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简介 兆丰国际商业银行是由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中国商银,ICBC)及交通银行合并组成,二家银行均为我国具光荣历史之银行。 中国商银改制民营(民国六十年)前为中国银行,其前身可溯至清光绪时期之大清银行及户部银行。民国十七年中央银行成立前,中国银行被赋予代理国库及发行钞券之任务,中央银行成立后则被指定为政府特许之国际贸易及汇兑专业银行。发展至今,以其专业之外汇经验、全球广布之营运据点及通汇网络、优良之资产品质、卓越之经营绩效,成为国内首屈一指的银行。交通银行创立于民国前五年,民国初期奉命与中国银行共同掌管国库收支及办理钞券发行。历经政府特许之实业银行(民国十七年)、工业专业银行(民国六十四年),至民国六十八年改制为开发银行,并于民国八十八年转为民营型态,办理中长期开发授信、创导性投资与创业投资业务,历年来致力配合政府经济政策及经建计划,协助策略性及重要工业发展,对于改善产业结构,促进工业升级,居功厥伟。 民国九十年交通银行与国际证券公司共同成立交银金融控股公司,之后纳入中兴票券及倍利证券,并于九十一年十二月卅一日再加入中国产险及中国商银,同时更名为兆丰金融控股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强化市场占有率,中国商银与交通银行于民国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合并并更名为兆丰国际商业银行(Meg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合并后国内分行家数达一百零五家,海外分行十七家,代表处二处,加计在泰国、加拿大之转投资子银行及分行,合计海外据点达二十六处,全行员工约四千九百人,资本总额六百四十一亿一千万元。历史沿革中国银行 兆丰国际商业银行前身为中国银行,其前身可溯至前清时期之大清银行与大清户部银行。该行于民国十七年经国民政府核定为政府特许之国际汇兑银行。民国三十八年因国共内战,国内行处暂停对外营业,至民国四十九年总管理处国外部在台复业,仍为国际贸易与汇兑之专业银行,并经办一般商业银行业务。民国六十年配合政府政策改组为民营银行,并更名为中国国际商业银行。至民国九十一年为因应金融跨业经营之趋势,与交银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整合更名为兆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国九十五年再吸收合并同属该金控公司之交通银行,并更名为现行名称。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亦成立于前清时期,旨在辅佐路、电、邮、航四大要政之资金调度,民国初期并奉命与中国银行共负中央银行之任务,掌管国库收支并发行兑换券。民国十七年国民政府公布《交通银行条例》,特许该行为发展全国实业之银行,协助全国工矿交通事业之发展。民国三十八年因国共内战迁台,民国四十九年复业。民国六十四年该行被指定为工业专业银行。民国六十八年改制为开发银行。民国八十年业务范围扩及服务业。民国九十一年为提升竞争力,扩大金融版图,该行与国际证券公司共同成立交银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国九十五年与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合并。历史年表 1905年,清政府成立“大清户部银行”,总行设于北京,但主要业务由上海分行经营。 1908年,“大清户部银行”改名为“大清银行”。 1912年,民国元年 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下令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2月5日中国银行在上海市汉口路3号(原大清银行旧址)开业。。 1928年,民国十七年 10月26日,公布《中国银行条例》。 10月26日,中国银行转为政府特许国际汇兑银行,总行也从北京迁到上海。 11月4日,中国银行于英国伦敦成立伦敦分行,成为中国在海外成立的第一家银行分支机构,同年于日本大阪成立大阪分行国民政府指定中国银行为政府特许之国际汇兑银行,致力于外汇业务操作,奠定国际贸易汇兑之专业特性。 11月16日,公布《交通银行条例》。 1936年,民国二十五年,中国银行于美国纽约成立纽约分行。 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0月10日,中国银行于泰国曼谷成立曼谷分行。 1948年,民国三十七年,中国银行于日本东京成立东京分行。 1949年,国共内战大陆战局确定,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及交通银行随同国民政府播迁台湾,留置中国大陆之中国银行各部则被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归国有,续称“中国银行”,国外行处则继续服务侨胞,吸收侨汇,并协助国民政府办理国外采购事宜。 1960年,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国外部在台复业,仍为国际贸易与汇兑之专业银行,并经办一般商业银行业务。 1960年,交通银行在台北市恢复营业后,仍为工业建设专责银行。总行原设于台北市峨嵋街,后来曾迁至台北市衡阳路九十一号。 1971年,民国六十年 12月14日,台湾当局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前《中国银行条例》为《中国国际商业银行条例》,并修正全文11条 12月15日,台湾当局领导人公布《中国国际商业银行条例》, 12月17日,台湾的中国银行更名为中国国际商业银行(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简称ICBC)并改制为民营。 