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价(standard price)也叫中间价,是银行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各币种买卖情况制定的,在我国外汇管理局会发布一些币种的基准价,如美元和欧元等,其他币种各行自己计算。如果你要用人民币换欧元则用卖出价。 基准价是主要货币才有,如美元、英镑、欧元、日元、港元等。银行中间价是在基准价基础上,对应货币和主要货币的汇率加权生成的。主要货币中间价就是其基准价。 中间价:是指银行买入卖出外汇价格的折中,通常是银行清算资金时采用的价格。也就是指对买入卖出外汇的个人或单位,外汇价格的中值。参见汇率中间价。
学院简介 据悉,耗时三年建成的平安金融培训学院,占地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7.8万平方米,有多间独具特色的学习教室、研讨教室和会议厅,可同时接待学员900人左右。下设寿险学院、产险学院、金融学院、管理学院及博士后工作站,面向平安所有内外勤员工,提供面授培训、认证考试、网上学习、卫星电视教学等培训方案。学院目前拥有近800人的管理培训讲师(包括56名荣誉讲师)队伍,主要为平安全集团的初、中、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提升,通过内容讲授、案例演练、工作应用、绩效反馈的方式使学员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学习到的知识、方法和技巧。核心目的 “学院的核心目的是做平安的知识库和人才基地,专注于为内部培训,帮助员工把知识转化为价值,为平安的长远发展提供永续的动力。” 平安首席人力资源执行官顾敏慎表示。平安人成长的摇篮 一直以来,平安人才长期获市场青睐,培训被认为是其“金字招牌”之一。据悉,早在创业初期,平安就以“最好的培训在平安”为发展理念,致力于将知识转化为公司价值,将人才培养为公司核心竞争力。为此,平安始终保持与全球先进企业看齐的培训投入水平。2006年,平安以“挑战新高”为目标,加速了综合金融战略的脚步,对综合金融服务开拓型人才的需求更是与日俱增,平安金融培训学院正是在此形势下应运而生。顾敏慎表示,平安金融培训学院将在公司培训的战略规划和资源整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将最终构建一个信息共享、价值最大化的知识经营平台,及时培养和输送适用于平安的人才。 据集团副总经理杨秀丽介绍,作为平安人成长的“摇篮”,平安金融培训学院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先进的、完整的课程体系。目前,平安培养的初、中、高级讲师近3000人。学院将从管理/领导力、金融服务、职业技能、网络学习、客户等五个方面构建完整的课程体系,着重开发干部素质、管理知识、通用技能和客户培训领域的核心课程,并与国际著名的专业培训机构LIMRA、LOMA、AICPCU、WHARTON商学院,以及北京大学等国内著名学府共同开展职业培训。教学设施和教学环境 在这个被平安人称为“我们的大学”的培训基地,学院的教学设施和教学环境可与任何亚洲级保险企业的培训基地相媲美。其中教室功能按照国际一流商学院的标准设计,多媒体教学系统、会议系统均采用最先进的设备,可实现课件实时化制作、教室间互动、同声传译、卫星双向视频会议等多项功能。其中,学院图书馆占地1500平方米,220个阅读席位,实体图书逾万册,期刊近百种,100个固定网络接口和无线网络覆盖。电子图书馆拥数十万册电子图书和期刊杂志,为学员们提供更丰富的资源来学习。 据了解,平安金融培训学院还将成为平安与客户沟通的桥梁。随着师资力量的扩充,学院将开发对外部VIP客户、合作伙伴的培训课程,利用平安良好的培训资源为外部客户提供理财、防灾防损等方面的培训,为客户提供附加价值服务。2006年,平安金融培训学院在课程设置方面将推出许多全新举措,通过建立人才发展体系,选拔、发展、考察、评估使用人才;形成管理/领导力发展核心课程体系;试办“综合金融服务”技能班等培训方式。 平安的志向远不止于此,平安集团培训发展副总监兼平安金融培训学院筹备中心副主任姜宏宽表示,“平安要用未来5-8年的时间把平安金融培训学院建成为亚洲一流的金融保险专业企业大学和人才基地,构建一个信息共享、价值最大化的知识经营平台,实现人才储备及发展,确保企业人才优势的长期稳定。”地址 平安金融培训学院(中国.深圳)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库坑村黎光路
简介 城市商业银行(Urban commercial banks)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央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是在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中央金融主管部门整肃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城市信用社。至今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已有112家,遍及除西藏以外的各个省(市、自治区)。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的城市商业银行112家,营业网点5162个,从业人员16.9万,生产总额14552 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6.27%,占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资产的27.7%。 经过近10年的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已经逐渐发展成熟,尽管其发展程度良莠不齐,但有相当多的城市的商业银行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革,并通过各种途径逐步消化历史上的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转变经营模式,在当地占有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其中,更是出现了上海银行这样发展迅速,已经跻身于全球银行500强行列的优秀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我国正逐步发展为一个具有相当数量和规模银行阶层,与四大国有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起,形成我国银行业4、12、112的格局。特点 城市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在规模和经营上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总体规模较小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其地域限制,其资产规模总体不大。统计数据显示城市商业银行信息化年度报(截至2003年末):资产规模在1000亿元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有2家;资产规模在 500亿元与1000亿元的有2家;资产规模在200亿元到500亿元之间的有14家;资产规模在100亿元到200亿元之间的有19家;资产规模在 100亿元以下的有75家。