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汇率 金融汇率(financial rate)是用于非贸易往来如劳务、资本移动等方面的汇率。 贸易汇率和金融汇率是法定差别汇率最常见的两种形式。
海上风险;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 海上风险分为:一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般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又称海难,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主要有:(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现象,如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等。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或与其他固体物如流冰、码头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或其他类似事故。 在保险业中,对上述灾害及事故解释如下: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汛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外来风险(一般可以预防):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因偷窃、雨淋、短量、玷污等原因引起的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因战争、罢工、暴动、交货不到、拒绝收货等原因引起的风险。 补充说明: 外来风险一般是可以预防的,而一般海上风险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是难以预测和控制的,所以就要通过投保来转嫁货物风险。
汽车消费信贷即对申请购买轿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是银行与汽车销售商向购车者一次性支付车款所需的资金提供担保贷款,并联合保险、公证机构为购车者提供保险和公证。 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历程 中国汽车信贷市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只有显著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可划分为:起始阶段、发展阶段、竞争阶段和有序竞争阶段。 1、起始阶段(1995年----1998年9月) 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起步较晚,也就是在1995年,当美国福特汽车财务公司派专人来到中国进行汽车信贷市场研究的时候,中国才刚刚开展了汽车消赞信贷理论上的探讨和业务上的初步实践。这一阶段,恰逢国内汽车消费处于一个相对低迷的时期,为了刺激汽车消费需求的有效增长,一些汽车生产厂商联合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利规模之内,尝试性地开展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但由于缺少相应经验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逐渐暴露和产生出一些问题,以致于中国人民银行曾于1996年9月,下令停办汽车信贷业务。 这一阶段一直延续到199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为止其主要特点为: 汽车生产厂商是这一时期汽车信贷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者。 受传统消费观念影响,汽车信贷尚未为国人所广泛接受和认可。 汽车信贷的主体——国有商业银行,对汽车信贷业务的意义、作用以及风险水平尚缺乏基本的认识和判断。 2、发展阶段(1998年10月-2002年末) 央行继1998年9月出台《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之后,1999年4月又出台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至此,汽车信贷业务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改善信贷结构,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国内私人汽车消费逐步升温,北京、广州、成都、杭州等城市,私人购车比例已超过50%。面对日益增长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需求,保险公司出于扩大自身市场份额的考虑,适时推出了汽车消费贷款信用(保证)保险。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方合作的模式,成为推动汽车消费信贷高速发展的主流作法。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为: 汽车消费信贷占整个汽车消费总量的比例大幅提高,由1999年的1%左右,迅速升至2002年的15%; 汽车消费信贷主体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扩展到股份制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在整个汽车信贷市场的作用和影响达到巅峰,甚至一些地区汽车信贷能否开展,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参与。 3、竞争阶段(2002年末至2003年) 从2002年末开始, 中国汽车信贷市场开始进入竞争阶段,其最明显的表现为: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已经由汽车经销商之间的竞争、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上升为银行之间的竞争,各商业银行开始重新划分市场份额,银行的经营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由过去片面强调资金的绝对安全,转变为追求基于总体规模效益之下的相对资金安全。一些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起步较晚的银行,迫于竞争压力,不得已采取“直客模式”另辟蹊径。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 银行“直客模式”与“间客模式”并存。 银行不断降低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延长贷款年限,放宽贷款条件、范围。竞争导致整个行业平均利润水平下降,风险控制环节趋于弱化,潜在风险不断积聚。 汽车消费信贷占整个汽车消费总量的比例继续攀升,由2002年的15%提高至2003年上半年的20%左右。 保险公司在整个汽车信贷市场的作用日趋淡化,专业汽车信贷服务企业开始出现,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开始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4、有序竞争阶段(2003年、2004年及以后) 目前,长期以来积聚的信贷风险在一些地区已表现出集中爆发的态势,纵观整个中国汽车信贷市场,正在逐步由竞争阶段向有序竞争阶段发展,衡量标准为: 汽车信贷市场实现分工分业,专业经营,专业汽车信贷服务企业己成为整个市场发展的主导者利各方面资源的整合者及风险控制的主要力量。银行成为上游资金提供者,汽车经销商利汽车生产厂商成为汽车产品及服务的提供者。 产业趋于成熟,平均年增长率稳定为5%--8% 产品设计更具有市场适应,风险率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上保险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③保险标的;④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⑤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⑥保险期间;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⑧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⑩合同订立的时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就与具体保险标的和保险风险的有关事项作出约定。 