1974年,8月1日,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于巴拿马成立巴拿马分行,为拉丁美洲境内所设立的第一家台资银行。 1975年,配合台湾当局政策,台湾的交通银行定位自工业专业银行转为开发银行。 1975年,9月15日,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于美国芝加哥成立芝加哥分行。 1979年, 2月24日,中国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湾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票上市代号台证所:2806 台湾当局立法院修正《交通银行条例》,规定‘以办理中长期开发授信、创导性投资与创业投资、辅导授信与投资事业暨其他相关金融业务为主要任务,致力于配合政府经济政策及经建计划,协助策略性及重要工业发展,以改善产业结构,促进工业升级’为任务。 1982年,9月16日,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于巴拿马个朗自由区成立个朗自由区分行。 1984年,7月2日,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于美国洛杉矶成立洛杉矶分行。 1986年,民国七十五年,中国国际商业银行 1月16日,于法国巴黎成立巴黎分行。 8月15日,于澳大利亚悉尼成立悉尼分行。 1989年,4月12日,台湾的交通银行于美国硅谷成立硅谷分行。 1990年,10月22日,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于荷兰阿姆斯特丹成立阿姆斯特丹分行。 1991年,台湾当局立法院修正《交通银行条例》,台湾的交通银行成为面向大众的服务性金融机构,资本额新台币贰佰亿元。 1992年, 中国国际商业银行拨捐基金成立财团法人中国国际商业银行文教基金会,基金总额新台币二亿元,基金会以其孳息从事有关目的事业。 12月,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于加拿大成立子银行。 1995年,7月4日,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于菲律宾马尼拉成立马尼拉分行。 1996年,台湾的交通银行在台湾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票上市代号台证所:2824。 1996年,8月10日,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于越南胡志明市成立胡志明市分行。 1997年,3月,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于新加坡成立新加坡分行。 1998年,1月20日,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于马来西亚吉隆坡联邦直辖区管辖之纳闽境外金融中心成立纳闽分行。 1999年,4月20日,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于澳大利亚布里斯本成立布里斯本分行。 2000年,《交通银行条例》修正,废除“中华民国国民为股东”之限制,完成该行民营化改革。 2001年,中国国际商业银行 8月17日,关闭马其顿代表处。(因应中华民国中止与马其顿外交关系及停止两国一切合作计划) 10月1日,巴拿马个朗市区分行裁撤 12月31日,加洛干分行裁撤。 2002年,台湾当局推动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 2002年,民国九十一年 1月2日,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储蓄部改制台北分行于本日开业(2006年改名台北复兴分行) 2月4日,台湾交通银行与国际综合证券公司以股份转换方式共同成立交银金融控股公司。 5月7日,中国国际商业银行撤回赴大陆苏州地区设立代表人办事处之申请案。 12月20日,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香港分行。 12月31日,中国国际商业银行高雄分行驻中国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办事处于本日正式裁撤。 以股份转换方式与交银金控合组“金融控股公司”,同时将金融控股公司名称更名为兆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Mega Holding),简称兆丰金,股票上市代号台证所:2886。中国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市。 2003年,民国九十二年中国国际商业银行 1月6日,竹南简易型分行于本日开业,首任经理由吴灿德担任。 1月20日,汐止简易型分行开业,首任经理由林森荣担任,树林分行于同日起停止对外营业。 3月4日,城内简易型分行开业,首任经理由林良绥担任。 3月27日,中钢简易型分行开业,首任经理由赖国祺担任。 4月15日,荣总简易型分行开业,首任经理由贺慧珍担任;高雄渔港简易型分行开业,首任经理由刘家峰担任;仁武简易型分行开业,首任经理由郑明进担任。 4月21日,驻外交部简易型分行开业,首任经理由林新居担任。 5月19日,林森简易型分行开业,首任经理由刘汉鑫担任;成大简易型分行开业,首任经理由张雅芬担任。 2005年, 1月5日,中国国际商业银行曼谷分行接获泰国财政部正式函准升格改制为子银行。 4月7日,中国国际商业银行推出原子小金刚信用卡(“原子小金刚”即大陆所称的“铁臂阿童木”)。 5月24日,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于英国伦敦设立伦敦代表人办事处,正式对外运作。 8月8日,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于泰国春武里设立春武里分行。 