其中,最大一家城市商业银行资产规模仅为1934亿元;最小一家资产规模仅为9.11亿元。 由此可见,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绝大部分资产规模都在200亿元以下,其中,又有近七成资产规模在100亿元以下。所以说,城市商业银行基本上属于中小银行的范畴。发展程度多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 2004 年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经营绩效好的城市商业银行主要集中于那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东部地区。其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充裕,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消极影响较小;中小民营企业数量众多,且盈利能力强,城市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意愿强;居民人均收入高,信用文化发达;地方政府对私有产权的保护意识较高;等等。经济发展是金融的土壤,而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地处较为发达的中心城市,经济活跃,面对的是城市中最有价值的客户,这些优势为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拓展提供了良好的根基。市场定位不清 城市商业银行在成立之初就确立了“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和服务城市居民”的市场定位。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城市商业银行表现出市场定位摇摆不定的现象。这突出表现在:很城市商业银行多城市商业银行热衷于跟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争抢大客户、大项目。这里面有外部金融环境和市场条件的原因,更重要的还是城市商业银行自身的原因。公司治理不完善、业务手段单一、产品创新能力不足,制约着城市商业银行的生存与发展。 纵观我国银行业,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的处境并不乐观。用较为悲观的眼光来看,前有四大国有银行的垄断及股份制银行的堵截,后有轰轰烈烈改革中的农信社作“追兵”,加上外资银行又在虎视眈眈,城商行可谓处境堪忧。而在越来越高的“走出去”的呼声中,城市商业银行目前都面临着一个最为迫切的问题——如何进行重新定位,到底应该“向上走还是向下走”?对此我认为,对于上海银行这样的“明星银行”,或许可以尝试打破地域限制,将触角伸向周边地区;而对于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来说,仍应该定位于服务本地经济,特别是服务于中小企业,争取“做精”而不是盲目“做大”。下面将就城市商业银行自身和我国金融系统两个角度,分析城商行的适当定位。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优劣势分析概述 自1995年国务院决定在大中城市组建地方股份制性质的城市商城市商业银行业银行以来,由于在产权安排、机制运行、机构设置等方面比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有效性和竞争优势,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在自身取得极大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银行业竞争格局的形成和发展,完善了金融体系结构,提高了金融市场配置资金的效率,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4年末,全国共有城市商业银行113家,资产总额达16938亿元,其中各项贷款9045亿元;负债总额达16361亿元,其中各项存款14341亿元;当年实现利润82亿元;所有者权益577亿元。 在新时期调整城市商业银行战略并实施战略转型,必须从理解和掌握现实环境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应用SWOT分析方法研究城市商业银行的优势、劣势、竞争、威胁,分析和评价中小商业银行商业环境和战略能力,以自身独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核心能力的充分发挥为基础,发挥自身战略能力,形成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定位和战略,促进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并以此作为未来发展的依托。从外部环境考察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环境 从外部环境上考察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宏观外部环境 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经济结构性调整、金融改革的深化都对我国城市商城市商业银行业银行外部发展环境形成巨大影响,挑战和机遇并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和逐步完善,传统的封闭经济逐步被开放经济所替代,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资金配置渠道、社会投融资结构发生根本性变革,社会财富结构、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政府职能不断转变,都为以按市场经济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城市商业银行提供了有利的激励制度空间。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城市商业银行历史遗留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同时又面临着货币政策变化、利率市场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外资银行全面进入、监管政策调整和完善、竞争规则发生变化、市场竞争环境日趋激烈等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使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着银行体系内部挑战、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制度创新的挑战、宏观政策调整和金融监管进一步严厉的挑战。