海上保险合同: 定义: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又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核心:保险利益 详解——保险利益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 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 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金融期权 金融期权,是指以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交易。具体地说,其购买者在向出售者支付一定费用后,就获得了能在规定期限内以某一特定价格向出售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的权利。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社简介 农村信用社经53年风雨历程,从小到大,由弱到强,至今已成为联系广大农户,服务农村社区的金融主力军。其成绩不可低估。其作用不可替代。站在几代人为之努力的基础上,面对今天社会的期待,我们不回避自己的责任,不松懈自己的使命,将珍视前人创立的事业,与时俱进地去开辟更加美好的未来。 我们将始终坚持以加快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以极大的精力去开拓业务,提高效益,我们将始终坚持“立足社区,服务三农,开拓城镇”的战略定位,形成自己的特色品牌和比较优势;我们将始终坚持以创新作为发展的动力,不断创新经营理念,创新管理机制,创新业务品种,创新服务手段;我们将始终坚持把控制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加强管理的关键环节,把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结合起来,把开拓创新与审慎经营结合起;我们将始终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推进改革发展的根本措施,弘扬“敬业”精神,造就“勤奋、忠诚、严谨、开拓”的员工队伍,内铸精神支柱,外树企业品牌。 我们正处在历史性的战略机遇期,也面临着日趋激烈的竞争压力。强化比较优势,培育核心竞争力,是农村信用社重要管理目标。我们将进一步提升网点优势,形成机制优势,发挥政策优势,巩固客户优势,在不放松为“三农”服务的前提下,全方位、多领域发展业务,多层次、多品种提供服务。 我们将身体力行、始终如一地贯彻使农村信用社立于不败之地的经营宗旨;合法经营、依规管理是我们的基本原则;客户至上、贡献社会是我们永恒的信念;开拓市场、追求卓越是我们创新的动力。 实现我们的目标,要靠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共同努力,靠两万多名职工为之奋斗。我们将致力于建立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产权结构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系列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真正靠制度管人管事,靠科学的管理流程确保制度执行。我们将致力于推行经营责任、管理责任和风险责任的落实,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实现责权利的紧密结合,特别是通过员工职业生涯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激发起全体员工敬业爱岗、提升素质、勤奋工作、优良服务的热忱。 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发展壮大,离不开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离不开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离不开金融界同行的提携,更离不开广大客户的关怀。我们将致力于创造与维护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公共关系,共同为江西经济崛起作出新的贡献!企业精神 “敬业”: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作为企业文化之核心理念,要求每位员工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归属感,尽心尽责做好每项工作、身体力行,千方百计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勤奋、忠诚、严谨、开拓”是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的企业精神,是农村信用社形成竞争力、凝聚力、创造力的真正源泉。 “勤奋”: 倡导所有员工在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争创一流;学习上虚心好学,与时俱进;业务上勤于思考,精益求精。 “忠诚”: 要求员工对事业忠诚,在事业的发展中实现个人的价值;对单位忠诚,自觉维护农村信用社利益和形象;对领导、部下、同事忠诚,不说假话,坦诚相待,互相关爱,形成合力;对客户忠诚,用诚实守信,热情周到换取信任。 “严谨”: 激发员工在工作中一丝不苟,实现零差错;在生活中充满朝气、追求高尚情操,珍惜时间、珍惜友谊;在服务中语言热情准确,作风廉洁朴实;举止形象整洁大方、谦恭得体。 “开拓”: 鼓励员工勇于创新、开拓进取。
金融外汇 根据外汇的来源与用途不同,可以分为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和金融外汇。 贸易外汇,也称实物贸易外汇,是指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即由于国际间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种国际支付手段。 非贸易外汇是指贸易外汇以外的一切外汇,即一切非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如劳务外汇、侨汇和捐赠外汇等。 金融外汇与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不同,是属于一种金融资产外汇,例如银行同业间买卖的外汇,既非来源于有形贸易或无形贸易,也非用于有形贸易,而是为了各种货币头寸的管理和摆布。资本在国家之间的转移,也要以货币形态出现,或是间接投资,或是直接投资,都形成在国家之间流动的金融资产,特别是国际游资数量之大,交易之频繁,影响之深刻,不能不引起有关方面的特别关注。 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和金融外汇在本质上都是外汇,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而是经常互相转化。
简介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是以海上财产,如船舶、货物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如租金、运费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海上运输损失的一种补偿方法。保险方与被保险方订立保险契约,根据契约被保险方应付一定费用给承保方,发生损失后则可得到承保方的补偿。海上保险海上保险主要有5 种。①船舶保险。以船舶为保险标的。当船舶在航行或其他作业中受到损失时,予以补偿。包括船舶定期保险、航程保险、费用保险、修船保险、造船保险、停航保险等。②运费保险。以运费为保险标的。只按航程保险,通常以全损为投保条件。海损后船舶所有人无法收回的运费由保险人补偿。③保障赔偿责任保险。船舶所有人之间相互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主要承保保险单不予承保的责任险,对船舶所有人在营运过程中因各种事故引起的损失、费用、罚款等均予保险。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以海运货物为保险标的。