11月14日,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中科分行本日开业,汐止简易型分行于同日停止对外营业。 12月21日,华总一义字第09400206071号公布废止中国国际商业银行条例、交通银行条例、中国农民银行条例。 2006年八月廿日整合为兆丰国际商业银行之后2006年,民国九十五年 8月21日,兆丰金融集团旗下的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台湾金融机构代号017)与台湾交通银行(原台湾金融机构代号003)合并,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为存续银行,银行合并同时更名为兆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Meg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台湾金融机构代号仍维持为017),SWIFT BIC CODE仍维持(ICBCTWTP),合并后原台湾交通银行存款帐户号码由12码配合调整为11码,原中国商银国内外分行存款帐号不变,SWIFT BIC CODE亦维持不变(例如:国外部SWIFT BIC CODE仍为ICBCTWTP007,纽约分行SWIFT BIC CODE仍为ICBCUS33)。 10月25日,成立“亚太区域中心”,为总管理处下之一级独立单位,设有管理规划组、北区行销组、中区行销组、南区行销组及台商行销组。 10月30日,泰国子银行“兆丰国际商业银行大众股份有限公司”增设之“挽那分行”开业。(SWIFT BIC Code:ICBCTHBKBNA) 11月27日,本行于澳大利亚增设之“墨尔本分行”开业。(SWIFT BIC Code:ICBCAU2SMEL) 12月15日“中正国际机场分行”更名为“桃园国际机场分行” 2007年, 2月5日,“成大简易型分行”迁址台中县大甲镇并更名为“大甲简易型分行”,原成大简易型分行停止对外营业,其帐务及存户帐户移转至府城分行。 2月16日,成立“24小时安全管制服务中心”(简称“安管中心”)启用。 4月2日,“台中港分行”迁址至台中市西屯区台中港路三段78之2号及78之2号2楼,并更名为“宝成分行”,原“台中港分行”并于同日改设立收付处,办理国库款之代收付。 5月21日,“伦敦分行”开业(SWIFT BIC Code:ICBCGB2L),并同时裁撤伦敦代表人办事处。 6月11日,“宜兰分行”迁移至宜兰县宜兰市民族路338号1楼新址营业 7月2日,推出全新“理财中心网站”,提供民众更多理财资讯。 7月16日,“东楠梓分行”迁址至新竹县竹北市并更名为“竹北分行”。 7月23日,“凤山分行”迁移至高雄县凤山市中山西路248号新址营业。 12月1日,城内简易型分行停止对外营业,其帐务及存户帐户移转至城中分行。 2008年, 2月18日,南港分行开业(SWIFT BIC Code:ICBCTWTP074)(南港分行由原成功简易型分行更名迁址并提升为全功能分行)。 3月6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决议,同意在阿布达比 (AbuDhabi)设立代表处及澳门申设分行,为第一家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有服务据点的本国银行。但为避免业务重叠,阿布达比代表处成立后,裁撤巴林代表处。 4月14日,北屯分行由台中市迁址台中县大里市爽文路,同时更名为“大里分行”。 7月7日,金门分行于金门县开业,首任经理由吉家英担任。 11月10日,新生分行由彰化县员林镇迁址彰化县鹿港镇,同时更名为“鹿港分行”。 12月2日,孟买代表人办事处于印度正式设立,代表由黄见益担任。 2009年, 1月1日,营业部更名为金控总部分行 1月22日,竹南简易型分行升格为竹南科学园区分行
简介 借记卡(DebitCard)是指先存款后消费(或取现),没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其按功能不同,又可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及储值卡。是一种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信用工具,它还附加了转账、买基金、炒股等众多理财等功能,还提供了大量增值服务。借记卡如今,借记卡正日渐普遍,能够很方便地取代现金和支票进行消费,近年来逐渐成为最受欢迎的支付卡。数以亿计的借记卡正在世界各地通行。借记卡是由发卡机构发出并具有更多功能的ATM卡。如果借记卡只适用于本地商户,通常会印有发卡机构的标志及其适用的处理系统。 国际通行的借记卡外表与信用卡一样,并于右下角印有国际支付卡机构的标志。它通行于所有接受信用卡的销售点。唯一的区别是,当使用借记卡时,金额会自动从银行账户扣除,而不是算入信用额度内。特点与优势特征 易用与普及:由于借记卡具有易用性和广泛的普及性,借记卡也是电子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工具之一。全球超过2000万的销售网点接受一些国际名牌的签名式借记卡。易用是借记卡越交通银行借记卡来越受欢迎的原因之一。借记卡不但能帮你省却携带现金的麻烦,使用起来也很方便,付款快,而且月结单(或对帐单)可以清晰地显示所有交易记录。 安全可靠:借记卡具有和信用卡一样的安全保障。假如你遗失借记卡或怀疑卡被盗,应立即向你的银行挂失,即可防止他人盗用以减低损失。切记:发卡机构虽向你提供消费保障,并不表示你可以不在意你的借记卡;借记卡如同银行账户中的钱一样,应妥善保管。优势 借记卡最大的优势就是电子管家功能,消费者可以用它去缴水、电、煤、电话等公用事业费,甚至还可以办理银证转账和银券通炒股业务。现在不少银行都给借记卡赋予了强大的管家功能借记卡背面,消费者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利用率,尽可能把保留目标落在功能涵盖面较广、实用性较高的借记卡上。 但是以前的借记卡给了广大的消费者方便和优惠,而现在方便没有增加,优惠却没有了,截至2008年6月,国有四大银行开始对借记卡实行收费的标准:5元的开卡费,10元的年费,还有每笔2元的同城跨行ATM取款费。