可以说,城市商业银行处于一个开放、竞争、多样化的金融体系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动态发展的外部环境。从银行业竞争态势来看 按照迈克尔·波特提出的竞争产业结构分析框架来看,一个产业内部的竞城市商业银行争状态取决于5种基本作用力,即供方侃价能力、买方侃价能力、潜在进入者、替代者、同行业竞争,他们决定了银行业竞争的强度和产业利润率。城市商业银行与其他银行机构同处相同的金融环境变革之中,资金供给者的侃价能力随着国家利率管制的放开而逐步增强;资金需求者的以压低产品价格和要求高质量服务为主导的侃价能力在产品同质化的情况下体现并不十分明显,而今后会集中体现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潜在进入者在我国加入WTO、金融逐步开放后体现为外资银行的竞争;资本市场、信托公司等短时期内还不能影响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主导地位,替代作用发挥有限;而同行业的竞争则成为城市商业银行面对的主要竞争压力。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行业竞争压力主要来自于国有银行改制后经营活力的提高、股份制银行规模发展效应和管理机制优势、外资银行渗透后对市场的蚕食和引发的市场行为方面的变化。从城市商业银行内部资源来分析 其劣势体现在:一是总体资产质量差,不良资产包袱重,资本严重不足,缺乏权益性融资渠道。截至2004年末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率11.7%,是制约发展的主要障碍;113家城城市商业银行市商业银行总体资本充足率仅为1.36%,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都面临着资本不足、拨备覆盖率低的问题,总体防范风险能力弱。二是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薄弱。三是经营结构以及信贷资产状况不合理,中长期贷款比率大,贷款集中度高。四是市场定位不明晰,业务特色不突出,过分注重规模扩张,缺乏战略计划。城市商业银行从发展初期至今大多采用跟随型市场定位战略,业务发展与大银行存在“同质同构”现象,未能扬长避短,不能反映其特色。五是规模较小,服务范围局限,面向全国的较少,总体上资产负债规模、信用担保体系、网络覆盖范围、机构整体功能和服务手段明显不足。六是产品创新和开发能力、科技开发和应用能力、人才储备不足。优势 一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一级法人体制带来的快速城市商业银行反应优势。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都是依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公司治理相对科学完善,再加上经营地域集中,信息传递快捷、决策链短,相比大银行来说具有经营灵活、对市场变化反应快、决策迅速的特点,对资金需求迫切的企业来说形成强大吸引力。二是与地方经济交融的地缘性优势。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和企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地缘优势和时效优势,对当地客户的资信状况、经营效果掌握得更详尽准确。现状存在的问题概述 全国现有城市商业银行114家,2006年末,资本充足率为8 49%,不良城市商业银行贷款率为4.89%,资产总额为2,57万亿元,占全国中资银行(包括农信社)资产总额的6.74%。经过几年的变迁和发展,上海、北京、南京、大连、杭州、宁波等城市商业银行综合实力发展迅速,并实现了跨区域发展,更有望在年内能成功上市。但仍有37家城市商业银行目前处于风险状态.其中有7家处于高风险状态,一部分已资不抵债。据银监会最新统计,截至2010年末,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存款规模达6.1万亿元,贷款规模达3.6万亿元,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1.1万亿元,较年初增加44.4%。同时,城市商业银行不断加强风险管理水平,主要监管指标持续向好。截至2010年末,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325.6亿元,较年初减少了51.3亿元;不良贷款率0.9%,较年初下降0.4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达到257.1%;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8%,流动性指标普遍较好,杠杆率处于安全可控范围内。 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上存在的差距。相比国内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历史、体制、环境等原因,在市场细分、产品开发、经营理念等经营策略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市场细分不够, 没有形成较为鲜明的市场定位。一些商业银行市场定位还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形成自己稳定的客户群体,对潜在的客户也缺少研究.致使目前许多业务还处于粗放经营阶段。业务创新带盲目性, 金融产品存在趋同现象。由于对市场缺乏科学的预测、详细的成本与效益分析,业务创新具有盲目市场跟进色彩,新产品有的不能很好满足客户需求,有的由于无规模不能带来效益,造成业务创新产品缺乏生命力。经营管理理念落后, 特色服务不突出。虽然目前各家市场商业银行广泛强调提高服务质量。但是服务的概念比较陕隘,有的只限于改进窗口服务、厅堂服务等,经营理念还比较落后,以客城市商业银行户为中心的思想不能贯彻到产品、管理、服务、人员等各个方面。第信息技术落后, 制约了产品开发和对客户的服务水平 先进的信息技术是商业银行有效实施经营管理策略的保障绝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由于资金实力不强、技术基础薄弱等原因,对科技投入不够,信息技术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来讲显得落后。银行之间合作不够, 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还需要加强。目前城市商业银行每年举行的一次论坛,主要目的还是沟通和交流,对彼此间的业务合作探索不够,主要业务合作还只限于异地结算等方面,其他一些业务领域基本上还没有涉及。发展存在的问题概述 自1995年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成立至今,城市商业银行已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历程,而城市商业银行起步之初的发展战略,现在回想起来很是耐人寻味——保支付、防挤兑、稳过渡。目前,这一战略已经迅速转变为“规范管理、稳健经营、加快发展”。 然而,城商行的底子毕竟太薄了。大发展的动力又更多地来自于加入WTO等外部环境的驱动,因此,当城商行吹响总攻号角时,还牢牢被三条绳索捆着:巨额不良资产、资本严重不足、单一城市制。