律后果应由密码的设定者和持有者(投资者)来承担。但在交易实践中,由于投资者密码管理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即使是利用投资者的私人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也会引发法律纠纷。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1)投资者对交易密码管理不善,被第三者非善意知晓(包括偷窥、窃取或者其他违背投资者本意的方式),并恶意地利用这一交易密码在投资者的账户上进行交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对于这种交易结果,除非投资者及时明确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要求制止这种交易情况,否则,期货经纪公司视同投资者本人的交易,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至于投资者能否追究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则另当别论。 2)期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非善意取得投资者交易密码并擅自使用这一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的,或者投资者故意将交易密码告诉期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并让其代为进行交易的。前者显然属于对投资者的侵权行为,对于这一侵权行为的后果应由期货经纪公司来承担;后者则属于相关期货交易法规所禁止的全权代理行为,对于这一交易后果,期货经纪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这两种情况的防范,期货经纪公司除加强对员工的规范管理外,采取让投资者及时签署书面成交确认书,或者使用独立于这一交易密码下交易系统的电子确认系统通知投资者交易结果并取得投资者的确认,也是及早发现并防范这一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 4、对于电子交易数据的管理 虽然电子交易系统完整记录了投资者交易的过程及结果,但由于电子交易数据存储介质的特殊性,因此,对于期货经纪公司而言,为便于管理和固定交易结果,仍应在交易的过程中定期让投资者签署确认交易报告书;交易结束后,在办理账户清结手续时,与投资者签订书面的文件,就交易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最终确定。 对于电子交易数据的保存,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原始性——任何对于交易系统或者交易设备的检修或改造,都不应改变这一点,否则,就有可能因交易数据的真实性而出现问题。另外,在诉讼发生时,有必要调取电子交易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为了使这一证据具有更充分的证明力,应该将这一调取的过程给予公证证明——证明调取的交易数据是原始的交易数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的法律要求。
投标保函 Bid Bond 担保人应投标人的申请,向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投标人中标后履行标书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 在国际贸易和工程承包业务中,大型机械设备的买卖和工程项目的承建招标一般需要投标人提供标价金额的1-5投标保函,保证投标人在其投标的有效期内不撤标、不改标、不更改原报价条件,并在其一旦中标后,将按照标书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方签定合同并提供履约保函,否则,招标方或业主将凭投标保函索赔。 投标保函的生效日为保函的开立日,如果投标人流标则发标日为失效日,但是如果投标人中标,只有按保函规定的履行义务并提交履约保函,投标保函才会失效。 开立投标保函时,需考察投标人的项目履约能力,否则一旦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投标人中标,不能签定合同,则投标保函将面临索赔。
目录 1有关期货会计的概述 2我国期货会计经纪业的现状及问题 3对我国期货会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4针对我国期货会计存在问题的政策建议 5参考资料 有关期货会计的概述 1.期货交易和期货合约的概念。期货是相对于现货而言的,期货是标准化了的远期商品。期货交易是与现货交易对应的概念,指预先签订商品等的买卖合同、协议,而货款的结算和实物的交割要在将来约定的时间进行的一种交易方式。 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问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是双方进行交易的重要凭证。 会计界对期货合约有如下基本界定:①期货合约中金融期货部分已被视为一种衍生金融工具被归为远期合约、期权、金融互换和金融期货四类。②对期货合约进行核算主体应为买卖期货的交易者。③对期货合约核算的范围为不含现货远期交割的商品期货和不含有外汇期货的金融期货。④对期货合约的核算内容进行了分类说明,被分为投机套利和套期保值两个部分。 2.期货交易的特征与业务范围。期货交易的特征是: (1)期货合约由交易所制订、在交易所进行交易。 (2)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合约。合约中的各项条款,如商品数量、商品质量、保证金比率、交割地点、交割方式及交易方式等都是标准化的,只有价格是通过市场竞价形成的自由价格。 (3)实物交割率低。期货合约的了结不是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在规定的交割日期前任何时候都可通过数量相同、方向相反的交易将持有的合约相互抵消,无需再履行交货的义务。 (4)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付3%-15%履约保证金。 (5)期货交易所为双方提供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 期货交易的业务范围分两类,即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商品期货主要是农产品的谷物、豆类、食品类;肉食产品的各畜禽类;生产资料产品的金属、石油、木材、橡胶类,以及黄金、白银类;金融期货主要包括:利率期货,即中长短期国库券,政府抵押债券、商业票据、欧洲美元和地方债券;外汇期货,即英镑、日元、加元、欧元等;指数期货,即蒲耳氏股票指数和选择权,美元指数、综合商品物价指数、日经平均指数和香港恒生指数等。 我国期货会计经纪业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加入WTO,各类企业迫切需要借助有效的避险手段保护并促进自身发展;期货市场具有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独特功能,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的首选工具。 1.期货业的现状。我国期货规模小职能不健全;营业部泛滥,恶性竞争情况严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比较严重。 2.当前期货经纪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1)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突出表现在:一是范围小仅局限于商品期货,没有金融期货;期货交易方式单一,没有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二是交易品种少且布局不合理。三是可以使用期货市场的需求者范围小,客户少,资金来源少,降低了市场流动性。 (2)期货行业生存困难,期货市场难以规范发展。市场规模偏小,使众多期货企业面临存亡的考验。为了生存一些经纪公司不惜以降低手续费、降低保证金比例来吸引客户,恶性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增加了市场风险;更有一些经纪公司违规自营或超范围经营,给期货市场带来更多的潜在危害,影响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3)期货经纪代理业不适应期货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作为期货市场主体的期货经纪代理业,现有的经营规模和经营模式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规模小、实力弱,与国际期货经纪业相比差之甚远,缺乏抗风险能力和竞争能力。 (4)期货市场难以在改革和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我国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95%以上的商品实现了市场化,仅仅几个商品的期货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期货市场发展滞后,使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善,将影响市场运行效率。目前,我国期货市场范围小、金融衍生工具单一,不能满足证券市场等各种市场发展的需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市场要向WTO所有成员国开放,国内市场已经国际化,现有的期货市场无法满足国内外企业利用期货市场的要求,不能提供更好的服务。 对我国期货会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对期货市场的功能与作用认识不足。目前一些人对我国期货市场的认识还停留在期货市场建立初期,只关注当时期货市场的风险和问题,没有注意到规范整顿后期货市场的有序运行,更没有认真思考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行业和产品由于缺乏期货市场和不利用期货市场而遭受的风险和损失。弱化了期货市场的作用,限制了发展。 2.期货市场的政策约束。我国现有的期货市场政策,制定的背景是期货市场初期盲目发展的阶段,是针对当时我国期货市场混乱的特殊情况采取的一些临时措施,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惯例差别很大。随着期货市场规范化程度提高,市场已经进入有序运行阶段,这些政策已不适应发展的形势,成为制约期货市场发展的因素。 3.期货品种上市机制不顺。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上市品种长达几年不变,使得期货市场发展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关键是期货品种上市机制不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将期货品种上市的审批权赋予了中国证监会。但实际并没有按此执行,《条例》颁布近年,各交易所研究、申请的待上市期货品种经过漫长的公文旅行,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结果,中国证监会并没有审批一个期货新品种。