所以现在用借记卡应该要想到在最实惠的情况下办理。卡类区别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我们现在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 借记卡(Debit Card)在Mastercard称之为转帐卡、在Visa称之为Visa金融卡,是先存款后消费(或取现),可以在网络或POS消费或者通过ATM转账和提款,不能透支,卡内的金额按活期存款计付利息。消费或提款时资金直接从储蓄帐户划出。和信用卡一样,借记卡也是采用ISO 7810标准的银行卡使用方法密码式借记卡 购物时你需输入个人密码。密码式借记卡只适用于安装了在线POS机的商户,此终端设备提供输入个人密码的装置。借记卡签名式借记卡 像使用信用卡一样,购物时需在收据上签名。签名式借记卡可用于安装了在线或非在线POS机的商户。 有些借记卡只适用于密码操作,有些则密码和签名两用。 签名式的借记卡更具弹性,即使在没有安装密码POS机的商户也可使用。 请向你的金融机构咨询所发借记卡的种类。 不论借记卡属于哪种类型,你购物时金额都会自动从你的账户中扣除。 两种借记卡都需用个人密码在ATM(自动柜员)机上提款。银行在发卡时会给你一个初始的密码。区别 借记卡准贷记卡贷记卡先存后用先存后用,可适当透支先用后还存款计息存款计息存款不计息同城取现无手续费同城取现无手续费取现收取高手续费年费很低年费介于借记卡和贷记卡之间年费最高无使用年限限制使用年限最长为两年使用年限一般为三年不提供对账单,可索取不提供对账单,可索取每月免费提供账单不可透支可透支(额度小)可透支(额度大)无免息期最长56天的免息期透支之日起每天按万分之五计单利免息期后每天按万分之五计复利最长透支天数60天无透支天数约束
信贷配给 斯蒂格利茨和韦斯(Stiglits and Weiss,1981)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的文章《不完全信息市场中的信贷配给》,全面系统地从信息结构角度对信贷配给现象进行了分析,对不完全信息下逆向选择能导致作为长期均衡现象存在的信贷配给做了经典性的证明。本斯特和赫尔维格(Bester and Hellwing,1987)在斯蒂格利茨和韦斯分析的基础上,对事后借款着的道德风险行为造成的信贷配给现象作了补充。补充 他们认为:在信贷市场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表现在信贷市场上借款者拥有自己用贷风险程度和能否按期还贷的私人信息,借款者如果不对银行如实报告其贷款投资的情况,银行在面对按期还款不同的众多借款者时,难以从借款者过去的违约情况、资产状况和贷款用途的资料中,在事先就确定借款者的违约风险;贷款事后,银行无法完全控制借款者的用贷和还贷行为,借款者有可能采取风险行动,银行面临着违约的贷款风险。因此,银行的预期利润率不仅取决于贷款利率,而且取决于贷款风险的大小。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在贷款需求大于贷款供给时,银行高利率可以增加利润,信贷配给不会出现。但是当银行不能观察到借款者的投资行为时,提高利率反而会使低风险者退出信贷市场(逆向选择行为);或者诱使借款者选择风险更高的项目进行投资(道德风险行为),从而使银行贷款的平均风险上升,预期收益降低。这里的原因是:那些愿意支付较高利息的借款者正是那些预期还款可能性低的借款者,结果,贷款利率的升高可能而不是增加银行的预期收益,从而银行会在较高的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从而不愿意选择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借款者的贷款申请。
信用卡诈骗介绍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信用卡诈骗罪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最新司法解释)9种常见信用卡诈骗手段 1.短信通知“亲切”指导。骗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通知你的信用卡在某商场刷卡消费成功,并留下查询电话。当有疑问的你打电话询问时,骗子会“亲切”地指导你到ATM机上操作,用种种说辞诱导你把款转到他指定的账号上。 2.电话联系索要密码。骗子谎称你的信用卡被人盗用,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要求受骗人把卡号和密码报给“银行工作人员”,以免“信用卡被冻结”。当你将相关资料告知骗子后,信用卡上的金额就会被盗。 3.伪造网站诱人上当。骗子将真正的银行网站进行克隆,然后在上面发布广告称该网上银行正在抽奖。当你点击进入后,就会被要求输入卡号和密码。 4.贴张“通告”诱你转账。骗子常在ATM机上贴一张诸如“银行系统故障,请按下列流程操作,否则后果自负”之类的通告,当你按照提示操作时,就会把卡上金额转给骗子。 5.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骗子先在ATM机上做手脚让你的卡取不出来,然后伪装成好心人在一旁提醒你重新输入密码。当你操作无效到银行营业厅询问时,“好心人”便会将卡取走。 6.演双簧瞬间调包。当你办完业务尚未取出卡时,旁边有人问你问题。趁你转头说话的间隙,旁边另一个人已经把你的卡调了包。 7.先偷窥密码再下手。当你在ATM机上取款或刷卡消费时,小偷已暗中跟踪并记下你的密码,而后伺机将你的银行卡偷走盗用。 8.偷窥受害人个人信息。一些顾客办理银行业务时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于是有的骗子凭其超强的记忆力,将被害人的信用卡号、身份证号码、姓名、银行卡密码记下来,然后伪造被害人身份证到银行开通网上银行,将受害人的存款占为己有。 9.借付款之名诈骗。骗子想方设法查找到某些公司的资料后,打电话假意称要订货先付部分订金,请财务人员及时查收。一两天后,骗子再次询问是否收到货款,当财务人员回答未收到时,骗子会提供一个所谓银行的电话号码要财务人员电话核实,而这个自动接听电话接通之后,就会提醒你输入账号、密码,当骗子取得账号、密码后马上会伪造身份证到银行取款。