历史包袱沉重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6月底,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1049亿元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2.36%(一逾两呆口径),比历史最高点的34.32% 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可以说,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通过资产置换、增资扩股、利润消化等方式,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有了很大改善,历史包袱有所缓解,但还远不容乐观。 首先,不良资产比例的下降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资产规模的扩大,分母的“稀释”效应不容忽视。数据显示,按照 5级分类口径,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2003年末为14.45%,2004年6月末为14.08%,下降了0.37个百分点;但同期的不良贷款余额却由1164亿元上升为1192亿元。 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加权风险资产 国内商业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不良贷款率的下降有4种方式:①分母保持不变,分子即不良贷款余额减少;②分子保持不变,分母即信贷资产规模扩大;③分子——不良贷款余额有所增加,但分母即信贷资产规模却以相对更快的速度增加;④分子减少,同时分母也在扩大。通常情况下,第四种情况是监管当局所要求和期望的。而银行实际上多是第三种情况,为了实现不良贷款率的下降,在无法消化历史不良资产的情况下,他们不得不采取扩大分母的方法,这就是所说的分母稀释作用。 其次,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状况呈现出严重的两极分化特征。城市商业银行以2003年末的数据进行分析,最大两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占比为25%,平均不良贷款率仅为5.6%;60家经营状况基本正常的银行资产占比为75%,平均不良贷款率为6.7%;35家较大风险类银行资产占比为14%,平均不良贷款率为23.41%;而17家高风险类银行资产占比为11%,平均不良贷款率为43.9%。可见,仍有相当一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极度恶化,处于破产边缘。 再次,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呈现出明显的“悬空性”特征。所谓“悬空性”,是指这部分资产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无法落实,收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就是说,近2000亿元不良资产中的大部分只能通过城商行自身消化或当地政府实施资产置换来解决。这无疑是对城市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巨大挑战。 最后,绝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并未实现5级分类下的充足拨备。如果严格按照 5级分类要求计提准备,很多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将因此而由盈利变为亏损,还有一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会雪上加霜。从某种程度上讲,在监管当局严格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指标要求的情况下,不良资产的历史包袱已成为城市商业银行发展道路上的首要障碍。造血功能缺失 作为有经营风险的特殊金融企业,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是商业银行正常开业和顺利运转的前提。而国际上衡量一家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的主要指标就是资本充足率。因此,出于防城市商业银行范风险的考虑,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均要求,本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8%的最低标准。否则,将对其经营活动进行限制。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3年末,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为6.36%,尚未达到8%的最低标准。而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新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下降2~3个百分点,即下降至4%左右的水平。这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城市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渠道不外乎留存盈利和增资扩股。目前,尽管银监会已经允许并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和发行次级债券来补充资本金,但在诸多条件的约束下,上市和发行次级债券对于城市商业银行来讲尚不太现实,至少对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来说是这样的。 此外,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调高了商业银行一些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使得大多数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变为100%,并要求在此基础上实现资本充足率达到 8%,从而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提出更高要求。按照2003年末的数据测算,要达到新规定的要求,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缺口在500亿元左右。而2003年全年,城市商业银行实现的账面利润仅53亿元。如果假定城市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增长城市商业银行速度保持在20%,利润增长速度保持在40%,要想将资本充足率从目前的4%提高至8%,至少需要19年左右的时间。显然,仅靠留存盈利来补充资本金的道路是行不通的。 