因此,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缺乏规范化、法制化,亟待改进和完善。 针对我国期货会计存在问题的政策建议 期货市场是把潜在风险明朗化,把细微风险放大化,把综合风险集中化,把未来风险当前化的场所,因此对风险的有效控制是期货市场的重中之重。 1.调整期货市场的相关政策。要发展我国期货市场,需要参考国际惯例,适时调整期货市场的相关政策,为我国期货市场提供平等竞争的条件和创造发展的环境。 (1)扩大期货市场的服务范围。应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逐步扩大期货市场的服务范围。一是增加期货上市品种,扩大市场规模,满足更多的行业和商品对期货市场的需求;二是推出股票指数期货,将期货市场服务范围扩大到金融期货,回避和分散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三是研究和探讨外汇期货和利率期货品种,为将来这些品种的上市做好准备。 (2)扩大期货市场的服务对象。应该取消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限制,鼓励企业参与期货套期保值,允许将其作为投资工具,适度参与期货投资交易。 (3)放宽进入期货市场的资金限制。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金融资金参与期货市场的限制。允许期货标准仓单、债券、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的质押融资,既增加了期货市场的资金来源,又提高企业优质资产的利用率。 2.必要的政策引导。作为金融服务行业,期货公司应根据客户需求,扩大服务空间,进行业务创新,突出特色服务。在业内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全面阐述政策目标以及科学理性的目标实现方式,如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兼并重组或是相互独立的分工协作等等,避免市场盲从。 3.交易制度创新。期货市场除了具有套期保值的功效外,还是有效的投资工具。由于有大量投机套利者的存在,才使得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因此,有必要在交易制度创新方面进行有益的尝试。①建立科学可行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不断推出新品种上市,是期货市场正常运行的主要内容,需要制度化和规范化。②完善风险控制体系。重视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要建立和完善分层次的风险控制体系。期货监管部门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监控信息系统。 参考资料 张秋芹.浅议期货会计
打包放款担保 打包放款担保(Package Loan Guarantee) 打包放款是指出口商以收到买方银行开具的信用证正本作为还款凭据向国内银行申请的一种装船前的融资,主要用于对生产厂家安排生产或收购商品以及其他从属费用的资金融通。融资比例通常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待货物出运后,将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提交银行议付,将所得款项归还银行的贷款。信用证本身是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如果“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出口商能够实现收还打包贷款的款项;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客户未能满足信用证的全部条件和要求,或客户根本就未能履约,那么信用证就起不到付款保证的作用。因此,银行在办理打包放款时,除了审核有关合同、信用证等相关资料外,为了防范出口商的履约风险,还要求出口商提供相应的担保,即打包放款担保,该担保是为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前的贸易融资提供还款担保。
目录 1 什么上是期货市场风险 2 期货市场风险的构成 3 期货市场风险特征 4 期货市场风险的类型 5 期货市场风险的成因 6 期货市场风险的防范 什么上是期货市场风险 期货市场风险是指期货市场参与者(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结算所、期货交易者、国家)在期货市场运作过程正直接或间接的遭受的损失及其可能性。 期货市场风险的构成 期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方面的风险、市场交易主体方面的风险、市场监管方面的风险。 1、市场环境方面的风险 股票指数期货推出后将引起证券市场环境发生变化,而带来各种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过度投机的风险。 股指期货推出的初衷是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以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市场的过度投机,但在短期内难以改变交易者的投机心理和行为,指数期货对交易者的吸引力主要来源于其损益的放大效应,一定程度上,指数期货工具的引进有可能是相当于又引进了一种投机性更强的工具,因此有可能进一步扩大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氛。 (2)市场效率方面的风险。 市场效率理论认为:如果市场价格完全反应了所有当前可得的信息,那么这个市场就是高效的强势市场;如果少数人比广大投资者拥有更多信息或更早得到信息并以此获取暴利,那么这个市场就是低效的弱势市场。 (3)交易转移的风险。 股指期货因为具有交易成本低、杠杆倍数高的特点,会吸引一部分纯粹投机者或偏爱高风险的投资者由证券现货市场转向股指期货市场,甚至产生交易转移现象。市场的资金供应量是一定的,股指期货推出的初期,对存量资金的分流可能冲击股票现货市场的交易。国外也有这样的例子。如日本在1998年推出股指期货后,指数期货市场的成交额远远超过现货市场,最高时曾达到现货市场的10倍,而现货市场的交易则日益清淡。 (4)流动性风险。 如果由于期货合约设计不当,致使交投不活,就会造成有行无市的窘境。撇开其他因素,合约价值的高低,是直接影响指数期货市场流动性的关键因素。一般而言,合约价值越高,流动性就越差。若合约价值过高,超过了市场大部分参与者的投资能力,就会把众多参与者排除在市场之外;若合约价值过低,又势必加大保值成本,影响投资者利用股指期货避险的积极性。因此,合约价值的高低将影响其流动性。 2、市场交易主体方面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股票指数期货按交易性质分为三大类: 一是套期保值交易; 二是套利交易; 三是投机交易。 相应地,有三种交易主体:套期保值者〔Hedger〕、套利者〔Arbitrageur〕和投机者〔Speculator〕。而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证券发行商、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中小散户投资者,投资者因参与不同性质的交易而不断地进行角色转换。虽然股票指数期货最原始的推动力在于套期保值交易,但利用股票指数进行投机与套利交易是股票指数期货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1)套期保值者面临的风险。 参与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相当数量是希望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风险的投资者。虽然开设股指期货是为了向广大投资者提供正常的风险规避渠道和灵活的操作工具,但套期保值交易成功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现货与股票指数的结构一致,或具有较强的相关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再高明的投资者也不可能完全做到这点,尤其是中小散户投资者。如果投资者对期货市场缺乏足够的了解,套期保值就有可能失败。 套期保值失败主要源于错误的决策,其具体原因包括: 第一是套期保值者在现货市场上需要保值的股票与期货指数的成分结构不一致; 第二是对价格变动的趋势预期错误,致使保值时机不恰当; 第三是资金管理不当,对期货价格的大幅波动缺乏足够的承受力,当期货价格短期内朝不利方向变动时,投资者没有足够的保证金追加,被迫斩仓,致使保值计划中途夭折。 (2)套利者面临的风险。 套利是跨期现两市的。根据股指期货的定价原理,其价格是由无风险收益率和股票红利决定的。从理论上讲,如果套利者欲保值的股票结构与期货指数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则套利几乎是无风险的。但获取这种无风险的收益是有前提的:即套利者对理论期货价格的估计正确。如果估计错误,套利就有风险。由于我国利率没有市场化,公司分红派息率不确定,并且,股票价格的变动在很大程度上也不是由股票的内在价值决定的,种种原因使得套利在技术上存在风险。 (3)投机者面临的风险。 投机者面临前面所讲的三大风险:“杠杆作用”、“价格涨跌不具确定性”、“交易者自身因素”。简单地说就是,投机者是处在一个不具确定性的市场中,任何风险在杠杆作用下都将放大了几十倍,包括自身的一些因素。 投机交易在股指期货交易成交量中往往占很大比重,香港期货市场1999年市场调查表明:以投机盈利为主的交易占了整个市场交易的74%〔避险占17.5%,套利占8.5%〕。期货市场中,参与交易的资金流动快,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一般比别的市场更为剧烈。 3、市场监管方面的风险 对股指期货的监管依据不足,带来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上变数较大,游戏规则的不确定性将蕴藏着巨大的风险。虽然这种风险不会时常出现,但在出现问题时,不可避免地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干预市场。 证券、期货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由证券、期货交易所的有效组织而得以正常进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都应具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期货市场风险特征 期货交易所特有的保证金制度、对冲机制、双向交易机制、每日结算制度等,使其能够成为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但与此同时,期货交易作为一种独特的交易方式,在其自身运行过程中也蕴含了很大的风险。与其他市场的风险相比,期货市场的风险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总的来看,期货市场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1、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2、风险因素的放大性; 3、风险与机会的共生性; 4、风险评估的相对性; 5、风险损失的均等性; 6、风险的可防范性。 期货市场风险的类型 1、从是否可控分:不可控风险,如宏观经济环境、政府政策。可控风险,如管理风险和技术风险。 2、从交易环节分:代理风险,交易风险,交割风险等。 