主要有平安险,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水渍险,除负责平安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因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负责保险条件中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意外损失。⑤石油开发保险。以承保海上石油开发全过程风险为标的。属于专业性的综合保险。此种保险的保险期很长,因开发周期的原因,可达十余年。起源 意大利是海上保险的发源地。早在十一世纪末叶,十字军东征以后,意大利商人就控制了东方和西欧的中介贸易。在经济繁荣的意大利北部城市特别是热那亚、佛罗伦萨、比萨和威尼斯等地,由于其地理位置是海上交通的要冲,这些地方已经出现类似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那里的商人和高利贷者将他们的贸易、汇兑票据与保险的习惯做法带到他们所到之处,足迹遍及欧洲。许多意大利伦巴第商人在英国伦敦同犹太人一样从事海上贸易、金融和保险业务,并且按照商业惯例仲裁保险纠纷,逐渐形成了公平合理的海商法条文,后来成为西方商法的基础。自从1290年犹太人被驱赶出英国后,伦敦的金融保险事业就操纵在伦巴第人手中。在伦敦至今仍是英国保险中心的伦巴街由此得名。英文中的“保险单”(Policy)一词也源于意大利语“Polizza”。海上保险大约在十四世纪,海上保险开始在西欧各地的商人中间流行,逐渐开成了保险的商业化和专业化。1310年,在荷兰的布鲁日成立了保险商会,协调海上保险的承保条件和费率。1347年10月23日,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开出了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现最早的保险单,它承保“圣·克勒拉”号船舶从热那亚至马乔卡的航程保险。1397年,在佛罗伦萨出现了具有现代特征的保险单形式。原则 海上保险的原则是指在海上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海上保险活动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活动类型,基于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逐步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惯例,这些基本原则可归纳为:损失补偿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1、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进行充分的补偿。海上保险产生 2、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3、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含意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4、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做到: 1)告知,也称“披露”,通常指的是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将其知道的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进行说明。因为,如实告知是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 2)申报,也称“陈述”。申报不同于告知,具体是指在磋谈签约过程中,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的如实答复。由于申报内容也关系到保险人承保与否,涉及海上保险合同的真实有效,故成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基本内容。 3)保证。保证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表现为明示保证和默证两类。明示保证主要有开航保证、船舶状态保证、船员人数保证、护航保证、国籍保证、中立性保证、部分不投保保证等。而默示保证则主要包括船舶适航保证、船舶不改变航程和不绕航的保证、船货合法性保证等。 5、代位求偿原则 有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被保险人当然有权利向肇事者就其侵权行为所致损失进行索赔。由于海事诉讼往往牵涉到许多方面,诉讼过程旷日持久,保险人为便利被保险人,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同时取得被保险人在标的物上的相关权利,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索赔,这就是在国际海上保险业中普遍盛行的代位求偿原则。理赔 理赔是保险人在知悉发生保险事故并调查确认法律责任归属后,审查索赔材料,作出赔付、部分赔付或拒赔等决定的法律行为。理赔是保险人应尽的保险义务,也是保险人完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海上保险的理赔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海上保险 1、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等均依据保险合同确定的责任。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并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能概括所有情况。 3、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迅速查勘、检验、定损,将保险赔偿及时送到被保险人手中。 理赔的主要手续包括: 1、损失通知。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其事故在国外,还应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2、查勘检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 3、核实保险案情。保险人收到代理人或委托人的检验报告后,还应向有关各方收集资料,并加以核实、补充和修正赔案的材料。 4、分析理赔案情,确定责任。保险人应判断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审查的有关单证如保险单证、事故检验报告、保险事故证明、保险标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5、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的计算,保险人通常依据索赔清单(Statementofclaim)。保险赔偿的计算可以由保险人自身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计算或委托海损理赔人理算。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承保险别 1.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 (1)平安险的责任范围:①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性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损失。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⑥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⑦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的,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加险。 一般加险有11种,它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险(Frr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in Weight),渗漏险(Rish of Leakage),混杂、沾污险(Rish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碰损、破碎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串味险(Risk of Odour),受潮受热险(Sweating and Heating Risk),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锈损险(Risk of Rust)。