理论上讲,增资扩股是一条便捷、迅速的资本补充方式。问题在于,目前相当一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令投资者望而却步。历年的数据显示,全国112家城市商业银行中,有近一半的城市商业银行连年亏损,有1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负数。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和监管当局的资金或政策支持,资本补充将成为相当一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无法逾越的屏障。而银监会提出的“到2006年,各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基本满足8%的监管标准”,也因此成为不可能实现的任务。经营区域受限 自城市商业银行成立之初,其经营活动就被限制在所在城市。当然,从当时的经济金融环境和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单一城市制的经营模式是必要的。 在成立城市商业银行之前,大多数中心城市都拥有数十家城市信用社,而其中大多数都经营不善,面临不良资产严重、管理混乱、风险失控等问题,处于破产边缘。可以说,城市商业银城市商业银行行是在一个烂摊子的基础上建成的,其成立初期的任务在于防范和化解风险,而非规模和地域扩张。 但是近几年来,单一城市制经营模式的负面效应日益显现,并成为城市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地域限制不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分散风险。 对于某个城市而言,往往是某几个或某个产业或行业发展较好,可供开发且前景较好的项目也是有限的。如果一家银行被限制在一个城市开展业务,其资金势必集中到这些行业、产业和项目上,造成贷款的行业集中度、客户集中度偏高,带来巨大风险隐患。现在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都面临这一问题,但这一问题比较敏感,很难公开实例。 此外,现在的很多企业往往是跨地区,甚至于跨国开展经营活动,这就要求商业银行能够按照企业的地理布局为其提供存贷款和资金清算等服务。 当前,在缺乏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的情况下,银行只能靠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搜集企业的信用资料。比如,一家企业的总部在北京,生产基地分布在全国其它地方,如昆山,当该企业向北京的开户银行要求其为昆山的生产基地提供资金支持时,北京的银行须通过其在昆山的分支机构进行实地调查,这比北京的银行派人赴昆山调查的成本要少许多。但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不准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从而造成城商行在异地信息获取上处于劣势地位,而长期信息不对称会隐含较大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这是不少城商行当前的燃眉之急。 为了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就可行性进行比较的话,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的可行性倒是更大一些。因为要想建立一个覆盖全国主要大中城市的信用体系,将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涉及面非常广,前期投入非常大。 地域限制不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 由于历史原因,城市商业银行追讨的抵贷资产有很多是借款人在外地投资的资产或债权,且地域分布广泛。城市商业银行在异地没有分支机构,对外地情况不熟悉,也给追讨和管理这些资产带来很高成本。一旦遇到地方保护或债务人阻挠,处置的难度就更大。对于那些处在外地且无法转移的固定资产,通常只能采取低价拍卖或委托管理的方式,这往往会使城市商业银行面临巨大损失。 地域限制不利于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和产品创新。 随着地区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资金的跨地区流动日益频繁,客户对银行服务和产品的要求也日益多元化,尤其是需要商业银行能够跨区域为其提供金融服务。而不论是资金的流入还是流出,都需要一个结算通道。而这恰恰是城市商业银行的软肋。显然,仅资金跨区流动,这就已经超出了城市商业银行自身的能力,从而造成城市商业银行大量客户流失。这也是“很多企业在规模较小时与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的关系非常好,而一旦这些企业做大,实现跨地区经营,往往就会与城市商业银行分道扬镳”现象的最好解释。 此外,受诸多条件的限制,城市商业银行对产品创新往往感到力不从心。城市商业银行由于网点限制,其开发银行卡业务的成本无法分摊,只能自己承担;对于同样的开发成本,国有商业银行能以数百倍乃至数千倍于城商行的网点回收投资。理由如下: 假如有两家银行A和B,现在两家银行均发行了银行卡,假定发行成本均为50万元,A银行拥有100个网点,B银行拥有1000个网点。也就是说:A银行拥有100个可以获利的渠道,那么分摊到每个网点的发行成本为5000元。同理,分摊到B银行每个网点的发行成本仅为500元。A银行的每个网点最少需要获利5000元,才能最终收回投资。而B银行则只需要500元即可。成本效益比在此一目了然。 虽然现在所有银行安装的ATM机均可实现银行卡跨行通用,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在地域上得到拓展,但出于成本和方便的考虑,消费者当然还是愿意选择全国性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银行发行的银行卡。这对异地无网点的城市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也起到了负面的阻碍作用。 地域限制也不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 入世以来,我国金融业的管制程度日益放松,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享受的待遇差距逐渐缩小。在此情况下,用“内外夹击”来形容城市商业银行的处境应当不为过。一方面,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加大了对中心城市分支机构的倾斜力度;另一方面,外资银行也在通过抢夺高端客户等方式慢慢蚕食发达地区中心城市的市场。这就造成在单一城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城市商业银行,只能眼睁睁看着当地市场份额的丧失。 根据掌握的数据,发展较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当地的市场份额大致在8%~10%左右。