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 (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信用卡,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应包括:(1)在卡片的正面上,应印有信用卡公司设计的图案、公司名称及信用卡名称,并有信用卡专用标志或防伪暗记;(2)用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号、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时可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写在签字单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预留持卡人的签字,用之与签字单上的字体相对较。一般还印有发卡公司诸如限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的简单声明;(3)在背面设置一条磁带,记录持卡人的有关资料与密码,以供电脑终端或自动柜员机鉴别真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此项所称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已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条作为犯罪处理。 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经常发生,但行为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具体结合到前述情况,如果采取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的欺骗方法办理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的,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的,就从其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来进行分析,比如透支后潜逃的,或者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偿还的,或者大大超过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透支,实际上不可能偿还的,都可以认定其属于恶意透支。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一般来说,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自已是否拥有信用卡其本人应该是清楚的。但实践中可能还有这类情况,即他人谎称为行为人办了信用卡而将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交由行为人去获取财物,行为人对此信以为真。对类似这种情况当然不能认为行为人有诈骗故意。(2)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自己拥有信用卡但因过失或其他原因拿错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还有行为人对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为人是出于开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而使用,过后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说明并予以偿还的,由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3)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许的,因此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对于区分行为人的透支是属于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一般来说,行为人连续透支造成巨大透支额或者对已透支额未按期归还又继续超限额透支且拒不偿还的均可认为属恶意透支;如果行为人在限额内透支或虽超过限额透支但按期偿还的则属于善意透支。 (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认定 本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罚。”这种情形是指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所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也包括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是盗窃来的信用卡而使用该信用卡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对盗窃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可按盗窃犯罪的共犯处理。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对使用者则不应按盗窃罪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其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处理。