3、从产生的主体分:有期货交易所的、期货经纪公司的、客户和政府的。 4、从产生成因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 期货市场风险的成因 1、价格波动 2、杠杆效应——区别其它投资工具的主要标志,也是期货市场高风险的原因。 3、非理性投机 4、市场机制不健全——产生流动性、结算、交割等风险。 期货市场风险的防范 期货市场风险的防范是期货市场充分发挥功能的前提和基础;是减缓或消除期货市场对社会经济造成不良冲击的需要;是适应世界经济自由化和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作为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对于风险的防范,最主要的要注意几个方面: 1.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一切风险管理制度。 如若违反这些制度,将使您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2.投资的资金、规模必须正当、适度。 如果资金渠道有问题,一旦抽紧,势必影响交易;而交易规模如果失当,盲目下单、过量下单,就会使您面临超越自己财力、能力的巨大风险。切记,期货市场是风险投资市场,决不是赌场,不要把自己降格为一个赌徒。 3.要有良好的投资战略。 根据自己的条件(资金、时间、健康等),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不断充实自己,逐步形成自己的投资战略。 4.关注信息、分析形势,注意期货市场风险的每一个环节。 期货市场是一个消息满天飞的地方,要逐步培养分析能力,充分掌握有价值的信息。同时,时刻注意市场的变化,提高自己反应的灵敏度。记住,市场永远是对的。 市场风险是不可预知的,但又是可以通过分析,加以防范的。在这方面,投资者要做的工作很多,最主要的就是,在入市投资时,首先要从自己熟悉的品种做起,做好基础工作,从基本面分析做起,辅之以技术分析,能从套期货保值做起更为稳妥。千万不能逆势而为,初期一定要设好“止损点”,以免损失不断扩大,难以全身而退。
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常用于保险业。按照保险业的常见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目录 1什么是强行平仓风险 2强行平仓的实行法则 3规避强行平仓风险的建议 4相关条目 什么是强行平仓风险 强行平仓风险是指由于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每天都要对交易者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所以当期货价格波动较大、保证金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话,交易者可能面临强行平仓风险。除了保证金不足造成的强行平仓外,还有当客户委托的经纪公司的持仓总量超出一定限量时,也会造成经纪公司被强行平仓,进而影响客户强行平仓的情形。因此,客户在交易时,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资金状况。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价格的微幅变动都会引起投资者的保证金余额的变化。如果资金管理不善,可能会出现投资者账户中的资金不能满足追加保证金要求的情况,此时投资者的持仓就可能被强行平仓。有时即使大方向看对了,也可能因资金管理不善、在获取盈利之前被强行平仓而蒙受较大的损失。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强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性风险控制措施。具体是指在出现特殊情况时交易所对会员、投资者的持仓予以强制性对冲以了结部分或全部持仓的行为。强行平仓制度的实行,能及时制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 强行平仓的实行法则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会出现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3)因违规受到中金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中金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为开市后第一节,即上午交易时间。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中金所强制执行。 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切忌满仓操作,投入交易的资金一般不要过半,最好控制在三分之一以内,以便为行情波动时可能追加保证金留有余地。 规避强行平仓风险的建议 当市场波动方向与投资者持仓不利时,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保证金被提高,投资者期货帐户的权益不足以维持持仓的需要,被迫需要追加保证金,甚至需要被强行平仓。导致投资者的投资计划遭受影响,而无法继续持有头寸。 首先,必须根据自己的投资计划,合理有效的计划分配自己的资金,尽量避免满仓操作。并且,需要设定严格的止损。避免亏损超过预期。 其次,鉴于期货交易对资金划拨时效的严格要求,投资者追加保证金,亦以期货公司开户银行确认投资者资金到帐为准。建议投资者采用当地较为快捷的保证金划转方式(如:银期转帐)。特别是实行盘中动态结算、即时追加规则后,保证金追加的时效性要求将更高。 相关条目 强行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