近几年的数据显示,城市商业银行在当地市场份额达到8%~10%之后,就很难再有大的突破,这可能是各地金融市场份额的饱和点。而新的金融机构的进入,往往又会使原有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却又无法向外地开拓市场。显然,这不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发展策略兼并、重组和联合 城市商业银行应兼并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城市信用社以及寻求同级之间的兼并联合。通过兼并和重组,城市商业银行不仅能扩大自身的规模,提高抗风险能力,还能减少不良资产的比例,增加资产实力。原央行行长戴相龙指出:“在加强联合,共同抵御风险方面要有所突破。比如区域性的联合、部分业务的联合、相互代理等等,这些联合应在市场竞争中出现,不能搞行政命令。”这样,行与行之间相互代理、共同拓展业务空间、汇路不通的问题就迎刃而解,还可以开展原来因势单力薄无法承担的业务,如:共同贷款、联合税等批发业务。另一方面,统一内控制度建设、统一科技电子化建设、统一业务标准、统一业务凭证、统一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城市商业银行的社会信誉度。加强内控机制改革 城市商业银行应吸收中外银行的先进管理经验来强化自身的内部管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助于形成对经营者的产权约束,有助于城市商业银行建立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助于城市商业银行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同时,城市商业银行应积极地引进人才,加大业务创新力度。正确的市场定位 通过对城市商业银行成功经营经验的总结,城市商业银行应主要依托地方政府及地方人民银行;为地方中小企业和市民当家理财;参与地方经济改革,为发展地方经济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简而言之:服务地方、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市民。政府的政策支持 首先,央行应允许城市商业银行针对不同的贷款对策和贷款种类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能同以前的城市信用社一样在中央银行规定的范围内适度提高居民和企业存款利率水平,使中小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客户有一个风险和利益的比较选择空间。其次,中央银行应扩大城市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渠道。再次,由于城市商业银行处于组建时间不长且内部存在着一定的兼并和重组,政府应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对并购实行免税优惠。最后,政府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开展多种业务,并对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化解提供支持,为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提供一种国民待遇。加强产品创新 扩充业务范围,促进中间业务发展。应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1、业务品种多样化原则。各经营网点要尽可能多地开办中间业务,如咨询服务、保管箱、租赁、保险代理、代客理财等,在竞争策略上力求做到品种全而精。 2、市场营销高效化原则。要简化操作程序,推行套装交易,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注重中问业务整体推进。充分利用自身在信息、网点、人员以及本土化方面的优势,建立起高效、快捷的电子网络,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 3、金融服务人性化原则。要改变传统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沟通方式,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实行个性化服务。可以借鉴金融超市的做法,实施开放式经营和“一站式’服务的模式,并予以推广。 4、营销策略针对化原则。要开拓中间业务就必须了解辖内企业和个人对中间业务产品的需求,在市场调查中制定营销策略和使用国际惯用营销手段和方法,做到“因地制宜、有的放矢”,使开发的中间产品能有效地进入市场,树立独具特色的品牌,扩大市场影响。2009年城市商业银行排名 单位:百万元 北京银行533,469273,480446,939上海银行466,039244,704333,421江苏银行330,654189,261278,740深圳平安银行220,681107,562149,065宁波银行163,35281,864110,752徽商银行162,40096,521136,611盛京银行157,858108,690杭州银行149,99185,765124,279天津银行149,67063,905135,110南京银行149,56667,028102,127广州银行127,40050,100113,000
保险范围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具备相应修理资质的修车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玻璃单独破碎; (五)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 (六)减值损失; (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七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第十二条 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五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25%的免赔率。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为准,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出卖、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一)依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简介 天津农商银行是在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和天津市9家区县合作银行、信用联社改制重组基础上,引进外部投资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注册资本70亿元,拥有5000余名员工,下辖超过500个网点,居该市同业首位,ATM机布放总量超过800台,在该市金融机构中排名第二,形成覆盖面广、客户基础稳定、城乡联动优势明显的银行服务网络。