如某盗窃分子窃得一张信用卡后,对其朋友说是拾来的,由其朋友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使用者就不应按照盗窃罪处理,应当按照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规定处理。 (三)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 对于伪造信用卡并换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在信用卡诈骗罪设立以前,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是有价证券,具有货币功能,因而,只要持卡人主观上有牟利目的,客观上有伪造行为,就应定伪造有价证券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伪造是手段,骗财是目的,构成伪造有价证券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一重罪处断。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直接定诈骗罪。因为我国现行的有价证券有支票、股票、存折、汇票、公债券、国库券 (不包括外国发行的在我国流通的信用卡),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事实上,持卡买货的行为不具有营利性质,这种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而是社会财产关系。在信用卡诈骗罪设立以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按照本法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当以一重罪从重处罚。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以牵连犯中的结果行为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为宜。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12.16 法发[1996]32号)信用卡诈骗3个量刑标准 12月15日上午,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三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 熊选国介绍说,《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作了解释,以区别于善意透支行为。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以及在判决宣告前和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问题,既严格控制刑事打击面,又突出刑事打击重点,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兴业银行济南分行 是兴业银行在山东设立的省级管辖行,2001年7月正式开业。目前,在济南市区设有8家柜面服务网点(含分行营业部)以及13家离行式自助银行,并已在潍坊、烟台两地开设异地支行。 2008年,分行传统优势业务继续保持领先地位,票据贴现量居二类行第一名,全行第四名;国际结算量创历史新高,首次跻身总行十大外汇业务重点分行之列。个人贷款当年新增市场占有率达15%,在当地同业中排第三名,其中个人住房类贷款新增市场占比居当地同业第一位。新兴业务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能源效率贷款年末余额达5.9亿元,排系统内第一名。银银平台,与省内11家中小金融机构建立了代销理财业务合作,代销规模达10亿元。投行业务,签订债券承销协议4家,协议金额达120亿元;短券业务协议金额11亿元;财务顾问业务实现协议收入140万元。服务 开业以来,济南分行在总行的正确领导下,遵循“建设一流银行、打造百年兴业”的战略目标和“服务源自真诚”、“发展中共成长”的经营理念,坚持以“内涵提升与外延扩张相联动”为核心,针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当地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状况,转变传统经营观念,加快推进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战略转型,着力构建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财务核算、风险管理、销售体系和服务体系“六大体系”,加大产品创新和服务推广力度,大力推行经营管理事业部制改革和流程再造,专业化金融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全行经营转型呈现良好势头。成果 “发展中共成长”。成立八年来,分行坚持以支持当地经济发展为己任,累计投放贷款超过700亿元,重点支持了一批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在积极投身山东经济建设的同时,分行自身也得到不断壮大,截至2008年,分行总资产达到307.92亿元,实现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28.17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50.09亿元,年度利润2.17亿元,累计超过8亿元,共缴纳利税5亿元。