特殊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Faliure to Deliver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卖方利益险(Seller's Contingent Risk),出口货物到港九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罢工险(Fire Risk Exte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of Destination Hongkong Inaluding Kowloon,or Macao),海运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等。保险责任期限 按照国际保险业的习惯,海运保险基本险采用的是"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一般附加险均已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凡已投保海运保险一切险的就无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险,但应当说明海运保险一切险并非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均予负责。特殊附加险的海运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达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对原子弹、氢弹等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以水面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到目的港的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条款还规定,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指保险不予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一般都有属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须特约承保的风险。为了明确保险人承保海运保险的责任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对海运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有下列五项: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②恪地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以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险外责任。空运、陆运、邮运保险的除外责任与海运基本险别的险外责任基本相同。种类 海上保险主要分为:海上保险①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由海上运输工具承运各种物资的意外损失。 ②船舶保险,保障船只在航行、作业、停泊、修理期间遭遇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 ③运费保险,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为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引起预期运费收入的损失。 ④船东责任保险,又称船东的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船东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对船员与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后的清除责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责任。程序 海上保险从保险人的角度看,一般至少经过以下程序:海上保险1、了解被保险人的分类、特征及资信。 2、了解保险市场的动态。 3、策划保险险种。 4、向投保人介绍险种。 5、接受投保人投保。 6、与投保人商定保险合同内容。 7、签订保险合同。 8、接受保费。 9、出险则进入理赔程序。 10、到期或其它合同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件出现,合同自然解除。海上保险的变化 十五、十六世纪,西欧各国不断在海上探寻和开辟新的航线,欧洲商人的贸易范围空间扩大,海上保险得到迅速发展,随之而来保险纠纷也相应增多,于是出现了国家或地方保险法规。1435年,西班牙的巴塞罗那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险法典,1468年在威尼斯订立了关于法院如何保证保单实施及防止欺诈的法令。1532年在佛罗伦萨总结了以往海上保险的做法,制订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条例并规定了标准保单格式。在美洲新大陆发现后,贸易中心逐渐地从地中海区域移至大西洋彼岸,1556年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颁布法令对保险经纪人加以管理,确定了经纪人制度。1563年西班牙的安特卫普法令对航海以及海上保险办法和保单格式作了较明确的规定,这一法令以及安特卫普交易所的习惯后来为欧洲各国普遍采用保险制度趋于成熟和完善。十七世纪中叶英国逐步发展成为世界贸易和航运业垄断优势的殖民帝国,这给英国商人开展世界上的海上保险业务提供了有利条件。1720年,经英国女王特许,按照公司组织、创立了伦敦保险公司和英国皇家交易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规定其他公司或合伙组织不得经营海上保险业务。十八世纪后期,英国成为世界海上保险的中心,占据了海上保险的统治地位,英国对海上保险的贡献主要有两方面: 1、制订海上通用保单,提供全球航运资料并成为世界保险中心。 2、在保险立法方面,开始编制了海上保险法典,在此基础上,英国国会于1906年通过了“海上保险法”,这部法典将多年来所遵循的海上保险的作法、惯例、案例和解释等用成文法形式固定下来,这个法的原则至今仍为许多国家采纳或仿效,在世界保险立法方面有相当大的影响。 在英国以及世界海上保险史上,劳合社占有重要地位。十七世纪中后期,横跨泰晤士河的伦敦已成为一个规模很大的商埠。河畔开设有许多咖啡馆,1683年英国人爱德华·劳埃德开设的咖啡馆就是其中之一。在其附近有海关、海军部等与航海贸易有关的单位,这里成为商人、高利贷者、经纪人、船东和海员经常会晤的场所。他们经常对船舶出海的命运进行猜测、打赌,进而产生了对船只和货物的保险交易。当时的海上保险交易只是列明保险的船舶和货物以及保险金额,由咖啡馆里的承保人接受保险份额并署名。为了招揽顾客,1696年,劳埃德还把顾客感兴趣的船舶航行和海事消息编成一张小报——《劳埃德新闻》,定期发行,后来又改名为《劳合动态》发行,使劳埃德咖啡馆成为航运消息的传播中心。劳埃德死于1713年,随着咖啡馆的不断发展他后来成为海洋运输保险业中的名人。1769年劳埃德咖啡馆的顾客们组成了海上保险团体;1774年,劳合社诞生,成为当时英国海上保险的中心,1871年,劳合社向政府申请注册,经议会通过法案承认劳合社正式成为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1911年的法令允许其成员经营一切保险业务。 历史上沿袭下来的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市场而并非一个保险公司。现在,劳合社已拥有三万多成员,并组成四百多个水险、非水险、航空险、汽车险和人身险组合,经营包括海上保险在内的各种保险业务,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随着贸易和运输业的发展,特别是海上资源开发的发展,作为古老的海上保险,其内容和形式有了以下几种明显的变化: (1)海上保险的种类以由传统的承保船舶、货物、运输三种逐步扩展到承保建造船舶、海上作业和海上资源开发以及与之有关的财产、责任、利益等; (2)海上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不仅限于原先的海上固有的危险,还包括与航海贸易有关的内河、陆上以及航空运输的危险和各种联运工具引起的责任; (3)海上保险承保的标的已由物质的财产,逐步扩展到负责与之有关的非物质的利益、责任等