天津农村商业银行服务 据天津农商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自2008年启动,被列入“天津市第二批金融改革创新20项重点工作计划”,开业后将继续坚持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市场定位,坚持“社区型零售银行”的发展愿景和“抓小不放大”的经营理念,通过对现有产品和服务进行市场细分,拓宽服务领域,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经营能力,使之成为一个崭新的、现代化的、能够在金融先行先试当中有所作为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商业银行。成立意义 有关业内人士指出,天津农商银行正式挂牌开业,标志着天津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全面完成,拥有近60年历史的“农村信用社”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将成为天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对促进天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以及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同时,新成立的天津农商银行与天津原农村信用社系统相比,由市、区县二级法人管理体制变为统一法人,法人机构数量从原来的10家变为1家,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提高了法人机构的集中度,增强了风险抵御能力。据了解,在改制重组基础上新成立的天津农商银行各项存款余额突破千亿元大关,达1064.44亿元,成为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力得到有效增强。
保险名称 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 (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第三条 投保对象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与子女投保本保险。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残疾除外);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此外,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依保险期间长短计收。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八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一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住院的,应在住院后3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人填写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医疗保险金申请人填写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5.医疗病历;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 危险变更通知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据其危险程度变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据其危险程度变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增收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本公司,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相对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配偶】指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或妻子。 【子女】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30日以上(并且已健康出院的),未满23周岁且未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医疗费用】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 (一)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不包括观察病房之床位、陪人床、家庭病床)的费用。 (二)手术费 手术指被保险人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三)药费 指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用药范围内的中、西药费用。 (四)治疗费 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五)护理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包括护工费、消毒费、换药费、陪人费、煎药费、烤火费。 (六)检查检验费 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医处费、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 (七)特殊检查治疗费 包括CT、ECT、彩超、活动平板、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介入治疗、PCR、体外碎石、高压氧、体外射频、核磁共振、血液透析等大型和高费用检查治疗项目费。 (八)救护车费 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 【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被保险人于港、澳、台地区就医的按境外就医处理。 【殴斗】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为首日所交保费的50%及以后所交保费的16.7%。 【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产品特点 1、高额保障,增减自主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具有基本保额选择区间大的特征,让您投保后即可拥有高额保障,且可以依据人生各阶段不同保障需求,在规定范围内弹性增减基本保额,适时调整保障与投资的比重,让您时刻拥有最佳保障投资组合。 