兴业银行成都分行2003年4月23日开始试营业,5月23日起正式开业,现已开办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票据贴现;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与贴现;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 兴业银行对作为西部金融、经济、商贸中心城市的成都和经济大省的四川省的金融市场发展非常看重,对在成都设立分行十分重视,自2001年在重庆设点以来,一直积极谋求在成都开设分行,并把它作为其发展战略和全国布局的重要一步棋,作为参与西部大开发、向西部经济中心城市发展的桥头堡。 成都分行按照 兴业银行“建设一流现代化商业银行,实施从严治行、专家办行、科技兴行,着力推进网络扩张与服务延伸、产品创新和体制改革的有机融合”的战略思想,遵循依法经营、稳健经营、文明经营的传统,以成都平原为依托,面向四川全省,通过自己优良的客户营销和服务体系,借助便捷、实用的网上银行“在线兴业”、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等先进技术手段,向企业、同业及个人客户推出丰富的金融品种,以真诚的服务,为四川的经济发展和西部大开发作出应有的贡献。
简 介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于1996年3月成立,是兴业银行跨区域设立的首家分行,也是上海首次接纳的异地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展成就 开业以来,在总行的领导下,兴业银行上海分行遵循“为您理财,助您兴业”的服务宗旨,禀着“发展中我们共成长”的企业精神,以“建设一流银行、打造百年兴业”为战略核心目标,深入推进业务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战略转变,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个人VIP客户、个人理财和金融同业等业务迅猛发展,在本市银行业具有重要影响力;已经成为本市乃至全国同业中一支不可或缺的生力军。 截止至2008年底,分行各项资产总额1540.16亿元;各项存款余额(含同业存款)1138.11亿元,年均增长42.23%;各项贷款余额439.43亿元,年均增长42.15%;累计实现利润76.99亿元,年均增长41.88%,在申城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名列前茅。
特征 关注类贷款的特征包括: (1)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例如借款人所处的行业呈下降趋势; (2)企业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合资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3)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公司、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4)借款人的一些要害财务指标,例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下降; (5)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6)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调整,例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或概算调整幅度较大; (7)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8)贷款抵押品、质押品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押品失去控制; (9)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 (10)银行对贷款缺乏有效的监督; (11)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并且对于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2)违反贷款审批程序,例如超越授权发放贷款。关注类贷款与其它类贷款 同正常贷款一样,借款人能够用正常经营收人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存在潜在的缺陷,可能影响贷款的偿还,划分时要抓住“潜在缺陷”这一基本特征。从动态的角度考虑,假如这些不利因素消失,则可以重新划为正常类;假如情况恶化,影响本息偿还则要划为次级类。下情况之一可以划为关注贷款 企事业单位贷款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划为关注贷款 (1)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要害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整过大); (4)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治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治理规定或监管部门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被划分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治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1)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以内的贷款或垫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