2、投资保底,安心理财 投资专家为您理财,保障资金投资安全,保单价值的年利息,保证不低于按照年利率1.75%结算的水平,还拥有更高获益空间,同时您可依据个人的财务规划及需求,申请支付追加保费或部分领取,使您的投资理财安心、省心。 3、持续缴费、奖励多多 如您在本保险生效日起三年内,每年均按照条款的有关规定支付期交保险费,则自第四保单年度起,当您按照条款的有关规定支付期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额外分配2%的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作为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4、缓期缴费、保障不变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您暂时无法支付期交保险费,只要当时的保单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您可以选择缓交期交保险费,继续享受保险保障。 6、保单价值,透明公开 本公司每月将会通过主要媒体公布结算利率,您也可以通过平安电话中心(95511)、平安电子商务网站分支机构客户服务中心及保险代理人查询。每年公司还会向您寄送个人保单年度报告,便于您了解保单价值的信息。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投保示例 说明:平安智盈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可以提供多种形式的寿险和健康险保障,下面以养老健康保障为例来说明本保险计划的特点。 李先生30岁,男性,投保平安智盈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 期交保险费6000元,连续交费20年,保单年度初交费; 第1—3个保单年度,每个保单年度初额外交纳追加保险费20000元; 投保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 李先生自65岁起,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部分领取现金价值12000元作为养老金。本图例仅供您理解示例,详细情况和数据以保险利益测算表为准。 假定结算利率处于中水平情况: 60岁的保单周年日,李先生的保单价值(即现金价值)约45万元,自65岁起每个保单周年日领取12000元养老金,到80岁的保单周年日仍有身故保险金约78万元; 假定结算利率处于低水平情况: 60岁的保单周年日,李先生的保单价值(即现金价值)约22万元,自65岁起每个保单周年日领取12000元养老金,到80岁的保单周年日仍有身故保险金约7万元。一份专门针对健康保障和退休理财的保险计划 持续按时交纳期交保险费,在时间与复利的积累下,您的保单价值就可以享受长期的稳健收益,为健康保障和晚年生活做好充足的准备。合理的保险费用 贴心的保单设计,长期持有,享受超值性价比,将越来越多的资金投入保单价值,让您的退休金稳健积累。 忠诚的生命守护神,遭遇大病可及时获取保险金支援 这是您贴身的财务急救箱,大病及时支援,让您轻松应对人生关键时期,尽享无忧人生。 配合退休年龄的规划,一次或分次领取现金价值 透过平安智盈人生灵活的理财设计,当届满您个人理想的退休年龄时,就可一次或分次领取现金价值,让您安享富足无忧的晚年生活。险种综合说明适用 商品类别 —— 终身寿险 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 —— 终身 投保年龄 —— 0 — 60 周岁 限制人员 —— 孕妇(包括产后6个月),无业人员、待业人员、下岗人员、退休人员、外籍人士、出国人员和从事五类及以上职业者不能购买本险种。 交费年期 —— 趸交 / 终身 / 5年 / 10年 / 15年 / 20年 / 30年 限 额 —— 未满18岁周岁购买量最多不得超过10万元保额;成人最多不得超过100万元保额。特点 一、这是一款“寿险” 具有身故保障,附加万能重疾时还提供大病保障等;它同样具有人寿保险的基本功能,例如:保险利益具有排他性、保险利益免交所得税等。 二、这是一款“万能”寿险,主要表现在: 1、交费灵活 可以任意选择、变更交费期,可以在未来收入发生变化时缓交或停交保费,也可以过三五年或更长时间之后再继续补交保费等,还可以一次或多次追加保费。 2、保额可调整 可自主选择或变更“基本保额”,满足人们侧重保障或侧重投资的不同需求。 3、领取方便 客户可以随时领取保单价值金额,可以作为子女的教育金、婚嫁金、创业金,也可以用作自己或家庭其他成员的医疗储备金、养老储备金等。其他特点 1、按月结算 平安公司每月公布一次投资回报率,按月结算投资回报。这一特点与银行储蓄(整存整取)的利率结算方式有很大的区别。 2、费用低廉 以年交保费1万元,计划连续交费20年为例,平安公司为该客户投资运作20年,累计收取的费用为10150元,总费用相当于20万总投资额的5.075%,详情请浏览——万能险“初始费用”的解说 3、与银行利率走势高度相关 从“每月实际结算利率汇编”可以看出,其投资回报率非常稳定,与银行利率走势高度相关,具有抵御通货膨胀的功能。温馨提示: 1、本险投保年龄为0-60周岁。孕妇(包括产后6个月),无业人员、待业人员、下岗人员、退休人员、外籍人士、出国人员和从事五类及以上职业者不能购买本险种。 2、平安万能产品分为A款和B款,每一被保险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投保;且限保一件。 3、投保人固定年收入不得低于20000元,期交保费不得低于2000元。 4、期交保费少于5000元,无法附加万能重疾。
简介 一般简称为大通银行。Chase Manhattan Bank。也有被称为蔡斯曼哈顿银行的说法。 美国金融业巨头之一,大型商业银行。既是大通曼哈顿(持股)公司(Chase Manhattan Corp.,1969年建立)的主要企业,又是洛克菲勒财团的金融中心。 大通银行成立于1799年。 1955年由大通银行和曼哈顿银行公司合并而成。总部位于纽约。 1972年在莫斯科开设银行业务办事处(这是1920年后在前苏联设立分支机构的第一家美国银行)。 1980年11月24日在北京设立代表处。主要业务 大通曼哈顿银行在石油、金属、矿产、电子和农业部门有较大利益。一贯注重国际业务,在西欧和亚非拉地区有大量资本输出,不断向国外扩张势力。60年代曾大力向拉丁美洲和欧洲发展业务,收买巴西、委内瑞拉、荷兰、洪都拉斯、比利时、爱尔兰等国银行的股份;70年代同加拿大皇家银行、联邦德国地方储蓄银行、英国国民威斯敏斯特银行、日本三菱银行、意大利信贷银行组织一个国际财团,共同经营国际银行业务,对各国政府和私营公司发放贷款。 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和摩根银行在2000年9月13日发表联合新闻公报说,两家银行同意合并,以组成拥有总资产6600亿美元的摩根大通银行。两大银行的合并协议已经两家公司董事会批准。 大通银行和摩根银行在1999年的营业额分别为222亿美元和89亿美元。目前,大通曼哈顿银行主要经营信用卡、发放购买房屋和汽车贷款等业务,摩根银行主要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两家银行合并后,业务可以互补,而且可以减少重复开支。 互联网地址:www.cha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